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牛场建设 生猪、牛羊养殖 生猪 家禽和肉鸽养殖招标采购公告(2025)



关于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黄湾肉牛场建设项目》的受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受理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黄湾肉牛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黄湾肉牛场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井王自然庄S233省道东

建设单位:  
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华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5年10月09日         (公示期为10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2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黄湾肉牛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pdf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黄湾肉牛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建设单位: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安徽华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二○二五年九月目录1概述1.1项目由来1.3分析判定相关问题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1.5环境影响评价过程1.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2总则2.1编制依据2.2评价原则及评价重点2.3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4环境质量标准2.5污染物排放标准2.6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2.7环境保护目标3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3.1项目概况3.2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方案3.3公用工程3.4施工期工艺流程及污染源分析3.5项目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分析3.6营运期污染源分析3.7清洁生产分析3.8项目污染物产排情况汇总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1自然环境状况4.2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5.2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3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分析5.4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5.5运营期噪声影响分析5.6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分析5.7土壤环境影响分析5.8生态环境影响分析5.9环境风险评价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1施工期环境污染控制对策6.2运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3环保“三同时”验收7环境经济损益分析7.1环保效益分析7.2社会效益分析7.3环保费用估算7.4经济效益分析7.5环境经济损益分析7.6小结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1建设期环境管理8.2运行期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8.3环境风险管理8.4信息公开8.5环境管理机构8.6监测计划8.7排污口规范化设置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9.1项目概况9.2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9.3环境质量现状9.4污染治理措施及达标排放9.5环境经济损益分析9.6总量控制9.7结论1概述1.1项目由来2023年11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的意见》(皖政办[2023]11号),并配套出台了《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10条政策》,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随后宿州市印发了《宿州市“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工作专班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宿州市“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市有关部门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也印发了《关于实施六大行动构建农业农村新格局的意见》,将百万头肉牛行动作为六大行动之一。基于上述政策背景,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0万元建设黄湾肉牛养殖场,项目拟选址于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井王自然庄S224省道东。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与黄湾镇晏路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租赁一般农用地用于肉牛养殖。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黄湾肉牛场建设项目于2022年4月13日取得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件,由于后期项目对经营位置调整,在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项目代码为2204-341323-04-01-613327)。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70亩,建筑面积66525.76m2,其中建设18栋牛舍,2栋栓牛舍,建设TMR中央厨房、青储池、瘟疫隔离室、办公区域等,购置清粪车、铲车、饲料加工及运输设备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处置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出栏肉牛5000头的生产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二、畜牧业”中的“3牲畜饲养031”中的“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1头肉牛可折算成5头生猪计,本项目年出栏5000头肉牛,折合生猪的出栏量为25000头,大于5000头,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受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本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建设地点周边环境进行了调查分析,在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及其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分析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筛选确定评价因子和主要评价内容,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依据环评导则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完成了《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示黄湾肉牛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3分析判定相关问题1.3.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为A0311牛的饲养,并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一、农林牧渔业-14.现代畜牧业及水产生态健康养殖”,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办理取得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件,项目代码为2204-341323-04-01-613327。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安徽省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1.3.2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选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项目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117.51600981,北纬33.45128047。本项目占地269.268亩,根据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牲畜饲养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本项目位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外,不占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条件;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项目己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文号灵璧县设农字(2024)363号。根据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踏勘选址意见,项目不在灵璧县禁养区范围内,项目用地符合相关要求。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本项目选址位于农村,不在城市及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根据《灵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本项目选址不在灵璧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内,也不属于禁养区附近;本项目选址不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区、遗迹保护区等区域。1.3.3环境相容性分析拟建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井王自然庄S224省道东,结合项目四周环境特点,项目场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将不再规划学校、住宅、科研等敏感建筑。根据现场勘查,本项目周边主要为耕地,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目标。环评建议下一步建设单位应该正式行文至灵璧县人民政府以及规划部门,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等设施,不引进医药、食品等企业。项目周围环境与本项目不发生冲突,且项目的建设不会影响周围村镇居民正常生活,因此,项目与周边环境是相容的。1.3.4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一览表拟建项目与安徽省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表1.3.2-1本项目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一览表规范名称规范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安徽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发展现代畜牧业。优化养殖区域布局,皖北地区重点发展生猪、牛羊养殖,江淮之间重点发展生猪、家禽和肉鸽养殖,皖西南地区重点发展家禽、地方品种猪、牛羊和蜜蜂养殖。鼓励主销市县探索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设养殖基地等方式支持主产市县发展畜禽生产,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模式,构建完善现代畜禽养殖体系、疫病防控体系、加工流通体系、循环发展体系。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本项目属于Ⅰ级养殖场,肉牛养殖符合集约化、规模化。项目配备专业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病死牛委托安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符合宿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宿环委会〔2022〕2号)强化养殖业污染治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沼气工程建设,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持续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科学划定,实行适度规模养殖。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畜-沼-种”等模式,建立密闭式化粪池贮存池或沼气池等粪污发酵设施,打造经济高效、循环利用的绿色养殖基地。推动编制四县一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到2025年,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装备全配套,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牛舍更换的含粪污垫料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制有机肥,实现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运营期的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舍尿液采用发酵床模式处理,不排放污水,废水不外排。病死牛委托安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符合灵璧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强化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编制实施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促进种养结合,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在尹集、娄庄、下楼、大庙、向阳建设5个粪污处理中心,配套建设大型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加工、沼液储运等设施,打通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利用通道,实现畜禽粪污就地消纳。抓好水产养殖新技术和新品种牛舍更换的含粪污垫料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制有机肥,实现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运营期的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舍尿液采用发酵床模式处理,不排放污水,废水不外排。病死牛委托安符合灵璧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广工作,开展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等,促进水产健康养殖。力争到2025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50亩以上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率达80%以上。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符合1.3.5政策相符性分析(1)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符合性分析表1.3-1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性分析名称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本项目建设养殖区、生活办公区和污水处理区以及相应配套设施。养殖区建设标准化育肥舍,同时配备专业医疗站;生活办公区建设办公生活用房,办公生活用房内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员工食堂及宿舍;厂区配备专业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单位正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项目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无养殖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产生的含粪污垫料在厂区暂存,委托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处置。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属于农村区域,根据《灵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本项目不在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范围内。不涉及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不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项目属于新建肉牛养殖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宿州市现代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安徽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要求,正在按相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项目肉牛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无养殖废水产生;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垫料外售用于有机肥生产;场内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后沉淀后用于厂区绿化用水。病死牛及胎盘委托安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建设单位通过科学设计日粮,提高饲料利用率以及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等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第五条大力推进废弃物综合利用:要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便无害化为核心,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引导广大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畜禽生态养殖,推广农收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发展模式,促进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各地要围绕生猪、奶牛等主要畜种,树立一批示范点,探索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结合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和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落实土壤有机质提升奖励政策,引导农民使用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商品有机肥或规模化积造的农家肥。以畜禽养殖密集区域为重点,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专业化机构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工作。环保部门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改革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将粪便和废水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促进畜禽粪便和废水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国3.9万家畜禽养殖场新增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畜禽粪便利用率达到75%以上,主要水污项目肉牛养殖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牛舍更换的含粪污垫料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有机肥,实现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运营期的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舍尿液采用发酵床模式处理,不排放污水,废水不外排。病死牛委托安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综上,厂区产生的废弃物均能得到综合利用,满足相关要求。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染物排放量消减12%以上项目肉牛养殖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牛舍更换的含粪污垫料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有机肥,实现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运营期的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舍尿液采用发酵床模式处理,不排放污水,废水不外排。病死牛委托安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综上,厂区产生的废弃物均能得到综合利用,满足相关要求。符合******《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合理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登记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本项目正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牛舍采用采用垫料工艺,牛舍更换的含粪污垫料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制有机肥,实现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运营期的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舍尿液采用发酵床模式处理,不排放污水。病死牛及胎盘委托安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站;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本环评要求建设单位实际生产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1、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2、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3、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配套土地面积本项目产生的牛粪便、垫料等粪渣不在场内利用,外售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本项目运营期的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舍尿液采用发酵床模式处理,不排放污水。项目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含粪污垫料定期清理外售用于生产有机肥。建设单位在粪便运输过程中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使用专用粪便运输罐车运输,罐车全封闭,防泄漏、防抛洒;(2)装载粪便过程喷洒生物除臭剂;(3)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上下游地下水水质跟踪监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达不到前述要求且无法证明粪污去向的,视同超出土地消纳能力本项目产生的牛粪便、垫料等粪渣不在场内利用,外售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本项目运营期的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舍尿液采用发酵床模式处理,不排放污水。项目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含粪污垫料定期清理外售用于生产有机肥。建设单位在粪便运输过程中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使用专用粪便运输罐车运输,罐车全封闭,防泄漏、防抛洒;(2)装载粪便过程喷洒生物除臭剂;(3)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上下游地下水水质跟踪监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2年第3号)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输出通道;(三)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第十二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二)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三)设置显著警示标识;(四)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本项目建设1间20m2的冷库,病死牛暂存于厂区紧急处置冷库后委托安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冷库为密闭贮存间,并做好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有显著警示标识等。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处置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本项目设置瘟疫隔离室,产生的病死牛经瘟疫隔离室设置的冷冻库暂存后交由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处置,按要求建立病死牛处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处置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符合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严控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详细记录处理产物销售情况,全程视频监控处理产物存放和交接过程,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上年度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等情况。要结合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查验销售合同、销售记录和监控影像,确保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清晰和可追溯。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题的通知》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项目位于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70亩,项目用地属于一般农用地,占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项目已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文号灵壁县设农字(2024)363号。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题的通知》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位于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70亩,项目用地属于一般农用地,占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项目已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文号灵壁县设农字(2024)363号。符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面积控制在本项目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20%,最多不超过60亩。确因生产需要,报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核定,可适当增加《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并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当地未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项目选址位于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属于农村地区。占地范围不涉及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项目选址不在灵璧县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符合项目环评应结合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养殖厂区内部布置。畜禽养殖区及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位于养殖厂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为减轻厂区恶臭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本项目从厂界为起点向外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符合项目环评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化工艺,通过采取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鼓励采取干清粪方式,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应最大限度降低用水量。厂区应采取雨污分离措施,防止雨水进入粪污收集系统科学合理的日粮设计、喷洒除臭剂和增加绿化的方式处理恶臭;通过采取科学调配日粮,配合氨基酸、酶制剂等添加剂配制日粮等措施提高消化吸收率,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项目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产生废牛尿、牛粪进入发酵床中,无养殖废水产生。符合项目环评应强化对粪污的治理措施,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推进粪污资源的良性利用,应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粪污采取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应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雨污分离设施,以及粪污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等,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代为利用或者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粪污处理或利用设施项目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产生废牛尿、牛粪进入发酵床中蒸发、分解,含粪污垫料收集后再厂区暂存,委托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处置处置,可实现资源化利用;初期雨水经收集后进入初期雨水池,经絮凝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园林绿化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厂区绿化用水。病死牛及胎盘经厂区设置的冷冻库暂存后委托安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科学合理的日粮设计、以及喷洒除臭剂和增加绿化的方式处理恶臭;本项目针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恶臭影响,采取控制饲养密度、改善舍内通风、及时清粪、采用除臭剂等措施,可确保项目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项目环评应明确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利用措施。贮存池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和防溢流措施,防止畜禽粪污污染地下水。贮存池总有效容积应根据贮存期确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畜禽粪污须处理并达到畜禽粪便还田、无害化处理等技术规范要求。畜禽规模养殖项目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的,应充分考虑沼气制备及贮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符合畜禽养殖粪污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应明确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林地、农田之间的输送系统及环境管理措施,严格控制肥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防止进入外部水体。对无法采取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应明确处理措施及工艺,确保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符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明确的病死畜禽处理、处置方案,及时处理病死畜禽。针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恶臭影响,可采取控制饲养密度、改善舍内通风、及时清粪、采用除臭剂、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确保项目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建设单位在项目环评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应采取适当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真实性和结果负责2023年11月7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gs.eiacloud.com)上发布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2025年8月25日,本项目环评第二次公示以及征求意见稿在宿州信息网站上发布。在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分别于9月3日、9月4日在《新安晚报》进行了两次报纸公示,并在项目建设地周边环境敏感点所在区域进行了张贴公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本项目厂界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均在100m卫生防护距离外。本项目占地范围内不涉及生活饮符合业农村部2022年第8号文)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条件距离;用水水源地。(二)厂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厂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厂区周围设置围墙等隔离设施;厂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符合(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本项目配备了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符合(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本项目配备了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符合(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本项目建立了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符合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本项目配置了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位于瘟疫隔离室内部。符合(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本项目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并设置相对独立的瘟疫隔离舍。符合(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本项目配备了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冷冻室。符合(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本项目要求企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符合第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本项目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冷库,交由安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病原检测。符合(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符合(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本项目建立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无养殖废水产生。符合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前征得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灵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灵璧县城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乡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二)城镇居民区(县城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区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三)自然资源保护区和缓冲区(灵璧县磬云山地质公园保护区);(四)新汴河、北沱河、沱河、唐河、濉河、新阳河、运料河、三渠沟、拖尾河、岳洪河、潼河、新河、闫河、老虹灵沟、老运料河、淮水北调等16条河流两侧河岸堤坝以内范围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属于农村区域,不涉及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不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属于县城城市建成区、镇政府集镇区域;不涉及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不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区和缓冲区;项目距离北沱河约480m;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优化养殖区域布局。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布局畜禽养殖。皖北地区重点发展生猪、牛羊养殖,江淮之间重点发展生猪、家禽和肉鸽养殖,皖南地区重点发展家禽、地方品种猪、牛羊和蜜蜂养殖。鼓励主销市县探索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设养殖基地等方式支持主产市县发展畜禽生产,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本项目肉牛养殖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属于皖北地区重点发展生猪、牛羊养殖区域。符合提升畜牧业机械化水平。制定和推广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化养殖设施装备配套技术规范,推进养殖工艺与设施设备集成配套。拟建项目生产运营期间加强机械化操作水平,采用机械化,机械化喂养等措施。符合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截污建池、发酵还田,一拟建项目根据厂区实际情况,项目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符合场一策、制肥还田,区域收纳、集中处理”的“3+N”路径模式。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统筹推进病死猪牛羊禽等无害化处理,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保险联动机制。无养殖废水产生,产生的含粪污垫料委托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有机肥处置。促进农牧循环发展。加强农牧统筹,将畜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粪肥还田,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加大草山草坡改良和人工草地建植,因地制宜发展草食畜牧业,建设一批“美丽牧场”。全面提升绿色养殖水平。推广空气过滤、高度厌氧、封闭运行等工艺,控制养殖臭气排放。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依法加强饲料中超剂量使用铜、锌等问题监管。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建立畜牧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推广绿色发展配套技术。牛舍半封闭,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定期对含粪污垫料进行清理;同时对牛舍喷洒生物除臭剂,养殖场场内及场区四周采用植物绿化等措施,场区内道路两边种植乔灌木、夹竹桃、松柏等,场区边缘地带种植杨、槐等高大树种形成多层防护林带;项目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减少饲料中铜、锌的使用等。符合表1.3-2本项目建设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名称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设施设备总体要求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本项目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定期对发酵床垫料进行清理,无养殖废水产生;项目采用液位控制防溢漏饮水器,可减少饮水漏水;拟建项目对牛舍采取半封闭式管理,定期喷洒除臭剂并加强牛舍通风措施以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符合圈舍及运动场粪污减量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宜采用干清粪、水泡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清粪工艺,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合理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新建养殖场采用于清粪工艺的,鼓励进行机械干清粪。鼓励畜禽养殖场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漏饮水器,减少饮水漏水。符合雨污分离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液体粪污应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做好安全防护,输送管路要合理设置检查口,检查口应加盖且一般高于地面5厘米以上,防止雨水倒灌。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项目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牛舍采用含有益微生物垫料,牛舍更换的含粪污垫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制有机肥,实现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符合《畜禽养选址要求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项目位于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境内,项目占地范符合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②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③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围内不涉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不涉及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不涉及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不涉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禁养区范围。符合厂区布局与清粪工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禽畜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项目养殖区与生活管理区采用绿化隔离带进行隔离;项目设置堆粪棚,位于厂区东北侧,属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符合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厂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项目运营期的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舍尿液采用发酵床模式处理,不排放污水。厂区内外的污水收集系统均不采取明沟布设。符合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本项目采取垫料工艺,牛舍更换的含粪污垫料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制有机肥,实现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符合畜禽粪便的贮存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设置专用堆粪棚用于含粪污垫料的贮存,堆粪棚设置负压集齐装置收集恶臭气体,废气收集后经生物喷淋除臭塔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符合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项目堆粪棚里最近功能地表水北沱河距离约480米,位于厂区东北侧,属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根据分区防渗设计,项目牛舍应重点防渗,采用,建构物有顶盖,能够防止降雨进入。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污水的处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运营期的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废水不外排,初期雨水用于厂区绿化。符合畜禽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包括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并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要求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病死禽畜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本项目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冷库,交由安徽佳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选址要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应与养殖场生产区、居民区等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在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拟建项目堆粪棚位于厂区东北角属于主导方向下风向,污染治理工程周边设置绿化措施。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位置应有利于排放、资源化利用和运输,并留有扩建的余地,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厂区设置有粪污专用出口,位于厂区北侧,方便粪污的转运工作符合绿化宜种植高大常绿的乔木,并设置能吸收臭气、有净化空气作用的绿化隔离带,以减少臭气对环境的影响养殖场场内及场区四周采用植物绿化等措施,场区内道路两边种植乔灌木、夹竹桃、松柏等,场区边缘地带种植杨、槐等高大树种形成多层防护林带,由于场区西侧居名点距项目距离近,应加强绿化措施,要求企业在西侧设置至少20米宽的多层防护林绿化带。符合粪污收集与贮存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排水系统,并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舍尿液采用发酵床模式处理,无养殖废水产生。符合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污处理厂(站)应设置专门的贮存池本项目采取垫料工艺,牛舍更换的含粪污垫料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制有机肥。符合贮存池的位置选择应满足HJ/T81-2001第5.2条的规定贮存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贮存期确定。种养结合的养殖场,贮存池的贮存期不得低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和冬季封冻期或雨季最长降雨期,一般不得小于30d的排放总量贮存池的结构应符合GB50069的有关规定,具有防渗漏功能,不得污染地下水对易侵蚀的部位,应按照GB50046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贮存池应配备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贮存池宜配置排污泵粪污处理基本工艺模式①养殖规模在存栏(以猪计)2000头及以下的应尽可能采用6.2.2模式Ⅰ或6.2.3模式Ⅱ处理工艺;存栏(以猪计)10000头及以上的,宜采用6.2.4模式Ⅲ处理工艺;②采用模式Ⅰ或模式Ⅱ处理工艺的,养殖场应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周围的环境容量大,远离城市,有能源需求,周边有足够土地能够消纳全部的沼液、沼渣;③干清粪工艺的养殖场,不宜采用模式Ⅰ处理工艺,固体粪便宜采用好氧堆肥等技术单独进行无害化处理。④模式Ⅱ工艺适用于能源需求不大,主要以进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降低有机物浓度、减少沼液和沼渣消纳所需配套的土地面积为目的,且养殖场周围具有足够土地面积全部消纳低浓度沼液,并且有一定的土地轮作面积的情况。符合固体粪便处理畜禽固体粪便宜采用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本项目牛舍产生的含粪污垫料一同送至堆粪棚经过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制有机肥符合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病死畜禽尸体应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应符合HT/T81-2001第9章的规定本项目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冷库,交由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恶臭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恶臭治理范围应包括养殖厂区和粪污处理厂(站)拟建项目牛舍半封闭,对牛舍喷洒生物除臭剂,养殖场四周加强植物绿化等措施。项目对堆粪棚采取封闭措施,设负压抽风,将产生的臭气引入生物洗涤除臭设施处理,净化后通过一个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配套风机风量20000m3/h。符合养殖厂区应通过控制饲养密度、加强舍内通风、采用节水型饮水器、及时清粪、绿化等措施抑制或减少臭气的产生符合粪污处理各工艺单元宜设计为密闭形式,减少恶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符合密闭化的粪污处理厂(站)宜建恶臭集中处理设施,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集中收集处理后排放,排气简高度不得低于15m在集中式粪污处理厂的卸粪接口及固液分离设备等位置宜喷淋生化除臭剂畜禽养殖场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GB18596-2001的规定符合安徽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选址要求①严格执行各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和管理要求。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城镇居民区、文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不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符合防治技术规范》(DB34/T4826-2024)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③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在禁养区域附近建设的,应在规定的禁养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场界与畜禽禁养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应依据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④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本项目建设满足灵璧县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厂区布置①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的隔离。场区周围应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如防疫沟、绿化林带等),场区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总平面布置按NY/T682的规定执行。②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环境保护设施平面布置以畜禽养殖污水处理、粪便处理利用、病死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系统为主体,其他设施按处理流程合理安排,整体应布置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③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场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饮污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项目生产区与办公区进行隔离并设置绿化带;养殖场场内及场区四周采用植物绿化等措施,场区内道路两边种植乔灌木、夹竹桃、松柏等,场区边缘地带种植杨、槐等高大树种形成多层防护林带,由于场区西侧居名点距项目距离近,应加强绿化措施,要求企业在西侧设置至少20米宽的多层防护林绿化带;厂区四周设置围墙及绿化带。符合饲养管理①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加强饲料原料质量控制,按GB13078和NY/T1167的规定执行。②畜禽养殖宜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控水设施,宜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饮水器,减少污水产生量。③养殖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方法),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他二次污染物。科学合理的日粮设计以及喷洒除臭剂和增加绿化的方式处理恶臭;本项目针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恶臭影响,采取控制饲养密度、改善舍内通风、及时清粪、采用除臭剂等措施,可确保项目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粪污收集7.1.1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粪污收集宜实行固液分离,粪污收集、运输过程应采取防扬撒、防溢流、防渗漏、防雨水倒灌等措施。7.1.2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宜采用干清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工艺,使用水泡粪、水冲粪等湿法清粪工艺的,宜改为干清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工艺。新建的不宜采用水冲粪工艺。肉牛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推荐采用场床一体化等养殖模式。7.1.3畜禽养殖场(小区)液态畜禽粪污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输送,畜禽养殖专业户宜采用暗沟或管道密闭输送。牛舍更换的含粪污垫料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制有机肥,实现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符合粪污贮存①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设置粪污贮存设施,建设最小容积及相关参数参照附录C执行。②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采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粪污贮存设施。采用密闭贮存设施处理的,应采用加盖、覆膜等方式,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③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项目设置堆粪棚用于产生的牛粪的暂存,晒粪棚属于全封闭结构,可有效防止雨水进入和恶臭气体排放。GB/T26624和GB/T27622的要求,应具有防渗漏、防溢流和安全防护措施。易侵蚀部位应按GB/T50046的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①畜禽养殖污水无害化处理后应进行资源化利用。②畜禽养殖污水资源化利用优先采用土地生态消纳、肥料化利用或沼气能源利用。③采用土地生态消纳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应依据NY/T4046和NY/T3877合理确定配套消纳土地面积。④没有足够消纳土地的,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土地生态消纳,或自建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站)处理达标后排放。⑤畜禽养殖污水达标排放的,应符合GB18596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污水处理工艺应选用脱氮除磷高效的处理工艺。⑥采用沼气工程进行能源化利用的,应按NY/T1222的规定配套相应设施,沼渣(液)还田按NY/T2065的规定执行。⑦用于肥料化还田利用的,应按NY/T4046和NY/T2065的规定执行。⑧经处理用于农田灌溉且不外排的,应符合GB5084的要求。本项目采取发酵床养殖技术,牛舍更换的含粪污垫料外运由安徽肥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制有机肥,无养殖废水产生。符合固体粪便无害化处理与利用①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固体类便堆制应符合NY/T3442的要求,宜采用高温好氧发酵或其他适用技术和方。②固体粪便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T36195的相关要求。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便禁止施入农田。③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还田利用时,施用方法和限量要求应按GB/T25246的规定执行。④固体粪便生产有机肥应按GB38400和NY/T525的规定执行,生产有机-无机复合肥应按GB38400和GBT18877的规定执行。项目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产生的含粪污垫料委托安徽肥地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有机肥生产,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符合病死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处置①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②不具备自行无害化处置畜禽尸体能力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与专业病死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中心或单位签订处理处置协议,委托处理处置并建立台账。本项目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牛冷冻库,交由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畜禽养殖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医疗废物可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GB39707的规定处理处置。本项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符合畜禽养殖废气防控①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通过控制饲养密度、加强舍内通风、保持合理清粪频次、实施绿化等措施防止臭气排放。②新建猪、鸡等养殖场(小区)宜采取圈(禽)舍封闭半封闭管理,有条件的项目牛舍半封闭,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定期对含粪污垫料进行清理;同时对牛舍喷洒生物除臭剂,养殖场场内及场区四周采用植物绿化等措施,场区内道路两边种符合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宜开展圈舍封闭改造,对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③对污水处理设施、沼气收集与处置系统、堆肥发酵车间等产生臭气的关键工艺单元宜密闭,并配套收集处理设施。④养殖圈(禽)舍、粪污处理设施等产生的臭气宜采用生物除臭、物理除臭和化学除臭等工艺。经集中处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GB14554的要求。植乔灌木、夹竹桃、松柏等,场区边缘地带种植杨、槐等高大树种形成多层防护林带,由于场区西侧居名点距项目距离近,应加强绿化措施,要求企业在西侧设置至少20米宽的多层防护林绿化带。项目对堆粪棚采取封闭措施,设负压抽风,将产生的臭气引入生物洗涤除臭设施处理,净化后通过一个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配套风机风量20000m3/h。1.4“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0绘制点几绘制线绘制面输入坐标[2024]41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园区项目招引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安徽省“三线一单”公众服务平台查询,项目所在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坐标:117.52159264,33.44961647),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34182530038。放大缩小全图测距口测面切换清除图例优先重点一股纬度:33.578541经度:117.3188344.25km2、风景自然园62.92km2、森林自然园37.57km2、湿地自然园12.54km2、自然项目所在地图1.4-1安徽省“三线一单”公众服务平台查询结果1.4.1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环境管控单元护的区域。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宿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成果),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为349.13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51%。宿州市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15处,其中纳入自然保护地中强制性保护区域的地质自然公园保护区118.39km2。表1.4-1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类型名称生态系统特征保护地名录所属行政区面积/km2Ⅱ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Ⅱ-1淮北河间平原农产品提供及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带安徽灵璧磐云山国家地质公园、宿州市汴北水厂水源地、宿州市新水厂水源地、宿州市备用水源地灵璧县8.67泗县4.63埇桥区13.32Ⅲ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Ⅲ-1淮北平原北部生物多样性维护及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带安徽砀山黄河故道湿地自然保护区、安徽萧县皇藏峪省级自然保护区、安徽萧县黄河故道省级自然保护区、安徽宿州大方寺省级自然保护区、安徽砀山酥梨种质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皇藏峪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五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皇藏峪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古黄河省级森林公园、梅山省级森林公园、安徽砀山古黄河省级地质公园、故黄河砀山段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砀山县363.73灵璧县1.17萧县123.40埇桥区111.08Ⅲ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Ⅲ-5淮河中下游湖泊洼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暖温带与北亚热带落叶阔叶林过渡带;河流和湖泊湿地类型为主安徽泗县沱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灵璧县0.06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宿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成果),本次评价项目影响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等特殊生态敏感区以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对照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图(见图1.3-3),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1.4.2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①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宿州市2024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及“基于互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宿州市2024年SO2、NO2、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6ug/m3、18ug/m3、71ug/m3、43ug/m3;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为170ug/m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限值的污染物为PM10、O3、PM2.5,因此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氨、硫化氢1小时平均浓度值均能够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限值要求,项目废气排放量较少,不会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底线造成冲击。沱河各监测断面COD、NH3-N、TN、TP等检测因子浓度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要求。区域内地下水监测点中铁、锰、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等检测因子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项目厂界及周围200米范围内的敏感目标,噪声昼、夜监测值均低于相应的标准限值,项目区厂界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2024年宿州市空气质量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宿州市为不达标区。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宿州市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强区域工业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以及严格要求和管理企业,减少移动污染源的排放,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将本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将逐渐得到改善。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项目投产运行后不会改变当地的大气、地表水和声环境功能。建设项目排放的各大气污染物均可稳定达标排放,在落实总量排放指标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②大气环境分区管控对照《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编制文本》中宿州市大气环境分区管控图,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一般管控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安徽省打嬴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宿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管控区实施管控,对现有涉废气排放工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项目牛舍半封闭管理,加强通风,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定期对含粪污垫料进行清理;定期对牛舍喷洒生物除臭剂,养殖场场内及场区四周采用植物绿化等措施,场区内道路两边种植乔灌木、夹竹桃、松柏等,场区边缘地带种植杨、槐等高大树种形成多层防护林带,由于场区西侧居名点距项目距离近,应加强绿化措施,要求企业在西侧设置至少20米宽的多层防护林绿化带。拟建项目对堆粪棚采取封闭措施,设负压抽风,将产生的臭气引入生物洗涤除臭设施处理,净化后通过一个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配套风机风量20000m3/h。③水环境分区管控对照《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编制文本》中宿州市水环境分区管控图,本项目位于水环境一般管控区,一般管控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重点控管区实施管控;依据《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发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对开发区实施管控;落实《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宿环委会[2022]2号;《宿州市水生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点》,宿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初期雨水经收集后进入初期雨水池处理后厂区绿化用水。项目产生的各项废水做到合理利用,不会对周边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3)土壤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照《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编制文本》中宿州市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图,本项目位于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一般管控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安徽省“十四五”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宿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一般管控区实施管控。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一般工业固废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8599-2020),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暂存、记录、处置满足管控要求。根据监测数据,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各监测指标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土壤检测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其他农用地风险筛选值、农用地风险管控值要求。项目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后,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恶化区域环境质量功能,不会触碰区域环境质量底线。1.4.3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1)水资源利用上线对照《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编制文本》中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图,本项目位于宿州市地下水开采一般管控区,水资源分区管控要求:落实《******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水节约[2022]113号)、《关于落实“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安徽省水利厅2022年8月)、《宿州市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宿州市水利局2021年12月)等要求。项目用水采用市政管网供给的自来水,不开采地下水。生产过程尽可能做到合理利用和节约能耗,最大限度地减少物耗、能耗。(2)土地资源利用上线依据《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编制文本》,宿州市土地资源未划分重点管控区,共划分5个一般管控区管控要求:落实《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25)等要求。本项目选址位于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用地性质为农业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项目已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文号灵璧县设农字(2024)363号。(3)煤炭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要求煤炭资源利用管控分区包含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其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重点管控区,其余为一般管控区。宿州市共划定10个煤炭资源管控区,其中重点管控区5个,面积1341.47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3.50%;一般管控区5个,面积8597.35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86.50%。对照《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编制文本》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本项目位于一般管控区。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各县区将减煤目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重点耗煤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减煤诊断。推动煤电行业实施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烧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火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295克标煤/千瓦时,散煤基本清零。以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及建材行业为重点,实施清洁电力和天然气替代。持续推进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窑炉清洁燃料替代改造。落实《宿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宿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宿州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2021-2025)》等要求。灵璧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本项目能源为电能,不使用煤炭资源资源。1.4.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项目所在地区未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为肉牛养殖项目,不属于《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中禁止和限制行业。本项目建设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第一项“农林牧渔业”中第14条“现代畜牧业及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范围,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范围,不在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内。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安徽省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图集宿州市生态红线图亳州市大泽乡镇向阳乡开O草庙镇E祁县镇黄湾镇宫草沟镇大路口乡墩集镇韦集镇丁湖镇大路口大营镇蚌埠市E编制单位: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E1660东116150东116240*东116*330东116*420*东116*510东11700东117*90东117*180东117*270东117360东117*450东11754011830*东118120东2023年08月04项目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图集宿州市大气环境分区管控图淮北市栏杆夹沟镇解集乡宿迁市采乡乡镇街道LE660东日116150*东116240*东116*330*东116°420东116510东117*00东117*90*东117-270*东117*360东117*450东117*540司118*120*东2023年08月117*180东118*30东29图1.4-3大气环境分区管控图杜楼镇安徽省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图集宿州市水环境分区管控图J16*60*东116150东116510*东117*00*东117-90东117180东117*270*东117360东117*450东118120东116330东116420东116510*东117*00*东117180东117360东117*450东118120东N山东省周寨镇1:1,000,000山县园艺510203040良梨镇m唐寨镇图例BF朱楼镇程庄项目所在地X水环境监测断面河南省江苏省宿州水系徐州市淮北市N解集宿迁市h时村镇永安镇一桃沟乡R安乡冯庙镇黄坏大庄镇刘圩镇瓦坊乡大杨乡一大店镇太扬姬乡屏山镇R员目黑塔镇镇O庄销长沟向阳乡酒城R-华销h蚌埠市永镇EA116420东16510东11700东117*90东117180东117*270东117360东117*450东117*5400118*30东118120东O地市名称县区名称—省界市界区县界乡镇街道环境要素细类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编制单位: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08月18安徽省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图集宿州市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图营亳州市集镇蚌埠市编制单位: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O日日1660*东116150东116240东116330*东16420东116°510东11700东117*90“东117*180东117*270东117*360东117450东117*540118°30东118°120东2023年08月30安徽省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图集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亳州市大泽乡镇开草庙镇-祁县镇草沟镇大路口乡墩集镇韦集镇丁湖镇大路口乡大营镇永镇乡蚌埠市编制单位: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L51660”东116150东116*240*东116*330东116*420东116*510东117*00”东117*90东117180东117*270“东117*360”东117*450”东117*5409118*30东118*120东2023年08月32程庄镇6项目所在地李庄镇闫集镇杨楼镇河安徽省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图集宿州市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图亳州市大泽乡镇向阳乡开O草庙镇R.祁县镇黄湾镇草庙日草沟镇大路口乡墩集镇韦集镇丁湖镇大路口乡大营镇永镇乡蚌埠市E编制单位: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E日E6*60*东116150东116240*东116330*东116420东116510东117*00东117*90东117*180“东117-270*东117*360东117450东117*540东118*30*东118*120东2023年08月311.4-7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杜楼镇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1)废气:养殖过程中牛舍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对区域环境的影响;(2)废水:项目厂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对环境的影响;(3)固体废物:养殖过程产生的粪污、病死牛、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4)噪声:各种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的降噪措施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5)生态:项目的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6)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否可防可控,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7)论证环保措施的可行性。除环境影响问题外,还应关注项目实施《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各类养殖业环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相符性等问题。1.5环境影响评价过程◆2023年11月1日,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黄湾肉牛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2023年11月7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gs.eiacloud.com)上发布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2023年12月,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艺技术资料,进行初步工程分析,确定评价思路、评价重点及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2025年8月25日,本项目环评第二次公示以及征求意见稿在宿州信息网站上发布。在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分别于9月3日、9月4日在《新安晚报》进行了两次报纸公示,并在项目建设地周边环境敏感点所在区域进行了张贴公示;企业于2025年9月1日要求周边居名代表召开项目环境影响座谈会,并针对周边居民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形成会议纪要;◆2025年9月中旬,报告书通过安徽华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内审程序,经校核、审核、审定后定稿。1.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安徽禾牛养殖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黄湾肉牛场建设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晏路村井王自然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肉牛振兴计划,选址符合灵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符合“三线一单”和“三区三线”要求。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符合清洁生产的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将采取相应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使各类污染物做到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不会降低评价区域原有环境质量功能级别。同时厂界也设置了相应的环境防护距离,采取了相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公众参与调查过程中也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评价认为,拟建项目在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而言,本项目建设可行。2总则2.1编制依据2.1.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3月1日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施行;(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11月30日发布;(1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施行;(1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1月1日施行;(17)《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4号;(18)《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3月1日施行;(1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2019年12月20日施行;(2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2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2022年12月1日施行;(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2024年11月1日;(23)《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12日发布;(24)《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原农业部,2018年2月20日发布;(25)《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20日发布;(26)《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2020年06月04日发布并施行;(27)《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国务院,2017年6月12日发布;(28)《******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国务院,2020年09月27日发布;(29)《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原环境保护部,2013年11月14日发布;(30)《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生态环境部,2021年11月19日发布;(31)《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2022年08月12日发布;(32)《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15日发布。2.1.2地方法规政策(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1日施行;(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日施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2014年03月28日发布;(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01月15日发布;(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发布;(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皖政秘[2018]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06月29日发布;(7)《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7]19号,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04月01日发布;(8)《安徽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办法(暂行)》,皖环发[2022]5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月11日发布;(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的意见》(皖政办[2023]11号),2023年11月14日;(10)《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皖农牧函[2023]126号),2023年2月23日;(11)《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28日发布;(12)《关于切实保障肉牛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耕[2023]3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0月23日;(13)《关于印发宿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5]29号,2015年12月31日发布;(1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34号,2017年4月27日发布;(15)《宿州市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6日发布;(16)《灵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年11月25日发布;(17)《宿州市现代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年12月9日发布;(18)《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宿环委会[2022]2号,2022年5月21日发布;(19)《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宿环委办[2023]13号,2023年09月26日发布;(20)《宿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2年5月21日发布。2.1.3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8)《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11)《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畜禽养殖行业》(HJ1252-2022);(1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1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1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16)《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17)《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1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19)《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7622-2011);(20)《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21)《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23);(22)《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23)《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679-2025);(24)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2.1.4项目资料(1)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黄湾肉牛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及合同;(3)安徽省禾牛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设计图纸、资料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2.2评价原则及评价重点2.2.1评价目的及工作原则(1)评价目的本次评价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调查、监测,摸清该项目所在地环境本底状况及周围环境特征,详细了解建设项目有关的生产工艺、污染物的产污点,为环评工程分析做好基础工作,核算建设项目运营后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预测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得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从技术角度论证项目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与建议。根据环境保护的审批原则综合分析得出项目建设可行性与否的结论,为项目环境管理提供审批依据,为项目工程设计提供支持。(2)评价原则评价工作总的原则是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坚持项目选址服从城市、区域环境规划和以人为本、保护重要生态环境的原则。通过工程分析核算本项目污染物的“产生量”、“削减量”以及“排放量”情况;针对本项目特点,在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的基础上,通过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分析项目周边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质量功能,及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给出项目环评的明确结论。充分利用近年来在项目所在地取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成果,进行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客观真实,为项目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3)评价重点根据区域环境特点、项目污染特征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定本次评价工作的重点为:工程分析采用类比分析、物料衡算法计算各污染物的源强,重点是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情况,主要做好工程污染源,特别是恶臭、废水、固废污染源及源强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分析等;牛粪、病死牛的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影响分析,分析项目建设选址及平面布置合理性。2.3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及项目场区周围地区环境状况,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详见下表:表2.3-1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表影响因素环境要素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施工期施工废水-1SD-1SD施工扬尘-2SD-1SD施工噪声-1SD0渣土垃圾-1SD运营期废水排放-1LD-1LI-1LI废气排放-1LD-1LI噪声排放-1LD固体废物-1LI环境风险-1SD-1SD-1SD-1SD注:“+”、“-”分别表示有利、不利影响;“0”至“3”数值分别表示无影响、轻微影响、中等影响、重大影响;“L”、“S”分别表示长期、短期影响;“D”、“I”表示直接、间接影响。根据上述对本次项目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识别,确定本项目主要评价因子如下表所示。表2.3-2建设项目主要评价因子环境类别现状评价因子影响预测评价因子总量控制因子大气CO、O3、PM2.5、SO2、NO2、PM10、NH3、H2SNH3、H2S地表水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粪大肠杆菌地下水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声环境等效连续A声级等效连续A声级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及排放量土壤环境pH、铅、镉、汞、砷、镍、铬、铜、锌2.4环境质量标准2.4.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地SO2、NO2、PM2.5、PM10、CO、O3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NH3和H2S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具体见表2.4-1。表2.4-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μg/m3评价因子平均时段标准限值标准SO21h平均50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24h平均150年平均60NOx1h平均20024h平均80年平均40PM1024h平均150年平均70PM2.524h平均75年平均35CO24h平均10年平均4O3日最大8h平均160年平均200TSP24h平均300年平均200氨1h平均20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硫化氢1h平均102.4.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地表水沱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具体水质指标见下表。表2.4-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L(pH无量纲)标准来源pHCODBOD5氨氮总磷高锰酸钾指数石油类粪大肠杆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6-92041.00.26.00.05100002.4.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具体水质指标见下表。表2.4-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标准值单位项目标准值单位pH6.5-8.5无量纲镉0.005mg/L总硬度450mg/L六价铬0.05mg/L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铁0.3mg/L氯离子250mg/L锰0.1mg/L氟化物1mg/L铅0.01mg/L硫酸盐250mg/L总大肠菌群3.0MPN/100mL氨氮0.5mg/L细菌总数100CFU/mL硝酸盐20mg/L汞0.001mg/L亚硝酸盐1mg/L砷0.01mg/L挥发酚0.002mg/L氰化物0.05mg/L2.4.4声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及200米范围类声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具体限值如下表所示。表2.4-4声环境质量标准类别标准值(dB(A))标准来源昼间夜间《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60502.4.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地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中相关限值,具体指标见下表。表2.4-5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序号污染物项目风险筛选值(mg/kg)pH≤5.55.5<pH≤6.56.5<pH≤7.5pH>7.51镉水田0.30.40.60.8其他0.30.30.30.62汞水田0.50.50.61.0其他1.31.82.43.43砷水田30302520其他404030254铬水田250250300350其他1501502002505铅水田80100140240其他70901201706铜水田150150200200其他50501001007镍60701001908锌2002002503002.5污染物排放标准2.5.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粉尘排放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运营期肉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NH3、H2S有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限值,无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中的标准限值。各标准限值要求具体见下表。表2.5-1施工期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序号污染物监测点浓度限值单位达标判定依据标准来源1TSP1000μg/m3超标次数≤1次/日《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500超标次数≤6次/日任一监测点自整时起依次顺延15分钟的TSP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超标次数指一个日历日96个TSP15分钟浓度平均值超过监测点浓度限值的次数。根据HJ633判定设区市AQI在200~300之间且首要污染物为PM10或PM2.5时,TSP实测值扣除200μg/m3后再进行评价。表2.5-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序号污染物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厂界二级标准新、扩、改建标准(mg/Nm3)标准来源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kg/h)1NH3154.9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H2S150.330.063臭气浓度//70(无量纲)《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2.5.2噪声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间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具体排放限值见下表。表2.5-3本项目噪声排放限值时期昼间夜间标准施工期7055《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605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5.3废水排放标准项目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无养殖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2.5.6固体废物排放标准粪便、沼渣处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具体排放限值见表2.5-4。表2.5-4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蛔虫卵死亡率≥99.5%粪大肠菌群数≤105个/kg病死牛处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及污染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暂存及污染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置。2.6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2.6.1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评价工作分级的规定及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如下:(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结合本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根据本项目工程分析结果,项目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NH3、H2S、PM10,分别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公式为: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1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μg/m3;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μg/m3。评价工作等级根据导则中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Pi按公式计算后,取P值中最大值Pmax和其对应的D10%。本项目依据的评价工作等级见表2.6-1。表2.6-1评价工作等级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等级判据一级Pmax≥10%二级1%≤Pmax<10%三级Pmax表2.6-2环境空气评价等级计算结果分类污染源名称评价因子评价标准(μg/m3)Cmax(mg/m3)Pmax(%)D10%(m)有组织DA001NH3200.00.000180.09/H2S10.02.052×10-50.21/无组织牛舍NH3200.00.018299.14H2S10.00.0009159.15堆粪棚NH3200.00.0015460.77H2S10.09.448×10-50.94综合以上分析,本项目Pmax值为9.15%,Cmax为0.915µg/m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分级判据,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不进行进一步预测和评价,仅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项目运营期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舍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无养殖废水产生不排放污水。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定过程见表2.6-3。表2.6-3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判定评价等级判定依据排放方式废水排放量Q/(m3/d)水污染当量数W(无量纲)一级直接排放Q≥20000或W≥600000二级直接排放其他三级A直接排放Q<200且W<6000三级B间接排放/注1:水污染物当量数等于该污染物的年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附录A),计算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当量数,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统计第一类污染物当量数总和,然后与其他类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最大当量数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注2:废水排放量按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种类统计,没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通过工程分析合理确定,应统计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注3:厂区存在堆积物(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废渣等以及垃圾堆放场)、降尘污染的,应将初期雨污水纳入废水排放量,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纳入水污染当量计算。注4: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其评价等级为一级;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为受纳水体超标因子的,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5:直接排放受纳水体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等保护目标时,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6:建设项目向河流、湖库排放温排水引起受纳水体水温变化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评价范围有水温敏感目标时,评价等级为一级。注7:建设项目利用海水作为调节温度介质,排水量≥500万m3/d,评价等级为一级;排水量<500万m3/d,评价等级为二级。注8:仅涉及清净下水排放的,如其排放水质满足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评价等级为三级A。注9:依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参照间接排放,定为三级B。注10: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有废水产生,但作为回水利用,不排放到外环境的,按三级B评。项目正常情况下无废水外排,本次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确定本项目所属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Ⅲ类,对照建设项目地下水敏感程度分级表,项目所处区域地下水敏感程度为较敏感。因此本项目地下水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附录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相关内容(部分)见表2.6-4;地下水敏感程度分级表见表2.6-5,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见表2.5-6;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表见表2.6-7。表2.6-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相关内容(部分)环评类别行业类别报告书报告表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B农、林、牧、渔、海洋”“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Ⅲ类/表2.6-5地下水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较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不敏感上述地区之外的其它地区表2.6-6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Ⅰ类项目Ⅱ类项目Ⅲ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表2.6-7项目地下水评价等级判定表判据评价等级行业类别Ⅲ类项目三级环境敏感程度较敏感根据上表,可确定本项目地下水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4)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是由项目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项目建设前后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受项目影响人口数量而确定的。根据宿州市灵璧县环境噪声功能区划,项目地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区。项目200m范围内存在声环境敏感点小罗庄,则受影响人口数量不属于显著增多。综上所述,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二级。(5)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可知,本项目属于“农林牧渔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类别,列于III类项目,且占地面积<50hm2,敏感程度为敏感,根据导则判定本项目土壤评价等级为三级。表2.6-8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部分)行业类别项目类别项目属性I类II类III类IV类农林牧渔业灌溉面积大于50万亩的灌区工程新建5万亩至50万亩的、改造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年出栏生猪10万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其他III类表2.6-9污染影响型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判别依据项目属性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耕地、园地、牧草地、饮用水水源地或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敏感较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其他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不敏感其他情况表2.6-10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工作等级Ⅰ类Ⅱ类Ⅲ类占地面积评价等级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敏感程度敏感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较敏感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不敏感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注:“-”表示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表2.6-11项目土壤评价等级判定表判据评价等级行业类别Ⅲ类项目小型敏感三级占地面积环境敏感程度根据上表,可确定本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6)环境风险评价范围①风险源调查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高浓度有机废液、危险废物等,主要危险物质的分布情况见下表。表2.6-12本项目主要危险物质数量及分布情况一览表序号名称最大储存量(t)贮存位置1医疗废物0.51瘟疫隔离室2过期兽药0.1瘟疫隔离室3烧碱0.5办公辅助区②风险潜势初判项目主要风险物质为厂区消毒用烧碱、医疗废物及过期兽药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B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危险源辨识情况见下表。表2.6-13重大危险源辨识序号名称CAS号单位物质量Qi最大储存量t临界量t1烧碱1310-73-20.5500.012医疗废物/0.55500.0113过期兽药/0.1500.002合计0.02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C,项目Q<1,直接判断项目风险潜势为I。表2.6-14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环境风险潜势Ⅳ、Ⅳ+ⅢⅡⅠ评价工作等级一二三简单分析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C,项目Q<1,直接判断项目风险潜势为I。对照表2.6-12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本项目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7)生态环境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①依据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影响程度,评价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②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价等级:a)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重要生境时,评价等级为一级;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肉牛场建设 生猪、牛羊养殖 生猪 家禽和肉鸽养殖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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