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性塑胶粒生产招标采购公告(2025)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受理惠州市塑彩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胶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

发布日期:
2025-11-21 11:11:15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发布机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点击次数:
-

分享到 :

序号
受理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单位
环评文件类型
环评文件下载

1
2025/11/20
惠州市塑彩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胶粒生产项目
惠州市塑彩科技有限公司
新圩
广东钜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报告表
惠州市塑彩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胶粒生产项目--公开版.pdf

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届满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3826511

传  真:0752-3826511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惠州市塑彩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胶粒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惠州市塑彩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惠州市塑彩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胶粒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506-441303-04-01-51890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民委员会红田村合下路39号地理坐标东经:114度15分17.514秒;北纬:22度51分16.353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建设性质新建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回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惠州市惠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506-441303-04-01-518909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占比(%)10.0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8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判断项目是否需要设置专项评价,判断依据如下。表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项目情况是否设置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²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排放废气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否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市政管网排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否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项目危险物质储存量未超过临界量。否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取水口、取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建设内容。否1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否综上所述,本项目不需要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也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中的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选址规划符合性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民委员会红田村合下路39号,根据《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总体规划》(2012-2030)和《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村庄规划(2017-2030)》(惠阳府函(2018)135号)(附图5),项目用地性质属于一类工业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一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项目废(污)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评价中提出的治理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后,不会对周边居住和公用环境产生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符合一类工业用地的要求。项目具有水、电等供应有保障,交通便利等条件。项目周围没有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带等,综合分析,本项目的选址可行。3、环境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4)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0号)、《惠州市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批复》(惠府函(2020)317号)以及《广东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2023年)》(粤环府(2023)450号),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纳污水体为丁山河,根据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可知,丁山河水质现状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其他符合性分析(GB3838-2002)I类标准的要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纳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会增加丁山河水环境负荷。根据《关于印发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进一步保障;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大气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等主要指标达到“十四五目标要求,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93%,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相符性分析:根据环境质量公报及引用的监测数据可知,项目所在区域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相应功能区划要求。本项目直接冷却水经过混凝沉淀+砂碳过滤后回用,无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纳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会增加丁山河的容量负荷。项目所在园区生产车间地面均已经硬化,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不存在污染途径。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建成后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水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1.8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不低于2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不低于19%,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535。优化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碳达峰工作严格按照省统一部署推进,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相符性分析: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主要设备能源为电能,不属于高水耗、高能耗的产业。项目建成后在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控制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全市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54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0个,面积3928.571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为34.62%,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24个(其中产业园区单元15个),面积2814.739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为24.80%,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环境质量超标等区域;一般管控单元10个,面积4606.082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40.58%,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陆域。表1-2惠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分析一览表序号管控维度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分析1区域布局管控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项目为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禁止类项目。2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项目不排放重金属。3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涉环境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规范受污染建设用地再开发。将土壤环境质量情况作为土地开发的前置性评估条件,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本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了硬底化,不存在土壤污染途径,不会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对周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4区域布局管控聚力建设惠城高新科技产业园、惠阳(象岭)智慧科技产业园、惠州新材料产业园、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龙门工业园、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广东(仲恺)人工智能产业园等7个千亿级工业园区。项目位于惠阳区新圩镇工业聚集区,不位于7个千亿级工业园区。5能源资源利用要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持证在采矿山应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达不到矿山建设标准的,停工停产整顿;新建矿山一律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推动矿山企业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生产经营。项目为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矿山项目。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民委员会红田村合下路39号,根据惠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项目位于ZH44130320006惠阳淡水河流域重点管控单元,不属于优先保护单元,其对照分析见下:表1-3惠阳淡水河流域重点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区域布局管控区域布局管控1-1.【产业禁止类】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和鼓励类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中禁止准入类或特定条件许可准入类的负面清单范围;不属于禁止新建和严格控制新建的农药、造纸等项目。1-2.【产业限制类】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1-3.【产业综合类】加快淡水河流域内的电镀企业清退。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电镀企业。1-4.【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管理。根据《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总体规划》(2012-2030)和《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村庄规划(2017-2030)》(惠阳府函(2018)135号)(附图5)可知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不属于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1-5.【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项目不在一般生态空间内。不属于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1-6.【生态综合类】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矿山应编制《矿山环境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要求落实矿山保护、监测和生态恢复。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矿山类项目。1-7.【水禁止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龙衣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进行管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须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4)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X粤府函(2019)270号)、《惠州市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批复》(惠府函(2020)317号)以及《广东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2023年)》(粤环府(2023)450号),项目所在地不属于惠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8.【水禁止类】禁止在淡水河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扩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项目所在地不在淡水河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项目不属于专业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1-9.【水禁止类】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6养殖业。1-10.【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威重点管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民委员会红田村合下路39号,选址属于新圩镇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项目不属于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项目不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1-11.【土壤/限制类】严格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等量替代”原则。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不属于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自。能源资源利用2-1.【能源鼓励引导类】鼓励降低煤炭消耗、能源消耗,引导光伏等多种形式的新能源利用。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电能等清洁能源,不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2-2.【能源综合类】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污染物排放管控3-1.【水限制类】单元内纺织染整、金属制品(不含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食品制造(含屠宰及肉类加工,不含发酵制品)、饮料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3-2.【水限制类】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淡水河流域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严格值,即准V类标准。对于7万吨日以上处理能力的重点污水厂,排放标准提高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标准IV类标准。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4万m/d,尾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以及《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V类水标准四者中的校严值。3-3.【水限制类】严格实行淡水河流域水污染型限批准入,对定点园区外的电镀、印染等重污染项目实行行业限批。严格化工项目准入门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仓储项目及有化学反应的化工项目原则上应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同时不属于淡水河流域限批项目。7进入专业化工园区统一管理。3-4.【水综合类】单元内金玉东方珠宝生产基地不得排放工艺废水和重金属污染物,并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不在金玉东方珠宝生产基地内。3-5.【水综合类】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建设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将有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体系,并做好资金保障。项目不属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3-6.【大气限制类】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新建项目VOCs实施倍量替代。项目位于惠阳区新圩镇工业聚集区,其VOCs倍量替代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统一分配。3-7.【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游底泥、尾矿、矿渣等。项目不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环境风险防控4-1.【水综合类】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项目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4-2.【水综合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风险排查,开展风险评估及水环境预警。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民委员会红田村合下路39号,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4-3.【水综合类】开展流域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确保水质稳定达标。项目不属于生态治理项目。4-4.【大气综合类】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重点施行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指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气体),需建立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项目不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综上,项目符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惠府(2021)23号)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惠市环函(2024)265号)的要求。5、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文件要求: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2)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3)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本项目产生VOCs原料为LDPE,属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造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并引至15m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65%,处理效率75%。废气经过收集处理后,废气排放量较少,因此本项目符合文件要求。6、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表1-4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控制环节控制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本项目原料塑料粒非取用时采用密闭袋式储存,储存过程基本无VOCs产生。符合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原料塑料粒运输时采用密闭袋式储存,物料转移过程中无VOCs产生。符合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1、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其使用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收集引至“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符合其他要求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项目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通排风系统;设置危废暂存间储存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执行联单转移制度。符合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基本要求VOCs排放控制要求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当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当按GB/T16758、WS/T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当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当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当密闭。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并提前开启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有机废气集中引至1套“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处理效率达75%。符合符合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附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台账记录相关信息,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符合污染物监测要求有组织排放监测要求1.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732、HJT373、HJT397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开展污染物监测。符合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1.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者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处进行监测;2.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3.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HJT55、HJ194的规定执行。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相关要求是相符的。7、项目与《关于印发适用范围:适用于轮胎制造(C2911)、橡胶板、管、带制造(C2912)、橡胶零件制造(C2913)、再生橡胶制造(C2914)、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C2915)、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C2916)、其他橡胶制品制造(C2919)、塑料薄膜制造(C2921)、塑料板、管、型材制造(C2922)、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923)、泡沫塑料制造(C2924)、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C2925)、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C2926)、日用塑料制品制造(C2927)、人造草坪制造(C2928)、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表1-5与(粤环办(2021)43号文)的相符性分析环节控制要求本项目情况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项目使用LDPE常温下不产生VOCs。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液体VOCs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工艺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硫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排至“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符合要求。管理台账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项目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危废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符合要求。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8、与《惠州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23】11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23】11号)附件2惠州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及分工。“16、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用。应用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的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新建、改建、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业类项目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胶粘剂。26、新、改、扩建项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加大对上述低效VOCs治理设施及其组合技术的排查整治,督促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低效治理设施更换或升级改造,2023年底前,完成49家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35、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本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颗粒生产。产生VOCs原料为LDPE,属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造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并引至15m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65%,处理效率75%。废气经过收集处理后,废气排放量较少,因此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惠州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23】11号)的要求。9、与《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的相符性分析表1-6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一、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类型细化标准2020年9月1日起2021年1月1日起2023年1月1日起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1373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以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袋(瓶)用于原用途或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全省范围内禁止。全省范围内禁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全省范围内禁止。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全省范围内禁止。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全省范围内禁止销售。二、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类别细化标准2021年1月1日起2023年1月1日起2026年1月1日起不可降解塑料袋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广州、深圳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沿海地市县城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沿海地市县城建成区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一次性塑料杯,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全省范围内餐饮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吸管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全省范围内餐饮行业禁止使用。—-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酒店、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房等场所使用的易耗塑料制品,包括塑料梳子、牙刷、肥皂盒、针线盒、浴帽、洗涤护理品容器(如浴液瓶、洗发水瓶、润肤霜瓶等)、洗衣袋等。全省范围内禁止。全省范围内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全省范围内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快递塑料包装塑料包装袋用于快递寄递过程装载货物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全省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由塑料编织布(或塑料编织布与塑料薄膜、纸张等)制成,用于快递寄递过程装载货物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全省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塑料胶带快递封装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胶带。全省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45毫米宽度及以下的胶带封装比例提高到90%以上。免胶带纸箱应用比例提高到15%以上。全省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项目从事改性塑胶颗粒生产,不属于上述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行业,符合《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的要求。10、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的相符性分析二、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四)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项目从事改性塑胶颗粒生产,不属于上述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行业,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的要求。11、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文件要求: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实施VOCs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VOCs排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VOCs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共性工厂)、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本项目产生VOCs原料为LDPE,属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造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并引至15m排气筒排放,两级活性炭处理效率75%,项目建成运营后将建立台账,实施VOCs精细化管理,符合文件要求。12、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文件要求: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2)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文件中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行业。本项目产生VOCs原料为LDPE,属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造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处理并引至15m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65%,处理效率75%。废气经过收集处理后,废气排放量较少,因此本项目符合文件要求。13、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文件要求:1)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上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2)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未依法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直接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的接管标准较严值后,排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丁山河。本项目外排废水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符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4、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惠府【2022】11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7与惠府(2022)11号相符性分析相关要点摘要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第三章第二节: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二、加强“两高”项目源头防控:①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②加强涉气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的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煤火电机组有序退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逐步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③加强涉水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禁止在东江干流和一级支流两岸、西枝江主要支流两岸及大中型水库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加强水源涵养,强化源头控制,禁止新建排污口,严格防范水源污染风险,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①本项目从事改性塑胶颗粒生产,不属于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②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项目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环节为造粒工序,生产过程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③本项目位于东江流域,不属于文件中禁止项目,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第五章第五章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加强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执行大宗有机溶剂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深化工业炉窑和锅炉排放治理。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依法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环节为造粒工序,生产过程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本项目不涉及锅炉。不属于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符合符合第六章第二节、深化水污染源头治理:严格实行东江、西枝江沿岸,淡水河、潼湖、沙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型项目限批准入,..。以国省考断面汇水范围为重点,加强流域内电镀、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企业搬迁和清洁化改造,推进高耗水行业实施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符合第八章第二节、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充分应用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以削减土壤污染存量和遏制土壤污染增量为导向,加强受污染农用地周边企业、高关注度企业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有效降低土壤污染输入。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持续有效防止有害有毒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民委员会红田村合下路39号,该土地利用类型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后将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生产、管理、排污等。符合第四节: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加强建设用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防治方案、修复和风险管控措施中逐步纳入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本项目从事改性塑胶颗粒生产,项目租用已建厂房,已采取污染控制和防渗措施。符合第九章第二节、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强化重点监管单位源头管控。落实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产生、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分类管理制、申报登记制、规范贮存制、转移合同制。强化源头控制管理,推行工业固体废物重点产生企业清洁生产审计,促进企业加强技术改进、降低能耗和物耗,减少固体废物产生,促进废物在企业内部的循环使用和综合利用。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督促企业源头减量和内部资源化优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由资源回收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本项目建成后,将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符合15、与惠州市推进工业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惠市工信(2021)228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进工业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惠市工信(2021)228号)要求:二、工作目标2022年12月底前,工业涂装、家具喷涂、包装印刷等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行业替代比例要求,其中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水性胶黏剂替代比例达到100%;工程机械制造行业重点企业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替代比例达到30%以上;钢结构制造行业重点企业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比例达到50%以上;包装印刷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其余行业企业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三、重点任务(一)制定工作计划。2021年12月底前,各县(区)摸查并确定推进工业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的企业名单,制定本区域工作推进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本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颗粒生产;产生VOCs原料为LDPE,属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造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并引至15m排气筒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进工业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惠市工信(2021)228号)的要求。16、与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的相符性分析“10.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控制工作目标:以工业涂装、橡胶塑料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涉VOCs企业达标治理,强化源头、无组织、末端全流程治理。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引导生产和使用企业供应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及相关限值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要求,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新、改、扩建项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对无法稳定达标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12.涉VOCs原辅材料生产使用工作目标:加大VOCs原辅材料质量达标监管力度。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本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颗粒生产;产生VOCs原料为LDPE,属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造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并引至15m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65%,处理效率75%。废气经过收集处理后,废气排放量较少。综上,本项目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的要求。17、项目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2、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3、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在淡水河(含龙岗河、坪山河等支流)、石马河(含观澜河、潼湖水等支流)、紧水河、稿树下水、马嘶河(龙溪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永平等5个直接排往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禁止建设制浆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印染、制革、发酵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上述流域内,在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城镇中心区域,不得审批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1、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2、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3、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民委员会红田村合下路39号,属于东江流域范围。本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生产。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纳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会增加水环境负荷。本项目不属于以上禁批或限批行业,因此,本项目选址与《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的规定相符。18、与惠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惠阳区2024年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工作方案》《惠阳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惠阳区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阳环委办(2024)33号)相符性分析①《惠阳区2024年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工作方案》中与本项目有关规定原文如下:(六)进一步强化工业面源污染管控。一是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两河流域禁批限批政策和项目环保准入评分机制,坚决拒绝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落户惠阳,从源头上减少工业污染。二是推动涉水排污许可提质增效,持续巩固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组织做好新增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夯实涉水排污许可证质量。强化涉水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监管,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全面落实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开展提标改造,优化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提高出水水质。三是强化工业企业执法监管。继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双随机和排污许可证后监督管理制度。综合运用“人防+科防执法模式,通过交叉执法、夜间突击、专项整治以及部门联动执法等一系列组合拳,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排水企业移动偷倒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工业污染对淡水河水质影响。四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依法关停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等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的企业。五是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改造,充分利用工业聚集区转型升级、三旧改造和工改工契机,促进城镇小厂房整合改造,提升工业企业品质,努力解决“散乱污”企业反弹根源问题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生产,选址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不属于“散乱污”企业,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纳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因此,本项目符合《惠阳区2024年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②《惠阳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与本项目有关规定原文如下:持续推动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业炉窑和锅炉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移动源治理监管,推进面源管控精细化,强化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科技支撑和污染天气应对。主要包含五个方面,共计30项重点工作,具体任务及分工见附件。(一)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二)开展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行动。6.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用。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新改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业类项目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胶粘剂。13.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新、改、扩建项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对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2024年底前,完成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22家,并通过省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应用平台上更新相关企业升级后的治理设施。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生产,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造粒废气采用喷淋喷+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符合《惠阳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③《惠阳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与本项目有关规定原文如下: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补充辖区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进一步完善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动态掌握涉重金属原辅材料年使用量、重金属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及污染物年排放量等。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大企业防渗漏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的违法行为。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生产,不涉及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项目所在厂区和厂房采取了有效的防渗措施,因此,本项目符合《惠阳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19、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惠州市2024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惠州市2024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惠州市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24)9号)相符性分析A、惠州市2024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六)强力推进工业污染治理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污染物减量置换等方式严格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组织开展汛期城镇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工业污染专项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工业企业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废水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上下游、左右岸跨地市或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本项目属于改性塑胶粒生产,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因此项目符合《惠州市2024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B、惠州市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关内容:二、系统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一)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进一步开展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将需要整治的企业列入整治清单,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持续督促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联网。(二)严格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规公布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法定义务。2024年年底前,新纳入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完成隐患排查,所有重点监管单位完成年度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对排查或监测发现数据异常、存在污染隐患的,指导督促企业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要求组织开展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绿色化改造工程专项评估,总结项目技术方案、组织模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典型经验,于2024年底前将项目实施成效报省生态环境厅。五、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四)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定义务。督促指导已公布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于12月底前完成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对存在问题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项目不产生重金属污染物,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项目车间采用标准厂房,原料及废弃物严禁在室外露天堆放,厂房内地面采用水泥硬化。一般固废储存场所贮存区采取防渗漏、防风雨、防扬尘等措施,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的设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故项目符合《惠州市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20、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修订相符性分析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相符性分析: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生产,造粒废气采用喷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排气筒进行排放。结合项目实际生产情况设备无法做到密闭,因此采用集气罩进行收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1、项目概况惠州市塑彩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胶粒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民委员会红田村合下路39号,项目所在地整个地块为2230平方米,本项目占地面积为8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在本项目范围内,规划为工业用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度15分17.514秒;北纬22度51分16.353秒,利用已租赁的现有厂房进行生产,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万元,年产改性塑胶颗粒500t。项目劳动定员6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年生产300天,为单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2、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工程内容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以及环保工程等组成,项目组成内容详见表2-1。项目平面布置图见附图2。表2-1工程内容及规模序号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生产车间项目使用厂区内一栋钢结构厂房用作生产车间、仓库等,厂房长40米、宽20米、高6米;占地面积为800m、建筑面积为800m;主要为造粒区(包括投料混料、造粒、冷却、切粒、品检、包装等约400m)、原料堆放区(约100m)、成品区(约100m²)、破碎区(约50m)及其他区域(通道、一般固废暂存区、危废暂存间等约150m²)2辅助工程办公室依托园区办公楼进行办公3公用工程供水自来水市政管网供水供电市政电网供电4环保工程废水治理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过雨水管网排入周边水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造粒直接冷却水经“混凝沉淀+砂碳过滤”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3t/h废气治理造粒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过“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固废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设置10m²一般固废区,交由专门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设置10m危险废物暂存间,危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噪声处理合理布局,减震、厂房隔声55储运工程原料堆放区成品区位于车间内部西南侧,面积约100平方米位于车间内部东南侧,面积约100平方米6依托工程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市政管网排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食宿依托园区食堂;办公依托园区办公室3、产品方案及产量表2-2产品方案及产量序号产品名称年产量产品规格产品图片1改性塑胶颗粒500ta塑胶粒直径为2-4mm备注:项目产品主要外售到注塑厂当作色母粒使用。本项目只生产黑色色母粒,不生产其他颜色。4、主要原辅材料表2-3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消耗一览表序号名称年用量状态最大存储量包装规格使用工序1LDPE223t颗粒20t20kg袋造粒2PE蜡50t片状5t25kg袋造粒3碳酸钙200t粉状30t25kg袋造粒4炭黑125t粉状10t20kg袋造粒5硬脂酸锌5t粉状2t25kg袋造粒6包装材料2.5t固体0.25t/包装7机油0.05t液体0.025t5kg桶设备维修8PAC0.1固体0.025t25kg袋直接冷却水处理9PAM0.025固体0.025t25kg袋10模具8套固体//造粒备注:项目LDPE全部为新料。项目模具均外购。原辅料理化性质LDPE:低密度聚乙烯树脂(highpressure-lowdensitypolyethylene,HP-LDPE,简写为LDPE)。低密度聚乙烯又叫高压聚乙烯,常缩写为LDPE。呈乳白色,无味、无臭、无毒,表面无光泽的蜡状颗粒,粒径约0.1mm。密度为0.91g/cm-0.93g/cm,是聚乙烯树脂中最轻的品种,热分解温度在300℃以上。LDPE无单体因子。PE蜡:聚乙烯蜡(PE蜡),又称高分子蜡,简称聚乙烯蜡。因其优良的耐寒性、耐热性、耐化学性和耐磨性而得到广泛的应用。正常生产中,这部分蜡作为一种添加剂可直接加到聚烯烃加工中,它可以增加产品的光泽和加工性能。作为润滑剂,其化学性质稳定、电性能良好密度为0.93g/cm-0.98g/cm,熔点90~120℃以上,为片状,大小在0.5mm~10mm之间。碳酸钙:碳酸钙(CaCOs)是一种无机化合物,俗称灰石、石灰石、石粉、大理石等。碳酸钙呈中性,难溶于水,溶于盐酸。熔点1339℃,平均粒径一般为0.5~1um。硬脂酸锌:硬脂酸锌是一种有机物,化学式为CHOZn,是白色粉末,不溶于水。溶于热的乙醇、苯、甲苯、松节油等有机溶剂;遇到酸分解成硬脂酸和相应的盐;在干燥的条件下有火险性,自燃点900℃;有吸湿性。密度为1.095g/cm,熔点:118~125℃。炭黑:纯黑色的细粒或粉状物。不溶于水、酸和碱。能在空气中燃烧。其主要成分是元素碳,还含有少量的氢、氧、硫和灰分。炭黑粒子近似球形,粒径介于10-500um间。许多粒子常熔结或聚结成三维键枝状或纤维状聚集体。主要用作着色剂。PAC:聚合氯化铝是一种净水材料,无机高分子混凝剂,又被简称为聚铝,英文缩写为PAC,由于氢氧根离子的架桥作用和多价阴离子的聚合作用而生产的分子量较大、电荷较高的无机高分子水处理药剂。在形态上又可以分为固体和液体两种,固体按颜色不同又分为棕褐色、米黄色、金黄色和白色,液体可以呈现为无色透明、微黄色、浅黄色至黄褐色。PAM:聚丙烯酰胺,CAS号为9003-05-8,分子式为(CHSNO)n,聚丙烯酰胺是一种线状的有机高分子聚合物,同时也是一种高分子水处理絮凝剂产品,专门可以吸附水中的悬浮颗粒,在颗粒之间起链接架桥作用,使细颗粒形成比较大的絮团,并且加快了沉淀的速度。这一过程称之为絮凝,因其良好的絮凝效果PAM作为水处理的絮凝剂并且被广泛用于污水处理。表2-4项目物料平衡表输入输出名称数量(ta)名称数量(ta)LDPE223t产品改性塑胶颗粒500PE蜡50t投料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0.33碳酸钙200t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0.0019炭黑125t有机废气吸附量1.1212硬脂酸锌5t有组织排放量0.3738//无组织排放量0.805/1生产损耗0.3681合计503合计5035、项目主要设备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详见下表。表2-5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序号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设备规格(功率)设计参数数量参数名称单台设计值1混料混料工序搅拌机1.5kw处理能力0.2t/h4台2造粒造粒工序造粒机22kw处理能力0.15t/h4台3切粒切粒工序切粒机3.5kw处理能力0.15t/h4台4破碎破碎工序破碎机5.5kw处理能力0.05t/h1台5冷却冷却工序冷却水槽/尺寸2.5m*0.7m*0.35m2个储水池1尺寸6.0m*1.5m*1.5m有效容积9m1个6辅助辅助设备空压机20kw排气量4.5m/min1台7冷却塔4.5kw循环水量10m/h1台备注:项目设置有4条造粒生产线,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其中2条进行生产,2条备用。项目两条生产线共用一个水槽,然后冷却水回到储水池经过冷却塔冷却后回用。项目设备连接示意图如下:造粒机一冷却水回用冷却水槽储水槽造粒机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单台设备理论生产产能(t/h)理论年产量(t/a)实际年产量(ta)占最大设计产能1造粒机2台0.1572050070%造粒机和切粒机年工作时间为2400h、4台造粒机(2台生产、2台备用)。综上分析可知:本项目主要加工设备实际产能占设备理论产能为70%,考虑到设备检、停修等情况,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产能均可满足企业生产需求。6、公用工程(1)生活用水:本项目拟招员工6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食宿依托园区食堂和宿舍),员工生活用水量按广东省《用水定额-生活》(DB44/T1461.3-2021)中的国家行政机构无食堂和浴室计算,选取先进值,即10ta·人,则本项目员工生活用水量为60m/a(0.2t/d)。生活污水产生系数取0.8,则生活污水产生量约48t/a(0.16t/d)。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深度处理后排入丁山河。(2)生产用水:A、冷却用水项目设置1台冷却塔用于产品直接冷却,冷却水为自来水,无需添加冷却剂等。项目2个水槽尺寸均为长2.5m*宽0.7m*高0.35m(有效水深0.3m),冷却水循环使用,配套冷却塔循环水量为10m/h,则计算得出冷却塔的循环水量为10m/h×8h=80m/d(24000m/a),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3.11.14“冷却塔的补充水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2%计算”,本项目冷却塔的补充水损耗量按2%计算,即冷却塔的补充水用量约1.6td(480t/a)。由于冷却塔为直冷水,在冷却过程中产品上会有少量颗粒物进入水中,形成悬浮物,建设单位拟采用“混凝沉淀+砂碳过滤装置”处理冷却水,冷却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B、喷淋塔用水项目废气采用水喷淋进行降温处理,参考《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气卷》(化工出版社)第二篇第五章第三节湿式除尘器型式介绍,逆流填料洗涤除尘器气流的空塔速度取1.0~2.0mS。《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气卷》(化工出版社)第453页中喷淋塔塔径的计算公式如下。D-4V1式中:D--塔径,m;Vs--操作条件下流过吸收塔的混合气体体积流量,m/s;本次直接取设计流量;U——混合气体的空塔流速,ms;本次取2ms;则项目喷淋塔的规格见下表。表2-7项目喷淋塔规格一览表序号使用位置设计风量计算塔径设计塔径DA001挤出造粒10000m/h1.33米1.5米参考《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气卷》(化工出版社)第二篇第五章第三节湿式除尘器型式介绍,逆流填料洗涤除尘器耗水量为0.15-0.5L/m(本项目按照0.3L/m计)。喷淋塔中的用水取有效水深为0.6米,添加水量为1.0t。喷淋塔在使用过程中水分会因蒸发损耗,补充水量参28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中冷却塔的补水系数,冷却塔补充水量为循环水量的1~2%(项目以1%计)。本项目喷淋塔主要对废气进行降温处理,喷淋塔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但需定期对喷淋水进行更换,喷淋塔水每4个月更换一次,更换后的废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表2-8项目喷淋塔用水一览表序号初次补水量m循环水系数设计风量m/h循环水量m/d损耗系数损耗量m/d更换水量m/a用水量m/aDA0011.00.3L/m10000241%0.243.075损耗0.040.2生活用水0.16三级化粪池10.16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损耗1.6回用新鲜用水量2.051.6冷却用水混凝沉淀+砂碳过滤装置损耗0.2440.25喷淋塔用水0.01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图2-2项目水平衡图单位:t/d表2-9项目主要能源消耗一览表序号能源名称年耗量来源用途1电40万千瓦市政电网生产和办公2水615t市政管网生产和生活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表2-10项目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劳动定员厂内食宿工作班次每班工作时间年工作时数6人0人一班制8小时班2400小时(300天)注:项目夜间不生产。8、项目平面布置及四邻关系情况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民委员会红田村合下路39号,占地面积800m,建筑面积800m,项目厂区内主要布置有主要为造粒区、原料区、成品区、破碎区、投料区等。29本项目原料区距离生产区较近,物料输送距离较短。废气产生设备集中布置,且距离废气处理装置及排气筒较近,便于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因此,项目的平面布置基本合理。根据现场勘查,本项目东北面为惠州市鸿畅家居有限公司,东南面为园区办公室及宿舍楼,西南面为惠州市欣鼎科技有限公司,西北面为空地。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1、运营期生产工艺流程图LDPE、PE蜡、碳酸钙、炭黑、硬脂酸锌粉尘、噪声-粉尘、噪声A破碎投料混料机头料造粒冷却切粒不良品品检包装材料包装出货图2-3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简介:投料混料:项目首先人工将外购的LDPE颗粒、炭黑、碳酸钙、硬脂酸锌和PE蜡包装袋打开,然后通过密闭进料管道将各种物料直接吸入对应的料斗中,项目采用自动进料。进料同时通过PLC控制系统将各物料按照比例投入到造粒机上方的搅拌机中,在搅拌机中混合后通过管道输送进入造粒机。由于搅拌为密封式,因此混合过程中不会产生粉尘,但在人工打开原料包装袋的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同时进料会产生噪声。造粒:物料通过管道从搅拌机的腔体中送入造粒机(电加热),物料在高温下熔融(温度控制在170~200℃左右)进行改性造粒,其中LDPE料为主材料,炭黑进行调色,硬脂酸锌增强产品的柔韧性、碳酸钙增加产品的填充性、PE蜡起到润滑作用,项目通过造粒机的螺杆转动挤出,挤出的物料通过模头圆孔成条状,由于项目造粒机的运行温度,未达到LDPE料的分解温度(>300℃),因此LDPE料不会发生分解。此工序会产生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噪声和机头30料。冷却:刚刚挤出的条状物料温度较高,需经过冷水水槽进行冷却,冷却方式采用普通自来水进行直接冷却,冷却后自然晾干料条表面的水分。冷却水经“混凝沉淀+砂碳过滤”循环使用,不外排。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因受热等因素损耗,需每天补充新鲜水。切粒:将冷却后定型的条状物料通过切粒机进行切粒,保证粒料的长度在2~4mm,由于切粒为颗粒物状且成型较好,此工序无粉尘产生,仅产生噪声。切粒后的产品通过冷风进行干燥。品检:通过人工对产品的色泽等进行目检,此工序会产生不良品。破碎:将造粒机机头料和不良品通过人工投入到破碎机中进行破碎,破碎粒径约为1-2mm,在破碎的过程中会产生噪声和少量粉尘。包装出货:通过人工对改性塑胶颗粒进行包装,此工序会产生包装废物。表2-11项目产排污环节分析表序号污染类型产污环节污染物处理方式1废气造粒非甲烷总烃、臭气集中收集至“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投料粉尘无组织排放2废水员工生活CODc、BODs、NH-N、TP进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冷却水CODc、BODs、SS经“混凝沉淀+砂碳过滤”后循环使用,不外排3噪声各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密闭车间、减振、隔声4固体废物办公生活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生产过程废包装材料交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污泥交由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理机头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工序不良品废气治理设施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淋废水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处理单位接收处理设备维修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和手套与项无31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市环(2024)16号),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属于二类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二级标准。①项目所在区域基本污染物达标判定根据《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城市空气质量:2024年,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综合指数为2.48,AQI达标率为95.9%其中,优224天,良127天,轻度污染15天,无中度及以上污染,超标污染物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综合指数改善3.1%,AQI达标率下降2.5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分别改善11.1%、5.3%、12.5%,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持平,臭氧上升6.2%。县区空气质量:2024年,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综合指数1.88(龙门县)~2.57(惠阳区),AQI达标率96.2%(惠阳区)~100%(龙门县),超标污染物均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各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有所改善,改善幅度为0.8%-8.7%。城市降水:2024年,惠州市年降水pH均值为5.71,pH值范围在4.50~6.80之间;酸雨频率为12.4%;不属于重酸雨地区(pH均值<4.50或4.50pH均值<5.00且酸雨频率>50.0%)。与2023年相比,年降水pH值下降0.14个pH单位,酸雨频率上升3.9个百分点,降水质量状况略有变差。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表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各因子均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时间:2025-07-1911:34:01综述2024年,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东江干流(惠州段)、西枝江、增江干流(惠州段)、沙河、公庄河、吉隆河水质优,湖泊水库水质达到水质目标,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优良,声环境质量和生态质量均基本稳定。环境空气城市空气质量:2024年,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可吸入颗粒物PM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细颗粒物PM和臭氧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综合指数为2.48.AQI达标率为95.9%,其中,优224天,良127天,轻度污染15天,无中度及以上污染,超标污染物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综合指数改善3.1%,AQI达标率下降2.5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细颗粒物PM、、二氧化氮分别改善11.1%、5.3%、12.5%,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持平,臭氧上升6.2%。县区空气质量:2024年,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综合指数1.88(龙门县)~2.57(惠阳区),AQI达标率96.2%(惠阳区)~100%(龙门县)超标污染物均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各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有所改善,改善幅度为0.8%~8.7%城市降水:2024年,惠州市年降水pH均值为5.71,pH值范围在4.50~6.80之间:酸雨频率为12.4%:不属于重酸雨地区(pH均值<4.50或4.50≤pH均值<5.00且酸雨频率>50.0%)。与2023年相比,年降水pH值下降0.14个pH单位,酸雨频率上升3.9个百分点,降水质量状况略有变差。图3-1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截图②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项目特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TSP、TVOC和臭气浓度,为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非甲烷总烃、TSP、TVOC和臭气浓度的环境质量现状,特征污染物引用《广东正和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金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号:惠市环(惠阳)建(2024)168号)中广东科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日对广东正和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房西侧进行的环境空气现状监测数据,监测点位于本项目西北侧2.3km,监测点在本项目5km范围内,且引用大气监测数据时效性为3年内,所以监测数据适用于本项目,可反映项目所在的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如下:34监测点图例GO422比例本项目新屋0:16.63检测项目检测频次采样时间:2024.04.26-2024.05.02标准限值最大浓度占标率达标情况监测结果臭气浓度4次均值<1020(无量纲)50%达标TSP24h均值0.102-0.1260.342%达标TVOC8h均值0.0215-0.02550.64.25%达标非甲烷总烃1次值0.89~1.442.072%达标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良好,项目所在地各因子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特征污染物TSP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限值要求;TVOC浓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的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新扩改建)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推荐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良好。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项目纳污水体为丁山河,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14号文)没有对丁山河水质作出规定。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混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批复文号:惠市环(惠阳)排(2021)8号),丁山河水质目标为Ⅲ类,因此丁山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类标准。根据《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水环境质量饮用水源:2024年,12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水质I~Ⅱ类,达标率为100%:60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水质均为Ⅱ类,达标率为100%。与2023年相比,水质稳定达标。国省考地表水:2024年,19个地表水国省考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其中,优良(1~I类)水质比例94.7%,劣V类水质比例0%,优于省年度考核目标。与2023年相比,水质优良率和劣V类水质比例均持平。主要河流:2024年,9条主要河流(段)中,东江干流(惠州段)、西枝江、增江干流(惠州段)、沙河、公庄河、吉隆河等6条河流水质优,占66.7%:淡水河和淡澳河2条河流水质良好,占22.2%:潼湖水水质轻度污染,占11.1%。与2023年相比,主要河流(段)水质保持稳定。湖泊水库:2024年,15个主要湖泊水库水质优良率为100%,全部达到水质目标,营养程度总体较轻。其中,惠州西湖水质Ⅲ类,水质良好,为轻度富营养状态:其余湖泊水库水质I~Ⅱ类,水质优,为贫营养~中营养状态。与2023年相比,水质稳定保持优良。近岸海域:2024年,16个近岸海域点位水质年均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为99.7%。其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面积比例分别为86.0%、13.7%、0.2%、0.1%。与2023年相比,近岸海域年均优良水质面积比例下降0.3个百分点,但全部点位水质稳定达标。图3-3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截图饮用水源:2024年,12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水质1-1类,达标率为100%;60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水质均为Ⅱ类,达标率为100%。与2023年相比,水质稳定达标。国省考地表水:2024年,19个地表水国省考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其中,优良(I-II类)水质比例94.7%,劣V类水质比例0%,优于省年度考核目标。与2023年相比,水质优良率和劣V类水质比例均持平。主要河流:2024年,9条主要河流(段)中,东江干流(惠州段)、西枝江、增江干流(惠州段)、沙河、公庄河、吉隆河等6条河流水质优,占66.7%;淡水河和淡澳河2条河流水质良好,占22.2%;潼湖水水质轻度污染,占11.1%。与2023年相比,主要河流(段)水质保持稳定。湖泊水库:2024年,15个主要湖泊水库水质优良率为100%,全部达到水质目标,营养程度总体较轻。其中,惠州西湖水质Ⅲ类,水质良好,为轻度富营养状态;其余湖泊水库水质I-I类,水质优,为贫营养~中营养状态。与2023年相比,水质稳定保持优良。近岸海域:2024年,16个近岸海域点位水质年均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为99.7%。其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面积比例分别为86.0%、13.7%、0.2%、0.1%。与2023年相比,近岸海域年均优良水质面积比例下降0.3个百分点,但全部点位水质稳定达标。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表明,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良好。为了解纳污水体环境质量现状,引用《惠州市小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委托广东景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28日对丁山河连续3天进行监测的数据,引用数据断面为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口下游1500m处W2。监测结果如下表:表3-2丁山河(W2)各项目监测统计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单位检测结果标准限值是否达标2023.7.262023.7.272023.7.28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口下游1500m处W2水温℃20.120.519.71/pH值无量纲7.37.57.46-9达标溶解氧mgL5.75.85.8≥5达标高锰酸盐指数mgL2.32.32.4≤6达标化学需氧量mgL171918≤20达标五日生化需氧量mgL2.72.92.7≤4达标悬浮物mgL758≤0达标氨氮mgL0.570.6420.912≤1.0达标总磷(以P计)mgL0.140.150.14≤0.2达标铜mgL0.00008L0.00008L0.00008L≤1.0达标锌mgL0.00067L0.00067L0.00067L≤1.0达标硒mgL0.4L0.4L0.4L0.01达标锑mgL0.00015L0.00015L0.00015L≤0.005达标铊mgL0.00002L0.00002L0.00002L≤0.0001达标钴mgL0.00003L0.00003L0.00003L≤1.0达标锰mgL0.00012L0.00012L0.00012L≤0.1达标镍mgL0.00006L0.00006L0.00006L≤0.02达标砷mgL0.00012L0.00012L0.00012L0.05达标汞mgL0.04L0.04L0.04L≤0.0001达标镉mgL0.00005L0.00005L0.00005L≤0.005达标铬mgL0.00011L0.00011L0.00011L≤0.005达标六价铬mgL0.004L0.004L0.004L≤0.005达标铅mgL0.00009L0.00009L0.00009L≤0.005达标37氟化物mgL0.0006L0.0006L0.0006L≤1.0达标氰化物mgL0.001L0.001L0.001L≤0.2达标硫化物mgL0.01L0.01L0.01L≤0.2达标挥发酚mgL0.003L0.003L0.003L≤0.005达标石油类mgL0.01L0.01L0.01L0.05达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05L0.05L0.05L≤0.2达标粪大肠菌群数个L<20<20<20≤10000达标根据监测结果可知,W2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口下游1500m处(丁山河)监测断面各因子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类标准,丁山河水质现状良好。3、声环境质量现状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市环(2022)33号),项目所在区域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红田村声环境保护目标,故项目委托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编号:SZT202506905),在项目附近的红田村声环境敏感点处设置1个监测点。本项目现状噪声监测点位示意图如下:图例图3-4项目现状噪声监测点位示意图项目现状噪声现状监测结果见下表:表3-3建设项目周围环境噪声现状监测结果单位:dB(A)监测点位主要声源测量值【dB(A)】2025.6.23昼间红田村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噪声53从上表可以看出,项目附近红田村声环境保护目标监测点昼间噪声可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现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4、生态环境本项目租用已建厂房,不占用新的土地。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化遗产等特殊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不属于敏感区。5、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租用现有已建厂房,厂区地面均为硬化地面,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途径,故不开展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6、电磁辐射项目不属于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无需开展电磁辐射现状监测与评价。1、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表3-4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名称坐标/m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xY苏木村小组-1220居民300人大气环境二级西122红上村小组-130364居民500人西北401八斗靓小组83381居民400人东北415新圩镇红田小学125252学校600人东北305红田村830居民2000人东侧36红田居民区73-133居民40人东南156规划医疗用地0-177//南177环新屋-74-352居民40人西南365境备注:以项目厂房西侧顶角(东经114°1516.838;北纬22°5116.424)为坐标原点(0,0)。保护目标2、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如下图所示:表3-5建设项目50米范围内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序号名称相对空间位置/m距离厂界方位执行标准功能区类别保护目标情况说明X¥Z最近距离/m朝向楼房层数建筑结构1红田村360036东侧《声环境质量标准XGB3096-2008)2类标准东3混凝土框架备注:以项目厂房南侧顶角(东经114°1517.909;北纬22°5115.829)为坐标原点(0,0),根据现场勘查,项目周边50m范围内的建筑只有3栋民房。3、地下水厂界外500米范围内不存在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4、生态环境项目不新增用地,不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1、废水排放标准(1)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阳区控制标准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根据《关于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混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审批文号:惠市环(惠阳)排(2021)8号),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要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以及《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V类水标准四者中的较严值,其中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表3-6项目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览表污染物CODcrBODsNH-NSSTPTN(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500≤300-<400-—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接管标准≤300≤120≤30≤1504≤35(GB18918-2002)一级A标准≤50≤10s≤100.515(DB44/2050-2017)第二时段限值≤40-≤2.0-0.4—(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40≤20≤10≤20一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40≤10≤2.0一0.4--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标准40102.0100.415污染物排放(2)生产废水项目直接冷却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2024年10月1日实施)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到冷却工序。表3-7生产废水排放及回用水标准(单位:mgL,无量纲)类别标准CODcrNH-NBOD总氨总磷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50510150.510.5污染物排放2、废气排放标准本项目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和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破碎工序和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具体排放标准数据见下表:表3-8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一览表标准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mg/m)《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非甲烷总烃6014.0颗粒物11.0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表3-9《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摘录污染物项目特别排放限值(mg/m)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NMHC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造粒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表3-1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摘录污染物排气筒高度(m)标准值(无量纲)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无量纲)臭气浓度152000203、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下表。表3-11营运期噪声排放标准标准类别标准限值(dB(A))昼间夜间3类65dB(A)55dB(A)4、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有关规定。总表3-12总量控制指标类别污染物本项目排放量量废气挥发性有机物(t/a)1.1788(有组织0.3738;无组织0.805)控制指废水废水量(ta)48CODc:(ta)0.0019氨氮(ta)0.0001标备注:生活污水排入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总量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分配;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分配。43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民委员会红田村合下路39号,租赁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无基建施工活动,只需进行设备的安装,其环境影响(如噪声)很小,无须设置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环境影一、废气1、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4-1废气污染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工序污染物污染物产生收集效率(%)治理工艺去除效率(%)污染物排放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口产生浓度mg/m产生速率kg/h产生量ta废气排放量(mh)排放质量浓度mgm排放速率kg/h排放量t/a排放速率kg/h排放量ta响投料颗粒物/0.2750.33///////0.2750.33/和保护措破碎颗粒物10.00630.00191/1//10.00630.0019/造粒非甲烷总烃10.95832.365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75%1000015.580.15580.37380.33540.805DA001臭气浓度产生量较少,不定量分析/排放量较少,不定量分析44施表4-2排放口基本参数一览表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物内径/m流速m/s高度m温度/C排放口坐标排放标准经度纬度DA001一般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0.514.11530114°157.10222°5116.230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45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1)投料粉尘根据建设单位的生产工艺,项目全部采用密闭真空进料。但项目原辅材料有部分(碳酸钙、硬脂酸锌、炭黑)为粉末状,打开包装袋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技术指南》(李爱贞等编著):“四、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一)估算法:投料粉尘产生量按粉状原料用量0.1%-0.4%计算”,本项目逸散的粉尘以0.1%计算。粉末状原材料(碳酸钙、硬脂酸锌、炭黑)合计用量为330t/a,则投料混料粉尘年产生量约0.33t/a,项目平均每天打开包装袋的时间为4h,年生产时间约为1200h,产生速率为0.275kg/h。(2)破碎粉尘项目造粒挤出过程中会产生机头料、切粒检测过程中产生不良品,不良品和机头料经碎料机破碎后按比例加入原料中可以重新利用。项目不良品、机头料产生量约为原料使用量的1%项目各原料使用量共为503t/a,则不良品和机头料产生量约为5.03t/a。项目破碎机为密闭操作,仅在不良品和机头料破碎回用时破碎机出料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塑料粉尘。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系数手册,废PEPP干法破碎过程中颗粒物产生量为375克吨-原料。则项目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约为0.0019ta,项目破碎年生产时间为300h,产生速率为0.0063kg/h。(3)造粒有机废气本项目造粒工序会产生非甲烷总烃,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公告2021年第24号)“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系数表”中的“改性粒料-造粒工艺的产污系数4.60千克吨-产品”进行源强核算,本项目年产改性塑胶颗粒500吨,则非甲烷总烃总产生量为2.3t/a,项目年生产时间为2400h,产生速率为0.9583kgh。(4)造粒恶臭项目在造粒工序中会产生少量恶臭气体(以“臭气浓度计),其浓度较低,本评价不进行定量分析。项目设置集气罩收集造粒工序废气,大大减少了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同时安装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以此减少臭气的排放。废气收集处理方式:有机废气建设单位拟在造粒工序产污工位上方安装半密闭型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然后通过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本项目造粒机4台,在每台设备的机头和泄压口上方各设置1个集气罩,共设置8个集气罩。根据《环境工程技术手册:废气处理工程技术手册》(王纯、张殿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1月第1版),集气罩风量确定计算公式:Q-3600Fvβ式中:F—操作口实际开启面积,m;V—操作口处空气吸入速度,ms,项目废气属于以轻微的速度散发到几乎是静止的空气中”,则最小吸入速度取值为0.25-0.5m/s,本次评价取0.5ms;β——安全系数,一般取1.05~1.1。表4-3废气产污设备风量一览表设备名称设备数量集气罩数量集气罩尺寸(m)集气罩面积(m)控制风速(Ar)m/s安全系数()单个集气罩风量(m/h)总风量(mh)造粒机挤出口4台4个0.8*0.80.640.51.112675068.8泄压口4个0.6*0.60.360.51.1712.82851.2合计7920由上表可知,项目集气罩合计所需风量共为7920m/h,考虑到漏风等损失因素,根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设计要求“治理工程的处理能力应根据废气的处理量确定,设计风量宜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故本次环评建议风量为10000m/h。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中表3.3-2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如下表:表4-4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废气收集类型废气收集方式情况说明集气效率(%)全密封设备空间单层密闭负压VOCs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密闭设备(含反应釜)、密闭管道内,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负压90单层密闭正压VOCs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正压,且无明显泄漏点80双层密闭空间内层空间密闭正压,外层空间密闭负压98设备废气排口直连设备有固定排放管(或口)直接与风管连接,设备整体密闭只留产品进出口,且进出口处有废气收集措施,收集系统运行时9547周边基本无VOCs散发。半密闭型集气设备(含排气柜)污染物产生点(或生产设施)四周及上下围挡设施,符合以下两种情况:1.仅保留1个操作工位面;2.仅保留物料进出通道,通道敞开面小于1个操作工位面。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3m/s65敞开面控制风速小于0.3m/s0包围型集气罩通过软质垂帘四周围挡(偶有部分敞开)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3m/s;50敞开面控制风速小于0.3m/s0外部集气罩相应工位所有VOCs逸散点控制风速不小于0.3ms30相应工位存在VOCs逸散点控制风速小于0.3m/s,或存在强对流干扰0无集气设施1、无集气设施;2、集气设施运行不正常0备注:同一工序具有多种废气收集类型的,该工序按照废气收集效率最高的类型取值。集气罩的收集效率与收集方式、集气罩大小、距污染源距离、收集风速和风量等有关,项目每台造粒机机头和泄压口上方做半密闭型集气罩。废气产生源位于半密闭型集气罩内,废气产生源与集气罩的距离极近,且控制风速不小于0.3m/s,设计风量较大,可减少废气扩散,因此可认为本项目废气得到有效收集,本项目废气的收集效率按65%计。造粒机集气罩示意图图4-1项目废气收集示意图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性塑胶粒生产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