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5)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9月28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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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9月28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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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9月28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5年9月28日我局共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28-10月16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453--6997575(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517号 邮编:157000 项目名称:宁安市 2024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 建设地点:本项目范围选定在海浪镇、三陵乡、石岩镇、沙兰镇等四个乡镇建设,计划分为海浪片、三陵乡、石岩镇片区及沙兰等3个项目区。其中海浪片区涉及九道梁子村、八道梁子村、七道梁子村、洋草村、安平村、五道梁子村、二洼村、三道梁子村、敖东村、后地村、前阳村、东炉村、光荣村、太平村14个行政村;三陵乡、石岩镇片区涉及泉眼沟村、胡家沟村、民安村等3个行政村;沙兰镇片区涉及木其村、新富村、闫家村、永明村、长安村、治安村、二间村等7个行政村。 建设单位:宁安市农业农村局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黑龙江冰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撰稿:杜肇茹
校对:杜肇茹
一审:慕妍
二审:卜岚
三审: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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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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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宁安市农业农村局编制单位:黑龙江冰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打印编号:1757660292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3xxpo7建设项目名称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建设项目类别51-129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书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宁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84MB1714275法定代表人(签章)朱玉双寐主要负责人(签字)谭荣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鲁先文白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黑龙江冰众环保科技开发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2151603=4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边伟20230503523000000002BH025242佛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边伟.1概述、2总则、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5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9环境影响结论BH025242端CS扫描全能王目录1概述1.1项目由来1.2项目特点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1.4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1.6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2总则2.1编制依据2.2评价目的与原则2.3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2.4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5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2.6评价工作等级2.7评价范围及评价时段2.8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目标3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1项目概况3.2影响因素分析3.3污染源源强核算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1自然环境概况4.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4.3区域污染源调查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5.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3环境保护投资估算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7.1社会经济效益分析7.2环境效益分析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1环境管理8.2环境监测8.3环境保护竣工验收8.4总量控制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9.1评价结论附件: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附件2:初设批复附件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报告-三陵乡、石岩镇片区附件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报告-海浪镇片区附件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报告-沙兰镇片区附件6:地下水、噪声、环境空气现状检测报告附件7:土壤现状检测报告附图:附图1:地理位置图附图2:沙兰镇片区工程平面布置图附图3:海浪镇片区工程平面布置图附图4:三陵乡、石岩镇片区工程平面布置图附图5:沙兰镇片区灌溉井工程与水源井相对位置关系附图6:海浪镇片区灌溉井工程与水源井相对位置关系图附图7:三陵乡、石岩镇片区灌溉井工程与水源井位置关系附图8:典型生态污染防治措施图附图9:土地利用现状图(沙兰镇片区)附图10:土地利用现状图(海浪镇片区、三陵乡、石岩镇片区)附图11:声环境评价范围及敏感目标分布图附图12:地下水评价范围图附图13: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1概述1.1项目由来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第一资源,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必须立足于国内基本自给。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继续增加,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压力将日益加重。要切实做到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稳定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这是建设高标准农田工作首要的目标和任务,是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的主要手段。按照《黑龙江省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储备指导意见》(黑农厅函〔2023〕855号)要求,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强国的要求。为此,《宁安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储备书》已于2023年10月申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申报项目位于海浪镇、三陵乡、石岩镇及沙兰镇等四个乡镇,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26.5万亩。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选定在海浪镇、三陵乡、石岩镇、沙兰镇等四个乡镇建设,计划分为海浪片、三陵乡、石岩镇片区及沙兰等3个项目区。其中海浪片区涉及九道梁子村、八道梁子村、七道梁子村、洋草村、安平村、五道梁子村、二洼村、三道梁子村、敖东村、后地村、前阳村、东炉村、光荣村、太平村14个行政村;三陵乡、石岩镇片区涉及泉眼沟村、胡家沟村、民安村等3个行政村;沙兰镇片区涉及木其村、新富村、闫家村、永明村、长安村、治安村、二间村等7个行政村,为新建项目,总投资2110.35万元。本项目不占用生态红线,建设26.5万亩高标准农田(水田0.42万亩,座水种0.42万亩,滴灌1.55万亩,旱田24.11万亩)。通过本项目工程规划,提高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改善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落实高标准农田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任务,达到土地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任务,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持续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规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需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受宁安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黑龙江冰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的建设与运营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与评估,提出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2项目特点1.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涉及4个乡镇24个行政村:其中海浪片区涉及九道梁子村、八道梁子村、七道梁子村、洋草村、安平村、五道梁子村、二洼村、三道梁子村、敖东村、后地村、前阳村、东炉村、光荣村、太平村14个行政村;三陵乡、石岩镇片区涉及泉眼沟村、胡家沟村、民安村等3个行政村;沙兰镇片区涉及木其村、新富村、闫家村、永明村、长安村、治安村、二间村等7个行政村。主要建设内容:灌溉工程:新建喷灌井160眼,其中141口滴灌井,19口抗旱井,井深均为100m,配套潜水泵、井房,灌溉面积1.969万亩;建设26.5万亩高标准农田(水田0.42万亩,座水种0.42万亩,滴灌1.55万亩,旱田24.11万亩)。1.2.2项目特点1、灌溉井工程项目特点本项目为生态影响型项目,主要为灌溉工程,环境影响分为施工期及运营期。本项目用地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永久占地类型为旱地,临时占地类型为旱地。本项目新建灌溉井160眼,其中141口滴灌井,19口抗旱井,运营期设计抗旱井每年5-7月干旱时灌水12d,每天灌溉时间为15h,总灌水时间180h,设计单井涌水量为10m3/h,滴灌井生育期灌溉总天数35d,每天灌溉时间为20h,总灌水时间700h,设计单井涌水量为15m3/h。项目区总取水量为100.86万m³/a本项目涉及灌溉井高标准农田大部分为旱田,农田无退水。本项目建设26.5万亩高标准农田(水田0.42万亩,座水种0.42万亩,滴灌1.55万亩,旱田24.11万亩)。2、环境特点施工期影响主要为灌溉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施工期机械设备及汽车尾气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施工废水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各施工机械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施工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表土剥离对黑土地及农田耕作层的影响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对地下水的影响,道路车辆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设备噪声对周围环保目标的影响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灌溉工程,建设141口灌溉井,19口抗旱井,属于地下水开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五十一、水利”中的“129、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中的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新增供水规模,不改变供水对象的改建工程除外)”,应做报告书。本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但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可知,本项目灌溉井对地下水日最大取量为21459m3,属于129、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中的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的要求,分三个阶段展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一阶段,首先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之后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接着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和筛选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最后制定工作方案。第二阶段,同步进行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继而分别开展各环境要素和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第三阶段,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最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阶段环境现状调查建设项目第监测与评价工程分析阶段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第三阶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图1-3-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1.4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4.1与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中“1、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土地综合整治”,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1.4.2与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分析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符合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本项目不占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公园、自然公园、重要生境、重要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敏感区。项目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生态保护及恢复治理措施,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六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本项目地下水现状监测报告可知,项目区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2021)中旱作物水质要求。工程建设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符合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本项目灌溉工程灌溉保证率为90%,灌溉水利用系数均达到0.9,并采取节水灌溉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因此,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符合。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符合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将占用农用地,施工过程中不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不会造成土壤污染。5、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符合性分析(1)相关内容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2021】18号、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23/T2913-2021)要求进行土壤剥离。根据剥离机械设备性能,确定每次剥离的宽度和轴线及适宜剥离厚度,机械的剥离宽度2m-4m为宜。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宜在20cm~30cm。单次土壤剥离厚度不宜大于30cm。耕作层较厚的区域可适当增加剥离厚度,原则上土壤剥离厚度不超过50cm。本项目耕地剥离厚度为30cm,剥离的黑土用于临时占地复垦。因此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要求。6、与《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12.01施行)符合性分析(1)相关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省、市(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处理。(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灌溉范围大部分为旱田,无退水产生。项目施行“三减”行动,即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地点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故本项目与《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12.01施行)相符合。8、与《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2.03.01施行)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4-1。表1-4-1本项目与《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符合性分析序号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结论1黑土地保护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违法占用耕地。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避让耕地(黑土地),本工程尽可能减少占地。本项目本项目灌溉井工程新增永久占用旱地共1440m2,灌溉井工程临时占用旱地共12000m2符合2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建设项目应当节约、集约使用黑土地,不占或者少占黑土地。本工程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避让耕地(黑土地),本项目新增永久占用耕地较少,面积为1440m2,临时占用耕地为12000m2。施工结束后全部恢复为耕地。符合3生产建设活动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剥离表土。本项目施工前对占用的土地进行表土剥离。在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可有效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表土剥离后存储于项目施工场地表土堆场内。表土储存时表土堆场设置临时拦挡,采用密目网苫盖,在项目施工结束后,剥离的表土优先用于临时占地生态恢复。符合在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符合《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要求。1.4.3与《地下水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根据下表分析,本项目符合《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表1-4-2符合性分析条例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本项目取用地下水为农田灌溉,采取节水灌溉方式,符合要求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本项目地下水取水井配备计量设施,符合要求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建设投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措施,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节约农业用水本项目灌溉区大部分为旱田,一小部分水田,农作物以玉米为主,采用节水灌溉模式,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项目合理开采和利用地下水资源,严格执行灌溉制度,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采取有效的地下水保护措施,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要求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①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②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④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本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经临时泥浆防渗池沉淀后上清液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民房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钻井泥浆循环使用,不外排,洗井废水暂存于施工场地沉淀池内,沉淀后上层清水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沉淀物风干后用于周围道路平整。运营期无废水产生,符合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污染项目区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2021)中旱作物水质要求,符合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①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②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③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不属于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不位于地下水开采重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①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②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③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管控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本项目开采地下水不会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符合要求1.4.4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牡政发〔2021〕5号)、《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报告》,本项目属于海林市永久基本农田(一般管控单元)、海林市其他区域(一般管控单元)、宁安市永久基本农田(一般管控单元)、宁安市其他区域(一般管控单元)、宁安市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宁安市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重点管控单元)。结合本项目施工工艺、排污状况和区域环境及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本工程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情况如下:(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海浪镇、三陵乡、石岩镇、沙兰镇:九道梁子村、八道梁子村、七道梁子村、洋草村、安平村、五道梁子村、二洼村、三道梁子村、敖东村、后地村、前阳村、东炉村、光荣村、太平村、泉眼沟村、胡家沟村、民安村、木其村、新富村、闫家村、永明村、长安村、治安村、二间村。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和一级国家级公益生态林等区域,根据《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报告》,本项目不占生态保护红线。(2)环境质量底线①大气根据《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报告》,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及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本项目运营期废气影响较小,施工期扬尘、废气影响较小,随施工期结束影响消失,不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现状造成不良影响。②水环境根据《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报告》,本项目位于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民房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钻井泥浆循环利用,不外排;洗井废水暂存于施工场地沉淀池内,沉淀后上层清水用于洒水降尘;项目灌溉区大部分均为旱田,农田无退水。因此不会对区域水环境造成影响。(3)资源利用上线根据《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报告》,本项目位于宁安市自然资源一般管控区、海林市自然资源一般管控区,不位于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超载区)。本项目永久占地为旱地,临时占地为旱地。临时占地待施工结束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为原地类。项目灌溉工程灌溉保证率为90%,灌溉水利用系数均达到0.9,并采取节水灌溉制度。综上,本项目符合宁安市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见表1-4-3。表1-4-2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管控单元类别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ZH23108420002宁安市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严禁在人口密集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搬迁改造。2.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3.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1)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西部干旱区发展谷子、高粱等耐早杂粮种植:在北部四、五积温区开展米豆麦轮作,促进化肥需求低的农作物面积恢复性增长。4.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改造。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非危险化学品生产、畜禽养殖行业。因此本项目符合空间布局约束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1.加快65t/h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2.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1)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提高畜禽粪污收集和处理机械化水平,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2)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畜禽粪便、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利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3)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使用效率,减少农业内源性污染。3.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同时执行:1)对以煤、石焦油、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和工业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非畜禽养殖行业,不建设锅炉,因此本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工厂余热、电力热力等进行替代。2)到2025年,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钢铁企业基本实现超低排放。环境风险防控1.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相对封闭,不应保留常住居民,非关联企业和产业要逐步搬迁或退出,妥善防范化解“邻避”问题。严禁在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1公里范围内布局化工园区。2.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属于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资源开发效率1.推进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2.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涉及污水排放。ZH23108420003宁安市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西部干旱区发展谷子、高粱等耐旱杂粮种植;在北部四、五积温区开展米豆麦轮作,促进化肥需求低的农作物面积恢复性增长。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非畜禽养殖行业。因此本项目符合空间布局约束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1.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提高畜禽粪污收集和处理机械化水平,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2.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利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3.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使用效率,减少农业内源性污染。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非畜禽养殖行业。因此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ZH23108330001海林市永久基本农田一般管控单元资源开发效率1.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2.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将占用基本农田,施工过程中不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ZH23108330001海林市永久基本农田一般管控单元资源开发效率5.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6.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7.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8.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在储备区内选择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地块进行补划。9.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内永久基本农田也同时执行此要求。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不会造成土壤污染。ZH23108430001宁安市永久基本农田一般管控单元资源开发效率1.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2.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5.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6.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7.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8.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在储备区内选择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地块进行补划。9.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内永久基本农田也同时执行此要求。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将占用基本农田,施工过程中不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不会造成土壤污染。ZH23108430002宁安市其他区域一般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2.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本项目不涉及。ZH23108330002海林市其他区域一般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2.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本项目不涉及。1.4.5与《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黑政规〔2021〕18号)符合性分析(1)相关内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禁止规划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划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保障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展全省黑土耕地保护行动,扩大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面积。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多元化黑土地保护长效机制。探索建立黑土地保护考核机制,压实市县乡村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多种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施工前对占用的土地进行表土剥离。在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采取了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了土壤和环境污染。表土剥离后存储于项目区内临时堆土场内。设置临时拦挡并采用密目网苫盖等措施,在项目施工结束后,剥离的表土优先用于临时占地生态恢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1.4.6与《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1)相关内容根据《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宁安市位于“Ⅰ—4张广才岭—老爷岭山地针阔混交林生态区”→“Ⅰ—4—3牡丹江—宁安盆地城镇与林、农产业生态亚区”→“Ⅰ—4—3—2镜泊湖林、农业适度发展与生态旅游生态功能区”。此区主要是宁安市,面积7923平方公里。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湖泊呈富营养化状态;汇水区存在水土流失现象,湖岸崩岸现象严重;旅游生态恢复措施跟不上;。生态环境敏感性为大部分地区生物多样性敏感性为高度敏感;土壤侵蚀敏感性为中度敏感,也有高度敏感地区分布。主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人文景观保护、旅游。保护措施与发展方向是加强天然林的保护,加强对镜泊湖的生态保护,加大对其上游企业的监督力度,科学发展旅游业。(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海浪镇、三陵乡、石岩镇及沙兰镇等四个乡镇,不位于宁安市城区内,不属于地下水超采区。灌溉工程灌溉保证率为90%,灌溉水利用系数均达到0.9,并采取节水灌溉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程度。本项目施工期间加强监管、减少水土流失,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恢复。表土堆场设置临时拦挡,采用密目网苫盖,减少水土流失。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2、与《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符合性分析(1)相关内容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厅编制的《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宁安市属于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治理区应实施以小流域为单元、以坡耕地改造和侵蚀沟治理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蓄水固土、减少泥沙下泄为目标,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农业耕作措施,开展“山水林田湖”统一规划和全面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大力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开展生态修复、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增加植被面积。实施坡耕地治理工程、侵蚀沟治理工程、配套保护性耕作和坡面蓄排体系建设,提高和维持土地生产力。同时,严格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通过全面规划和规模治理,改善区域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恢复。灌溉井工程剥离表土、开挖土方暂存于施工场地内,分区存放,设置临时桦川县表土堆场设置临时拦挡,采用密目网苫盖减少水土流失;施工单位优化施工工艺肇东市虎林市和施工时序,夜间、雨天及大风天不施工,可有效预防及控制水土流失,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要求。甘南县北安市克山县克东县抚远市同江市碾子山区萝北县富裕县依安县伊春市拜泉县绥棱县绥滨县(2)符合性分析海伦市鹤岗市龙江县齐齐哈尔市本项目施工期间加强监管、减少水土流失,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林甸县明水县庆安县富锦市饶河县青冈县铁力市拦挡并采用密目网苫盖,施工结束后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恢复为旱地,恢复面积望奎县集贤友谊县杜蒙县安达市12000m2;使临时占地土地利用类型、植被覆盖度、生物量等恢复为原有水平。绥化市泰来县鸭山市减少由于工程施工对其景观、生态、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建设单位为生宝清县兰西县巴彦县桦南县o木兰县通河县依兰县态恢复工程实施责任主体;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对施工人员进行生态保护教育;呼兰区0哈尔滨市宾县阿城区双城区五常市方正县勃利县台河市密山市延寿县林口县鸡西市鸡东县海林市尚志市社丹江市穆棱市绥河市宁安市东宁市50050100150200km本项目图1-4-1黑龙江省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图3、与《“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国发〔2021〕25号)符合性o分析(1)相关内容《规划》中指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高标准农田全部上图入库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支持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2)符合性分析124°128°132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灌溉井,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本工程建设与《“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国发〔2021〕25号)要求相符合。4、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19号)符合性分析(1)相关内容《通知》中指出:“加强农田基础工程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高黑土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田间灌溉与排水建设,实施农田生态防护林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加强农机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大马力拖拉机、秸秆还田机、翻转犁、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有机肥抛洒车等先进农机装备。”“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实行黑土耕地动态监管、日常巡查。坚持依法保护黑土耕地,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破坏黑土耕地质量、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盗采黑土等行为。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依法进行表土剥离和利用。”(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灌溉井,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根据项目占用的黑土地耕作层厚度,本项目占用的黑土地耕作层厚度,耕地剥离厚度为30cm,剥离的黑土用于临时占地复垦。本工程建设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19号)要求相符合。5、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2021〕18号)符合性分析(1)相关内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指出:“(一)编制方案。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由剥离实施主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可不编制方案,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直接实施剥离。(二)剥离存储。成片开发和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在供地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及其他需要剥离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剥离利用方案要求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剥离土壤存储在指定地点或直接输送到再利用场所。耕作层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土壤存储点的选取应遵循就近存储、易于存放、专人管理的原则,尽量利用废弃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土壤存储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三)组织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实施项目建设。(四)剥离土壤利用。剥离的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富余土壤可以用于绿化。”(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将占用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在施工用地前,将临时占地表层土剥离,剥离厚度30cm,集中堆置在临时施工区,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施工时洒水降尘。表土堆场设置临时拦挡并采用密目网苫盖,减少水土流失。本工程建设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2021〕18号)要求相符合。6、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1531号)符合性分析(1)相关内容《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中指出:三、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耕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严格论证,纳入耕地踏勘论证报告;申请农用地转用时,应说明落实“占黑土补黑土”、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有关情况,按规定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做到应剥离尽剥离,剥离后妥善储存,及时合理再利用。(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将占用基本农田,在施工用地前,将占地表层土剥离,剥离厚度30cm,集中堆置在临时施工区,用地完成后对场地进行回填平整,回填剥离表土,恢复原地类。建设单位正制定表土剥离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本工程建设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要求相符合。7、与《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符合性分析(1)相关内容2021—2025年,39个东北黑土地保护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落实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示范区面积5600万亩(含黑土地保护标准化示范区870万亩),到2025年,建设黑土高标准农田累计达到2800万亩。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田灌排体系建设。加强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的有效衔接配套,完善田间排灌渠系,形成顺畅高效的灌排体系。完善灌区田间灌排体系,配套输配电设施,实现灌溉机井井井通电,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水田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80%。旱田区因地制宜发展喷灌、灌、坐滤水种等旱作节水技术。(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26.5万亩高标准农田(水田0.42万亩,座水种0.42万亩,滴灌1.55万亩,旱田24.11万亩),新建喷灌井160眼,其中141口滴灌井,19口抗旱井,井深均为100m,配套潜水泵、井房,灌溉面积1.969万亩;,故本项目与《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相符合。8、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23/T2913-2021)符合性分析(1)相关内容根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确定剥离单元与剥离厚度。基于土壤质量和剥离成本考虑,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宜在20cm~30cm。单次土壤剥离厚度不宜大于30cm;耕作层较厚的区域可适当增加剥离厚度,原则上土壤剥离厚度不超过50cm。宜选择天气晴好且土壤含水量适宜时进行剥离,剥离时期应在剥离层化冻后、未冻结前进行。储存区内土壤堆放应减少占地面积,合理紧凑。多种类型土壤储存宜采用台状堆放,堆高不超过5m。土壤堆放半年之内应用防尘网覆盖;堆放时间超过1年的,覆盖前宜播撒一年生或多年生浅根草类种子。土壤堆放2年之内,土堆之间、土堆与道路之间用30cm~50cm装土的草袋或编织袋隔挡。邻近城镇村庄、主要道路、水源地等作业场所,晴天应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应盖好土壤,并在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操作区域内行驶。(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表土剥离厚度约为30cm,雨天不施工,灌溉井工程剥离表土暂存于表土堆场,堆高不超过5m,设置临时拦挡,采用密目网苫盖,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恢复为现状地类;施工时洒水降尘。故本项目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23/T2913-2021)相符。9、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符合性分析表1-4-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符合性分析文件内容本项目相关指标符合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水: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溃和盐碱等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所修建的水利设施,应遵循水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旱、涝、溃和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结合田、路、林、电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布置。灌溉工程设计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水质应符合GB5084的规定。灌溉井工程的泵、动力输变电设备和井房等配套率应达到100%。机井设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利用规划,按照合理开发、采补平衡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地下水开采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机井设计应符合GB/T50625的规定。本项目进行灌溉工程,新建喷灌井160眼,井深100m,配套潜水泵、井房,灌溉面1.969万亩;本项目建成后,灌溉保证率为90%,灌溉水利用系数均达到0.9。灌溉用水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机井设计符合《机井技术规范》(GB/T50625)的规定。符合1.4.7与《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调性性分析表1-4-5本项目与《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协调性分析序号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1项目选址选线、取(蓄)水工程淹没、施工布置等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环境敏感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本项目选址选线、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2项目取(输)水水质、水温满足灌溉水质和农作物生长要求。项目区灌溉用水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田灌溉用水标准,符合农业灌溉水质标准。符合3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主体工程区、料场、弃土(渣)场、施工道路等施工区域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修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提出了施工期废(污)水、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间加强监管、减少水土流失,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恢复。灌溉井工程剥离表土、开挖土方暂存于施工场地内,分区存放,设置临时拦挡并采用密目网苫盖,施工结束后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恢复为旱地,恢复面积12000m2;草籽选用紫花苜蓿等,种草密度80kg/公顷。使临时占地土地利用类型、植被覆盖度、生物量等恢复为原有水平。减少由于工程施工对其景观、生态、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施工期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在现场搅拌。建筑材料用苫布覆盖,严禁露天放置;余料及时回收,洒水抑尘。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采取苫布覆盖措施,严禁裸露。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加强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避免尾气超标排放;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民房防渗旱厕。钻井泥浆循环使用,不外排,洗井废水暂存于施工场地沉淀池内,沉淀后上层清水用于洒水降尘;本项目用水区域大部分均为旱田,无退水;施工期可再利用的建筑废料进行回收利用。本项目泥浆暂存于施工场地沉淀池内,泥浆回用,不外排。表土用于临时工程土地恢复,土方及时回填。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依托附近村屯统一收集。施工现场合理布局,尽量避免高噪声施工设备集中使用并远离村屯,施工现场距离敏感目标不足200米时设置声屏障。对施工机械和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施工车辆运输尽量少鸣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量避免高噪声机械设备集中使用或几台声功率相同的设备同时、同点作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本项目施工区符合3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主体工程区、料场、弃土(渣)场、施工道路等施工区域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修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提出了施工期废(污)水、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防治措施。域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符合4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以及灌溉水质污染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必要的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本项目取用地下水,不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以及灌溉水质污染等环境风险。符合5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生态、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本项目已制定生态、声环境、水环境、土壤要素的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点、监测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符合1.4.8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总体布局首先立足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前提,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标,并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过程中,实行耕地改良,提高耕地质量,同时提高粮食产量,进而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水平,改善当地生态环境,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本项目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海浪镇、三陵乡、石岩镇、沙兰镇:九道梁子村、八道梁子村、七道梁子村、洋草村、安平村、五道梁子村、二洼村、三道梁子村、敖东村、后地村、前阳村、东炉村、光荣村、太平村、泉眼沟村、胡家沟村、民安村、木其村、新富村、闫家村、永明村、长安村、治安村、二间村,项目选址选线不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项目选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的要求。项目区对外交通状况较好,公路等骨干交通路网已经形成,到附近乡镇和县里购买工程资料比较方便。大部分工程利用现有水泥路、砂石路及村地头路。项目施工人员均雇佣附近居民,生活区依托附近民房,施工生活区选址可行。项目施工期间土方均堆存于施工范围内,施工结束后表土全部用于临时工程土地恢复,土方能回填的及时回填,建筑垃圾及时送至建材公司回用,因此不设置弃土场。施工期项目区水泥、木材、钢筋、砂等由宁安市供应,平均运距为干线35km,支线5km,灌溉井等建筑物工程施工材料堆放在施工场地内,项目产生的污染在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太大影响。综上,本项目选址合理。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本项目为生态影响型项目,主要建设灌溉工程,本项目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分为施工期及运营期。1、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取料场及堆料场物料存取及运输扬尘、施工机械、泥浆配置、运输车辆尾气;运营期,本项目无冬季供暖,机耕路主要在春、秋农忙季节有少量农机车辆行驶,其他时段基本无车辆通过,车辆通过会产生少量汽车尾气,汽车尾气中主要污染物为CO、NOX、THC、TSP等。2、对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项目施工人员均雇佣附近居民,生活区依托附近民房,因此,不设置施工生活区。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运营期无废水产生。3、对声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潜水泵。4、固体废物的影响本项目运营过程发生最大可信风险事件为水泵故障,由于本项目运营过程涉及的能源(电)及物料(水)为清洁能源、物料,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B中环境风险物质。1.6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该项目的建成投产,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了资源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本评价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特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将工程开发建设及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项目通过对环境空气、声环境、水环境、固体废物等各项环境因素有效地防治,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影响。因此,本项目的实施实现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在做好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而言,项目建设可行。2总则2.1编制依据2.1.1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2018年12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2018年10月2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03.01)。(1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国发〔2005〕39号)。(12)《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务院)2023年11月30日。(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2016年5月28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8月1日施行)。(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国务院第682号令)。(16)《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修订)。(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08.26修订)。2.1.2地方法规、规划(1)《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2)《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3)《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4)《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5)《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6)《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7)《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8)《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黑政规〔2021〕18号)。(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2021〕18号)。(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2022年7月28日)》(自然资办函〔2022〕1531号)。(11)《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2021.12.31)。(12)《“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国发〔2021〕25号)。(1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19号)。(14)《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15)《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12.01施行)。(16)《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2.03.01施行)。2.1.3相关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10)《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23/T2913-2021)。(11)《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12)《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13)《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2.1.4相关政策及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实施)。(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6号)2021.01.01。(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1.1。2.1.5其他资料(1)宁安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黑龙江冰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编制《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技术咨询合同书。(2)《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初步设计》中跃东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科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8月。(3)《关于对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机电井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牡农局函[2024]14号)(4)《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24年10月。2.2评价目的与原则2.2.1评价目的根据项目所在地域的环境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本报告的主要目的在于:(1)分析工程与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划的符合性,从环保角度分析、论述工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工程方案的环境合理性。(2)调查工程影响区域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环境空气、声环境、生态环境、土壤环境现状,明确工程建设评价范围内的环境功能目标、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以及是否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识别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优化工程线路布置。(3)根据工程性质、运行特点及施工工艺、方法,预测评价工程施工和运行对工程区及影响区的有利与不利环境影响。(4)针对工程建设、运行可能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使区域环境质量不因工程建设和运行而下降,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工程区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5)拟定工程施工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理计划,动态及时掌握工程环境影响状况并做出反馈,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调整和优化,保证工程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达到相应环保要求。(6)进行环境保护费用估算,将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总投资,落实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费用,为环保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证。(7)分析、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后,工程涉及区域环境质量的总体变化趋势,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本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为工程的方案论证、环境管理和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2.2评价原则(1)依法评价: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2)科学评价: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3)突出重点:根据项目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2.3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2.3.1评价内容根据本项目建设内容、特点及所在地区域环境概况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为:(1)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的依据。(2)针对项目建设特点、规模以及项目建设与运行所涉及的环境问题,落实完善其污染防治措施。(3)针对本项目的建设特点和排污特征,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4)评价本项目运行后,对评价区生态环境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从环保角度论证本项目建设的可行性。(5)对本项目运行后的环境经济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计划与监测计划。2.3.2评价重点本项目评价重点为工程建设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及采取减缓影响的措施,地下水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及采取减缓影响的措施。兼顾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土壤影响分析。2.4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4.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根据该项目的生产特点和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排放量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见表2.4-1。表2-4-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矩阵表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影响境因素目阶段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固体废物植物动物生态系统水土流失土地利用方式灌溉工程▲1▲1▲1▲1▲2▲2▲2▲2▲2灌溉工程■1■1■1■1▲1▲1表土回填□2□2□2植被恢复□2□2□2□2□2注:■长期不利影响,□长期有利影响;▲短期不利影响,短期有利影响;1、2、3表示影响程度从小到大;△依据环境影响因素结合工程行为矩阵筛选,采用矩阵法对可能受本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进行识别,确定该项目的环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评价、环境空气评价、声环境评价、地下水环境评价等。根据本项目的生产特点和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排放量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见表2-4-2。表2-4-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一览表污染物污染来源污染因子施工期废气施工活动、机械及施工车辆TSP、CO、NOx废水施工活动和施工人员生活COD、氨氮、pH、TN、TP、BOD5噪声施工活动和机械设备等效连续A声级Leq(A)固体废物建筑物施工和施工人员生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钻井泥浆、沉淀物水土流失土石方开挖等生态植被破坏、地表扰动、水土流失地下水打井土壤表土剥离运营期废气车辆TSP、CO、HC+NOx噪声水泵等效连续A声级Leq(A)地下水地下水减少生态、土壤地下水量、地下水降深固体废物-2.4.2评价因子筛选根据本项目周边环境及项目特征,确定本项目评价现状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具体见表2-4-3~2-4-4。表2-4-3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结果环境要素评价类别评价因子现状评价PM10、PM2.5、NO2、SO2、CO、O3、TSP环境空气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TSP、CO、NOx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评价等效连续A声级Leq(A)声环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境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评价溶解氧、COD、高锰酸盐指数、BOD5、氨氮、总磷地表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COD、氨氮、pH、TN、TP、BOD5水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现状评价水位、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数、细菌总数;K+、Na+、Ca2+、Mg2+、CO32-、HCO3-、Cl-、SO42-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量、地下水降深现状评价-固体废物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土石方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评价PH值、含盐量、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锌土壤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简单分析现状评价风险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表2.4-4本项目生态评价因子受影响对象评价因子工程内容及影响方式影响性质影响程度物种分布范围、种群结构、行为施工期:主要为施工机械噪声、扬尘等,直接影响;营运期:主要为机械噪声,直接影响短期、可逆生物群落物种组成工程永久占地类型为旱地,占地短期、可逆生态系统生物量、生态系统功能1440m2,临时占地类型为旱地,占地面积为12000m2,直接影响短期、可逆自然景观完整性短期、可逆小2.5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2.5.1区域环境功能区划(1)空气环境: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法,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二类功能区。(2)地表水环境: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和《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标准》(DB23/T740-2003),项目分析范围内共涉及牡丹江黑吉缓冲区、牡丹江镜泊湖自然保护区、牡丹江宁安市市保留区、牡丹江渤海镇农业用水区、牡丹江牡丹江市保留区、卧龙河宁安市保留区、卧龙河宁安市农业用水区、蛤蟆河宁安市源头水保护区蛤蟆河宁安市农业用水区、上马河宁安市源头水保护区、上马河宁安市保留区。根据牡丹江市水文局2023年对牡丹江各水功能区断面监测结果:牡丹江吉黑缓冲区、牡丹江宁安市保留区、牡丹江宁安市开发利用区、牡丹江市保留区水质均能满足III类水质目标要求;牡丹江镜泊湖自然保护区现状水质为III类,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主要超标污染物为高锰酸盐指数,超标原因主要是背景值偏高所致。(3)声环境:本项目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海浪镇、三陵乡、石岩镇、沙兰镇:九道梁子村、八道梁子村、七道梁子村、洋草村、安平村、五道梁子村、二洼村、三道梁子村、敖东村、后地村、前阳村、东炉村、光荣村、太平村、泉眼沟村、胡家沟村、民安村、木其村、新富村、闫家村、永明村、长安村、治安村、二间村,项目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及4a类标准。(4)地下水环境:本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2.5.2环境质量标准临近S316省道工程厂界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4a类标准,其余工程厂界执行1类标准,环境质量标准见表2-5-1。表2-5-1环境质量标准表环境要素标准名称及级(类)别项目标准值单位数值环境空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PM10μg/m324小时平均150年平均70PM2.524小时平均75年平均35NO21小时平均20024小时平均80年平均40SO21小时平均5024小时平均150年平均60O31小时平均160日最大8小时平均100COmg/m31小时平均1024小时平均4TSP24小时平均300NOxμg/m3年平均5024小时平均1001小时平均250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pH无量纲6~9CODmg/L≤30NH3-N≤1.5BOD5≤6.0溶解氧≥3.0总磷≤0.3高锰酸盐指数≤10.0声环《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连续等效声压级dB(A)昼间55夜间45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昼间70夜间55地下水环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pH值无量纲6.5~8.5氨氮mg/L≤0.5硝酸盐≤20亚硝酸盐≤1.0挥发酚≤0.002氰化物≤0.05砷≤0.01汞≤0.001六价铬≤0.05总硬度≤450氟化物≤1.0锌≤1.0铜≤1.0氯化物≤250硫酸盐≤250铅≤0.01镉≤0.005锰≤0.1铁≤0.3溶解性总固体≤1000含氧量≤3.0总大肠菌群MPN/100mL≤3.0细菌总数CFU/mL≤100表2-5-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mg/kg,pH除外)土壤pH值项目风险筛选值≤5.55.5-6.56.5-7.5>7.5镉(其他)0.30.30.30.6汞(其他)1.31.82.43.4砷(其他)40403025铅(其他)7090120170铬(其他)150150200250铜(其他)5050100100镍6070100190锌200200250300六六六总量0.10滴滴涕总量0.102.5.3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气(1)施工期施工期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表2-5-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颗粒物周围外浓度最高点1.0(2)运营期运营期无废气产生。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依托附近民房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3、噪声排放标准(1)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2-5-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单位:dB(A)昼间夜间(2)运营期项目运营期临近S316省道工程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a类标准,其余工程厂界执行1类标准。表2-5-7噪声排放标准单位:dB(A)厂界评价时段昼间夜间标准来源其余工程厂界运营期554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临近S316省道工程厂界705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a类4、固体废物(1)生活垃圾施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2)其他其他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2.6评价工作等级2.6.1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施工期扬尘、施工车辆尾气,运营期无废气产生。项目区周边环境以农田为主,周围较空旷,空气流动性好,有利于污染物稀释扩散,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项目无主要大气污染源排放,故不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定。2.6.2地表水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中的有关规定,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A、三级B,划分依据见表2-6-1。2-6-1地表水评价等级确定表判定依据评价等级排放方式废水排放量Q/(m3/d);水污染物当量数W/(无量纲)一级直接排放Q≥20000或W≥600000二级直接排放其他三级A直接排放Q<200或W<6000三级B间接排放/注1:水污染物当量数等于该污染物的年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附录A),计算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当量数,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统计第一类污染物当量数总和,然后与其他类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最大当量数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注2:废水排放量按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种类统计,没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通过工程分析合理确定,应统计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注3:厂区存在堆积物(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废渣等以及垃圾堆放场)、降尘污染的,应将初期雨污水纳入废水排放量,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纳入水污染当量计算。注4: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其评价等级为一级;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为受纳水体超标因子的,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5:直接排放受纳水体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等保护目标时,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6:建设项目向河流、湖库排放温排水引起受纳水体水温变化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评价范围有水温敏感目标时,评价等级为一级。注7:建设项目利用海水作为调节温度介质,排水量≥500万m3/d,评价等级为一级;排水量<500万m3/d,评价等级为二级。注8:仅涉及清净下水排放的,如其排放水质满足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评价等级为三级A。注9:依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参照间接排放,定为三级B。注10: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有废水产生,但作为回水利用,不排放到外环境的,按三级B评价。本项目运营期涉及灌溉井高标准农田大部分均为旱田,农田无退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民房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钻井泥浆循环利用,不外排;洗井废水暂存于施工场地沉淀池内,沉淀后上层清水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本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B。。2.6.3地下水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应依据建设项目行业分类和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进行判定。(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附录A确定本项目所属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Ⅲ类。(2)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见表2-6-2。表2-6-2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分级,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敏感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较敏感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a不敏感,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注:a“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根据调查,本项目不在地下水集中式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在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不在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内。本项目灌溉井工程周边存在33口集中式饮用水源井,41口分散式水源井,具体信息见表2-6-5及2-6-6,根据水源保护区划分,水源地属中小型水源地,已划定一级保护区,但未划定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井口为中心,半径30m为界。分散式水源井未划分水源保护区。根据《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划定饮用水源井补给径流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井补给径流区判定依据见表2-6-3。表2-6-3地下水饮用水源井补给径流区判定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情况补给区范围水源开采规模大型≥5万m3/d已划定二级保护区的以二级保护区边界为基准,按大型水源30年流程圈定的范围仅划定了一级保护区的以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为基准,按大型水源30年+1000天流程圈定的范围未划定保护区的以水源开采井为基准,按大型水源30年+1100天流程圈定的范围中小型<5万m3/d已划定二级保护区的以二级保护区边界为基准,按中小型水源15年流程圈定的范围仅划定了一级保护区的以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为基准,按中小型水源15年+1000天流程圈定的范围未划定保护区的以水源开采井为基准,按中小型水源15年+1100天流程圈定的范围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根据地下水质点运移距离计算公式:L=a×K×I×T/ne式中:L—水源地敏感性外扩范围,ma—变化系数,a≥1,一般取2,本项目取2;K—渗透系数,m/d,数据来源“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水资源论证报告”,渗透系数取最大值30m/d;I—水力坡度,无量纲,数据来源“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水资源论证报告”,本项目取3‰;T—质点迁移天数,15×365+1000=6475d;ne—有效孔隙度,无量纲,根据《地下水科学概论》,本项目取0.2;则:较敏感区范围L=2×30×3‰×6475/0.2=5827.5m经计算,较敏感区为集中式饮用水井一级保护区外5827.5m范围,根据表2-6-5,除宁安市三陵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八家子村供水工程、连家村供水工程、连家村供水工程以外,其余集中式饮用水井与本项目灌溉井工程距离均小于5827.5m,属于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以此为判定依据评价区域为较敏感。①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对于未划定保护区的分散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可参照地下水50m距离划定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地下水质点运移2000天对应距离划定为较敏感区,并将较敏感区外界定为不敏感区。根据地下水质点运移距离计算公式:L=a×K×I×T/ne式中:L—水源地敏感性外扩范围,ma—变化系数,a≥1,一般取2,本项目取2;K—渗透系数,m/d,数据来源“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水资源论证报告”,渗透系数取最大值30m/d;I—水力坡度,无量纲,数据来源“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水资源论证报告”,本项目取3‰;T—质点迁移天数,2000d;ne—有效孔隙度,无量纲,根据《地下水科学概论》,本项目取0.2;则:较敏感区范围L=2×30×3‰×2000/0.2=1800m经计算,较敏感区为分散式饮用水井一级保护区外1800m范围,根据表2-6-6,除镇北村水源井、高家村水源井、兰西村水源井、兰旗村水源井、双泉村水源井、后景山村水源井、双跃村水源井、兰旗村水源井、红旗村水源井、红土村水源井、乐园村水源井、江沿村水源井、哈达村水源井、得利村水源井、哈达湾村水源井、胡家沟村水源井、小兰旗村水源井、立志村水源井、三陵乡水源井、同心村水源井、鸡蛋石村水源井、西沟村水源井、卧龙泉村水源井以外,其余分散式饮用水井与本项目灌溉井工程距离均小于1800m,判定为较敏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见表2-6-4。表2-6-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表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Ⅰ类项目Ⅱ类项目Ⅲ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综上分析,本项目属于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Ⅲ类项目,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较敏感,因此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表2-6-5本工程灌溉井与所在片区农村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最近距离情况表灌溉井所在最近井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称距离(km)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保护区类别坐标供水规模程度治安治安村井6宁安市沙兰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1#0.5沙兰镇一级保护区(30m)128.96804596,44.169390471760新富新富井7宁安市沙兰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1.1一级保护区(30m)129.00663624,44.15657828后后地井9宁安市海浪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1#2.2海浪镇一级保护区(30m)129.23577468,44.328297971760后后地井9宁安市海浪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2.1一级保护区(30m)129.23918667,44.33105548泉眼沟泉眼井1宁安市三陵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5.9三陵乡一级保护区(30m)129.11965628,44.170746441300不太平太平井8长胜村供水工程2.3长胜村一级保护区(30m)129.295504,44.321676451400羊草洋草井9爬犁沟村供水工程5.1爬犁沟村一级保护区(30m)129.109126,44.259963731035泉眼沟泉眼井1八家子村供水工程6.3八家子村一级保护(30m)129.0963690,44.2138812752931不前阳前阳井14前阳村供水工0.4前阳村一级保护(30m)129.227191,44.381063741830太平太平井1太平村供水工0.4太平村一级保护(30m)129.256943,44.348922011638二洼二洼井3二洼村供水工0.3二洼村一级保护(30m)129.168196,44.296480041460九道梁子九道梁子井11九道梁子村供水工程0.4九道梁子村一级保护(30m)129.048256,44.338007771050太平太平井8牡北村供水工4.8牡北村一级保护(30m)129.275711,44.289396471000羊草洋草井2羊草村供水工0.4洋草村一级保护(30m)129.127925,44.311171611899敖东敖东井6敖东村供水工0.8敖东村一级保护(30m)129.168908,44.334940671444后地后地井9安青村供水工1.2安青村一级保护(30m)129.208028,44.332388141248八道梁子八道梁子井9贝家村供水工5.3贝家村一级保护(30m)129.076713,44.253424441780闫家闫家村井3连家村供水工6.3连家村一级保护(30m)129.026755,44.242345581429不木其木其村井2胡家村供水工5.1胡家村一级保护(30m)129.055676,44.201017681305泉眼沟泉眼井1兴华村供水工2.9兴华村一级保护(30m)129.168720,44.225538481322泉眼沟泉眼井1东沟村供水工3.7东沟村一级保护(30m)129.131987,44.184091101159泉眼沟泉眼井2东华村供水工3.6东华村一级保护(30m)129.226693,44.214455611240泉眼沟泉眼井2建设村供水工4.9建设村一级保护(30m)129.255949,44.218103671350泉眼沟泉眼井2民安村供水工4.2民安村一级保护(30m)129.265658,44.188058351325木其木其村井2木其村供水工0.4木其村一级保护(30m)128.998852,44.176732621449长安长安村井3永明村供水工0.6永明村一级保护(30m)128.968673,44.176959071344长安长安村井6治安村供水工0.6治安村一级保护(30m)128.964552,44.170145511387木其木其村井2王豆坊村供水工程2.3王豆坊村一级保护(30m)128.989085,44.197263151102泉眼沟闫家村井3荒地村供水工2.8荒地村一级保护(30m)128.980987,44.223968671176泉眼沟闫家村井1景城村供水工2.6景城村一级保护(30m)128.969803,44.241351321044永明井永明村井二道村供水工1.6二道村一级保护(30m)128.907838,44.172225671104泉眼沟闫家村井和盛村供水工4.1和盛村一级保护(30m)128.896141,44.239642342785泉眼沟闫家村井东沟供水工程5.3东沟一级保护(30m)128.878547,44.23820768120表2-6-6本工程灌溉井与所在片区农村分散式地下水水源地最近距离情况表灌溉井所在地最近井号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名称距离(km)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保护区类别坐标供水规模程度东炉东炉井3东炉村水源井0.5东炉村未划129.241300,44.39153390832东炉东炉井6镇北村水源井5.6镇北村未划129.326028,44.38014150669三道梁子三道梁子井5高家村水源井2.2高家村未划129.2170872,44.290047969469二洼二洼井11兰西村水源井2.6兰西村未划129.182116,44.267581480300八道梁子八道梁子井9上沟水源井0.4上沟未划129.07192,44.30242492260五道梁子五道梁子井2安平村水源井0.9安平村未划129.1256386,44.3321613906敖东敖东井2敖东五队水源井0.3敖东五队未划129.18248876,44.34657523400后地后地村井4后地村水源井0.3后地村未划129.1907124,44.3606967353八道梁子八道梁子井10八道梁子村水源井0.3八道梁子村未划129.07607,44.30851960340七道梁子七道梁子井9七道梁子村水源井0.5七道梁子村未划129.095520,44.31578474908五道梁子五道梁子井2五道梁子村水源井0.7五道梁子村未划129.149589,44.33642920710三道梁子三道梁子井4三道梁子村水源井0.5三道梁子村未划129.196108,44.30615017621二洼二洼井11兰旗村水源井4.6兰旗村未划129.217810,44.26549306814九道梁子九道梁子井3大兴屯村水源0.5大兴屯未划129.025538,44.35144549617东炉东炉井6双泉村水源井1.9双泉村未划129.266804,44.37078159293后地后地井6丰收岭水源井2.1丰收岭未划129.202634,44.34921490280闫家闫家村井1后景山村水源5.4后景山未划129.012954,44.25286349503闫家闫家村井7双跃村水源井7.2双跃村未划129.044904,44.22286329500二洼二洼井11兰旗村水源井6.2兰旗村未划129.229572,44.24832873535二洼二洼井11红旗村水源井4.5红旗村未划129.184237,44.24798284672泉眼沟村泉眼井1帽山村水源井0.5帽山村未划129.185006,44.19962017217泉眼沟村泉眼井1红土村水源井2.4红土村未划129.161611,44.18255072669乐园乐园村水源井泉眼井15.7乐园村未划129.229342,44.23603315800泉眼沟村泉眼井5泉眼沟村水源1.1泉眼沟未划129.210418,44.17442558680泉眼沟村泉眼井3江沿村水源井2.5江沿村未划129.174679,44.16913728378泉眼沟村泉眼井5哈达村水源井3.3哈达村未划129.186033,44.15410594970泉眼沟村泉眼井5得利村水源井2.1得利村未划129.206449,44.16369226315泉眼沟村泉眼井5哈达湾村水源3.1哈达湾未划129.196786,44.15486259465泉眼沟村泉眼井2胡家沟村水源2.1胡家沟未划129.226175,44.16934623437泉眼沟村泉眼井1小兰旗村水源4.6小兰旗未划129.193335,44.24046832558泉眼沟村泉眼井1立志村水源井3.3立志村未划129.203633,44.22230140380泉眼沟村泉眼井4三陵乡水源井6.4三陵乡未划129.120359,44.17037779613新富新富井6新富村水源井0.3新富村未划128.999203,44.17276709829闫家闫家村井5闫家村水源井0.8闫家村未划128.959548,44.21655481876长安长安村井长安村水源井0.6长安村未划129.000534,44.17299029989治安治安村井同心村水源井5.8同心村未划128.931561,44.11128955353闫家闫家村井新立屯水源井1.6新立屯未划128.944284,44.24048415245闫家闫家村井鸡蛋石村水源2.6鸡蛋石未划128.911979,44.20830442730闫家闫家村井西沟村水源井6.5西沟村未划128.857736,44.23588815471闫家闫家村井卧龙泉村水源3.8卧龙泉未划128.917474,44.25446838772闫家闫家村井腰屯水源井0.4腰屯未划128.948394,44.22880078135闫家1腰屯水源井0.4腰屯未划128.948394,44.22880078135感2.6.4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所在功能区属于噪声功能区划的1类区及4类区,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噪声级增加量较小且受影响的人口变化不大,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中评价等级划分相关依据,本项目声环境评价判定为二级。2.6.5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临时占地面积12000m2,新增永久占地总面积约为1440m2,小于20hm2,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公园、自然公园、重要生境、重要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敏感区,不属于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项目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表2-6-6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号导则原文本项目评价等级A)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重要生境时,评价等级为一级不涉及B)涉及自然公园时,评价等级为二级不涉及C)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时,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不涉及D)根据HJ2.3判断属于水文要素影响型且地表水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不涉及E)根据HJ610、HJ964判断地下水水位或土壤影响范围内分布有天然林、公益林、湿地等生态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根据《宁安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水资源论证报告》可知,本项目井群地下水开采水位影响范围最大为156.18m,项目无需进行土壤评价,经调查,地下水水位和土壤影响范围内未分布天然林、公益林、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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