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招标采购公告(20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5年10月20日我局受理2个项目环评报告表。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20日-10月24日(5个工作日)。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
电 话:0830-3196075。
传 真:0830-3114509。
通讯地址:泸州市春华路二段66号(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646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环评文件脱密全本
受理日期

1
泸州泸县永利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
泸州市泸县、龙马潭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
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
泸州泸县永利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
2025年10月20日

2
泸州古蔺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
泸州市古蔺县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
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
泸州古蔺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
2025年10月20日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公开。
泸州古蔺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pdf
泸州泸县永利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项目名称:泸州古蔺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建设单位(盖章):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编制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公示本)2025年10月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内容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七、结论附件附件1委托书附件2古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泸州古蔺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附件3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项目路径的复函附件4古蔺生态环境局关于项目路径的复函附件5黄草坪110kV变电站现有不动产权证附件6黄草坪110kV变电站既有环评验收手续附件7弃土协议附件8变电站类比监测报告(徐家桥110kV变电站)附件9双回单挂段噪声类比监测报告(110kV驾金线)附件10单回三角段噪声类比监测报告(110kV邓寿线)附件11现状监测报告附图附图1地理位置图附图2线路路径图附图3黄草坪变电站外环境关系及监测布点图附图4-1线路外环境关系及监测布点图附图4-2敏感目标与变电站线路位置关系图附图5黄草坪变电站总平面布置图附图6项目与区域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附图7项目与区域生态红线位置关系图附图8项目与四川省主体功能区划位置关系图附图9项目与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位置关系图附图10杆塔一览图附图11基础一览图附图12区域土地利用图附图13区域植被分布图附图14项目生态保护措施图附图15典型生态措施设计图附图16项目与古蔺县声环境功能区划位置关系图附图17线路平断面图附图18既有事故油池结构图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泸州古蔺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503-510525-04-01-73689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1)黄草坪110kV变电站扩建工程: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彰德街道联合村既有黄草坪110kV变电站内;(2)永乐220kV变电站二次完善工程: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彰德街道飞龙村拟建永乐220kV变电站内;(3)新建永乐~黄草坪110kV线路工程: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境内。地理坐标(1)黄草坪110kV变电站扩建工程:经度***,纬度***;(2)永乐220kV变电站二次完善工程:经度***,纬度***;(3)新建永乐~黄草坪110kV线路工程:起点(***)、终点(***)。建设项目行业类别161输变电工程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用地面积:1.48hm2(永久0.24hm2+临时1.24hm2)长度:8.5km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古蔺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古发改行审〔2025〕39号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比(%)***施工工期1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HJ24-2020)“B2.1”设置专题评价。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1-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序号专题名称设置情况1电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应设置,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HJ24-2020)要求,设置电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内容。2生态专题评价不设置,本项目不涉及生态敏感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因此,本项目设置《泸州古蔺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电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1、项目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符合性本项目为电网改造及建设工程,属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项目“第四条电力,第2款电网改造与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5年3月27日,古蔺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泸州古蔺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古发改行审〔2025〕39号)同意本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2、项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函〔2024〕40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泸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25号),本次对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关系进行分析,并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四个维度分析项目建设与泸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符合性。其他符合性分析(1)项目建设与环境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①项目建设地所属环境管控单元本项目建设地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境内,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函〔2024〕40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泸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25号)及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分析系统”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本项目变电站及线路路径涉及的管控单元包括古蔺县城镇空间、古蔺县一般管控单元、石漠化敏感区。表1-2项目涉及管控单元情况表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所属(州)所属区准入清单类型管控类型查询位置ZH51052520001古蔺县城镇空间泸州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城镇重点管控单元黄草坪变电站站址处ZH51052530001古蔺县一般管控单元泸州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线路路径ZH51052510002石漠化敏感区泸州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线路路径***图1-1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截图(黄草坪变电站站址处)***图1-2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截图(线路路径)***图1-3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截图(线路路径)图1-4项目与泸州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位置关系图②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泸州市江阳区等7个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139号)批复了“古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成果。本项目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境内,经核实,本项目不涉及“泸州市古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③项目建设与生态空间、自然保护地符合性分析生态空间一般包含国家公园和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泸州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资区自贡市内江沿滩区自重庆南溪区市宾市丘州省市本项目新建线路路径.本项目扩建黄草坪变电站云南2N03.757.51522.530km1:750,000图例省府地市区县省级界地市界区县界高速及国道铁路水域优先保护单元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工业重点管控单元要素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审图号:川S【2024】00044号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九大类法定自然保护地。本项目黄草坪110kV变电站扩建工程、永乐220kV变电站二次完善工程及新建永乐~黄草坪110kV线路工程均不涉及上述九大类法定自然保护地。(2)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分析系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本项目变电站及线路路径涉及的管控单元包括古蔺县城镇空间、古蔺县一般管控单元、石漠化敏感区,项目与泸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其他符合性分析表1-3项目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具体要求项目对应情况介绍符合性分析类别对应管控要求环境综合管控单元城镇重点管控单元、ZH51052520001、古蔺县城镇空间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内原则上禁止新建工业企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纳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严格管控沿江沿河工程建设废弃渣土场的设置,禁止违法占用河道。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严格船舶拆解管理,规范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新建工业企业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涉及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不涉及建设码头项目、过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涉及倾倒垃圾、渣土,不涉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不涉及违法占用河道;不涉及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不涉及船舶拆解行业;不涉及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符合限制开发现有工业企业技改、扩建,污染物排放实行区域等量或倍量替代。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符合建设活动的要求严格控制在城镇空间范围内新布局工业园区,新布局工业园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业园区设置要求,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管控岸线: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严控在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现有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环境风险水平只降不增,引导企业适时搬迁进入对口园区。现有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布局工业园区,不涉及非法采砂,不涉及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加快现有高污染或高风险产品生产化学品企业“退城入园”进度,逐步退出环境敏感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管控岸线: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化工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鼓励企业搬入合规园区。加强沿江突出问题整治。清理整顿非法采砂、非法码头,全面清除不合规码头。对在长江、沱江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原有存量居民小区(点),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移民;在设计洪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且无城市排污管网系统覆盖的,按照“缩减存量、只减不增”原则,通过整合棚户区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政策,引导有序退出。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现有高污染或高风险产品生产化学品企业,不涉及新增化工园区,不涉及非法采砂、非法码头,不涉及生态移民。符合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管控岸线:加强滨水岸线管控,以生态保护为主基调,加快推进生态修复工作进程。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管控岸线。符合污染允许排放量要求(1)以PM2.5底线目标为约束,泸州市2025年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为二氧化硫9822吨/年、氮氧化物16579吨/年、一次细颗粒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符合物排放管控物976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1083吨/年;2035年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为二氧化硫8957吨/年、氮氧化物15618吨/年、一次细颗粒物888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9181吨/年。(2)为保证2025、2035年区域地表水断面达标,城镇重点管控单元2025年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27034.42吨/年、氨氮2598.29吨/年、总磷366.32吨/年;2035年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29530.87吨/年、氨氮2810.31吨/年、总磷395.93吨/年。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集中专项行动的通知》、《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求,进行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污入河整治。从事机动车修理、印刷、服装干洗、研发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综合治理。推广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喷涂和补漆工序须在密闭喷漆室内进行,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漆作业;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餐饮服务业油烟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全面落实各类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重点、重大项目工地实现视频监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有序开展城市生活源VOCs污染防治;全面推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涉VOCs工序环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进加油站按照《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安装油气处理装置。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本项目输变电工程,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不涉及机动车修理、印刷、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不涉及使用涂料、喷涂和补漆工序,不涉及使用油墨,不涉及餐饮业油烟排放;不涉及。建筑装饰行业,不涉及涂料和胶粘剂使用;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符合机场、铁路货场、重点地区港口等领域应用,地级以上城市清洁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使用率显著提升,设区的市城市公交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完成目标的,新建排放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上一年度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新增相关污染物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涉及沱江流域的污水处理厂尾水必须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到2023年底,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所有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及建制镇污水支线管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管控要求: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100%”。2025年年底前,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不低于95%。到2025年,全市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建设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在市区主要施工工地出口、起重机、料堆等位置安装监控监测设施,实现精细化管理。建材行业原料破碎、生产、运输、装卸等各环节严格落实抑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水性胶粘剂替代比例达到100%,工程机械制造行业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替代比例达到30%以上,钢结构制造行业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比例达到50%以上,包装印刷企业低VOCs含量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不新增水污染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涉及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不涉及挥发性涂料使用;项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项目不涉及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不涉及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装修作业。符合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22年,攀枝花、泸州、绵阳、遂宁市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级城市、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显著提高。加快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厨余垃圾处置中心,力争2022年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全覆盖。到2023年底,力争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60%以上,地级以上城市具备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能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城市和7个区域中心城市基本建成分类处理系统;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5%以上,乡镇及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化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力争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2%、县级城市达85%。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合理确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落实隔声减噪措施。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不得在午、夜间进行产噪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要求严格落实《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不涉及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符合其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现有涉及铅、汞、镉、铬、砷五类重金属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必须符合重金属总量控制要求,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限时整治或搬迁。用地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工业企业退出用地,须经评估、修复满足相应用地功能后,方可改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五类重金属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不涉及工业企业退出用地,不涉及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符合变用途。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泸州市2030年用水控制总量为15.1亿m3。设市城市和县城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15%。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项目用水主要为人员生活用水,用水量较小。符合地下水开采要求泸州市2030年地下水开采控制量为0.74亿m3以内。本项目不涉及地下水开采。符合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5年,泸州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600万吨以内,同时符合“双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项目能源消费量较低,符合“双控”要求。符合禁燃区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燃气锅炉一律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严格按照泸州市及各区县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方案执行。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燃煤锅炉使用。符合单元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同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同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同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同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新增源排同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符合放标准限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要求同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环境风险防控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同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同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能源利用效率要求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能源利用上限控制性指标。其他同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能源利用上限,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ZH51052530001、古蔺县一般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ZH51052530001、古蔺县一般管控单元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纳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严格管控沿江沿河工程建设废弃渣土场的设置,禁止违法占用河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全部耕地按限制开发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全部基本农田按禁止开发的要求进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矿产;禁止土法采、选、冶严重污染环境的矿产资源。畜禽养殖严格按照泸州市各区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执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船舶拆解管理,规范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不涉及建设码头项目、过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涉及倾倒垃圾、渣土,不涉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不涉及违法占用河道;不涉及基本农田;不涉及开采矿产,不涉及畜禽养殖场(小区),不涉及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不涉及建设码头项目、过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涉及倾倒垃圾、渣土,不涉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不涉及违法占用河道;不涉及基本农田;不涉及开采矿产,不涉及畜禽养殖场(小区),不涉及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符合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严控在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2)提升高耗能项目能耗准入标准,能耗、物耗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大气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强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依法予以关闭淘汰,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对长江及重要支流沿线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加快推进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开展差别化环境管理,对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提出最严格管控要求,倒逼竞争乏力的产能退出。支持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等废气排放量大的产业向有刚性需求、具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布局。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不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等产能;不涉及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不属于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等废气排放企业;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不涉及化肥使用;本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非法采砂,不新增水泥产能。符合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1)稳步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要求。(2)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批。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按照相关要求严控水泥新增产能。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化工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鼓励企业搬入合规园区。对在长江、沱江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原有存量居民小区(点),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移民;在设计洪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且无城市排污管网系统覆盖的,按照“缩减存量、只减不增”原则,通过整合棚户区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政策,引导有序退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延伸至陆域200米范围内基本消除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面取缔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白酒企业,限期整治达标。引导以白酒为主导的食品加工业向园区集中。严格按照《赤水河流域(四川)小水电清理整改方案》落实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加强生态流量监管,完善生态调度方案和生态补偿机制。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现有违法违规化工企业,不涉及生态移民,不涉及畜禽养殖场,不属于白酒企业,不涉及小水电清理整顿。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废水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火电、水泥等行业按相关要求推进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砖瓦行业实施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单元内的水、大气重点管控区执行各要素重点管控区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不涉及火电、水泥等行业,不涉及砖瓦行业。符合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完成目标的,新建排放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上一年度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新增相关污染物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新建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地区新增VOCs排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洒水降尘等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要求放的建设项目,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达标地区实行等量替代。单元内的水、大气重点管控区执行各要素重点管控区要求。到2023年底,所有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比重达到68%以上,规模以上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100%。到2035年,畜禽粪污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屠宰项目必须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或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提高农业资源、投入品利用效率和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2025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白酒行业参考执行更新后的四川省白酒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指标要求。到2022年,攀枝花、泸州、绵阳、遂宁市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级城市、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显著提高。加快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厨余垃圾处置中心,力争2022年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力争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2%、县级城市达85%。页岩气开采过程中钻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应优先进行回用,平台钻井废水回用率、平台或区域压裂返排液回用率均应达到85%以上。页岩气开采过程中钻井作业应全程采用岩屑不落地工艺对钻井岩屑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水基岩屑液相回收重复利用、固相资源化综合利用,油基岩屑油相回收重复利用、固相资源化综合利用或送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严格落实《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措施减少扬尘排放,不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项目不涉及VOCs排放,不新增VOCs排放量;不涉及畜禽养殖场及屠宰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化肥农药使用;项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项目不涉及城市污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不涉及页岩气开采。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不涉及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符合其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工业企业退出用地,须经评估、修复满足相应用地功能后,方可改变用途。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定期对单元内尾矿库进行风险巡查,建立监测系统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完善各尾矿库渗滤液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杜绝事故排放;尾矿库闭矿后因地制宜进行植被恢复和综合利用。规范排土场、渣场等整治。单元内的土壤优先保护区执行土壤优先保护分区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工业企业退出用地,项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涉及农药使用,不涉及尾矿库,不涉及排土场、渣场等。符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泸州市2030年用水控制总量为15.1亿m3。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项目用水主要为人员生活用水,用水量较小。符合地下水开采要求泸州市2030年地下水开采控制量为0.74亿m3以内。本项目不涉及地下水开采。符合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进一步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到2025年,四川将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在秋收和夏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强化川南地区区域联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秸秆综合利用,不涉及秸秆焚烧。符合动。禁燃区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燃煤锅炉使用,不涉及生物质锅炉使用。符合单元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煤炭等资源的无序开发、过度开采,加强违法违规煤矿清理。其他同泸州市一般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煤炭开采。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现有水泥企业限制发展,污染物只降不增其他同泸州市一般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现有水泥企业。符合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原则上限制发展,技改、扩建污染物排放实行区域等量或倍量替代,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环保监管;钢铁、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原则上限制发展,要求污染物排放只降不增;不具备合法手续,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环境风险不可控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提升,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属地政府应按相关要求责令关停并退出。其他要求同泸州市一般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涉及钢铁、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符合污染物排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同泸州市一般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放管控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要求对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控制工业、生活污染源,减少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车、油、路、管”综合整治;加快老旧车辆的淘汰和不达标车辆的整治。加强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实施密闭运输,强化城乡结合部环境监管。页岩气开采过程中钻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应优先进行回用,平台钻井废水回用率、平台或区域压裂返排液回用率均应达到85%以上。页岩气开采过程中钻井作业应全程采用岩屑不落地工艺对钻井岩屑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水基岩屑液相回收重复利用、固相资源化综合利用,油基岩屑油相回收重复利用、固相资源化综合利用或按危废处置。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引导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范发展;加强矿山采选废水的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选矿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采矿废水应尽量回用。其他同泸州市一般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页岩气开采,不涉及矿山开采。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其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严格执行闭矿后环保措施,进行矿区废弃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区域恢复治理。其他同泸州市一般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矿山闭矿后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治理。符合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ZH51052510002、石漠化敏感区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ZH51052510002、石漠化敏感区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中规定的十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自然保护区: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方案,予以妥善安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上述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风景名胜区: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禁止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或者输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设施,或者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生态、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生活区以及其他影响观瞻或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在重要景点上,除必需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兴建其他工程设施。禁止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湿地自然公园: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擅自排放污水。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河(湖)造田、造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四川省境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渔。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垂钓、挖砂采石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森林自然公园:1、禁止擅自在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2、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3、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4、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1)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2)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生态功能重要区、极重要区:禁止对野生动植物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平衡。加强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生态环境敏感区: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道路建设等。严格限制大规模人工造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过度放牧。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发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过度放牧。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发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生态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自然遗产: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优先保护岸线: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严格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纳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为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的岸线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保护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保留区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岸线禁止新建和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严格管控沿江沿河工程建设废弃渣土场的设置,禁止违法占用河道。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选址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自然公园、生态功能重要区、极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生态公益林、优先保护岸线。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自然公园、生态功能重要区、极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生态公益林、优先保护岸线。符合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自然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湿地公园:(1)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4)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5)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①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②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③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基本农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功能重要区、极重要区、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生态公益林、优先保护岸线。项目涉及的生态环境敏感区为石漠化区域,项目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植被恢复,不会对石漠化区域造成明显影响。符合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生态功能重要区、极重要区: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生态环境敏感区:石漠化区域严格按照《喀斯特石漠化地区植被恢复技术规程》相关要求进行保护、治理。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加强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力度。防止湿地退化、草地退化、沙化。保护林草植被,防止自然和旅游资源开发以及畜牧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不利影响。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优先保护岸线:按照相关规划在岸线保护区内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在岸线保留区内因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设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取水、航道整治、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对于其他具有生态环境正效益,可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建设活动,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后可以施行。控制利用区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遵循省(市)颁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条例(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后,可建设对水源地无污染的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要湿地经环评专题充分论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后,方可开发建设。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后,方可开发建设。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严控在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已有矿业权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域重叠的,要按相关要求主动退出或避让。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化工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鼓励企业搬入合规园区。加强沿江突出问题整治。清理整顿非法采砂、非法码头,全面清除不合规码头。对现有不符合要求和规划、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退出。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不涉及新增化工园区,不涉及现有化工企业,不涉及非法采砂、非法码头。符合污染物排放管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到2025年,船舶污油水回收处理率达到70%以上;到2035年,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率达到100%。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符合控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页岩气开采过程中钻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应优先进行回用,平台钻井废水回用率、平台或区域压裂返排液回用率均应达到85%以上。页岩气开采过程中钻井作业应全程采用岩屑不落地工艺对钻井岩屑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水基岩屑液相回收重复利用、固相资源化综合利用,油基岩屑油相回收重复利用、固相资源化综合利用或送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页岩气开采。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要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严格船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落实《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运输船舶要符合适航适装条件,利用先进技术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定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整治,对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点等设施进行重点排查。严格落实《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符合单元级清单管控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同泸州市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同泸州市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同泸州市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同泸州市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泸州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新增源等量或倍量替代新增源排放标准限值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要求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环境风险防控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管控要求安全利用类农用地管控要求污染地块管控要求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其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3、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根据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川府发〔2024〕8号,本项目位于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图1-5),不涉及国家级重点生态区和省级重点生态区。农产品主产区根据水土匹配关系,将位于川东北山地、盆地西缘、攀西山地和川西高原区域的部分县(市、区)确定为农牧业生产协同区,推动有条件的其他主体功能区协调承载部分农牧生产功能,增强全省多元化农产品供给能力。本项目为输变电项目,项目建设有利于完善项目区域配套基础设施,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本项目黄草坪110kV变电站扩建工程位于既有黄草坪110kV变电站内,不新增占地;永乐220kV变电站二次完善工程位于拟建永乐220kV变电站内,不新增占地;新建线路工程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境内,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世界自然遗产等生态敏感区。本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工程,线路采用杆塔架空型式走线,占地面积小,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施工期间禁止施工废污水及固体废物随意排放,通过加强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工作,防止施工设备漏油对土壤造成污染。施工期采取施工废污水处理措施,变电站运行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线路运行期不产生废污水,不影响区域整体功能区划。图1-5项目与主体功能区划的位置关系图4、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N本项目位置图例国州产广N十P=、理计a,主活立月者人民成编用省自资市根据《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图》,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1-5-2古叙矿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其生态保护与发展方向为:保护森林植被;巩固长江上游防护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成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保护耕地。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喀斯特地貌区石漠化。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和农林产品深加工业发展沼气等清洁能源。发展旅游业。发挥煤炭资源优势,加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发展煤电、煤化联营生产基地,建设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规范和严格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饮用水安全。本项目施工期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废污水处理措施、固体废物收集措施,施工范围不涉及水域。变电站运行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线路运行期不产生废污水,对地表水环境无影响;本项目变电站和线路占用耕地面积小,不涉及基本农田,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复耕,能恢复区域生态环境,不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项目建设与区域生态功能是相符的。图1-6项目与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的位置关系图5、与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根据《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川府发〔2022〕2号),“十四五”期间要求推动能源利用方式绿色转型: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加快11-2半中车业生击功区2-1IV2.3IV1-1I藏中老林室合生态正区12-1盐北丘农样业与土生区12-2美江本生态功区114江中下农业生商功保IV2-21111-11W21111-113-1江中下表业生心II2-2北山地林-针交生态正区IN14车中行行复合生市国13-3大巴水源养与土保生本区m2-3141山家业土墙特全态场区1111-212-122113-3m1-3南山业热卡满气快生区15-2吉产专与生务性保护生态动国m3-2m1-31诊山南重高山接林生区活生功建区12源业与土生区113-1川南山叶主高重区本项目位置1-2-海产业农环业与土生功区71山大生多件保护与水清养生市功区13-3a业与土生功区12-4安宁成标色衣业与土持生态动区全沙江下游干热谷新-13-1全涉江下资开与土持生功区高山亚热-温-重生区11-11门山地叶中态区图例1-2萧山生物标件保11业与生四川省界2山山云净杉区县界1九肉自景与生7-2重江上源水生态区界大当山-沙香生态亚区界-2雅江中13-1贡山川H3-1I生态区B-4全涉江上业I生态区北高原江源V1-1业生保护水清养生功区生态区长江高市章包生态亚区050100200千米V22色达本业与水本志功区V2-1同-表业与水生区Ⅳ生态区2-3名业与生物多性保护-水推进天然气管网、电网等设施建设,有力保障“煤改气”、“煤改电”等替代工程。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有利于满足区域用电负荷需求,改善区域电网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6、与《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符合性分析根据《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项目选址选线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表1-4与《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符合性分析《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符合性5.2输变电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确实因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输电线路,应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对线路方案进行唯一性论证,并采取无害化方式通过。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选线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符合5.3变电工程在选址时应按终期规模综合考虑进出线走廊规划,避免进出线进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项目变电站扩建在既有变电站内进行,不涉及变电站重新选址。本项目进出线走廊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5.4户外变电工程及规划架空进出线选址选线时,应关注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采取综合措施,减少电磁和声环境影响。本项目变电站扩建在既有变电站内进行,不涉及变电站重新选址。本项目进出线走廊规避了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符合5.5同一走廊内的多回输电线路,宜采取同塔多回架设、并行架设等形式,减少新开辟走廊,优化线路走廊间距,降低环境影响。本项目线路为单回输电线路,通过优化线路走廊,降低环境影响。符合5.6原则上避免在0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变电工程。本项目不涉及0类声环境功能区。符合5.7变电工程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减少土地占用、植被砍伐和弃土弃渣等,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本项目变电站扩建在既有变电站内进行,不涉及变电站重新选址,既有变电站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符合(川(2022)古蔺县不动产权第0000272号),施工活动均在既有变电站内进行,不会对站外生态环境造成影响。5.8输电线路宜避让集中林区,以减少林木砍伐,保护生态环境。本项目线路路径已避让集中林区。符合5.9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输电线路,应按照HJ19的要求开展生态现状调查,避让保护对象的集中分布区。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项目线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不涉及综上所述,本项目满足《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7、项目与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的符合性分析(1)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号)的要求,本项目与其具体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5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符合性1.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编制空间规划应先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确定空间、总量、准入等管控要求。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或实施。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项目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境内,不涉及过长江通道。符合2.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严控下游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向上游转移。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石油化工和煤化项目。符合(2)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符合性分析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的要求,本项目与其具体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6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符合性分析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符合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项目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境内,不涉及过长江通道。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线路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境内,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内,变电站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掏,不会对水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7.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化工项目和高污染项目。符合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符合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符合表1-7本项目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管控要求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符合性第五条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泸州一宜宾一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重庆港总体规划(2035年)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市级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港口及码头项目。/第六条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2020-2035年)》的过长江通道项目(含桥梁、隧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过长江通道线位调整的除外。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过长江通道项目。/第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控。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第八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风景名胜区。符合第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符合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等活动。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不涉及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符合第十二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湖造地或挖沙采石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符合第十三条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符合第十四条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符合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第十五条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符合第十八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符合第十九条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建设。符合第二十条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选址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项目选线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第二十三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属于第一类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符合第二十四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符合第二十六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符合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试行,2022年版)》管控要求。8、项目城镇规划符合性本项目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为既有变电站,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彰德街道联合村,本次在变电站内扩建,不新征地,对当地规划无影响。本项目线路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境内,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对本项目线路路径方案进行了确认,符合区域城镇发展规划。本项目与主管部门复函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8本项目与主管部门复函符合性分析主管部门意见执行情况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经核,原则同意此推荐方案。2、经核,提供的拟用地红线未占用我县内现有矿业权。本项目线路不占用矿业权。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原则同意推荐线路。/二、建设内容地理位置(1)黄草坪110kV变电站扩建工程: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彰德街道联合村既有黄草坪110kV变电站内;(2)永乐220kV变电站二次完善工程: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彰德街道飞龙村拟建永乐220kV变电站内;(3)新建永乐~黄草坪110kV线路工程: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境内。本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1。项目组成及规模2.2.1项目建设必要性110kV黄草坪变电站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主要为35kV箭竹、香楠提供电源,并以10kV出线为古蔺县工业集中发展区供电。目前该站主变容量63MVA,电压比为110/35/10kV,110kV主接线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属于中间变电站,现有110kV进出线3回,电源来自220kV震东站,并通过110kV黄草坪-走马线路与110kV走马站形成联络。该站2023年最大下网为4.9万kW,最大负载率为78%,近5年最大负荷年均增长率为10.2%。该片区计划新增古蔺县人民医院、泸州市嘉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恒蔺兰置业有限公司等大用户,新投运的大用户容量达到9.3万kVA,新增负荷约4.88万kW,预计2023-2030年年均负荷增长率为7.4%,预计到2027年黄草坪供区负荷增长为10.6万kW。如不考虑主变增容,将无法满足主变N-1和运行容载比要求,无法满足负荷发展和用电保障。黄草坪110kV变电站现有变电规模不满足古蔺县负荷发展需求。将黄草坪主变增容为2×6.3万kVA后,即使考虑主变N-1故障,剩余主变仍可在短时间内供电负荷,大大提高了供电稳定性,黄草坪主变增容可满足黄草坪供区负荷发展需求。考虑到纳东双回断面目前供电压力较大,新建永乐-黄草坪线路,可将黄草坪负荷转移至永乐进行供电,减轻纳东双回断面供电压力,提高古蔺县城区域供电可靠性。因此,结合泸州电网发展规划,110kV黄草坪变电站扩建工程是必要的。本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如下图。项目组成及规模2×JL/G1A-240,8.9km800mm2电缆,0.1km图2-1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示意图2.2.2项目组成及规模根据古蔺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泸州古蔺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古发改行审〔2025〕39号)及工程设计资料,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①黄草坪110kV变电站扩建工程;②永乐220kV变电站二次完善工程;③新建永乐~黄草坪110kV线路工程。本项目项目组成见下表。表2-1项目组成表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施工期营运期黄草坪110kV变电站扩建工程主体工程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为既有变电站,本次主变扩建在既有变电站围墙内进行,不新增占地。变电站采用户外布置,即主变采用户外布置、110kV配电装置采用AIS户外布置,35kV配电装置采用AIS户外布置,10kV配电装置采用中置式高压开关柜户内布置。施工噪声施工扬尘废污水固体废物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项目建成规模已环评规模本次扩建规模扩建后规模主变1×63MVA2×63MVA1×63MVA2×63MVA110kV出线3回4回1回4回依托工程进站道路(依托);2m3化粪池(依托);控制室(依托);10kV配电室(依托);给水系统(依托);排水系统(依托);消防设施(依托)无固体废物环保工程5m3事故油坑(新建)、25m3事故油池(新建)生活污水事故油永乐220kV变电站二次完善工程主体工程永乐220kV变电站二次完善工程:本次在拟建永乐220kV变电站110kV二次设备预制仓内安装1套110kV线路光纤电流差动保护测控集成装置,集中组屏1面,不涉及土建施工。永乐220kV变电站为拟建变电站,采用户外布置,即主变采用户外布置、220kV、110kV配电装置均采用GIS户外布置,采用架空出线。本次二次完善工程对拟建变电站二次设备进行完善,完善后不新增电磁环境影响源及噪声源,产生的电磁环境影响和声环境影响均无变化,本次不再评价。输电线路主体工程线路总长度约8.5km,起于拟建永乐220kV变电站,止于已建黄草坪110kV变电站,包括架空段和电缆段。其中架空段起于拟建永乐220kV变电站6Y间隔,止于黄草坪110kV变电站西侧电缆终端塔,长度约8.3km;电缆段起于拟建单回终端塔,止于黄草坪110kV站4Y构架外单回电缆终端塔,长度约0.2km。①架空段:起于拟建永乐220kV变电站6Y间隔,止于黄草坪110kV变电站西侧电缆终端塔,路径长约8.3km。架空段线路包括双回单挂段及单回三角段,其中双回单挂段位于永乐220kV变电站出线侧(仅1基双回路终端塔),长约1×0.08km,采用双回塔单边挂线(本线路挂一侧,另一侧预留);其余为单回三角段,长约8.22km,采用单回三角排列。架空段全线导线型号均为2×JL3/G1A-240/30钢芯高导电率铝绞线,导线采用双分裂,分裂间距为400mm,输送电流为552A,共新建杆塔30基(其中双回塔1基,单回塔29基),永久占地面积约0.24hm2。②电缆段:起于黄草坪变电站西侧拟建单回终端塔,止于黄草坪110kV站4Y构架外单回电缆终端塔,长度约0.2km。新建1.3m×1.0m电缆沟0.2km,电缆采用YJLW03-64/110-1×800mm2型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皱纹铝套聚乙烯外护套电力电缆,输送电流为552A。施工噪声施工扬尘废污水固体废物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辅助工程完善配套光缆通信工程:与线路同塔架设1根OPGW-48B1-90复合光缆和1根JLB20A-80铝包钢绞线(电缆段采用1根GYFTZY-48B1非金属阻燃光缆),长度约8.5km。公用工程无办公无及生活设施仓储或其他塔基施工临时场地:塔基施工场地布置在新建塔基附近,线路塔基数量为30个,塔基施工临时占地面积约0.15hm2。施工临时道路:线路新建施工道路长度约1.5km,宽约3m,总占地面积共约0.45hm2。人抬便道:线路需修整简易人抬便道长度约3.0km,宽约1m,占地约0.3hm2;牵张场:线路设置牵张场4处,每处约400m2,占地面积约0.16hm2。跨越施工场:线路设置跨越施工场2个,每个约400m2,占地面积约0.08hm2。电缆施工临时场地:新建线路电缆段两端各设置电缆敷设设备场1个,每个约500m2,总占地面积约0.1hm2。/2.2.3评价内容及规模(1)既有变电站本项目涉及的黄草坪110kV变电站及永乐220kV变电站前期规模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见下表。表2-2本项目涉及的变电站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变电站名称已环评规模环评批复文号已验收规模验收批复文号本次是否评价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2×63MVA、110kV出线4回古环行发〔2015〕16号主变容量1×63MVA、110kV出线2回编号:2021--004黄草坪110kV变电站于2015年取得环评批复,原环评时间超过五年,故本次按扩建后规模进行评价。永乐220kV变电站主变容量3×240MVA///变电站本次二次完善工程新增110kV线路保护装置一套,该变电站正在开展环评手续,本次二次完善变电站的总平面布置、配电装置型式及建设规模均不发生变化,不改变变电站的电磁、噪声等环境影响,本次不再进行评价。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为既有变电站,原名“古蔺县城西110kV变电站”,位于泸州市古蔺县彰德街道联合村。变电站现有规模为主变1×63MVA、110kV出线3回。黄草坪110kV变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包含在《古蔺县城西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评价规模为:主变容量2×63MVA;110kV出线4回。古蔺县生态环境局(原古蔺县环境保护局)以“古环行发〔2015〕16号”对其进行了批复;2021年1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组织了“古蔺县城西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规模为主变容量1×63MVA;110kV出线2回。黄草坪110kV变电站于2015年取得环评批复,原环评时间超过五年,故本次按扩建后规模进行评价,即主变容量2×63MVA;110kV出线终期4回。永乐220kV变电站为拟建变电站,目前正在开展环评手续。变电站本次二次完善工程新增110kV线路保护装置一套,本次二次完善变电站的总平面布置、配电装置型式及建设规模均不发生变化,不改变变电站的电磁、噪声等环境影响,本次不再进行评价。(2)输电线路表2-3本项目线路评价内容及规模线路导线排列方式评价范围内居民分布情况设计输送电流最不利塔型/导线型号本次评价规模线路电缆单回埋地电缆电缆管廊两侧边缘外5m范围内无敏感目标分布552A/按单回埋地电缆进行评价双回单挂双回塔单边挂线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m范围内无敏感目标分布110-EC31S-DJC/2×JL3/G1A-240/30按双回塔单边挂线、导线双分裂、导线对地高度按平断面图设计最低高度19m进行评价。单回三角单回三角排列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m范围内有敏感目标分布110-EC31D-DJ/2×JL3/G1A-240/30按单回三角排列、导线双分裂、导线对地高度按平断面图设计最低高度16m进行评价。配套的光缆通信工程与架空线路同塔架设或与电缆共沟敷设,不涉及土建施工,施工量小,按相关规程要求实施后,运行期产生的环境影响较小,故本次不对其进行评价。综上,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及规模如下:(1)黄草坪110kV变电站:按扩建后规模进行评价,即:主变容量2×63MVA、110kV出线4回。(2)输电线路:包括电缆段和架空段,电缆段按单回埋地电缆进行评价;架空段中双回单挂段按双回塔单边挂线、导线双分裂、导线对地高度按平断面图设计最低高度19m进行评价;架空段中单回三角段按单回三角排列、导线双分裂、导线对地高度按平断面图设计最低高度16m进行评价。2.2.4主要设备选型本项目主要设备选型见下表,使用的主要铁塔见附图10《铁塔一览图》,采用的基础型式详见附图11《基础一览图》。表2-4主要设备选型名称设备型号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主变油浸三相三绕组自冷油浸式有载调压变压器,型号SSZ20-63000/110,主变容量1×63MVA110kV配电装置户外AIS设备,SF6断路器,本期3台断路器35kV配电装置户外AIS设备,SF6断路器,本期5台断路器10kV配电装置户内中置式开关柜,真空断路器无功补偿装置2×6MVar并联电容器永乐220kV变电站二次完善工程二次设备预制仓内安装1套110kV线路光纤电流差动保护测控集成装置,集中组屏1面。输电线路电缆段电缆型号YJLW03-64/110-1×800mm2型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皱纹铝套聚乙烯外护套电力电缆,长约0.2km。电缆接头户外电缆终端头6只,避雷器6只。光缆型号1根GYFTZY-48B1非金属阻燃光缆,长度分别约0.2km架空段导线2×JL3/G1A-240/30钢芯高导电率铝绞线,长约8.3km地线1根OPGW-48B1-90复合光缆和1根JLB20A-80铝包钢绞线,长度分别约8.3km。绝缘子U70BP/146D瓷质绝缘子、U120BP/146D瓷质绝缘子、UE70C地线绝缘子基础掏挖基础、挖孔桩基础线路塔型基数排列方式铁塔110-EC31D-J129单回三角排列BAC110-EC31D-J2110-EC31D-J3110-EC31D-J4110-EC31D-DJ110-EC31D-ZM1110-EC31D-ZM2110-EC31D-ZM3110-EC31D-ZMK110-EC31S-DJ1双回塔单边挂线A()B()C()2.2.5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原辅材料(1)主要原辅材料及能耗消耗本项目原辅材料主要在建设期消耗,投运后无原辅材料消耗。本线路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下表。表2-5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名称耗量来源黄草坪变电站主变扩建永乐变电站二次完善输电线路合计原(辅)料110kV导线(t)无51.3451.34市场购买绝缘子(片)无31453145市场购买钢材(t)50271.49321.49市场购买混凝土(m3)2008651065市场购买水量施工期用水(t/d)7.87.8自来水运行期用水(t/d)0.130.13自来水(2)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下表。表2-6本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序号项目单位黄草坪变电站主变扩建永乐变电站二次完善输电线路合计1永久占地hm2不新增不新增0.240.242土石方量挖方m370018002500填方m310016201720余方※m36001807803总投资万元******注:项目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施工期弃方600m3,统一清运至万物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彰德境内弃土场堆存,本项目不单独设置弃土场;线路工程余土分散在每个塔基处,少量余方在铁塔下夯实或拦挡后进行植被恢复。2.2.6运行管理措施本项目黄草坪110kV变电站无运行人员,仅设置值班人员1名。变电站扩建投运后,不新增运行、值班人员,其运行方式不变。永乐220kV变电站二次完善投运后,不新增运行人员,运行方式不变;本项目线路建成后,无日常运行人员,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定期维护。总平面及现场布置2.3.1总平面布置(1)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一、变电站现状概述1)变电站已建规模及外环境状况黄草坪110kV变电站为既有变电站,变电站采用户外布置,即主变采用户外布置、110kV配电装置采用AIS户外布置,35kV配电装置采用AIS户外布置,10kV配电装置采用中置式高压开关柜户内布置,110kV出线均采用架空出线,35kV出线采用埋地电缆出线,10kV出线采用埋地电缆出线。变电站已建成规模为主变容量1×63MVA、110kV出线3回。黄草坪110kV变电站位于古蔺县彰德街道联合村,土地利用类型为公共设施用地。根据设计资料及现场踏勘,变电站所在区域为农村环境,变电站四周主要为农田,进站道路由站区东侧引入,东南侧约5m处为*********,东北侧约170m处为古蔺县*********居民房。2)变电站总平面布置变电站采用户外布置,即主变采用户外布置、110kV配电装置采用AIS户外布置,35kV配电装置采用AIS户外布置,10kV配电装置采用中置式高压开关柜户内布置,110kV出线均采用架空出线,35kV出线采用埋地电缆出线,10kV出线采用埋地电缆出线。变电站呈东西向长方形布置,现有永久占地面积约4600m2。变电站主变位于站内东侧中部,110kV配电装置位于站区的南侧,向南侧方向出线;主变北侧为10kV配电室、控制室、辅助用房。既有21.5m3事故油池位于变电站中部,新建25m3事故油池位于2#主变东侧,污水处理装置位于站区东北侧。3)环保设施总平面及现场布置①生活污水:根据现场核实,变电站为无人值班,仅有值守人员1人,生活用水主要采用市政管网供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不外排。②生活垃圾:利用站内既有垃圾桶统一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③事故废油及含油废物根据设计资料,黄草坪110kV变电站已建1台63MVA变压器,单台变压器油重为21.63t(约24.17m3),原事故油池容量21.5m3不满足要求;本项目新增一台容量为63MVA的变压器,参考国网输变电工程通用设备(2018版)资料,一台容量为63MVA的变压器总油重按不大于20t考虑,本期新增变压器按照油重最大值20t(约22.35m3)计算,需有效油量容积约23m3以上的事故油池。故本次扩建后全站的单台主变绝缘油量最大约为21.63t(折合体积约24.17m3),原事故油池不满足全站单台主变最大油量100%的要求,故本期拟选扩建主变油坑和进站大门之间位置新建1座事故油池(有效容积25m3)。新建事故油池具备油水分离功能,采取了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保护层、不低于2mm厚防渗涂层等多层防渗措施,有效防渗系数等效于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渗透系数≤10-10cm/s),预埋套管处使用密封材料,具有防水、防渗漏功能,并设置了呼吸孔,安装了防护罩,能够防杂质落入。根据现场调查,变电站主变自投运以来未发生事故情况,未发生事故油污染环境事件。原事故油池位于站内中部配电装置区域,附近电气设备众多,拆除施工难度大,因此,本项目新建事故油池后原有事故油池废弃不适用,本项目不对原有事故油池进行拆除。④废铅蓄电池组:更换的蓄电池来源于变电站内蓄电池室,建设单位在日常检修中不定期检测蓄电池电压,若性能满足要求则继续使用,对性能不达标的蓄电池,则进行更换,更换下来的废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中“HW31含铅废物”—“900-052-31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危险特性为毒性、腐蚀性(T、C),废蓄电池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在站内暂存。根据现场调查,变电站自投运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投诉事件,未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项目名称:泸州泸县永利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建设单位(盖章):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编制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公示本)2025年10月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内容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七、结论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泸州泸县永利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410-510500-04-01-777575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永利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位于泸州市泸县太伏镇新石村既有永利110千伏变电站内;林庄220kV变电站永利110kV间隔扩建工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振兴路五段既有林庄220kV变电站内;林庄~永利110kV线路新建工程:位于泸州市泸县、龙马潭区境内。地理坐标永利110千伏变电站:经度***,纬度***;林庄220kV变电站永利110kV间隔扩建工程:经度***,纬度***;林庄~永利110kV线路新建工程:起点(***)、终点(***)。建设项目行业类别161输变电工程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用地面积:3.281hm2(变电站新增用地0.031hm2+塔基永久0.504hm2+塔基临时2.746hm2)长度:17.35km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泸市发改行审核〔2025〕2号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比(%)***施工工期14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HJ24-2020)“B2.1”设置专题评价。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1-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序号专题名称设置情况1电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应设置,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HJ24-2020)要求,设置电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内容。2生态专题评价不设置,本项目不涉及生态敏感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因此,本项目设置《泸州泸县永利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电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1、项目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符合性本项目为电网改造及建设工程,属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项目“第四条电力,第2款电网改造与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5年1月26日,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泸州泸县永利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泸市发改行审核〔2025〕2号)同意本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2、项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函〔2024〕40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泸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25号),本次对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关系进行分析,并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其他符合性分析率四个维度分析项目建设与泸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符合性。(1)项目建设与环境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①项目建设地所属环境管控单元本项目建设地位于泸州市泸县、龙马潭区境内,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函〔2024〕40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泸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25号)及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分析系统”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本项目变电站及线路路径涉及的管控单元包括泸县经济开发区神仙桥产业园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泸县要素重点管控单元、龙马潭区要素重点管控单元、四川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溪河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石堡湾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工业重点管控单元。表1-2项目涉及管控单元情况表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所属市(州)所属区准入清单类型管控类型查询位置ZH51052120002泸县经济开发区神仙桥产业园泸州市泸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永利110千伏变电站站址处ZH51052120005泸县要素重点管控单元泸州市泸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要素重点管控单元泸县境内线路路径ZH51050420004龙马潭区要素重点管控单元泸州市龙马潭区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要素重点管控单元龙马潭区境内线路路径ZH51050410001四川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溪河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石堡湾水源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线路跨越龙溪河处ZH51050420003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泸州市龙马潭区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林庄220kV变电站站址处***图1-1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截图(永利110千伏变电站站址处)***图1-1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截图(泸县境内线路路径)***图1-1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截图(龙马潭区境内线路路径)***图1-1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截图(线路跨越龙溪河处)***图1-1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截图(林庄220kV变电站站址处)图1-2项目与泸州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位置关系图②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泸州市江阳区等7个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139号)批复了“泸州市龙马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成果。本项目位于泸州市泸县、龙马潭区境内,经核实,本项目不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仅线路生态评价范围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距离生态保护红线最近距离约55m,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立塔,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占地,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③项目建设与生态空间、自然保护地符合性分析生态空间一般包含国家公园和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九大类法定自然保护地。本项目永利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林庄220kV变电站永利110kV间隔扩建工程均不涉及上述九大类法定自然保护地;线路高空跨越龙溪河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1次,龙溪河省级种质资源泸州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自资市内江自本项目新建线路路径本项目扩建永利变电重庆市市美云南省N03.757.51522.530-km1:750,000图例省府地市区县省级界地市界区县界高速及国道铁路水域优先保护单元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工业重点管控单元要素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审图号:川S【2024】00044号保护区属于一般生态空间,跨越处采用一档跨越,不在保护区范围立塔。本项目线路高空跨越龙溪河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1次,跨越处采用一档跨越,不在保护区范围立塔。线路两岸塔基与保护区边界最近距离分别约57m(东岸),55m(西岸)。采用无人机放线方式,不在水域范围内立塔,且不涉水施工,不在保护区范围内立塔,不涉及保护区范围,故不影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施工期间禁止施工废污水和固体废物排入水体,通过加强施工管理,严禁在水域内清洗机具、捕鱼、渣土入河等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设备漏油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不在水边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牵张场等设施,施工期间禁止施工废污水和固体废物排入水体,对龙溪河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能实现无害化穿越一般生态空间,符合一般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2)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分析系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本项目变电站及线路路径涉及的管控单元包括泸县经济开发区神仙桥产业园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泸县要素重点管控单元、龙马潭区要素重点管控单元、四川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溪河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石堡湾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工业重点管控单元,项目与泸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其他符合性分析表1-3项目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具体要求项目对应情况介绍符合性分析类别对应管控要求环境综合管控单元工业重点管控单元、ZH51052120002、泸县经济开发区神仙桥产业园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严格长江干流岸线工业项目布局。在长江干流岸线100米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工业用地项目(安全环保技改项目除外);100-500米范围内,只允许新布局一类工业用地项目(在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建设的现有地块上,实施不提高现有工业用地项目类别和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风险潜势类型且不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的项目除外);在500-1000米范围内,可适当新布局二类工业用地项目;在1000米范围内,严禁新布局三类工业用地项目(在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建设的现有地块上,实施不提高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风险潜势类型且不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的项目除外)。以上均不含军工及涉密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执行。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纳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新改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涉及新改扩建尾矿库,不涉及新改扩建垃圾填埋场;不涉及新改扩建工业用地项目;不涉及码头项目建设,不涉及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涉及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项目不涉及建设废弃渣土场,不占用河道,不涉及船舶拆解,不涉及化工园区及化工项目。符合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严格管控沿江沿河工程建设废弃渣土场的设置,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严格船舶拆解管理,规范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及园内企业的转型、关闭、处置及监管工作。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严控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现有属于园区禁止引入产业门类的企业,原则上限制发展,污染物排放只降不增。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重点区域内严禁未经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不属于禁止引入产业门类;项目不涉及重污染企业;不涉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不涉及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产能。符合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现有属于园区禁止引入产业门类的企业,适时退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化工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鼓励企业搬入合规园区。加强沿江突出问题整治。清理整顿非法采砂、非法码头,全面清除不合规码头。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禁止引入产业门类;不涉及新增化工园区,不涉及现有化工企业;不涉及非法采砂、非法码头等。符合污染物排放管允许排放量要求(1)以PM2.5底线目标为约束,泸州市2025年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为二氧化硫9822吨/年、氮氧化物16579吨/年、一次细颗粒物976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1083吨/年;2035年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为二氧化硫8957吨/年、氮氧化物15618吨/年、一次细颗粒物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符合控888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9181吨/年。(2)为保证2025、2035年区域地表水断面达标,工业重点管控单元2025年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7762.6吨/年、氨氮604.75吨/年、总磷87.99吨/年;2035年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7738.29吨/年、氨氮604.83吨/年、总磷90.92吨/年。工扬尘,通过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不外排。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严格按照《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集中专项行动的通知》、《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求,进行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污入河整治。沱江流域:开展区域内涉磷小企业专项整治,加强磷化工等涉磷企业废水排放监管,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善园区及企业雨污分流系统,全面推进医药、化工等行业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推动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入园企业“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加强企业废水预处理和排水管理,鼓励纳管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协同处理废水。实施老旧车辆淘汰。三年内完成5000台以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实施新能源车辆替代项目。到2025年,主城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75%以上。实施绿色汽修行动。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县61家汽修企业实施提升改造,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达到绩效引领性企业要求。本项目输变电工程,不属于涉磷小企业,无涉磷废水排放;项目不属于医药、化工等行业,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不外排。本项目不属于需实施提升改造61家汽修企业。符合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完成目标的,新建排放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上一年度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新增相关污染物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新建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地区新增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达标地区实行等量替代。2022年前制定出无组织排放改造清单,督促企业在2025年前完成改造治理,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2025年前,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行业的大型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相关要求。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污水收集率100%。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白酒行业参考执行更新后的四川省白酒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指标要求。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水性胶粘剂替代比例达到100%,工程机械制造行业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替代比例达到30%以上,钢结构制造行业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比例达到50%以上,包装印刷企业低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化工生产废水纳管率达到100%。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按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的情形参见《四川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的界定参见《四川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新、改、扩建涉气重点项目配套安装在线监测、用电监控设备,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不达标的,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替代。新设立园区或园区新建项目按相关要求限制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主要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落实《四川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持续开展VOCs治理设施提级增效,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治理提升,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不外排;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你们不新增水污染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不涉及VOCs排放,项目不属于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行业。项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运营期变电站事故油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交由有资质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不涉及白酒行业、家具制造行业、机械制造行业、钢结构制造行业及包装印刷企业,不涉及挥发性涂料的使用;项目不涉及化工园区,不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不属于新改扩建涉气重点项目,项目不涉及煤等高污染燃料使用,不涉及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不外排;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你们不新增水污染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不涉及VOCs排放,项目不属于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行业。项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运营期变电站事故油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交由有资质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不涉及白酒行业、家具制造行业、机械制造行业、钢结构制造行业及包装印刷企业,不涉及挥发性涂料的使用;项目不涉及化工园区,不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不属于新改扩建涉气重点项目,项目不涉及煤等高污染燃料使用,不涉及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符合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其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现有涉及铅、汞、镉、铬、砷五类重金属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必须符合重金属总量控制要求,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限时整治或搬迁。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对长江及重要支流沿线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加快推进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用地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工业企业退出用地,须经评估、修复满足相应用地功能后,方可改变用途。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现有涉及五类重金属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不涉及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项目不涉及工业企业退出用地。符合化工园区应具有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泸州市2030年用水控制总量为15.1亿m3。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符合国家、省级考核要求。鼓励引导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统筹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适时推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实现水循环梯级优化利用和废水集中处理回用,创建节水型工业园区。鼓励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项目用水主要为人员生活用水,用水量较小;不涉及造纸、焦化、氮肥等重点行业;不涉及新改扩建工业园区;不涉及火力发电、钢铁、纺织等高耗水企业。符合地下水开采要求泸州市2030年地下水开采控制量为0.74亿m3以内。本项目不涉及地下水开采。符合单元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引入不符合国家及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的项目,禁止引入含铅、汞、镉、铬、砷五类重金属废水排放的项目禁止新建专业电镀、制革、印染产业其他同泸州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五类重金属废水排放,不涉及电镀、制革、印染等行业企业。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园区工业用地与神仙桥社区之间设置足够的防护距离同泸州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不涉及/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同泸州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详见普适性清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污染物排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适时提标,执行相应或更严格排放标准。其他同泸州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不外排,不涉及污水处理厂建设。符合放管控新增源排放标准限同泸州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详见普适性清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要求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求:医药行业: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溶媒。临港园废水经园区污水厂处理达《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同泸州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医药行业,不涉及含VOCs原料使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不外排。符合环境风险防控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与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控流域环境风险。其他同泸州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变电站采用分区防渗措施,事故油坑、事故油池等区域采用重点防渗。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鼓励工业企业(或园区)实施中水回用,提高工业企业(或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其他同泸州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工业企业(或园区)中水回用。/能源利用效率要求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能源利用上限控制性指标。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项目重复建设。其他同泸州市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项目。符合环境综合管控单元要素重点管控单元、ZH51052120005、泸县要素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要素重点管控单元、ZH51052120005、泸县要素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纳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严格管控沿江沿河工程建设废弃渣土场的设置,禁止违法占用河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全部耕地按限制开发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全部基本农田按禁止开发的要求进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矿产;禁止土法采、选、冶严重污染环境的矿产资源。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新改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不涉及新改扩建垃圾填埋场;不涉及码头项目建设,不涉及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涉及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项目不涉及建设废弃渣土场,不占用河道;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不涉及矿产开采、不涉及土法采、选、冶矿。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新改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不涉及新改扩建垃圾填埋场;不涉及码头项目建设,不涉及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涉及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项目不涉及建设废弃渣土场,不占用河道;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不涉及矿产开采、不涉及土法采、选、冶矿。符合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严控在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努力形成与大气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发展格局、城市格局。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2)提升高耗能项目能耗准入标准,能耗、物耗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大气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强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依法予以关闭淘汰,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对长江及重要支流沿线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加快推进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开展差别化环境管理,对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提出最严格管控要求,倒逼竞争乏力的产能退出。支持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等废气排放量大的产业向有刚性需求、具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布局。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不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等产能;不涉及淘汰类产品的企业,不属于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等废气排放企业,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不外排;不涉及化肥使用;本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非法采砂,不新增水泥产能,不涉及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符合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1)稳步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要求。(2)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批。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按照相关要求严控水泥新增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重点区域内严禁未经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化工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鼓励企业搬入合规园区。对在长江、沱江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原有存量居民小区(点),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移民;在设计洪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且无城市排污管网系统覆盖的,按照“缩减存量、只减不增”原则,通过整合棚户区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政策,引导有序退出。严格按照《赤水河流域(四川)小水电清理整改方案》落实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加强生态流量监管,完善生态调度方案和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白酒企业,限期整治达标。引导以白酒为主导的食品加工业向园区集中。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现有违法违规化工企业,不涉及生态移民,不涉及小水电清理整顿,不属于白酒企业。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不外排。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废水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火电、水泥等行业按相关要求推进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砖瓦行业实施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不涉及火电、水泥等行业,不涉及砖瓦行业。符合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完成目标的,新建排放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上一年度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新增相关污染物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新建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地区新增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达标地区实行等量替代。到2023年底,所有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比重达到68%以上,规模以上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化粪池处理,不外排,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不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项目不涉及VOCs排放,不新增VOCs排放量;不涉及畜禽养殖场及屠宰项目;本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其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率保持100%。到2035年,畜禽粪污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屠宰项目必须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或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提高农业资源、投入品利用效率和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2025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白酒行业参考执行更新后的四川省白酒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指标要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相关要求。到2022年,攀枝花、泸州、绵阳、遂宁市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级城市、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显著提高。加快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厨余垃圾处置中心,力争2022年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力争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2%、县级城市达85%。页岩气开采过程中钻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应优先进行回用,平台钻井废水回用率、平台或区域压裂返排液回用率均应达到85%以上。页岩气开采过程中钻井作业应全程采用岩屑不落地工艺对钻井岩屑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水基岩屑液相回收重复利用、固相资源化综合利用,油基岩屑油相回收重复利用、固相资源化综合利用或送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工业企业退出用地,须经评估、修复满足相应用地功能后,方可改变用途。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对长江及重要支流沿线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加快推进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用地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项目不涉及化肥农药使用;项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项目不涉及城市污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不涉及页岩气开采。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工业企业退出用地,不涉及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项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涉及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利用,不涉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等固体废物,不涉及农药使用。符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泸州市2030年用水控制总量为15.1亿m3。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项目用水主要为人员生活用水,用水量较小。符合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进一步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到2025年,四川将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在秋收和夏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强化川南地区区域联动。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秸秆综合利用,不涉及秸秆焚烧。/禁燃区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本项目为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燃煤锅炉使用,不涉及生物质锅炉使用。符合单元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严格项目引入政策,严控新建造纸、屠宰(压点升级除外)、用水、排水量达不到清洁生产二级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覆盖全单元,严格项目引入政策,严控新建水泥厂、危废焚烧、砖瓦厂、陶瓷厂等以大气污染为主的企业现有玻璃、钢铁、水泥企业限制发展,推动行业企业超低排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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