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产招标采购公告(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
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豪盛路2号附27号房产招租
标的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豪盛路2号附27号房产招租
项目编号
202508002309
租赁底价
0.0022 万元/平方米/月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8-27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09-10
标的所在地区
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
资产类别
房产租赁
招租方承诺
标的简况
招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招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豪盛路2号附27号房产招租
坐落
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豪盛路2号附27号
楼盘名称
祥韵家园
租赁底价
0.0022 万元/平方米/月
租赁期限(年)
5
租金支付方式
半年付
免租期
无
租金递增方式
逐年递增5%
招租用途
商业
产权证号
-
楼层
一楼
结构
-
房屋证载用途
-
招租面积(㎡)
834.12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是
移交时限
若最终确定承租方为原承租方,租赁生效既视为完成移交;若最终确定的承租方非原承租方,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承租方通知原承租方搬离,若顺利完成清退,招租方自合同签订且收到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移交标的,若逾期未完成清退无法移交的,招租方与承租方互不追究责任,租赁关系自动终止/解除;(移交范围不包括原承租方所设可移动的装饰装修及购置的设施设备等可移动物)
是否存在租赁
是
原租赁期至
不定期租赁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渝瑞达房评字【2025】第R086-1号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2025-04-09
重要信息披露
1、所有标的均按现状移交,若标的房屋顶部和墙面有破损情况,需承租方自行修复。
2、本次招租按照名义楼层(或实际楼层)披露,意向承租方需自行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所在楼层。
3、 本次招租“标的坐落”信息出自产权证记载或招租方常用地址信息,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租赁标的实际坐落名称(门牌号)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记载为准。
4、标的挂网到期时,标的租赁合同已到期,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最终确定的承租方为原承租方,租赁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移交;若最终确定的承租方非原承租方,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承租方通知原承租方搬离,若顺利完成清退,招租方自合同签订且收到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移交标的,若逾期未完成清退无法移交的,招租方与承租方互不追究责任,租赁关系自动解除。
标的踏勘联系人
朱老师
联系电话
13028397603
三、招租方简况
招租方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为批准机构
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评估备案机构
-
四、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交易双方按照租赁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5、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装修及管道建设现状;(2)标的是否通水、电、气、网络等;(3)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4)标的及周边楼盘入住现状;(5)标的周边道路、配套设施、环境、工程配置条件;(6)标的内部是否存在打通或分隔的情况;(7)本次招租面积可能与实际存在误差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衔接相关事宜(至少提前一天)。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1)标的及周边楼盘未来入住情况预估;(2)其它业态布局和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含占道经营、游摊散贩、相关部门临时施工、维修整改等带来的经营风险等);(3)若涉及合并或拆分使用,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办理房屋二次消防验收相关手续等),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无法通过二次消防验收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6、意向承租方应在收到招租方清退完成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将首期租金(6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将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前最后1个月租金*3)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租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标的无损坏、完结清退手续的,招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在租赁期限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1)不得擅自将承租标的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抵押给他人;(2)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使用用途和建筑及结构现状;(3)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非法用途。如遇临时性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须提前向招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招租方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4)严禁留人住宿、(除宾馆、酒店、民宿特殊行业除外);(5)不得经营易燃易爆、资源回收、加工、酿酒以及产生噪音、异味、污染环境等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项目,如有符合经营餐饮的标的,承租人必须保证符合环保、消防、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使用烟道、管道排污、动力电等问题需自行解决,费用自理);(6)若承租标的无烟道,则不得经营餐饮。(若标的原已经营餐饮的,不受此限制)。
8、标的内如有垃圾需承租人自行清理,现有设施、设备由承租人继续使用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承租后承租人自行增加安装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及广告牌等)在合同到期后如不再使用由承租人自行拆除,相关费用自行承担;招租方不对承租人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拆除作出任何补偿;
9、招租方未在标的内加装任何天燃气相关设施、设备,也未加装天燃气表,如承租标的存在上述设施、设备均为此前承租人加装,招租方不对该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合规性负责。如需继续使用或更名过户,需由承租人自行与原承租人沟通解决,费用自理,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次招租标的内部若存在打通或分隔使用,招租方以届时现状进行移交。若承租方在使用标的时需调整标的内部结构,需提前报招租方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11、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2、除上述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费标准详见。
13、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4、备查资料:租赁合同、评估报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无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1.2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重庆联交所集团江北分中心
交易机构联系人
杨经理
联系电话
13896650122
附件下载:
城艺公司合同2025.8 .25(公司
城艺公司合同2025.8.25 个人
来源平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202506000563-城艺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202506000563-城艺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第八层(名义层为6层)1号联系电话:67981762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重庆市江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房屋情况及租赁用途:1、甲方将座落在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租赁给乙方,房屋计价面积为平方米。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为:。2、租赁房屋权属、产权证办理情况:(有证但不是城艺的证话)有证(正在办理权利人更名中)。(没有证的)正在办理中(城艺的证)有证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及保证金: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租赁期内,每月租金甲乙双方确认按以下金额执行,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单价上浮5%,月租金金额保留至分,具体详见下表:租 赁 期 限面积(m2)单价(元/m2)月租金(元/月)大 写租赁保证金(元)大写第三条、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1、租赁房屋按半年支付租金,依据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首期租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乙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其后租金乙方应于每半年截止前月末的20-25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半年的租金。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本人以转帐方式支付的,付款应汇至甲方指定如下账户,若甲方变更账户信息,最迟应于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付租金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户名: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鲤鱼池支行账号:500501063800000013783、乙方若委托第三方支付,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签字确认之付款委托书,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第三方已付款的自乙方付款委托书送达至甲方之日为乙方支付之日,因此造成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4、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开具有效发票,乙方的缴款时间以甲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第四条、租赁保证金及其它费用:1、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国有资产租赁应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故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之担保,保证金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二条二款。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若无违约行为,乙方及时按照约定返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与甲方办理完相关退租手续后,且扣除根据本合同约定需予以抵扣的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息。如果合同已终止,但乙方未及时与甲方办理完相关退租手续,甲方视乙方仍在占用该房屋,甲方将按合同终止时起到办理完相关退租手续时间止,有权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金额参照本合同终止前一月的租金执行)。3、退取租赁保证金时,乙方应持委派员工持公司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到甲方办理退款手续;同时,乙方应提交甲方开具租赁保证金收款凭证原件,若乙方不能提交收款凭证原件,则应向甲方提供能证明其缴纳租赁保证金的有效支付凭据,并向甲方出具退还租赁保证金收款凭证;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租赁保证金退还。4、若乙方拖欠租金、毁损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或其它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可以从保证金中直接充抵扣除,乙方应收到甲方扣除通知后30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本合同租赁期间,该租赁房屋发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电话通讯费、网络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自行缴纳,不得拖欠。若租赁合同存在免租期的,上述各项费用仍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亦可用于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如果保证金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收,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全额补齐。6、乙方因经营需要,到供电、供水部门申请对承租房屋内的水、电进行新增或扩容、改造等(费用乙方自理);到供气部门申请新增或改造等(费用乙方自理),在本合同终止或乙方退租时,乙方必须到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申请拆除和销户(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未及时拆除和销户,甲方不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直到乙方完成拆除和销户,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五条、租赁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1、本合同租赁房屋为现状出租,乙方承认在签约前已对租赁房屋现况进行详细了解,甲、乙双方现确认:该租赁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的附属设备、设施均能正常工作。乙方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等现状无异议。2、租赁期间,乙方对该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和装饰、装修的修缮、维护、保养、维修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3、对于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租赁期限内出现的严重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前往现场对修缮方案进行确认,甲方确认之后,乙方方可对损坏部分进行修缮,修缮工作完成后5日内通知甲方对修缮部分进行验收。修缮部分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整改直至达到甲方验收合格标准。严重损坏或故障拒不通知甲方或者修缮验收不合格拒绝整改的,均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4、甲方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每年检查一次,以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如发现乙方未及时履行修缮、维护、保养、维修义务,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损毁或存在安全隐患,乙方经甲方要求仍拒绝修缮、维护、保养、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组织代为实施修缮、维护、保养或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本条所述检查、修缮工作,均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仍应承担甲方代为实施修缮、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对租赁房屋自行进行装修,要符合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影响租赁房屋安全。5、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改动原有水电气管线的线路;乙方负责分表后水电气的管道和线路的维修维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总表至各分表间管道发生破裂或线路破损而造成水损或电损的费用由该总表所辖各分表用户共同分摊,其管道或线路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租赁期间装修:1、租赁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乙方装修不得违悖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不改变房屋内部主体结构、建筑分区和功能,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所有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应保证房屋的装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乙方应依法自负费用办理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请、消防验收、设计报审等)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甲方予以必要的协助)。经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的装修设计方案非经审批机关批复不得修改。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装修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政府部门批准而不能装修以及因验收不合格而不能投入使用的风险。乙方不应以上述事由为原因请求降低租金或相关费用。乙方装修若有违悖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停工、撤除、恢复原状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对因装修所产生一切损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侵权损害、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法律责任。4、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的装修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第七条、租赁房屋的返还: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应无条件,将租赁房屋腾空并返还甲方。同时甲方的水、电、气等卡一并交还甲方,如遗失,甲方将按50元/张补办费用将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向甲方返还的租赁房屋符合法律法规的安全使用条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房屋的附属设备、设施均能正常工作,装饰装修保持良好。乙方交还的租赁房屋若有损坏或缺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按照市场价赔偿。经甲方现场检查,认为乙方的装修已改变房屋结构(如:拆除房屋原生隔墙、内部隔间等情况)或其他影响到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乙方在保证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无条件自行、自费拆除或恢复到房屋初始状态并将房屋清理干净,甲方不作任何补偿,若乙方拒绝恢复原状,甲方有权代为实施,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15日乙方未返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的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超过30日乙方未返还房屋的,甲方亦有权选择以更换钥匙等方式径直收回租赁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30日乙方仍未腾空房屋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遗留在甲方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上述遗留物品均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对该遗弃物任意处置,因处置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租赁期内乙方增加的附属设施和设备,乙方应给予拆除并将房屋恢复原状,乙方同意无需拆除的设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6、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拒不返还房屋者,除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标的占用费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清理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因后继租户或任何第三方由此提出索赔甲方因而受到的损失等)。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租赁房屋给乙方使用。2、甲方在收取租金、租赁保证金时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收款凭证。3、甲方按合同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能够正常使用。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对其违法使用之处有权提出整改要求。5、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是否尽合同约定的修缮、维护、保养、维修等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证明文件原件,交甲方验证后可复印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如乙方的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乙方应予以配合,但乙方未配合变更合同不影响乙方责任义务承担。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其它费用,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用水、用电、用气及其他相关经营服务,如经相关部门查实有非法行为,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乙方已不租赁该房屋)。3、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4、乙方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使用与工作状态良好,甲方检查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拒绝,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及时完成。5、乙方保证严格遵守该租赁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规定、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6、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不得圈占过道,消防通道及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不得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否则,甲方要求其限期内整改,拒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乙方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在其内从事非法活动,否则,一旦被相关部门查禁者,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等的危险物质,一经甲方发现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9、乙方作为租赁房屋的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应承担相关安全责任,乙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详见附件一),严格按责任书要求做好,承租房屋的安全、防火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事故,因此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10、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须确保房屋业与设备设施在使用中不存在安全隐患进而导致任何安全事故,若因此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1、租赁期间内,乙方保证该租赁房屋内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雇员、访客及顾客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发生人员自然或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12、租赁期内,根据法律政策要求,乙方承诺无条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进行的城市综合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外墙粉刷、装修,档次升级改造,搭建脚手架等,乙方对由此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费用,乙方不要求甲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助。13、租赁期限内,若涉甲方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时,乙方无异议,应按配合甲方按银行要求签订《承诺函》,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4、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交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交付的,从逾期之日到实际交付之日,乙方每日以应付金额为准按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十条、免责条款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以下不可抗力事件和下列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或无法完全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1)、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事件。(2)、因政府的法规、政策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而导致的事件。(3)、因为对任何公用设备或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理和维护,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的事件。2、甲方将不对非因甲方之过错而导致的包括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所导致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访客及顾客等)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1)、物业(包括租赁标的物)内之机电系统、电梯、扶梯、供排水等系统的泄漏、故障或操作失灵。(2)、物业(包括租赁标的物)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渍、漏水或漏电。(3)、租赁标的物之高层单元丢下(跌落)之烟蒂、玻璃片等杂物或物品。(4)、租赁标的物内财产的失窃或遭受破坏。(5)、其它超出甲方管理范围或在甲方合理的控制、采取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因将物业其它部分出租与他人及意外事件引发的任何损失及人员伤亡。3、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有责任保证该租赁标的物内人员的安全,监护和照管好老弱病残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若发生人员因自然或意外伤亡都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租赁期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2、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该租赁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征用及政府使用的;(2)该租赁房屋因因不可抗力原因毁损、灭失,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3)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告知乙方该租赁房屋已设定抵押,租赁期间被处分的。3、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擅自将承租的租赁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2)擅自拆改承租租赁房屋中建筑结构、功能、用途的,擅自拆除租赁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的;(3)未尽约定对租赁房屋修缮、维护、保养、维修义务,拒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者;(4)租赁期限内,拖欠应付租金、逾期交纳租赁保证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的时间累计超过30日的;(5)租赁期内,承租方以该合同地址注册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相关要素,应与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如存在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形的;(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房屋用途的;(7)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8)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走道或消防通道,在甲方督促限期内仍不整改的;(9)乙方连续3次未按甲方或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安全义务的;(10)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被视为根本违约的其它情形。5、租赁期限内,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6、租赁期限内,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解除。乙方同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以下不同情形执行:①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退租的,租赁保证金全额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②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退租的,甲方有权扣除租赁保证金的三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时,乙方应结清所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7、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地址,视为各类司法文书、通知、律师函等事项的送达地址,自文书到达至约定地址后3日,视为送达。。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全面履行本合同及附件所约定各项义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为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等)。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等额于解除前一月租金3倍的违约金,且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因解除合同导致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予任何赔偿。3、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交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交付的,从逾期之日到实际支付之日,乙方以应缴付金额为准按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承租的租赁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设备设施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6、甲方得知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约定或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仍接收乙方交纳的租金或其它付款,不可认为是甲方对乙方违约责任追究权利的放弃。7、乙方在承租房屋退租时,及时到相关部门对因经营需要自行增加、改造的水、电、气等(房屋原生水、电除外)进行拆除并销户(费用自理),同时到相关部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证照(费用自理);如未及时拆除、销户和注销相关经营证照,甲方可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按合同最后壹月租金计算),直到拆除、销户和注销经营证照之日,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第十三条、其它约定1、水电费自行分摊,如水电度数有差额将按当前租赁户数分摊,轮流收缴,直接向水厂和供电所结算。如不按期交纳,造成水厂和供电部门拆表,损失由乙方赔偿。若因乙方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导致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抵该费用。2、租赁期内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规定缴纳,若因乙方不按时交纳或拖欠物业服务费导致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抵扣后,乙方应在5日内补足被扣除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对该房屋整体或部分进行转租(包括但不限于以联合经营、内部承包或转让经营权等变相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房屋)。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且乙方向甲方支违约金。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以及江北区最新国有资产租赁规章执行。第十四条、保证1、对本合同乙方的所有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五条、通知和送达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通讯地址为:/,该地址和租赁房屋所在地址均为通知、函件及其它司法文书等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书面通知甲方,未书面通知变更的,该约定送达地址仍然有效。2、通知、函件及其它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和送达日期按如下约定执行:(1)派人送交的,送交当天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拒绝签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2)通过特快专递寄出的,在投寄日(以邮戳为准)后的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3)通过挂号信寄出的,在投寄日(以邮戳为准)后的第七天视为有效送达;(4)通过张贴于房屋业门上和房屋业所在小区的公告橱窗内的,张贴后的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自然人与甲方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国资委和公管办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安全责任书出租人(甲方):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合同签订时间:20年月日安全责任书责任人(承租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租房屋位置: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承租,谁治理”的原则,签订本责任书。一、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及消防管理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二、作为使用本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使用的承租房屋范围及其相邻公共部位的防火安全。承租人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管理,消除火险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消防安全。承租人对本承租房屋内的门、窗等房屋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安全,并承担安全责任。三、承租人二次装修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必须按程序办理,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营业。四、承租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及灭火器材,不得挪用、停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正常情况下不得按动消防报警器。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五、承租人必须保障所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堵塞、遮挡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通道及消防卷帘门处严禁堆放物品。六、严禁在承租房屋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在承租房屋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七、负责对进出本承租房屋的人员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防火自觉性及责任感,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要关闭开门(阀门)。根据需要,承租人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八、严禁私自乱拉、乱搭电线,严禁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加强安全性能维护,并配合甲方对本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承租人应针对其特点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排练。如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灭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甲方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追查火灾事故责任人。九、凡违反本规定或因承租人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刑事、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11、本安全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租赁合同期满或承租人完全搬离该房屋时为终止(以发生时间后到者为准)。十二、承租人从事的行业必须符合环保、食品安全、公安、工商等各项国家规定,承租人应在开业前通过相关环保、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批准后才能经营。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刑事、民事及经济责任,由承租人全部承担。十三、本安全责任书壹式贰份,承租人执壹份,房屋出租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出租人:承租人:年月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202506000563-城艺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202506000563-城艺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第八层(名义层为6层)1号联系电话:67981762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重庆市江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房屋情况及租赁用途:1、甲方将座落在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租赁给乙方,房屋计价面积为平方米。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为:。2、租赁房屋权属、产权证办理情况:(有证但不是城艺的证话)有证(正在办理权利人更名中)。(没有证的)正在办理中(城艺的证)有证。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及保证金: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租赁期内,每月租金甲乙双方确认按以下金额执行,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单价上浮5%,月租金金额保留至分,具体详见下表:租 赁 期 限面积(m2)单价(元/m2)月租金(元/月)大 写租赁保证金(元)大写第三条、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1、租赁房屋按半年支付租金,依据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首期租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乙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其后租金乙方应于每半年截止前月末的20-25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半年的租金。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本人以转帐方式支付的,付款应汇至甲方指定如下账户,若甲方变更账户信息,最迟应于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付租金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户名: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鲤鱼池支行账号:500501063800000013783、乙方若委托第三方支付,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签字确认之付款委托书,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第三方已付款的自乙方付款委托书送达至甲方之日为乙方支付之日,因此造成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4、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开具有效发票,乙方的缴款时间以甲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第四条、租赁保证金及其它费用:1、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国有资产租赁应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故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之担保,保证金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二条二款。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若无违约行为,乙方及时按照约定返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与甲方办理完相关退租手续后,且扣除根据本合同约定需予以抵扣的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息。如果合同已终止,但乙方未及时与甲方办理完相关退租手续,甲方视乙方仍在占用该房屋,甲方将按合同终止时起到办理完相关退租手续时间止,有权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金额参照本合同终止前一月的租金执行)。3、退取租赁保证金时,乙方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甲方办理退款手续;同时,乙方应提交甲方开具租赁保证金收款凭证原件,若乙方不能提交收款凭证原件,则应向甲方提供能证明其缴纳租赁保证金的有效支付凭据,并向甲方出具退还租赁保证金收款凭证;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租赁保证金退还。4、若乙方拖欠租金、毁损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或其它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可以从保证金中直接充抵扣除,乙方应收到甲方扣除通知后30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本合同租赁期间,该租赁房屋发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电话通讯费、网络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自行缴纳,不得拖欠。若租赁合同存在免租期的,上述各项费用仍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亦可用于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如果保证金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收,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全额补齐。6、乙方因经营需要,到供电、供水部门申请对承租房屋内的水、电进行新增或扩容、改造等(费用乙方自理);到供气部门申请新增或改造等(费用乙方自理),在本合同终止或乙方退租时,乙方必须到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申请拆除和销户(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未及时拆除和销户,甲方不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直到乙方完成拆除和销户,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五条、租赁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1、本合同租赁房屋为现状出租,乙方承认在签约前已对租赁房屋现况进行详细了解,甲、乙双方现确认:该租赁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的附属设备、设施均能正常工作。乙方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等现状无异议。2、租赁期间,乙方对该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和装饰、装修的修缮、维护、保养、维修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3、对于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租赁期限内出现的严重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前往现场对修缮方案进行确认,甲方确认之后,乙方方可对损坏部分进行修缮,修缮工作完成后5日内通知甲方对修缮部分进行验收。修缮部分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整改直至达到甲方验收合格标准。严重损坏或故障拒不通知甲方或者修缮验收不合格拒绝整改的,均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4、甲方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每年检查一次,以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如发现乙方未及时履行修缮、维护、保养、维修义务,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损毁或存在安全隐患,乙方经甲方要求仍拒绝修缮、维护、保养、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组织代为实施修缮、维护、保养或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本条所述检查、修缮工作,均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仍应承担甲方代为实施修缮、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对租赁房屋自行进行装修,要符合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影响租赁房屋安全。5、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改动原有水电气管线的线路;乙方负责分表后水电气的管道和线路的维修维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总表至各分表间管道发生破裂或线路破损而造成水损或电损的费用由该总表所辖各分表用户共同分摊,其管道或线路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租赁期间装修:1、租赁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乙方装修不得违悖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不改变房屋内部主体结构、建筑分区和功能,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所有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应保证房屋的装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乙方应依法自负费用办理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请、消防验收、设计报审等)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甲方予以必要的协助)。经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的装修设计方案非经审批机关批复不得修改。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装修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政府部门批准而不能装修以及因验收不合格而不能投入使用的风险。乙方不应以上述事由为原因请求降低租金或相关费用。乙方装修若有违悖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停工、撤除、恢复原状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对因装修所产生一切损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侵权损害、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法律责任。4、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的装修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第七条、租赁房屋的返还: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应无条件,将租赁房屋腾空并返还甲方。同时甲方的水、电、气等卡一并交还甲方,如遗失,甲方将按50元/张补办费用将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向甲方返还的租赁房屋符合法律法规的安全使用条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房屋的附属设备、设施均能正常工作,装饰装修保持良好。乙方交还的租赁房屋若有损坏或缺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按照市场价赔偿。经甲方现场检查,认为乙方的装修已改变房屋结构(如:拆除房屋原生隔墙、内部隔间等情况)或其他影响到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乙方在保证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无条件自行、自费拆除或恢复到房屋初始状态并将房屋清理干净,甲方不作任何补偿,若乙方拒绝恢复原状,甲方有权代为实施,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15日乙方未返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的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超过30日乙方未返还房屋的,甲方亦有权选择以更换钥匙等方式径直收回租赁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30日乙方仍未腾空房屋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遗留在甲方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上述遗留物品均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对该遗弃物任意处置,因处置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租赁期内乙方增加的附属设施和设备,乙方应给予拆除并将房屋恢复原状,乙方同意无需拆除的设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6、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拒不返还房屋者,除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标的占用费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清理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因后继租户或任何第三方由此提出索赔甲方因而受到的损失等)。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租赁房屋给乙方使用。2、甲方在收取租金、租赁保证金时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收款凭证。3、甲方按合同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能够正常使用。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对其违法使用之处有权提出整改要求。5、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是否尽合同约定的修缮、维护、保养、维修等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提供公民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原件,交甲方验证后可复印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其它费用,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用水、用电、用气及其他相关经营服务,如经相关部门查实有非法行为,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乙方已不租赁该房屋)。3、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4、乙方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使用与工作状态良好,甲方检查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拒绝,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及时完成。5、乙方保证严格遵守该租赁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规定、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6、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不得圈占过道,消防通道及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不得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否则,甲方要求其限期内整改,拒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乙方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在其内从事非法活动,否则,一旦被相关部门查禁者,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等的危险物质,一经甲方发现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9、乙方作为租赁房屋的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应承担相关安全责任,乙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详见附件一),严格按责任书要求做好,承租房屋的安全、防火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事故,因此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10、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须确保房屋业与设备设施在使用中不存在安全隐患进而导致任何安全事故,若因此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1、租赁期间内,乙方保证该租赁房屋内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雇员、访客及顾客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发生人员自然或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12、租赁期内,根据法律政策要求,乙方承诺无条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进行的城市综合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外墙粉刷、装修,档次升级改造,搭建脚手架等,乙方对由此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费用,乙方不要求甲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助。13、租赁期限内,若涉甲方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时,乙方无异议,应按配合甲方按银行要求签订《承诺函》,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4、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交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交付的,从逾期之日到实际交付之日,乙方每日以应付金额为准按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十条、免责条款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以下不可抗力事件和下列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或无法完全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1)、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事件。(2)、因政府的法规、政策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而导致的事件。(3)、因为对任何公用设备或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理和维护,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的事件。2、甲方将不对非因甲方之过错而导致的包括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所导致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访客及顾客等)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1)、物业(包括租赁标的物)内之机电系统、电梯、扶梯、供排水等系统的泄漏、故障或操作失灵。(2)、物业(包括租赁标的物)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渍、漏水或漏电。(3)、租赁标的物之高层单元丢下(跌落)之烟蒂、玻璃片等杂物或物品。(4)、租赁标的物内财产的失窃或遭受破坏。(5)、其它超出甲方管理范围或在甲方合理的控制、采取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因将物业其它部分出租与他人及意外事件引发的任何损失及人员伤亡。3、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有责任保证该租赁标的物内人员的安全,监护和照管好老弱病残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若发生人员因自然或意外伤亡都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租赁期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2、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该租赁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征用及政府使用的;(2)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毁损、灭失,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3)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告知乙方该租赁房屋已设定抵押,租赁期间被处分的。3、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擅自将承租的租赁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2)擅自拆改承租租赁房屋中建筑结构、功能、用途的,擅自拆除租赁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的;(3)未尽约定对租赁房屋修缮、维护、保养、维修义务,拒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者;(4)租赁期限内,拖欠应付租金、逾期交纳租赁保证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的时间累计超过30日的;(5)租赁期内,承租方以该合同地址注册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相关要素,应与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如存在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形的;(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房屋用途的;(7)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8)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走道或消防通道,在甲方督促限期内仍不整改的;(9)乙方连续3次未按甲方或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安全义务的;(10)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被视为根本违约的其它情形。5、租赁期限内,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6、租赁期限内,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解除。乙方同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以下不同情形执行:①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退租的,租赁保证金全额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②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退租的,甲方有权扣除租赁保证金的三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时,乙方应结清所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7、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地址,视为各类司法文书、通知、律师函等事项的送达地址,自文书到达至约定地址后3日,视为送达。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全面履行本合同及附件所约定各项义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为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等)。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等额于解除前一月租金3倍的违约金,且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因解除合同导致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予任何赔偿。3、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交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交付的,从逾期之日到实际支付之日,乙方以应缴付金额为准按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承租的租赁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设备设施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6、甲方得知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约定或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仍接收乙方交纳的租金或其它付款,不可认为是甲方对乙方违约责任追究权利的放弃。7、乙方在承租房屋退租时,及时到相关部门对因经营需要自行增加、改造的水、电、气等(房屋原生水、电除外)进行拆除并销户(费用自理),同时到相关部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证照(费用自理);如未及时拆除、销户和注销相关经营证照,甲方可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按合同最后壹月租金计算),直到拆除、销户和注销经营证照之日,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第十三条、其它约定1、水电费自行分摊,如水电度数有差额将按当前租赁户数分摊,轮流收缴,直接向水厂和供电所结算。如不按期交纳,造成水厂和供电部门拆表,损失由乙方赔偿。若因乙方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导致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抵该费用。2、租赁期内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规定缴纳,若因乙方不按时交纳或拖欠物业服务费导致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抵扣后,乙方应在5日内补足被扣除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对该房屋整体或部分进行转租(包括但不限于以联合经营、内部承包或转让经营权等变相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房屋)。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以及江北区最新国有资产租赁规章执行。第十四条、通知和送达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通讯地址为:,该地址和租赁房屋所在地址均为通知、函件及其它司法文书等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书面通知甲方,未书面通知变更的,该约定送达地址仍然有效。2、通知、函件及其它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和送达日期按如下约定执行:(1)派人送交的,送交当天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拒绝签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2)通过特快专递寄出的,在投寄日(以邮戳为准)后的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3)通过挂号信寄出的,在投寄日(以邮戳为准)后的第七天视为有效送达;(4)通过张贴于房屋业门上和房屋业所在小区的公告橱窗内的,张贴后的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公章、乙方签名并捺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国资委和公管办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安全责任书出租人(甲方):重庆市江北区城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合同签订时间:20年月日安全责任书责任人(承租人):公民身份号码:承租房屋位置: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承租,谁治理”的原则,签订本责任书。一、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及消防管理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二、作为使用本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使用的承租房屋范围及其相邻公共部位的防火安全。承租人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管理,消除火险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消防安全。承租人对本承租房屋内的门、窗等房屋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安全,并承担安全责任。三、承租人二次装修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必须按程序办理,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营业。四、承租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及灭火器材,不得挪用、停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正常情况下不得按动消防报警器。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五、承租人必须保障所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堵塞、遮挡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通道及消防卷帘门处严禁堆放物品。六、严禁在承租房屋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在承租房屋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七、负责对进出本承租房屋的人员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防火自觉性及责任感,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要关闭开门(阀门)。根据需要,承租人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八、严禁私自乱拉、乱搭电线,严禁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加强安全性能维护,并配合甲方对本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承租人应针对其特点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排练。如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灭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甲方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追查火灾事故责任人。九、凡违反本规定或因承租人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刑事、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11、本安全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租赁合同期满或承租人完全搬离该房屋时为终止(以发生时间后到者为准)。十二、承租人从事的行业必须符合环保、食品安全、公安、工商等各项国家规定,承租人应在开业前通过相关环保、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批准后才能经营。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刑事、民事及经济责任,由承租人全部承担。十三、本安全责任书壹式贰份,承租人执壹份,房屋出租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出租人:承租人: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产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