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招标采购公告(20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共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从即日起,报告书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8-26110230,传真:028-26110851
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天台路368号(641300)
项目名称:乐至县合聚源塑料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
建设单位:乐至县合聚源农业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项目位于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租赁 1500㎡厂房,总投资 500 万元(环保投资 15 万元)。以聚丙烯颗粒、色母颗粒为原料,建 6 条生产线,年产塑料筐 160 万个(2680 吨)。设注塑区、破碎间等,配拌料机、注塑机等设备。配套密闭注塑间 + 两级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处理设施、预处理池等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预处理后接入市政管网。
环评单位:四川中创一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单位: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
乐至县合聚源塑料筐生产项目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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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合聚源农业有限公司乐至县合聚源塑料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编制单位:四川中创一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乐至县合聚源农业有限公司二0二五年九月目录1概述1.1项目由来及建设项目的特点...........................................................................1.1.1项目由来....................................................................................................1.1.2建设项目特点............................................................................................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3.1评价等级判定............................................................................................1.3.2产业政策符合性........................................................................................1.3.3规划符合性分析........................................................................................1.3.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3.5选址合理性分析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1.5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2总则2.1编制依据2.1.1法律法规及规定2.1.2技术规范2.1.3项目依据2.2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2.1环境影响因素分析2.2.2环境影响因子识别2.2.3评价因子筛选结果2.3评价执行的环境标准2.3.1环境质量标准2.3.2污染物排放标准2.4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I2.4.1环境空气2.4.2地表水环境2.4.3地下水环境2.4.4声环境2.4.5土壤2.4.6生态环境2.4.7环境风险评价2.5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2.5.1产业政策符合性2.5.2用地规划符合性分析2.5.3项目与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规划符合性分析2.5.4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符合性分析2.5.5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2.5.6与《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2.5.7与长江保护法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2.6“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2.6.1项目涉及的环境管控单元2.6.2项目与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的位置关系图2.6.3项目与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的位置关系2.6.4空间符合性2.6.5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2.6.6与《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资环委〔2024〕2号)的符合性分析2.7环境功能区划2.7.1大气环境功能区划2.7.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7.3声环境功能区划II2.7.4土壤环境功能区划2.8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2.8.1项目外环境关系2.8.2主要环境保护目标3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1本项目概况3.1.1项目名称、性质、地点3.1.2建设内容及规模3.1.3产品方案3.1.4项目组成3.1.5项目依托工程介绍3.1.6主要生产设备3.1.7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3.1.8项目总平面布置分析3.1.9公辅工程3.1.10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3.2工艺流程及产排污环节分析3.2.1施工期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3.2.2营运期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3.2.3物料平衡3.2.4水平衡3.3项目施工期污染物产生、治理及排放情况3.3.1施工废气3.3.2施工废水3.3.3施工噪声3.3.4施工固废3.4营运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及排放情况III3.4.1项目废气产生、治理及排放3.4.2项目废水产生、治理及排放3.4.3项目噪声产生及治理措施3.4.4项目固废产生及处置3.4.5项目地下水防治措施3.5污染物排放汇总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1.1地理位置4.1.2地形地貌4.1.3水文水系4.1.4水文地质条件4.1.5气候、气象特征4.1.6动植物4.1.7土壤4.1.8矿产资源4.1.9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概况4.1.10乐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概况4.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4.2.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4.2.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4.2.3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2.4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4.2.5区域污染源调查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1施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1.1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IV5.1.2施工期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1.3施工期噪声影响预测与评价5.1.4施工期固废弃物影响预测与评价5.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2.1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2.2运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2.3运营期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2.4运营期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2.5运营期固体废物影响分析5.2.6运营期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2.7运营期生态影响评价与分析5.3环境风险分析5.3.1评价依据5.3.2风险识别5.3.3环境风险分析5.3.4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5.3.5风险评价结论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1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及论证6.1.1施工期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6.1.2施工期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6.1.3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6.1.4施工期固废污染防治措施6.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2.1运营期废气环保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2.2运营期废水环保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2.3运营期地下水保护V6.2.4运营期噪声治理措施6.2.5运营期固废处置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6.3污染物防治措施汇总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7.1分析方法7.2建设项目环保投资估算7.2.1项目环保投资费用估算7.2.2项目环保运行费用估算7.2.3项目工程环境收益估算7.2.4环保辅助费用7.2.5环境费用指标7.3环境效益7.4社会效益7.5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结论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1环境管理8.2管理制度8.2.1建立环境管理体系8.2.2健全环保机构8.2.3环境管理职责8.2.4环境管理台账8.3环境监测计划与建议8.3.1环境监测的目的8.3.2环境监测计划8.4排污口规范化管理8.4.1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8.4.2排污口的技术要求VI8.4.3排污口标识管理8.4.4排污口档案管理8.5总量控制8.6排污许可衔接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9.1环境影响评价结论9.1.1项目概况9.1.2环境质量现状9.1.3工程污染治理措施及环境影响9.1.4总量控制9.1.5公众意见采纳情况9.1.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9.1.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9.1.8建设项目的环保可行性结论9.2建议附表附图附件目录: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附表2:大气自查表附表3:地表水自查表附表4:声自查表附表5:土壤自查表附表6:环境风险自查表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外环境关系图(近距离)附图3:项目外环境关系图(远距离)附图4:项目总平面布置及环保设施位置示意图VII附图5: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图附图6:园区排水工程规划图附图7-1:大气评价范围图附图7-2:地下水评价范围图附图7-3:声环境评价范围图附图8:项目分区防渗图附图9: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图附图10:区域水文地质图附图11-1项目大气监测布点图附图11-2:项目地下水、噪声监测布点图附图12:项目现场照片附件:附件1:环评委托书附件2:备案证明附件3:厂房租赁合同附件4:租赁厂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5:入园文件附件6:西郊园区规划环评批复附件7:引用TSP监测报告附件8:引用非甲烷总烃监测报告附件9:引用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附件10:实测地下水水质和噪声监测报告附件11:引用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附件12:实测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附件13:色母检测报告附件14:营业执照VIII1概述1.1项目由来及建设项目的特点1.1.1项目由来近年来,由于乐至县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水果的大量出产,但水果产业包装配套设施不能满足水果发展需求,为更好的为乐至县的果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乐至县合聚源农业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租赁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实施“乐至县合聚源塑料筐生产项目”,通过对租赁厂房进行适应性改造、建设相应的配套辅助设施,新购置并安装拌料机、注塑机、破碎机、冷却塔、空压机等设备,新建6条塑料筐生产线,年产塑料筐160万个(包括储物筐20万个、瓷白筐60万个、透明筐20万个、礼盒筐40万个和贴标筐20万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为分析评估本项目投入运行后对区域环境质量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管理决策依据,应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本项目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53塑料制品业292”中“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采取外购成品聚丙烯颗粒再生料、成品聚丙烯颗粒新料和色母颗粒新料生产塑料筐,因此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乐至县合聚源农业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评价充分研读有关文件和资料后,通过对该项目的工程分析和对建设地区环境现状及影响的监测、调查、评价,编制出本环境影响报告书。1.1.2建设项目特点(1)项目选址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位于西郊工业园区内,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为新建项目。(2)项目施工期主要是生产设备安装调试以及废水处理站、生产废气治理等环保设施的建设;施工期工程量较小,环境影响主要来自项目运营期。(3)项目运营期对环境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废气影响,主要污染物是非甲烷总烃、臭气、颗粒物,产生工序主要为注塑、破碎工序等。项目注塑有机废气、臭气通过密闭注塑间+热交换器冷却降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外排;破碎粉尘通过密闭破碎间+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外排。项目在生产车间边界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医院、文教、办公、食品、制药等废气敏感目标。其次是废水影响,项目产生的注塑冷却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租赁厂房已建预处理池处理后通过万贯大道二号路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乐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管理要求,2025年6月11日乐至县合聚源农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乐至县合聚源塑料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次环评主要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评价单位接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设备、原辅材料、平面布局及污染治理等)等有关资料,先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划,判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进行环评第一次公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本项目的资料,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识别环境影响因素、筛选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标准。第二阶段:进行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了解环境现状情况;进行详细的工程分析,确定各污染因素污染源强,然后进行各环境要素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第三阶段:对项目拟采取环保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项目环境可行结论。在本项目环评报告成果基本完成时,进行第二次环评信息公告,建设单位向周边村民发放公众调查表,广泛征询利益相关者对本项目建设的看法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完成了《乐至县合聚源塑料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供建设单位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详见图1.2-1: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第阶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段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环境现状调查建设项目监测与评价工程分析第阶段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图1.2-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3.1评价等级判定根据各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拟建项目工程分析成果,判定拟建项目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如下。表1.3-1项目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一览表序号评价要素评价等级1大气环境二级2地表水三级B3地下水二级4声环境三级5生态环境简单分析6土壤环境/7环境风险简单分析1.3.2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采取外购成品聚丙烯颗粒再生料、成品聚丙烯颗粒新料和色母颗粒新料生产塑料筐,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修订),塑料筐属于“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和鼓励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另外,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事项,即本项目未列入该负面清单;本项目选用的工艺设备未列入《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2022.1.1)。同时,本项目已取得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506-512022-04-01-382376】FGQB-0634号),同意本项目实施。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1.3.3规划符合性分析项目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法规符合性情况如下表:表1.3-2项目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法规符合性一览表序号文件名符合性1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规划符合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符合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符合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符合5《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符合6《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符合7《四川省打赢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符合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符合9《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6〕63号)符合10《资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符合11《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12《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符合1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14《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符合1.3.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资环委〔2024〕2号),并参照四川省“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系统,项目符合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1.3.5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系租赁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进行建设,根据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23)021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本项目采取外购成品聚丙烯颗粒再生料、成品聚丙烯颗粒新料和色母颗粒新料生产塑料筐,不属于园区鼓励类和严格控制类的产业,为园区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项目出具了入园的函,明确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同意项目入园建设,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注塑冷却水、生活污水,废气主要为注塑有机废气、臭气、破碎粉尘等,通过采取治理措施可实现达标排放。本次环评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向外划定50m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场勘查本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故本项目与周边环境相容。根据项目外环境关系情况,项目周边各敏感目标距离本项目较远,不在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同时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周边主要以工业企业为主,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预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是可承受的。因此,本项目选址从环保角度合理。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1)废气:主要为注塑有机废气、臭气、破碎粉尘,其中:注塑有机废气、臭气:通过密闭注塑间+热交换器冷却降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外排。破碎粉尘,通过密闭破碎间+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外排。根据预测,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区域环境影响可行。环评中注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2)废水:主要为注塑冷却水、生活污水,其中:注塑冷却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租赁厂房已建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万贯大道二号路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乐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其中TP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后排入鄢家河。项目废水间接排放,对区域地表水影响较小。(3)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降噪、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运行期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环评中注重噪声控制措施的可行性论证。(4)固废: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固废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主要为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除尘灰、废滤网、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棉纱及手套。通过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对项目周围环境无明显影响。环评中注重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的合理性分析。1.5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本项目选址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用地符合规划,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法规相符。根据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较好。本项目采取设计提出的及环评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废水、噪声均能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合理处置,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处于可接受范围内。评价认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本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2总则2.1编制依据2.1.1法律法规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并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19年4月23日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16日起施行;1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3月1日施行;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15、《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年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2023年12月27日施行;1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1、《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4、《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5、《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办〔2014〕30号);26、《关于印发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发〔2014〕197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1162号);28、《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29、《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8.1.1);30、《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环函〔2020〕220号);31、《关于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7号);32、《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3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34、,关于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55号(2012.8.24);35、《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2015.12.21);36、《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3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修订)(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38、《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资环委〔2024〕2号);39、《资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资府发〔2019〕10号);40、《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469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41、《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42、《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4〕15号);43、《四川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2〕37号)。2.1.2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9、《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2013年11月14日;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4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6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1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14、《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15、《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1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17、《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18、《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1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20、《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21、《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22、《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2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执法〔2022〕23号);24、《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25、《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2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2.1.3项目依据1、项目委托书;2、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506-512022-04-01-382376】FGQB-0634号);3、厂房租赁合同;4、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23)021号);5、乐至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乐至县童家发展区西郊园区扩区及跟踪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乐环审批(2018)27号);6、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乐至县耀唐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项目》等四个项目意见的复函(2025-20);7、项目地勘报告;8、现状监测资料;9、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2.2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2.1环境影响因素分析1、施工期本项目租赁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进行建设,不新征用地。施工期主要建设内容为设备安装和调试以及环保设施的建设,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的因素包括: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设备安装及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固废等。本项目施工期影响为短期、局部的。2、营运期本项目营运期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注塑有机废气、臭气、破碎粉尘;注塑冷却水、生活污水;设备产生的噪声;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除尘灰、废滤网、生活垃圾等一般固废;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棉纱及手套等危险废物。本项目运营期影响为长期的、局部的。2.2.2环境影响因子识别采用专业评判及矩阵分析从环境要素角度及对评价因子进行识别和筛选,筛选成果见下表:表2.2-1环境影响与因子识别表分项施工期运营期废气废水固废噪声运输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地下水质量土壤质量●声环境●陆生动物植被水土流失生态注:◇/○/△:长期或中期影响/短期或轻微影响/削减现有影响;涂黑/白:不利/有利影响;空白:无相互作用或该影响可忽略。2.2.3评价因子筛选结果通过对本项目实施过程及实施后产生的环境污染因素及污染因子分析,筛选并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结果列于下表:表2.2-2项目评价因子项目现状(监测)评价因子影响评价因子总量控制因子大气常规污染因子:SO2、NO2、PM10、PM2.5、CO、O3特征污染因子:TSP、非甲烷总烃TSP、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地表水pH、DO、CODCr、BOD5、NH3-N、TP、TN/CODCr、NH3-N地下水1)常规离子:K+、Na+、Ca2+、Mg2+、CO32-、HCO3-、Cl-、SO42-;2)基本水质因子: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溶CODMn、氨氮/项目现状(监测)评价因子影响评价因子总量控制因子地下水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硫酸盐、氯化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氨氮/噪声连续等效A声级连续等效A声级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土壤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等45项基本因子以及石油烃/生态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影响等景观影响2.3评价执行的环境标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次评价执行的环境标准如下:2.3.1环境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评价区域大气污染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标准值见下表:表2.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μg/m3)标准来源1小时平均日平均年平均SO25001506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NO22008040PM1015070PM2.57535CO100004000—O3200160(8小时平均)—TSP300200非甲烷总烃200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2、地表水区域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标准值见下表:表2.3-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序号污染物标准限值执行标准1pH(无量纲)6-92溶解氧(mg/L)≥53化学需氧量(mg/L)≤204五日生化需氧量(mg/L)≤45氨氮(mg/L)≤1.06总磷(mg/L)≤0.27总氮(mg/L)≤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8石油类(mg/L)≤0.05准》(GB3838-2002)III9粪大肠菌群(个/L)≤10000类标准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211石油类(mg/L)≤0.0512挥发酚(mg/L)≤0.00513硫化物(mg/L)≤0.214六价铬(mg/L)≤0.0515氟化物(mg/L)≤1.03、地下水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标准值见下表:表2.3-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项目标准限值(mg/L)项目标准限值(mg/L)pH(无量纲)6.5~8.5六价铬≤0.05总硬度≤450铅≤0.01溶解性总固体≤1000氟化物≤1.0氨氮≤0.5镉≤0.005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3.0铁≤0.3硝酸盐(以N计)≤20.0锰≤0.1亚硝酸盐(以N计)≤1.0铜≤1.0硫酸盐(SO42-)≤250锌≤1.0氯化物(Cl-)≤250镍≤0.02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0.002钠≤200氰化物≤0.05总大肠菌群(MPN/100mL)≤3.0砷≤0.01菌落总数(CFU/mL)≤100汞≤0.00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3硫化物≤0.024、声环境本项目位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执行标准值见下表:表2.3-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评价标准标准级别昼间dB(A)夜间dB(A)备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6555工业区5、土壤环境本项目占地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要求。本项目周边现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表2.3-5《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序号污染因子标准限值(mg/kg)序号污染因子标准限值(mg/kg)1砷60241,2,3-三氯丙烷0.52镉6525氯乙烯0.433铬(六价)5.726苯44铜1800027氯苯2705铅800281,2-二氯苯5606汞38291,4-二氯苯207镍90030乙苯288四氯化碳2.831苯乙烯12909氯仿0.932甲苯120010氯甲烷3733对,间二甲苯570111,1-二氯乙烷934邻二甲苯640121,2-二氯乙烷535硝基苯76131,1-二氯乙烯6636苯胺26014顺-1,2-二氯乙烯596372-氯酚225615反-1,2-二氯乙烯5438苯并[a]蒽1516二氯甲烷61639苯并[a]芘1.5171,2-二氯丙烷540苯并[b]荧蒽15181,1,1,2-四氯乙烷1041苯并[k]荧蒽151191,1,2,2-四氯乙烷6.842䓛129320四氯乙烯5343二苯并[a,h]蒽1.5211,1,1-三氯乙烷84044茚并[1,2,3-c,d]芘15221,1,2-三氯乙烷2.845萘7023三氯乙烯2.846石油烃4500表2.3-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序号污染物项目风险筛选值(单位:mg/kg)pH≤5.55.5<pH≤6.56.5<pH≤7.5pH>7.51镉水田0.30.40.60.8其他0.30.30.30.62汞水田0.50.50.61.0其他1.31.82.43.43砷水田30302520其他404030254铅水田80100140240其他70901201705铬水田250250300350其他1501502002506铜水田150150200200其他50501001007镍60701001908锌2002002503002.3.2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气施工期扬尘执行《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营运期颗粒物、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和表2标准。表2.3-7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监测项目区域施工阶段监测点排放限值(ug/m3)监测时间总悬浮颗粒物资阳市拆除工程/土方开挖/土方回填阶段600自监测起持续15(TSP)其他工程阶段250分钟表2.3-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注塑2060车间或生产设施或排气筒表2.3-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浓度限值(mg/m3)限值含义非甲烷总烃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表2.3-1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值排气筒(m)标准值(无量纲)监控点浓度(无量纲)臭气浓度152000厂界20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注塑冷却水和生活污水,其中注塑冷却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表2.3-11项目废水排放标准单位:mg/L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标准来源pH6-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500五日生化需氧量300SS400石油类20氟化物20氨氮*4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总磷*83、噪声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域标准,标准值见下表:表2.3-12《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dB(A)夜间dB(A)表2.3-1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时段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dB(A)夜间dB(A)3类65dB55dB4、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的有关规定,一般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4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2.4.1环境空气2.4.1.1评价等级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评价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以及当地执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因素确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规定,环境空气评价等级按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来判断。表2.4-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分级判据一级,Pmax≥10%二级1%≤Pmax<10%三级,Pmax<1%其中Pmax为选择的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i值最大者。其中Pi定义为:CPi100%iC0i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1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ug/m3;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ug/m3(一般选取GB3095中1h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如项目位于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选择相应的一级浓度限值;对于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评价标准中确定的各评价因子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1)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根据工程分析,本次环评选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为评价因子。本项目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详见下表。表2.4-2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表评价因子平均时段标准值/(ug/m3)标准来源颗粒物1h300×3=90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其中TSP为日均值的3倍非甲烷总烃1h200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2)估算模型参数本项目估算模型参数见下表。表2.4-3估算模型参数表参数取值城市/农村选项城市/农村城市人口数(城市选项时)49.1万最高环境温度/℃42最低环境温度/℃-2.3土地利用类型城市区域湿度条件潮湿是否考虑地形考虑地形是地形数据分辨率/m90是否考虑岸线熏烟考虑岸线熏烟否岸线距离/km/岸线方向/°/备注:本项目位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属于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区,项目周边3km半径范围内超过一半的面积属于城市区域,因此本项目选择城市选项。(3)主要污染源调查本项目污染源排放参数见下表:表2.4-4本项目点源参数表污染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经度纬度排气筒底部海拔高度(m)排气筒参数污染物排放速率(kg/h)源名称高度(m)内径(m)温度(℃)流速(m/s)非甲烷总烃TSPDA001105.01399130.312623446.0015.000.50常温28.310.3182/DA002105.01377730.312628446.0015.000.50常温2.83/0.0013表2.4-5本项目面源参数表污染坐标(°)海拔高度(m)矩形面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源名称经度纬度长度(m)宽度(m)有效高度(m)非甲烷总烃TSP生产车间105.01369130.312577446.00403710.150.16750.0033(4)估算模式预测结果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推荐模式清单中的估算模式计算污染源下风向轴线浓度,并计算相应浓度的占标率。估算模式软件采用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推荐的AERSCREEN模式。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计算结果如下示:表2.4-6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等级计算值污染源污染物最大浓度落地点(m)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Pi(%)D10%(m)推荐评价等级注塑有机废气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521.7558三级破碎粉尘排气筒DA002TSP150.0189三级生产车间非甲烷总烃257.995二级TSP250.35三级(5)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5.3.3.1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两个及以上)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等级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估算模式采用AERSCREEN,根据软件计算,取最高等级。根据估算模式计算结果,项目主要污染源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max值为7.995%(1%≤Pmax<10%),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2.4.1.2评价范围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确定环境空气评价范围为项目拟建地周围5km×5km范围内。2.4.2地表水环境2.4.2.1评价等级本项目为污染影响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中对评价等级划分的方法,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评价等级判定表详见下表:表2.4-7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评价等级判定依据排放方式废水排放量Q/(m3/d);水污染物当量数W/(无量纲)一级直接排放Q≥20000或W≥600000二级直接排放其他三级A直接排放Q<200且W<6000三级B间接排放—注1:水污染物当量数等于该污染物的年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附录A),计算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当量数,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统计第一类污染物当量数总和,然后与其他类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最大当量数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注2:废水排放量按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种类统计,没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通过工程分析合理确定,应统计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注3:厂区存在堆积物(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废渣等以及垃圾堆放场)、降尘污染的,应将初期雨污水纳入废水排放量,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纳入水污染当量计算。注4: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其评价等级为一级;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为受纳水体超标因子的,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5:直接排放受纳水体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等保护目标时,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6:建设项目向河流、湖库排放温排水引起受纳水体水温变化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评价范围有水温敏感目标时,评价等级为一级。注7:建设项目利用海水作为调节温度介质,排水量≥500万m3/d,评价等级为一级;排水量万m3/d,评价等级为二级。注8:仅涉及清净下水排放的,如其排放水质满足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评价等级为三级A。注9:依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参照间接排放,定为三级B。注10: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有废水产生,但作为回水利用,不排放到外环境的,按三级B评价。本项目为水污染影响型,本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租赁厂房已建预处理池处理后通过万贯大道二号路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乐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故本项目废水为间接排放,根据上表最终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B。2.4.2.2评价范围评价范围为:三级B评价项目不进行进一步评价与预测。2.4.3地下水环境2.4.3.1评价等级本项目为塑料制品业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的规定,本项目属于“N轻工”中“116、塑料制品制造”的报告书项目,在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中判定为“Ⅱ类”项目,判定表见下表。表2.4-8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行业类别环评类别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报告书报告表116、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有电镀工艺的其他Ⅱ类Ⅳ本项目位于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内,项目北侧、西侧均为灵泉寺水库,南侧为鄢家河,项目评价范围主要为西郊工业园区的企业和散居居民点,企业生活用水以市政自来水供给,评价范围内东北侧散居居民所在区域已连通市政自来水,但散居居民点仍在使用自打地下水井。本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较敏感”。敏感程度分级表如下表。表2.4-9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地下水敏感特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敏感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水式饮用水水源,其较敏感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不敏感,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注:a“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本项目为“Ⅱ类”项目,敏感程度为“较敏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判断,确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表2.4-10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Ⅰ类项目Ⅱ类项目Ⅲ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2.4.3.2评价范围根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现状,反映调查评价区地下水基本渗流特征,满足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为基本原则。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的确定可采用公式计算法、查表法及自定义法。(1)公式计算法当建设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且所掌握的资料能够满足公式计算法的要求时,应采用公式计算法确定:L=α×K×I×T/ne式中:L—下游迁移距离;α—变化系数,α≥1,一般取2;K—渗透系数,取5m/d;I—水力坡度,无量纲,取0.005;T—质点迁移天数,取值不小于5000d;ne—有效孔隙度,无量纲,取0.2。(2)查表法当不满足公式计算法的要求时,可采用查表法确定。表2.4-11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参照评价等级调查评价面积(km2)备注一级≥20二级6~20应包括重要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三级≤6标,必要时适当扩大范围(3)自定义法当计算或查表范围超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时,应以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为宜,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项目周边有比较明显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因此本次评价采用自定义法,并结合公式计算法确定评价范围。本项目北侧约700m为灵泉寺水库,西侧约1115m为灵泉寺水库,项目西南侧1915m为鄢家河,灵泉寺水库先由东流向西,再由东北流向西南,鄢家河先由东南流向西北,再由东北流向西南,同时经计算L=1250m。因此,本次评价地下水评价范围以北侧约700m灵泉寺水库为边界,以西侧约1115m灵泉寺水库为界,以西南侧约1915m鄢家河为界,项目厂界上游东北侧1250m为边界,本项目地下水评价范围总面积约为7.52km2。由于建设项目只对水文地质单元内下游排泄区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因此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场地下游区段。2.4.4声环境2.4.4.1评价等级项目所处的区域为3类声功能区,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规定,本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见下表:表2.4-12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表项目环境噪声标准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量受噪声影响范围内的人口备注一级评价标准判据0类以上≥5dB(A)显著增多符合两个以二级评价标准判据1类、2类3~5dB(A)增加较多上的划分原三级评价标准判据3类、4类≤3dB(A)变化不大则时,按较高本项目3类≤3dB(A)变化不大级别执行。评价等级判定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结果:三级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确定本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为三级评价。2.4.4.2评价范围本项目为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评价范围要求为:“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声环境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c)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本次评价从严以项目厂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2.4.5土壤2.4.5.1评价等级本项目为塑料制品业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本项目属于“其他行业”,在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中判定为“Ⅳ类”项目。判定表见下表。表2.4-13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行业类别项目类别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其他行业本项目本项目位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属于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根据污染影响型敏感程度分级表,本项目敏感程度分级为“不敏感”。污染影响型敏感程度分级表如下。表2.4-14污染影响型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判别依据建设项目周边存在耕地、园地、牧草地、饮用水水源地或居民区、学校、医院、敏感疗养院、养老院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较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其他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不敏感,其他情况导则将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分为大型(≥50hm2)、中型(5~50hm2)、小型(≤5hm2),建设项目占地主要为永久占地。本项目占地面积2.25亩,即0.15hm2,则本项目占地规模为“小型”。本项目为“Ⅳ类”项目,占地规模为“小型”,敏感程度分级为“不敏感”,根据污染影响型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本项目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表2.4-15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占地规模评价工作等级敏感程度Ⅰ类Ⅱ类Ⅲ类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敏感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较敏感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不敏感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注:“--”表示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4.5.2评价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本项目属于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项目,因此本项目不确定评价范围。2.4.6生态环境2.4.6.1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6.1评价等级判定”,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如下:“6.1.1依据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影响程度,评价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6.1.2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价等级:表2.4-16评价等级确定原则序号内容评价等级备注a)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重要生境时一级b)涉及自然公园时二级c)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时不低于二级d)根据HJ2.3判断属于水文要素影响型且地表水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设项目不低于二级e)根据HJ610、HJ964判断地下水水位或土壤影不低于二级e)响范围内分布有天然林、公益林、湿地等生态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不低于二级f)当工程占地规模大于20km2时(包括永久和临时占用陆域和水域)不低于二级改扩建项目的占地范围以新增占地(包括陆域和水域)确定g)除本条a)、b)、c)、d)、e)、f)以外的情况三级/h)当评价等级判定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时应采用其中最高的评价等级/6.1.3建设项目涉及经论证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时,可适当上调评价等级。6.1.4建设项目同时涉及陆生、水生生态影响时,可针对陆生生态、水生生态分别判定评价等级。6.1.5在矿山开采可能导致矿区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或拦河闸坝建设可能明显改变水文情势等情况下,评价等级应上调一级。6.1.6线性工程可分段确定评价等级。线性工程地下穿越或地表跨越生态敏感区,在生态敏感区范围内无永久、临时占地时,评价等级可下调一级。6.1.7涉海工程评价等级判定参照GB/T19485。6.1.8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且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污染影响类改扩建项目,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本项目位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重要生境、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不属于地表水水文要素影响型;评价范围内无天然林、公益林、湿地等生态保护目标;项目占地面积为0.15hm2,远远小于20km2;项目不涉及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项目为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因此,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2.4.6.2评价范围本项目仅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不确定评价范围。2.4.7环境风险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B,本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为机油,本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详见下表:表2.4-17本项目Q值确定表序号危险物质名称CAS号最大存储总量qn(t)临界量Qn(t)该种危险物质Q值1机油/0.02525000.00001项目Q值Σ0.0000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当厂区内存在多种危险物质时。按照下式计算项目危险物质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qqQ12...nQQQ12n经计算,本项目Q值为0.66124<1,根据HJ169-2018附录C.1.1当Q<1时,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原则详见下表:表2.4-18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环境风险潜势Ⅳ、Ⅳ+ⅢⅡⅠ评价工作等级一二三简单分析aa是相对于详细评价工作内容而言,在描述危险物质、环境影响途径、环境危害后果、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给出定性的说明。确定本项目环境风险等级为“简单评价”。本项目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汇总如下表:表2.4-19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及等级一览表评价要素评价范围评价等级大气环境本次环境空气评价范围为以项目排放废气源为中心,取边长为5km矩形范围内。二级地表水/三级B地下水评价范围确定为项目场地外3.0km2范围二级声环境本次声环境评价范围为厂界周边200m的区域。三级生态环境/简单分析土壤环境//环境风险/简单分析2.5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2.5.1产业政策符合性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修订),本项目属于“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24年本)》(修订),本项目不属于其中淘汰类、限制类和鼓励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另外,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事项,即本项目未列入该负面清单;本项目选用的工艺设备未列入《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2022.1.1)。同时,本项目已取得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506-512022-04-01-382376】FGQB-0634号),同意本项目实施。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2.5.2用地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系租赁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进行建设,根据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23)021)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2.5.3项目与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规划符合性分析1、园区概况乐至县童家发展区西郊园区前身为乐至县农副产品加工园区,2005年9月20日,乐至县人民政府以《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乐至县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的批复》(乐府发[2005]55号)批准设立乐至县农副食品加工园区,园区级别为省级工业园,园区规划总面积为5.07平方千米(但在后期园区在建设过程中,园区实际实施的面积为4.03平方千米),园区主要引进食品加工、新型建材、轻纺服装、机械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技术含量轻污染或无污染的一、二类工业。2007年11月乐至县经济局委托西南交通大学编制完成了《乐至县农副食品加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08年7月2日取得了乐至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乐至县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乐环建函[2008]30号)。同时园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园区名称由“乐至县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变更为“乐至县童家发展区西郊园区”。2016年5月乐至县人民政府以《关于乐至县童家发展区西郊园区扩区后四至范围及产业定位的批复》(乐府发[2016]21号),明确了乐至县童家发展区西郊园区扩区后的四至范围及产业定位为:东至绕城路,西至天池大道二期,南至明都路,北至遂资眉高速,规划总面积为8.6km2,产业以鞋业、纺织、机电、汽车及食品医药等为主,园区级别为省级工业园。园区跟踪规划环评已于2018年4月6日取得了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原乐至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乐至县童家发展区西郊园区扩区及跟踪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乐环审批〔2018〕27号)。2、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乐至县童家发展区西郊园区扩区及跟踪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乐环审批〔2018〕27号)相关要求,本次评价结合项目特征,重点从产业定位、产业准入、环保要求及清洁生产等方面分析项目与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具体分析见下表。表2.5-1项目与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的符合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适宜引入性评价限制条件家用电器产业发展家用制冷电器、空气调节电器、通风电器、厨房电器、清洁卫生电器、数字多媒体等电子信息配套产品制造限制性引禁止引入涉及重金属、化工工艺的企业照明器具产业发展电光源、照明灯具等电子信息配套产品制造限制性引禁止引入涉及重金属、化工工艺的企业机电产业电气机械及器材产业发展电气信号设备装备等限制性引禁止引入涉及重金属、化工工艺的企业计算机、通信和企业电子设备产业发展计算机零部件、计算机外围设备、通信系统设备、通信终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器件等设备制造限制性引禁止引入涉及重金属、化工工艺的企业机械产业重点发展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限制性引禁止引入涉及电镀、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适宜引入性评价限制条件运输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灯制造及重金属的磷化、钝化等表面处理工艺的企业汽车产业汽车产业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限制性引禁止引入涉及电镀、涉及重金属的磷化、钝化等表面处理工艺的企业。纺织产业纺织产业重点发展纺纱、针织、织布、服装服饰等限制性引禁止引入涉及水洗、染整、染色、湿法印花、脱胶工序的企业鞋业产业鞋业产业发展制鞋及其配套项目限制性引禁止引入制革、印染、涉及重金属的企业食品医药产业药品产业中药产业重点发展中药饮片生产、中药制剂生产(含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水针剂、口服液等)适宜引入中药提取(含水提、有机溶剂提取)生产限制性引禁止引入耗水量大和排水量大的企业其他药品产业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水针剂的生产限制性引禁止引入涉及化学合成(含中间体)、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发酵制药、生物制药的生产企业食品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重点发展谷物磨制、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食用植物油加工适宜引入屠宰及肉类制品产业发展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生产限制性引禁止引入涉及屠宰的企业蔬菜水果坚果加工包括蔬菜包装分选、水果和坚果加工限制性引禁止引入涉及酿造、发酵的企业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包括牛乳制品、羊乳制品加工等适宜引入罐头制造包括水果类罐头、肉类罐头、蔬菜类罐头等适宜引入软饮料制造重点发展碳酸饮料、果汁及其饮料、蔬菜汁及其饮料、植物蛋白质饮料、植物抽提液饮料、乳酸饮料、矿泉水和固体饮料限制性引禁止引入耗水量大和排水量大的企业焙烤食品制造发展糕点、面包、饼干等焙烤食品制造适宜引入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发展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适宜引入方便食品制造发展米、面、速冻食品等制造适宜引入其他农副食/限制性引禁止引入耗水量大、排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适宜引入性评价限制条件品、食品制造入水量大、酿造、发酵的企业表2.5-2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园区鼓励类严格控制类允许类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区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满足清洁生产要求的“纺织、机械制造、药业机械、汽配件”企业(1)食品行业中的屠宰和白酒酿造;医药行业的化学合成制药、抗生素类发酵制药、生物制药以及存在明显异味且与周边环境不相容的制药企业;机械加工和汽车配件行业禁止电镀,涉重磷化、钝化等表面处理工艺;纺织行业禁止引入印染工艺。(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3)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生产工艺的项目。(4)清洁生产水平不能达到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标准要求或低于全国同类企业平均清洁生产水平的项目。(5)不符合园区能源结构及国家/省/市污染防治要求的项目。(6)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实现达标排放的项目。(7)与园区生活空间冲突或经环保论证与周边企业、规划用地等环境不相容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且无法消除的项目。(8)超过园区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且无总量指标来源等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9)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要求的项目。(1)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满足清洁生产要求、选址经论证与周围环境及企业不相禁忌、与主导行业配套的I、II类工业企业;(2)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满足清洁生产要求、选址经论证与周边环境及企业不相禁忌、遵循循环经济的I、II类工业企业。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主要生产塑料筐,不属于园区鼓励类和严格控制类的产业,为园区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项目出具了入园的函,明确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同意项目入园建设,因此,本项目与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规划相符。2.5.4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符合性分析2.5.4.1与《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相符性本项目与《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表2.5-3本项目与《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对照表序号《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本项目对照结论1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本项目主要生产塑料筐,不属于园区鼓励类和严格控制类的产业,为园区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项目出具了入园的函,明确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同意项目入园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2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规范,严把产业准入关。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产业准入门槛。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按要求分阶段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详见附件)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规范设立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项目满足产业准入关,位于达标区,本项目主要生产塑料筐,不属于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项目符合3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重点区域内严禁未经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优化运输结构。防范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4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问题严重、经整治仍无法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重大问题实施项目位于资阳市乐至县,不属于重点区域;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能够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符合4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禁新增钢铁、电力、水泥、玻璃、砖瓦、陶瓷、焦化、电解铝、有色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项目位于资阳市乐至县,不属于重点区域;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能够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符合5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整治。...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本项目主要生产塑料筐,项目不属于工业炉窑项目符合6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格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涉及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新增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达标城市实行等量替代,攀枝花市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本项目涉及VOCs排放,本项目位于西郊工业园区,本项目位于达标区,VOCs实行倍量替代符合7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项目,从原辅材料和工艺过程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本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符合8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加强VOCs的收集和治理,严格控制生产、储存、装卸等环节的排放。推进石化、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化工等重点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项目主要生产塑料筐,项目注塑有机废气经密闭注塑间+热交换器冷却降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外排符合由上表可知,项目与《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的要求相符。2.5.4.2与《四川省打赢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的相符性本项目与《四川省打赢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表2.5-4本项目与《四川省打赢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对照表序号《四川省打赢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本项目对照结论1减少工业废水排放重。减少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岷江、沱江流域的制浆造纸、白酒、啤酒、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要尽快进行清洁生产改造,确保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钢铁、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收利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企业,暂停其新增取水许可审批。本项目主要生产塑料筐,项目位于沱江流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放量较少符合2推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约束,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优化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有效控制区域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着力解决沱江流域、岷江中游地区工业企业沿江不合理布局问题。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以水定业、以水定产,严控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低耗水、低污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推动老工业城市产业升级。强化环保、能耗等标准约束,倒逼淘汰落后产能并防止转移。有序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全面降低环境风险。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建设项目符合由上表可知,项目与《四川省打赢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的要求相符。2.5.4.3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的相符性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表2.5-5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对照表序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本项目对照结论1(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1.取缔“十小”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予以取缔。本项目均不属于“十小”企业,不属于取缔项目。符合2(五)调整产业结构。1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各市(州)应层层分解落实,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无国家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符合3(六)优化空间布局。18.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长江干流(四川段)沿岸应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类,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符合4(七)推进循环发展。22.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本项目主要生产塑料筐,项目注塑冷符合4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符合由上表可知,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的要求相符。2.5.5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文件的符合性如下表:表2.5-6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相关规定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项目注塑有机废气、臭气通过密闭注塑间+热交换器冷却降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外排;破碎粉尘通过密闭破碎间+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外排,减少了废气的排放符合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本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本项目注塑有机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项目不在重点区域,项目VOCs初始排放速率小于3千克/小时,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能够实现达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本项目注塑有机废气、臭气通过密闭注塑间+热交换器冷却降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外排,属于现阶段技术成熟的废气处理工艺符合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项目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在密闭生产车间内,并采用密闭房间收集,并保持负压运行符合《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项目有机废气浓度较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工艺,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气〔2021〕65号)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项目注塑有机废气、臭气通过密闭注塑间+热交换器冷却降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外排。活性炭吸附为一次性吸附工艺,为蜂窝状活性炭。符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1、严禁新增钢铁产能。2、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3、各地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4、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本项目不属于严禁和淘汰的产业类别,本项目属允许类;本项目不属于严控的VOCs项目类别。本项目拟按照相关要求处理VOCs废气。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符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1、严禁新增钢铁产能。2、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3、各地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4、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粘剂、清洗剂。符合《资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格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涉及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项目,从原辅材料和工艺过程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符合由上表可知,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资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相关的要求相符。2.5.6与《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2022年0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22〕2号),该规划明确:“五、深化大气污染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一)深化工业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VOCs排放总量,新建VOCs项目应实施等量或倍量替代。强化VOCs源头削减,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本项目VOCs总量实行倍量替代,本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因此,本项目符合《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2.5.7与长江保护法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2.5.7.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符合性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该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本项目位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2.5-7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符合性分析法律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本项目主要生产塑料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中禁止企业或活动符合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符合第二十七条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符合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要求相符。2.5.7.2与长江经济带相关保护文件的符合性本项目选址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默森路9号四川星昂鞋业有限公司1号生产车间,属于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区,厂界距离鄢家河最近距离约170m,鄢家河属阳化河支流,为沱江水系,沱江属于长江一级支流。因此项目位于长江流域范围内。为此,本评价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江办〔2022〕7号)相关文件,对项目建设符合性进行分析:(1)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的符合性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下水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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