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厂房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5)



受理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 11- 03 08: 4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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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建设项目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
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11-03
见附件

· 公示时间: 2025-11-03 公示7个工作日
· 联系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瑞安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 0577-65827296 传真: 0577-65827296
· 通讯地址:瑞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公众可以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分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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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阳环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零二五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23扫描二维码登录“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更多登91330104758054045M(1/5)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副本)营业执照名称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4年01月02日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保街道九环路9号1法定代表人陈一菡幢A407-2室经营范围服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凭资质证经营),环境保护科技研究技术咨询,工程咨询,社会调查,垃圾分类第三方测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2023年09月11日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国家信用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打印编号:1761718876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029v8p建设项目名称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类别16--032制鞋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签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舒泽慧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胡冬雷e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ngineer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姓名:舒泽慧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件号码:******************性别:男出生年月:1985年09月批准日期:2022年05月29日管理号:202205035330000000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附图:1、现场勘查照片2、项目地理位置图3、项目周边环境概况图4、项目总平面布置示意图5、瑞安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6、瑞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7、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图集-瑞安市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8、瑞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三条控制线图9、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及瑞安市云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06-10~06-48等地块)站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繁荣工业区、云周幼儿园等)10、项目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目标分布图11、环境质量监测布点图附件:1、营业执照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4、瑞安市云周单元06-54-14(1)地块规划条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关于企业建设内容变更的情况说明7、原辅料成分报告(部分)8、工艺流程说明9、建设单位承诺书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504-330381-04-01-597612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地理坐标(120度34分7.770秒,27度46分21.969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953塑料鞋制造/C1959其他制鞋业建设项目行业类别32制鞋业195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总投资(万元)1800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0.33施工工期24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194.3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1-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设置原则本项目工程特点是否设置及环境特征专项评价物[1]、二噁英、苯并[a]芘、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不涉及大气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二500m范围内有环境空气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等。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纳入区域地表水污水管网,排入瑞安市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江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环境风险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未的建设项目。超过临界量。取水口下游500m范围内生态本项目不涉及取水,属于工业项目。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本项目不属于海洋工程否的类别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不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注:1,废气(不包括无2,环境空气区中人群较3,临界量及附录B、附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集中的区域。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录C。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染物村地J169)规划情况规划名称:《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审批机关:瑞安市人民政府;审查名称及文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瑞安市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2025-2029年)等规划的批复》(瑞政发[2025]33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根据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瑞规条字[2025]8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显示该地块为工业用地,即本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该区域控规的要求。其他符1.1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要求符合性分析根据《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瑞政办〔2024〕72号),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云周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38120008)。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符合性分析见表1-2。表1-2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符合项目管控要求项目情况性分析浙江省温州根据《瑞安市生态市瑞安市飞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环境分区管控动云云周产业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态更新方案》(瑞集聚重点管政办〔2024〕72符合控单元建设项目。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号),本项目为二(ZH330381育等功能区块,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局范围。类工业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定位。合性分析20008)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本项目生产工艺成熟,废水、固废、废气等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均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水平可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C1953塑料鞋制造/C1959其他制鞋业,为二类工业项目,且项目生产工艺成熟,固废、废气等采取先进的处理措施处理,达标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故项目的建设符合《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要求。表1-3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要求符合性分析符内容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合性分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根据瑞安市“三区三线”图,本项目位于国土空间“三区三线”中的城镇空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符合析环境质量底线项目纳污水体可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项目产生的废水纳管排放,不排入周边环境,污水处理厂排入的环境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满足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要求。本项目位于大气达标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满足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本项目所在区域空气环境、纳污水体水环境等均可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的建设后可维持区域的环境质量等级。符合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小,不触及资源利用上线。符合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具体见表1-2。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符合该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要求。1.2环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四性五不批”符合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的相关内容,建设项目“四性五不批”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4。表1-4“四性五不批”对照分析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不触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不在负面清单内,因此符合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项目各要素分析预测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进行,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具有可靠性。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项目对废气、废水、噪声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可做到达标排放且固废可做到安全合理处置(具体见第四章)。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符合相关导则及标准规范要求。符合五不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显示该地块为工业用地,即本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该区域控规的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项目运营过程中各类污染源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根据第三章节分析可知,本项目区域空气环境、水环境等环境现状较好,均能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本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原有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可靠,内容不存在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不属于不予批准的其他符合性分析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价结论明确、合理。情形府令表(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第388号)审批原则符合性1-5《浙江省建设项目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浙江省分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一人民政览表审批要求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符合,分析过程同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符合性分析。符合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在经过本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根据本环评报告分析,本项目排放的国家、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根据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瑞规条字[2025]8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显示该地块为工业用地,即本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该区域控规的要求。符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综合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的要求。(3)浙江省“三区三线”生态红线区符合性分析“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其中,城镇空间是指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农业空间是指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的功能空间;生态空间是指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其中,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区域。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其他符合性分析划确定的不能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等。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根据瑞安市“三区三线”图,本项目位于国土空间“三区三线”中的城镇空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故项目的建设符合浙江省“三区三线”的要求。1.3相关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工业涂装等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的通知》(温环发[2018]100号)中的“温州市制鞋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温州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温环发[2019]14号)、《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温州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展温州市三类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21〕38号)、《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号)、《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中的“塑料行业排查重点与防治措施”、《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和《浙江省实施细则》(浙长江办〔2022〕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次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与整治规范的符合性情况详见表1-6~表1-12。表1-6与《关于印发工业涂装等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的通知》中的“温州市制鞋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符合性分析类别内容序号判断依据项目情况相符性政策法规生产合法性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本项目在开展环评编制,投产后严格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符合污染防治废气收集与处理2刷胶(喷胶)、粘合、清洁、烘干、喷漆(光油)、炼胶、压底、硫化及其他产生废气的工序应该密闭收集废气、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项目搅拌工序设置外部上吸罩;喷光台及烘箱均设置集气罩;圆盘注塑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可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符合3产生挥发性有机其他的胶粘剂、溶剂、油漆等物料的调配,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使用后的物料桶应加盖密闭。本项目使用的胶粘剂、光亮剂等物料无需调配,各类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使用后均加盖密闭。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4生产工位上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刷胶桶等)要加盖密闭,不能密闭的确保废气有效收集。项目对生产工位上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水性胶粘剂)加盖密闭。符合5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项目废气收集系统将严格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设计。符合6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硫化废气应配套建设针对性的处理装置。项目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符合7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项目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符合8废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及环评相关要求,胶鞋企业炼胶,硫化废气排放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项目废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及环评相关要求。符合废水收集与处理9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项目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收集。符合10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符合危废贮存与管理11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项目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此外还将满足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等其他相关要求。符合12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符合环境管理环境监测13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项目实施后将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符合监督管理14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2016)相关要求。项目使用的胶粘剂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15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保持清洁卫生、管理有序,生产车间不能有明显的气味。项目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实施后生产现场环境保持清洁卫生、管理有序,无明显的气味,将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符合16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符合17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产生挥发性废气的胶粘剂、溶剂、漆等物料使用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符合表1-7与温州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内容序号判断依据项目情况相符性源头控制1推广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使用水性胶粘剂等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项目使用低VOCs胶粘剂,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符合2采用先进制鞋工艺。鼓励使用自动化、数字化柔性多工位制鞋生产工艺,使用密闭性高的生产设备。项目按要求落实。符合废气收集1采用密闭罩、外部罩等方式收集废气的,吸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外部罩收集时,在距离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VOCs有组织排放位置,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项目吸风罩设计严格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设计,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符合2刷胶、贴合、清洗、烘干、注塑、发泡、喷漆等VOCs重点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上胶、烘干、注塑、喷光等工位均设置局部集气装置,可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符合3烘干废气采用密闭收集废气,密闭区域内换气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h。本项目废气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4制鞋流水线采用外部罩收集废气,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要尽量放低罩口,要合理布置罩内吸风口,使两侧废气均匀吸取。项目废气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5涂胶工序安装可伸缩的吸气臂,吸收胶桶废气,吸气臂要安装通气阀门。项目按要求落实。符合6喷光(漆)台应配有半包围式的吸风罩,罩口风速不低于0.5m/s,并配套喷淋塔除和除雾器装置去除漆雾。项目喷光台配套半包围式的吸风罩,罩口风速0.6m/s,并配套干式除雾器装置去除漆雾。符合7处理剂、清洗剂用密封罐盛放,使用后要及时密封,防止废气逸出。项目处理剂使用后立即密封储存。符合8所有产生VOCs的密闭、半密闭空间应保持微项目产生VOCs工序进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负压,并设置负压标识(如飘带)。行半密闭集气,同时设置负压标识。废气输送1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废气治理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2净化系统的位置应靠近污染源集中的地方,废气采用负压输送,管道布置宜明装.废气治理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3原则上采用圆管收集废气,若采用方管设计的,长宽比例控制在1:1.2-1:1.6为宜;主管道截面风速应控制在15m/s以下,支管接入主管时,宜与气流方向成45°角倾斜接入,减少阻力损耗。废气治理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4半密闭、密闭集气罩与收集管道连接处视工况设置精密通气阀门。废气治理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废气治理1VOCs治理技术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废气浓度、排放总量、风量等因素。浓度低、排放总量小、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的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光氧化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处理技术;年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30吨以下的企业,可采用分散吸附浓缩+燃烧或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等组合技术;年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30吨及以上的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最低处理效率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要求,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是指VOCs含量高于100g/kg(或100g/L)的原辅材料。项目原辅材料均属于环境友好型,且注塑、喷光及喷光后烘干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表1-8《温州市金属压铸、塑料注塑、橡胶注塑等行业整治提升指南》类别内容序号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生产合法性1按要求规范有关环保手续本次项目正在开展环评编制,项目建设会按要求落实规范有关环保手续。符合工艺设备工艺装备2采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完成清洁排放改造。本项目采用电运行相关设备,企业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完成清洁排放改造。符合3完善废气收集设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废气收集管道布置合理,无破损。车间内无明显异味。企业将进一步落实废气收集设施,合理布置管道,车间内无明显异味。符合污染废气防收集治与处要理4金属压铸、橡胶炼制、塑料边角料破碎、打磨等产生的烟尘、粉尘,需经除尘设施处理达标排放。企业注塑边角料产生量较少,且破碎搅拌工序采用加盖遮挡措施,能有效控制粉尘排放。符合求金属压铸产生的脱模剂废气、橡胶注塑加工产生的炼制、硫化废气,应收详见本项目第四章废气章5集并妥善处理:塑料注塑单位产品非节内容分析。甲烷总烃排放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要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求。6车间通风装置的位置、功率设计合理,不影响废气收集效果车间内已合理布置通风装置。符合7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合理配备、及时更换吸附剂。企业更换活性炭碘值均不低于800mg/g,并及其定期更换符合8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独立电表。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独立电表符合9金属压铸熔化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橡胶注塑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注塑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其他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企业注塑鞋、冷粘鞋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其他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符合废水收集与处理10橡胶防粘冷却水循环利用,定期排放部分需经预处理后纳入后端生化处理系统。烟、粉尘采用水喷淋处理的,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部分处理达标排放。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11橡胶注塑废水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其他仅排放生活污水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工业固废整治要求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专门的贮存场所,符合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满足GB18599-2020标准建设要求。企业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按GB18599-2020标准要求落实建设。符合13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2001等相关要求规范分类并贮存,贮存场所、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标签企业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落实,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签。符合14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企业危废处置将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落实相关转移制度。符合15建立完善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产生量大于50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要纳入浙江省信息平台管理项目建成后将建立完善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符合环境管理台账管理16完善相关台账制度,记录原辅料使用、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台账规范、完备。企业将落实并完善相关台账制度。符合表1-9与《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内容方案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推动优化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项目属于塑料鞋制符合其他符合性产业结构调整,助力绿色发展产业结构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造、其他制鞋业,本项目使用低VOCs胶粘剂,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等行业绿色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项目注塑、喷光及喷光后烘干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净化装置处理,使VOCs得到有效削减。符合分析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强化源头控制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业应采用原辅材料利用率高、废弃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本项目不涉及。/严格生产环节控严格控制无组织排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企业将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制,减少过程泄漏放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对VOCs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VOCs产生特征、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5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见附件3),石化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7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60%以上。项目注塑、喷光及喷光后烘干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净化装置处理,使VOCs得到有效削减。符合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投运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严格遵守此条要求。符合表1-10《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中的“塑料行业排查重点与防治措施”符合性分析序号排查重点防治措施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生产工艺环保先进性采用水冷替代技术,减少使用或完全替代风冷设备。项目注塑工序采用间接水冷的方式进行冷却。符合2生产设施密闭造粒、成型等工序废气,可采取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项目对注塑工序的废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性3废气收集方式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的,废气产生点位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项目吸风罩设计严格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设计,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符合4危废库异味管控①涉异味的危废采用密闭容器包装并及时清理,确保异味气体不外逸;②对库房内异味较重的危废库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项目严格遵守此条要求。符合5废气处理工艺适配性①采用吸附法处理含尘、高湿废气、高温废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冷却装置等进行预处理;②高压静电法适用增塑剂及其他助剂产生的高沸点油烟废气处理;臭氧氧化法适用于CDS、POM、EVC等塑料制造废气除臭;光氧化技术适用于CDS、POM、EVC等塑料制造废气除臭,且仅可作为除臭组合单元之一。本项目不涉及采用吸附法处理含尘、高湿废气、高温废气;项目使用PVC进行注塑加工,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净化装置处理。符合6环境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污染预防技术,并采用适合的末端治理技术。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VOCs含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设计参数、投运时间、启停时间、温度、风量,过滤材料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吸附剂脱附周期、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项目严格遵守此条要求。符合表1-11《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一)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行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涉及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技术的废气治理设施,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的设施,逐一登记入册,2022年12月底前报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地要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普遍采用低效设施治理VOCs废气的突出问题,对照《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要求,加快推进升级改造。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基本完成VOCs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2023年底前,全省完成升级改造。2024年6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设施升级改造情况“回头看”,各地建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采用活性炭吸附设施,不涉及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技术的废气治理设施。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立VOCs治理低效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动态清理机制,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抽查,发现一例、整改一例。2(二)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行动。各地结合产业特点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指导目录》(浙环发〔2021〕10号文附件1),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其中,涉及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的汽车整车、工程机械整机、汽车零部件、木质家具、钢结构、船舶制造,涉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以及涉及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10个重点行业,到2025年底,原则上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应替尽替”。(详见附件4)到2023年1月,各市上报辖区内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和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源头替代政企协商计划,无法替代的由各市严格把关并逐一说明。2024年三季度,各市对重点行业源头替代计划实施进度开展中期调度,对进度滞后的企业加大督促帮扶力度。本项目不属于汽车整车、工程机械整机、汽车零部件、木质家具、钢结构、船舶制造行业。本项目属于塑料鞋制造、其他制鞋业,使用低VOCs胶粘剂,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符合3(三)治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各地摸清需求,规划建设一批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2023年底前,全省废气治理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规模力争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25年底前力争达到60万吨/年,远期提升至100万吨/年以上。推行“分散吸附—集中再生”的VOCs治理模式,推动建立地**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无废城市在线”“浙里蓝天”数字化应用推进活性炭全周期监管,做到规范采购、定期更换、统一收集、集中再生。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初步建立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2025年底前,采用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的VOCs治理设施全部接入监管平台,各县(市、区,海岛地区除外)全面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钣喷中心等“绿岛”设施,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项目根据地**府要求,合理处置活性炭。符合4(四)化工园区绿色发展行动。加强化工园区治理监管,规范园区及周边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建设,以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为核心指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大气环境管理等级评价和晾晒。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逐一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标准,按照“一年启动、三年完成、五年一流”的原则,制项目不属于化工类项目。/其他符合性分析定实施提级改造工作计划,2023年3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推动煤制氮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化工企业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B级及以上标准,持续提升工艺装备和污染物排放控制,逐步改进运输方式。加强化工园区储罐、装卸、敞开液面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管控以及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化工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安排,突发或临时任务及时上报,必要时可实施驻场监管。企业集中、排污量大的化工园区,可组织开展高活性VOCs特征污染物的网格化分析及重点企业VOCs源谱分析,加强高活性VOCs组分物质减排。5(五)产业集群综合整治行动。重点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或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制造、门窗制造、五金制品制造、零部件制造、包装印刷、纺织后整理、制鞋等涉气产业集群。2023年3月底前,各地在排查评估的基础上,对存在长期投诉、无组织排放严重、普遍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管理水平差等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符合6(六)氮氧化物深度治理行动。钢铁、水泥行业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6月底前,除“十四五”搬迁关停项目外,全省水泥熟料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各地组织开展锅炉、工业炉窑使用情况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使用低效技术处理氮氧化物的在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应立即实施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强锅炉综合治理,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和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城市建成区内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生物质锅炉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加快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十四五”任务。加强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玻璃、石灰、电石等行业对照新国标按期完成提标改造;配备玻璃熔窑的平板玻璃(光伏玻璃)、日用玻璃、玻璃纤维企业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标准实施有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加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内河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老旧柴油移动源。到2025年,全省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更新淘汰4万辆,基本淘汰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登记在册的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本项目设备均采用电能。/7(七)企业污染防治提级行动。以绩效评级为抓手,推动工业企业对标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B级及项目按照地**府要求,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以上要求,开展工艺装备、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治理技术、监测监控、大气环境管理、清洁运输方式等提级改造,整体提升全省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各地应结合产业特点,培育创建一批A、B级或引领性企业。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力争8%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60%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其他城市4%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50%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到2024年,重点城市力争12%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75%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其他城市8%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65%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到2025年,重点城市力争15%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90%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其他城市10%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80%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水平。8(八)污染源强化监管行动。涉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等管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推动一批废气排放量大、VOCs排放浓度高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到2025年,全省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网络取得明显提升。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旁路监管,2023年3月底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备案旁路管理“回头看”,依法查处违规设置非应急类旁路行为。推动将用电监控模块作为废气治理设施的必备组件,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全面推动涉气排污单位安装用电监管模块,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废气收集治理用电监管网络。项目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监测VOCs的排放情况。符合序号内容项目情况相符性1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项目。符合2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符合3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行为。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属于上述敏感区域。符合项目。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5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项目。符合其他符6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挖沙、采矿;(二)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本项目所在地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合7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项目不涉及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性分析8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9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符合10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项目不涉及。符合11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项目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符合12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符合1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项目不属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141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项目不涉及项目不涉及符合符合15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符合16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符合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其18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项目不涉及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符合他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印中的“温(VOC市整改工号)、《点与防治项目的省实施细上述分析,在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发工业涂装等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州市制鞋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温环发[2019]1作协调小组关于开展温州市三类行业专项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措施”和《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建设也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则》要求。措施基础上,本项目的建设符的通知》(温环发[2018]1《温州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4号)、《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温整治行动的通知》(〔202试行)》中的“塑料行业排查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此南(试行,2022年版)〉浙合00号)物州1〕38重外,江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2.1项目由来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鞋制造的企业。为了迎合市场需求及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该企业竞得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地块的使用权,拟用于实施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本项目建成后,企业总生产规模为年产400万双注塑鞋、200万双冷粘鞋。本项目已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504-330381-04-01-597612)。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瑞规条字[2025]8号文件同意项目的选址。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项目属于“C1953塑料鞋制造”、“C1959其他制鞋业”类项目。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可知,项目属于“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中的“32制鞋业195”中的“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类别,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故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排污类型为登记管理。受建设单位委托,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初步资料分析、研究和现场踏勘、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2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0194.36m2,总建筑面积52361.02m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表2-1。表2-1本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1总用地面积m210194.362总建筑面积m252361.0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m247494.51地下建筑面积m24866.513建筑占地面积m23840.17建设内容4建筑密度%37.675容积率/4.666机动车停车位辆143其中地面辆59地下室辆847非机动车停车位辆335序号工程类别项目内容1主体工程生产车间1F裁断、针车、打扣、锁边、成型、投料搅拌、破碎、注塑、喷光及烘干、刷胶、整理2F裁断、针车、打扣、锁边、成型、投料搅拌、破碎、注塑、喷光及烘干、刷胶、整理3F裁断、针车、打扣、锁边、成型、投料搅拌、破碎、注塑、喷光及烘干、刷胶、整理4F裁断、针车、打扣、锁边、成型、投料搅拌、破碎、注塑、喷光及烘干、刷胶、整理5F裁断、针车、打扣、锁边、成型、投料搅拌、破碎、注塑、喷光及烘干、刷胶、整理6F裁断、批皮、画线、里布粘合、针车、打扣、夹帮定型、复底烘干、整理7F裁断、批皮、画线、里布粘合、针车、打扣、夹帮定型、复底烘干、整理8F原料仓库、一般固废仓库、危废暂存间9F成品仓库、原料仓库10F成品仓库11F办公室12F成品仓库2辅助工程办公11F办公区3公用工程自来水市政给水管网提供电力由城市电网供给供热烘箱用电加热冷却系统设置6台冷却塔用于设备间接冷却空压系统设置3台空压机供气4环保工程废水生活污水由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气投料、搅拌及解包粉尘设置独立的搅拌车间,并在拌料机上方设置上吸式集气罩(四周加上软帘),并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尽量放低罩口,拌料机工作时加盖密闭。投料、搅拌及解包粉尘收集后一起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引至屋顶高架排放,排气筒高度约51m。注塑废气、喷光及烘干废气喷光废气先经干式除雾器处理后与烘干废气、注塑废气一起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DA002引至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51m。复底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DA003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为51m。固废生产固废设置一般固废仓库(位于生产车间8F,面积约90m2),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处理;设置危废暂存间(位于生产车间8F,面积约36m2),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噪声①在设计和设备采购阶段下,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源强;②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噪声值偏高的设备应布置在远离敏感点一侧;③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5储运工程仓库成品仓库、原料仓库运输原料、成品运输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6依托工程//2.3项目建设内容及产品方案项目主要产品方案和规模见表2-3所示。表2-3项目产品规模2.4主要生产设备项目主要的生产设备详见表2-4。表2-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名称单位数量型号规格注塑鞋1电烘箱个56成型工序2破碎机22/3台24BS-SZED4冷却塔6循环量为1.5m3/h5空压机3/序号圆盘注塑机序号产品单位规模1注塑鞋万双/a4002冷粘鞋万双/a200建设内容6裁断机727缝纫机250/8打孔机969拌料机1610整理包装流水线条2411锁边机5612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储罐个1规格为6t/个13喷光干式喷光台台16每台配置1把喷枪电烘箱个16冷粘鞋1冷粘流水线条102前帮机403后帮机204过胶机105喷胶机206复合机207压底机308打扣机309下料机3010裁断机3011画线机512批皮机3013缝纫机80设备数量/台单台生产能力(双/h)日加工时间/h年工作天数/d年加工能力(万双/a)本项目加工负荷(万双/a)是否匹配圆盘注塑机241008300576400是2.5主要原辅材料的种类和用量、能源消耗项目主要的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情况,详见表2-6。建设内容表2-6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序号名称单位年消耗量最大储存量规格注塑鞋1PVC成品原料(已经搅拌均匀的成品原料)t/a15001025kg/袋,颗粒状2布料万m2/a478/3海绵m2/a160001600/4皮革万m2/a72/5其他配件(包括鞋眼扣、鞋垫、鞋带、鞋盒等)万套/a40040/6PVC粉t/a156.62025kg/袋,粉状7AC发泡剂(偶氮二甲酰胺)t/a5.50.325kg/袋,粉状8稳定剂t/a5.80.325kg/袋,粉状9硬脂酸t/a2.50.225kg/袋,块状10碳酸钙粉t/a1671025kg/袋,粉状11增白剂(钛白粉)t/a1.80.125kg/袋,粉状12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t/a1405.1①位于屋顶,项目设置1个规格6t的储罐13水性胶粘剂t/a1.750.2525kg/桶,液体14水性光亮剂t/a70.2525kg/桶,液体15机油t/a10.125kg/桶,液体冷粘鞋16布料万米/a302/17皮革万米/a30218鞋底万双/a2001019热熔胶t/a80.425kg/箱,固体20水性胶粘剂t/a20.225kg/桶,液体21鞋用处理剂t/a0.50.042kg/桶,液体22水性处理剂t/a20.12kg/桶,液体23水性白乳胶t/a200.8200kg/桶,液体24鞋带、鞋眼等万双/a20020能源25水t/a3237.6//26电MWh/a2500//备注:①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储罐(6t/个),最大储存量按储罐容量的85%计。建设内容原辅材料理化性质:①PVC:主要成分为聚氯乙烯,是氯乙烯单体在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等引发剂或在光、热作用下按自由基聚合反应机理聚合而成的聚合物。PVC是微黄色透明粉末固体、物理外观为白色粉末,无毒、无臭;相对密度1.35-1.46,不溶于水,汽油,酒精和氯乙烯,溶于丙酮,二氯乙烷,二甲苯等溶剂,化学稳定性高,具有良好的可塑性。PVC的热稳定性很差,纯PVC树脂在140℃就开始分解,180℃就立刻加速分解;而PVC的熔融温度为160℃,因此纯PVC树脂很难用于热塑性的方法加工。②碳酸钙粉:碳酸钙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是CaCO3,分子量为100.09,别名沉淀碳酸钙、白垩粉、外观为白色轻质粉末,无臭、无味,密度2.71~2.91g/cm3,熔点1339℃,粒径范围1.0~1.6μm。难溶于水和醇,遇水溶解生成碳酸氢钙。在空气中稳定,有轻微吸潮能力。主要用于塑料、橡胶的填充剂和补强剂之一,能使塑料易于加工成型。③稳定剂:由于PVC的热稳定性不好,所以必须加入相应的稳定剂,修补PVC链的缺陷,同时能有效抑制PVC脱氯产生的HC1。稳定剂由钙盐、锌盐、润滑剂、抗氧剂等为主要组分采用特殊复合工艺而合成。它不但可以取代有机锡类等有毒稳定剂,而且具有相当好的热稳定性、光稳定性和透明性及着色力。在PVC树脂制品中,加工性能好,热稳定作用相当于铅盐类稳定剂,是一种良好的无毒稳定剂。④硬脂酸:白色蜡状透明固体或微黄色蜡状固体。能分散成粉末,微带牛油气味。相对密度:0.9408,熔点:64-69℃,折射率:1.455,溶解性:不溶于水,稍溶于冷乙醇,加热时较易溶解。微溶于丙酮、苯,易溶于乙醚、氯仿、热乙醇、四氯化碳等;同时塑料加工中常用硬脂酸作为热稳定剂。⑤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是聚氯乙烯最常用的增塑剂,可使制品具有良好的柔软性。但耐久性差。稳定性、耐挠曲性、黏结性和防水性均优于其他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常用作胶黏剂和印刷油墨的添加剂。可溶于多种有机溶剂,如醇、醚和苯。也用作一种杀体外寄生虫药。物化性质:无色透明液体,具有芳香气味,比重1.045,沸点340度,闪点171度,着火点202度,水溶解度202度,溶解大多数有机溶剂和烃类。建设内容⑥水性胶粘剂:一种无味的乳白色至白色液体,化学组成为:聚氨酯(49-51%)、水(49-51%)、丙酮(<1%)。相对密度(水=1)约1.04-1.09,常温下与水可混溶,沸点约100℃。无爆炸和氧化特性,于5-30℃的密封容器中储存,稳定储存期最少6个月,储存温度低于5℃,乳液会产生冻结现象,并且会破坏产品结构,造成不可恢复性影响,无法复原;储存温度高于30℃,乳液变层水分蒸发造成表面结膜,胶膜无法充分溶解使用,会造成产品浪费;持续高温下,干燥固体成分会发生分解。⑦水性光亮剂:属水性涂料,其乳液稳定、表面无结孔,喷涂后可对鞋面起到高增光、防水等作用,根据安全技术说明书可知,其主要成分为聚氨酯乳液15.7%、丙烯酸乳液34.8%、棕榈蜡2.2%、聚乙烯蜡8.7%、手感剂0.8%、酒精2.2%、流平剂1.7%、离子水33.9%。⑧热熔胶:成分为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30-60%、碳酸钙20-50%、树脂25~50%、钛白粉3-6%,抗氧化剂0.02~2%。⑨水性白乳胶:本项目使用的白乳胶为聚醋酸乙烯乳液。具有胶黏强度较高、固化速度较快、使用方便、价格便宜、无毒安全、无环境污染等特点,适用于木材加工、家具制造、建筑装修、书籍装订、织物处理、卷烟接嘴、汽车内装饰等胶黏剂的制备。主要分成为:聚乙酸乙烯酯40%、聚乙烯醇4%、醋酸乙烯酯单体<0.5%、其余水。表2-7原辅材料化学成分说明物料类别组成成分含量(%)环评取值(%)备注水性胶粘剂聚氨酯树脂49-5150固态份水49-5149/丙酮<11挥发份白乳胶聚乙酸乙烯酯4040固态份聚乙烯醇44固态份醋酸乙烯酯单体<0.50.5挥发份水余量55.5/热熔胶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30-60100%固态份碳酸钙20-50固态份树脂25-50固态份建设内容钛白粉3-6固态份抗氧化剂0.02-2固态份鞋用处理剂丁酮8-12100挥发份乙酸乙酯60-70挥发份丙酮20-25挥发份聚氨酯树脂0-50固态份水性处理剂水性聚氨酯树脂45-5050含有2%有机挥发份①水50-5550挥发份水性光亮剂聚氨酯乳液15.715.7含有2%有机挥发份①丙烯酸乳液34.834.8含有2%有机挥发份①棕榈蜡2.22.2固态份聚乙烯蜡8.78.7固态份手感剂0.80.8挥发份酒精2.22.2挥发份流平剂1.71.7挥发份离子水33.933.9/备注:①参照《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浙环发(2017)30号):水性涂料含水性丙烯酸乳液(树脂)或其他水性乳液(树脂)时,游离单体按实测挥发比例计入VOCs,无实测数据时按水性乳液(树脂)质量的2%计。项目原辅材料的VOCs合规性分析:①水性胶粘剂本项目采用的水性胶粘剂主要成分为聚氨酯(49-51%)、水(49-51%)、丙酮(<1%),相对密度(水=1)约1.04-1.09(ρg=1.07g/mL)。根据其成分比例,丙酮含量<1%按照1%计算,根据《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水性胶中聚氨酯树脂VOCs的挥发量以0.008kgVOCs/kg-水性胶计(即0.008g/g),则水性胶ρVOC=1%×1.07g/mL×1000+0.008g/g×1.07g/mL×1000=19.26g/L。项目水性胶粘剂不涉及苯系(苯、甲苯和二甲苯)、卤代烃(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甲苯二异氰酸酯、游离甲醛等,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中表2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另外项目使用的水性胶粘剂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建设内容(HJ2541-2016)中总挥发性有机物100g/L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50g/L的限值要求和5.1.1条款要求。②热熔胶项目热熔胶成分为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30-60%、碳酸钙20-50%、树脂25-50%、钛白粉3-6%,抗氧化剂0.02-2%。热熔胶是通过乙烯和醋酸乙烯在高温下共聚而成,固含量100%,分解温度约为230°C。项目热熔胶的加热温度约150~160°C,未达到热熔胶的分解温度,仅产生极少量废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表3本体型胶粘剂VOC含量限量(≤50g/L),且不涉及苯系(苯、甲苯和二甲苯)、卤代烃(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甲苯二异氰酸酯、游离甲醛等,VOC含量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表2中有害物质限值,同时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2016)表2中总挥发性有机物的限量要求(≤100g/L)。③水性白乳胶项目白乳胶成分以醋酸乙烯为主要原料,过硫酸铵为引发剂,在80°C左右温度下将醋酸乙烯单体聚合而制得一种乳白色粘稠液体,稳定性较好,其化学成分没有明显的毒性,使用过程中没有明显的刺激性气味,属于水性胶,使用过程中仅产生极少量废气。白乳胶中挥发性有机物主要为醋酸乙烯酯单体,含量取最不利值0.5%。密度约1.1g/cm3,折算得其VOC含量约5.5g/L,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表2水基型胶粘剂对应的VOC含量限量(≤50g/L)。且不涉及苯系(苯、甲苯和二甲苯)、卤代烃(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甲苯二异氰酸酯、游离甲醛等,VOC含量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表2中有害物质限值,同时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2016)表2中总挥发性有机物的限量要求(≤100g/L)。④水性光亮剂根据水性光亮剂MSDS成分,其主要成分为聚氨酯乳液15.7%、丙烯酸乳液34.8%、棕榈蜡2.2%、聚乙烯蜡8.7%、手感剂0.8%、酒精2.2%、流平剂1.7%、离子水33.9%。建设内容表2-8水性光亮剂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备注:①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文件要求,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②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的5.2.2.2.2其他水性涂料中的VOC含量——涂料中水分含量小于70%(质量分数)按GB/T23985-2009中8.4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根据上表可知,本项目水性光亮剂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为115.7g/L,由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1无制鞋行业类别的涂料VOC限值要求,故本报告不对其进行对标分析。⑤处理剂根据鞋用处理剂的MSDS报告,鞋用处理剂密度为0.864g/cm3,即VOC含量为864g/L,同时不含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表1中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量(≤900g/L)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水性处理剂的主要成分为水性聚氨酯树脂45-50%,其余为水。参照《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浙环发(2017)30号):水性涂料含水性丙烯酸乳液(树脂)或其他水性乳液(树脂)时,游离单体按实测挥发比例计入VOCs,无实测数据时按水性乳液(树脂)质量的2%计。故水性处理剂VOC含量取1%,密度约为1.08g/cm3,即VOC含量为10.8g/L,同时不含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表1中水基清洗剂VOC含量限量(≤50g/L)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2.6劳动定员及规模类别不挥发物w(NV)(%)水份ww(%)密度ρs(g/mL)VOC含量(g/L)VOC限量值(g/L)水性光亮剂60.3933.91.20115.7/建成后,项目职工预计25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全年工作日300天,单班制生产,每班工作8h。2.7厂区平面布局项目生产区生产设施进行统一布置,生产车间布置为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间、裁断、针车、打扣、锁边、成型、投料搅拌、破碎、注塑、喷光及烘干、刷胶、整理、批皮、画线、里布粘合、夹帮定型、复底烘干、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等。另外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布置生产车间顶楼,具体平面布置情况详见附图4。2.8水平衡600损耗3000员工生活用水化粪池排入瑞安市江南污水处理厂自来水3237.6237.6损耗237.6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量21600图2-1项目水平衡图(单位:t/a)2.9VOCs平衡本项目VOCs平衡见下表。表2-9项目VOCs平衡一览表VOCs数量(t/a)去向数量(t/a)产生量6.009有组织1.551无组织1.85废气处理设施削减量2.608合计6.009合计6.0092.10项目工艺流程图1、注塑鞋工艺流程(1)配料注塑鞋布料、海绵、皮革等面料固废、噪声裁断噪声针车固废、噪声打扣PVC粉、邻苯二甲酸二噪声锁边丁酯、发泡剂、硬脂酸等投料搅拌废气、噪声(80-100℃)注塑边角料破碎废气、噪声回用水性光亮剂部分部分鞋标、水性粘胶机刷胶鞋面整理鞋带、鞋垫等鞋带、鞋垫等鞋面整理(烘干)废气、噪声检验入库注塑鞋图2-2配料注塑鞋生产工艺流程图(2)无需配料注塑鞋布料、海绵、皮革等面料固废、噪声裁断噪声针车固废、噪声打扣噪声锁边成型PVC颗粒(70℃)(混合料)鞋带、鞋垫等鞋面整理(烘干)废气、噪声检验入库注塑鞋图2-3工艺流程说明如下:供下一步使用。用电加热)即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无需配料注塑鞋生产工艺流程图①裁断:把原料(布料、海、皮革)根据工艺要求裁成不同形状的鞋部件,②针车:用针车将鞋的各部件缝合在一起,形成鞋帮。③打扣:使用打孔机将鞋帮上的鞋扣冲压起来。④锁边:使用锁边机将鞋帮围边缝上,防止线头散开。⑤成型:将已加工好的鞋帮放置于电烘箱内进行成型(温度约为70℃,1-2min,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⑥投料及搅拌:PVC粉、发泡剂、硬脂酸等原料解包后按一定比例投入拌料机充分搅拌。该工序详细过程为:投料前先将拌料机进行预热(用电加热至80℃左右),然后第一道投入PVC粉;PVC粉经搅拌约30min后再投入发泡剂、稳定剂、钙粉和硬脂酸,同样进行搅拌约15min;最后加入DBP搅拌15min后即可进入下一道工序。⑦鞋底注塑(配料):搅拌后的混合料通过吸料机直接抽吸入圆盘注塑机的投料口,在圆盘注塑机内加热(温度约为180℃,用电加热)熔化后通过圆盘注塑机自带注塑口注入模具制成鞋底,直接和鞋帮进行粘合,注塑脱模后进行修边、检验。⑧鞋底注塑:外购PVC混合料颗粒直接投入圆盘注塑机的投料口内,在圆盘注塑机内加热(温度约为180℃,用电加热)熔化后通过圆盘注塑机自带注膜口注入模具制成鞋底,直接和鞋帮进行粘合,注塑脱模后进行修边、检验。⑨破碎:鞋底注塑的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边角料,通过利用破碎机重新将边角料破碎成粒径较小的颗粒,再返回生产。⑩喷光、烘干:根据不同的鞋面要求,使用水性光亮剂对鞋表面进行喷涂处理(干式喷涂),增加其光亮度,喷涂后进入烘箱内加热烘干(电加热,温度约60-80℃),该工序产生喷光废气、噪声。⑪鞋面整理:人工对鞋子整体进行整理,主要是穿鞋带、垫鞋垫等,后进行检验入库。⑫刷胶:在鞋标背部刷上水性胶粘剂与鞋帮进行粘合(部分产品)。⑬鞋面整理(烘干):贴上鞋标的鞋子进入整理流水线烘道进行烘干(温度约80℃,用电加热),烘干之后人工对鞋子整体进行整理,主要是穿鞋带、垫鞋垫等,后进行检验入库。2、冷粘鞋原料污染物布料、革等面料裁断边角料、噪声批皮边角料、噪声画线噪声热熔胶里布粘合废气、噪声针车边角料、噪声打扣边角料、噪声水性胶粘剂夹帮定型有机废气、固废、噪声白乳胶、处理复底剂烘干有机废气、固废、噪声鞋带等鞋面整理检验入库图2-4工艺流程说明如下:批皮:通过批皮机对皮革进行削皮。成品冷粘鞋生产工艺流程图裁断:根据工艺的要求将皮革、布料裁成不同形状的鞋部件,供下一步使用。画线:在裁切好的布料和皮革通过画线机在其表面激光划线,方便后续作业。里布粘合:通过复合机将鞋面部分区域用热熔胶进行胶合。针车:用缝纫机将鞋的各部件如布料、皮革等缝合在一起,形成鞋面。打扣:通过打眼机在半成品鞋面打上鞋眼。夹帮定型:使用喷胶机在鞋帮需粘合的表面喷上水性胶粘剂,然后进入冷粘流水线的烘道进行定型(烘道用电加热,温度约80℃),之后用前后夹帮机定型。复底烘干:用过胶机或喷胶机将鞋底喷上胶水,随后使用压底机进一步压底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定型,进入冷粘流水线自带的电烘道内(电加热,温度约60-90℃),加热烘干后完成复底工序。鞋面整理、入库:通过人工对鞋子进行穿鞋带、包装等整理后,即可包装入库。3、产污环节分析表2-10项目产排污环节分析影响因素类型污染物类别污染物名称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污染影响因素废水生活污水员工日常生活COD、氨氮、总氮间接冷却水设备间接冷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气投料、搅拌及解包粉尘投料、搅拌、解包工序颗粒物破碎粉尘破碎工序颗粒物刷胶废气刷胶、烘干工序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注塑废气注塑工序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氨、油烟、臭气浓度喷光、烘干废气喷光工序漆雾、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储罐呼吸废气储存过程非甲烷总烃里布粘合废气里布粘合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冷粘流水线废气夹帮定型、复底烘干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固废生活垃圾日常生活食品残渣、纸屑等面料边角料裁断、打扣工序皮革、布料等注塑边角料注塑工序PVC、钙粉等废抹布手套生产过程废抹布手套集尘废气处理粉尘一般包装材料物料使用塑料袋废包装材料物料使用水性胶粘剂、处理剂等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气处理有机物、废活性炭废布袋废气处理布袋喷光漆渣喷光光亮剂废油桶原料使用包装桶、机油废机油设备维护机油废吸附材料喷光光亮剂、吸附棉噪声设备运行噪声生态影响因素本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发生在工程施工期,主要生态影响为水土流失。项目实施后区域内生态、景观会发生一定变化。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水土流失,但该影响将随工程建设期的结束而终止。据分析,该项目水土流失不会很大。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2.11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一)主要环境问题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地块现状为空地。因此不存在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二)区域主要环境问题根据《温州市环境质量概要(2024年度)》,本项目所在区域附近水体能满足Ⅲ类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水环境质量现状良好;根据《温州市环境质量概要(2024年度)》及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数据,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能满足二类功能区的要求,故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较好,不存在区域主要环境问题。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3.1大气环境1、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为了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本次评价引用《温州市环境质量概要(2024年度)》的监测数据,详细监测数据见表3-1。表3-1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污染物年评价指标现状浓度/(μg/m3)标准值/(μg/m3)占标率/%达标情况SO2年平均质量浓度达标24小时平均第98百分位数浓度达标NO2年平均质量浓度达标24小时平均第98百分位数浓度达标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达标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达标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达标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达标CO(mg/m3)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达标备注:以上数据统计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中规定。瑞安市2024年的环境空气基本污染物中,污染因子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值及24小时特定百分位数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2018年第29号)二级标准。臭氧的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和一氧化碳的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也能达标。项目所在地属于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因此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2、其他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根据上述结果,该项目周边环境的特征污染物TSP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空气质量标准,达标率均为100%,满足二类功能区的要求,表明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具有一定的大气环境容量。3.2地表水环境区域环境质量现状飞云江水系为我省八大水系之一。为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水质现状,本报告引用《温州市环境质量概要(2024年度)》中飞云江水质监测结果内容,具体数据见表3-4。表3-4飞云江水质现状常规监测结果河流名称控制断面现状水质功能要求类别2023年2024年飞云江(干流)第三农业站ⅢⅡⅢ飞云渡口ⅢⅢⅢ南岙ⅡⅠⅡ潘山翻水站ⅢⅢⅢ根据上表可知,飞云江所在段飞云渡口和潘山翻水站2个断面的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水质能满足Ⅲ类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水环境质量现状良好。3.3声环境3.4地下水、土壤环境本项目非地下水、土壤重点监督单位,同时本项目厂区地面均进行硬化处理,基本不存在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另外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无需开展土壤、地下水专项评价。因此不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3.5生态环境本项目无新增用地,不进行生态现状调查。3.6电磁辐射本项目不涉及。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3.7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据调查,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见下表。表3-6主要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名称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方位与项目厂界相对距离祥峰村民宅居民环境空气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北侧约380m社门村民宅居民北侧约440m西山村民宅居民西北侧约35m马头村民宅居民东北侧约42m规划农村宅基地居民西北侧约300m规划住宅用地居民东北侧约220m2、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如下表。表3-7主要声环境保护目标名称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马头村民宅居民声环境声环境2类东北侧约42m西山村民宅居民声环境声环境2类西北侧约35m3、地表水环境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不存在地表水Ⅲ类及以上水体或者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4、地下水环境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的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5、生态环境项目不新增用地,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8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废水(1)施工期本项目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利用周围现有的生活设施;施工泥浆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排放。(2)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指标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总氮指标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经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瑞安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排放标准的A标准后排入飞云江,其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中表1的限值要求。详见表3-8~表3-10。表3-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mg/L(pH除外)污染物pHSSBOD5CODcr氨氮总磷总氮三级标准6~9≤400≤300≤50035*8*70*注:*表示氨氮、总磷指标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总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3-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pH除外)污染物pHSSBOD5石油类一级排放标准的A标准6~9≤10≤10≤1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表3-10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污染物CODcrNH3-N总氮总磷限值≤40≤2(4)≤12(15)≤0.3注:括号内数值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2、废气(1)施工期施工期涉及扬尘等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3-11。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表3-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监控点浓度(mg/m3)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2)营运期项目注塑鞋、冷粘鞋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NMHC、油烟废气)、氨、颗粒物及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表4规定的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另外注塑工序产生的氨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相关标准值见下表3-12。表3-12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所有企业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1.0挥发性有机物1802.0臭气浓度2100020氨涉氨企业201.0备注:1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2臭气浓度为无量纲。表3-1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项目注塑过程中PVC塑料受热分解产生的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标准值见表3-14。表3-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二级严格监控点浓度mg/m3kg/h①50%②周界外浓度100513.961.98最高点0.20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高度m氯化氢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值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kg/h)1氨5175备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6.1.2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故排气筒51m的标准值取排气筒60m的标准值。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备注:①烟囱高度为51m,因《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此高度,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②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为51m,达不到上述要求,因此严格50%执行。3、噪声(1)施工期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5。表3-1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2)营运期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待企业北侧西垟路(次干路)建成后,企业临西垟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他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6。表3-1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别适用区域等效声级(dB(A))昼间夜间3工业区65554交通干线两侧7055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处置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6-2007、GB5085.7-2019)来鉴别一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根据固废的类别,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进行分类贮存或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昼间夜间7055总量控制指标3.9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主要为CODcr、NH3-N、SO2、NOx,另TN、颗粒物、VOCs作为总量控制建议指标。项目CODcr和NH3-N均为生活污水所贡献,故项目新增的CODcr和NH3-N两项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不进行区域替代削减。全市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遵循《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文件,瑞安市属于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区,因此实行区域内等量削减。表3-16企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及总量平衡方案单位:t/a为保护环境、保证持续发展,项目区域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瑞安市域内的总量控制指标量进行分配调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后给予核定。污染物名称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替代比例削减替代总量生活废水COD0.0960.096//NH3-N0.0070.007//TN0.0320.032//废气VOCs3.4013.4011:13.401颗粒物1.371.371:11.37瑞阳环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零二五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23扫描二维码登录“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更多登91330104758054045M(1/5)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副本)营业执照名称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4年01月02日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保街道九环路9号1法定代表人陈一菡幢A407-2室经营范围服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凭资质证经营),环境保护科技研究技术咨询,工程咨询,社会调查,垃圾分类第三方测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2023年09月11日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国家信用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打印编号:1761718876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029v8p建设项目名称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类别16--032制鞋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签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舒泽慧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胡冬雷e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ngineer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姓名:舒泽慧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件号码:******************性别:男出生年月:1985年09月批准日期:2022年05月29日管理号:202205035330000000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附图:1、现场勘查照片2、项目地理位置图3、项目周边环境概况图4、项目总平面布置示意图5、瑞安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6、瑞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7、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图集-瑞安市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8、瑞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三条控制线图9、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及瑞安市云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06-10~06-48等地块)站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繁荣工业区、云周幼儿园等)10、项目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目标分布图11、环境质量监测布点图附件:1、营业执照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4、瑞安市云周单元06-54-14(1)地块规划条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关于企业建设内容变更的情况说明7、原辅料成分报告(部分)8、工艺流程说明9、建设单位承诺书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浙江华泽鞋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504-330381-04-01-597612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地理坐标(120度34分7.770秒,27度46分21.969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953塑料鞋制造/C1959其他制鞋业建设项目行业类别32制鞋业195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总投资(万元)1800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0.33施工工期24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194.3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1-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设置原则本项目工程特点是否设置及环境特征专项评价物[1]、二噁英、苯并[a]芘、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不涉及大气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二500m范围内有环境空气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等。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纳入区域地表水污水管网,排入瑞安市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江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环境风险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未的建设项目。超过临界量。取水口下游500m范围内生态本项目不涉及取水,属于工业项目。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本项目不属于海洋工程否的类别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不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注:1,废气(不包括无2,环境空气区中人群较3,临界量及附录B、附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集中的区域。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录C。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染物村地J169)规划情况规划名称:《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审批机关:瑞安市人民政府;审查名称及文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瑞安市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2025-2029年)等规划的批复》(瑞政发[2025]33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根据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瑞规条字[2025]8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显示该地块为工业用地,即本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该区域控规的要求。其他符1.1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要求符合性分析根据《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瑞政办〔2024〕72号),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云周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38120008)。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符合性分析见表1-2。表1-2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符合项目管控要求项目情况性分析浙江省温州根据《瑞安市生态市瑞安市飞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环境分区管控动云云周产业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态更新方案》(瑞集聚重点管政办〔2024〕72符合控单元建设项目。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号),本项目为二(ZH330381育等功能区块,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局范围。类工业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定位。合性分析20008)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本项目生产工艺成熟,废水、固废、废气等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均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水平可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C1953塑料鞋制造/C1959其他制鞋业,为二类工业项目,且项目生产工艺成熟,固废、废气等采取先进的处理措施处理,达标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故项目的建设符合《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要求。表1-3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要求符合性分析符内容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合性分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根据瑞安市“三区三线”图,本项目位于国土空间“三区三线”中的城镇空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符合析环境质量底线项目纳污水体可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项目产生的废水纳管排放,不排入周边环境,污水处理厂排入的环境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满足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要求。本项目位于大气达标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满足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本项目所在区域空气环境、纳污水体水环境等均可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的建设后可维持区域的环境质量等级。符合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小,不触及资源利用上线。符合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具体见表1-2。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符合该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要求。1.2环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四性五不批”符合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的相关内容,建设项目“四性五不批”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4。表1-4“四性五不批”对照分析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不触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不在负面清单内,因此符合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项目各要素分析预测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进行,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具有可靠性。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项目对废气、废水、噪声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可做到达标排放且固废可做到安全合理处置(具体见第四章)。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符合相关导则及标准规范要求。符合五不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显示该地块为工业用地,即本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该区域控规的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项目运营过程中各类污染源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根据第三章节分析可知,本项目区域空气环境、水环境等环境现状较好,均能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本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原有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可靠,内容不存在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不属于不予批准的其他符合性分析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价结论明确、合理。情形府令表(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第388号)审批原则符合性1-5《浙江省建设项目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浙江省分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一人民政览表审批要求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符合,分析过程同瑞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符合性分析。符合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在经过本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根据本环评报告分析,本项目排放的国家、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根据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瑞规条字[2025]8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瑞安市云周南单元(3303810203)详细规划修编》显示该地块为工业用地,即本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该区域控规的要求。符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综合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的要求。(3)浙江省“三区三线”生态红线区符合性分析“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其中,城镇空间是指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农业空间是指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的功能空间;生态空间是指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其中,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区域。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其他符合性分析划确定的不能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等。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根据瑞安市“三区三线”图,本项目位于国土空间“三区三线”中的城镇空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故项目的建设符合浙江省“三区三线”的要求。1.3相关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工业涂装等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的通知》(温环发[2018]100号)中的“温州市制鞋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温州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温环发[2019]14号)、《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温州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展温州市三类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21〕38号)、《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号)、《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中的“塑料行业排查重点与防治措施”、《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和《浙江省实施细则》(浙长江办〔2022〕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次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与整治规范的符合性情况详见表1-6~表1-12。表1-6与《关于印发工业涂装等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的通知》中的“温州市制鞋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符合性分析类别内容序号判断依据项目情况相符性政策法规生产合法性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本项目在开展环评编制,投产后严格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符合污染防治废气收集与处理2刷胶(喷胶)、粘合、清洁、烘干、喷漆(光油)、炼胶、压底、硫化及其他产生废气的工序应该密闭收集废气、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项目搅拌工序设置外部上吸罩;喷光台及烘箱均设置集气罩;圆盘注塑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可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符合3产生挥发性有机其他的胶粘剂、溶剂、油漆等物料的调配,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使用后的物料桶应加盖密闭。本项目使用的胶粘剂、光亮剂等物料无需调配,各类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使用后均加盖密闭。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4生产工位上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刷胶桶等)要加盖密闭,不能密闭的确保废气有效收集。项目对生产工位上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水性胶粘剂)加盖密闭。符合5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项目废气收集系统将严格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设计。符合6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硫化废气应配套建设针对性的处理装置。项目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符合7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项目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符合8废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及环评相关要求,胶鞋企业炼胶,硫化废气排放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项目废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及环评相关要求。符合废水收集与处理9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项目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收集。符合10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符合危废贮存与管理11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项目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此外还将满足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等其他相关要求。符合12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符合环境管理环境监测13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项目实施后将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符合监督管理14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2016)相关要求。项目使用的胶粘剂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15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保持清洁卫生、管理有序,生产车间不能有明显的气味。项目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实施后生产现场环境保持清洁卫生、管理有序,无明显的气味,将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符合16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符合17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产生挥发性废气的胶粘剂、溶剂、漆等物料使用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符合表1-7与温州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内容序号判断依据项目情况相符性源头控制1推广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使用水性胶粘剂等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项目使用低VOCs胶粘剂,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符合2采用先进制鞋工艺。鼓励使用自动化、数字化柔性多工位制鞋生产工艺,使用密闭性高的生产设备。项目按要求落实。符合废气收集1采用密闭罩、外部罩等方式收集废气的,吸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外部罩收集时,在距离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VOCs有组织排放位置,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项目吸风罩设计严格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设计,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符合2刷胶、贴合、清洗、烘干、注塑、发泡、喷漆等VOCs重点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上胶、烘干、注塑、喷光等工位均设置局部集气装置,可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符合3烘干废气采用密闭收集废气,密闭区域内换气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h。本项目废气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4制鞋流水线采用外部罩收集废气,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要尽量放低罩口,要合理布置罩内吸风口,使两侧废气均匀吸取。项目废气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5涂胶工序安装可伸缩的吸气臂,吸收胶桶废气,吸气臂要安装通气阀门。项目按要求落实。符合6喷光(漆)台应配有半包围式的吸风罩,罩口风速不低于0.5m/s,并配套喷淋塔除和除雾器装置去除漆雾。项目喷光台配套半包围式的吸风罩,罩口风速0.6m/s,并配套干式除雾器装置去除漆雾。符合7处理剂、清洗剂用密封罐盛放,使用后要及时密封,防止废气逸出。项目处理剂使用后立即密封储存。符合8所有产生VOCs的密闭、半密闭空间应保持微项目产生VOCs工序进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负压,并设置负压标识(如飘带)。行半密闭集气,同时设置负压标识。废气输送1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废气治理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2净化系统的位置应靠近污染源集中的地方,废气采用负压输送,管道布置宜明装.废气治理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3原则上采用圆管收集废气,若采用方管设计的,长宽比例控制在1:1.2-1:1.6为宜;主管道截面风速应控制在15m/s以下,支管接入主管时,宜与气流方向成45°角倾斜接入,减少阻力损耗。废气治理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4半密闭、密闭集气罩与收集管道连接处视工况设置精密通气阀门。废气治理措施按此要求进行设计实施。符合废气治理1VOCs治理技术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废气浓度、排放总量、风量等因素。浓度低、排放总量小、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的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光氧化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处理技术;年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30吨以下的企业,可采用分散吸附浓缩+燃烧或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等组合技术;年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30吨及以上的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最低处理效率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要求,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是指VOCs含量高于100g/kg(或100g/L)的原辅材料。项目原辅材料均属于环境友好型,且注塑、喷光及喷光后烘干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表1-8《温州市金属压铸、塑料注塑、橡胶注塑等行业整治提升指南》类别内容序号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生产合法性1按要求规范有关环保手续本次项目正在开展环评编制,项目建设会按要求落实规范有关环保手续。符合工艺设备工艺装备2采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完成清洁排放改造。本项目采用电运行相关设备,企业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完成清洁排放改造。符合3完善废气收集设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废气收集管道布置合理,无破损。车间内无明显异味。企业将进一步落实废气收集设施,合理布置管道,车间内无明显异味。符合污染废气防收集治与处要理4金属压铸、橡胶炼制、塑料边角料破碎、打磨等产生的烟尘、粉尘,需经除尘设施处理达标排放。企业注塑边角料产生量较少,且破碎搅拌工序采用加盖遮挡措施,能有效控制粉尘排放。符合求金属压铸产生的脱模剂废气、橡胶注塑加工产生的炼制、硫化废气,应收详见本项目第四章废气章5集并妥善处理:塑料注塑单位产品非节内容分析。甲烷总烃排放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要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求。6车间通风装置的位置、功率设计合理,不影响废气收集效果车间内已合理布置通风装置。符合7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合理配备、及时更换吸附剂。企业更换活性炭碘值均不低于800mg/g,并及其定期更换符合8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独立电表。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独立电表符合9金属压铸熔化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橡胶注塑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注塑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其他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企业注塑鞋、冷粘鞋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其他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符合废水收集与处理10橡胶防粘冷却水循环利用,定期排放部分需经预处理后纳入后端生化处理系统。烟、粉尘采用水喷淋处理的,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部分处理达标排放。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11橡胶注塑废水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其他仅排放生活污水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工业固废整治要求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专门的贮存场所,符合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满足GB18599-2020标准建设要求。企业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按GB18599-2020标准要求落实建设。符合13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2001等相关要求规范分类并贮存,贮存场所、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标签企业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落实,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签。符合14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企业危废处置将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落实相关转移制度。符合15建立完善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产生量大于50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要纳入浙江省信息平台管理项目建成后将建立完善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符合环境管理台账管理16完善相关台账制度,记录原辅料使用、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台账规范、完备。企业将落实并完善相关台账制度。符合表1-9与《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内容方案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推动优化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项目属于塑料鞋制符合其他符合性产业结构调整,助力绿色发展产业结构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造、其他制鞋业,本项目使用低VOCs胶粘剂,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等行业绿色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项目注塑、喷光及喷光后烘干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净化装置处理,使VOCs得到有效削减。符合分析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强化源头控制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业应采用原辅材料利用率高、废弃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本项目不涉及。/严格生产环节控严格控制无组织排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企业将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制,减少过程泄漏放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对VOCs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VOCs产生特征、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5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见附件3),石化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7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60%以上。项目注塑、喷光及喷光后烘干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净化装置处理,使VOCs得到有效削减。符合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投运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严格遵守此条要求。符合表1-10《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中的“塑料行业排查重点与防治措施”符合性分析序号排查重点防治措施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生产工艺环保先进性采用水冷替代技术,减少使用或完全替代风冷设备。项目注塑工序采用间接水冷的方式进行冷却。符合2生产设施密闭造粒、成型等工序废气,可采取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项目对注塑工序的废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性3废气收集方式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的,废气产生点位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项目吸风罩设计严格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设计,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符合4危废库异味管控①涉异味的危废采用密闭容器包装并及时清理,确保异味气体不外逸;②对库房内异味较重的危废库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项目严格遵守此条要求。符合5废气处理工艺适配性①采用吸附法处理含尘、高湿废气、高温废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冷却装置等进行预处理;②高压静电法适用增塑剂及其他助剂产生的高沸点油烟废气处理;臭氧氧化法适用于CDS、POM、EVC等塑料制造废气除臭;光氧化技术适用于CDS、POM、EVC等塑料制造废气除臭,且仅可作为除臭组合单元之一。本项目不涉及采用吸附法处理含尘、高湿废气、高温废气;项目使用PVC进行注塑加工,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净化装置处理。符合6环境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污染预防技术,并采用适合的末端治理技术。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VOCs含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设计参数、投运时间、启停时间、温度、风量,过滤材料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吸附剂脱附周期、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项目严格遵守此条要求。符合表1-11《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一)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行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涉及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技术的废气治理设施,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的设施,逐一登记入册,2022年12月底前报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地要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普遍采用低效设施治理VOCs废气的突出问题,对照《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要求,加快推进升级改造。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基本完成VOCs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2023年底前,全省完成升级改造。2024年6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设施升级改造情况“回头看”,各地建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采用活性炭吸附设施,不涉及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技术的废气治理设施。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立VOCs治理低效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动态清理机制,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抽查,发现一例、整改一例。2(二)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行动。各地结合产业特点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指导目录》(浙环发〔2021〕10号文附件1),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其中,涉及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的汽车整车、工程机械整机、汽车零部件、木质家具、钢结构、船舶制造,涉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以及涉及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10个重点行业,到2025年底,原则上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应替尽替”。(详见附件4)到2023年1月,各市上报辖区内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和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源头替代政企协商计划,无法替代的由各市严格把关并逐一说明。2024年三季度,各市对重点行业源头替代计划实施进度开展中期调度,对进度滞后的企业加大督促帮扶力度。本项目不属于汽车整车、工程机械整机、汽车零部件、木质家具、钢结构、船舶制造行业。本项目属于塑料鞋制造、其他制鞋业,使用低VOCs胶粘剂,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符合3(三)治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各地摸清需求,规划建设一批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2023年底前,全省废气治理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规模力争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25年底前力争达到60万吨/年,远期提升至100万吨/年以上。推行“分散吸附—集中再生”的VOCs治理模式,推动建立地**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无废城市在线”“浙里蓝天”数字化应用推进活性炭全周期监管,做到规范采购、定期更换、统一收集、集中再生。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初步建立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2025年底前,采用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的VOCs治理设施全部接入监管平台,各县(市、区,海岛地区除外)全面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钣喷中心等“绿岛”设施,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项目根据地**府要求,合理处置活性炭。符合4(四)化工园区绿色发展行动。加强化工园区治理监管,规范园区及周边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建设,以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为核心指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大气环境管理等级评价和晾晒。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逐一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标准,按照“一年启动、三年完成、五年一流”的原则,制项目不属于化工类项目。/其他符合性分析定实施提级改造工作计划,2023年3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推动煤制氮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化工企业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B级及以上标准,持续提升工艺装备和污染物排放控制,逐步改进运输方式。加强化工园区储罐、装卸、敞开液面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管控以及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化工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安排,突发或临时任务及时上报,必要时可实施驻场监管。企业集中、排污量大的化工园区,可组织开展高活性VOCs特征污染物的网格化分析及重点企业VOCs源谱分析,加强高活性VOCs组分物质减排。5(五)产业集群综合整治行动。重点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或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制造、门窗制造、五金制品制造、零部件制造、包装印刷、纺织后整理、制鞋等涉气产业集群。2023年3月底前,各地在排查评估的基础上,对存在长期投诉、无组织排放严重、普遍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管理水平差等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路以南,园区环路以西,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符合6(六)氮氧化物深度治理行动。钢铁、水泥行业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6月底前,除“十四五”搬迁关停项目外,全省水泥熟料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各地组织开展锅炉、工业炉窑使用情况排查,2022年12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建厂房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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