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宅用途房地产招标采购公告(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5)
北京市朝阳区裕民东里4号楼3层305住宅用途房地产
资产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交易方式
图片
竞价须知
竞价承诺函
资产情况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朝阳区裕民东里4号楼3层305
房产证号
X京房权证朝字第1422038号
目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43.3
使用年限(年)
已用年限(年)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号
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6期专项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递交受让申请,并将55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3、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扣除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 6、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本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同意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本方同意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因本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本方同意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及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本方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供暖、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本方承担。 (7)本方同意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8)本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交易服务费。 7、本项目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1%。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踏勘安排
转让标的在挂牌公示期间(工作日9:30-12:00,14:00-17:00)接受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查看标的资产须提前电话预约,踏勘申请联系电话:18610068770,联系人:董经理,预展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本转让标的以房屋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评估报告、公告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现场踏勘,对标的资产现状予以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2、本转让标的因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到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并自行判定自身是否具有购买资格,且其受让标的房产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转让标的房产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4、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典当、担保等其他他项权利。 5、本次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 6、本次转让标的其他情况请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
55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它违反转让、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处置方式
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②其他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意向受让申请电签文件附件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裕民东里4号楼3层305.pdf
承诺函-裕民东里4号楼3层305.pdf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3个工作日,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期满次日起第1个工作日10:00:00时止
(2)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
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竞买人,由该竞买人登录系统进行报价后,可以协议转让。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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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须知
北京产权交易所
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一、《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拟参与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 17 时前 通过北交所指定系统完成该项目受让意向登记,并按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获得受让资格确认。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成为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
三、参加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当知悉并遵守北交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四、该项目动态报价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竞价,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是对转让标的的一般性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竞买人在参加动态报价活动之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接受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对受让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对竞买行为负责,且动态报价实施后不得以不了解所竞得标的为由予以反悔。
六、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使用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系统——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北交互联”,https://otc.cbex.com),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七、竞买人使用已认证的北交互联账户,登录北交互联,参与竞买活动。竞买人应于报价前,登录北交互联了解相关操作指引。
八、动态报价标的起始价为项目的转让底价。
九、动态报价采取加价的方式进行。
十、动态报价加价规则:
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依据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各竞买人每次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转让底价)。
十一、选择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在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产生最终报价之前,不参与报价活动。
十二、项目参与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应遵守本条相关内容。
(一)未征集到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且只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人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该优先购买权人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履行成交手续。
(二)未征集到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但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由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竞价方式参照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但转让方与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一致同意以协商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情形除外。
(三)对于不涉及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的最高报价方即成为受让方。
(四)对于涉及优先购买权人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3、最高报价方可在5分钟(即300秒)内在当前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受本次竞价加价规则限制)。
4、场内优先购买权人应在5分钟(即300秒)内通过北交互联表态是否在该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
场内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表态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为受让方。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意见。场内优先购买权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转让方应在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公示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内容及报价结果向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回应。 北交所根据回应情况确定受让方。
(五)对于仅涉及优先购买权人场外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 限时 报 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 报 价周期;在一个限时 报 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 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3、 最高报价方可在 5 分钟(即 300 秒)内在当前报价 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不受本次竞价加价规则限制) 。
转让方应在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 公示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内容及报价结果 向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回应。北交所根据回应情况确定受让方。
十三、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并通知转让方及其交易服务会员(如有)。受让方应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同时向北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北交所网站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四、优先购买权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最终报价竞买人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应于动态报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
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北交所向最终报价竞买人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最终报价竞买人)》,最终报价竞买人应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最终报价竞买人)》的要求到北交所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其他竞买人及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场内优先购买权人应于动态报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十五、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竞买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扣除其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各竞买人在动态报价期内均未登录北交互联进行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等文件履行相关义务的。
十六、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须知》、《动态报价承诺函》、《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等相关规定时,须向北交所交纳该项目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北交所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该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交易的成交价如低于本次成交价,则转让方有权要求该竞买人补足差额部分。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北交所、转让方及其交易服务会员(如有)有权向该竞买人进行追索。
十七、竞买人应对其参与竞价的注册账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北交互联的用户,在该平台上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八、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未及时关注北交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2、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3、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4、竞价活动的时间以北交互联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北交互联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十九、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北交互联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北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自由报价,且该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竞价承诺函
动态报价承诺函
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本方就参与 北京市朝阳区裕民东里4号楼3层305住宅用途房地产 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GR2025BJ1003720-3 )(以下简称“本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动态报价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动态报价活动。
二、本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 《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三、本方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本项目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本方 对竞买行为负责, 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标的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四、本方承诺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公示的文本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并按规定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五、本方在办理本项目产权变更、过户时,承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受让方缴纳的相关税费。
六、本方同意,在本方发生违反交易规则、《动态报价须知》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七、本方同意,若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本方原因未 履行 《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等相关规定 ,应向北交所交纳本次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北交所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格如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则转让方有权要求本方补足差额部分。
承诺方:
2025 年?10?月?27?日
合同编号: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东里4号楼3层305住宅用途房地产北京产权交易所制【2025】年【】月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资产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四、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北京产权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1号天恒置业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徐瑾电话:52609191邮编:100037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或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身份证号:电话:邮编:鉴于: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护照号码:。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转让方:是指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1.2受让方:是指,即乙方。1.3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1.5转让价款:指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标的资产自乙方获得的对价。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指2024年8月31日。1.7交易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及/或参加竞价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1.8登记机关:指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1.9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交易服务费用等所有支出和费用的总额。1.10实物资产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交易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1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1.12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3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标的资产2.1本合同标的资产为甲方所持有的北京市朝阳区裕民东里4号楼3层305住宅用途房地产。2.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422038号),证载信息如下:房屋坐落:朝阳区裕民东里4号楼3层305;建筑面积:43.3平方米;其他记载事项:无。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4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2116-30号资产评估报告。2.4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2.5甲乙双方在甲方有权处分标的资产及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2.6标的资产目前处于空置状态。2.7标的资产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标的资产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第三条转让方式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披露,并于*年*月*日通过北交所指定竞价大厅动态报价,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第四条转让价款及支付4.1转让价格根据动态报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以人民币(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及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4.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4.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第五条标的资产交割事项5.1乙方应于获得北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5.2甲方应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及相应资料移交给乙方。5.3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供暖、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4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及标的房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乙方承担。第七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7.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7.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7.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7.4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担保或限制。第八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8.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对标的资产受让方的要求。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第九条违约责任9.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5%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扣除乙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扣除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9.3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标的资产的,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5%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0.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10.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第十一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1.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其他13.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3.2乙方在受让标的资产过程中依照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此页无正文,为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署页)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承诺函本方拟参与在贵所公开挂牌的北京市朝阳区裕民东里4号楼3层305住宅用途房地产项目,现承诺如下:(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本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3)本方同意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4)本方同意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因本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5)本方同意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及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本方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供暖、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本方承担。(7)本方同意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8)本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交易服务费。承诺方:年月日福N7E心TR明OPPA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住宅用途房地产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