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产 住宅用招标采购公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5)



 

标的名称
云锦城16幢101室房产
标的编号
HJS2025ZC1206-7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9-26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10-15

转让底价
2105000 元
资产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联系人
陈女士、宣女士、于女士
联系电话
85085587、85085367、85085358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标的名称
云锦城16幢101室房产

房屋坐落
云锦城16幢101室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327869号
土地使用证号

房屋性质
其它
土地性质
出让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19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7

不动产分类
住宅用房
房屋规划用途

实际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租赁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交易标的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交付时现状为准,交付时转让方不保证装修装饰的完好。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注册地(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3-35号12、13层
注册资本
叁拾亿贰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470102706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751708923K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2-02-28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云锦城16幢101室房产

转让底价
2105000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房屋建筑面积140㎡以下的预付款按成交价1.5%计收,140㎡以上的预付款按成交价2.5%计收)(多退少补)。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预付款(房屋建筑面积140㎡以下的预付款按成交价1.5%计收,140㎡以上的预付款按成交价2.5%计收)(多退少补)和权证过户服务费,余款用按揭贷款支付【《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若受让方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的,受让方应自按揭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原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房地产所在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包括受让方未足额付款或单方解约)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履约保证金(或已转为交易价款的履约保证金等额部分)不予返还。
(4)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5)同意转让标的各种使用费用(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在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完成当月及之前由转让方承担,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完成次月1日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转让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已知悉并同意: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转让方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不做承诺。
(7)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3、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标的公示期间,看房请提前预约
展示地点
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联系人
杜先生、孔女士
联系电话
13958137942、13858148873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2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是否专场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5000 元

 
 

资产转让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与转让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转让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名时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委托办证协议书.doc附件1:承诺函.docx资产交易合同(样本).doc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

报名时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一、对《资产转让在线报价交易须知》、《在线报价承诺函》、《资产交易合同(样本)》全部条款内容的书面确认意见(报名时须点击确认)。二、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签字盖章,报名时须上传提交):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3、承诺函。1.委托办证协议书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杭州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杭州产权交易所受让的房产提供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办理服务。第二条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办妥上述委托事项止。第三条预收权证过户费用和办证服务费甲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办证服务费¥1000元和预收权证过户费(成交价%)¥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其中收取的预收权证过户费用是用来缴纳本次过户手续涉及的全部税、费(预收权证过户费用多退少补)。(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6031110001665305,开户行:宁波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全过程工作,并向乙方及时提供办理上述业务工作所需的一切资料、证件、证明及相应文件的签章,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本次过户手续涉及的全部税、费(预收权证过户费用多退少补)和办证服务费。若因甲方未及时配合或提供所需材料或缴纳税、费和办证服务费所造成各种手续延期办理或中断办理的责任由甲方自负。2、采用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的,甲方逾期支付办证服务费和预收权证过户费用(成交价%)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办证服务;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清成交价款的,甲方逾期支付办证服务费和预收权证过户费用(成交价%)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每天支付乙方按逾期额1%计算的逾期违约金。3、乙方应随时向甲方通报上述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4、乙方对在办证期间收取的全部资料负有完全责任,如发生资料遗失,在不影响上述委托办证期限的前提下,及时补办完毕相关手续,因补办资料而造成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第五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日期:日期:承诺函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我方拟受让云锦城15幢1单元201室等79套房产项目,现做如下承诺:1、我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杭交所《资产转让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2、我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房屋建筑面积140㎡以下的预付款按成交价1.5%计收,140㎡以上的预付款按成交价2.5%计收)(多退少补)。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预付款(房屋建筑面积140㎡以下的预付款按成交价1.5%计收,140㎡以上的预付款按成交价2.5%计收)(多退少补)和权证过户服务费,余款用按揭贷款支付【《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若受让方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的,受让方应自按揭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原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2)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房地产所在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包括受让方未足额付款或单方解约)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履约保证金(或已转为交易价款的履约保证金等额部分)不予返还。(3)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4)同意转让标的各种使用费用(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在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完成当月及之前由转让方承担,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完成次月1日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转让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5)已知悉并同意: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转让方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不做承诺。(6)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7)已知悉并同意: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对受让方支付到杭交所指定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8)我方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9)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③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④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签章):年月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转让方(以下称“甲方”):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住所: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3-35号12、13层法定代表人:吴鉴受让方(以下称“乙方”):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转让标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资产交易合同(以下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资产转让标的1.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房产,证载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存量房产,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81年01月10日止。1.2转让标的目前空置。1.3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转让标的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转让标的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2.1转让价格(即“交易价款”)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元(大写:人民币元)转让给乙方。2.2支付方式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若乙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乙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对符合按揭政策的乙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及预付成交价%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和权证过户服务费,余款用按揭贷款支付【《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乙方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若乙方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的,乙方应自按揭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原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2.3一次性付款杭交所指定结算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第三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3.1本次交易标的的交付由甲方负责。乙方按时足额付清上述全部交易价款后,甲方按照下述约定和乙方办理成交标的的移交手续:3.1.1房产权证的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乙方一次性支付交易资金且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将房地产权证移交给乙方,乙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的协助下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若乙方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办证服务,由乙方另行与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委托办证协议。若乙方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的,还需按照按揭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权证的过户手续。如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甲方或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各自承担。3.1.2待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含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房屋现状进行移交并签署移交清单。移交地为交易标的所在地。第四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4.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4.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杭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转让标的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4.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4.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第五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5.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5.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杭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5.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5.4乙方保证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资金来源合法,若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后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知要求查扣划转指令的,则视为乙方未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届时有权通知乙方限期补足款项,亦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腾退返还房屋并将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回甲方。第六条特别事项说明6.1乙方应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房地产所在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未足额付款或单方解约)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乙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及经纪会员无关,乙方已付履约保证金(或已转为交易价款的履约保证金等额部分)不予返还。6.2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本合同为准。6.3交易标的各种使用费用(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在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完成当月及之前由甲方承担,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完成次月1日起由乙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甲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6.4本次交易标的仅限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甲方以现状移交房屋。6.5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甲方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乙方自行查证,对此甲方、经纪会员、杭交所不做承诺。6.6乙方同意并知悉被确认为乙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对乙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6.7本次交易成交后,按照甲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和乙方对交易标的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经纪会员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解约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履约保证金已转为交易价款的,甲方有权在因解除而需退回乙方的交易价款中直接扣除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解约违约金后剩余款项退回。7.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已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款,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已付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乙方进行追偿。第八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8.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其他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0.2双方在本次资产转让中提交的资料、签署的文件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杭交所和本项目经纪会员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转让标的的变更、登记使用。(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甲方: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产 住宅用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杭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