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招标采购公告(2025)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9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9月19日-2025年9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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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审〔2025〕39号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景洪康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西环审〔2025〕39号
2025年9月19日

西环审〔2025〕39号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景洪康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景洪康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申请报批的《景洪康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普文镇普腾路16号,项目代码:2504-532801-04-05-136976。项目占地面积2854.15㎡,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租用现有房屋并进行整改,设置医学检验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等,设置住院床位30张。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96万元,占总投资的7.99%。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建议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二、建设与运营管理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降尘措施,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不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清运到当地城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废弃外包装物回收后外售废品回收站,不可回收的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化粪池定期消毒、喷洒除臭剂;医疗废物暂存间密封收集,定期消毒、喷洒除臭剂,及时委托清运;垃圾收集桶日产日清。(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门诊废水、住院部废水(含洗衣房废水)、检验科废水、地面清洁废水。检验科废水经预处理收集桶“中和+消毒”收集处理后,总磷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其余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普文镇污水处理塘(氧化塘)处理。(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和水泵安装隔音罩和减震垫、厂墙隔噪等措施后,医院厂界的昼间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安聚苑、云南省金马集团西双版纳普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住房、云南省金马集团西双版纳普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置房、普文镇卫生院职工住房昼间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普文镇幼儿园昼间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西双版纳州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委托资质单位清掏、清运、处置;废弃紫外灯管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资质单位定期清运;未污染输液瓶(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定期回收清运;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分区防渗措施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治。危险废物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防渗要求;污水处理站、化粪池、事故应急池、备用发电机房为一般防渗区;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采取地面硬化。三、在项目建设完成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完成排污登记备案后方可排污‌。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标志牌。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送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完成检查反馈环境问题整改。七、州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和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景洪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执法监管工作。八、若涉及用地、用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其他行政许可(准入)事项的,你单位应当在本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依规向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林草局,景洪市自然资源局,景洪市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省环境学会,普洱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5年9月19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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