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招标采购公告(2025)



吴江市港天针纺有限公司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

吴江市港天针纺有限公司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吴江市港天针纺有限公司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吴江市港天针纺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
总投资:1000万元;
项目概要:本项目租赁吴江市金龙达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所属位于苏州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生产用房,拟建设“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计划投资1000万元,建成后预计年产化纤布550万米。
二、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
(1)废气:无。
(2)废水:本项目运营期间主要排放的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316.8t/a)以及生产废水(64680t/a),生活污水接入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
(3)噪声:本项目建成后噪声于厂区东、南、西、北厂界昼间排放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新建建筑面积15m2的一般固废仓库和建筑面积7m2的危险废物仓库。固废的处理处置率达100%,不产生二次污染。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在国盈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江苏)有限公司门户网站查询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必要时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工程建设及运营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国盈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创捷科技园F幢401
邮箱:972790865@qq.com
电话:18806213747
联系人: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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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吴江市港天针纺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508-320567-89-02-524302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地理坐标(东经120度58分1.512秒,北纬30度97分6.413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751化纤织造加工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四、纺织业,28-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平政备〔2025〕132号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2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23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吴江区平望镇总体规划(2017-2030)》(修编)审批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文号:《关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总体规划的批复》(吴政发〔2017〕4号)规划名称:《平望镇镇区(浦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22年)》审批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审批文号:吴政发(2022)8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吴江区平望镇总体规划(2017-2030)》(修编)的相符性分析(1)发展目标全面实现现代化,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达到主要发达国家水平,成为经济发达、社会进步、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民主法治的现代化地区。(2)规划范围平望镇全部行政区域,面积为133.53平方公里。(3)城镇性质苏州都市区南部枢纽型城镇,吴江区现代贸工特色城镇,历史文化名镇。(4)城镇规模城镇人口:近期(2020年)12.0万人,远期(2030年)19.0万人。镇建设用地规模:2030年,规划镇建设用地22.47平方公里。(5)空间布局结构形成“一镇两片、四区三组”的空间布局结构。“一镇两片”指以太浦河为界划分为浦北片区和浦南片区。“四区三组”指核心镇区、中鲈科技产业区、环湖发展区和现代农业区四大功能区,梅堰社区、国望科技园和平南工业园三个外围组团。(6)基础设施规划供水规划:根据平望城镇分布结构和水资源特点,镇区由吴江市(庙港)水厂区域供水,水源地为太湖,原水厂关闭。以d1200管网自镇南向北跨205省道、太浦河、318国道,全长7.7公里,再向东以d1000接入黎里,全长9.8公里。镇域内主供水管沿主干网呈枝状布置,次干管敷设至行政村。次干管网采用d400、d300、d200,分片环状与枝状相结合布置管网。(7)排水工程规划:指导思想及目标:适应城乡现代化的要求,在不断完善镇区排水设施的基础上,优先发展区域排水系统,改善水环境日益污染的状况,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目标:坚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近期中心镇区管网分布合理,城镇排水管网密度达到10公里/平方公里。排水体制实行雨污分流制,污水集中处理形成一定规模。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城市排水管网普及率达80%。远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城镇排水管网普及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率达95%。中心镇区排水制度为雨污分流制。新区一律采取雨污分流制;旧区结合污水管道改造,把原有合流管改造为雨水管道,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产污水部分集中处理。一些污水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可就地自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水体。中心镇分别在太浦河南北各建设一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设计处理能力均为3万吨/日,处理等级为二级(生化处理)。工业集聚的行政村应建设联合污水处理站或选用环保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污水,处理等级为二级(生化处理)。镇域排水采用分片、分流,集中排放与自行排放相结合的原则。分片即太浦河以北与以南分别设立排放体系。分流即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分别排放,雨水采用雨水管网收集后就近排放,工业污水自行处理达标后进入生活污水管网经污水厂处理达标后统一集中排放。各农村居民点生活污水须经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村级工业产生污水须自行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雨水可直接排放。供电工程规划:居住用地用电负荷取100千瓦时,公共设施用地用电负荷取300千瓦时,工业用地用电负荷取400千瓦时,其他用地用电负荷取100千瓦时,则全镇最大负荷为12万千瓦时,其中镇区为10万千瓦时。供热工程规划:热源选择:热源为平望镇热电厂,规划新建2台90t/h高压煤粉炉配2台C15-4.9/0.98抽凝式供热机组。管网型式:2020年形成环状管网,城市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走向:热网管道走向:从平望热电厂接出,分朝北、朝南二条主干线。南路主干线沿京杭大运河东岸南下,沿205省道往南行,再通镇南工业园区。北路主干线沿南环镇域东环线,折而向北从平望东大桥跨太浦河,向东到外资工业园。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属于“一镇两片”中浦南片区。根据项目土地证,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根据平望镇用地规划图,本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是工业用地,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用地的规划要求。项目为化纤织造加工项目,不违背平望镇的产业政策。2、与《平望镇镇区(浦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22年)》相符性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由四个功能组团构成,包括核心镇区、国望科技园、梅堰社区和平南工业区,规划总用地1712.21hm2。二、规划目标:“功能合理、交通顺畅、特色鲜明、富有活力、适宜人居”的现代水乡特色城镇片区。三、功能定位:平望镇域综合服务中心,吴江区水乡特色旅游目的地和现代纺织产业基地。四、规划原则:本规划遵循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优先、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原则。五、规划结构:规划形成“两心三点、一带三轴四组”的布局结构。“两心”:分别是位于新镇区的综合服务核心和位于老镇区的休闲商业中心。“三点”:三处组团服务节点,分别位于梅堰社区、国望科技园和平南工业区。“一带”:沿莺脰湖、草荡、新运河和頔塘河的滨水景观带。“三轴”:三条空间发展轴线,分别为沿G318-平梅大道-临湖路的东西空间发展轴、沿莺脰湖路和南北快速干线的两条南北空间发展轴。“四组”:四个功能组团,分别是核心镇区、梅堰社区、国望科技园、平南工业区。六、综合交通:对外交通规划航道:頔塘河、京杭大运河-新运河为三级航道,京杭大运河(草荡以东段)为四级航道。公路:浦南片涉及到的公路包括G318、南北快速干线和X251。轨道交通:市域轨道交通S6线沿南北快速干线架设,浦南片在国望科技园和新镇区西侧各设一处站点。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主干路红线宽度控制为30~36m;包括太浦大道、平梅大道临湖路、环平南路、环平东路、环平西路、莺湖路和中鲈大道。次干路红线宽度控制为18~24m;次干路包括学才路、通运路、邮电路、平顺路、梅园路、梅南路、双港路、建设东路、建设西路、平东路、通运北路、平西路、屏湖路、科技大道、高科路、双龙路、梅龙路、镇北路、敬业路、国望大道、国望西路、国望路、望城路、向阳路、金庄路、东港路。社会停车场规划规划12处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共7.68hm2,总泊位数约3072个。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站:规划1处公交枢纽站,位于屏湖路与望梅路交叉口东北角用地面积0.61hm2,与轨道交通站点和大型社会停车场等设施组成浦南片区的公共交通换乘中心。公交首末站:规划2处公交首末站,分别位于G318和梅龙路交叉口西北角、临湖路与百盛路交叉西北侧,用地面积分别为0.10hm2、0.19hm2。公交站点:工业区内公共交通停车站服务面积以400m半径计算,居住生活区以00m半径计算;本规划共设56处公交站点。相符性: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项目为化纤织造加工项目,符合平望镇域综合服务中心,吴江区水乡特色旅游目的地和现代纺织产业基地的功能定位,项目属于梅堰社区,符合规划结构中的“三点”的布局结构。根据项目土地证,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根据项目土地证,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根据平望镇用地规划图,本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是工业用地,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用地的规划要求。项目为化纤织造加工项目,不违背平望镇的产业政策。3、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1月12日获国务院批复。规划范围:市域规划范围为苏州市行政辖区,包括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6个市辖区和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4个县级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姑苏区行政辖区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的部分地区,面积849.49平方千米。城市性质: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发展定位: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要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耕地保护、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空间、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创新策源、产业引领、门户枢纽等功能全面增强;公共服务和城市韧性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建成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现代化城市。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全面建立绿色发展模式;构建创新引领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成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完善链接国际国内的枢纽体系,成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建成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国际旅游影响力全面增强。展望至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独具魅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成为展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城市范例。统筹划定“三区三线”: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81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50.7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651.83平方千米以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对接国家“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三区四带”生态屏障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推动市域一体化发展,形成“一主四副双轴、一湖两带两区”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因此符合《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4、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2月24日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吴江行政辖区,总面积1237.44km(含吴江太湖水域)。发展定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目标:到2025年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制度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初步发挥。到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构建“三核、两轴、两带、多点”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三区三线”包含以下内容: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吴江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77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7602万亩,含委托易地代保任务0.9000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5.080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191倍。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因此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项目不在国家生态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距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为项目西侧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直线距离约为5.16公里;距本项目最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项目北侧的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直线距离约2.59公里。因此,本项目的选址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相关的主要生态功能区如表1-1所示。表1-1项目与周边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相对位置及距离一览表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方位/距离(m)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总面积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面积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核心区是由10个拐点连线所围成的区域,拐点坐标分别为(120°31′32″E,30°57′17″N;120°31′14″E,30°57′19″N;120°30′43″E,30°57′34″N;120°30′21″E,30°57′55″N;120°30′44″E,30°58′34″N;120°31′03″E,30°58′39″N;120°31′18″E,30°58′26″N;120°31′24″E,30°58′15″N;120°31′33″E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批复范围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2.76.69.3西南5160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太浦河及两岸各50米范围(不包括汾湖部分)10.49/10.49北2590—8—雪落漾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雪落漾水体范围2.14/2.14西北1510大龙荡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大龙荡水体范围2.11/2.11东北2160(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基本污染物SO2、CO、NO2、PM2.5、PM10达标,O3超标,为不达标区。通过一系列治理措施,可有效改变当地环境。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的80个地表水断面(含国考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未达Ⅲ类的4个断面为Ⅳ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6.3%,与上年相比持平,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根据项目实地的监测结果,项目四周厂界噪声现状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本项目投入运行后,无生产性废气产生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不外排;噪声经隔声减振后达标排放,固废合理处理处置,零排放,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用水来自区域市政管网,供电由区域供电所提供,项目原辅料、水、电供应充足;项目利用现有土地资源,不新增用地,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A、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1751化纤织造加工,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的,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9—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B、与《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1751化纤织造加工,位于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对照文件,项目不属于其规定的负面清单。C、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对照《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属于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2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涉及化学工业园区、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涉及码头及港口;不涉及独立焦化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相符—10—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沿江范围。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二、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内容。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属于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各类危废均得到有效处置,不向湖体排放及倾倒。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本项目用水依托区域供水管网,符合用水定额。相符D、与《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对照《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3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11—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本项目属于化纤织造项目,不属于各类文件要求中禁止引进的产业;本项目不在阳澄湖管理范围内,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企业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实行总量控制;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不涉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2、产业政策及用地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行业属于C1751化纤织造加工,经查阅,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苏府〔2007〕129号)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12—根据不动产权证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的选址符合用地规划要求。本项目位于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根据国务院(国函〔2023〕12号)批准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项目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及“三区三线”划定情况,结合《苏州市吴江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年度(苏自然资函〔2022〕1326号)》《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苏自然资函〔2021〕436号),可知,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目标范围,属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符合“三区三线”划分要求及土地利用规划,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要求。3、与长江保护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1)与《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项目不涉及码头、港口等建设,符合政策要求相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3—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4—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4、与太湖保护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1)与《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苏发改规发〔2024〕3号)本项目行业属于C1751化纤织造加工,对照《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苏发改规发〔2024〕3号),项目不属于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符合文件的要求。(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离太湖约9.11公里,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本项目所在地为三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版)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工业废水经管道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区域喷织用水,不外排。—15—因此本项目不涉及以上禁止行为,满足《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3)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离太湖约9.11公里,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不外排。本项目不属于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5、与大运河保护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1)与《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第十二条: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三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第十四条: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本项目距离京杭运河的最近距离约4.56公里,项目属于建成区,不属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类项目,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的相关要求。(2)与《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2〕8号)相符性分析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核心监控区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区管控。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建成区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以外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本项目距离京杭运河的最近距离约4.56公里,项目属于建成区,不属于核心监控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类项目,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文件相关要求。6、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浙环函〔2022〕260号)相符性分析表1-5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项事具体事项清单本次项目情况相符性鼓励事项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监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18—3、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本次项目污染物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符4、先行启动区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游憩、调节小气候、栖息地营造等多重生态功能,营造绿色、创新、人文融合发展空间。//5、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因地制宜布局科创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聚区、文化创意综合体、滨湖休闲活力带和水乡颐养地等特色产业板块,共同打造世界级绿色创新活力湖区。//6、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相符引导事项7、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本项目属于化纤织造行业,属于吴江区高端纺织制造集群相符8、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不涉及相符9、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涉及相符10、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不涉及相符11、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项目污染物总量在吴江区域内平衡相符12、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及以上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不涉及相符13、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不涉及相符14、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生产。不涉及相符15、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涉及相符—19—禁止事项禁止事项16、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17、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18、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1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20、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21、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22、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23、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24、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25、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26、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不涉及,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不属于禁止事项不涉及,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不属于禁止事项相符相符7、与《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别管理措施(试行)》(吴政办〔2019〕32号)相符性分析表1-6与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别管理措施(试行)相符性分析分类吴政办〔2019〕32号文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区域发展限制性规定1、推进企业入园进区,规划工业区(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工业项目。/相符2、规划工业区(点)外确需建设的工业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2)符合区镇总体规划;(3)从严执行环保要求。除执行《特别管理措施》各项要求外,还须做到:①无接管条件区域,禁止建设有工业废水产生的项目;②禁止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恶臭等气体产生的项目;③禁止建设废旧资源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本项目所在地有工业管网相符3、太湖一级保护区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各项要求执行;沿太湖300米、沿太浦河5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工业项目。距离太湖约9.11公里,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距离太浦河2.59公里,不在禁止新建工业项目的范围内。相符4、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本项目周围50米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相符5、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工业区,禁止建设有工业废水排放及厂区员工超过200人的项目;新建企业生活污水须集中处理。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工业废水经管道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区域喷织用水,不外排。相符—21—建设项目限制性规定(禁止类)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2、彩涂板生产加工项目。3、采用磷化、含铬钝化的表面处理工艺;有废水产生的单纯表面处理加工项目。4、岩棉生产加工项目。5、废布造粒、废泡沫造粒生产加工项目。6、洗毛(含洗毛工段)项目。7、石块破碎加工项目。8、生物质颗粒生产加工项目。9、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淘汰或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其划定的9项禁止类项目。相符建设项目限制性规定(限制类)化工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禁止建设。本项目不涉及相符喷水织造不得新、扩建;企业废水纳入区域性集中式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站)管网、污水处理厂(站)中水回用率100%,且在有处理能力和能够中水回用的条件下,可进行高档喷水织机技术改造(区域内织机数量不增加)项目。本项目为改建项目,改建前后区域喷水织机设备数量不增加。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管网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不外排。相符纺织后整理(除印染)在有纺织定位的工业区(点)允许建设;其他区域禁止建设。禁止新、扩建涂层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阳极氧化禁止新建纯阳极氧化加工项目;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及太浦河沿岸1公里内禁止新建含阳极氧化工段项目,其他有铝制品加工定位的工业区(点)确需新建含阳极氧化工段的项目,须区内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现有含阳极氧化加工(工段)企业,在不突破原许可量的前提下,允许工艺、设备改进。本项目不涉及相符表面涂装须使用水性、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确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项目,须距离环境敏感点300米以上;原则上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废气排放口须安装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连续检测装置,并与区环保局联网。VOCS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本项目不涉及符合铸造按照《吴江区铸造行业标准规范》(吴政办〔2017〕134号)执行;使用树脂造型砂的项目距离环境敏感点不得少于200米。本项目不涉及相符木材及木制品加工禁止新建(成套家具、高档木地板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22—防水建材禁止新建含沥青防水建材项目;鼓励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本项目不涉及相符食品在有食品加工定位且有集中式中水回用设施的区域,允许新建;现有食品加工企业,在不突破原氮、磷排放许可量的前提下,允许改、扩建。本项目不涉及相符8、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表1-7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内容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重点任务重点任务(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附件1)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附件2)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四)建立正面清单。各地要将全部生产水性、粉末、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以及水性和辐射固化油墨、水基和半水基清洗剂、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80%以上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涂料生产企业,已经完全实施水性等低VOCs含量清洁原料替代,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结合产业结构分布,各设区市需分别培育10家以上源头替代示范型企业。(五)完善标准制度。根据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行业涂装标准建设,细化相关行业涂料种类及各项污染物指标限值,年底前,出台工业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染整、玻璃钢制品6个行业江苏省地方排放标准。我省范围内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鼓励在包装标志或产品说明上标明符合标准的分类、产品类别及产品类型。不涉及不涉及相符9、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相符性分析表1-8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相符性序号方案名称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符合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能能耗等项目相符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非石化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严控煤炭消费量增长,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动煤炭高效利用。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不涉及2《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重点区域,中央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黏剂;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完善VOCs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不涉及相符各地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不涉及相符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全国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全面完成;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不涉及相符—24—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不涉及相符10、与“吴江区喷水织造行业(含污水处理厂、站)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指引”(喷组[2023]2号)相符性表1-9与吴江区喷水织造行业(含污水处理厂、站)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指引相符性序号工作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四)环境管理持续提升。喷织企业和污水厂(站)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公司厂区已雨污分流,各1齐、规范有序,做到厂区雨污分流到位、产品物管网标识清楚,固危废仓相符料堆放有序、管网标识标向清晰、污水污泥处置库规范建设。合规、固危废仓库规范、自动监控设备有效。(五)取水排水全程监管。本项目喷水织造采用污2织造企业独立取水许可,统一由污水处理厂(站)水处理厂处理的中水补相符补充损耗水量。对各喷水织造企业安装进出水流充损耗,废水排口安装流量计,监控喷织企业进出水量,杜绝偷排漏排行量计。。为。11、与其他规定的相符性分析(1)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19〕53号),本项目相符情况见表1-10。表1-10项目与环大气〔2019〕53号文相关要求符合情况一览表规范喷水织造企业取水许可管理不再新增喷水工作方案中与本项目相关内容项目情况相符性—25—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不涉及相符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不涉及相符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不涉及相符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加大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区域应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加快实施其他行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不涉及相符(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表1-11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无组织控制要求本项目措施相符性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罐、储仓、料仓中。不涉及相符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不涉及相符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不涉及相符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不涉及相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运。不涉及相符工艺工程(含VOC产品的使用过程)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不涉及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m/s。不涉及相符—26—废气收集系统的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该对该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露检测,泄露检测值不应超过500u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露。不涉及相符VOCs排放控制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排放效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不涉及相符(3)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相关政策相符性表1-12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相关政策的相符性序号文件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相符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不涉及相符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涉及相符2《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不涉及相符—27—3《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生产,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不涉及相符(4)与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相符性表1-13与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相符性序号内容相符性符合情况1各设区市提前做好与辖区内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企业的沟通对接,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等,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措施。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相符2(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推进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等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减排)等措施;要结合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开展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要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如因安全生产等要求无法密闭、封闭的,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对应急管控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完善经济政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企业,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补助、信贷融资支持。(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处罚。本项目不涉及相符(5)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表1-14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序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现状分析,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本项目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相符—28—2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一)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不能保证防渗漏的生产工艺、设备;(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三)对化学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四)定期巡查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本项目配套建设有环保措施,所涉及危废采取了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并定期巡查生产和环保设施相符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测数据异常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立即开展相关排查,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本项目不属于相符4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应当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料防尘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处置,不得在工地土壤中残留。鼓励使用有机环保、使用年限长的塑料防尘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的使用和回收工作。本项目不涉及相符5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以及废旧车船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本项目不涉及相符(6)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相符性表1-15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相符性序号项目要求本项目符合情况1注重源头预防规范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环评要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所有产物要按照以下五类属性给予明确并规范表述:目标产物(产品、副产品)鉴别属于产品(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如符合团体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将不符合GB34330、HJ1091等标准的产物认定为“再生产,不得出现“中间产物”“再生产物”等不规范表述,严禁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具体鉴别方案,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根据结论按一般固废或危险废物管理。环评中已评价产生的固废种类、数量等,论述了贮存等合规性等,并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并提出相应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同时按照五类属性给予明确规范表述相符—29—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企业要在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中全面准确申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种类,以及贮存设施和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实际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对照项目环评发生变动的,要根据变动情况及时采取重新报批环评、纳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项目环评审批通过后及时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相符2严格过程控制规范贮存管理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点两类方式进行贮存,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不具备建设贮存设施条件、选用贮存点方式的,除符合国家关于贮存点控制要求外,还要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关于贮存周期和贮存量的要求,I级、II级、III级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分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90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吨。项目危废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贮存相符强化转移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依法核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直接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经营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违法委托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单位须按合同及包装物扫码签收危险废物,签收人、车辆信息等须拍照上传至系统,严禁“空转”二维码。积极推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优先选择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泥、矿渣等固体废物试行。项目危险废物执行转移电子联单制度相符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要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通过设立公开栏、标志牌等方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及有自建危废焚烧处置设施的单位要依法及时公开二燃室温度等工况运行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浓度等有关信息,并联网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同步公开许可证、许可条件等全文信息。项目危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相符3强化末端治理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企业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台账,污泥、矿渣等同时还需在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电子台账已有内容,不再另外制作纸质台账各地要对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需求和能力进行摸排,建立收运处体系。一般工业固废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执行。项目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执行相符12、与《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对照《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五个不批之内内容如下:(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30—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属于化纤织造加工项目,对照以上规定,不属于五个不批之内。因此,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3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2.1项目由来吴江市港天针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注册资金5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吴江市平望镇梅堰梅新街。法定代表人为朱金马。经营范围包括针织品、绢棉生产、销售;化纤原料、化纺织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自成立以来,共有1期项目,已于2016年向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申报了《年产涤塔夫100万米自查评估报告》,并已备案。现因市场需求及企业发展需要,企业拟投资1000万元在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进行“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已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证号为平政备〔2025〕132号,项目代码2508-320567-89-02-5243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本项目属于“十四、纺织业,28-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本项目属于名录中“有喷水织造工艺的”类别,根据名录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委托我公司编制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对现场进行调查,对资料进行收集,开展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2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吴江市港天针纺有限公司;建设性质:改建;建设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投资总额: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面积:2800m2;工作制度:年工作330天,每班8小时,3班制;项目人数:员工12人;主要产品方案见表2-1。建设内容表2-1全厂产品方案备注:550万米/年产品折合重量约为1040.039吨/年。表2-2本项目公用辅助工程类别建设名称设计能力备注改造前改造后增减量主体工程喷水织造车间1300m21300m21层穿棕扒扣、验布车间400m2400m21层仓库1008m21008m21层公用工程给水自来水396t/a396t/a区域给水管网中水45000t/a71866.67t/a+26866.67t/a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水排水生活污水316.8t/a316.8t/a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45000t/a64680t/a+19680t/a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供电系统10万度/年132万度/年+122万度/年/环保工程排水生活污水直接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直接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无变化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直接接管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不外排直接接管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不外排无变化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噪声设隔振基础或减振垫设隔振基础或减振垫无变化/固一般固废一般固废仓库15m2一般固废仓库15m2无变化满足相关要求序号产品名称规格设计能力万米/年年运行时数改造前改造后增减量1涤塔夫布幅宽度165cm-170cm,米克重约189g100550+4507920h—33—废危险废物危废仓库7m2危废仓库7m2无变化满足相关要求备注:本次为改造项目,改造前给水的中水和排水的生产废水数据来源于自查评估报告,改造前其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辑。表2-3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类别名称主要成分年耗量t最大储存量t包装及贮存来源及运输改造前改造后增减量原辅料化纤丝化纤丝200285+85500卷装,原辅料仓库国内,车运机油矿物油0.20.3+0.10.5200L桶装,原辅料仓库国内,车运草酸草酸00.001500g瓶装,原辅料仓库国内,车运表2-4原辅料理化性质名称理化性质可燃可爆性毒理性机油淡黄色粘稠液体,溶于苯。乙醇、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不溶于水,无气味或略带异味,遇明火、高温可燃可燃低毒草酸无色单斜片状或棱柱体结晶或白色粉末,150~160℃升华,易溶于乙醇,可溶于水,微溶于乙醚,不溶于苯和氯仿不燃急性毒性:大鼠经口LD50:7500mg/kg;小鼠腹腔LD50:270mg/kg表2-5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类别名称规模型号数量(台/套/条)备注改造前改造后增减量生产设备及公辅设备喷水织机/6498+34烘干机/01+1本项目所使用设备不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目录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次内,生产设备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本项目喷水织机来源为:原自查报告有喷水织机80台,后因减喷减少至64台,现区域平衡34台,合计共98台,具体见下表。表2-6喷水织机来源情况一览表序号名称数量(台))—34—1吴江市港天针纺有限公司642区域平衡342.3周围用地状况本公司位于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租用吴江市金龙达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项目厂界东侧为他人厂房,南侧为頔塘河,西侧为吴江市金龙达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北侧为吴江市金龙达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东北侧107米梅新街居民。周围环境概况详见附图2。2.4平面布置公司位于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喷水车间位于厂区北侧中间位置,烘干卷布验布区位于南侧位置及仓库位于厂区北侧位置。厂区具体平面布置见附图3。2.5水平衡本项目用水主要生活用水、织造用水以及洗综用水。生活用水:本项目员工12人,生活用水量按100L/(人•天)计算,年工作日为330天,则用水量为396t/a,损耗按照20%,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316.8t/a。喷织用水: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1751化纤织造加工行业系数手册,喷水织造工段工业废水量产生系数为62.19m3/t-产品,COD产污系数为15174.07克/吨-产品。本项目产量为550万米/a,每米克重189g(均值),折合重量为1040.039吨/年,则喷织废水产生量约为64680t/a,COD产生量约为15.782t/a。喷水织机废水中主要污染物SS的产生浓度约为150mg、BOD5产生浓度约为80mg。喷织废水产生量64680t/a,则SS产生量约为9.702t/a,BOD5产生量约为5.174t/a。根据企业实际使用情况,织造生产用水有10%的损耗,喷织废水产生量64680t/a,则织造用水量约为71866.67t/a。洗综用水:根据企业提供资料,本项目使用洗综液(草酸兑自来水1:9)对喷水织机的钢筘和综丝进行清洗,再用自来水将钢筘和综丝上残留的洗综液冲洗掉,约每年需洗综12次,每台喷水织机每次需洗综液约2L、冲洗清水约50L,本项目共有喷水织机98台,则需洗综液约2.352t/a(其中草酸约0.235t/a,稀释用自来水约2.117t/a),洗综冲洗用自来水约58.8t/a,自来水用水量约60.917t/a。—35—图2-1本项目水平衡图t/a工艺流2.6营运期工程分析1、生产流程喷织用水64680喷织废水生活用水316.8生活污水—36—程和产排污环节图2-2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示意图S-固废W-废水流程说明:(1)分条整经:把全幅织物产品所需的总经根数,据筒子架容量和纱线配列循环分成经纱根数尽量相等的若干条带,将条带按工艺要求的长度和宽度依次平行地卷绕在整经滚简上,再把这些条带通过再卷机构同时卷绕到织轴上。此工序会有一定废丝S1-1产生。(2)扒综:按照操作要求和工艺要求,将织轴上的纱线按照穿综图的顺序分别穿入对应的综丝和钢筘。此工序会有一定废丝S1-2产生。(3)喷水织造:喷水织造是采用喷射水柱牵引纬纱穿越梭口的无梭织布技术,利用喷射水流对纬纱产生摩擦牵引力,使固定筒子上的纬纱引入梭口。由于水的集聚性较好,喷水织机无需设置防水扩散装置。喷水织造过程中会产生织造废水W1及废丝S1-3。(4)坯布检验:将织造后的坯布进行卷布检验后入库。此工序会产生一定量不合格品S2。(5)包装入库:将检验合格后的产品包装好后放入成品仓库中。表2-6产污环节一览表—37—类别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处理方式废水员工生活生活污水(pH、COD、SS氨氮、总磷、氮等)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织造废水织造废水W1-1(PH、COD、SS、BOD5)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不外排固废分条整经S1-1废丝外售综合利用扒综S1-2废丝外售综合利用喷水织造S1-3废丝外售综合利用验布S2不合格品外售综合利用设备日常维护废机油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设备日常维护废机油桶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水在线监测运维在线监测废液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水排放池含油浮渣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定期清运—38—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一、现有项目概况吴江市港天针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向吴江区生态环境局申报了《年产涤塔夫100万米自查评估报告》,并获得备案。具体审批及验收建设情况见下表。表2-7现有项目批复及实际建设情况表2-8现有项目产品方案表2-9现有项目设备情况类型名称规模型号数量(台/套/条)备注生产设备及公辅设备喷水织机98国产烘干机1国产验布机1国产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审批机关批文号实际生产情况验收情况1年产涤塔夫100万米自查评估报告年产涤塔夫100万米吴江生态环境局/年产涤塔夫100万米不需验收序号项目名称产品名称生产规模1年产涤塔夫550万米涤塔夫550万米/年二、现有项目生产工艺及产污情况1、现有项目生产工艺流程—39—图2-3现有项目生产及产污环节示意图2、现有项目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A、污水:现有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喷织废水,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喷织废水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B、废气:无废气产生排放。C、噪声:主要是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值约75~80dB(A),生产设备均安装在车间内,设备经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对厂界外声环境影响很小。D、现有项目固废产生及处理方式如下。表2-10现有项目固废产生及处理情况属性类别及代码产生量处理方式废丝一般固废900-099-S1420外售综合利用900-099-S1410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900-249-080.2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废油桶危险固废900-249-080.01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在线监测900-047-490.3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废液900-249-082委托资质单位处置900-999-991.98环卫处理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进行处理处置,固废零排放。三、现有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表2-11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t/a)固废名称不合格品一般固废危险固废危险固废含油浮渣危险固废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类别污染物名称核批量(接管量)实际排放量废水(生活污水)废水量316.8316.8COD0.1270.127SS0.0950.095氨氮0.0110.011TN0.0140.014TP0.0020.002—40—废水(生产废水)废水量6468064680COD15.78215.782固废一般固废00危险废物00生活垃圾1.981.98备注:现有项目环保手续为自查报告,废水排放量来源于自查报告,COD排放量数据通过《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核算。四、现有项目排污许可情况本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913205095767317542001P,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7日。五、现有项目存在的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现有项目存在的问题:现有项目环保手续为自查评估报告,相关污染物未进行核算。以新带老措施:本次改建项目代替原有项目,将原有项目污染情况一并核算。—41—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本项目基本污染源数据来源于《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具体见下表。表3-1区域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由表可知,项目所在区域基本污染物SO2、CO、NO2、PM2.5、PM10达标,O3超标,为不达标区。《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24〕50号)做出如下规定: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通过采取如下措施:一、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相关要求。严禁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外)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力争达20%以上。(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球团竖炉。(三)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或开展“回头看”,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污染物年评价指标现状浓度标准值占标率%超标倍数达标情况SO2年平均质量浓度8μg/m360ug/m313.3达标NO2年平均质量浓度28μg/m340ug/m370达标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52μg/m370ug/m374.3达标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30μg/m335ug/m385.7达标CO日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1mg/m34mg/m325达标O3日最大8h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172μg/m3160ug/m3107.50.075不达标—42—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等行业工艺环节中,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全水性涂料替代。二、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3%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4%左右。(六)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鼓励发电向高效、清洁机组倾斜。到2025年,全市非电行业规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3%左右。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七)持续降低重点领域能耗强度。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在建项目能效水平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八)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严格落实苏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有序推进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2、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如下。(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2023年,苏州市13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水质。(二)地表水国省考断面2023年,我市共有30个国考断面,其中平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为93.3%,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Ⅳ类断面2个(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53.3%,同比上升3.3个百分点,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全市共有80个省考断面,其中平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为9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Ⅳ类断面4个(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6.3%,与上年相比持平,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三)太湖(苏州辖区)2023年,太湖(苏州辖区)水质总体处于III类,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氨平均浓度分别为2.8毫克/升和0.06毫克/升,保持在II类和I类;总磷和总氨平均浓度分别为0.047毫克/升和0.95毫克/升,由IV类改善为III类;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49.7,同比下降4.7,2007年来首次达到中营养水平。3、声环境质量现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吴江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吴政办〔2012〕138号),项目所在区域位于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按照GB3096-2008中有关规定,于2025年03月22日在本项目厂界外1m处布设声环境监测点位4个。监测因子:连续等效声级;监测时间与频率:昼、夜间各测一次,监测时周边企业均正常生产。监测结果如下表。表3-2本项目周边声环境本底监测结果声级值(dB(A))执行标准时间昼间夜间昼间夜间N1(厂界东侧1m)56.946.46050N2(厂界南侧1m)57.8天气:晴47.4天气:晴6050;风速;风速2025.03.22N3(厂界西侧1m)55.62.7m/s46.62.7m/s6050N4(厂界北侧1m)56.646.36050敏感点由表3-3可见,项目厂界外1m处噪声测点昼夜间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类标准要求。4、生态环境现状项目所在地区原始生态类型已不复存在,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极少,生态环境单一,大部分植被为人工种植,以落叶阔叶和常绿阔叶为主。5.电磁辐射测点编号—44—项目不属于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无需对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6.地下水及土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项目生产车间等均已硬化处理,不存在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原则上不开展现状调查。表3-3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坐标/m相对相对厂名称保护保护内环境功能厂址界距离XY对象容区方向/m梅新街居民59路南居109189居民户二类东北133民区环境要素环境保护目标大气环境(周边500m范围)梅堰卫生院0241医院医院二类北241梅新街路北居民区336292居民居民48户二类东北377梅兴苑小区434206居民居民110户二类西北417梅园新村322-216居民居民102户二类东南246梅堰幼儿园175-283学校学校二类东南217梅堰中学233-382学校学校二类东南3202590声环境(厂界外50m)50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地下水(厂界外500m)500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生态环境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10.49km2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规划北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生态红线管控区域10.49km2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规划西南5160大龙荡重要湿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2.11km2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规划东北2160—45—雪落漾重要湿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2.14km2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规划西北1510注:以厂区中心为坐标原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1)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废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的接管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COD、氨氮、总磷、总氮)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标准,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2018年9月下达的《关于高质量推荐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8]77号)、《关于抓紧开展污水厂尾水提标改造的通知》(吴水务[2018]15号),待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提标后,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苏州特别排放限值”。“苏州特别排放限值”严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标准,因此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水质COD、氨氮、总氮、总磷从严执行“苏州特别排放限值”,pH、SS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一级B标准。污水处理厂接管和排放标准见下表。表3-4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限值准排放口名执行标准取值表号及级别污染物指标单位标准限值项目排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pH无量纲6-9CODmg/L500SSmg/L40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氨氮mg/L45总磷mg/L8总氮mg/L70污水厂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pH无量纲6-9SSmg/L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一级B标准pH无量纲6-9SSmg/L10—46—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CODmg/L30氨氮mg/L1.5(3)*总磷mg/L0.3总氮mg/L10注:*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4440-2022)表1标准。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项目生产废水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接管标准如下表。表3-5生产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排放口名执行标准取值表号及级别污染物指标单位标准限值厂排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CODmg/L500SSmg/L400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及《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表1B等级PH无量纲6-9BOD5mg/L300(3)噪声排放标准本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表3-6回用水标准限值执行标准污染物指标单位标准限值(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工艺用水PH无量纲6-9CODmg/L50BOD5mg/L10企业自定SSmg/L10表3-7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厂界名执行标准级别单位标准限值昼夜东、南、西、北厂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dB(A)6050(4)固废贮存标准本项目所产生一般工业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应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场所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总量控制指标表3-8全公司排放总量及申请情况(t/a)污染物改造前排放量(核批)本项目以新带老削减量总体工程排放量新增申请量产生量削减量外环境排放量/接管量生活污水废水量316.8316.8316.8COD0.1270.1270.127SS0.0950.0950.095NH3-N0.0110.0110.011TN0.0140.0140.014TP0.0020.0020.002生产废水废水量4500064680646804500064680+19680COD315.78215.782315.782+12.782SS9.7029.7029.702+9.702BOD55.1745.1745.174+5.17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3030危险废物0.510.51生活垃圾1.981.98总量平衡途径:项目新增生产废水排放量19680t/a,COD增加12.782t/a,SS增加9.702t/a,BOD5增加5.174t/a污染物总量指标向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申请,在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内平衡。—4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吴江市港天针纺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508-320567-89-02-524302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地理坐标(东经120度58分1.512秒,北纬30度97分6.413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751化纤织造加工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四、纺织业,28-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平政备〔2025〕132号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2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23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吴江区平望镇总体规划(2017-2030)》(修编)审批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文号:《关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总体规划的批复》(吴政发〔2017〕4号)规划名称:《平望镇镇区(浦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22年)》审批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审批文号:吴政发(2022)8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吴江区平望镇总体规划(2017-2030)》(修编)的相符性分析(1)发展目标全面实现现代化,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达到主要发达国家水平,成为经济发达、社会进步、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民主法治的现代化地区。(2)规划范围平望镇全部行政区域,面积为133.53平方公里。(3)城镇性质苏州都市区南部枢纽型城镇,吴江区现代贸工特色城镇,历史文化名镇。(4)城镇规模城镇人口:近期(2020年)12.0万人,远期(2030年)19.0万人。镇建设用地规模:2030年,规划镇建设用地22.47平方公里。(5)空间布局结构形成“一镇两片、四区三组”的空间布局结构。“一镇两片”指以太浦河为界划分为浦北片区和浦南片区。“四区三组”指核心镇区、中鲈科技产业区、环湖发展区和现代农业区四大功能区,梅堰社区、国望科技园和平南工业园三个外围组团。(6)基础设施规划供水规划:根据平望城镇分布结构和水资源特点,镇区由吴江市(庙港)水厂区域供水,水源地为太湖,原水厂关闭。以d1200管网自镇南向北跨205省道、太浦河、318国道,全长7.7公里,再向东以d1000接入黎里,全长9.8公里。镇域内主供水管沿主干网呈枝状布置,次干管敷设至行政村。次干管网采用d400、d300、d200,分片环状与枝状相结合布置管网。(7)排水工程规划:指导思想及目标:适应城乡现代化的要求,在不断完善镇区排水设施的基础上,优先发展区域排水系统,改善水环境日益污染的状况,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目标:坚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近期中心镇区管网分布合理,城镇排水管网密度达到10公里/平方公里。排水体制实行雨污分流制,污水集中处理形成一定规模。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城市排水管网普及率达80%。远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城镇排水管网普及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率达95%。中心镇区排水制度为雨污分流制。新区一律采取雨污分流制;旧区结合污水管道改造,把原有合流管改造为雨水管道,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产污水部分集中处理。一些污水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可就地自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水体。中心镇分别在太浦河南北各建设一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设计处理能力均为3万吨/日,处理等级为二级(生化处理)。工业集聚的行政村应建设联合污水处理站或选用环保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污水,处理等级为二级(生化处理)。镇域排水采用分片、分流,集中排放与自行排放相结合的原则。分片即太浦河以北与以南分别设立排放体系。分流即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分别排放,雨水采用雨水管网收集后就近排放,工业污水自行处理达标后进入生活污水管网经污水厂处理达标后统一集中排放。各农村居民点生活污水须经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村级工业产生污水须自行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雨水可直接排放。供电工程规划:居住用地用电负荷取100千瓦时,公共设施用地用电负荷取300千瓦时,工业用地用电负荷取400千瓦时,其他用地用电负荷取100千瓦时,则全镇最大负荷为12万千瓦时,其中镇区为10万千瓦时。供热工程规划:热源选择:热源为平望镇热电厂,规划新建2台90t/h高压煤粉炉配2台C15-4.9/0.98抽凝式供热机组。管网型式:2020年形成环状管网,城市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走向:热网管道走向:从平望热电厂接出,分朝北、朝南二条主干线。南路主干线沿京杭大运河东岸南下,沿205省道往南行,再通镇南工业园区。北路主干线沿南环镇域东环线,折而向北从平望东大桥跨太浦河,向东到外资工业园。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属于“一镇两片”中浦南片区。根据项目土地证,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根据平望镇用地规划图,本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是工业用地,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用地的规划要求。项目为化纤织造加工项目,不违背平望镇的产业政策。2、与《平望镇镇区(浦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22年)》相符性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由四个功能组团构成,包括核心镇区、国望科技园、梅堰社区和平南工业区,规划总用地1712.21hm2。二、规划目标:“功能合理、交通顺畅、特色鲜明、富有活力、适宜人居”的现代水乡特色城镇片区。三、功能定位:平望镇域综合服务中心,吴江区水乡特色旅游目的地和现代纺织产业基地。四、规划原则:本规划遵循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优先、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原则。五、规划结构:规划形成“两心三点、一带三轴四组”的布局结构。“两心”:分别是位于新镇区的综合服务核心和位于老镇区的休闲商业中心。“三点”:三处组团服务节点,分别位于梅堰社区、国望科技园和平南工业区。“一带”:沿莺脰湖、草荡、新运河和頔塘河的滨水景观带。“三轴”:三条空间发展轴线,分别为沿G318-平梅大道-临湖路的东西空间发展轴、沿莺脰湖路和南北快速干线的两条南北空间发展轴。“四组”:四个功能组团,分别是核心镇区、梅堰社区、国望科技园、平南工业区。六、综合交通:对外交通规划航道:頔塘河、京杭大运河-新运河为三级航道,京杭大运河(草荡以东段)为四级航道。公路:浦南片涉及到的公路包括G318、南北快速干线和X251。轨道交通:市域轨道交通S6线沿南北快速干线架设,浦南片在国望科技园和新镇区西侧各设一处站点。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主干路红线宽度控制为30~36m;包括太浦大道、平梅大道临湖路、环平南路、环平东路、环平西路、莺湖路和中鲈大道。次干路红线宽度控制为18~24m;次干路包括学才路、通运路、邮电路、平顺路、梅园路、梅南路、双港路、建设东路、建设西路、平东路、通运北路、平西路、屏湖路、科技大道、高科路、双龙路、梅龙路、镇北路、敬业路、国望大道、国望西路、国望路、望城路、向阳路、金庄路、东港路。社会停车场规划规划12处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共7.68hm2,总泊位数约3072个。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站:规划1处公交枢纽站,位于屏湖路与望梅路交叉口东北角用地面积0.61hm2,与轨道交通站点和大型社会停车场等设施组成浦南片区的公共交通换乘中心。公交首末站:规划2处公交首末站,分别位于G318和梅龙路交叉口西北角、临湖路与百盛路交叉西北侧,用地面积分别为0.10hm2、0.19hm2。公交站点:工业区内公共交通停车站服务面积以400m半径计算,居住生活区以00m半径计算;本规划共设56处公交站点。相符性: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项目为化纤织造加工项目,符合平望镇域综合服务中心,吴江区水乡特色旅游目的地和现代纺织产业基地的功能定位,项目属于梅堰社区,符合规划结构中的“三点”的布局结构。根据项目土地证,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根据项目土地证,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根据平望镇用地规划图,本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是工业用地,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用地的规划要求。项目为化纤织造加工项目,不违背平望镇的产业政策。3、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1月12日获国务院批复。规划范围:市域规划范围为苏州市行政辖区,包括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6个市辖区和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4个县级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姑苏区行政辖区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的部分地区,面积849.49平方千米。城市性质: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发展定位: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要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耕地保护、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空间、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创新策源、产业引领、门户枢纽等功能全面增强;公共服务和城市韧性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建成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现代化城市。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全面建立绿色发展模式;构建创新引领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成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完善链接国际国内的枢纽体系,成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建成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国际旅游影响力全面增强。展望至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独具魅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成为展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城市范例。统筹划定“三区三线”: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81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50.7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651.83平方千米以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对接国家“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三区四带”生态屏障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推动市域一体化发展,形成“一主四副双轴、一湖两带两区”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因此符合《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4、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2月24日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吴江行政辖区,总面积1237.44km(含吴江太湖水域)。发展定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目标:到2025年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制度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初步发挥。到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构建“三核、两轴、两带、多点”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三区三线”包含以下内容: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吴江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77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7602万亩,含委托易地代保任务0.9000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5.080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191倍。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因此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项目不在国家生态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距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为项目西侧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直线距离约为5.16公里;距本项目最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项目北侧的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直线距离约2.59公里。因此,本项目的选址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相关的主要生态功能区如表1-1所示。表1-1项目与周边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相对位置及距离一览表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方位/距离(m)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总面积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面积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核心区是由10个拐点连线所围成的区域,拐点坐标分别为(120°31′32″E,30°57′17″N;120°31′14″E,30°57′19″N;120°30′43″E,30°57′34″N;120°30′21″E,30°57′55″N;120°30′44″E,30°58′34″N;120°31′03″E,30°58′39″N;120°31′18″E,30°58′26″N;120°31′24″E,30°58′15″N;120°31′33″E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批复范围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2.76.69.3西南5160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太浦河及两岸各50米范围(不包括汾湖部分)10.49/10.49北2590—8—雪落漾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雪落漾水体范围2.14/2.14西北1510大龙荡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大龙荡水体范围2.11/2.11东北2160(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基本污染物SO2、CO、NO2、PM2.5、PM10达标,O3超标,为不达标区。通过一系列治理措施,可有效改变当地环境。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的80个地表水断面(含国考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未达Ⅲ类的4个断面为Ⅳ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6.3%,与上年相比持平,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根据项目实地的监测结果,项目四周厂界噪声现状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本项目投入运行后,无生产性废气产生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接入苏州市平望双浜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区域喷水织造,不外排;噪声经隔声减振后达标排放,固废合理处理处置,零排放,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用水来自区域市政管网,供电由区域供电所提供,项目原辅料、水、电供应充足;项目利用现有土地资源,不新增用地,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A、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1751化纤织造加工,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的,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9—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B、与《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1751化纤织造加工,位于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对照文件,项目不属于其规定的负面清单。C、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对照《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属于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2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涉及化学工业园区、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涉及码头及港口;不涉及独立焦化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相符—10—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沿江范围。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二、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内容。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属于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各类危废均得到有效处置,不向湖体排放及倾倒。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本项目用水依托区域供水管网,符合用水定额。相符D、与《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对照《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3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11—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本项目属于化纤织造项目,不属于各类文件要求中禁止引进的产业;本项目不在阳澄湖管理范围内,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企业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实行总量控制;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不涉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2、产业政策及用地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行业属于C1751化纤织造加工,经查阅,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苏府〔2007〕129号)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12—根据不动产权证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的选址符合用地规划要求。本项目位于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223号,根据国务院(国函〔2023〕12号)批准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项目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及“三区三线”划定情况,结合《苏州市吴江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年度(苏自然资函〔2022〕1326号)》《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苏自然资函〔2021〕436号),可知,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目标范围,属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符合“三区三线”划分要求及土地利用规划,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要求。3、与长江保护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1)与《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项目不涉及码头、港口等建设,符合政策要求相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相符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化纤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