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招标采购公告(2025)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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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9.关于广州鑫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花)[2025]329号
2025-12-04
广州鑫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花都区花景大道北8号1栋301房、401房、3栋101房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联系电话:020-86894031传真:

穗环管影(花)〔2025〕329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鑫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州鑫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广州鑫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广州鑫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510-440114-07-01-110884)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景大道北8号1栋301房、401房、3栋101房,扩建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本次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如下:①在原址进行,改扩建后不新增建设面积;②新增1条玻璃容器除油清洗线(含1个除油槽、2个清洗槽、1个电烘干隧道炉)、1条玻璃容器浸漆线(含2个浸漆槽、1条冲花线、1个电烘干隧道炉)、1台纯水机、2台自动丝印机、4台烫金机;③改扩建项目新增年加工200万个玻璃包装容器,改扩建后整体项目年加工600万个玻璃包装容器、年产塑料包装容器600万个;④新增劳动定员5人。《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本项目不得产生和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一类污染物。(二)项目各生产工序工艺废气须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若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多个生产工序工艺废气排气筒监控位置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布设一致,则应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最严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中对应排气筒高度排放标准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玻璃包装容器除油槽槽液调配、清洗烘干、调漆、浸漆、浸漆冲花后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涉VOCs物料加工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附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丝印、印版清洗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2—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按严格标准限值50%执行)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烫金工序产生的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印刷、印版清洗、烫金工序厂区内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三)排水系统须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玻璃容器清洗废水、冲花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分别处理达标后,分别接驳市政管网纳入花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预处理标准:生活污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产废水(玻璃容器清洗废水、冲花废水、纯水制备浓水)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pH、粪大肠菌群数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他指标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纳管标准:生活污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3—质标准》(GB/T31962-2015)较严者;生产废水(玻璃容器清洗废水、冲花废水、纯水制备浓水)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pH、粪大肠菌群数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较严者,其他指标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较严者。(四)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五)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七)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八)该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化学需氧量0.1399吨/年、氨氮0.017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015吨/年。该项目应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2倍替代,所需替代指标化学需氧量0.2798吨/年、氨氮0.035吨/年从花东—4—污水处理厂2015年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中划拨,挥发性有机物0.403吨/年从2023年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减排量中划拨。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九)排污口须进行规范化建设。(十)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十一)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许可管理级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5—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六、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4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惠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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