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容器生产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5)



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容器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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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容器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公示

更新时间: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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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南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容器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监督精神,现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况
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容器生产建设项目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86号B栋四楼之一,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外壳的生产,所用原材料均为一次料。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广东南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汕头高新区科技东路10号超声科技大厦B座1203房
联系方式:0754-86553382 邮箱:gdng123@163.com
三、公众意见表网络连接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是由生态环境部制定,请点击网址链接:

环评报告见附件。
四、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容器生产建设项目环评 公示稿.pdf

建设单位: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容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容器生产建设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86号B栋四楼之一地理坐标E116°40′45.311″,N23°23′58.744″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比(%)施工工期约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3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1-1本项目专项设置判断情况一览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排放废气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本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大气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是NMHC,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氯气本项目运营期间排放的废水为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预处理后排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汕头市北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轴污水处理厂处理,属于间接排厂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环境风险根据后文,本项目环境风险Q的类别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地表水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生活污水属于间接排放,不涉及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附录B、附录C。规划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文件名称:《广东汕头金平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现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广东汕头金平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粤环审〔2009〕76号)跟踪环评:2020年8月汕头金平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广东康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广东汕头金平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表1-2项目与《广东汕头金平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准入条件的相符性分析园区禁止引入的项目相符性分析禁止引进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对环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不1境和资源均造成较大危害的“十五属于国家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新五小”重污染企业。小”重污染企业。禁止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对环境和本项目所用设备和工艺均不属于2资源均造成较大危害的落后工艺和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且产生的落后设备。污染较小。禁止新引进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和污染物难以生物降解的企业,如印染、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不3制浆造纸工业(无浆造纸工业例外)、属于上述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和污电镀、化学制品制造、一切产生含铵染物难以生物降解的项目。(氨)工业废水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不禁止引进大气污染型、高能耗型以及4属于上述大气污染型、高能耗型高噪声、高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以及高噪声、高电磁辐射的项目。禁止引入新建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内所有企业应当使本项目生产过程主要使用电能,5用万丰热电有限公司蒸气或清洁型不需要使用其他非清洁能源。能源——天然气、电。企业导热炉若使用煤为燃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序号表1-3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粤环审〔2009〕76号)的相符性分析序号粤环审〔2009〕76号相符性分析1进一步完善工业园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优化园区布局。加强对工业园周边及园区内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点的保护,确保其不受不良环境影响。合理设置园区及园内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通过绿化带与居民点、学校等进行有效隔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点、办公楼和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现有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必须通过调整园区布局或落实搬迁安置措施妥善处理和解决。本项目属于汕头市金园工业区范围,项目周边以工业企业为主,50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保护,500m范围内有2个环境敏感点,项目生产车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密闭车间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需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审查意见要求。2北轴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后,金园、升平工业片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应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送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进入北轴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应控制在1.32万吨/日内。本项目外排废水仅生活污水,所在区域属于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水量约为1.512t/d,仅占该污水处理厂剩余处理量的0.007%。3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燃烧废气、工艺废气等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无组织排放。金园、升平工业片区所需热能主要由万丰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应,应严格控制其燃料水煤浆的含硫率,确保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其他企业配套燃油锅炉应于2010年前关闭或改用天然气。工业园SO2排放总量应控制在2400吨/年内。本项目生产过程使用电能,不需要使用其他设施供热。4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园区边界和各企业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的要求。本项目噪声经过治理和自然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5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完善固废的收集、储运及处理系统。一般工业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其处置应符合有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进行综合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或交由专业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在工业园内暂存的一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其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统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其污染控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指标》(GB18597-2023)。6对高耗能、高耗水和污染物难以治理的企业或存在污染扰民现象的企业应限制或逐步关闭,园区内现有印染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较低,应进行整改,并经清洁生产审核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有关要求,否则应予以搬迁或关闭。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不属于上述高耗能、高耗水和污染物难以治理的项目。7制定园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并与北轴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相衔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并避免因发生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建议建设单位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积极采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8各排污口须按规定进行规范化设置;污水集中排放口须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建设单位正式投产前,需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办理。9入园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本项目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治理措施需自主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表1-3项目与《广东汕头金平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相符性分析序号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1建设内容包含国家现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禁止类项目,或属于国家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内容的外商投资项目。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禁止类项目,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因此符合准入情况。2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禁止的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与限制类。业、工艺设备、产品。3纳入国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生产项目。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不属于国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生产项目。4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不属于上述重污染行业。5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印染、石材加工和其他涉VOCs排放等行业能耗或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本项目通过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均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6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7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人口敏感区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排放重金属、多环芳烃类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此类情况。8采用落后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水平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本项目采用先进工艺、设备,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生产线清洁水平高。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外壳生产,属于塑料制品生产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的禁止准入类;不属于《汕头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2年本)》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性分析根据《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项目用地属于工业发展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3、项目与《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相符性分析表1-4项目与《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1.耕地(1)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3)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4)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5)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出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2.永久基本农田(1)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3)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依法依规补划到位。本项目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86号B栋四楼之一,不涉及基本农田,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生态保护红线1.规范管控有限人为活动(1)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2)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3)符合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需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2.规范国家重大项目占用审批(1)生态保护红线内,除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仅允许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2)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须报国务院批准,且需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4、项目与《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本项目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86号B栋四楼之一,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根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大气环境质量满足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的二类标准;特征污染物NMHC的1小时平均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限值》中的标准限值要求,TVOC的8小时平均浓度符合《环境2.2-2018)附录D要求,TSP的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地表水西港河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本项目无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生产区域均进行地面硬化,产生危险废物和储存危险废物的区域做防渗措施,采取防渗措施后本本项目区域内已铺设自来水管网且水源充足,项目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均由市政供给,且用水量较小;能源主要依托当地电网供电。城镇开发边界1.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建设活动严格实行用途管制,按照规划用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加强与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协同管控。2.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开发边界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2020〕71号)的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功能区等优先保护单元,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4小时平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项目的建设对土壤污染较小。故项目建设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建设土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标准。(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本项目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属于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地区,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5项目与粤府〔2020〕71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1.区域布局管控要求加强以云雾山、天露山、莲花山、凤凰山等连绵山体为核心的天然生态屏障保护,强化红树林等滨海湿地保护,严禁侵占自然湿地,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塘还林。推动建设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绿色石化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先进核能、海上风电等产业,建设沿海新能源产业带。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引导钢铁、石化、燃煤燃油火电等项目在大气受体敏感区、布局敏感区、弱扩散区以外区域布局,推动涉及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等项目的园区在具备排海条件的区域布局。积极推动中高时延大数据中心项目布局落地。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行业,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86号B栋四楼之一,该区域不属于自然湿地,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燃煤燃油火电、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项目。符合2.能源资源利用要求优化能源结构,鼓励使用天然气及可再生能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严格管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压减地下水超采区的采水量,维持采补平衡。强化用地指标精细化管理,充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大幅提升粤东沿海等地区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保障自然岸线保有率,提高海岸线利用的生态门槛和产业准入门槛,优化岸线利用方式,提高岸线和海域的投资强度、利用效率。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行业,项目生产仅使用电能,不使用燃煤锅炉。项目用水仅员工生活用水,生活污水排入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无需分配水污染物总量。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本项目VOCs排放量为2.53t/a,实行等量替代,VOCs总量指标来源于“汕头市东方符合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严格执行练江、小东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水平,推动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等项目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完善城市污水管网,加快补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湛江港、水东湾、汕头港等重点海湾陆源污染控制。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超额完成的减排任务。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5、项目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本项目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86号B栋四楼之一,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根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大气环境质量满足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的二类标准;特征污染物NMHC的1小时平均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限值》中的标准限值要求,TVOC的8小时平均浓度符合《环境2.2-2018)附录D要求,TSP的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地表水西港河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本项目无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生产区域均进行地面硬化,产生危险废物和储存危险废物的区域做防渗措施,采取防渗措施后本项目的建设对土壤污染较小。故项目建设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区域内已铺设自来水管网且水源充足,项目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均由市政供给,且用水量较小;能源主要依托当地电网供电。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汕府〔2021〕49号)的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功能区等优先保护单元,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4小时平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建设土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标准。(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汕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本项目属于广东汕头金平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4051120002),与汕头市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汕头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6项目与汕府〔2021〕49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一)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区域布局管控要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等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落实清洁能源替代、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等要求,完善有关行业环评审批规定,明确碳排放要求,充分发挥减污降碳协同作用。本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外壳生产,不属于石化、化工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新建项目须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的项目。练江流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鞣革、线路板、化工、冶炼、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水污染型重污染项目(入园区的项目除外)。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禁止新建“纺织服装、服饰业”中的印染和印花项目,金平区和龙湖区禁止新建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废旧机动车拆解项目(已审批通过项目除外)。本项目使用涉VOCs原辅材料主要为塑料粒,常温下不挥发,无使用其他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本项目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不属于练江流域,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外壳生产,不属于制浆、造纸等水污染型重污染项目,不属于印染和印花项目,不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废旧机动车拆解项目。符合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逐步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促进用热企本项目运营期间使用电能为能源,无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逐步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促进用热企业向园区集聚。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均按Ⅲ类(严格)燃料组合管理,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符合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严格执行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完善污水管网“毛细血管”,加强老镇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基础设施薄弱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形成全市截污纳污“一张网”,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及处理技术工艺,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项目厂房周边已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低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本项目VOCs排放量为2.53t/a,实行等量替代,VOCs总量指标来源于“汕头市东方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超额完成的减排任务。项目运营期间无氮氧化物产生、排放。符合禁止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大力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进一步提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本项目无使用含重金属的原材料,无重金属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水、污泥排放。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分别交由环卫部门、专业公司和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符合(二)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1.区域布局管控1-1.【产业/限制类】新入园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1-2.【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纺织服装、服饰业中的印染和印花项目,禁止新建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废旧机动车拆解项目(已审批通过项目除外)。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业,不属于上述禁止类项目。符合1-3.【产业/鼓励引导类】优先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等产业,对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实施转型升级或逐步淘汰。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业,属于轻污染的加工制造业。符合1-4.【大气/禁止类】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的项目。本项目所用原辅材料均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符合1-5.【大气/限制类】园区局部区域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钢铁、燃煤燃油火电、石化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粘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的项目。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业,不属于上述限制类项目。符合1-6.【其他/综合类】加强对工业园周边及园内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保护,避免在其上风向或邻近区域布置废气排放量大或噪声污染大的企业,确保敏感点环境功能不受影响。本项目通过合理布局,将废气排气筒和高噪声的设备布置于远离居民区的一侧。由于项目下风向主要为工业厂房,且废气经处理设施治理后引高排放,对周边敏感点影响较小。符合2.能源资源利用2-1.【其他/综合类】入园企业应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现有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本项目生产过程的污染物产排情况、使用的原辅材料、耗能,均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2-2.【能源/禁止类】园区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本项目主要使用电加热,不新建锅炉。符合3.污染物排放管控3-1.【其他/限制类】园区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或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本项目各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3-2.【大气/限制类】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符合3-3.【大气/综合类】实施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企业分级和清单化管控,严格落实国家产品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限值标准,鼓励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本项目所用原辅材料均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料。符合机物(VOCs)含量原辅料。3-4.【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经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污染土壤。符合3-5.【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参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符合3-6.【固废/综合类】产生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须配套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均配套建设了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过程中配套设置了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符合4.环境风险防控4-1.【风险/综合类】制定园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并与依托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相衔接,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本项目建成后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4-2.【风险/综合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名录(指导性意见)》管理的工业企业要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本项目不属于纳入该名录管理的行业。符合6、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表1-7项目与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一览表GB37822-2019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0.2废气收集系统要求10.2.1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10.2.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注塑工序,项目拟将注塑工序设置在负压密闭车间内,同时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并确保各个集气口风速不低于0.3m/s,属于同类废气统一收集。符合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10.2.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第8章规定执行。10.3VOCs排放控制要求10.3.1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10.3.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0.3.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10.3.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根据工程分析,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重点地区,项目废气VOCs的初始排放速率为2.3kg/h,项目拟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处理效率70%,处理后废气能稳定达标排放。有机废气经处理后引高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4m。符合7、项目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相符性分析表1-8项目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相符性分析规划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实施VOCs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本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外壳生产,属于塑料制品生产行业。运营期间主要设有注塑工序,生产使用的塑料粒常温状态下不会挥发,注塑加热过程塑料粒会熔融挥发产生有机废气,无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采用1符合制体系。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VOCs排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VOCs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共性工厂)、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设有末端治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8、项目与《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表1-9项目与《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规划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效治理。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分类建立台账。严格实施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控,推动企业自主治理。推动VOCs省级重点企业开展深度治理,重点推进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电子产品制造等重点行业的VOCs综合整治任务,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外壳,属于塑料制品生产行业。运营期间主要设有注塑工序,生产使用的塑料粒常温状态下不会挥发,注塑加热过程塑料粒会熔融挥发产生有机废气,无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设有末端治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9、项目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表1-10项目与DB44/2367-2022相符性分析一览表DB44/2367-2022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符合符合4.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4.5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者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当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以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当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根据工程分析,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重点地区,项目废气VOCs的初始排放速率为2.3kg/h,项目拟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处理效率为70%,处理后废气能稳定达标排放。有机废气经处理后引高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4m。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NMHC表征)有组织排放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5.2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2.1通用要求5.2.1.1VOCs物料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5.2.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当存放于室内,或者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当加盖、封口,保持密闭。5.2.1.3VOCs物料储罐应当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5.2.2、5.2.3和5.2.4规定。5.2.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当满足3.7对密闭空间的要求。项目生产所用涉VOCs物料主要为塑料粒,常温状态下不会挥发,塑料粒均储存于包装袋中,并存放于室内,非取用状态时均封口密闭。原辅材料转移时和输送时均采用密闭的包装袋进行转移。项目生产车间进行密闭,采用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废气排至VOCs废气处理系统。过程控制符合该指引的各项控制要求。5.4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4.1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5.4.1.1物料投加和卸放物料投加和卸放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液态VOCs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者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当密闭,卸料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10、项目与《汕头市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相符性分析表1-11项目与《汕头市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的相符性分析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1)根据《汕头市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中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本项目四至均为厂房,不属于围墙外倚建和毗邻中小学的情况,符合该条例的要求。根据工程分析,在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预计不会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产生较大的影响。符合(2)根据《汕头市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生产行业,不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不得兴建的项目。符合(一)周围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建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三)周边两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11、项目与《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相符性分析表1-12项目与《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相符性分析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二)强化固定源VOCs减排。10、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控制工作目标:以工业涂装、橡胶塑料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涉VOCs企业达标治理,强化源头、无组织、末端全流程治理。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引导生产和使用企业供应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及相关限值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要求,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新、改、扩建项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外壳生产,属于塑料制品生产行业;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无采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符合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G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符合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对无法稳定达标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12、涉VOCs原辅材料生产使用工作目标:加大VOCs原辅材料质量达标监管力度。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项目运营期间注塑工序使用的塑料粒常温状态下不会挥发,注塑加热过程塑料粒会熔融挥发产生有机废气,项目无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满足要求。符合12、项目与《汕头市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相符性分析表1-13项目与《汕头市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相符性分析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二)强化固定源VOCs减排。10、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控制工作目标:以工业涂装、橡胶塑料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涉VOCs企业达标治理,强化源头、无组织、末端全流程治理。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引导生产和使用企业供应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及相关限值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要求,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新、改、扩建项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外壳生产,属于塑料制品生产行业;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无采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符合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G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符合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对无法稳定达标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12、涉VOCs原辅材料生产使用工作目标:加大VOCs原辅材料质量达标监管力度。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项目运营期间注塑工序使用的塑料粒常温状态下不会挥发,注塑加热过程塑料粒会熔融挥发产生有机废气,项目无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满足要求。符合13、项目与《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1月1日实施)的相符性分析第三十二条:学校周围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禁止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离155m有岐山中学,项目不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故项目与《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1月1日实施)是相符的。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概况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86号B栋四楼之一(坐标:E116°40′45.311″,N23°23′58.744″),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占地面积3000m2,建筑面积4900m2,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外壳生产,预计年生产塑料化妆品外壳2355t,单个产品重量约40g,折合年生产塑料化妆品外壳5887.5万个。本项目在已建成厂房内实施,仅进行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的安装,不涉及土建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表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本项目为塑料化妆品外壳生产项目,所用原材料均为一次料,不使用再生塑料,无使用胶粘剂和涂料,不涉及电镀工艺,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型,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建设单位委托广东南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司立即开展了详细的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工作,针对本项目的情况进行分析,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完成本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2、四至情况项目东侧为A栋厂房,南侧为嘉达大酒店,西侧隔金达一路为汕头市揭龙物流,北侧隔金发四路为广东昂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厂房共6层,本项目租用4层和6层北侧,厂房1层为塑料薄膜生产企业,其他楼层为暂未出租的空厂房。四至图见附图3。3、工程建设内容本项目使用已建成厂房,占地面积为3000m2,建筑面积为4900m2,主要由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表2-2项目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为3000m2,层高4.6m,设有注塑车间;烘干、建筑面积约为1900m2,层高4.6m,设有注塑车间;装配车6F间;办公区供水市政自来水管供应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汕头市污水处理系统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m高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引高排放;粉碎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无组织排放噪声治理措施减振、消声、隔声设置1间4m2的一般固废间,一般固废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设置1间8m2的危废间,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4、投资规模工程类别工程内容主体工程4F混料、粉碎区;产品仓库;一般固废间;危废间公用工程排水雨污分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供电市政电网供给环保工程固废处置5、主要原辅材料情况项目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见下表:表2-4原辅材料情况一览表原辅材料年用量(t/a)1ABS塑料粒11822AS塑料粒11803色母粒44润滑油0.255序号包装材料理化性质ABS塑料粒: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三种单体的接枝共聚物。它的分子式可以写为(C8H8)x·(C4H6)y·(C3H3N)z,但实际上往往是含丁二烯的接枝共聚物与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的混合物,其中,丙烯腈占15%~35%,丁二烯占5%~30%,苯乙烯占40%~60%,最常见的比例是A:B:S=20:30:50,此时ABS树脂熔点为175℃。塑料ABS无毒、无味,外观呈象牙色半透明,或透明颗粒或粉状。AS塑料粒:苯乙烯-丙烯腈树脂又称AS树脂,是一种无色透明的热塑性树脂,具有耐高温、出色的光泽度和耐化学介质性,还有优良的硬度、刚性、尺寸稳定性和较高的承载能力。密度为1.06~1.08g/cm3,热变形温度为82~105℃。色母粒:由高比例的颜料或添加剂与热塑性树脂,经良好分散而成的塑料着色剂,其所选用的树脂对着色剂具有良好润湿和分散作用,并且与被着色材料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即颜料+载体+添加剂=色母粒。热塑性塑料常用的着色方法有:将本色树脂与着色剂混合混炼造粒成有色塑料后,用于成型工序。润滑油:是一种淡黄色至褐色的油状液体,略带气味,遇明火、高热可燃,引燃温度约为248℃,闪点为76℃,不溶于水。表2-5物料平衡表(单位:t/a)输入输出ABS塑料粒1182产品2355AS塑料粒1180废气5.74色母粒4粉尘0.03//次品5.23合计2366合计2366图2-1物料平衡图(单位:t/a)6、主要设施设备表2-6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工序1注塑机234粉碎机废气边角料粉碎粉尘60.37产品粉碎回用于注塑废气次品5混料机6烘干机7冷却塔8空压机8、人员配置及工作制度项目设有员工15人,不设食宿,项目每天工作8小时,年工作250天。9、公用工程(1)给排水给水:项目用水来自市政供水,主要为生活用水(420t/a)和冷却塔冷却水(1200t/a)。项目年用水量约为1620t/a。排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西港河。项目废水年排放量为378t/a。图2-2水平衡图(单位:t/a)(2)供电项目设备均使用电能,用电由市政供电网提供。10、VOCs平衡图图2-3VOCs平衡图11、项目平面布置情况本项目租用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86号B栋厂房,场地为较为规整的五边形,厂房4层北侧设为注塑车间,烘干、混料、粉碎区,南侧设为产品仓库;厂房6供排放总量水回用塑料60.37t/a废气处理装置处理量3.21t/a收集量4.59t/a有组织排放量塑料粒2366t/a产生量1.38t/a5.74t/a2.53ta冷却塔冷却水未收集量无组织排放量1.15t/a1.15ta层东侧为注塑车间,中部为装配车间,西侧为办公区。项目车间内布局规划整齐,生产设备联系紧密,方便生产流畅运行,总体布置合理。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1、生产工艺流程图2-4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烘干、混料:通过干燥机热空气加热受潮塑料粒以除去水分后,根据产品的要求对塑料粒进行搭配混料,通过注塑机料斗进料注塑。该过程会产生噪声。注塑:将混合后的塑料粒通过注塑机自带的供料系统输送到加热筒中,采用电加热使塑料粒子呈熔融状态(不同原料的加工温度不同,均在200℃以下),将熔融状态的塑料原料注射进指定模具,塑化成型。注塑过程会产生有机废气、塑料边角料和噪声。包装入库:完成加工的产品使用包装材料包装后入库,包装过程会产生废包装材料。粉碎、回用生产:注塑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中,回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品不再进行回用。粉碎过程会产生少量粉尘和噪声,回用生产过程会产生次品和噪声。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以及主要的环境问题。2、3、粉碎回用于生产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根据《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23年)》,项目所在区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1)常规污染物现状分析根据《2024年汕头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数据统计,项目所在区域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如下表:表3-1空气质量现状CO:mg/m3,其余:μg/m3序号项目评价指标年均值二级标准达标情况1二氧化硫(SO2)年平均质量浓度760达标2二氧化氮(NO2)年平均质量浓度1340达标3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136160达标4一氧化碳(CO)日平均第95百分位数0.94达标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3370达标6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2035达标由上表监测数据可以看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中的污染因子包括SO2、NO2、O3、CO、PM10和PM2.5的监测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达标。(2)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为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本项目引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3年度环境状况与管理情况评估报告》中中山大学惠州研究院于2023年12月11日~12月23日对高新区东片区G3监测点位(金湖路金紫世家)NMHC、TVOC、TSP进行的监测。G3监测点位于本项目5km范围内,监测时间未超过3年,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要求,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评价是可行的,监测点位情况见表3-2,监测结果见表3-3。表3-2监测点位情况表监测点位经纬度方位G3金湖路金紫世家E116.695484°,N23.378540°位于项目东南方向约2853m表3-3监测结果明细表点位评价指标污染物现状浓度范围标准值单位最大浓度占标率%超标率%小时平均浓度NMHC0.42-0.842.00mg/m342.0G38小时浓度TVOC0.0688-0.1370.600mg/m322.8日均浓度TSP0.073-0.0890.300mg/m329.7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监测指标中,非甲烷总烃的1小时平均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标准限值要求;TVOC的8小时平均浓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要求;TSP的24小时平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限值要求。2、水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所在区域最终受纳水体为西港河,为评价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西港河的环境质量现状,本报告引用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对西港河下游西港加油站对面处地表水取水点进行的采样监测数据,监测结果见下表。表3-4地表水监测结果一览表序号检测项目单位方法检出限检测结果参考限值1pH值无量纲——7.56-92水温℃——23.5——3色度倍24——4悬浮物mg/L426——5CODCrmg/L426≤306BOD5mg/L0.55.7≤67氨氮mg/L0.0251.31≤1.58总氮mg/L0.051.48≤1.59总磷mg/L0.0100.281≤0.310挥发酚mg/L3×10-4ND≤0.011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050.08≤0.312总氰化物mg/L0.004ND——13硫化物mg/L0.01ND——14苯胺类mg/L0.03ND≤0.115总汞mg/L4×10-5ND≤0.00116总砷mg/L3×10-46×10-4≤0.117总铬mg/L0.03ND——18总铜mg/L0.006ND≤1.019总锌mg/L0.004ND≤2.020总镉mg/L0.005ND≤0.00521总镍mg/L0.02ND——22总银mg/L0.02ND——23总锰mg/L0.0040.093——24总铅mg/L9×10-5ND≤0.0525六价铬mg/L0.004ND≤0.0526石油类mg/L0.01ND≤0.527苯mg/L1.4×10-3ND——28甲苯mg/L1.4×10-3ND——29乙苯mg/L8×10-4ND——30间,对-二甲苯mg/L2.2×10-3ND——31邻二甲苯mg/L1.4×10-3ND——32烷基汞mg/L甲基汞:1×10-5乙基汞:2×10-5ND——33粪大肠菌群CFU/L——1.9×104≤20000备注:1.“——”表示无要求。2.“ND”表示未检出,或低于方法检出限。3.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Ⅳ类标准)。由监测结果可以看出,西港河下游监测点位各检测项目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3、声环境质量现状项目厂界外周围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可不进行声环境现状监测。4、生态环境质量现状项目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86号B栋四楼之一,用地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法律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因此本报告不进行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5、电磁辐射质量现状项目不属于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因此,本报告不进行电磁辐射质量现状监测。6、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外壳生产,属于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用地范围内均进行了硬底化,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途径,可不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项目周边500m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如下:表3-5项目周边500m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1155m约2500人环境空气二类区2岐山人民法庭东北370m约80人文化区2、声环境本项目厂界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3、地下水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4、生态环境本项目租赁已建厂房,不涉及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不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序号保护目标方位距离规模性质保护级别岐山中学东北文化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三级标准;由于本项目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故还需按照该厂纳管标准进行管理。具体排放限值见下表:表3-6废水排放标准一览表单位:mg/L,其中pH为无量纲DB44/26-2001北轴污水处理厂序号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进水水质要求1pH6~96~9250035033001504SS4002005氨氮/302、废气(1)有组织废气项目NMHC、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污染物CODCrBOD5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2)无组织废气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第五点“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GB37822执行”,则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厂界无组织无控制要求,且“11.1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故NMHC、颗粒物、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丙烯腈厂界无组织参照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标准。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G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表3-7废气排放标准一览表排放形式污染物排气筒高度标准排放浓度(mg/m3)有组织NMHC24mGB31572-201560苯乙烯20丙烯腈0.51,3-丁二烯1甲苯8乙苯50臭气浓度GB14554-936000厂界无组织NMHC/GB31572-20154.0颗粒物1.0甲苯0.8丙烯腈DB44/2367-20220.1苯乙烯GB14554-935.0臭气浓度20(无量纲)厂区内无组织NMHC/GB44/2367-2022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注:1.项目所在厂房共6层,每层高度按4.6m计,项目废气排放口位于天面,排放高度约为24m。注:1.项目所在厂房共6层,每层高度按4.6m计,项目废气排放口位于天面,排放高度约为24m。2.目前无1,3-丁二烯、乙苯相应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待相关排放标准发布后实施。3、噪声项目所在地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4、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技术规范》(DB44/T2558-2024)等要求,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总量控制指标1、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通过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属于间接排放,不推荐总量指标。2、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推荐指标根据工程分析核算的排污量核定,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VOCs排放量为2.53t/a(有组织排放量1.38t/a,无组织排放量1.15t/a)。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对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根据工程分析,项目VOCs年排放量为2.53t/a,大于300kg/年,因此汕头市泽雅塑胶有限公司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提出VOCs总量调剂申请。根据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提供的《汕头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来源说明表》,项目VOCs总量指标来源于VOCs综合整治重点企业“汕头市东方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完成的减排任务(详见附件6)。3、固体废物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仅进行合理处置,推荐固体废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零。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本项目利用已建成的建筑物,无须再进行大规模施工作业,施工期仅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的安装过程。施工影响主要为噪声,由于施工期较短,且均在建筑物内进行,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一、废水1、废水源强核算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来源于员工生活污水、冷却塔冷却水。(1)生活污水本项目员工在日常办公和生活中会产生一定量的生活污水,本项目不设食堂和宿舍,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DB44/T1461.3-2021)表2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表,无食堂和浴室办公楼的用水量按28m3/(人·a)计。项目共有员工15人,则年生活用水量约为420t/a。生活废水产污系数按0.9估算,故生活废水产生量为378t/a。生活污水中主要含CODCr、BOD5、SS、氨氮等污染物,参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污染源产排系数手册(试行)》第一分册: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项目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属于五区一般城市,参考表6-5一般城市市区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项目生活污水各项污染物初始浓度分别为CODCr:285mg/L、BOD5:129mg/L、SS:100mg/L、NH3-N:22.6mg/L,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采用三级化粪池对COD、BOD、SS、氨氮的处理效率分别以15%、9%、30%、3%计,则项目生活污水的产生、排放情况见下表:表4-1生活污水产排情况一览表产生浓度产生量排放浓度排放量处理工艺处理效率(t/a)(mg/L)(t/a)(mg/L)(t/a)3782850.108三级化粪15%2420.091污染物废水量CODCrBOD51290.049池9%1170.0440.0260.008项目配备了1台30t/h的冷却塔,储水量为3t,注塑生产时需要采用冷却水作为冷却介质对设备进行间接冷却,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所在区域自来水水质杂质较少、不易结垢,无需添加阻垢剂,冷却水循环使用。项目冷却水不外排,只需定期补充蒸发损耗的水量即可。冷却塔补充水量按照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2%确定,本项目按循环水量的2%计,则每台每小时需补充新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汕头市北轴项目所在地属于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厂址位于金凤路北侧、金园工业区南侧,即金平工业区西南角,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0′05.06″,北纬23°23′30.12″。总投资92268万元(厂区20343万元,配套管网71925万元),占地面积68667平方米(103亩)。北轴污水处理厂采用A2/O工艺,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2万吨,服务范围为梅溪河以西、西港河以东区域以及升平第一、第二工业园和鮀浦片区,服务面积28.8平方公里工程设计分两期建设分别于2008年10月20日,2009年12月31日竣工,处理规模为12万吨/日,污水处目前,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厂区工程已建成通过环保验收,设备调试正常,四个生化池已全部进水启动生产进入正式运营,日处理污水量达12万吨,据统计,北轴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约9.7万吨/日,剩余2.3万吨/日。汕头生化池增加填料(MBBR)+磁混凝沉淀池工艺,并辅以化学除磷。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于2020年5月完成一阶段验收,出水水质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44/26-2001)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中一级标准和18918-2002)一级A标准(日均值),SS1000.03830%70氨氮22.60.0093%22(2)冷却塔冷却水鲜水量为0.6t,年工作2000h,则扩建项目每年需补充冷却水水量为1200t。2、环境保护措施分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属于可行技术。理厂尾水最终排入西港河。市北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改造后主体工艺为A2/O染物排放限值》(DB《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污水厂运行稳定正常。本项目外排废水量为378t/a,年工作250天,日均排放量为1.512t/d,约占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设计剩余处理量的0.007%,占比较小,因此项目外排废水纳入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是可行的。3、监测要求本项目运营期间的外排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处理,属于间接排放。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207-2021)的要求,生活污水间接排放无需进行自行监测。4、水污染物排放源强表4-2废水污染物排放源汇总一览表产污环节生活污水污染物种类CODCrBOD5SS氨氮污染物产生情况产生浓度mg/L28512910022.6产生量t/a0.1080.0490.0380.009治理设施情况治理工艺三级化粪池治理效率15%9%30%3%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废水排放量t/a378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mg/L2421177022排放量t/a0.0910.0440.0260.008排放形式间接排放排放去向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排放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排放口基本情况编号DW001类型生活污水排放口地理坐标E116°40′45.311″,N23°23′58.744″排放标准mg/L350150200305、废水排放信息表4-3项目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信息表排放口名称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口地理坐标E116°40′45.311″,N23°23′58.744″废水排放量t/a378排放去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规律间断排放,流量不稳定间接排放时段工作时间内不定时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名称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种类CODBOD5SS氨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mg/L40101056、结论本项目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由于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因此还需要按照该厂纳管标准要求进行管理。经上述措施处理后,本项目外排废水不会对周边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二、废气1、废气污染源强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和粉碎过程产生的粉尘。(1)有机废气①NMHC项目注塑工序使用的ABS塑料粒、AS塑料粒、色母粒在加热熔融的过程中会产生废气,以NMHC表征。项目塑料粒的使用量为2366t/a,注塑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约有60.37t/a的边角料回用于生产,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表4-1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成型工序VOCs排放系数,注塑工序非甲烷总烃的产生量为2.368kg/t塑胶原料用量,则NMHC的产生量为5.74t/a。表4-4废气源强统计表工序原料用量(t/a)产污系数NMHC产生量(t/a)注塑23662.368kg/t塑胶原料用量5.660.370.14合计5.74②特征污染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及乙ABS塑料是由丙烯腈、丁二烯和苯乙烯三种单体聚合而AS塑料是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注塑熔融最高温度200℃AS塑料的分解温度(250℃以上)。市场上常见的ABS树脂苯)成的三元共聚物,未到达ABS塑料及含有一定数量残留②特征污染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及乙ABS塑料是由丙烯腈、丁二烯和苯乙烯三种单体聚合而AS塑料是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注塑熔融最高温度200℃AS塑料的分解温度(250℃以上)。市场上常见的ABS树脂的丙烯腈、丁二烯和苯乙烯单体,AS树脂含有一定数量残留的丙烯腈和苯乙烯单体。因此,ABS树脂、AS树脂注塑熔融温度还未达到其对应的分解温度,注塑过程中产生的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等特征污染物主要来源于ABS树脂、AS树脂残留的各特征污染物单体,因此,本次评价ABS树脂、AS树脂中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等特征污染物产生系数采用残留量进行核算是合理的。参考《PS和ABS制品中1,3-丁二烯残留量的测定》(陈旭明、刘贵深、候晓东,塑料包装[J].2018(28):29-32)中实验结果:ABS塑料中残留1,3-丁二烯单体含量4.31mg/kg;参考《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料残留单体含量的研究》(李丽,炼油与化工[J].2016(27):62-63)中实验结果:ABS塑料中残留丙烯腈单体含量10.63mg/kg、乙苯单体含量15.34mg/kg、苯乙烯单体含量25.55mg/kg;参考《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料中残留单体的溶解沉淀-气相色谱法测定》(袁丽凤、邬蓓蕾等,分析测试学报[J].2008(27):1095-1098)中实验结果:ABS塑料中残留甲苯单体含量33.2mg/kg。参考《包装材料中丙烯腈、乙苯和苯乙烯的顶空-气相色谱检测研究》(汪仕滔、周敏等,塑料工业[J].2015(43):101-104)中实验结果:AS塑料中残留丙烯腈单体最高含量8.2mg/kg、乙苯单体最高含量16.9mg/kg、苯乙烯单体最高含量50.3mg/kg;参考《食品包装用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和橡胶改性树脂及成型品中残留单体和溶剂的测定》(孙多志、施均等,理化检验-化学分册2011年第47卷12:1443-1449)中实验结果:AS塑料中残留甲苯单体最高含量181.1mg/kg。表4-5特征污染物源强统计表原料废气污染物名称年用量(t/a)名称产污系数(g/t)产生量(t/a)ABS塑料粒1182苯乙烯25.550.030丙烯腈10.630.0131,3-丁二烯4.310.005甲苯33.20.039乙苯15.340.018AS塑料粒1180苯乙烯50.30.059丙烯腈8.20.010甲苯181.10.214乙苯16.90.002合计苯乙烯0.089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2)臭气项目注塑工序塑料粒在加热熔融的过程中除了会产生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异味臭气,该部分废气产污量较小,难以进行定量分析,本报告仅做定性分析。(3)粉尘项目注塑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粉碎过程会产生少量粉尘。根据物料平衡,项目边角料的产生量为60.4t/a,项目使用的塑料粒种类有ABS、AS,综合考虑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系数手册》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系数表,废PS/ABS干法破碎颗粒物产污系数为425g/t原料,则粉尘的产生量约为0.03t/a。2、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1)注塑废气本项目注塑工序NMHC的总产生量为5.74t/a,有机废气和臭气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高排放,排放高度为24m。废气收集方式:项目拟对注塑车间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将注塑区域设置在密闭隔间内,隔间设有大门,除了大门外,其他各侧均密闭,大门仅在进料出料及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时开启,其余时候均关闭。密闭车间内通风系统采用负压排放的形式,分别设置进风口和出风口。建设单位拟通过有组织的气流活动控制有机废气的收集流向,在隔间内设置进风口,通过进风口将新鲜空气送入隔间内。注塑机上部设置集气罩,通过废气收集管道连接集气罩收集废气,统一收集后通过隔间内的排风口和废气管道引至天面“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密闭空间定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密闭空间定义”,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者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者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当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本项目注塑车间为单独隔间,符合密闭空间的定义。负压形成机理:根据《简明通风设计手册》(孙一坚主编)“第二章全面通风量计算”P33,对于室内产生有害气体和粉尘,可能污染周围相邻房间时,送风量应小于排风量,使室内保持负压,一般送风量为排风量的80%~90%。项目注塑废气通过设置伞形集气罩收集,根据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废气处理工程技术手册》中上部伞形罩风量计算公式:Q36004.1pHxV其中:Q——集气罩风量,m3/h;p——集气罩罩口周长,m;H——集气罩罩口至污染源的距离,m;Vx——控制风速,m/s,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采用外部排风罩的,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的要求,项目废气工程设计时,考虑到集气罩与污染源产生点的距离,为了使集气罩更有效地对废气进行收集,风速按照0.5m/s进行设计。表4-6集气罩收集风量计算一览表设备pHVx单个风量Q数量(台)总风量Q(m3/h)注塑机1.20.20.5604.83521168根据《三废处理工程设计手册-废气卷》第十七章净化系统的设计要求,工厂一般作业室换气次数应不少于6次,本项目车间换气次数取6次。表4-7有机废气通风方案及换气数表污染源位置面积(m2)高度(m)换气次数(次/h)总送风量(m3/h)4层注塑车间6004.66165606层注塑车间2004.665520合计22080项目集气罩总收集风量为21168m3/h,总送风量为22080m3/h,考虑管道阻力造成的风量损失等因素,项目设计收集风量为25000m3/h>送风量22080m3/h,满足“送风量为排风量的80%~90%”的要求,可使车间内维持一个稳定的负压环境,防止有机废气泄漏到外界,提高废气的收集率。根据上述密闭空间定义和负压形成机理,本项目废气设计方案达到单层密闭负压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表3.3-2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采用单层密闭负压的收集方式,收集效率为90%,则本项目收集效率保守按80%计,未收集部分呈无组织逸散。项目拟配套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全厂的有机废气,根据《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吸附法的处理效率为45%~80%,根据废气处理设备实际运行情况,本项目第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效率取50%,考虑经过第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废气浓度降低,第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效率达不到第一级的效果,因此第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效率保守取40%,则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1-(1-0.5)×(1-0.4)]×100%=70%,项目废气设计处理效率按70%进行核算。本项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设置2个活性炭箱,单个活性炭箱外观尺寸为1.2m×2.7m×2.7m,内置4层活性炭,单层活性炭尺寸为0.1m×2.6m×2.6m,单层活性炭面积为6.76m2,活性炭装填厚度为0.4m,则单级活性炭箱填充活性炭体积为2.7m3,符合《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表3.3-4中活性炭层装填厚度不低于300mm的要求。本次活性炭采用蜂窝活性炭,蜂窝活性炭密度为0.5g/cm3,则单个活性炭箱填充的活性炭量约为1.35t,二级活性炭箱填充的活性炭合计约为2.7t。本项目NMHC的产生量为5.74t/a,废气收集效率为80%,设计二级活性炭的处理效率为70%,则NMHC的削减量为3.21t/a。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表3.3-3废气治理效率参考值“建议直接将‘活性炭年更换量×活性炭吸附比例’(活性炭年更换量优先以危废转移量为依据,吸附比例建议取值15%)作为废气处理设施VOCs削减量”,本项目二级活性炭箱拟1年更换8次活性炭,则年更换活性炭量为21.6t/a,更换的活性炭量理论上可削减的NMHC量=21.6t/a×15%=3.24t/a>本项目NMHC削减量3.21t/a,故1年更换8次活性炭能满足项目有机废气的处理需求,处理效率可达70%。本项目注塑工序不会产生颗粒物,不产生水汽;项目有机废气经收集管道收集后经风机引高排放,有机废气在管道散热和大量风量冷却的作用下,达到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温度约为25℃。废气经风机冷却使其温度和湿度、废气中的颗粒物含量均满足《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表3.3-4中对废气相对湿度、废气中颗粒物的含量、废气温度以及风速等要求(即废气相对湿度高于80%不适用;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装置入口废气温度不高于40℃)。项目拟配套的风机风量为25000m3/h,单层活性炭面积为6.76m2,活性炭过滤滤速=25000m3/h÷3600÷6.76m2=1.03m/s,符合《吸附法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中“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及《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表4.5-2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中“蜂窝状活性炭风速<1.2m/s”的要求。活性炭停留时间=2×0.4m÷1.03m/s=0.78s,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中“吸收装置停留时间一般要求大于0.5s”的要求,能更好地吸附有机废气。活性炭是一种优秀的吸附剂,是以优质煤或果壳为原料,经过加工成型、炭化、活化等工艺过程制成的多孔性碳素物质。活性炭含有大量微孔,具有巨大无比的表面积能有效地去除色度、臭味,可去除大多数有机污染物和某些无机物,包括某些有毒的重金属。根据《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本项目选取的蜂窝活性炭碘值不低于650mg/g。表4-8活性炭吸附箱基本参数参数活性炭箱活性炭箱碳箱尺寸(mm)1200×2700×27001200×2700×2700风量(m3/h)25000单个活性炭尺寸(mm)100×100×100活性炭装填方式抽屉式装填活性炭单层装填尺寸(mm)100×2600×2600100×2600×2600装填层数4层4层装填厚度(mm)400400装填面积(m2)6.766.76过风速度(m/s)1.03装填体积(m3)2.72.7停留时间(s)0.78活性炭填充量(t)1.351.35活性炭种类蜂窝状碘值选择碘值不低于650mg/g的蜂窝状活性炭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吸附法属于其中去除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可行技术,因此项目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有机废气是可行的。(2)粉尘本项目设有粉碎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在粉碎间进行集中粉碎,粉碎粉尘产生量约为0.03t/a,项目拟配备1套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对粉碎粉尘进行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粉碎过程中将移动式布袋除尘器移到粉碎机出料口,收集方式类似外部集气罩,废气收集效率以30%计。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中袋式除尘器的末端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为99%(已考虑行业废气平均收集效率),本报告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捕集效率保守按80%计,则项目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的粉尘量约为0.03t/a×30%×80%=0.0072t/a,约0.0228t/a的粉尘未被捕集到,均呈无组织形式排放。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属于可行性技术,故项目采用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粉尘是可行的。3、废气排放源强表4-9废气产排情况一览表污染物NMHC颗粒物产生量t/a5.740.03工作时间2000h废气治理工艺二级活性炭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收集效率80%30%有组织废气收集量t/a4.59产生速率kg/h2.3产生浓度mg/m392风量m3/h25000处理效率70%排放量t/a1.38排放速率kg/h0.69排放浓度mg/m327.6无组织废气处理效率/80%排放量t/a1.150.0228排放速率kg/h0.580.0114总排放量t/a2.530.0228表4-10特征污染物产排情况一览表污染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产生量t/a0.0890.0230.0050.2530.038工作时间2000h有组织废气废气收集率80%收集量t/a0.0710.0180.0040.2020.03产生速率kg/h0.0360.0090.0020.1010.015产生浓度mg/m31.440.360.084.040.6废气治理设施工艺二级活性炭风量m3/h25000废气处理效率70%排放量t/a0.0210.0050.0010.0610.009排放速率kg/h0.0110.0030.0010.0310.005排放浓度mg/m30.440.120.041.240.2无组织废气排放量t/a0.0180.0050.0010.0510.008排放速率kg/h0.0090.0030.0010.0260.004总排放量t/a0.0390.010.0020.1120.0174、废气排放口信息表4-11废气排放口信息一览表排放口编号DA001排放口名称有机废气排放口地理坐标E116°40′45.311″,N23°23′58.744″排气筒高度(m)24出口温度(℃)常温排气筒内径(m)0.72废气流速(m/s)17.06排放口类型一般排放口5、非正常排放情况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开停车(工、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项目废气非正常工况排放主要为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接近饱和,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本项目按照废气治理效率下降为50%和0%的状态进行估算,但废气收集系统可以正常运行,废气通过排气筒排放等情况,此时项目废气将超标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即停产进行维修,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废气非正常工况源强情况见下表。表4-12废气非正常工况排放量核算表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排放速率(kg/h)排放浓度限值(mg/m3)单次持续时间(h)年发生频次(次)应对措施DA001废气处设施处理能力故障,处理效率为50%NMHC461.15600.5<2做好设备的保养,定期维护;非正常工况下停止车间相关作业,维修正常后再开始作业,杜绝事故性废气直排苯乙烯0.720.01820丙烯腈0.180.00450.51,3-丁二烯0.040.0011甲苯2.020.05058乙苯0.30.07550废气处设施失灵,处效率为0%NMHC922.360苯乙烯1.440.03620丙烯腈0.360.0090.51,3-丁二烯0.080.0021甲苯4.040.1018乙苯0.60.01550根据上表可知,项目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故障,处理效率下降为50%时,污染物排放浓度增大;废气处理设施失灵,处理效率下降为0%的情况下,污染物将超标排放,表明项目非正常情况下废气排放量较大,应立即停止生产,待维修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在日常管理方面,建设单位需按照环评的要求,落实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定期对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环境影响分析(1)有机废气、臭气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NMHC和臭气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4m高排气筒排放,NMHC的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排气筒高度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的要求。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有岐山中学和岐山人民法庭,废气随着相对距离扩散稀释,在项目所在区域空气质量达标,项目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本项目的运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可以接受。(2)粉尘项目粉碎粉尘通过1套移动式布袋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未收集部分粉尘在车间沉降后定期清扫,对周边敏感点影响较小,可以接受。7、自行监测要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项目废气排放自行监测计划如下:表4-13废气监测计划一览表序号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1DA001NMHC1次/半年2颗粒物、臭气浓度、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甲苯、乙苯1次/年3厂区内NMHC1次/年4厂界NMHC、颗粒物、臭气浓度、丙烯腈、甲苯、苯乙烯1次/年注:*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8、结论综上所述,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空气质量良好,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经有效处理后,均能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大气环境和周边敏感点的影响较小,是可以接受的。三、噪声1、噪声污染源强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设备、通风运行等噪声。项目主要噪声源源强情况如下:表4-14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源强一览表点声源组位置噪声源声源类型噪声源强dB(A)设备数量(台)叠加源强dB(A)4F生产车间注塑机频发802794粉碎机频发85390混料机频发80587烘干机频发801090空压机频发85185风机频发856F生产车间注塑机频发808风机频发85天面冷却塔频发85废气处理设施(含风机)频发85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表4-12项目声源强调查清单序号建筑物名称声源名称声源源强dB(A)声源控制措施距室内边界距离/m室内边界声级/dB(A)运行时段建筑物插入损失/dB(A)建筑物外噪声声压级/dB(A)东侧南侧西侧北侧东侧南侧西侧北侧东侧南侧西侧北侧14F生产车间注塑机94厂房隔声、减振214826567.5660.3865.780.02昼间运行3037.5630.3835.750.022粉碎机9038489558.456.3870.9276.023028.426.3840.9246.023混料机8742475654.5453.5673.0271.443024.5423.5643.0241.444烘干机9040457857.9656.9473.171.943027.9626.9443.141.945空压机85453621751.9453.8778.9860.393021.9423.8748.9830.396风机8555042371.0251.0252.5475.463041.0221.0222.5445.4676F生产车间注塑机89341441279.4656.7456.1367.423049.4626.7426.1337.428风机8555042371.0251.0252.5475.463041.0221.0222.5445.46注:1.项目建筑墙壁采用75厚加气混凝土墙(砌块两面抹灰),车间高度5米、门采用普通保温隔声单扇门、窗户采用6层玻璃固定窗毛毡封边处理。根据《环境工程手册环境噪声控制卷》,75厚加气混凝土墙隔声量平均为38.8dB、普通保温隔声单扇门隔声量平均为30.6dB、窗户采用6层玻璃固定窗毛毡封边处理隔声量平均为30.3dB。考虑到项目建筑主要由75厚加气混凝土墙壁组成,本次建筑物隔声量保守取20dB。2.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冲击、摩擦、振动产生的噪声,拟采用阻尼材料或安装减震垫,类比《减振降噪阻尼材料及其应用》(张人德、赵钧良著)中该特性噪声的削减值,可削减10-17dB(A),噪声削减取最低值10dB(A)进行核算。表4-13项目室外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序号声源名称声源源强dB(A)声源控制措施措施削减量dB(A)措施后声源源强dB(A)运行时段距边界距离/m边界声级/dB(A)东侧南侧西侧北侧东侧南侧西侧北侧1冷却塔85基础减振1075昼间运行542421161.0242.5442.5454.172废气处理设施(含风机)85107510463775541.7443.6458.1注: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冲击、摩擦、振动产生的噪声,拟采用阻尼材料或安装减震垫,类比《减振降噪阻尼材料及其应用》(张人德、赵钧良著)中该特性噪声的削减值,可削减10-17dB(A),噪声削减取最低值10dB(A)进行核算。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2、噪声防治措施为降低噪声分贝值,建设单位拟采取以下措施:①布局合理,重视总平面布置。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车间中间,远离厂界的同时选择距离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最远的位置,考虑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②项目车间应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门窗,生产时车间门窗应紧闭,加上自然距离的衰减作用,使机械噪声得到有效地衰减,同时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的使用时间,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使用;③在满足工艺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性能好、噪声低的机械设备,并加装减振垫,最大限度降低噪声源强;④加强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3、声环境影响分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的要求,建设项目噪声影响预测点和评价点为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和建设项目厂界,本项目50m评价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点,故本次环评对厂界进行预测和评价。本次评价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中的工业噪声模式预测本项目各噪声源对厂界环境的影响。①计算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声源位于室内,室内声源可采用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法进行计算。设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室外某倍频带的声压级或A声级分别为Lp1和Lp2。若声源所在室内声场为近似扩散声场,则室外的倍频带声压级可按下列公式近似求出:LLTL6p2p1式中:Lp1——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某倍频带的声压级或A声级,dB;Lp2——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外某倍频带的声压级或A声级,dB;TL——隔墙(或窗户)倍频带或A声级的隔声量,dB。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图4-1室内声源等效为室外声源图例②然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所有室内声源在围护结构处产生的i倍频带叠加声压级:N01LLp1iT10lg10p1ijj1式中:Lp1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内N个声源i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Lp1ij——室内j声源i倍频带的声压级,dB;N——室内声源总数。③在室内近似为扩散声场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出靠近室外围护结构处的声压级:LTLTTL6p2ip1ii式中:Lp2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外N个声源i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Lp1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内N个声源i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TLi——围护结构i倍频带的隔声量,dB。④按点声源的几何发散衰减,计算出室外声源到厂界的贡献值。LrLr20lgr/rpp00式中:Lp(r)——预测点处声压级,dB;Lp(r0)——参考位置r0处的声压级,dB;r——预测点距声源的距离;r0——参考位置距声源的距离。根据等效点声源源强、测量距离以及点声源衰减预测公式对本项目各厂界噪声贡献值进行预测,预测结果如下表。表4-14噪声预测结果与达标分析表方位点位标准限值dB(A)达标情况6265达标噪声贡献值dB(A)厂界东侧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塑料容器生产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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