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表招标采购公告(2025)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1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山市赛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家用扇塑料底座550万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不带公章版)
中(凤)环建表[2025]0068号
2025-10-17
中山市赛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山东凤镇永益村永顺一路 89 号 A 栋厂房二层、一层之一、厂房1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镇政府3楼303室生态环境保护局,邮编:528425联系电话:22630633传真:88771168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山市赛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家用扇塑料底座550万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凤)环建表(2025)0068号中山市赛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2509-442000-07-01-811625):报来的《中山市赛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家用扇塑料底座550万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评估意见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同意《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永顺一路89号A栋厂房二层、一层之一、厂房1,厂房选址中心位于东经113°1622.190”,北纬22°4046.420”)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二、中山市赛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家用扇塑料底座550万个新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用地面积为23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家用扇塑料底座的生产。主要产品及年产量为:家用扇塑料底座550万个。禁止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所列的属限制类或淘汰类的生产设备及工艺,禁止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所列的属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品。三、根据《报告表》所列情况,该项目营运期产生浸洗清洗废水30.24吨/年,生活污水0.9吨/日(270吨/年)。浸洗清洗废水(30.24吨/年)委托具有相应废水处理能力的单位转移处理;喷淋清洗废水(1728吨/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前喷淋及后喷淋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水泥砂浆搅拌工序,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若不能确保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则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的较严者;在确保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前提下,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废水的处理处置须符合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控制要求。四、根据《报告表》所列情况,该项目营运期排放烘料工序废气(控制项目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吹塑工序废气(控制项目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车辆汽车尾气及动力扬尘、投料、搅拌工序废气(控制项目为颗粒物),卸料、出料及堆放废气(控制项目为颗粒物),水泥储存废气(控制项目为颗粒物)。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所列,废气无组织排放须从严控制,可以实现有效收集有组织排放的废气须以有组织方式排放。烘料工序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吹塑工序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汽车尾气及动力扬尘、投料、搅拌工序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卸料、出料及堆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水泥储存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须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工业有机废气吸附法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指导意见》要求。五、该项目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六、根据《报告表》所列情况,该项目营运期产生废机油包装物、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废包装桶(外墙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对固体废物的管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其中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七、该项目必须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放污染物。营运期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不得大于3.332吨/年。八、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九、若《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该项目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十、本批复作出后,新颁布实施或新修订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该项目的,则该项目应在适用范围内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十一、该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项目应按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上述规定属违法行为,建设单位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1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