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制品技术改造招标采购公告(20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编制了《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反馈。
(一)建设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
建设性质:改建
建设内容: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利用现有厂区场地并租用江苏采恩机械有限公司厂房,新建厂房1.8万平方米,购置玻璃窑炉15台、米珠切管机、过筛机、拉管机等主要设备547台,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形成年产玻璃管24000吨、玻璃米珠8000吨的生产能力。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
联系人:钱晖
联系电话:18962715888
电子邮箱:/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常熟市常福街道联丰路15号
联系人:刘晓华
联系电话:13806272616
电子邮箱:1578678339@qq.com
附件下载:
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9-320623-89-02-96632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189*****888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地理坐标(120度16分50.594秒,32度16分25.795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439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如东县数据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东行审〔2025〕1013号总投资(万元)13397环保投资(万元)120环保投资占比(%)0.9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如东县大豫镇(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总体规划(2015-2030)》审批机关:如东县人民政府审批文号:东政复〔2017〕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评名称:《如东县大豫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如东县大豫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通如东环审[2023]1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1)用地规划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如东县大豫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大豫镇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共2个区域,总面积约106.19公顷。其中兵房工业集中区位于如东县大豫镇区西部,西至二贯路,东至三贯路,南至掘兵路,北至一门闸村路,规划面积75.36公顷:张謇工业集中区位于如东县大豫镇区北部,西至二贯路,东至团结路,南至334省道,北至大豫新路,规划面积30.83公顷”,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属于兵房工业集中区内,位于该规划范围内。(2)产业定位根据《如东县大豫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2如东县大豫镇工业集中区产业准入清单,本项目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1如东县大豫镇工业集中区产业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表清单类型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主导产业张謇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为:重点形成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为主导的产业发展体系。兵房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为:重点形成以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为主导的产业发展体系。本项目位于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属于兵房工业集中区,本项目为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亦不属于禁止引入产业,与园区产业规划不相悖。优先引入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鼓励类或优先承接的产业,且符合集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2、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且符合集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本项目无外商投资;本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等可达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产业定位。禁止引入1、禁止引入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引入其他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淘汰类或禁止类的建设项目和工艺;2、禁止引入纳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项目:禁止引入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3、禁止引入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的项目;4、禁止引入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5、高端装备制造业:禁止引入含电镀工序的项目;6、禁止引入排放镉、铬、铅、汞、砷五类重金属的项目;7、新材料产业:禁止引入涉及化学合成工序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淘汰类或禁止类的建设项目和工艺;不属于上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本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本项目不涉及电镀工序,不含重金属、化学合成;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大豫镇污水处理厂。8、禁止引入废水无法满足依托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项目。空间布局约束1、严格落实《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有关条件、标准或要求;2、严格保护集中区规划生态空间,禁止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3、兵房工业集中区南侧与九圩港-如泰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重叠区域现状为掘兵路,本轮规划重叠区域为道路用地,园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确保满足清水通道维护区管控要求;4、加强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园区边界与周边敏感目标的空间防护带建设,设置以道路+绿化隔离带为主要形式的空间防护带;5、规划工业用地内后续建设项目入区时,应根据项目环评要求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保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涉及周围居民区等敏感目标;6、紧邻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工业用地应优先选择发展环境风险低、污染排放小或无污染的环境友好型产业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73号)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本项目位于兵房工业集中区,不涉及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污染物排放管控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二氧化硫21.41吨,氨氧化物24.1934吨、颗粒物25.712吨、挥发性有机物32.3315吨:2、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外排环境废水量31.4601万吨,COD15.7301吨,氨氮1.5730吨,总磷0.1573吨、总氮4.7190吨。本项目建成后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的污染物不会超过园区总量控制。环境风险管控1、编制集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集中区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并与周边区域建立应急联动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本项目建成后将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加强演练,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自能够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1、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具体以“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相关规定为准;2、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碳排放控制目标指标。本项目炉窑全部为电炉,不属于高污染燃料。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29号),兵房工业集中区重点发展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新能源、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新材料等产业,本项目为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亦不属于禁止引入产业,与园区产业规划不相悖。扩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指导调整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本项目设备也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2、与基础设施依托相符性分析(1)给水工程园区生产和生活用水实行区域供水,由洪港水厂敷设至如东县自来水公司加压站的供水干管,园区用水从如东自来水公司加压站接入。园区给水管网采用环状为主,支状为辅的形式铺设,保证供水可靠性。沿规划主道路下铺设供水主干管,管径DN300-DN400,形成供水主环;沿其他道路铺设供水次干管,管径DN150-DN200,向周边地区供水。园区主要道路给水管道上,按照室外消防有关规范的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间距120米设一个,保证道路的通畅。(2)排水工程园区规划采用雨污分流。园区雨水根据地形和道路坡向,就近经管道收集后排入附近水体,雨水管道布置在道路两侧。园区规划污水主干管沿规划主道路敷设,管径为D600-D800,其余道路敷设D300-D600污水次干管。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经各厂内处理达标后,接管排入中建水务(如东)有限公司(大豫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兵北河。(3)污水处理中建水务(如东)有限公司(大豫镇污水处理厂)位于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处理设计规模为5000m3/d,服务范围为大豫镇。扩建项目处于大豫镇污水厂服务范围之内,废水处理工艺选择主要采用A2O+混凝沉淀的处理工艺路线,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兵北河。扩建项目位于中建水务(如东)有限公司(大豫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且在项目设计阶段已考虑污水管网的铺设,因此项目产生的废水经污水管网接入中建水务(如东)有限公司(大豫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是可行的。(4)固体废物处理园区内的各单位配置有垃圾收集桶、箱,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转运依托园区环卫管理系统。其中生活垃圾收集送至如东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一般固废主要采用综合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中建水务(如东)有限公司(大豫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由如东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垃圾发电厂焚烧处理,危险废物送至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目前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已全部建设完成,污水处理厂、热电厂等环保基础工程设施已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各项基础设施完善。本项目正常生产状况下,废水、废气及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固废经综合处置、利用后可实现“零排放”,产生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目前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已建成,能够实现接管排放。3、与《关于如东县大豫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通如东环审[2023]1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2与《关于如东县大豫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通如东环审[2023]1号)的相符性分析规划环评批复情况本项目情况(一)《规划》应坚持绿色发展、协调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突出生态优先、集约节约、减污降碳,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综合考虑大豫镇工业集中区制约因素和环境问题,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开发时序,做好与地方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等协调衔接。本项目为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亦不属于禁止引入产业,与园区产业规划不相悖。,与如东县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协调。(二)严格空间管控。加强对集中区内及周边敏感区等空间的防护,优化集中区周边的用地布局,区内落户企业边界与人口集中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以缓冲带+绿化带为主要形式的空间防护带,确保园区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企业在区内建设发展,应根据项目环评要求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保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涉及区内及周围居民等敏感目标:紧邻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工业用地应优先选择发展环境风险低、污染排放小或无污染的环境友好型产业项目,区内企业须配套技术可靠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本项目为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符合园区用地布局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三)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污染物总量管控相关要求,制定园区污染物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强化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高效治理设施建设以及精细化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到预定目标。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污染物总量管控相关要求,废气经治理措施治理后排放。(四)严格入区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在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禁止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符的项目入区。严格执行废水、废气排放控制要求,禁止引进生产工艺及设备落后、风险防范措施疏漏、抗风险能力差的项目。本项目符合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工艺及落后设备。(五)完善环境基础设施。采取雨污分流制,所有工业污水须经收集处置达纳管标准后排入大豫镇污水处理厂。加强废水预处理设施监管,确保废水满足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有序推进园区生活污水纳管,完善园区雨水管网建设,确保工业企业雨水规范排放、雨水排口规范化设置。严禁建设高污染燃料设施,加强异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应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处置。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大豫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经治理设施治理后达标排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应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处置。(六)完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根据园区产业布局、企业分布、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等,建立健全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监控体系。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并结合环境影响、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实施的进度和效果适时优化、调整《规划》。本项目建成后将按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大气、废水、噪声污染源进行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加强演练,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能够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建成后拟设置一名安全环保员对厂区内安全、环保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七)提升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强化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监督及指导企业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健全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编制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其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八)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园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规范化管理制度,,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环境管理,统筹考虑园区内污染物排放与监管、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事宜,压紧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污染物管控及治理措施,推进园区和企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实现环境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提升园区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经查实,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附件3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允许类项目。本项目于2025年4月7日经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号为东行审[2025]1013号。2、用地规划相符性本项目位于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详见附件)。本项目用地不属于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73号)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符合国家和地方用地规划。3、与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的批复》(苏政复〔2023〕24号),南通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7.17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25.037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534.2677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480.776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573倍;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25.94%;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根据《省政府关于的批复》(苏政复〔2023〕43号),如东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3.7007万亩(永久基本其他符合性分析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5.11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71.9387平方千米(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71.9387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4301倍。扩建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同时根据《如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如东县镇村布局规划》(2022版),扩建项目属于城镇开发区边界,不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如东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4、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①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相符性分析对照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如东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1]1086号),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九圩港-如泰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约360m,位于如泰运河北侧,项目选址符合相关要求。②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相符性分析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如东县划定了以下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生态红线见下表。表1-3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表代码管控别类型名称地理位置(起止坐标)覆盖区域生态保护目标面积(km2)海岸线长度(km)32-Xj05限制重要滨海旅游区洋口渔港旅游休闲娱乐区四至:120°56′27.97"E—121°0′24.72"E;32°35′18.29"N—32°37′22.40"N11.434.88典型海洋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古迹32-Jb02禁止海洋特别保护区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禁止区四至:120°59′14.05"E—121°5′4.72"E;32°35′44.03"N—32°38′38.88N21.240珍稀濒危生物种群、典型海洋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古迹32-Xd01重要滨海湿地小洋口沿海重要生态湿地四至:121°1′45.61"E—121°8′24.06"E;32°36′18.75"N—32°38′55.59"N17.02湿地生态系32-Xb01海洋特别保护区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四至:121°1′1.7"E—121°4′14.66"E;32°33′38.77"N—32°37′5.27"N13.061.58珍稀濒危生物种群、典型海洋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古迹32-Xd02重要滨海湿地如东沿海重要生态湿地四至:121°8′38.27"E—121°22′9.21"E;32°29′10.9"N—32°37′48.23"N208.28湿地生态系32-Xe12重要渔业海域如东大竹蛏西施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四至:121°23′55.93"E—121°29′55.01"E;32°35′45.97"N—32°39′2.98"N32.52主要保护对象为大竹蛏和西施舌,其他保护对象为文蛤、四角蛤蜊、大黄鱼、黄鱼等32-Xj06重要滨海旅游区东凌湖旅游休闲娱乐区四至:121°24′41.89"E—121°26′4.59"E;32°16′58.03"N—32°18′8.86"N4.86典型海洋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古迹32-Xe14重要渔业海域冷家沙重要渔业海域四至:121°38′57.22"E—121°53′44.04"E;32°15′48.51"N—32°23′9.98"N165.44海洋生态系本项目位于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距离如东沿海重要生态湿地约20km,在如东沿海重要生态湿地西南侧,位于海洋生态红线区域外,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规定要求。③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和《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印发了《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2024年6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本项目所在地位于如东县大豫镇兵房工业集中区,对照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图,所在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区域,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功能管控方案的符合性见表1-4。表1-4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1.重点发展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安防劳护用品、电气机械和器材制本项目属于其他工艺美布局约束造业、纺织业等产业。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江苏省产业结构目录》的要求,禁止引入高能耗、不符合产业政策、重污染的项目。术及礼仪用品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江苏省产业结构目录》的要求,不属于高能耗、不符合产业政策、重污染的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没有规划环评,以后续的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及批复文件为准。2.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区域内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要求。本项目属于登记管理,无需进行总量平衡。环境风险防控1.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各级园区(集聚区)、企业按需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2.已编制应急预案的企业,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定期开展演练。本项目建成后将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入区企业按照《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机械制造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清洁生产标准中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来进行控制,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2.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Ⅱ类”(较严),具体包括:①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本项目满足土地资源总量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电能,未使用高污染燃料,故符合禁燃区的相关要求。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的相关要求。④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和《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3年动态更新》相关条款相符性分析表1-5与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兵房工业集中区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陆域生态保护红线53.4917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2480.777平方公里。南通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1532.87平方公里。2.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引进列入《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列入《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3.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建设属于国家、省和我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从严控1、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相符,不属于《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业。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2、本项目不属于石化项目,本项目不位于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本项目不存在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以及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中间体及高产出、低污染项目除外,分别由科技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沿江化工园区不再新增农药、染料化工企业。4.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70号),严格控制新增集聚区,推动园区外企业入园进区。除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需项目外,对招商中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各地不得为项目随意调整规划。5.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24号),实施“两高”项目清单化管理,推进沿江产业转型和沿海钢铁石化产业布局,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加快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全面提升船舶海工、新材料、建筑等重点行业数字化水平。推动生态环保产业与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融合发展,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绿色产业链。6.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要求,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的情况。3、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和南通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不属于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4、本项目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7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24号)、《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实施后,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在如东县区域内平衡,不会突破环境生态承载力。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3.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关于新、改扩建项目获得排污权指标的相关要求。4.落实《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通政办发〔2023〕24号),升级产业结构,健全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力争超额完成省定目标。完善园区排污总量与环境质量挂钩的动态分配机制,构建市、县、园区三级总量管理体系,促进排污指标优化配置,差异化保障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环境风险防控1.落实《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通政办发〔2020〕46号)。2.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钢铁行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设备和设施。3.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24号),完善空气质量异常预警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机制,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基于环境绩效推动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确保污染缩时削峰。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严格防范关闭搬迁化工企业拆除活动可能造成的土壤污染风险。1、本项目建成后将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以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2、本项目将严格开展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本环评报告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本项目安评报告需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将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3、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钢铁煤电行业。企业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化工行业新建化工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钢铁行业沿海地区新建钢厂、其他地区钢厂改造升级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要求。3.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苏政复〔2013〕59号),在海门区的海门城区、三厂、常乐等乡镇共计136.9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禁采;在如东县的掘港及马塘、岔河、洋口、丰利等乡镇,海门区除三阳、海永外的大部分地区,启东市的汇龙、吕四、北新等乡镇,通州区的东社镇、二甲镇,通州湾的三余镇等地2095.8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限采。4.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70号),原则上,集聚区新上工业项目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低于250万元,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较为碎片化的散乱污、低效产业、僵尸企1.本项目使用电为能源,不涉及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2.本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及钢铁行业。3.本项目依托镇区配套的给水工程,用水来自长江,不涉及地下水开采。业用地实施有计划盘活,归并入园区统筹利用,实现布局优化、“化零为整”。5.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24号),加强岸线动态监管,严禁工贸和港口企业无序占用港口岸线。严控煤炭消费总量,严禁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2025年底前现有机组达到标杆水平。6.根据《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和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水办资联﹝2023﹞2号),2023年南通市地下水用水总量为2800万立方米。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和《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3年动态更新》的相关要求。⑤与《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29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文件要求,企业位于大豫镇兵房工业集中区,属于重点管控区。表1-6与如东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大豫镇兵房工业集中区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空间布局约束1、重点发展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新能源、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新材料等产业。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江苏省产业结构目录》的要求,禁止引入高能耗、不符合产业政策、重污染的项目。本项目属于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江苏省产业结构目录》的要求,不属于高能耗、不符合产业政策、重污染的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没有规划环评,以后续的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及批复文件为准。2、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区域内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要求。本项目属于登记管理,无需进行总量平衡。环境风险防控1、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各级园区(集聚区)、企业按需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2、已编制应急预案的企业,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定期开展演练。本项目建成后将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入区企业按照《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机械制造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清洁生产标准中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来进行控制,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2、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类”(较严),具体包括:①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本项目满足土地资源总量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电能,未使用高污染燃料,故符合禁燃区的相关要求。及其制品。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29号)的相关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版)》,如东县年空气环境质量SO2、PM10、NO2、PM2.5年均值、CO第95百分位数年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百分位数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版)》,南通市共有16个国家考核断面,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55个省考以上断面中,碾砣港闸、聚南大桥、营船港闸、通吕二号桥等19个断面水质符合Ⅱ类标准,孙窑大桥、嫩江路桥、新江海河桥、团结新大桥等36个断面水质符合Ⅲ类标准,优Ⅲ类比例100%,高于省定98.2%的考声环境:项目厂界昼间声环境质量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有效处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尾水达标排放,对纳污水体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区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所在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环境影响预测,本项目建设后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周围声环境质量。运营期固废得到合理处置,排放量为零。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不会改变区域建设项目为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区域供水管网、电网已经布设到位,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突破环境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当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相(2)环境质量底线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GB3095-2012)二级标准。核标准;无Ⅴ类和劣Ⅴ类断面。(GB3096-2008)中的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3)资源利用上线地土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性分析表1-7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相符性序号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是否属于该范畴一禁止准入类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不涉及对照《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中“二、制造业”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不涉及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不涉及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不涉及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不涉及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不涉及禁止违规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不涉及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不涉及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不涉及在指定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不涉及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不涉及3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不涉及4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不涉及5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不涉及6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不涉及二许可准入类(制造业)1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不涉及2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种植烟草、从事烟草制品和涉烟产品的生产不涉及3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印刷复制业或公章刻制业特定业务不涉及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不涉及5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不涉及6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及爆破作业不涉及7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或化妆品的生产与进口不涉及8未经许可或检验,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不涉及9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不涉及10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业的登记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不涉及11未获得许可或相关资格,不得从事武器装备、枪支及其他公共安全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购买和运输及特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项目的投资建设不涉及12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船舶和渔船的制造、更新、购置、进口或使用其生产经营不涉及13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航空器、航空产品的制造、使用与民用航天发射相关业务不涉及1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铁路运输设备生产、维修、进口业务不涉及15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不涉及16未获得许可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特定产品的生产经营不涉及17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信、无线电等设备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进口和经营不涉及18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商用密码的检测评估和进出口不涉及19未获得许可,不得制造计量器具或从事相关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不涉及20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不涉及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规定的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文件要求。②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长江办[2022]7号)相符性分析表1-8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位于大豫镇兵房工业集中区,同时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故不属于“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的石化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以及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③与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9与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本项目为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过江通道项目。符合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位于大豫镇兵房工业集中区,不属于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固湖造田、圈海造地或围填海。项目行业类别属于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不属于挖沙、采矿等项目。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该项目所在地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属于《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以及岸线保留区,不属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该项目未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该项目不涉及捕捞。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该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9、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该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该项目不在太湖流域。该项目不在太湖流域。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该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该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该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该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且周边不存在其他化工企业。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铁、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该项目不属于清单禁止的新增产能项目。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工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好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该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项目及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该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焦化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该项目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涉及命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该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企业。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与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3、环保规划相容性(1)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符性分析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项目属于C2439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品,故本项目符合文件要求。(2)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对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环环评[2021]45号),要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本项目属于C2439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对照《江苏省“两高目管理目录》,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两高项目行业范畴,符合文件要求。(3)与《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1]837号)相符性分析对照《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1]837号),要求加强两高项目管理,实现绿色转型,推动高耗能产业绿色升级,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推动清洁能源替代。本项目属于C2439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对照《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两高项目行业范畴,符合《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1]837号)的相关要求。(4)与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4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4号),本项目符合文件中各相关要求,具体分析内容如下表1-10。表1-10与《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文件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第一节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固定源深度治理。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新上(含搬迁)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积极推进水泥、焦化和垃圾焚烧发电等重点设施、大型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深度治理。对焦化、水泥、垃圾焚烧发电、建材、有色等行业,严格控制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项目不属于焦化、水泥、垃圾焚烧发电、建材、有色等行业,符合要求。相符第二节加强VOCs治理攻坚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实施《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全面排查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推进实施源头替代,培育一批源头替代示范型企业。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源头替代力度,在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加快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严格准入要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将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产品技术要求的企业纳入清洁原料替代正面清单。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符合要求。相符深化工业园区、企业集群综合治理。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管理,强化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污染收集处理。项目涉及有机废气产生的设备均采用了废气收集装置,能够减少无组织排放;同时涉及含VOCs的物料均密闭存放。相符(5)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70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属于大豫镇兵房工业集中区,不在生态管控区内、且该项目已在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备案,符合相关要求。(6)与《南通市关于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通办[2024]6号)、《关于印发如东县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2024〕80号)相符性文件要求:1.所有提出废水排放强度要求的新建企业,需要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或街道办)签订废水排放强度监管协议,若实际废水排放强度未达到相应标准的,需对标对表开展整治提升。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不存在废水排放强度要求,本项目符合要求。(7)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文)中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本项目浸漆及静电喷涂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有机废气处理效率达90%,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文)中要求。(8)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相符性分析《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已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11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文相符性分析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第十五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本项目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吸附处理符合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第十六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当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禁止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本项目建成后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进行排污登记。符合第十七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本次评价按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本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建设单位按照本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符合第十八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并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符合第二十一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项目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相关要求。(9)与《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三十八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采用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10)与《关于印发的通知》相符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本项目符合文件中各相关要求,具体分析内容如下表。由表1-12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表1-12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对比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三、控制思路与要求(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项目涉及有机废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气产生的设备均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采用了废气收集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装置,能够减少无进使用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组织排放;本项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水性漆桶装密封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保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本项目有机废气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采用活性炭吸附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处理后通过15米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排气筒(DA001)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排放,按相关技术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规范要求设计。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11)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规定内容如下:A.涉及工业企业为:以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为主的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及其他开口(孔)的排放等的工业企业。B.适用范围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理。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各废气产生工段采用集气罩进行收集,能够减少无组织排放。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的相关要求。(12)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苏环办[2022]218号文)相符性分析表1-13与苏环办[2022]218号文的相符性分析序号分类要求对照一设计风量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按《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应满足依据车间集气罩形状、大小数量及控制风速等测算的风量所需,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进行改造。本项目采取集气罩收集,风速大于0.3m/s,活性炭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二设备质量无论是卧式活性炭罐还是箱式活性炭罐内部结构应设计合理(参见附件1),气体流通顺畅、无短路、无死角。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门、焊缝、管道连接处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所有螺栓、螺母均应经过表面处理,连接牢固。金属材质装置外壳应采用不锈钢或防腐处理,表面光洁不得有锈蚀、毛刺、凹凸不平等缺陷。排放风机宜安装在吸附装置后端,使装置形成负压,尽量保证无污染气体泄漏到设备箱罐体体外。应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气和出气管道上设置采样口,采样口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本项目为箱式活性炭,内部符合要求;气体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门、焊缝、管道连接处等均连接严密,无漏气。外壳采用不锈钢金属材质;排放风机安装在吸附装置后端;活性炭吸附装置进气和出气管道上设置采样口,采样口设置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62007》的要求。企业根据活性炭更换周期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下来的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62007》的要求,便于日常监测活性炭吸附效率。根据活性炭更换周期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下来的活性炭按危险废物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企业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活性炭按危险废物处理。后期企业生产后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三气体流速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装填厚度不得低于0.4m。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采用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1m/s。本项目采用采样蜂窝活性炭,气体流速四废气预处理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应分别低于1mg/m和40℃,若颗粒物含量超过1mg/1m时,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活性炭对酸性废气吸附效果较差,且酸性气体易对设备本体造成腐蚀,应先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企业应制定定期更换过滤材料的设备运行维护规程,保障活性炭在低颗粒物、低含水率条件下使用。本项目进入活性炭的废气不含颗粒物和有机废气,温度低于40℃,满足要求。五活性炭质量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m2/g;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积≥750m2/g。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常规及推荐技术指标详见附件2。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本项目采用蜂窝活性炭,其碘吸附值大于等于800mg/g,满足活性炭技术指标要求。企业后期购买符合要求的活性炭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六活性炭填充量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本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在满足不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和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中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的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苏环办[2022]218号文)相关要求。(13)与《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相符性分析对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企业要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要求,经排查,本项目涉及的环境治理设施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存在的安全风险主要为活性炭吸附引发的火灾,具体如表1-14。表1-14安全风险辨识表序号环境治理设施本项目涉及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风险存在的风险挥发性有机物活性炭吸附是火灾1治理设施企业在项目竣工前应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做好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企业在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根据本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进行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14)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的相符性分析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要紧盯具有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5类重点环保设备设施的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凤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环保设备设施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在选用污染防治技术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在环保设备设施改造中必须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典型事故警示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依法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吊装、动火、高处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实施现场安全监护和科学施救。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不得“一包了之",不管不问。”。项目审批后,企业需及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报相关部门备案。本项目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回收,企业需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15)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20]225号)相符性分析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20]225号)相关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见表1-15。表1-15本项目与(苏环办[2020]225号)文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本项目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二、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可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本项目符合如东县大豫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三、切实加强区域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研究,不得审批突破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的建设项目。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区域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四、应将“三线一单”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从严把好环境准入关经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区域“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五、对纳入重点行业清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和简化环评内容等改革试点措施本项目属于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已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呈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六、严格执行《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本项目符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七、统筹推动沿江产业战略性转型和在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坚持“规划引领、指标从严、政策衔接、产业先进”,推进钢铁、化工、煤电等行业有序转移,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发展。本项目不属于钢铁、化工、煤电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16)与《江苏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3〕144号)、《南通市地表水工业特征污染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环办〔2023〕48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南通市地表水工业特征污染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环办〔2023]48号文件要求为“新建企业涉及工业特征污染物的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现有企业已接管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须组织排查评估,认定不能接入的限期退出,认定可以接入的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污水处理厂处理。(17)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表1-18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相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本项目水性漆密闭桶装保存。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的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闭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项目废气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本项目储存环节均采用密闭容器,可有效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管道收集方式;对于局部管道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离管道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本项目未设置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本项目有机废气废气设置集气罩收集。本项目未设置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本项目有机废气废气设置集气罩收集。六、坚持帮扶执法结合,有效提高监管效能。各地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本地区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进行指导帮扶,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实现全覆盖。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做好制药、涂料、油墨、胶黏剂等行业排放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7月1日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达标排放改造,对于整改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确保达到标准要求。本项目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七、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精准治理水平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重点区域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其他地区要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苏皖鲁豫交界地区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国12月份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各地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开展重点管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鼓励各地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污染源监测方案。(18)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指南的相符性分析表1-19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指南的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相符性分析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本项目采用的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料;项目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不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背景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30日,位于如东县大豫镇(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顺通路4号、5号,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有两个厂区,南厂区位于顺通路南侧,北厂区位于顺通路北侧。目前北厂区主要生产目前公司主要生节能玻璃管、玻璃器皿;南厂区闲置。公司《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玻璃管及4亿条灯丝项目》于2016年09月27日已通过如东县环境保护局环保清理排查建设项目确认登记(见附件)。公司《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环保节能改造扩建年产6000吨玻管、玻璃器皿生产项目》于2018年01月18日经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于2018年10月通过了建设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及2019年07月22日经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生产项目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上项目均在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北厂区内进行生产。公司《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石英砂洗选加工项目》于2023年05月29日经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石英砂洗选加工项目未建设,后期也不再建设。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利用现有厂区场地并租用江苏采恩机械有限公司厂房,新建厂房1.8万平方米,购置玻璃窑炉15台、米珠切管机、过筛机、拉管机等主要设备547台,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形成年产玻璃管24000吨、玻璃米珠8000吨的生产能力。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中“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中的“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该项目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工程分析、环境影响识别和影响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编制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2、项目概况项目名称: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规模:年产玻璃管24000吨、玻璃米珠8000吨项目总投资:13397万元建设内容项目位置:扩建项目位于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4号、5号,公司东侧为原大豫镇污水处理厂及南通大江灯饰有限公司;公司西侧为江苏采恩机械有限公司及南通市东太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公司北侧局里厂界20m外有一排居民(≥3户);公司南侧距离厂界45m外有一排居民(≥3户)。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一,周边环境状况见附图二。项目东侧项目西侧项目南侧项目北侧3、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扩建项目拟投资800万元,占地面积约5979.1平方米(土地证书面积5979.10平方米)。扩建项目正式投产后,预计可形成年产石英砂12万吨的生产能力。项目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见表2-1。表2-1项目产品方案表序号主体工程名称(车间、生产装置或生产线)产品名称及规格设计能力(/年)年运行时数备注扩建前扩建后变化量1石英砂洗选加工生产线石英砂≤20目12万+12万300*24=7200h未建,不再建设2玻璃制品生产线节能玻璃管8000吨80000300*8=2400h后期不再生产3玻管、玻璃器皿6000吨600004玻璃工艺品玻璃管内径:1.7mm、2.0mm、2.5mm24000+24000300*8=2400h/5玻璃米珠内径:1.7mm、2.0mm、2.5mm炭黑米珠720吨+720吨/烤亮米珠1680+1680炭黑漆珠840吨+840吨烤亮漆珠1960+1960炭黑镀膜米珠840吨+840吨烤亮镀膜米珠1960+1960项目产品中下游关系图玻璃管24000玻璃珠8000出售16000炭黑2400烤亮5600出售720漆珠84084真0空镀膜出售漆珠1169860019真6空0镀膜序号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吨/年)增减量现有项目用量扩建后全厂用量备注1石英砂原砂(颗粒状,粒径10-40目)1233110-123311吨洗砂项2钢球1450-145吨目未上3石英砂≤20目1050016560-900吨4纯碱32003816+1600吨5硼砂350600+250吨6方解石≤800目600+600吨7氢氧化铝720+720吨8硝酸钠600+600吨9碎玻璃2376+2376吨10颜料锡粉、铬黄粉、锰粉100+100吨1111金刚砂切割片300片300片+300片+300片①氢氟酸:氢氟酸是氟化氢气体的水溶液,清澈,无色、发烟的腐蚀性液体,有剧烈刺激沸点19.54,闪点112.2%C,密度1.15g/cm3。易溶于水、乙醇,微溶于乙醚。因为氢原子和氟原子间结合的能力相对较强,使得氢氟酸在水中不能完全电离,所以理论上低浓度的氢氟酸是一种弱酸。具有极强的腐蚀性,能强烈地腐蚀金属、玻璃和含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产品规格资料,产品上色采用浸入式上色和静电喷涂上色的方法。项目产品规格尺寸怀同,按照玻璃珠平均尺寸直径2.1mm计,约1400t的产品需要进行浸入上色的面积(m2)13524012胶辊50公分100个+100个13水性漆38.81+38.81吨14铝片15+15吨15炭黑150+150吨16氢氟酸95%10+10吨序号产品名称规格表面积/个平均单重总数/个1浸漆米珠平均直径2.1mm0.00000138m20.014g98×1092喷漆米珠98×109135240喷漆工件浸漆米珠喷漆米珠产品量1400t1400t规格平均直径2.1mm平均直径2.1mm表面积/个0.0000138m20.0000138m2平均克重0.014g0.014g总数/个98×10998×109上色的面积(m2)13524001352400喷涂次数(次)11合计喷涂面积(约13524001352400m2)0.0056.6721.28.11447050.7822.8338.81注:1、项目采用浸入式上色的方法,油漆附着率-般为95%~100%,本项目需上色的产品均为规则性球形,附着率按100%计算。,静电喷涂的油漆附着率取70%。2、固含量根据水性漆MSDS以及水性漆检测报告折算;3、水性漆:参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港口机械和化工机械涂料(含零部件涂料)中面漆标准限量值≤250g/L,根据企业提供的水性漆检测报告,可判定本项目所用水性漆符合港口机械和化工机械涂料(含零部件涂料)中面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根据项目所用水性漆检测报告及MSDS折算,其VOC含量为110.6g/L(根据VOCS检测报告,VOCS含量9.22%,水性漆密度1.2t/m3,计算得出VOCs含量为110.6g/L),具体参看附件。表2-5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漆膜厚度(mm)0.005漆膜总体积(m3/a)6.672漆膜密度(t/m3)1.2漆膜总重量(t/a)8.1144漆料附着率(%)100固份含量(%)50.78折算涂料消耗量(t/a)15.98合计涂料(t/a)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及型号数量(台/套)变化前变化后变化量1石英砂洗选加工生产线给料机ZG-0828-12球磨机GM900×1800-13输送机-14直线滚筒筛筛孔尺寸20目11-115分离机-16压泥机XAZ4080U-17烘干机电加热-18电磁机-19永磁机SF0.7/SF0.372-210脱泥机3-311脱水机-112玻璃管及米珠生产线环保节能工业玻璃电熔炉窑13m2(25t)15+1113拉管机10t/d640+1714供料机15+515配料机+516压制机0-117退火炉0-118配电设备019空压机020米珠切割机100+10021过筛机30+3022穿孔机30+3023洗珠机10+1024烘干机10+1025隧道烘干机+526脱水机+527胶辊开槽机1+128真空镀膜机+229浸漆桶+330灌心珠机10+1031转动炮管+832磨珠机10+1033储罐+234烤亮机1+135球磨机20+2036转动炮管+86、公用及辅助工程表2-6扩建项目公用及辅助工程一览表类别建设名称设计能力备注现有项目扩建项目全厂主体工程切割车间650m2650m2/筛分、清洗、加热车间4500m24500m2真空镀膜、上色车间4500m24500m2熔化车间、拉管车间3500m212700m216200m2灯丝车间500m2//储运工程成品仓库300m29000m21600m2新建厂房一层原料堆场700m2700m2半封闭、三面及顶全封闭,留一面进出化学品贮存间50m250m2主要存储水性漆原料仓库200m2/200m2厂房运输--委托外运公用工程给水11120t/a3603.825t/a14723.825t/a来自市政自来水管网排水256t/a96t/a352t/a雨污分流供电150万kwh/a6万kWh/a156万kWh/a来自市政电网环保工程废水生活污水化粪池(2m3,北厂区)化粪池(3m3,依托南厂区现有)化粪池(2m3,北厂区)、化粪池(3m3,南厂区)达标排放初期雨水初期雨水池(110m3、新建)南厂区内初期雨水池110m3新建废水回用装置生产废水新建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15m3/d(沉淀池容积380m3)新建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15m3/d(沉淀池容积380m3)废气投料粉尘无组织达标排放填充粉尘、二次筛分粉尘、加热烤制粉尘经区域密闭负压收集+局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简(DA001)排放,风量为23000m3/h达标排放炭黑筒仓呼吸口粉尘炭黑筒仓呼吸口粉尘经仓顶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简排放(DA005、DA006),风量为5000m3/h达标排放浸漆上色烘干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简(DA002)排放,风量为10000m3/h达标排放静电喷涂上色烘干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后通过漆雾过滤网处理后+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简(DA003)排放,风量为10000m3/h达标排放清洗酸性废气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简(DA004)排放,风量为5000m3/h达标排放噪声隔声、距离衰减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固废一般固废仓库20m2(依托现有)北厂区一般固废仓库20平方,目前使用一半,剩余10平方,能够满足本次扩建项目的使用。危废仓库/新建50m2新建50m2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池应急池(160m3、新建)应急池(160m3、南厂区新建)满足风险防范要求7、环保投资及“三同时”一览表扩建项目环保投资达120万元,占总投资的0.9%。。具体环保投资及“三同时”一览表见表2-7。表2-7项目环保投资及“三同时”一览表项目环保设施名称环保投资(万元)效果时间进度废气脉冲除尘器+15m排气筒2套20.0达标排放与该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二级活性炭+15m排气筒20.0达标排放碱液喷淋+15m排气筒15.0达标排放漆雾过滤器+二级活性炭+15m排气筒25.0达标排放密闭/集气罩+布袋除尘+15m排气筒15.0达标排放废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10.0达标排放噪声降噪、隔声、减震等措施3.0达标排放固废危废仓库10.0零排放风险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2.0满足相关风险防范要求合计--120/8、水平衡分析(1)切割、洗珠废水根据业主提供数据,每台切割机需加水量0.5t/d,故用水量为0.5*20*300=3000t/a;洗珠水用水量为2t/d,洗珠用水水量为2*300=600t/a。综上,全年切割及清洗用水量为3600t/a,损耗约占1/3(包含进入污泥的水量),损耗量为1200t/a,则循环水2400t/a。切割、洗珠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工艺用水标准循环使用至研磨、洗珠用水,不外排。(2)生活用水扩建项目新增职工8人,生活用水50L/d•人计(不在厂内住宿),则生活用水量为120t/a,生活用水损耗以20%计,则生活污水产生量约为96t/a。(3)初期雨水扩建项目初期雨水具有一定的SS,需要集中收集,其余的雨水则通过雨水管网排放。扩建项目初期雨水按照南通地区暴雨强度公式及计算(通政复(2021)186号文)中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式中:i为降雨强度(mm/min);t为降雨历时,取值15min;TM为重现期(年),取值3年。初期雨水收水量计算如下:Q=q•F•Ψ•t式中:q—暴雨强度,mm/min,经公式计算为1.69mm/min;F—占地面积(m2),扩建项目初期雨水需要收集的汇水面积约为5979.1m2;Ψ—径流系数(0.4~0.9),扩建项目取0.7;t—收水时间,min,能够保证收集池服务范围最远点雨水流入收集池内15min。经计算,扩建项目初期雨水量为106m3/次,间歇降雨频次按8次/年计,则项目初期雨水总量约为848m3/a。初期雨水中主要污染物为SS和COD。损耗:241209696中建水务(如东)有生活用水化粪池限公司(大豫镇污水处理厂)472自来水损耗:12003522400污水处理及回3248切割、洗珠废水用系统3248初期雨水848图2-1扩建项目项目水平衡图(单位:t/a)损耗:88440352352中建水务(如东)有生活用水化粪池限公司(大豫镇污水处理厂)472自来水损耗:12003522400污水处理及回水用系统32483248初期雨水848图2-2全厂水平衡图(单位:t/a)9、职工人数及工作制度扩建项目新增职工8人,实行一班制生产,每班8小时,年运行天数为300天。10、平面布置情况及合理性分析根据项目构成和布置原则,结合项目的内外制约条件,扩建项目总图布置如下:按厂区的整体使用功能主要划分为生产区和仓库区。项目生产区分为南厂区和北厂区,具体见附图三。切割、洗珠废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一、扩建项目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简介石英砂、纯碱、硼砂、钾长石、白云石G1粉尘N噪声熔化G2水蒸气循环水2.5m3/min拉管切断碎玻璃管玻璃管玻璃管回用切割检验包装循环水5m3/min成品水洗珠W1水烘干G3水蒸气分筛次品炭黑填充加热烤珠接下一页配料搅拌二次筛分上色水性漆图2-2扩建项目营运期流程及产污环节图①配料搅拌:在原料车间内,各种原料按配比进行称量、混合,制备好的配合料及合格②熔化、拉管:炉内温度加热至1620℃,配合料经高温熔化、澄清、均化后形成合格的电熔炉为保护电极,在熔炉顶端设置夹套冷却设施,间接冷却电极。③切断:利用切割机根据需要的长度,将拉管的玻璃管按照要求进行切断。④切割:将长的玻璃管放入米珠切割机中,加入水进行切割。⑤洗珠:玻璃珠进入洗珠机中进行清洗表面的灰尘,废水经厂内处理庄主处理后回用。⑥烘干:清洗后的米珠进入烘干机中,电加热,烘干。⑦分筛:将烘干后的米珠利用过筛机和穿孔机,区分不同的粒径和孔径。⑧填充:一次初筛后的玻璃珠需要先进行填充炭粉,主要为了避免玻璃珠在烤制过程中变形而封闭孔隙,需要先将和炭黑混合以将玻璃珠的孔隙填满,按照玻璃珠和炭黑质量比40:1加入炭黑,利用混料机(每次的混合量约为100kg)混合均匀,一般为10min。该工段没有一个三次精筛真空镀膜烘干检验包装成品工艺流程说明:的碎玻璃卸入窑头料仓,推入玻璃窑炉。玻璃液,通过流道流出,经拉管即得到玻璃管。密闭的房间,在混料机局部设置-一个集气罩用于收集粉尘,收集的粉尘通过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简排放。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粉尘G2和设备噪声N。⑨加热烤制:混合均匀后的玻璃珠由设备自带卸载装置动倒入料箱里,由人工用铁锨将混合后的玻璃珠加入到转动炮管中于600~700°C加热烤制,使得玻璃珠上的切口更加圆润,每台转动炮管lh可以烤制约可以烤制约100kg玻璃珠。上料以及烤制过程中会有粉尘产生,该工段设有一个密闭的房间,在烤珠机局部设置集气罩用于收集粉尘,收集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放。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粉尘G3和设备噪声N。⑩二次筛分:烤制完成后的玻璃珠需要进行二次筛分,去除玻璃珠内留存的少量炭黑,主要利用细目筛网的筛分机自动震动筛选,筛分后收集的炭黑可以回用于前段填充工序。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筛分粉尘G4、炭黑S4和设备噪声N。11、二次清洗:烤制的玻璃珠表面和内部空隙含有较多炭黑,需要先用含有氢氟酸(每250L水加40%的氢氟酸)的自来水清洗,由清洗桶自带的水枪冲洗20min,每100kg玻璃珠约需要250L水。再用自来冲洗水冲洗5min,每100kg玻璃珠约需要100L自来水第一遍的清洗废水通过位于下方的池子收集后先泵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而第二遍清洗废水可以作为第一遍的清洗水继续循环使用。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二次清洗废水W2、酸性废气(氟化物)G5和设备噪声N。12、三次精筛:防止前面工段对玻璃珠产生机械损伤,需要利用高精度筛珠机进行再次筛分。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玻璃珠不合格品S5和设备噪声N。13、上色:精筛后的玻璃珠约50%需要进行上色。上色原料主要采用环氧树脂面漆和稀释剂,采用浸入式上色的方法,即漆料加入上色桶中,将精筛后需要上色的玻璃珠加入桶内,通过搅拌使玻璃珠达到上色的目的。上色完成后的玻璃珠通过高速离心机转入至烘箱内烘干。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有机废气G6、废漆渣S6和设备噪声N。14、真空镀膜:半成品珠子送入真空镀膜系统。在真空状态下,将钨靶(铝片)作为镀料在高真空状态下受热气化,再以原子形态沉积在工件表面,从而在工件表面形成一层薄薄的金属膜,由于金属气化后均匀地分布于真空镀膜机腔体内。真空镀膜后的塑料胶珠由烘干机烘干并包装成产品。一、现有项目概况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30日,位于如东县大豫镇(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公司《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玻璃管及4亿条灯丝项目》于2016年09月27日已通过如东县环境保护局环保清理排查建设项目确认登记(见附件)。公司《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环保节能改造扩建年产6000吨玻管、玻璃器皿生产项目》于2018年01月18日经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于2018年10月通过了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及2019年07月22日经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生产项目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司《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石英砂洗选加工项目》于2023年05月29日经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石英砂洗选加工项目未建设,后期也不再建设。灯丝公司2020年7月开始已不再生产,后期也不再生产。企业排污许可证已登记(登记编号:913206237933156343001W),企业从成立至今,未有过处罚、信访和环保投诉等问题。目前公司主要生产节能玻璃管。具体见表2-9。表2-9现有产品方案产品名称设计能力实际能力所属环评及批复文号、时间验收文号及时间玻璃管8000吨8000吨环评:《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玻璃管及4亿条灯丝项目》批复:2016年09月27日已通过如东县环保局确认/灯丝4亿条0玻管、玻璃器皿6000吨6000吨环评:《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环保节能改造扩建年产6000吨玻管、玻璃器皿生产项目》批复:2018年01月18日经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复见附件2018年10月通过了建设项目废气、废水、噪声自主验收及2019年07月22日经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生产项目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石英砂12万0环评:《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石英砂洗选加工项目》批复:2023年5月29日经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东行审环〔2023〕36号),批复见附件/灯丝及洗砂项目公司已不再生产,后期也不再生产。现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见表2-10。表2-10现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明细表序号物料名称单位年耗量来源及运输方式贮存方式1石英砂吨/年10500国内/汽运吨袋包装2纯碱吨/年3200国内/汽运100kg袋装100kg袋装数量(单位)622备注--3硼砂吨/年350国内/汽运序号设备名称型号1环保节能工业玻璃电熔炉窑13m2(25t)能源为电2环保节能工业玻璃电熔炉窑2m2(5t)能源为电3拉管机10t/d4供料机5配料机6压制机7退火炉能源为电8配电设备9空压机类别内容设施能力公用工程给水生活用水2210m3/a工业用水排水256m3/a接管送中建水务(如东)有限公司(大豫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供电150万kwh大豫镇电网接入天然气4000Nm3/a切断、圆口使用;目前使用钢瓶,厂区暂存量3瓶(50kg/瓶),天然气管道已接通,镇区正常供气后,使用管道天然气。/储运工程储存仓库600m2运输厂外运输/主要依采用汽车陆路运输厂内运输/厂内自备叉车排放浓度达标环保工程废气处理配料粉尘经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废水处理化粪池25m3达接管标准噪声治理固废隔声罩、减振垫、基础固定、隔声门窗、选用低噪声填料等一般固废仓库:20m2厂界达标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废物收集后委外处置。绿化全厂绿化率30满足绿化要求三、现有项目生产工艺简述现有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见图2-3。①玻璃管、玻璃器皿生产工艺流程石英砂、纯碱、硼砂配料搅拌水粉尘噪声蒸气碎玻璃回用次品配料搅拌:在原料车间内,各种原料按配比进行称量、混合,制备好的配合料及合格的熔化.5m3/min循环水2拉管压制切断分拣包装成品图2-3玻管、玻璃器皿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说明:碎玻璃卸入窑头料仓,推入玻璃窑炉。熔化、压制/拉管:炉内温度加热至1620℃,配合料经高温熔化、澄清、均化后形成合格的玻璃液,通过流道流出,经压制或拉管即得到节能灯玻璃管或玻璃器皿。根据订单要求,玻璃管的直径从7mm到35mm不等,玻璃器皿按客户图纸生产。电熔炉为保护电极,在熔炉顶端设置夹套冷却设施,间接冷却电极。切割、圆口:切割得到合格长度尺寸的节能灯玻璃管,碎玻璃送原料车间重新回炉利用。切断机采用火焰加热切断,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在切断口利用火焰进行圆口。包装:合格的节能灯玻璃管经计量打包(15kg/包)与玻璃器皿包装后,入库待售。四、现有项目水平衡现有项目水平衡及蒸汽平衡图见图2-6。损耗1080010800循环冷却水循环水2.5m3/min11120自来水损耗64256256256生活用水生活污水化粪池320中建水务(如东)有限公司(大豫镇污水处理厂)256兵北河图2-4现有项目水平衡图(m3/a)五、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措施(1)废水排放及防治措施本项目间接冷却水不外排,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排入中建水务(如东)有限公司(大豫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兵北河,由于本项目废水不直接排入河流,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2)废气排放及防治措施配料搅拌过程中产生少量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切断机采用火焰加热切断,在切断口利用火焰进行圆口,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无组织排放。(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有:耐火材料、碎玻璃、普通废包装材料、次品及生活垃圾。一般固废:耐火材料、普通废包装材料回收出售;次品、碎玻璃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出售;项目设置一般固废仓库20m2,防雨、防渗均布置到位。(4)噪声排放及防治措施现有项目主要噪声设备为电炉、风机等。为降低噪声、改善环境质量,建设单位采取厂房隔声、减振基础、选用低噪声设备和距离衰减等防治措施进行防控。六、项目达标性分析表2-13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与评价监测因子采样时间及监测点位单位监测结果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颗粒物2018.9.28厂界上风向G1mg/m30.1280.1650.128厂界下风向2mg/m30.2370.2380.257厂界下风向G3mg/m30.2920.2740.202厂界下风向G4mg/m30.2740.2560.239颗粒物2018.9.29厂界上风向G1mg/m30.1270.1460.128厂界下风向G2mg/m30.2180.2370.256厂界下风向Gmg/m30.2900.2560.275厂界下风向G4mg/m30.2540.2740.238以上检测结果表明,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也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14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测点编号监测点位声功能区类别监测结果(dB)2018.9.282018.9.29昼间夜间昼间夜间N1厂界东外1m3类51.846.556.549.0N2厂界南外1m53.449.156.548.6N3厂界西外1m55.848.255.449.7N4厂界北外1m57.948.156.147.2以上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均达标排放。七、现有项目总量控制现有项目污染物环评批复情况见表2-15。表2-15现有项目污染物环评批复情况表(t/a)类别污染物环评批复量实际排放量废水废水量256/COD0.054/SS0.038//00企业现有项目及验收均未分析天然气燃烧废气,在本次扩建项目的源强中进行补充核现有项目及验收均未提及电熔炉为保护电极,在熔炉顶端设置夹套冷却设施,间接冷却企业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未进行过例行监测。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后,按要求进行例行NH3-N0.006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0生活垃圾0注:项目验收未进行生活污水监测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监测。八、现有项目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对策北厂区内现有项目已进行过环保确认或验收。算。项目验收未进行生活污水监测。电极,自动补充冷却水,冷却水不外排。在现有项目中补充了该内容。监测。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1)基准年筛选根据评价所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象资料等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因子等因素,本次评价基准年为2024年,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2)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定本项目位于如东县,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版)》,2024年如东县空气环境质量中PM2.5、SO2、PM10、NO2、CO第95百分位数浓度、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因此判定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2024年如东县环境空气主要污染指标监测结果见表3-1。表3-1(a)区域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污染物年度评价指标现状浓度(µg/m3)标准值(µg/m3)占标率%超标倍数达标情况SO2年平均质量浓度76011.70.00达标NO2年平均质量浓度1440350.00达标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467065.70.00达标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263574.30.00达标CO第95百分位数年均浓度10004000250.00达标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14716091.90.00达标(3)补充监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6.3补充监测”要求,补充监测应至少取得7d有效数据,以近20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本项目在项目的范围内设置1个监测点。监测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7月29日。表3-1(b)评价区域空气质量指标现状统计值和标准指数监测点位监测点坐标/m污染物评价标准(mg/m3)监测浓度范围(mg/m3)最大浓度占标率/%超标率/%达标情况XY项目地2763253592095氟化物0.020/0达标非甲烷总烃20.59~1.3567.50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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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玻璃制品技术改造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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