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 有偿使用权招标采购公告(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2025)


我公司受委托,对以下标的物: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权进行网络竞价出售[(竞价(2025)49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网络竞价出售信息
(一)标的物具体信息如下:
1.标的物: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权。
2.概况:
(1)标的物为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有偿使用权,使用期限21年6个月,含1年6个月的项目建设期和20年的项目运营期,从《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协议》(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生效之日起计。项目采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模式,由委托方向成交人授予建设运营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有偿使用权,成交人向政府指定单位支付有偿使用权使用费。成交人负责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享有获取收益的权利。
(2)成交人可根据市场需求及实际经营活动自主确定具体建设进度,在建设期内已移交和竣工验收合格的充电设施即可投入运营。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建设范围覆盖西南街道、云东海街道、白坭镇、乐平镇、芦苞镇、大塘镇、南山镇,拟建设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站点数量不少于433个,充电插口数不少于10056个,分两期实施,一期拟建设充电插口数不少于5052个(其中8个站点为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示范站),二期拟建设充电插口数不少于 5004个。 同时充电站点配备相应的消防监控、照明配套设施、充电指引、警示标识、插座套件、 电箱电缆等。本项目有偿使用期届满时,成交人需将原站点资源按使用期限届满时现状移交给三水区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
(3)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标的物具体状况以现场状态为准。
(4)标的物其他具体出售要求按《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协议》等执行,成交人须详细阅读了解并接受全部的内容条款。
3.有偿使用期限:21年6个月。
4.底价:人民币5,820,000.00元。
5.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
6.标的物出售要求详见《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协议》(附件1)
(二)基本公示期: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14日。
(三)报名时间: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14日17:00时截止。如在公示期内标的物无申请人申请的,则延长公示期至有申请人申请,如委托方要求标的物需重新公告出售的,则另行公告。
(四)报名条件:申请竞价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法存续的企业可申请报名竞价。竞价人在缴交竞价保证金后,须自行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并确保在标的物竞价会开始前通过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的注册审核。如因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注册审核不通过或未能及时申请线上资质审核的,而导致不能按时参加标的物竞价会的,竞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五)标的物展示时间:2025年10月10、11日。各竞价意向人须在2025年10月9日17:00时前致电我公司进行预约看样登记(预约电话:0757-87767776),再由我公司统一组织带领查看标的物现场。
(六)出售方式:公开公告,网络竞价,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二、网络竞价出售要求
(一)成交人须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我公司签订《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并须在签订《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缴清竞价服务费;同时,成交人须按要求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委托方通知我公司将成交人所缴交的竞价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成交人银行账户。若成交人逾期缴交成交款项或办理标的物的成交手续,我公司有权没收成交人已缴交的竞价保证金,并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申请竞价意向人须在报名时间内到我公司营业大厅填报、签领《网络竞价业务申请表》《网络竞价申请人履约承诺书》等竞价资料及全面阅读了解《佛山市三水区资产交易中心(国盈公司、拍卖公司)网络竞价实施规则(试行)(样本)》《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竞价人操作指南》(样本)等相关的竞价文件内容,并清楚了解标的物现状,明确标的物风险(如有),了解标的物有可能需要通过竞价方式才能取得的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竞价意向人须向我公司缴交标的物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申请竞价意向人签订竞价文件及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即成为竞价人,同时视竞价人对竞价文件及标的物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如公示期内竞价标的物只有一个申请竞价意向人缴纳竞价保证金,该申请竞价意向人直接获得标的物成为成交人;如公示期内标的物有两个或以上的申请竞价意向人缴纳竞价保证金,申请竞价意向人成为竞价人,进入竞价流程。
(四)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价人须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auction.jd.com)提供的网络竞价系统(https://auction.jd.com/paimaiShops.html?verdorId=18050893)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安全的网络用自备电脑终端用京东账号和密码登录进行对应标的物的竞价。
(五)网络竞价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价人为成交人;网络竞价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价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同时,我公司将视未报价的竞价人违约,没收保证金。成交人已成交但放弃标的物的,该保证金不退回,同时,由第二价高者成为成交人,若第二价高者放弃,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收回标的物;不违反上述规定及网络竞价有关规定的非成交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果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无息退回。
三、费用
(一)服务费:标的物成交后,成交人须向我公司支付人民币45,000.00元的服务费。
(二)竞价保证金:标的物成交后,成交人须在签订《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缴清竞价服务费;同时,成交人须按要求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委托方通知我公司将成交人所缴交的竞价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成交人银行账户。
四、报名方式及地点
(一)报名方式:1.凡有意参与本次公开竞价标的物的申请竞价意向人须按竞价条件在报名时间内携带资质资料及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企业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银行账户证明资料(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转款的银行账户资料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按本公告后的附件2二维码扫描获取并打印该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上述对应的资料须提供盖章复印件]等到我公司营业大厅填写申请网络竞价资料及报名,签订有关竞价文件,单位企业的一切竞价款项须由其单位企业的银行账户进出。2.缴交竞价保证金后,由我公司开具竞价保证金收款单据作为参加竞价资格的依据。
(二)报名地点:我公司营业大厅(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71号首层102)。联系电话:0757-87783200。
(三)竞价申请意向人可于报名时间内,到我公司(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71号首层之二,联系电话:0757-87767776)了解、垂询标的物详情,报名时可索取详细竞价资料。本公告内容的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等将通过国盈公司(http://sszczx.cn/)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该内容为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附件:1.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协议
2.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标准示意图
3.关于委托他人办理出售业务的申请
 
佛山市三水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5日

附件1: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协议9.23.docx

附件2: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标准示意图.pdf

附件3:关于委托他人办理出售业务的申请(公司).doc

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协议甲方: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乙方:佛山市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丙方:签约地点:佛山市三水区签约日期:目录第1条定义与解释2第2条声明与保证5第3条有偿使用权5第4条项目概况7第5条有偿使用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8第6条项目产出要求8第7条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9第8条项目建设10第9条资产权属18第10条运营维护19第11条项目投融资与财务管理22第12条回报机制24第13条风险识别与分配24第14条政府承诺和保障28第15条乙方介入29第16条项目到期移交31第17条协议终止及补偿34第18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37第19条违约责任40第20条协议变更和转让42第21条争议解决43第22条不可抗力43第23条通知方式、联系人确认、送达、变更的通知44第24条其他45附件1:甲方前期工作清单48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协议甲方: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佛山市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方案《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年月日由三水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该项目由甲方牵头,实际工作由乙方具体实施推进。甲方已通过【拍卖】选定了本项目的有偿使用者,并已于年月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为明确本项目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开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议各方就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定义与解释定义:(1)“甲方”:指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2)“乙方”:指佛山市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3)“丙方”:系指甲方通过拍卖方式选定的本项目中标者,系本项目有偿使用者。就本合同而言,特指【】公司,负责根据本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投融资、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及期满移交等事宜。(4)“协议”:指甲乙丙三方签订的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协议,包括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以及为履行本协议而签订的补充协议。(5)“项目”或“本项目”:指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6)“生效日”或“生效之日”: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7)“有偿使用期”:指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乙丙三方全部履行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日止,本项目有偿使用期限共计为【21.5】年(包含建设期1.5年、有偿使用期20年)。(8)“建设期”:指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期为一年零六个月)。(9)“运营期”:指电动自行车站点充电设施完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该批次设施即可投入试运营,正式运营期自建设期结束之日起至有偿使用期结束之日止。(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法律法规”:指本协议订立及项目实施期间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或行业协会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本协议的常见解释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协议中:(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2)“元”指人民币元;(3)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4)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项下内容,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以上”、“以下”、“届满”、“以内”或“内”均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7)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2、解释原则(1)本协议条款若出现歧义,应首先采用文义解释方法,采用文义方法时,按以下方法解释:A.协议正式文本优先于辅助资料。在协议订立至履行完毕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种与协议有关的交流文件,如电报、信函、协议草案、通知书等,所以解释协议原则上应以正式文本为基础,辅助资料只起证明正式文本内容的作用,一般不得以辅助资料否定正式文本的内容;B.补充协议及变更协议优先于原协议,但相关协议、协议中已明确的冲突规则除外。补充或变更协议作为协议履行过程不可避免的修改,是当事人依共同意愿改变原协议的重要依据;C.对列举事项的解释(指包括但不限于条款)除非当事人明示排除其他可能时,否则不得作为限制概括规定的理解;D.文义解释必须合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否则不予适用。(2)若文义解释方法仍不能解决歧义,则应采用公平合理的方法。公平合理的解释方法如下:A.解释协议时应综合所有资料予以判断,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真意。这些情况包括:当事人之间最初接触情况,已确定的习惯性做法、订约后当事人的行为、协议性质和目的、通常所赋予协议条款或陈述的含义,交易惯例等;B.解释协议时应符合社会经验。社会经验是为大多数人所肯定或视为当然的事项,解释协议也必须符合社会经验,凡与社会经验不相符合的判断不能成立;C.解释协议时应依公平合理的要求。协议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含义时,应取对双方均有利的解释;可做有效解释也可作无效解释时,应取有效解释。第2条声明与保证2.1甲方及乙方的声明与保证2.1.1甲方及乙方已获得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同意,有权签署本协议;2.1.2如果甲及乙方的承诺不能兑现,则丙方有权根据第17.2.2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2.2丙方的声明与保证2.2.1丙方是依法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2.2.2签署本协议之前,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项目的现状和风险;2.2.3如果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7.2.1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第3条有偿使用权3.1本协议标的为项目有偿使用权:甲方、乙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意,通过与丙方签订本协议的方式,将本项目的有偿使用权授予丙方,即由丙方负责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原站点移交】,并享有获取收益的权利。3.2有偿使用权使用费有偿使用权费人民币万元(大写:)。3.3有偿使用权使用费支付有偿使用权费共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有偿使用权费成交价格的75%,即人民币:万元(大写:)。第二期: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余有偿使用权费成交价格的尾款,即人民币:万元(大写:)。若付款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的,丙方可选择在节假日、休息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或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以上有偿使用权费汇入下列银行账户:账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号码: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付款的,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款项之日止,以未支付的有偿使用权价款为基数,按照应付款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以上LPR计息,按照单利计息。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催告书面通知后15日内补足款项,未能补足则视为丙方放弃本项目,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已付款项(如有),同时追究丙方的违约责任。如丙方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付款,可书面说明原因后请甲方顺延付款期限,具体顺延时间由届时协商确认。3.4有偿使用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3.4.1甲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有偿使用期限及范围内,甲方授予丙方对合作区域的有偿使用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甲方不得以政策调整、规划变更、上级指示等为由单方限制、收回或变更丙方的独占、排他性权利,因公共利益需要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的除外。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有偿使用权、不再将有偿使用权授予任何第三方。3.5有偿使用权使用费调整3.5.1在有偿使用范围内,若甲方提供的站点资源数量少于约定数量,由乙方在发生充电设施站点减少事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足方案,原则上按“原规格、缺多少、补多少”协商补足同等属性的充电站点数量。如无法补足相应数量或甲方提供的站点无法满足建设要求的,在有偿使用过程中,丙方可根据区域地块的条件成熟度及客观条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按同等路段条件置换充电设施站点。若三方协商后,甲方确已无法提供相应站点或替代站点的,则甲方按照对应缺少的充电插口数量的评估价值向丙方退还相应的有偿使用费。3.5.2运营期内丙方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应执行市场价,在运营期内因丙方维护成本增加等原因导致服务费变动的,丙方可自行对服务收费价格进行调整,但因价格上升导致充电设施使用率下降、收益不足的风险由丙方自行承担。第4条项目概况4.1项目名称: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4.2项目建设内容:自生效日起,由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站点资源移交】工作。具体设施包括:拟建设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站点数量不少于433个,充电插口数不少于10056个,分两期实施,一期拟建设充电插口数不少于5052个(其中8个站点为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示范站),二期拟建设充电插口数不少于5004个。同时充电站点配备相应的消防监控、照明配套设施、充电指引、警示标识、插座套件、电箱电缆等。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设计文件为准。在建设过程中,丙方可根据站点位置的实际情况,经甲乙方及相关部门同意后选择合适的建设方案。4.3项目规模(详见本项目实施方案中充电站点清单):本项目预计运营充电插口数不少于10056个,站点数量不少于433个。第5条有偿使用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5.1运作模式本项目采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模式。5.2有偿使用区域与范围:5.2.1项目有偿使用区域位于:三水区。5.2.2项目有偿使用范围为: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5.3有偿使用期限5.3.1本项目有偿使用期限设定为【21.5】年(包含建设期1.5年、有偿使用期20年)。其中:建设期为一年零六个月,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丙方可根据市场需求及实际经营活动自主确定具体建设工作,但因不可抗力或甲乙方原因导致延期除外;充电设施分批完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该批次设施即可投入试运营。5.3.2有偿使用期满的处理本项目有偿使用期届满时,丙方需将原站点资源按使用期限届满时现状移交给三水区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甲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选择有偿使用者。丙方应保证在有偿使用期满时清偿其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债务,但不影响丙方移交项目设施的债务,可由丙方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清偿。丙方在有偿使用期满后应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有偿使用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有偿使用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乙方无关。第6条项目产出要求6.1项目建设产出要求6.1.1项目立项的要求丙方应在发改部门进行企业投资项目登记。项目的投资额、建设、运营等内容,由丙方根据实际接收充电站点资源数量、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科学、合理地具体确定。6.1.2验收要求:建设内容需符合有偿使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符合各级政府竣工验收规范和届时最新相关建设标准。若相关标准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以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6.2项目运维产出要求运营期产出内容:本项目范围内三水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以及其他便民服务内容。第7条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7.1项目前期工作7.1.1甲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评估报告、实施方案、有偿使用权资产价值评估、有偿使用协议等编制及有偿使用者选取、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等工作。甲方前期工作见附件1甲方前期工作清单。甲方开展以上前期工作的,乙方予以相应协助配合。7.1.2前期工作的交接和相关责任约定:甲方负责的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和乙方共同与丙方全面对接。7.2前期工作费用的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指甲方为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同意,本项目附件1中的前期工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前期工作费用从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项目有偿使用权使用费中支付,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相应工作内容。第8条项目建设8.1项目设计8.1.1设计的范围纳入本项目范围的项目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8.1.2设计单位的选定本项目的设计单位通过以下第(2)种方式选定:(1)由甲乙方依法选定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2)由丙方依法选定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8.1.3项目设计要求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1)经批复的实施方案;(2)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3)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4)约定的其他要求、技术标准、规范。8.1.4设计的审查及设计责任(1)甲乙方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有权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丙方组织编制的设计文件,甲乙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免除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乙方未对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乙方放弃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甲乙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承担任何责任。若丙方未经甲乙方书面同意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导致建设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则该等增加的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因此而调整本项目的有偿使用权费。8.2项目监理若按规定需要委托项目监理单位的,约定如下:本项目监理单位由丙方依法选取并承担监理费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乙方报备项目建设进度。8.3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8.3.1项目承包商的选择丙方应依法审慎选择工程承包商。其中,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外包的内容,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选有偿使用者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8.3.2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1)项目建设内容由丙方负责建设的项目设施,具体如下: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口数不少于10056个,分两期实施,一期拟建设充电插口数不少于5052个(其中8个站点为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示范站),二期拟建设充电插口数不少于5004个。同时充电站点配备相应的消防监控、照明配套设施、充电指引、警示标识、插座套件、电箱电缆等。项目建设内容以设计文件为准。丙方在建设过程中不得影响原建筑正常使用功能,若由此产生的施工安全和公众投诉问题由丙方负责。(2)丙方应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工程建设:a.适用的法律;b.初步设计和经技术审查的施工图设计;c.本协议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8.3.3建设期限(1)本协议生效当日,甲方按照约定向丙方书面移交本项目范围内充电设施站点资源。丙方若对移交的站点数量以及充电插口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移交之日起天内书面向乙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2)项目建设期内,甲方移交的站点位置,如涉及土地规划变更、土地性质改变、城市规划建设或供电、供水无法接入等问题,则需要乙方和所属镇街提供置换站点位置。(3)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安排施工,并按乙方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地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工程建设情况以及乙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4)工程进度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丙方的下列情形受阻,建设期可相应顺延:a.发生不可抗力事件;b.法律法规变更或政府部门原因导致的延误;c.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5)当本协议第8.3.3款第(4)项所述的事件发生后,丙方要求延长建设期的,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报告;如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丙方已放弃延长建设期的要求。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事件的种类;b.预计延误的日期;c.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d.丙方要求延长的天数。乙方应在收到丙方书面报告后【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同意延期的,则应回复包括批准的延期期限;不同意延期的,则应说明理由。如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丙方的延期要求。以上丙方提出报告或乙方予以回复的【20】日期间,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通讯中断的时间。8.4乙方要求的变更8.4.1乙方的变更通知在开工日后,乙方认为需要对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丙方。8.4.2丙方对变更的回复丙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通知后【15】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答复。如丙方逾期回复的,视为丙方已接受乙方提出的相应变更。8.4.3乙方的答复在收到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15】日内,乙方须:(1)以书面方式确认丙方变更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或者(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本协议第21.1款约定解决。8.4.4乙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在项目协商或调解结果作出后的【15】日内,乙方须依据协商或调解结果以书面方式:(1)要求丙方执行变更;或(2)撤回变更通知。8.4.5变更的实施在变更被确认之后:(1)本协议被视为在当日做出了修改,三方须遵守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丙方须按乙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3)乙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变化的,则由【三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丙方有权拒绝不合理变更并不承担其费用。8.4.6批准(1)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需的任何批准;(2)如果丙方遵守了第8.4.5款第(1)项所述的义务,但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8.4.7减轻损失的义务(1)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乙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建设期迟延,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限期,在合理宽限期内乙方不得行使其在本协议第15条中约定的政府方介入权。8.5丙方要求的变更8.5.1丙方的变更通知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乙方有权审查,变更必须是出于优化设计、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且不得降低安全质量和建设标准。8.5.2批准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8.5.3丙方要求的变更的实施丙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丙方自行承担。8.6竣工验收8.6.1丙方应及时完成验收,所建充电设施可分批进行验收,当该批次充电设施建设完毕并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后,丙方应在【30】日内根据适用的法律以及本协议的约定组织本批次充电设施验收,并提前【15】日通知乙方参加本批次充电设施验收;8.6.2因竣工验收不合格导致建设进度延误、建设投资增加和运营期减少的风险与责任由丙方承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则乙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按照第17.2.1款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8.6.3充电设施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约定的一年零六个月期满之日止(自书面移交确认之日起至实际竣工验收日止少于一年零六个月的,建设期计至实际竣工验收日止),已完成充电设施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可分批次投入运营,至约定的有偿使用期满之日止。因不可抗力或甲乙方原因导致实际竣工验收超出一年零六个月建设期的,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建设期;因甲乙方原因导致延误的,应相应延长运营期。因丙方原因导致实际竣工验收超出一年零六个月建设期的,不予顺延,由此导致运营期缩短的风险和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8.7工程建设投资费用结算若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因乙方要求的变更,导致工程建设增加投资的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丙方委托;☑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对丙方的工程建设投资费用进行审核,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丙方要求的工程建设变更投资由丙方承担。8.8建设的延迟、放弃8.8.1延迟延迟是指因丙方自身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工程变更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竣工。(1)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既定建设期满前不能竣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b.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c.预计延迟时间;d.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e.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2)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就相关情况向乙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8.8.2丙方放弃的情形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8.8.3视为丙方放弃的情形除不可抗力或甲乙方违约的情形外,如果丙方出现下列情形,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丙方放弃:(1)书面通知乙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2)由于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后【12】个月内开始项目的建设;(3)由于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4)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丙方在项目全部完工前停止工程建设,撤走项目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累计超过【30】日以上的。8.9建设期监管8.9.1乙方有权检查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履行情况。乙方可随时、不限次数、不经事先通知地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有权调取、复制相关资料。8.9.2乙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丙方整改,直至符合标准,由此造成建设进度延误的,延误期限和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8.9.3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核。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的,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8.9.4乙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视为乙方放弃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8.10安全保障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有偿使用期内,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在乙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根据乙方的合理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报经乙方同意后实施)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如出现本项目范围内与本项目设施相关的超出经批准的设计能力的防汛、排涝等抢险需要的,乙方有权自行调派丙方的设备、人员等全力负责抢险,丙方不得拒绝。同时,丙方应听从乙方的指令和调配,由此导致丙方在本协议项下不能履行协议的,乙方免除丙方违约责任。8.11建设期内的环境保护8.11.1丙方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8.11.2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8.11.3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经乙方同意后执行。8.11.4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8.12建设期违约及处理8.12.1甲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甲乙方违约:(1)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并向丙方移交前期工作成果;(2)甲乙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建设;甲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丙方有权向甲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有权索赔。如甲乙方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改正,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8.12.2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丙方违约:(1)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使用项目投融资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建设质量的;(2)因可归责于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在建设期满前竣工的;(3)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测,导致建设进度延误、工程质量降低的;(4)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开展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5)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的。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乙方有权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甲方有权每次要求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责令丙方予以纠正,如同类违约情形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本数)且经书面催告仍未改正的,或单次违约情形从首次整改通知书发后【90】日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第9条资产权属9.1在有偿使用期内,资产权属确认如下:9.1.1.政府方资产权属的确认本项目项下所有充电站点资源属政府所有,在本项目范围内,对于站点位若涉及土地权属问题由甲乙方解决,丙方无需要缴纳土地租金。项目有偿使用期结束后,原站点资源全部归政府所有,并依本协议移交给三水区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9.1.2.有偿使用者资产权属的确认(1)对项目投入的设备、设施及相关耗材的权利在项目有偿使用期内,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耗材等依本协议约定由丙方自主管理使用,甲乙方不得用于抵押、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甲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干预丙方对其投入资产的合法处置权。(2)运营期间享有的用益物权在项目有偿使用期内,丙方对项目所有充电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且该等权利是独占的、排他的,甲乙方有义务保障丙方完全享有该等权利。9.2有偿使用期满后,项目原站点资源归三水区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所有。第10条运营维护10.1开始运营的条件、程序和内容10.1.1开始运营的前提条件(1)丙方组建专业的运营团队,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营模式,包括不限于承包、转租、购买服务等形式;(2)编制完成运营维护方案;(3)其他约定:项目分批次进行验收,该批次充电设施完成验收和调试后即可投入运营。10.1.2开始运营程序(1)在满足第10.1.1款约定的前提条件下,项目分批次验收运行后,丙方向乙方提交证明其满足第10.1.1款约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书面申请该批次充电设施运营日。乙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丙方同意该批次充电设施运营日期,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2)如乙方未于前述【15】日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通知,视为同意书面申请,该批次充电设施运营日为丙方申请文件提交给乙方后的次日。10.1.3项目运营内容由丙方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包括设备及安装工程、控制保护设备及安装工程、本项目新建充电设施的维护。10.2运营维护要求10.2.1丙方的主要责任(1)在整个运营期内,丙方应当承担运营费用和风险,负责管理、运营维护项目设施。(2)丙方应建立运营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乙方确认后执行。(3)丙方应确保在整个有偿使用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维护项目设施:a.现行有效的法律;b.经乙方备案确定的运营维护方案(备案指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作形式审查,乙方不得以备案为由实质性否决或拖延丙方方案);c.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d.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e.本协议下对项目运营的其他所有要求。(4)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要求的服务。(5)丙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乙方可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6)本协议生效日后,项目开始运营前,丙方须向乙方提交运营维护方案,并提交乙方备案;丙方应当根据经备案确定的运营维护方案等要求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报乙方备案。10.2.2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丙方应确保:(1)对项目运营、维护和修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2)准许乙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10.2.3监督与检查(1)乙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但是,乙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不适当地干涉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工作。(2)应乙方的要求,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a.自开始运营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乙方提交当季项目运营维护报告;b.乙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营维护资料和信息。乙方获取的丙方运营维护资料仅限于履行本协议监管职责,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或向第三方披露,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丙方书面同意。10.3运营期内的环境保护10.3.1丙方不应在项目的运营维护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10.3.2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10.3.3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乙方报备后执行。10.3.4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10.4运营期违约及处理10.4.1甲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甲乙方违约:(1)甲乙方无故提前终止协议;(2)甲乙方非法干预丙方正常经营;甲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丙方有权向甲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丙方有权要求合理补偿或相应顺延项目有偿使用期限。如甲乙方逾期改正超过【90】日,则丙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协议。10.4.2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丙方违约:(1)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运营维护要求执行;(2)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标准计算:每次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丙方逾期【9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第11条项目投融资与财务管理11.1融资责任11.1.1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万元。11.1.2本项目有偿使用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开展融资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估算总投资的30%,约为万元。11.1.3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乙方应为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11.2融资担保11.2.1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可在其按约定享有所有权的项目设施、项目收益权或其他权益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相关融资文件应及时提交乙方备案。11.2.2如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在有偿使用期限内设置项目设施抵押或项目收益权等权利质押的,丙方应在移交日前解除全部项目设施的抵押和项目收益权等权利的质押或担保措施。11.3融资及担保的限制11.3.1除因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有偿使用费所需之目的外,丙方不得以本项目进行融资。11.3.2丙方为本项目融资的,可将项目设施或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11.3.3政府及甲乙方不为本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还款承诺。11.4项目投融资资金使用管理11.4.1三方在此确认,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为确保项目投融资资金专款专用,丙方应按规定及时开设项目投融资资金专用账户,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专用账户中的项目投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丙方应予以配合。11.4.2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款项支付,须按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乙方有权核实。11.4.3丙方应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投融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该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第12条回报机制12.1项目回报机制12.1.1项目收益本项目为有偿使用项目,甲方向丙方授予建设运营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的有偿使用权,丙方向甲方支付有偿使用权费。取得有偿使用权后,本项目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具备向使用者收费的基础。根据《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该部分经营收入足以覆盖项目的投资成本和合理回报,所以本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项目。第13条风险识别与分配13.1本项目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政治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设计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移交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13.2按照风险分配原则,项目的风险分配机制为:(1)由丙方承担的风险:项目设计、建设、金融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2)甲乙方承担的风险:本级政府可控制的政策、法律变更等风险以及充电站点资源使用权风险;其中本级政府可控的政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由三水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制定、调整、废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决定。(3)合理共担的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风险。具体识别与分配: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出于政策状况发生变化而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以及政府对项目的一些干预而产生的风险。就本项目来讲,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征用/公有化风险:是指中央或地**府强行没收、暂停本项目建设或运营维护。征用/公有化风险由甲乙方承担。(2)公众反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众利益得不到保护或受损,从而引起公众反对项目建设所造成的风险。公众反对风险由三方共担,丙方在建设过程中应注重与项目所在地公众沟通,尽量减少公众的反对。(3)审批延误:本项目建设运营需要通过审批过程及多项许可,政府方、有偿使用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均可能导致项目审批或许可延误。审批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是由于丙方审批材料准备不齐全等自身原因造成的由丙方承担。2、政策风险本项目所知政策风险主要是税收政策变化风险。(1)税收政策变化:本项目有偿使用期较长,期间很可能发生税收政策的调整,税费变更可能导致丙方经营环境恶化的风险。税收导致的风险由丙方承担。3、法律及合约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变更而给项目带来的风险。合约风险是指协议体系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项目造成的风险。(1)法律变更:由于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对有偿使用者造成损失。本级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风险由双方合理共担,本级政府可控法律变更的风险由本级政府承担。(2)政府违约:政府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如收回运营权,甲方违约的风险由甲方承担。(3)有偿使用者违约:有偿使用者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丙方违约由丙方承担。(4)第三方违约:项目协议体系中的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除签约的政府方及有偿使用者外的第三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如分包商违约造成的经济和工期等损失。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第三方违约,如市政配套、审批延误等情形,由乙方承担。因丙方控制范围内第三方违约造成的经济和工期损失,由丙方承担。4、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指项目控制能力以外的金融因素的不确定性对项目的潜在影响,这些会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财务成本、偿债能力和股东利益。本项目的主要金融风险包括:(1)利率变化:国家基准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带来的融资成本风险。利率风险属于市场风险由丙方承担。(2)通货膨胀:指整体物价水平上升,货币的购买力下降,导致项目运营成本增加、实际收入减少等其他后果。通货膨胀是宏观经济发展的结果,对全体社会都有影响,由丙方承担。(3)融资风险:因金融市场或有偿使用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项目融资交割、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成本过高等情况,使得项目无法进行或经营环境恶化等风险。项目融资是丙方的责任,融资风险由丙方承担。5、设计风险设计风险主要是指在由于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质量:工程设计过程中存在失误或错误,引起工程事故,或工程设计质量不合理造成施工、运营、维护困难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本项目丙方负责项目设计,设计风险由丙方承担。(2)设计标准未通过: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相关设施设备未符合设计标准,不能通过项目部门验收。设计风险由丙方承担。6、建设风险建设风险主要指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1)充电站点资源使用风险:本项目甲方将政府可控充电站点资源授予有偿使用者进行建设,充电站点资源使用风险由甲方承担,充电站设施的使用风险由丙方承担。(2)工地安全:工地安全隐患发生而导致的损失。工地安全风险由丙方承担。(3)施工纠纷:施工过程中因与分包商、供应商、工人等产生纠纷而导致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风险。施工纠纷风险由丙方承担。(4)建设工期延误:由于项目工程建设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比如丙方或第三方组织不当等造成的工期延误风险由丙方承担;由于政府审批慢、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建设工期延误由甲乙方承担。工期延误风险由丙方承担,但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的除外。(5)建设成本超支:建设成本超过估算金额。丙方承担。(6)建设质量:项目建设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丙方承担。(7)工程变更: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出现设计、工程量、计划进度、使用材料等方面变化的风险。工程变更由丙方承担,但是政府方提出的不合理设计变更由乙方承担。(8)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及运营需要市政配套支持,如施工便道、电网配套等,市政配套的缺失会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误、项目无法顺利运营等风险。甲乙方应积极配合支持相关市政配套设施的完善。7、运营风险运营风险指项目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1)市场需求变化风险:指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行业市场需求量减少所带来的风险。丙方承担。(2)运行成本超支风险:运营成本大大高于行业水平所造成的风险。丙方承担。(3)费用支付风险:由于项目的经营状况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受其他因素影响,导致用户费用不能按期按量地支付的风险。丙方承担。(4)收费变更风险:包括由于项目服务收费价格过高、过低或者收费调整不弹性/不自由导致项目运营收入不如预期的风险。丙方承担。(5)运维安全:项目运营维护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意外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丙方承担。8、移交风险移交风险是指丙方将原站点资源无偿、完好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站点资源移交不能满足移交标准:移交的原站点资源没有达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的移交标准的,丙方承担。没有达到新的政策或行业标准,由三方共担。9、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指协议一方无法控制,在签订协议前无法合理防范,情况发生时,又无法回避或克服的事件或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按国际商业惯例可被接受为不可抗力的事件。双方合理共担。第14条政府承诺和保障14.1充电站点资源可利用数量承诺甲乙方承诺,将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范围内可利用充电站点资源足量提供给丙方使用。如在有偿使用范围内提供的可利用站点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则按约定处理。14.2充电站点资源可用性甲方承诺在本项目范围内,丙方为本项目充电站点资源唯一建设运营单位。甲方承诺在本项目划定的充电点直径范围1000米内的公共区域内不允许新增除丙方以外的其他企业或单位建设运营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偿使用期内不增设同类竞争性项目。若因政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提供相应站点资源的,则甲方协助按照对应该站点资源的评估价值向丙方退还相应的有偿使用费。第15条乙方介入15.1介入权的行使15.1.1乙方介入的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乙方有权行使第15.1.2款所述介入权:(1)建设期内丙方书面表示放弃项目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2)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建设、运营维护项目,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或收到乙方通知后的【90】日内未能或无法纠正和改正,包括:a.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b.因可归责于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设计、施工等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c.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设施或收益权进行处置或者设置抵押或质押的;d.因管理不善,发生较大或重特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e.擅自停业、歇业;f.被司法机关判定为不达标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3)在发生经政府主管相关部门认定的紧急情况或危机,且乙方有合理证据证明该紧急情况或危机将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且丙方无法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的;15.1.2乙方介入的方式乙方行使介入权的,有权采用增加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替代部分履行、整顿或临时接管等方式,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行。乙方行使介入权,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受让项目资产或承担丙方的义务。非属丙方自愿放弃情形的,乙方介入期间应仅限于为保障项目安全、公共利益或纠正丙方重大违约,且不得干预丙方正常经营管理权,介入范围和期限应以最小必要为限。乙方行使介入权后,丙方应配合乙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并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15.1.3介入权的限制乙方无正当理由行使介入权,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损害丙方利益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15.2介入权的行使程序15.2.1通知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介入权之前,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通知内容包括:(1)介入原因;(2)介入方式;(3)介入的范围和程度;(4)介入权行使主体;(5)介入起始日期;(6)介入持续期限;(7)介入对丙方的影响和处理等。15.2.2丙方的异议丙方对乙方行使介入权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乙方发出的前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异议,乙方收到异议后,应在【30】日内给予回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协议第21条的约定执行。若争议涉及乙方介入权启动合法性的实质性异议,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前,乙方应谨慎行使介入权,未经紧急授权不得影响丙方合法正常经营。15.3介入持续时间和范围乙方介入的时间和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丙方改正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缓解紧急事件或使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需的范围和程度。乙方根据第15.1.1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丙方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15.4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15.4.1乙方根据第15.1.1款第(1)、(2)、(3)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丙方应承担因乙方介入所引发的所有费用,该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另行支付。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丙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占用或转移丙方合法收益,除非经法院或双方协商确认丙方存在重大违约且应承担相应损失。15.4.2乙方应在停止介入后【30】日内将介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明细交予丙方。第16条项目到期移交16.1移交范围丙方应在项目运营期终止时向政府指定单位(以下简称接收人)无偿移交项目原站点资源。移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目范围内原充电站点资源及相应设施等。16.2移交标准16.2.1权利方面的标准:项目充电站点资源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16.2.2技术方面的标准:项目充电站点资源应符合技术规格,且以合理使用状态为限,不适用于因正常折旧、不可抗力等非丙方人为原因产生的损耗。16.3验收与测评(1)验收在移交日之前,乙方应依据移交标准对本项目站点资源进行移交验收。丙方须确保原站点资源应符合项目建设时的技术规格,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并且不存在权利瑕疵。乙方具有指定第三方验收权,并可要求丙方提供“资产无权利瑕疵法律意见书”作为移交前置条件。若未能达到移交标准,丙方应在【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本项目站点资源相关缺陷,但因正常使用损耗及不可抗力导致的缺陷除外。到期仍无法修复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同时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维修费用等额的违约金。(2)测评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乙丙双方共同协商选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和测试。如果评测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评测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丙方承担。16.4保险、运营协议等的转让(1)保险转让在移交时,丙方应将涉及原充电站点资源的保险单转让给乙方。(2)运营协议等的转让在本协议终止后,办理移交手续前,丙方应解除或终止其签订的与原站点资源有关的运营维护协议等。乙方对于丙方解除或终止上述协议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丙方应确保乙方不因此受到损害。16.5合同终止后移走其他无关物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丙方应于移交日起【30】日内,自费从项目场地移走其雇佣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若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乙方在通知丙方后,有权将物品予以处置,丙方承担经第三方评估的实际处置成本和风险。16.6风险转移在移交完成前,由丙方承担本项目充电站点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在移交完成后,由乙方承担项目充电站点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16.7提前终止移交的特殊约定在有偿使用期内,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丙方应自发出或收到提前终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制作本项目充电站点资源移交清单报送乙方。乙方应于收到丙方报送的项目站点资源移交清单之日起【15】日内与丙方共同确定移交日,如乙丙双方无法就移交日达成一致的,则依据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16.8移交缺陷责任期站点资源移交完成后的缺陷责任期为【3】个月。若在移交缺陷责任期内原项目充电站点资源发生非人为损坏质量问题,丙方应履行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或正常折旧导致的损坏,经三方确认或第三方机构认定的,丙方不承担维修费用责任。如对维修责任或费用归属存在争议,三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定。第17条协议终止及补偿17.1协议期满终止项目在有偿使用期满后,原充电站点资源由丙方向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移交(参照标准16.2)。至此,丙方完全退出,项目范围内原有站点资源全部移交回项目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若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继续采用有偿使用模式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丙方续约,此项若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17.2协议提前终止17.2.1甲乙方发出的终止: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乙方有权终止协议:(1)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2)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书面通知乙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或在项目建设完工前永久(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等放弃本项目的行为;(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且未在乙方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甲乙方、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5)丙方在本协议第2条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且严重影响其合同履行能力。(6)丙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7)丙方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7.2.2丙方发出的终止: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丙方有权终止协议:(1)甲乙方在本协议第2条的承诺未兑现,使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在本项目有偿使用期限和范围内,就本项目设施引入其他第三方负责实施本项目的;(3)甲乙方出现的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丙方不能因站点资源数量不足而终止本协议。充电站点资源数量不足的,根据本协议约定处理。17.2.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因法律变更及上级政府行为导致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而此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乙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丙三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7.2.4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60】日以上时,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20】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17.2.5协商一致终止在有偿使用期内,经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17.3协议终止的通知甲乙丙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终止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时终止。通知方不享有协议终止权的,其发出的终止通知不具有终止协议的效力。17.4终止后的补偿若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丙方支付补偿金: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序号有偿使用协议提前终止情形终止补偿金1丙方违约导致的终止建设期提前终止时,为A1-B+E运营期提前终止时,为A2-80%B+E2甲方违约导致的终止建设期提前终止时,为A1+80%B+E运营期提前终止时,为A2+B+E3法律或宏观政策变更建设期提前终止时,为A1+35%B+E运营期提前终止时,为A2+50%B+E4不可抗力(A3-C-D)/2A1为丙方已投入但尚未收回的投入(含有偿使用权费、建设投入、贷款利息费用等,相关的资产摊销期按本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的设定,建设投入的金额不超过本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中的数值);A2为丙方的建设投入与有偿使用权余值之和(包含贷款利息费用,相关的资产摊销期按本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的设定);A3为经三方共同委托审计的项目账面资产净值(相关的资产摊销期按本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的设定);B为违约金金额,取值为本项目终止时已投入金额(包含有偿使用权费、建设投入、前期费用等,不超过本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中的数额)的10%;当发生丙方违约而导致政府发出终止的情形时,对于向丙方支付的终止补偿金,甲方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算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未付款的,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支付的终止补偿金为基数,按照支付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LPR计息,按照单利计息。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项目的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丙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D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E为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丙方应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移交运维所需工器具、配件的合理评估值。第18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18.1乙方的权利义务18.1.1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和合同监管权利,对丙方建设运营全过程进行监督约束。但监督权的行使不能影响丙方的正常建设和经营。如发现与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丙方限期予以纠正。18.1.2基于保障国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有权依本协议约定对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介入管理。有权依据客观真实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区域发展规划,提出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等。18.1.3在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18.1.4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项目进行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有权要求丙方进行解释和整改,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18.1.5就本项目申请国家、省、市的补助、补贴和财政拨款,届时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18.1.6甲方先行开展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有偿使用权资产价值评估、有偿使用协议等编制及有偿使用者选取、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等工作。具体见附件1前期工作清单。甲方先行完成前期工作的,应将其完成的前期工作成果文件交予丙方,丙方进行登记和保存。乙方对以上前期工作进行协助配合。18.1.7甲方负责政府可控充电站点资源使用权的获得,统计政府可控站点资源数量,甲乙方提供满足本项目建设所需的站点资源数量及相关资料等。18.1.8乙方协助丙方办理项目融资、建设等所必需的核准手续或批文;如有需要,协助丙方完成建设单位变更手续,以方便丙方完成后续报建报批工作。为项目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项目用地,协助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入;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将项目有关的基础性技术资料交付丙方的义务。18.1.9丙方因承担政府公益性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协助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18.1.10丙方在具体的站点建设过程中,若该站点附近无公用变压器无法提供电源接入,需寻找附近用电企业进行接电的,乙方应协调该站点附近的用电企业为本项目提供接电通道。18.1.11督促本项目范围内各镇(街道)加强对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的充电桩的管理工作。18.1.12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18.2丙方的权利义务18.2.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本项目建设和运营许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并享有相关的收益。18.2.2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应落户在项目所在地,并服从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依法在佛山市三水区纳税。18.2.3按本协议投入建设运营投融资资金,同时接受乙方监管。18.2.4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保证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8.2.5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的干扰和影响,并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18.2.6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风险把控。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承担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得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投融资资金,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和投入应满足项目建设需求。18.2.7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18.2.8按照约定的开发计划和投资计划进行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施工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和成本控制,并接受甲方监督。18.2.9遵守与项目建设和养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乙方、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招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监督。18.2.10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保证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18.2.11有偿使用期内,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本项目强制保险内容主要包含:建设期应投保险种:(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2)第三者责任险。运营期应投保险种:(1)财产一切险;(2)第三者责任险。除本条所述强制险种外,丙方应根据运营惯例购买相应的险种。保险受益人为丙方,除非法律强制要求或经丙方书面同意,原则上不指定政府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18.2.12有权对甲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追究责任。18.2.13如未来甲乙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18.2.14运营期间产生的用户数据归属丙方所有。18.2.15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丙方应考虑惠民属性,在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18.2.16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8.3各方保密义务18.3.1保密信息包括本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信息。保密期限为永久,且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失效等而终止。18.3.2协议各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协议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1)对协议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确有必要知悉本协议及本项目信息的职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咨询服务人员等的披露;(2)根据法律规定向有权了解本协议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3)为满足本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形。第19条违约责任19.1甲乙方违约责任19.1.1甲乙方如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不按本协议推进落实各项工作,甲乙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由此导致的丙方的损失。如违约行为已造成丙方损失的,甲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9.1.2因甲乙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甲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19.2丙方违约责任19.2.1丙方(非丙方原因造成除外)如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不按本协议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由此导致的甲乙方的损失。如违约行为已造成甲乙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9.2.2投资违约19.2.2.1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筹措项目资金,致使项目建设中断的,丙方应在乙方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后【30】天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筹措项目资金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60】天及以上的,视为丙方放弃本项目,乙方有权解除协议,丙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甲乙方未按约定提供站点资源导致资金筹措困难的除外。19.2.2.2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的约定,发生挪用、转移项目投融资资金,转让本项目任一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本项目项下资产、权益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转让本协议权利或义务等行为,丙方应在乙方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后【10】天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的,乙方可根据丙方的过错程度、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与丙方协商后由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及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19.2.3工程建设违约19.2.3.1工程质量违约(1)在政府主管部门或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丙方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但未达标的,乙方可根据丙方的过错程度、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要求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标准或施工协议约定标准的,丙方按照乙方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但未达标的,乙方可根据丙方的过错程度、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要求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9.2.3.2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在政府职能部门或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或不符合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丙方应限期整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丙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承担责任。19.2.4项目原站点资源移交违约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组织本项目原站点资源移交的,每逾期一日丙方按照未移交站点资源价值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9.2.5其他违约情形丙方违反本协议内其他有关条款的约定,丙方应按乙方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9.2.6因丙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丙方应按本协议17.4条约定的违约金额的计算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9.3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违约方均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金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投入本项目的各项成本、维权或争议解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若丙方违约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应由丙方承担的费用。第20条协议变更和转让20.1协议变更协议各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项目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项目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协议的转让20.2.1甲方的转让甲方可将本协议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但受让协议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应当具备:a.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b.承继并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第21条争议解决21.1争议的解决协议各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21.2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本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第22条不可抗力22.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的一方不能免责。不可抗力包括:(1)项目实施地发生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飓风或龙卷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2)重大公共卫生事件;(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4)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地级市政府的政策性规定发生变更。22.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关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发生、持续时间以及危害程度的证明文件。22.3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应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2.4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程序,经协议各方共同认定项目开发可继续的情况下,本协议相应义务的履行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的影响相应顺延。22.5若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大部分项目开发工作受到阻碍已连续【60】天,或断续阻碍期间累计超过【90】天,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30】天后生效,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移交。第23条通知方式、联系人确认、送达、变更的通知23.1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当面交付、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或通过电子通讯形式发至本协议确定的地址或联系人。23.2各方各自确定因本协议相关事务而进行相互联系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各方确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甲方: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佛山市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23.3本条所述通知等书面文件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1)接收通知的一方书面签收时;(2)以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发送的,以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如发生拒收或退件或其他无法成功投递的情况下,投邮后的72小时视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送达日以发件方完整的传真报告为准;若以电子邮件通知的,则成功发出邮件即视为送达。接收方拒收的,拒收当日即视为送达。前述通知、函件(除电子邮件外)均应加盖发送方的公章或授权人签名后发送。23.4变更的通知本协议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须在变更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变更或错误提供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但如因不可抗力或合理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通知的,经及时补救后不视为违约。第24条其他24.1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24.1.1协议文件的组成如下:(1)协议补充协议、变更协议(2)协议正文及附件(3)成交通知书(4)竞价文件、竞价澄清函(如有)(5)竞价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如有)(6)协议其他构成文件(7)各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及书面往来函件24.1.2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有不一致时,解释顺序如上所列:排列在前的文件解释效力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效力;生效时间在后的文件效力优于生效时间在前的文件效力。24.2协议文本及生效24.2.1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2】份。24.2.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自动失效。24.2.3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或修订,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4.3附件附件1:甲方前期工作清单(以下无正文)甲方: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公章)签署人:职务:日期:202年【】月【】日乙方:佛山市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公章)签署人:职务:日期:202年【】月【】日丙方:(公章)签署人:职务:日期:202年【】月【】日附件1:甲方前期工作清单甲方应提供各充电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合规使用承诺书序号成果备注1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实施方案、有偿使用协议2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估值报告3三水区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拍卖文件联网视频监控系统温感联网监控系统智能光感照明系统消防自动喷淋系统消防安全警示体系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标准示意图一、实时联网监控型智能充电桩建设技术方案(方案一)联网视频监控系统温感联网监控系统智能光感照明系统消防自动喷淋系统便民充电驿站消防安全警示体系建桩基建支撑体系定制专用智能插座格花桩电动自行车便民充电站联网充电主机系统消防应急专用拖钩消防配备市政水喷淋系统的优劣简易分析优点1、系统简单成熟,灭火降温可靠性高,应用覆盖面广;2、造价成本较低(一套建设成本约3000元),且有持续管网供水保证;3、后期维护成本低缺点1、缺乏智能电控系统支持,精准度不高;2、喷头水压受管网限制;配备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充电站总造价约:2万内(12个充电口)二、水基泡沫自动喷淋系统配置及效果图(方案二)联网视频监控系统温感联网监控系统智能光感照明系统水基自动喷淋系统消防安全警示体系便民充电驿站建桩基建支撑体系定制专用智能插座联网充电主机系统消防应急专用拖钩消防配备水基系统的优劣简易分析优点1、研究表面,水基泡沫是电池明火有效的针对性扑灭材料;2、水基系统设计的智能化程度高;缺点1、系统配套涉及电动水泵、独立控制柜、一定体积的水基剂等,建设和维护成本比常规水喷淋系统大很多;2、水基喷淋建设成本高,单系统建设1.8万左右,叠加探测摄像头、烟雾探测器等子系统配套,约2.5万;3、水基剂有效期和失压等需定期更换;4、任何水基系统只能配备一定有限容量,发生明火启动后,水基剂用完仍需水喷淋持续进行区域降温灭火;5、目前系统在行业应用处于初期不普及,稳定性待观察;配备水基喷淋消防系统的充电站总造价约:4万(12个充电口)关于委托他人办理出售业务的申请佛山市三水拍卖有限公司: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委托(身份证号码:)代为办理标的物:的出售业务:□网络竞价业务申请表□签订网络竞价申请人履约承诺书□签订网络竞价须知□签订《佛山市三水区国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拍卖公司)网络竞价实施规则》£签订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合同□签订相关责任书□退保证金□其他:等手续。本委托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协助。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 有偿使用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