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闲废物资转让招标采购公告(国家管网集团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2025)



挂牌价
917,416
元/批

保证金
250,000元

存放地
洋浦

项目名称
海南LNG闲废物资转让

项目编号
QY202511HN1261
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终止挂牌

挂牌起始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标的简况

标的坐落
 

序号
标的名称
评估总价(元)
挂牌总价(元)
保证金(元)

1
海南LNG闲废物资转让
917416
917416
25万

标的情况
该批物质包括管材管件,阀门及配件、消防器材、调压火车、管汇设备、电缆等建筑工程剩余物质,共1969项。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5)第1290号、沃克森评报字(2025)第1669号)。

特别告知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查看项目标的,未查看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次转让标的物现状已确认。本次转让标的为闲置物资资产,其实际数量及质量随着存放条件及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变化而变化。其实际标的数量、使用现状、标的质量、实物能否正常运行等变化不影响交易及价格。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数量、用途和现状进行转让。与评估报告及本公告不一致的,以现状为准。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冗余物资,转让方不保证所转让的标的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无论受让方将冗余物项用于何种目的,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受让方在竞买前已充分了解冗余物项的状况,相关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3、标的按现状转让,本公告关于标的的图片及文字描述仅供参考,以现场勘验及实际情况为准。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海南产交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标的详细资料可到海南产交所查阅,也可联系转让方查阅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等资料。

  评估情况
评估价格
917416元

评估基准日
2025年4月30日

评估机构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情  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国家管网集团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

转让方决策文件
关于海南 LNG 申请处置闲置物资的批复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管理分公司

转让方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转让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批准;3、转让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受让方资格条件与交易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接受联合体报名。2、受让方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回收资质。3、受让方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vn)或各级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意向受让方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国家管网集团取消投标资格并未列入国家管网集团黑名单;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4、受让方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报名需缴纳25万元作为竞买保证金(公告期内需到达产交所指定账户),确认为受让方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该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若在 5 个工作日内不与转让方签订合同,视为违约。2、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到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转让标的按现状整体打包转让,使用现状、实物与资产清单个别误差不影响交易及交易价格,评估报告描述不一致的,以标的现状为准。4、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本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转让该标的,竞买人报名即接受现状。5、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将《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6、未尽事宜按《产权交易合同》执行。

标的交割
1、受让方付清全部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与转让方办理该批标的资产的移交手续并提取、运离该批标的资产,受让方承担资产提取、运离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拆卸、分解、装运、装卸、吊运、包装、运输、清扫、保险等。2、受让方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拆离、搬运、运输等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受伤、房屋破损、设备毁损等相关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并赔偿转让方相应的损失。

交易价款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成交价款一次性支付。2、公告期内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见上表,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7日17:00。3、缴纳保证金账户:户名: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账号:提交系统审核后,请竞买人按E交易系统自动发送的短信提示缴纳4、成交后,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到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交易规则与报名手续

竞价规则
1、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以不低于挂牌价进行报价,并按照挂牌价与其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该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报价的,视为同意按照挂牌价确认成交并受让标的,不同意的,视为违约。2、受让资格经审核通过后,竞买人凭E交易系统推送短信中的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并须申报有效价格,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买受人。3、成交后,受让方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凭《产权受让申请表》《网络竞价须知》及相关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签署竞价确认书,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  4、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5、重要提醒:请竞买人选择良好的上网环境,确保终端设备运行良好和网络正常(建议使用有线网络、台式电脑终端)。在竞价过程中,请关闭其他与本次竞价无关的,可能影响网络竞价操作的应用软件。

现场展示
1、时间:公告期内   2、地点:洋浦

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17:00止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须在2025年11月27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www.hncq.cn)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注册为竞买方)、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产权受让申请表》、《网络竞价须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用e交易注册账户将保证金交到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1、《产权受让申请表》(见附件);2、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自然人:本人身份证;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4、四项查询截图: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查询截图;②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公开网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截图5、未被国家管网集团取消投标资格并未列入国家管网集团黑名单及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承诺。6、其它相关材料:备注:以上标明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字(自然人)。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竞买成功的受让方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将用于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结算,竞价未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交易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意向受让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则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及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1)竞买人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1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不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包括竞买人在内的各竞买人均不出价的;(4)竞买成交后拒绝签署有关竞价确认书的;(5)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6)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规定支付成交价款的;(7)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服务费
本次转让交易双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按成交价的5%缴纳(交易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

竞价安排

序号
标的名称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加价幅度
延时竞价周期

1
海南LNG闲废物资转让
11月14日9:00
 11月28日9:30
5000元
120秒

附件下载
《产权受让申请表》《网络竞价须知》《产权交易合同》

咨询电话
项目咨询及报名咨询:交易一部麦先生 66558007  交易一部孙女士66558019 技术支持:刘先生 66558002  

单位地址
公司本部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61号华夏银行大厦18楼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政务二期一楼大厅18号窗口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号窗口:三亚市吉阳区东岸一路旅文·三亚总部港A3栋8楼

 

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地产转让)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三、海南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海南省中旅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公司:海南中旅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邮编: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邮编: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企业性质,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下称标的资产);亚希大厦5套房产为海南省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3年通过海南中电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海南中兴万通实业有限公司购买,2013年9月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美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述公司协助中旅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至今尚未办理司法过户(中旅房地产公司至今未申请强制执行过户)。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转让方,是指(企业名称),即甲方;1.2受让方,是指(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1.3产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年月日。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至产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1.8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产交所提供咨询策划、资料审核、项目挂牌、方案制定、组织交易、结算交割、成交鉴证及其他交易服务,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按《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1.9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交所就股权转让事项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标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1.0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1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转让标的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名称)。2.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1)房产购买原始合同(2)法院民事判决书房产所有权房屋座落:省(市)区(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其他记载事项:有无共有权人、他项权利等。或/(其他证件类型)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或房地产评估)评估,出具了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号《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2.4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2.5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2.6转让标的于年月日起由(承租方名称)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届满,甲方已就本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注:该转让资产若没有出租可删除本条款)2.7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司法或权力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或:转让标的已于年月日,因抵押给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上述转让行为已经获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如有多项,可用附件)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3.1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产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3.3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第四条转让方式4.1本产权交易采取以下第种方式:4.1.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产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4.1.2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产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招投标、其他方式)方式组织实施,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4.1.3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经甲方申请,已于年月日获得甲方实施产权转让的批准主体的批准,甲方同意在产交所内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将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依法转让给乙方。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格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5.2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5.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5.3.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5.2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一次性支付至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5.3.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不低于30%,含保证金)即:人民币(小写)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汇入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万元,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天内(不超过合同生效后1年内)一并付清。对于剩余价款应以的方式提供担保。(具体见担保合同)第六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6.1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6.2乙方获得产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6.3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第七条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7.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7.2甲、乙双方约定,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8.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8.5转让标的交易完成后,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产权过户、变更等手续,办理产权证转让、过户手续等一切费用(包括转让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因产权瑕疵及政府政策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受让方自行承担因瑕疵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转让方概不负责。第九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第十条违约责任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计算。逾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4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1.1本合同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其他13.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3.2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通知、确认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快递服务、挂号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或以其它短信、电子邮件发至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联系地址。在无证据证明通知或其他通讯已经送达时,该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在下述情况下视为送达:(1)以快递服务、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交付至上述规定的地址时视为送达;(2)以手机短息或电子邮件传送,则发送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为交付日。13.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产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附件:(视每宗交易的不同列明所需的附件材料)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地产转让)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三、海南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海南省中旅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公司:海南中旅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邮编: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邮编: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企业性质,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下称标的资产);亚希大厦5套房产为海南省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3年通过海南中电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海南中兴万通实业有限公司购买,2013年9月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美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述公司协助中旅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至今尚未办理司法过户(中旅房地产公司至今未申请强制执行过户)。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转让方,是指(企业名称),即甲方;1.2受让方,是指(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1.3产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年月日。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至产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1.8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产交所提供咨询策划、资料审核、项目挂牌、方案制定、组织交易、结算交割、成交鉴证及其他交易服务,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按《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1.9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交所就股权转让事项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标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1.0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1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转让标的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名称)。2.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1)房产购买原始合同(2)法院民事判决书房产所有权房屋座落:省(市)区(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其他记载事项:有无共有权人、他项权利等。或/(其他证件类型)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或房地产评估)评估,出具了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号《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2.4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2.5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2.6转让标的于年月日起由(承租方名称)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届满,甲方已就本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注:该转让资产若没有出租可删除本条款)2.7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司法或权力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或:转让标的已于年月日,因抵押给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上述转让行为已经获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如有多项,可用附件)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3.1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产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3.3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第四条转让方式4.1本产权交易采取以下第种方式:4.1.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产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4.1.2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产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招投标、其他方式)方式组织实施,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4.1.3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经甲方申请,已于年月日获得甲方实施产权转让的批准主体的批准,甲方同意在产交所内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将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依法转让给乙方。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格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5.2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5.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5.3.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5.2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一次性支付至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5.3.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不低于30%,含保证金)即:人民币(小写)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汇入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万元,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天内(不超过合同生效后1年内)一并付清。对于剩余价款应以的方式提供担保。(具体见担保合同)第六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6.1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6.2乙方获得产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6.3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第七条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7.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7.2甲、乙双方约定,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8.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8.5转让标的交易完成后,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产权过户、变更等手续,办理产权证转让、过户手续等一切费用(包括转让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因产权瑕疵及政府政策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受让方自行承担因瑕疵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转让方概不负责。第九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第十条违约责任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计算。逾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4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1.1本合同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其他13.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3.2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通知、确认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快递服务、挂号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或以其它短信、电子邮件发至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联系地址。在无证据证明通知或其他通讯已经送达时,该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在下述情况下视为送达:(1)以快递服务、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交付至上述规定的地址时视为送达;(2)以手机短息或电子邮件传送,则发送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为交付日。13.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产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附件:(视每宗交易的不同列明所需的附件材料)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产权受让申请表(房地产类)拟受让标的名称拟受让标的名称提醒:标的最低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申请人(单位/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填写)申请人(单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填写)法定代表人(法人填写)注册资本(法人填写)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申请人承诺1、我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2、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交易规则,配合、接受贵所的资格审核,成交后按公告要求签订并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挂牌公告规定和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3、我方接受并遵守本项目挂牌公告(包括《海南日报》和海南产权交易网公告)所载的全部转让条件、要求、提示以及其他约定,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对该产权现状及瑕疵均已了解,并知晓本项目竞价须知基本内容,自愿竞买。4、我方具有购买该产权的资金支付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并同意按挂牌公告规定及贵所要求将保证金、产权受让价款及时转入贵所指定的银行帐户;若我方确认为受让方,我方支付的受让价款由贵所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给相关各方,合同未约定的,由贵所直接支付给相关各方。5、若本项目采用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网络动态报价、综合评审等方式交易,成交后我方同意按《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交易服务费,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6、我方在报名前已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限购政策等相关规定,承诺我方符合受让资格。 承诺如因我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我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权属不能过户至我方名下,使我方不能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关的风险和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转让方及海南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7、本受让申请系我方真实意愿,一经提交不予撤回或变更。8、我方承诺如违反以上规定,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自然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网络竞价须知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海南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资产操作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制定本须知。本须知中所述竞价或报价,均视为以受让方无偿移交给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住房建筑面积4000㎡为起始面积进行的面积竞价或报价,竞价单位为平方米。第一条竞买人参与受让应当遵守产交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项目委托方对挂牌标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产交所对挂牌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以项目委托方提供的挂牌标的材料为准,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产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若因挂牌标的未披露的瑕疵或风险而产生的责任,应向项目委托方主张。第二条E交易网(http://www.ejy365.com)为产交所指定的交易平台,竞买人应通过E交易网参与项目交易,同时也确定已仔细阅读《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参与网络竞价前,竞买人须按照《平台操作指南》自行登录海南产权交易网(网址:http://www.hncq.cn)或E交易网(http://www.ejy365.com)进行会员注册。竞买人应保持自身报价行为的独立性、严肃性,共同避免和抵制相互操纵、相互串通、恶意抬压价格等不良行为。第三条意向受让登记一、竞买人应于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项目报名上传《产权受让申请书》、《网络竞价须知》及资质证明等材料。二、竞买人提交的报名资料经我所审核通过、诚意金经我所确认到账,竞买保证金经转让方书面确认到账后,确认其竞买资格。第四条网络竞价流程一、竞买人的竞买资格经确认后,竞买人凭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E交易系统参与报价。二、网络竞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1)自由报价期:2022年6月29日上午10:00至2022年6月29日上午11:00止。首次报价不得低于4000㎡,加价幅度为100㎡或100㎡的整数倍。竞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标的充分报价,报价只要不低于当前最高报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2)限时报价期: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120秒。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最高价即为标的的最终受让方,竞价活动结束;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此前报价失效,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为标的的最终受让方,竞价活动结束。第五条成交确认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会结束后按照项目公告要求的时间到产交所办理《成交确认书》手续。第六条竞价会注意事项一、竞买人通过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二、最高报价的结果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报价系统显示“本次报价结束”时,本次竞价活动结束。第七条重要提示一、竞买人对登录用户名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的用户,在报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承担一切后果,产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通过公共环境参与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注意账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二、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产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1)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手机屏蔽接收短信而造成无法收到系统提示内容的;(2)由于系统中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完善、不准确而导致自身未通过竞买资格条件审核的;(3)竞买保证金交纳不及时的;(4)竞价会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5)未及时关注产交所发布的相关竞价活动信息的;(6)由于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三、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产交所将重新组织竞价活动,具体情况在产交所网站予以公告。四、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竞买人应尽量在自由竞价期内充分报价,在限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第八条竞买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违约,所缴纳的30%竞买保证金及全部的诚意金将作为违约金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及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1)竞买人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竞买资格经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包括竞买人在内的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3)竞买成交后拒绝签署有关成交确认书的;(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规定支付成交价款的;(6)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7)非海口市注册的受让方在成交后,未按公告要求在海口市注册全资子公司的。第九条本须知解释权属于产交所。竞报会组织方: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竞买人声明:1、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此竞价须知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2、本公司已知晓本竞价须知中所述竞价或报价,均视为以受让方无偿移交给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住房建筑面积4000㎡为起始面积进行的面积竞价或报价,竞价单位为平方米。3、公司已仔细阅读《海口市云龙镇云龙产业园110.76亩居住用地挂牌转让公告》并同意其中的各项内容及受让要求。4、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范本,对合同所列条款表示接受并认可,同意竞得后按该合同样本所列条款内容与转让方签订合同。5、本公司同意后续与转让方无论产生何种争议及纠纷或合同解除等情形,本公司已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均不要求返还。竞买人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地产转让)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三、海南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海南省中旅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公司:海南中旅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邮编: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邮编: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企业性质,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下称标的资产);亚希大厦5套房产为海南省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3年通过海南中电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海南中兴万通实业有限公司购买,2013年9月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美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述公司协助中旅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至今尚未办理司法过户(中旅房地产公司至今未申请强制执行过户)。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转让方,是指(企业名称),即甲方;1.2受让方,是指(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1.3产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年月日。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至产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1.8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产交所提供咨询策划、资料审核、项目挂牌、方案制定、组织交易、结算交割、成交鉴证及其他交易服务,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按《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1.9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交所就股权转让事项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标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1.0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1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转让标的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名称)。2.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1)房产购买原始合同(2)法院民事判决书房产所有权房屋座落:省(市)区(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其他记载事项:有无共有权人、他项权利等。或/(其他证件类型)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或房地产评估)评估,出具了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号《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2.4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2.5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2.6转让标的于年月日起由(承租方名称)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届满,甲方已就本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注:该转让资产若没有出租可删除本条款)2.7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司法或权力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或:转让标的已于年月日,因抵押给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上述转让行为已经获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如有多项,可用附件)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3.1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产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3.3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第四条转让方式4.1本产权交易采取以下第种方式:4.1.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产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4.1.2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产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招投标、其他方式)方式组织实施,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4.1.3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经甲方申请,已于年月日获得甲方实施产权转让的批准主体的批准,甲方同意在产交所内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将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依法转让给乙方。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格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5.2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5.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5.3.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5.2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一次性支付至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5.3.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不低于30%,含保证金)即:人民币(小写)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汇入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万元,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天内(不超过合同生效后1年内)一并付清。对于剩余价款应以的方式提供担保。(具体见担保合同)第六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6.1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6.2乙方获得产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6.3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第七条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7.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7.2甲、乙双方约定,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8.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8.5转让标的交易完成后,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产权过户、变更等手续,办理产权证转让、过户手续等一切费用(包括转让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因产权瑕疵及政府政策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受让方自行承担因瑕疵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转让方概不负责。第九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第十条违约责任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计算。逾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4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1.1本合同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其他13.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3.2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通知、确认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快递服务、挂号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或以其它短信、电子邮件发至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联系地址。在无证据证明通知或其他通讯已经送达时,该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在下述情况下视为送达:(1)以快递服务、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交付至上述规定的地址时视为送达;(2)以手机短息或电子邮件传送,则发送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为交付日。13.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产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附件:(视每宗交易的不同列明所需的附件材料)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闲废物资转让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海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