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用地 居住招标采购公告(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
青州市2025-03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网上交易公告
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网上交易公告
青自然资告字[2025]135号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经青州市人民政府批准,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网上交易方式公开出让2025-03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项目编号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m2)
土地规划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年)
出让起始价(万元)
竞 买保证金(万元)
地上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其 它
GTJY-QZ-2025-168号
2025-031
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
13995(居住12918㎡,商业服务业1077㎡)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1.0且<1.5
≤30%
≥35%
详见规划设计条件
居住用地7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
5563.0125
166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个人不能参与竞买住宅用地,若参与竞买,出让人有权不予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视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流拍,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列入限制竞买土地不良行为记录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法律及法规规定不得参加竞买的情形,不得参加竞买。不接受邮寄、电话竞买申请(详见竞买须知)。
三、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
(一) 申请人可于2025年10月28日9时至2025年11月26日17时(以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州分中心网(http://ggzy.weifang.gov.cn:8082/wfggzy/qzggzy/)下载网上交易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及其他相关网上交易出让文件,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
(二)申请人可于2025年10月28日9时至2025年11月26日17时提交竞买申请,打印《竞买申请书》和《资格确认书》,并按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17时。因银行保证金系统到账存在时间差,建议竞买申请人竞买保证金缴款时间适当提前。
(三)挂牌交易时间为:
2025年11月18日8:00时至2025年11月28日10:00时。
四、网上交易办理程序
本次公告所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
1、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
通过网站会员中心“企业会员系统新版系统”登录,竞买企业请选择“交易乙方”类型,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有关证书和资料的原件图片或扫描件。
2、CA免费办理
现场办理:潍坊市东方路 3396 号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CA办理窗口,山东卓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收即办。
网上办理:竞买人登录山东卓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线平台注册后按流程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请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重要通知—《CA数字证书免费办理流程》中查阅(网址:http://ggzy.weifang.gov.cn/wfggzy/InfoDetail/?InfoID=dbb71d33-14f1-41de-9e02-7b8d3c0df7cb&CategoryNum=048001)
CA数字证书办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窗口联系电话:15345366335。
山东卓码数字证书客户服务电话:19953638182。
技术人员 7*24 小时服务电话:赵工18353633022,马工18560027360。
服务监督电话:0536—8080981。
注意事项:竞买人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办理完毕,以免影响使用。除山东卓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免费办理的数字证书外,其他已接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多CA 统一认证平台的数字证书,可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使用,但不享受免费办理、更新、更换服务。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上述地块加价幅度为5000元/亩或其倍数。
2、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不设保留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上述地块出让起始价格包含配套幼儿园建设成本。
3、规划设计按照《规划条件》(青自规条〔2025〕027号)要求执行。开发项目建设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青建书〔2025〕012号)要求进行建设。
4、根据青州市文物局出具的关于《拟供应地块征求意见的函(2025-7号)》的回复建议,该地块不涉及已公布不可移动文物且占地不超过20000平方米,鉴于地下埋藏文物的不可预见性,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迹象应立即停工、做好现场防护,第一时间上报文物部门及***门,禁止哄抢文物、禁止散布文物信息,造成文物损坏或者网络舆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5、网上交易出让文件若有变更以出让前最后更改为准。
6、申请人在申请竞拍前必须详细、细致、实质性的踏勘土地,包括但是不限于土地四至、附着物或地面设施等相关情况;应详尽了解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现状及所列条件,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如有异议必须在网上挂牌报价开始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当面提出,否则竞买申请一经系统受理确认,就视为对土地现状的认可,自愿以现状竞买及接受土地,并自愿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竞买申请人对《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中条款存在异议的,可放弃竞拍。
8、上述地块范围内如有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选择是否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9、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及地块情况有疑问的,可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向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北侧咨询,咨询电话:0536-3092592。
10、申请人对注册验证、网上交易、保证金缴退等有疑问的,请咨询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州分中心,咨询电话:0536-3503168。
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8日
竞买保证金承诺书及资信证明模板.doc
2025-031号地块宗地图.pdf
2025-031号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pdf
须知(2025-031号地块)-10.28.pdf
青州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示范文本).pdf
2025-031号地块规划条件(1).pdf
合同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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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承诺书我公司参加竞买号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属于合规自有资金,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单位名称年月日资信证明XX公司在我行开有业务往来账户,直至目前为止,一直与我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未发现不正常现象。截止XX年XX月XX日(该公司缴纳竞买保证金时间)该公司在我行存款大于XXX万元(竞买保证金数额)。特此证明。XXXX银行由Autodesk教育版产品制作宗地图单位:m.m2宗地编号:权利人:地籍图号:4060.20-40364.50北潍西邢村坊J114.52昭德村含241.39三14东邢村章124J332.5115039.71不48.55J6172.99动09J8产Q服东务宗地面积:13995平方米有E邢限11.65村公J2328.48120.J196.49J16司4.430.9134.41J181e26.8919.87J15J147.8628.0511120713J122.200J9潍坊含章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田些Autodesk咀汇坚sopoinv牙飞田山东博宏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绘图日期:2023年8月21日绘图员:刘波1:2000审核日期:2023年8月21日审核员:张景良业Xysopoin用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建书【2025】012号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第二条拟出让(划拨)地块概况1.开发项目性质:·商业、居住项目2.本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建设(是口否),分期开发,具体分期情况为:;开发时限为36个月,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计算;3.本项目拟实行预售销售方式,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4.其他:第三条建筑本体相关部位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为10年,非隐-1-蔽部分为5年。层高、电梯要求: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及合同约定执行。第四条本项目供水、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其中:供气设施应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和验收,建设单位缴纳专项配套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炉灶以前设施由供气企业管理维护;供暖设施应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潍坊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和验收,建设单位缴纳专项配套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入户端口前(含供热计量装置)设施由供热企业维护管理,入户端口以后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维护,出保修期以后由用户维护使用;供水设施应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标准建设和验收,建设单位缴纳专项配套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入户端口前(含水表)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入户端口以后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维护,出保修期以后由用户维护使用。对供水管材、贸易结算水表、阀门、二次供水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泵房的选址要求为: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选址统筹考虑建设,满足使用要求。对换热站水源、热量计量和水力平衡装置、水泵控制、管材、阀门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换热站的选址要求为:-2-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选址统筹考虑建设,满足使用要求。对燃气计量装置、管材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调压站(柜)的选址要求为: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选址统筹考虑建设,满足使用要求。第五条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排水(雨污分流):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要充分利用。道路: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并图审合格后实施。路灯: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并图审合格后实施。绿化:绿化率≥35%,且集中绿地不低于0.5M2/人,同时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居住区绿地及绿化的相关要求。环卫: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2版)等相关要求,建设公厕、设置无障碍厕所、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收集房、生活垃圾密闭式收集设施,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及绿化垃圾暂存点、再生资源回收点等设施。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24)等要求,新建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第三卫生间),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3-使用,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公共健身设施:落实*******、******《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按照新建居住区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车库、车位: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要求建设无障碍车位。电动自行车:规划建设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区域及充电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且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间,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简单装修等正常使用功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与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分期交付且按规划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第六条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等。1.本项目应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与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55-2019)、《《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标准号);-4-2.本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太阳能光伏、风能等)太阳能光热;3.本项目整体考虑建设装配式建筑,本地块比例不低于45%,具体位置可统筹考虑,装配率不低于50%;4.住宅全装修一次性装修到位要求:%;5.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该宗地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对应设计降雨量不低于21.7mm;项目建设应满足《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与图集》(试行)等潍坊市海绵城市技术标准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求,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住建部门进行技术审查;6.其他要求:1第七条项目应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以上□绿色智慧住区口健康住宅口超低能耗住宅口工三口同品质设计要求。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一)保障性住房1.保障性住房类型:122.土地取得方式:L3.配建比例:134.配建套型:15.配建套数:16.保障房建设时限为个月,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7.投资来源:18.产权归属:1-5-9.移交使用:1(二)租赁住房1.自持用作租赁住房占项目商品住宅总面积的最低比例1%;2.自持最短期限为年,以自持住宅首次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计算。第九条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其他需要明确的相关建设条件。该项目预售备案价格拟定为:住宅5000至12000元/平方米(涉及全装修的,包含装修价格)。第十条其他建设条件: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等相关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得超出高度控制要求。落实多层住宅电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等。第十一条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3份,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ur2025年3月27日-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网上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青州市人民政府批准,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网上挂牌出让方式出让2025-03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州分中心承办。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网上挂牌出让。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项目编号地块号位置出让面积(m2)土地规划用途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其它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年)动工及竣工时间GTJY-QZ-2025-168号2025-031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1399513995(居住12918㎡,商业服务业1077㎡)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1.0且<1.5≤30%≥35%详见规划设计条件居住用地7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四、竞买资格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和其-1-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个人不能参与竞买住宅用地,若参与竞买,出让人有权不予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视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流拍,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不接受邮寄、电话竞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买:1、欠缴土地出让金的;2、有闲置土地行为的;3、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列入限制竞买土地不良行为记录的;4、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竞买的情形。五、挂牌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2025年10月28日9时至2025年11月26日17时,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州分中心网(http://ggzy.weifang.gov.cn:8082/wfggzy/qzggzy/)自行查看或打印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须知;(3)宗地图;(4)宗地规划指标要求;(5)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6)竞买保证金承诺书及资信证明模板;(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8)竞买报名需提供的材料。六、答疑及现场踏勘1、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和异议的,应该在挂牌活动开始前向出让人进行咨询、提出,出让人将安排答疑或处理;否则将视-2-为对所有挂牌出让文件无异议。2、申请人在申请竞拍前必须详细、细致、实质性的踏勘土地,包括但是不限于土地四至、附属物或地面设施等相关情况。如有异议必须在网上挂牌报价开始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当面提出,否则竞买申请一经系统受理确认,就视为对土地现状的认可,自愿以现状竞买及接受土地,并自愿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七、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时间1、挂牌起始时间:2025年11月18日8:00时;2、挂牌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8日10:00时。3、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17:00时。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玖万元(大写)(¥16690000.00U元)。4、接受挂牌报价时间:网上挂牌期间全天24小时。八、宗地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叁万零壹佰贰拾伍元(¥55630125.00元),包含配套幼儿园建设成本。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仟元/亩(¥5000元/亩)或其倍数。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不设保留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十、出让程序(一)出让人公布出让信息出让人公布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信息。(二)网上申请(1)申请人可于2025年10月28日9时至2025年11月26日17时前(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竞买人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点击“企业会员系统”-“新版系统”-通过数字证书认证方式“登录”系-3-统-“土地交易”-“地块申购”-(对应的土地项目)“我要申购”,竞买人获得与土地项目相对应的系统随机生成的唯一保证金子账号。竞买保证金缴纳账户户名: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买保证金必须打入子账号,打入母账号以及其他错打情况的均将不能参加竞买。(2)交纳竞买保证金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操作,竞买人应及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企业会员系统”-“新版系统”登录系统-“土地交易”-“地块申购”-“查看申购”,点击“保证金查询”,按规定填写内容并查询,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点击“资格确认书”自动赋予竞买人竞买资格(建议竞买人适当提前交纳保证金,以免因保证金银行之间划转需要一定时间到账等原因导致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及需要交纳保证金后需登录系统查询到账及打印资格确认书后竞买人才具有竞买资格)。如竞买人保证金子账户中的资金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消竞买人竞买资格。(三)网上报价及竞价1、网上交易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起止时间以网上交易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2、竞买人竞价期间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竞买人通过“企业会员系统”-“新版系统”登录网上竞价系统-“我的项目”-“土地交易”-“我要报价”-“(对应项目)点击进入竞价”,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被系统视为有效报价,系统将实时记录并公布。网上报价及竞价的基本规则为:(1)本次网上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由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网上交易最高报价的竞买人;(2)本次网上交易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4-网上交易起始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网上交易加价幅度的整数倍;(3)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4)报价一经提交,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确认并自动生成报价记录。(5)快速报价:快速报价即默认为每次报价为1倍,省去“发送报价”的确认提示,第一时间报出价格。十一、成交确认地块成交后,竞买人携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通知书》到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州分中心予以见证后,到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北侧审查材料,审查合格后签订《成交确认书》。(一)竞买资格审查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应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网上交易竞买申请书》、《网上交易竞买资格确认书》、《网上交易成交确认通知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单位公章及法人章等相关资料到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北侧进行审核。联合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还需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联合各方出资比例和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主体。1、法人竞买的,应携带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5)保证金交纳凭证;(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2、其他组织竞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5)保证金交纳凭证;(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二)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人对提交的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竞买人到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北侧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块不成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提交虚假信息的竞买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文件不齐全的;不符合挂牌出让文件等相关规定的;(3)提交虚假信息的;(4)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和《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出让结果公布出让人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土地市场-6-网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十二、网络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网上报价、竞价和网上交易结果确认、成交等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系统自动保存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记录,并作为竞买人参加网上交易活动的证明。该记录视为竞买人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十三、应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并可能认定成交结果无效等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由此造成竞买人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一)因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管理机构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因系统技术缺陷造成的意外情况;(三)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的;(四)法律法规或出让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网上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在网上交易(含延时竞价时间)结束前不能恢复网上交易的,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推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招拍挂出让。出现第(三)、(四)款规定情形的,由网上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并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中止、恢复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以及变更交易方式时,通过潍-7-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weifang.gov.cn:8082/wfggzy/)发布公告。十四、注意事项(一)本次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外的其他形式的申请。竞买人必须按照该地块公告中网上交易办理程序,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并激活后才能登录系统。办理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竞买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交易相关规定、规则的约束。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问题或其它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露等,无法参加竞买活动的,由竞买人自行负责。(二)申请竞买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交易公告、《须知》及出让宗地相关信息。(三)网上竞买申请一经系统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所有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系统自动保存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记录,并作为竞买人参加网上交易活动的证明。(四)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如出现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出资人或者变更出资比例的情形,则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成交确认书,视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流拍,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五)联合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为联合出资方注册成立的新公司。如新公司的出资人和出资构成比例与联合竞买协议不一致,则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成交确认书,视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流拍,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六)法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新公司必须是完全由法人独自投资注册成立。竞得人(新公司)签订-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如出资方和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则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成交确认书,视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流拍,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七)委托他人代签《成交确认书》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八)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出让金(含定金),剩余出让金在签订出让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缴纳。(九)属于以下情形的,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由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州分中心按照退款流程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按规定程序和规则参与网上竞买,未竞得该宗地使用权的;2、因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管理机构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在网上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工作人员违反招拍挂出让土地规定,足以影响公正性的;3、应当依法终止网上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十一)凡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2年内将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十二)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竞得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9-十五、交付土地价款的时间该宗地挂牌出让结束后,出让人5个工作日内与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网上成交次日起60日内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其中前30日内需缴纳总价款的50%。如竞得者不能按上述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能按上述规定付清成交价款,均视为违约。迟延支付款项自滞纳日起,每日按1‰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仍不能支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竞得者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十六、竞得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开发建设。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征收竞得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解除《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无权要求返还成交价款。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十七、出让人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竞得者提供土地。如不能按期供地,应承担违约责任。十八、该地块竞得者须按照相关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条件意见书组织实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十九、成交价款不含各项税费。相关费用由竞得者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二十、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竣工,项目开工、竣工时须向出让人提交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开工、竣工的,竞得人要在到期前-10-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经出让人按合同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禁止其至少在一年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二十一、竞得人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结果现场公示的相关要求,在建设用地现场制作《建设用地审批结果现场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项目名称、土地合同编号、开工竣工时间、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二十二、出让人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10月28日-11-附件1青州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示范文本)编号:项目名称:甲方:,(民政部门)乙方:,(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精神,及住建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规定,经双方协商,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无条件移交的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情况位于,(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合计住房,套(户)。该居住项目共分,期建设。二、建设内容(一)配套养老设施基本情况-1-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决定要求,乙方在(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建筑面积平方米。(二)配套养老设施开工、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三、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标准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标准1.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建筑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2.规划设计中,选址应交通方便,充分考虑老年用房日照、采光、通风需求,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结合。3.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并充分考虑适老化,空间布局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4.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二)装修标准1.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2-电、气、暖设施齐全。2.考虑老年人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老年人体工学要求。3.配套养老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4.配套养老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5.其他约定标准:四、方案审定(一)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甲方出具规划设计方案书面同意意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施工。(二)乙方报审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审、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副本抄送甲方。(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上报规划部门审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五、同步建设(一)乙方承诺配套养老设施按本协议或有关规定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3-(二)如有需要,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相关手续。六、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养老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设监管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责令改正。七、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一)配套养老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规定验收。养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二)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备案之后日内,向甲方发出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交接手续。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设施和相关资料(附件2)在移交时应一并无偿移交甲方,并与甲方签署《城镇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证明书》(附件3)。乙方发出移交通知后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三)交用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委托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养老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的,-4-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四)交用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五)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养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六)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养老设施用房产权归当地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所有。双方办理交用手续后,乙方应全程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要承担应由各自承担的各项税费。(七)在甲方接收配套养老设施后的两个供暖期内,乙方有义务和甲方一起对供暖效果进行监测。因乙方原因导致室温未达到相关标准的,乙方应最晚在下一供暖季前完成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保修时间进行相应延长。(八)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八、违约责任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5-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九、争议解决办法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其他(一)甲方负责委派管理人员全程参与并配合乙方完成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移交工作。乙方负责委派管理人员与甲方接洽相应工作。甲方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乙方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本协议适用于由乙方新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项目,已建成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项目可参照使用。(三)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6-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五)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电话:年月日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电话:年月日项目建设监管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电话:年月日-7-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自规条(2025)027号关于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的规划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我市城乡规划及管理要求,对该地块提出以下规划条件:一、用地位置及面积该地块位于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南至南侧规划路,北至丰收二路南侧高压电力走廊,规划面积约5.32公顷(79.79亩),其中A面积为13995平方米。具体位置及用地范围见附图。因坐标转换等技术原因产生的误差,面积数均以实测为准。二、土地使用性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其中A地块商住比为1:12,商业用地沿丰收二路设置。三、土地使用强度1、容积率:地上容积率>1.0且2、建筑密度:≤30%3、绿地率:W35%四、规划控制要求1、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应严格按照容积率要求执行。12、建筑层数及高度:多层(最高七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3、建筑退让道路要求:(1)政法街道路红线25米;(2)地块南侧规划路道路红线20米;(3)丰收二路道路红线20米。边界退让、建筑退让等按照《青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青政发【2019】15号)执行。4、日照采光:按照国家、省、市日照采光标准要求执行,详见《青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5、交通规划设计要求:(1)交通出入口方位:政法街、南侧规划路、丰收二路。(2)配套车位:建筑方案应充分考虑汽车的停放问题,尽量利用地下空间,停车位配置须满足《青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青政发(2019)15号)、《关于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须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满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T/CHINABICYCLE001-2018)等标准、规范要求。(3)交通组织: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实现人车分流。6、绿化景观设计要求:(1)须单独做出绿化景观设计方案,提高绿化品质,打造高品质绿化景观环境。(2)绿地配置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GB50180-2018)要求。7、其他设计要求:(1)要充分考虑低碳环保的设计理念,注重单体建筑的生态化(节能)、科技化、数字化、智能化,必须采用建筑太阳能(或空气能)一体化设计,鼓励推广中水回用等新技术的应用。(2)根据《青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青政发【2014】21号)要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3)装配式建筑要求参照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20】17号)执行。(4)结合居住区内配建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设置党建活动室。(5)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根据住建局回函意见(见附件)执行。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规模应满足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要求。其中:1、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设置位置、标准同时符合相关规定。2、养老服务业设施配建要求:按照《青州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使用办法》(青民字【2021】8号)要求和市民政局回函意见(见附件)执行。3、按照潍坊市《关于印发潍坊市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体发[2023]61号)要求,根据市3教体局回函意见(见附件)执行。六、幼儿园配建要求按照潍坊市《关于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有关工作的通知》(潍教字[2019]8号)要求,根据市教体局回函意见(见附件),将该地块纳入土地熟化成本,列入招拍挂条件。七、基础设施配套要求1、配套完善公用设施(道路、地下管线、照明、环卫、配电、供热等设施)2、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雨水要充分利用。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停车、储藏、设备等尽可能利用地下空间。九、其他要求1、满足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施行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潍防办发【2020】3号)等要求。2、满足消防、防震、防灾、安全、低碳、环保、生态、卫生及交通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3、满足生态、文化、产业等方面特殊要求。十、遵守事项1、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日照分析等计算方法和分析按照国家、省、市的现行标准和要求执行。2、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市《青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青政发【2019】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43、本规划条件附图一份,图文一体,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件。4、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无效,需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原则不能变更,确需变更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变更。5、本规划条件解释权归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件:用地界线图市教体局意见市民政局意见市住建局意见2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3月20日C3707100095#1山东省青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征询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幼儿园及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事宜的函”的回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局征询“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幼儿园及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事宜的函”收悉。根据贵单位提供该区域规划方案,经研究,回复如下:1.幼儿园建设:本次拟出让地块A面积13995平方米,位于规划地块范围之内,规划人口数约为1995人,约623户。因本次拟出让A地块西南侧已配建有一所9班幼儿园(月桥花院幼儿园),现已建成,且距离本次拟出让地块不超过1.5公里,可以满足该区域幼儿就近入园的需求。按照潍坊市《关于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有关建设的通知》(潍教字[2019]8号)及《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36号)文件要求,建议将本次拟出让地块纳入土地熟化成本,列入招拍挂条件,并根据《青州市中心城区零星地块住宅开发承担配套幼儿园建设成本测算编制说明》(青政办发〔2019〕32号)相关规定执行。2.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潍坊市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体发〔2023]CS扫描全能王61号)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联系人:杜先民,联系电话:18678062770联系人:刘国威,联系电话:3822396青州市教育和体育局2023年8月17日CS扫描全能王出青州市民政局关于“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事宜”意见的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局关于征询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事宜的函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本次拟出让地块A面积13995平方米,位于规划地块范围之内,规划户数约623户,按照《青州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使用办法》(青民字(2021)8号)要求:1、新建城镇居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并具有独立产权。对新建城镇居住区规模1000户以上的,原则上与社区服务中心一并考虑规划建设,服务人口较多的可单独建设;规模在1000户以下的,原则上在社区服务中心按标准留足养老服务用房。对规划集中连片开发的居住区,可统筹规划建设一处大型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应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安排在首期项目。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地块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要明确选址、建设标准等要求,不得随意调整。.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土地使用权取得人负责出资或无偿全过程代建。城镇居住用地划拨或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规划条件、建设要求、无偿移交及受让人与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签订《青州市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附件),一并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使用人,并纳入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并将签订好的《青州市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交由市民政局完善存档。3、新建城镇居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建协议和有关文件规定,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条件移交民政部门,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权转移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附件:青州市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青州市民政局2023年8月16日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条件意见的函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询青龙街与规划朱兴路西南侧等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条件意见的函》收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对政法街与丰收二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提出如下海绵城市建设条件意见:一、该宗地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对应设计降雨量不低于21.7mm(参照青州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二、项目建设应满足《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与图集》(试行)等潍坊市海绵城市技术标准要求。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求,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当地住建部门进行技术审查。请贵局将以上意见纳入规划条件。城应村市服青(此页无正文)海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16酒4:YN9GF-2025-2601,电子监管号:不动产单元代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产业和供地政策为别墅类房地产开发(包括私家庄园)等禁止类项目签订出让合同。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上不得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已设立的各类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四、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以宗地图为基础制作,也可直接附宗地图;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应当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五、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用途土地的出让期限及其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六、本合同第七条中,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为必填项。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等另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从其规定。七、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照出让文件、公告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分期付款约定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缴款时限次日起算,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实际付款当日止。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九、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十、本合同第十五条中,受让宗地约定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十一、本合同第十七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另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从其规定。十二、本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项。出让文件、公告有其他转让条件的,可在第三条补充填写。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按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十四、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坐落、界址、界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期限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不得空项。十五、本合同中的“某日之内”、“某日之前”等非具体日期的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中的“某日”包含当日。十六、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十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权利。侵害依法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宗地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平方米,不小于平方米;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高度不高于米,不低于米;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年,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二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的,亦需付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轨道交通工程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因影响宗地使用功能,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支付合理补偿的,该补偿归受让人所有。第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经原批准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相应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时,应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第项(第一项或第二项至少选其一,可多选)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期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续期费用。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三十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交付出让土地或者交付的土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出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出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三十四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权期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出让价款及利息、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违约金,按照有关征管规定,具体由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一)出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受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二)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二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件1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高程终止面h=mh=m高程起算面I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3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用地 居住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