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招标采购公告(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5)



拍卖公告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1月17日10时至2024年11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www.rmfysszc.gov.cn)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159栋4层85号,产籍号:1-15-150-7041建筑面积50.63平方米房产一处。评估价:86071元,起拍价:60249.7
元,保证金:12000元,增价幅度:600元。
瑕疵:室内原房主物品未搬走,拍卖标的物水、电、物业费、采暖费等具体欠费情况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租赁以及实际使用情况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能否过户及限购情况请竞买人在竞拍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能否过户及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法院不承担过户保证。转让登记所有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 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拍卖标的物所有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自己的名义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注册报名,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5年11月25日4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账号:6232810580001978158,开户联行号:105223000017),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咨询电话:13604129997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二0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评估报告.docx

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名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虹桥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桂胜、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所涉及的位于铁东区二道街159栋4层85号的住宅房地产价值评估估价委托人: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注册号:**********)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25年10月9日致估价委托人函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受贵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操作程序,经过认真地查验了贵院提交的估价对象的相关资料,细致地进行了现场查看,分析考虑了影响房地产估价的诸多因素,遵循房地产估价原则,运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分析、测算,对李桂胜名下的位于铁东区二道街159栋4层85号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基本情况与估价结果报告如下:估价目的: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估价对象:名称:李桂胜名下的住宅房地产;坐落:铁东区二道街159栋4层85号;范围及规模:50.63平方米不动产。用途:住宅;权利人:李桂胜。价值时点:2025年7月30日。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估价结果:经过综合测算,确定该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25年7月30日满足各项假设限制条件下的市场价值为86,071.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捌万陆仟零柒拾壹元整。估价结果明细表序号坐落建筑面积㎡评估单价(元/㎡)评估价值(元)1铁东区二道街159栋4层85号50.631700.00 86,071.00特别提示:(1)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用途、使用人、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否则,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不承担责任;(2)评估结果仅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服务,不是评估对象处置可实现的成交价格,也不应当被视为对评估对象处置成交价格的保证;(3)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之日与价值时点不一致,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对应的评估对象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欠缴税费状况等与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时的相应状况不一致,发生明显变化的,评估结果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后才可使用;(4)在评估报告使用期限或者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未使用之前,如果评估对象状况或者房地产市场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评估结果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后才可使用;(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可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行业组织进行专业技术评审。(6)估价结果包含了房屋建筑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满足房屋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设备的价值。不包含估价对象室内可移动的或者拆装后不影响建筑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家具等动产的价值,不包含与估价对象有关的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估价结果不包含房屋办理产权证件及办理过户等产生的相关费用。本估价结果是满足本估价报告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价值,报告使用人应仔细阅读全文,本估价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本报告中部分内容而导致可能的损失,本评估机构不承担责任。特此函告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地址:************中国 辽宁电话:************二○二五年十月九日邮编:114001目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5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6一、估价假设条件6二、估价限制条件8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10一、估价委托人10二、估价机构10三、估价对象10四、估价目的12五、价值时点12六、价值类型12七、估价依据12八、估价原则14九、估价方法14十、估价结果15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6十二、实地查勘期16十三、估价作业日期16十四、估价报告使用期限16附件:1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郑重声明:1.我们在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与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及《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进行估价工作,撰写估价报告。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一、估价假设条件1.一般假设:估价师对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权属、面积、用途等资料进行了检查,假设委托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由于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因此假设估价对象房屋无安全隐患且无环境污染影响价格因素。估价对象为涉执不动产,人民法院未明确存在欠缴税金及相关费用,根据《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房学〔2021〕37号)第十五条规定,本次评估不考虑该因素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2未定事项假设:未定事项假设应说明对估价所必需的尚未明确或不够明确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事项所做的合理的、最可能的假定。本次估价无未定事项假设。3.背离事实假设:背离事实假设指应说明因估价目的的特殊需要、交易条件设定或约定,对估价对象状况所做的与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合理假定。估价对象为涉案不动产,可能会有被查封以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本次为涉执房地产司法评估,根据《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房学〔2021〕37号)第十三条规定,本次评估不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4.不相一致假设:不相一致假设指应说明在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规划用途等用途之间不一致,或不同权属证明上的权利人之间不一致,估价对象的名称或地址不一致等情况下,对估价所依据的用途或权利人、名称、地址等的合理假定。本次估价无不相一致假设。5.依据不足假设:依据不足假设指应说明在估价委托人无法提供估价所必需的反映估价对象的资料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了尽职调查仍然难以取得该资料的情况下,对缺少该资料及对相应的估价对象状况的合理假定。估价委托人提供了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由于估价人员没有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真伪的权利,估价人员不保证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本次评估是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与估价对象有关的法律文件、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合法、真实、有效为前提的,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应由估价委托人负责,如果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及相应责任,我公司及估价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6.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是指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且不具有排他性。本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是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时的公开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价格。二、估价限制条件1、估价报告使用期限: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报告使用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估价对象市场价值的重大期后事项或当地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2、价值类型限制:本报告书提供的房地产价值是估价对象满足本报告各项假设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3、估价报告用途限制:本报告书供估价委托人按报告确定的估价目的正常使用,且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不按估价目的使用或仅使用本报告部分内容而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所在估价机构无关。4、报告内容采用限制: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内容均不得向估价委托人及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及其任何部分内容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发表。本报告的附件是本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其他特殊使用提示:(1)本报告估价结果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估价特定目的及假设限制条件下的市场价值,不考虑假设估价对象房地产到市场变现时因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特殊实现方式和价格折扣而引致的价格变化,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估价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2)本次评估未考虑未知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变现时的处置费用、交易税费等因素的影响,委托人在利用本报告估价结果时,应予以充分的考虑及重视。(3)本报告估估价结果包含了房屋建筑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满足房屋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设备的价值。不包含估价对象室内可移动的或者拆装后不影响建筑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家具等动产的价值,不包含与估价对象有关的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估价结果不包含房屋办理产权证件及办理过户等产生的相关费用,提示估价委托人对此予以关注。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一、估价委托人估价委托人: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二、估价机构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备案等级:***备案证书编号:*************备案证书有效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业地址:*****************商业电话:**********三、估价对象估价对象为位于铁东区二道街159栋4层85号的房地产,基本情况如下:1.估价对象名称、范围及规模估价对象名称:李桂胜名下的住宅房地产;坐落:铁东区二道街159栋4层85号;范围及规模:50.63平方米不动产,包含了房屋建筑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满足房屋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设备的价值。不包含估价对象室内可移动的或者拆装后不影响建筑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家具等动产的价值,不包含与估价对象有关的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估价结果不包含房屋办理产权证件及办理过户等产生的相关费用。2.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估价对象位于铁东区二道街159栋4层85号。估价对象房屋朝向:东西朝向。估价对象所在宗地四至:东临中天鞋城服装城;南临住宅;西临铁东二道街;北临住宅。交通状况:附近有千山中路等主要干道,道路通达性较好,有11路、20路等公交站点,出入较便利。所在区域基础设施状况:基础配套设施已达到“七通”(即: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供热、供气)。生活服务设施:附近有华育外国语实验学校及银行网点等生活服务设施。环境状况:估价对象所在区域为铁东区,空气、噪音污染较少,整体环境状况较好。产业聚**:所在区域为住宅区。3.估价对象权益状况房屋所有权证号:鞍房权证铁东字第201603300002号。产籍号:1-15-150-7041。权利人:李桂胜。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屋坐落:铁东区二道街159栋4层85号。用途:住宅。4.估价对象实物状况建筑面积:50.63平方米。总层数:7层。估价对象所在层数为4层。设施设备:有上水、下水、电、暖等设施。装饰装修:估价对象无装修。四、估价目的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五、价值时点本报告的价值时点为2025年7月30日。根据本次评估的估价目的确定价值时点。六、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七、估价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日期2019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4.《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15号)。(二)有关估价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3.《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房学〔2021〕37号;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评协[2019]14号)。(三)估价委托人提供资料1.《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委托书》(2025)辽0303执650号;2.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四)本估价机构掌握和搜集的估价相关资料1.估价对象现场查看记录;2.估价对象附近及类似区域的询价记录。八、估价原则本估价报告在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下,结合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具体估价作业中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有: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替代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2.遵循合法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4.遵循替代原则,评估价值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应在合理范围内;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九、估价方法据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客观实际能够搜集的资料,采用比较法和收益法评估。1、采用比较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的规定:“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选用比较法”。本次评估估价对象周围住宅用房地产较多,区域内有较多的类似住宅房地产的交易案例。因此适宜采用比较法。(1)比较法概念: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2)比较法公式为: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调整系数×房地产状况调整系数2、采用收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4.1.2.2的规定:“估价对象或其同类房地产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选用收益法。”估价对象为住宅用房地产,可以出租,有潜在租金收益,因此可以采用收益法。(1)收益法概念:收益法是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利用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未来收益转换为价值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或价格的方法。(2)收益法公式:V=+V—收益价值(元或元/㎡)Ai—期间收益(元或元/㎡)Vt—期末转售收益(元或元/㎡)Yi—未来第i年的报酬率(%)Yt—期末报酬率(%)t—持有期(年)十、估价结果经过评估人员实地勘察、资料分析和价格测算与判断,并结合鞍山市房地产市场行情,确定该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价值时点2025年7月30日满足各项假设限制条件下的市场价值为86,071.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捌万陆仟零柒拾壹元整。估价结果明细表序号坐落建筑面积㎡评估单价(元/㎡)评估价值(元)1铁东区二道街159栋4层85号50.631700.00 86,071.00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注册号签名签名日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十二、实地查勘期202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0日十三、估价作业期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10月9日十四、估价报告使用期限本评估结果自报告提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8日。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2、************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复印件;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委托书》(2025)辽0303执650号;5、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6、估价对象照片;7、估价对象位置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鞍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