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采购公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5)
《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众可以登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部门网站(https://dnr.yn.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5年10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yntdly@163.com,超期不再受理。
附件:
1.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12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规则(试行)》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按照《******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的要求,2022年5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2〕1号),明确了全省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目标和管理要求。然而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实际过程中,仍然存在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程序不清晰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土地二级市场规则,规范全省土地二级市场秩序,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交易规则(试行)》。二、起草过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在参考借鉴广西、江西、山东等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交易规则(试行)》初稿,经多次内部讨论并对初稿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随后印发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高院等10个省直部门以及16个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结合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三、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5.《******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6.《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2〕1号)四、主要内容《交易规则(试行)》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地源发布、交易办理、合同服务、交易监管、附则等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及交易流程。第二章地源发布。明确了地块信息的填报、审核、发布流程和要求,并对提交材料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三章交易办理。区分委托公开交易和自行协商交易,规范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办理流程及要求,强调了划拨土地转让、出租的特殊规定,明确了预约看地要求,并对交易终止或中止情形进行细化。(1第四章合同服务。提出了交易系统提供线上申请、线下签订的合同服务模式,明确了合同信息填报、审核、签订、备案归档的流程和要求,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条件。第五章交易监管。明确了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共享要求,规范了交易市场监管,提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特别强调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对违约处理、责任追究等进行规定。第六章附则。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规定,并明确了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和试行时间。五、重点问题说明一是关于交易流程。为解决我省土地二级市场流程不明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公开交易的按照“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发布公告-组织交易-申请竞买-成交确认-签订合同”的流程进行线上交易,采取自行协商交易方式的按照“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签订合同”流程自行进行线下交易,促进“线上+线下”交易融合,细化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流程,促进存量土地资源流通盘活。二是关于规范合同服务。为加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管理,有效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明确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由转让方(出租方)线上提出合同服务申请,审核通过后参照省级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试行)》统一合同范本线下签订书面合同,并上传至云南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自动备案归档,强化交易合同闭环管理,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三是关于竞价交易。为解决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资金监管账户开设难、竞买保证金收取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探索研究以诚信约束机制推进在线竞价交易,竞买方签订《竞买承诺书》,承诺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后,不再缴纳竞买保证金。如出现违约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将其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按照相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2〕1号)等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范围内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交易的适用本规则。涉及司法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三条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审查、组织交易等业务办理工作,并规范引导第三方服务机构接入云南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为交易双方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第四条按照“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流程,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办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事项,并参照省级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试行)》等统一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第二章地源发布第五条转让方(出租方)登录交易系统,申请相关宗地转让、出租信息发布,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转让(出租)申请书;(二)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含宗地界址图);(三)原土地出让合同/原土地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四)转让方(出租方)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房屋在建工程的,需提供投资额度达到25%的认定证明;如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属预告登记转让的,则提供预告登记转让说明;如已经竣工的,则提供房屋登记证明材料;(六)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参照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相应材料;(七)涉及相关权利人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八)其他应当要提供的材料。第六条转让方(出租方)提交宗地信息发布申请后,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第七条转让、出租宗地信息审查通过后,自动在交易系统公开发布。第三章交易办理第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可自主选择委托公开交易或自行协商交易。委托公开交易:转让方(出租方)在交易系统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交易申请,审核通过后以在线竞价方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竞得人,并在交易系统提出合同服务申请,完成签订合同。自行协商交易:交易双方通过线下自行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转让方(出租方)在交易系统提出交易申请,审核通过后达成交易,并在交易系统提出合同服务申请,完成合同签订。第九条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委托公开交易方式转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提出申请。转让方在交易系统提交委托转让申请,明确交易要求,上传《交易委托书》,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二)受理审核。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待转让宗地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等,并确定交易方案。(三)发布公告。信息审核通过后,按照委托交易要求,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交易公告信息,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2.宗地信息;3.竞买资格要求;4.交易方式和时限;5.竞得人的确定方式;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四)组织交易。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报名和咨询,审查竞买人资格材料,并组织公开竞价。(五)申请竞买。竞买申请人按要求实名登录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申请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1.竞买申请书;2.竞买承诺书;3.商业金融机构(银行)的资信证明;4.个人参加竞买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5.单位参加竞买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6.联合申请竞买的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实施竞买一方的授权文件;7.转让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材料。(六)成交确认。竞买申请人根据转让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竞价,确定竞得人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成交公示》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七)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完成转让合同签订,属预告登记方式转让的,应在合同中载明为预告登记转让。第十条采用委托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办理,另需提供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涉及划拨转出让的,转让后由受让方补充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一条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委托公开交易方式出租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提出申请。出租方在交易系统提交委托出租申请,明确出租要求,上传《交易委托书》,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二)受理审核。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待出租宗地是否符合出租条件等,并确定交易方案。(三)发布公告。信息审核通过后,按照委托交易要求,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出租公告信息,可参照转让方式确定公告内容。(四)组织交易。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报名和咨询,审查竞买人资格材料,并组织公开竞价。(五)申请竞买。竞买申请人按要求实名登录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可参照转让方式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六)成交确认。竞买申请人根据出租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竞价,确定竞得人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成交公示》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七)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完成出租合同签订。第十二条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第十三条采用自行协商交易方式转让、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提出申请。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后,转让方(出租方)在交易系统提出转让(出租)申请,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二)受理审核。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宗地权利状况、交易价款情况、是否存在不得转让(出租)等情形。涉及预告登记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按前款相关规定办理。(三)签订合同。受理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应及时在交易系统提出合同服务申请,完成合同签订。第十四条竞买申请人或意向人可联系转让方(出租方)现场看地,转让方(出租方)应当向竞买申请人或意向人提供建设用地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发布交易信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中止或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一)发生影响交易正常实施的事实、行为或者重大争议的;(二)利害关系人提出涉及产权争议,且提供合法书面证明材料的;(三)交易标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四)交易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合同服务第十六条交易系统提供线上申请、线下签订的合同服务,签订合同时,转让方(出租方)在交易系统提出合同服务申请,并录入合同信息,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原土地出让合同/原土地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三)宗地平面界址图;(四)宗地竖向界限;(五)转让方(出租方)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六)受让方(承租方)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房屋在建工程的,需提供投资额度达到25%的认定证明;如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属预告登记转让的,则提供预告登记转让说明;如已经竣工的,则提供房屋登记证明材料;(八)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按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相应材料;(九)涉及相关权利人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十)其他应当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七条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信息中的宗地基本情况进行权属核验、交易金额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权籍调查。第十八条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参照统一合同范本,交易双方约定统一时间到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并上传至交易系统,交易系统自动完成合同备案归档。第十九条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确需解除交易合同的,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可到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申请撤销合同,违约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第五章交易监管第二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实时将转让(出租)交易及合同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促进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公开透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共享土地转让、交易等信息。第二十一条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诚信经营;加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监管,对符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事项,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建议,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将其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按照相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一)放弃竞得标的或逾期、拒绝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约定时间付清相关费用的;(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交易过程中毁约的;(四)未按约定时间交地、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六)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交易的;(七)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交易双方因交易发生争议,相关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在土地二级交易过程中,对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土地交易、政务服务等场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第二十六条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细则规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25年XX月XX日起试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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