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招标采购公告(2025)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对《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对《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
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全区发展实际,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定了《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现对《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止。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25年11月13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28-38517607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附件10.14.doc】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做优、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园区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示范效应,增强产业承接能力,激发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投资活力,加快推进东坡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眉府办规〔20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本办法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通过招商引资进驻的企业,形成的园区孵化园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用途房屋。通用工业标准厂房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全区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进行建设,用地手续齐全,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统一规划建设,并用于工业生产。二、分割转让基本要求工业标准厂房转移登记(分割转让),是指运营单位在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前提下,生产制造类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投资运营单位共同申请将工业标准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一)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时,拟分割转让的不动产单元必须是无抵押、扣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权利的情形。(二)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方案需符合园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定位,符合现行规划、消防、建设等标准。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投资协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的比例。(三)工业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和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为间。间指同一楼层内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且符合现行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设计要求的建筑空间。标准厂房每层分割单元不大于4间,间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0平方米。园区内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间分割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层、按间分割转让。(四)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由投资运营单位统一自持管理,不得单独分割和转让。(五)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工业标准厂房经审核同意进行分割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应按照共用宗的方式进行登记。工业用地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仅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转让需由投资运营单位和入驻企业共同申请,提交《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转让审核表》,经园区管委会、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经信和科技局、区住建局、东坡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均审核无意见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七)工业标准厂房办理分割转让后涉及再次转让的,需符合全区产业规划布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准入、建设规划等转让条件。三、工作职责(一)园区管委会职责: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方案以及分割受让的入驻企业准入资质、准入条件、亩平税收等进行初审并向经科、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征求审核意见《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转让审核表》并汇总。(二)区发展改革局职责: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受让的入驻企业项目准入要求进行审核。(三)区经信和科技局职责: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受让的入驻企业是否符合全区产业发展导向,对其项目投入产出控制指标(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四)区住建局职责: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受让的入驻企业房屋是否满足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进行审查。(五)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受让的入驻企业房屋测绘报告进行审核并备案。(六)东坡生态环境局职责: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受让入驻企业的项目是否满足生态环境准入进行审查。(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责: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受让的入驻企业是否满足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及转移登记进行审查。四、工业标准厂房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工业标准厂房转移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交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四)不动产权属证书;(五)经各部门审核人同意分割及转让的手续;(六)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七)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八)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九)税费缴纳或者减免凭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五、其他事项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转让审核表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转让审核表权利申请人 土地坐落 出让时间 不动产权证书号 土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分割方案(可另附纸) 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意见:区经信和科技局审核意见:东坡生态环境局审核意见:区住建局审核意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