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鸡养殖招标采购公告(20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共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从即日起,报告书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为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4-5136839。
通讯地址:贺州市太白西路161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贺州市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42899。
项目名称: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项目报告书
建设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
建设单位: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项目在现有工程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建设总占地面积约9.0548亩,主要对现有鸡舍及设备进行改造和扩建,在现有鸡舍内增加栏舍,改扩建后全场年存栏13万羽蛋鸡,年产3796万枚鸡蛋,年出栏13万羽淘汰蛋鸡。
环评单位:广西国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单位: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
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项目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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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建设单位: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广西国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概述1、项目由来蛋鸡养殖产业是我国畜牧业主要产业之一,已成为部分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农民增收致富起了巨大的推广作用。2024年,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800万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建设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项目,于2024年12月10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2445112100000094(详见附件3),2024年12月开工建设,2025年3月全部建成投入生产。现有工程主要包含2栋蛋鸡舍、1栋综合厂房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等。现有工程年存栏蛋鸡7万羽,年产鸡蛋2044万枚。由于市场需求,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680万元在现有工程用地范围内对项目进行改扩建,不涉及新增用地,总占地面积约9.0548亩(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展前期共租赁21.5亩地,见附件4,其中9.0548亩作为项目设施农用地得到批复,剩余约12.4452亩根据租地协议可以利用作为消纳地,消纳地位置及范围见附图1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对现有鸡舍及设备进行改造和扩建,购置自动化蛋鸡养殖设备、自动化清粪设备等,通过物联网、大数据和自动化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控鸡舍的温湿度、空气质量、光照强度等环境因素,并根据鸡只的生长阶段和需求自动调整饲料投放量和环境参数,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改扩建完成后全厂年存栏13万羽蛋鸡,年产鸡蛋3796万枚。项目已取得昭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507-451121-04-01-7238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30羽蛋鸡折算1头猪,经折合换算,本项目存栏13万羽蛋鸡折合为存栏4334头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属于“二、畜牧业03——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其他畜牧业039——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别。因此,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受建设单位委托,广西国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结合项目周I边的环境状况、工程技术特征,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和要求编制完成了《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环境影响报告书》。2、项目特点①项目属于养殖类建设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主要对现有鸡舍及设备进行改造和扩建,改扩建完成后全厂年存栏13万羽蛋鸡,年产鸡蛋3796万枚。项目直接外购蛋鸡进行养殖,不涉及育雏。②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鸡舍恶臭、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及食堂油烟等;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鸡舍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等;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噪声及鸡只叫声;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鸡粪、饲料残渣及散落羽毛、不合格鸡蛋、病死鸡、卫生防疫废物、废包装材料及生活垃圾等。③鸡舍采用负压纵向通风系统,进风口安装水帘机用于降温,设置防尘网,出风口安装风机用于通风,定向排风,排风方向远离居民点;工程采用防治结合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和排放。④养殖过程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包括全自动输送上料系统,自控饮水系统,进风管、排风道、变速风机等组成的鸡舍保温系统,现代化干清粪工艺以及自动化养殖鸡舍。⑤项目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技术方针,采用成熟的治理措施,可将其对外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3、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依照有关程序开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明确了评价重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了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进一步开展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同时对项目进行工程分析,根据工程分析的结果,在现状调查、监测的基础上进行影响预测与评价。在预测与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并对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等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II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第一阶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段1、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第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二阶段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第三阶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图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4、分析判定相关情况段(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鸡的饲养行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一类鼓励类”中“一、农林牧渔业——14、现代畜牧业及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类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项目不属于其中的禁止准入事项。III项目已取得昭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507-451121-04-01-723889。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生态红线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根据《关于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基地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批复》(富政批〔2024〕4号)(详见附件7),“项目用地手续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8号)的规定,我镇同意该项目设施农用地用地,该项目拟建设施农用地用地9.0548亩(其中占用旱地0亩,林地0亩;设施农用地9.0548亩),其中附属配套设施用地0.5亩。”项目用地已与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相关农户签订用地租赁合同(详见附件4)。根据《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具体如下: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②自然保护区:七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③风景名胜区:黄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④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县城建成区和乡镇建成区、工业园区。⑤主河道及两岸500米以内陆域范围:桂江河道及两岸500米以内陆域范围。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本项目场址位于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在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不在《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在桂江河道及两岸500米以内陆域范围,符合《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相关要求。IV根据《昭平县林业局关于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基地扩建项目是否涉及林地的意见》(详见附件9),“该项目位于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5林班,拟使用土地的土地类型为非林地,无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根据《富罗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昭平县绿凤园蛋鸡全产业链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函》(详见附件11),“我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日,对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的设施农业用地,组织我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了审核,认为该设施农业用地符合条件要求。……经过研究,该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项目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协议内容齐全,同意项目备案,请经营者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根据2022年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于2022年9月7日发布,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对“畜禽养殖场距离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与其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距离在500m以上,距离功能地表水体400m以上”不再作要求。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5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下称“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组织开展兴办“四类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发证机关在组织“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时,应将选址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之一,暂不执行选址与有关场所的距离规定。”因此,畜禽养殖场选址以选址风险评估结果等为依据,不再执行选址与有关场所的距离规定。本项目已通过昭平县农业农村局风险评估,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昭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项目的选址意见》(详见附件10),该场区符合蛋鸡养殖防疫要求,同意该场区的选址。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较为合理。V(3)与国家相关政策规范相符性分析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政策规范进行对照分析,本项目主要涉及的政策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规模化畜禽场良好生产环境第1部分:场地要求》(GB/T41441.1-202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技术要求》(NY/T4754-2025)、《******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等,具体分析内容见表1。表1项目建设与国家相关政策规范相符性分析序号相关政策和规范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在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不在桂江河道及两岸500米以内陆域范围,符合《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相关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项目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定的饲料、兽药等,不涉及泔水饲喂,不涉及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不随意弃置符合VI饲料添加剂、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和处理病死畜禽,病死鸡经统一收集暂存于专用冷冻冰柜,定期委托贺州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储存、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行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促进农用有机肥利用和种养结合发展。项目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由昭平县康民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输清洗废水至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项目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综合利用。符合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在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符合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路面初期雨水通过截排水沟收集汇入初期雨水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洒水降尘,同时可用于消纳地林地施肥,后期雨水以及屋面雨水经管道收集后排至附近冲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建设单位租赁的位于场区外消纳地林地施肥,不外排;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符合VII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项目采取科学饲养方式,废弃物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符合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项目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项目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综合利用。符合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有机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NY/T525-2021有机肥料》的质量标准要求,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符合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项目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病死鸡经统一收集暂存于专用冷冻冰柜,定期委托贺州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项目废弃物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符合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项目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牧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将按要求定期将养殖规模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符合VIII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符合《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要求。符合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还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有机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NY/T525-2021有机肥料》的质量标准要求,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防止二次污染。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污应实行固液分离,粪便应与废水分开处理和处置;应逐步推行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清粪及平常饲养过程无养殖废水产生。项目采用“分批饲养、分批淘汰、每栋鸡舍为一批、整栋全进全出”模式,仅在鸡只整栋出栏后进行清洗,鸡舍清洗废水产生量较少,经鸡舍南侧清粪池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符合畜禽粪便、垫料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定期清运,外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临时储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项目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不在场内设置鸡粪堆场,运输车辆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符合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项目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其废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废水收集输送系统采取暗管布设。符合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降低恶项目采取鸡舍机械通风、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符合IX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恶臭气体扩散,确保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3.选址要求3.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项目不涉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等上述区域。符合4.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4.1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项目生产区与生活管理区之间有道路隔离,清粪池位于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侧风向处。符合4.2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废水收集输送系统采取暗管布设。符合4.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清粪及平常饲养过程无养殖废水产生。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不在场内设置鸡粪堆场。符合5.畜禽粪便的贮存5.1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同时采取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措施,确保场区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5.2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项目鸡粪日产日清,不在场内设置贮存设施。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符合X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定义,敞口贮存设施指通过自然贮存对畜禽液体粪污进行好氧、兼氧、厌氧发酵处理且满足防渗、防溢流要求的敞口构筑物;密闭贮存设施指通过自然贮存对畜禽液体粪污进行厌氧发酵处理的密闭构筑物。本项目鸡粪日产日清,在清粪池设施停留时间很短,无法达到发酵处理的条件;鸡粪应急收集池只在事故应急时启用,平时空置,应急收集停留时间短,清粪池、鸡粪应急收集池等设施不属于贮存设施。5.3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项目在做好防止和减少“跑、冒、滴、漏”等源头防污措施的基础上,对场区内各单元进行分区防渗处理。符合5.4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项目鸡粪日产日清,鸡舍采取设置顶棚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符合6.污水的处理6.1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项目鸡舍清洗废水产生量较少,经鸡舍南侧下方清粪池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符合6.2畜禽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包括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并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要求。项目鸡舍清洗废水产生量较少,经鸡舍南侧下方清粪池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符合7.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7.1土地利用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项目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符合8.饲8.1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项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合XI料和饲养管理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等,提高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产生量。成品饲料,添加有益生菌。8.2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和恶臭气体的产生。项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饲料,添加有益生菌。符合8.3养殖场场区、畜禽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臭氧、双氧水等方法),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他的二次污染物。项目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主要包括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等),不会造成二次污染。符合9.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9.1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项目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5《规模化畜禽场良好生产环境第1部分:场地要求》(GB/T41441.1-2022)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项目用地已取得《关于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基地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批复》(富政批〔2024〕4号),详见附件7。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应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项目符合《昭平县畜牧业、渔业“十四五”规划思路中长期规划》。符合不应占用基本农田。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应与种植业结合,对畜禽粪便进行资源利用。项目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进行资源利用。符合不应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a)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b)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项目不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不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符合应距离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与其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距离在500m以上,距《规模化畜禽场良好生产环境第1部分:场地要求》(GB/T41441.1-符合XII离功能地表水体400m以上。离功能地表水体400m以上。2022)于2022年4月15日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根据2022年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于2022年9月7日发布,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对“畜禽养殖场距离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与其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距离在500m以上,距离功能地表水体400m以上”不再作要求。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5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下称“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组织开展兴办“四类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发证机关在组织“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时,应将选址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之一,暂不执行选址与有关场所的距离规定。”因此,畜禽养殖场选址以选址风险评估结果等为依据,不再执行选址与有关场所的距离规定。本项目已通过昭平县农业农村局风险评估,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认选址符合相关动物防疫选址条件及风险评估条件,同意其建设养殖场。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污资源化时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还田利用,无害化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a)液态畜禽粪污宜采用厌氧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沼液、沼渣不得作为同等动物的饲料,不得在动物之间进行循环。b)固体畜禽粪便宜采用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c)无害化处理后的卫生学指标应符合GB7959的有关规定。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采用好氧堆肥技术;鸡舍清洗废水经鸡舍南侧下方清粪池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病死鸡委托贺州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固体粪便的养殖场,应建立集中处理处置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厂或处理(处置)设施。项目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符合7《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畜禽生产过程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项目鸡粪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场区实施雨污分流。符合畜禽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洒、防渗漏等措施。项目畜禽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采取防遗洒、防渗漏等措施。符合8《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技术要求》(NY/T4754-2025)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的要求。项目清粪池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的要求。符合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应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并做好防渗处理。项目场区实施雨污分流,污水采用暗沟输送,并做好防渗处理。符合固体粪污宜采用返肥、堆肥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利用,无害化指标应按照GB/T36195的规定执行。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采用好氧堆肥技术,满足GB/T36195相关要求。符合液体粪污宜采用储存,厌氧发酵或异位发酵床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指标应按照GB/T36195的规定执行。项目鸡舍清洗废水经鸡舍南侧下方清粪池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无害化指标满足GB/T36195的要求。符合9《******关于加快推进畜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项目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委托第三方符合9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鸡舍清洗等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处置粪污进行厌氧发酵处理后还田利用,第三方配套有足够面积的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符合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一)项目与周边养殖场、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和医院等均保持一定距离,不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项目在场区进出通道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区和生活管理区分开;(三)项目运营后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项目配备满足规模需求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符合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一)项目与周边养殖场、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和医院等均保持一定距离,不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项目在场区进出通道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区和生活管理区分开;(三)项目运营后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项目配备满足规模需求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符合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一)项目配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二)项目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三)项目配备冰柜暂存设备,病死鸡委托贺州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四)项目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符合11《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5.1设施设备总体要求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项目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符合5.2圈舍及运动场粪污减量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宜采用干清粪、水泡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清粪工艺,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合理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新建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的,鼓励进行机械干清粪。鼓励畜禽养殖场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漏饮水器,减少饮水漏水。新建猪、鸡等养殖场宜采取圈舍封闭半封闭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开展圈舍封闭改造,对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畜禽养殖场(户)应保持合理的清粪频次,及时收集圈舍和运动场的粪污。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日产日清,自动化机械清粪;采用乳头式饮水技术,防溢漏,减少饮水漏水;鸡舍采取封闭式管理,并采取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措施处理恶臭气体。符合5.3雨污分流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液体粪污应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做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废水收集输送系统采取暗管布设,并做好安符合XVI安全防护。全防护。5.4畜禽粪污暂存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暂存池(场)的,液体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固体粪污暂存场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日产日清,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不在场内设置鸡粪堆场储存。符合5.5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畜禽养殖场(户)通过密闭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的,应采用加盖、覆膜等方式,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同时配套必要的输送、搅拌、气体收集处理或燃烧火炬等设施设备。密闭贮存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推荐贮存周期至少在90天以下,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项目鸡舍清洗废水产生量较少,经鸡舍南侧清粪池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不涉及粪污贮存发酵。符合5.6液体粪污深度处理设施固液分离后的液体粪污进行深度处理的,根据不同工艺可配套集水池、曝气池、沉淀池、高效固液分离机、厌氧反应池、好氧反应池、高效脱氮除磷、膜生物反应器、膜分离浓缩、机械排泥、臭气处理等设施设备,做好防渗、防溢流。处理后排入环境水体的,出水水质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入农田灌溉渠道的,还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项目鸡舍清洗废水产生量较少,经鸡舍南侧清粪池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不涉及液体粪污深度处理,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符合5.7固体粪污发酵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可采用堆肥、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日产日清,委托广西农符合XVII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处理固体粪污。堆肥宜采用条垛式、强制通风静态垛、槽式、发酵仓、反应器或覆膜堆肥等好氧工艺,根据不同工艺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和除臭等设施设备。沤肥宜采用平地或半坑式糊泥静置等兼氧工艺。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不在场内设置鸡粪堆场,不涉及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固体粪污发酵。5.8沼气发酵设施畜禽粪污采用沼气工程进行厌氧处理的,应配套调节池、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贮存池等设施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除臭措施。根据不同工艺可配套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升流式厌氧固体反应器、干法厌氧发酵反应器、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升流式厌氧复合床、内循环厌氧反应器、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或竖向推流式厌氧反应器等设施设备。畜禽粪污采用户用沼气池进行厌氧处理的,应符合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液还田利用的,宜通过敞口或密闭贮存设施进行后续处理,贮存容积不小于沼液日产生量(立方米/天)×贮存周期(天),贮存周期不得低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60天,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渣还田利用或基质化利用的,宜通过堆肥方式进行后续处理。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沼渣日产生量+辅料添加量)(立方米/天)×发酵周期(天),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日产日清,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项目不涉及沼气工程。符合12《畜禽粪便无害4基4.1新建、扩建和改建畜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符合12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本要求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设置粪污处理区,建设畜禽粪便处理设施;没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应补建。粪日产日清,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符合4.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粪污处理区布局应按照NY/T682的规定执行。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场区鸡舍布局满足NY/T682相关规定要求。符合4.3畜禽粪便处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项目鸡粪日产日清,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符合5粪便处理场选址及布局5.1不应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场:a)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b)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医疗、商业和工业等人口集中地区;c)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d)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项目用地不涉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项目位于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不在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项目符合《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要求,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符合5.2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场,应设在5.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下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km。项目不涉及粪便处理场。符合5.3集中建立的畜禽粪便处理场与畜禽养殖区域的最小距离应大于2km。项目不涉及粪便处理场。符合5.4畜禽粪便处理场地应距离功能地表水体400m以上。项目不涉及粪便处理场。符合5.5畜禽粪便处理场区应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径流和雨污分流等措施。项目不涉及粪便处理场。符合6粪便收集、贮存和运输6.1畜禽生产过程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生产过程采用干清粪工艺。符合6.2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应符合GB/T27622的规定。项目鸡粪日产日清,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不符合XIX在场内设置鸡粪堆场。6.3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应符合GB/T26624的规定。项目鸡舍清洗废水产生量较少,经鸡舍南侧清粪池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符合6.4畜禽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洒、防渗漏等措施。项目鸡粪收集、运输过程中采取防遗洒、防渗漏等措施。符合1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项目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当发生疫情导致大量死亡的则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处理。符合14《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并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当地未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项目用地不涉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项目位于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不在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项目符合《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要求,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符合项目环评应结合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养殖场区内部布置。畜禽养殖区及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位于养殖场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项目优化场区内部布置,鸡舍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项目不在场内贮存粪污,不在场内处理畜禽尸体,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符合XX大气环境》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项目环评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化工艺,通过采取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鼓励采取干清粪方式,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应最大限度降低用水量。场区应采取雨污分离措施,防止雨水进入粪污收集系统。项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饲料,添加有益生菌,采用先进的饲养技术,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生产过程采用干清粪工艺。符合项目环评应结合地域、畜种、规模等特点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目标等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利用模式,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项目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利用模式。符合鼓励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场的适宜养殖规模,土地承载能力可采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的测算技术方法确定。耕地面积大、土地消纳能力相对较高的区域,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污应力争实现全部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当土地消纳能力不足时,应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能力或适当减少养殖规模。鼓励依托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化粪污处理利用企业,提高畜禽养殖粪污集中收集利用能力。环评应明确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体,严格落实利用渠道或途径,确保资源化利用有效实施。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实现全部就近委托第三方处理,所依托的单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符合项目环评应强化对粪污的治理措施,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推进粪污资源的良性利用,应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粪污采取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应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雨污分离设施,以及粪污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等,委托满足相关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项目所委托的第三方代为处理单位满足相关环保要求。项目鸡舍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措符合XXI环保要求的第三方代为利用或者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粪污处理或利用设施。项目环评应明确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利用措施。贮存池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和防溢流措施,防止畜禽粪污污染地下水。贮存池总有效容积应根据贮存期确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畜禽粪污须处理并达到畜禽粪便还田、无害化处理等技术规范要求。畜禽规模养殖项目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的,应充分考虑沼气制备及贮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施,防止畜禽粪污污染地下水。项目不涉及沼气工程。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项目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本项目目前正依法开展环评,不涉及粪污处理方式变更。符合(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同时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相关要求。符合16《畜禽养殖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符合16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划、畜禽养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建设养殖场。禁养区外养殖场要保证与居民点、水源、旅游景点有一定的保护距离;尽可能远离城市、工矿区和人口密集的地方;尽可能靠近农业种植区。体功能区规划、畜禽养殖规划等要求,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项目位于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不在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项目符合《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要求,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符合采用先进适用的禽畜养殖技术、工艺和装备,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项目采用国内先进的畜禽养殖技术、工艺和装备。符合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避免恶臭扰民。畜舍内及时清粪,加强通风,畜禽粪便和污水要封闭输送、贮存,减少臭气的排放;沼气综合利用,达标排放;配套的饲料加工厂、有机肥生产厂、焚烧车间等大气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周围种植高大叶阔树木。项目与居民区之间有一定距离,与居民区之间有林地阻隔。项目鸡粪日产日清,鸡舍加强通风,废水等采用暗管输送,减少臭气的排放。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周边加强绿化,种植高大阔叶绿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项目用地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要求。符合按“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立污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对生产区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畜禽养殖外排水的水质,应根据排放去向,达到国家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废水收集管网采取暗管布设;生产区地面设置雨水明沟收集初期雨水;项目在做好防止和减少“跑、冒、滴、漏”等源头防污措施的基础上,对场区内各单元进行分区防渗处理。符合采取粪尿分离和干清粪方式,日产日清,将畜禽粪便运至贮存或者处理场所。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相关污染控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项目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符合XXIII制技术规范。范。具备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对畜禽粪便及达标污水还田利用或就地消纳可能造成的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风险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项目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对鸡舍清洗废水采取有效收集措施,不直接进入外环境,经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对生态影响较小。符合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完善的环境质量、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地下水、生态等的监测计划。项目制定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污染物和环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符合(4)与地方相关政策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与地方相关政策规划进行对照分析,本项目主要涉及的政策规划包括《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方案》(桂农厅办发〔2021〕143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普通公路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贺州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3〕4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农村“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22〕58号)、《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贺政办发〔2022〕84号)等,具体分析内容见表2。表2项目建设与地方相关政策规划相符性分析序号相关政策和规划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桂农厅发到2025年,生产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匹配度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形成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循环发展新方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有机肥还田利用,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循环发展新方式。符合1〔2022〕91号)式。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有机肥还田利用,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循环发展新方式。符合2《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方案》(桂农厅办发〔2021〕143号)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构建以区域性集中处理为主要方向、以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化无害化处理覆盖率。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建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收集处理范围应覆盖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县(市、区),以畜禽养殖大县、生鸡调出大县等为重点,通过建设收集点、运转站点,依托养殖场病死畜禽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确有必须自行处理的病死畜禽应按照环境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相关要求建设处理设施,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无法覆盖的山区县,要组织开展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病死畜禽采用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理,建设适宜的收集、暂存、处理设施。项目病死鸡经统一收集暂存于专用冷冻冰柜,定期委托贺州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方案》(桂农厅办发〔2021〕143号)相关要求。符合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5号)在禁养区之外,家畜饲养场1公里距离内无家畜原种场;家禽饲养场1公里距离内无曾祖代及祖代种禽场。属于该种场的分点饲养场除外。与种畜禽场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之间具有自然屏障。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之间具有自然屏障。项目场址1公里距离内无家畜原种场、曾祖代及祖代种禽场,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及其它相关风险影响场所之间具有自然屏障。项目已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选址符合要求。符合4《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建立和保存动物强制免疫档案,载明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建立和保存动物强制免疫档案。符合动物饲养人、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害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项目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符合XXV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不得随意处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5《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普通公路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畜禽养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建设养殖场。禁养区外养殖场要保证与居民点、水源、旅游景点有一定的保护距离;尽可能远离城市、工矿区和人口密集的地方;尽可能靠近农业种植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畜禽养殖规划等要求,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项目位于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不在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项目符合《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要求,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项目与居民点、水源、旅游景点等保持有一定距离,项目位于农村地区,周边以农用地为主,靠近农业种植区。符合采用先进适用的禽畜养殖技术、工艺和装备,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项目采用国内先进的禽畜养殖技术、工艺和装备。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自治区和地方相关控制要求。项目不涉及需总量控制的污染因子。符合畜舍内及时清粪,加强通风,畜禽粪便和污水要封闭输送、贮存,减少臭气的排放;沼气综合利用,达标排放;配套的饲料加工厂、有机肥生产厂、焚烧车间等大气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周围种植高大叶阔树木。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日产日清;鸡舍加强通风;废水收集管网采取暗管布设;周边加强绿化,种植高大阔叶绿植。项目不涉及沼气工程,不涉及饲料加工、有机肥生产等,经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大气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符合按“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立污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对生产区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畜禽养殖外排水的水质,应根据排放去向,达到国家养殖业水污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废水收集管网采取暗管布设;生产区地面设置雨水明沟收集初期雨水;项目在做好防止和减少“跑、冒、滴、漏”等源头防污措施的基础上,符合XXVI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对场区内各单元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采取粪尿分离和干清粪方式,日产日清,将畜禽粪便运至贮存或者处理场所。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日产日清,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项目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符合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总平面布置,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临近居民点及道路的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已优化总平面布置,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符合废气、污水、固废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要求;场界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废气、污水、固废等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要求;场界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类标准要求。符合具备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对畜禽粪便及达标污水还田利用或就地消纳可能造成的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风险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项目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对鸡舍清洗废水采取有效收集措施,不直接进入外环境,经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对生态影响较小。符合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已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质量达标区,根据工程分析、影响预测等分析,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造成太大影响,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符合XXVII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完善的环境质量、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地下水、生态等的监测计划。项目制定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污染物和环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符合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5号)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制度。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符合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制定养分资源综合利用计划,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模式,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本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畜禽规模养殖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未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未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且无害化处理后不达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本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病死鸡委托贺州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本项目不涉及有机肥生产。符合全区各县(市、区)要根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县域畜禽养殖总量。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定期监测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建设单位租赁的位于场区外消纳地林地施肥,不外排;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符合鼓励支持畜禽养殖户委托第三方进行畜禽粪污处理,鼓励支持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污。项目鸡粪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符合XXVIII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向优势特色种植业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产能。大力发展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配置节水控污、自动清粪、自动投喂、环境控制、粪污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现代化装备设施,推广应用饲料精准配方、全程益生菌发酵技术,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和养殖效益,实现粪污源头减量和末端利用便利化。以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本项目建设饮水节水、自动清粪、自动投喂、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设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饲料,配方添加有益生菌,可有效减少鸡粪中恶臭污染物的产生,实现粪污源头减量和末端利用便利化。符合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集成研究及示范推广应用。鼓励研究开发新型环保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鼓励使用有机微量元素。项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饲料,配方添加有益生菌,含多种有机微量元素,可有效减少鸡粪中恶臭污染物的产生。符合7《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项目位于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不在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项目符合《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要求,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符合8《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养殖分区管控,推动畜禽养殖业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基本实现规模化养殖场收集处理设施全覆盖。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种养结合,促进农村种养循环产业发展。推进散养密集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项目生产区与生活管理区之间有道路隔离,加强养殖分区管控;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日产日清,经收集后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有机肥还田利用,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循环发展新方式;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饲料,添加有益生符合8《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利用,加强宣传,提高散养户环保意识。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菌。符合严格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加快农业面源污染监管体系建设。推广实施沃土工程,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推行生态种养模式,鼓励采用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鸡粪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有机肥还田利用,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循环发展新方式。符合积极推进循环农业发展,推行畜禽规模化、生态化养殖方式。项目推行畜禽规模化养殖方式,有效促进循环农业发展。符合9《贺州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在安全利用类耕地上,因地制宜,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项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饲料,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符合1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农村“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22〕58号)要求畜禽养殖场主应用微生物从饲料、饮水、粪便等环节实施全程定向干预,分解甲烷、硫化氢等恶臭气体,以及及时清运粪便,加强畜禽舍内通风。项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饲料,添加有益生菌;采用乳头式饮水技术,减少饮水漏水;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日产日清;鸡舍采取封闭式管理,加强通风,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等。符合粪便和污水沉淀物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以肥料回田的形式做到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经消毒处理后,用高温粉碎、化制、深度填埋等方法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鸡粪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鸡舍清洗废水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病死鸡委托贺州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运至附近村屯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符合11《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贺政办发〔2022〕84号)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技术和模式,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兽用、渔用抗菌药物。实施种养结合,深入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项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饲料,添加有益生菌。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有机肥还田利符合11《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贺政办发〔2022〕84号)化利用。用,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循环发展新方式。符合(5)与《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相符性分析表3项目建设与《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相符性分析序号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第四十条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项目不涉及所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符合2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二)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四)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项目不涉及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不涉及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项目从“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等方面对场区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符合3第四十二条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根据《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经现场勘察及查阅相关水文地质资料,项目场区不在泉域保护范围,场区地层主要为寒武系黄洞口组中段(Єh2),岩性为砂岩,局部夹页岩,地下水类型为碎屑岩类构造裂隙水,地下水赋存于构造裂隙中,场区不存在溶洞,也不存符合3第四十二条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在岩溶发育情况。根据本环评章节ξ4.4地下水预测结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污染物相对简单,在落实好本评价提出的各项防渗、防污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对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小,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泄漏对所在区域地下水的影响较小。符合4第四十三条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使地下水水质恶化。项目从“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等方面对场区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符合5第四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污染。项目鸡舍清洗废水产生量较少,经鸡舍南侧清粪池收集后,委托昭平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在场内储存,不直接外排。符合(6)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项目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位置关系见附图6。功能定位:全区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区域,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发展方向: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以提供生态产品、服务产品和工业品为其他功能,不宜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重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严格保护耕地,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按照集中布局、点状开发原则,以县城和重点镇为重点推进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企业集聚,避免过度分散发展工业导致过度占用耕地。本项目为蛋鸡养殖项目,用地类型为设施农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采取科学饲养方式,对各类污染物采取一系列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鸡粪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有机肥还田利用,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循环发展新方式,对当地现代农业XXXII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符合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7)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项目位于生态调节功能区(1,一级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功能区(1-2,二级生态功能区)——大桂山南部-桂江下游山地-蒙江中下游山地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4,三级生态功能区),项目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位置关系见附图7。该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主要是水源涵养。加强生态公益林的改造与建设,通过封育恢复自然植被,促使其逐步向常绿阔叶林演化,提高水源涵养的功能;林产业向合理利用与保护建设相结合的生态型林业方向发展,保持森林生长与采伐利用的动态平衡,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恢复和改善地力;加强水土保持;严格限制发展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本项目为蛋鸡养殖项目,用地类型为设施农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不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项目鸡粪委托广西农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有机肥,有机肥还田利用,实现粪污的资源化利用,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循环发展新方式。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废水收集管网采取暗管布设;生产区地面设置雨水明沟收集初期雨水;项目在做好防止和减少“跑、冒、滴、漏”等源头防污措施的基础上,对场区内各单元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对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8)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项目总平面布置过程中参照以下几点原则:①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场区现状,按照设备工艺的要求设计;②总平面布置要满足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的要求,布局紧凑合理,物流短捷,节约用地。全场货流、人流力求避免交叉,动力设施接近负荷中心。在设计中结合防火防爆、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地气象等方面的因素,力求布置紧凑,整体协调,布局美观,合理确定建筑物、道路的标高,保证排水畅通;③平面布置应达到厂内外协调并适应自然条件,道路畅通。满足生产、消防、环保、安全卫生和人行的需要,有利于管理,方便生活,有良好的环境,并要安全可靠,符合防火、防洪等安全规定,用地合理,总体效益好的要求;④竖向布置应根据场区现有地形,采用最经济的布置形式,合理确定各建筑物、XXXIII道路的标高,以便满足场地排水、防洪及交通运输方便的需要。⑤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第4条“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确定总平面布置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本项目在原场址上进行改扩建,不新增用地,总占地面积约9.0548亩。项目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影响较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染。同时,从方便生产、安全管理和保护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文件规定要求,将生活管理区和生产区分开设置。同时,场区按照生物安全防疫法规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场内主要建设鸡舍、综合厂房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等。项目场区大门设置在场区西北侧,由大门进入场区后,分为西侧粪污等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出通道,东侧工作人员、原辅材料及鸡蛋产品运输车辆等进出通道,确保场区人流车流安全有序流转。生产区与生活管理区之间有道路隔开,生产区主要为鸡舍,位于场区中部,所有鸡舍均为封闭式构造;生活管理区位于场区东北侧,主要为综合厂房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办公室、蛋库、餐厅、宿舍、工具房等。生产区与生活管理区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同时在场区大门旁设置消毒室用于进入人员消毒,满足相关防疫要求。另外,场区周边种植桉树作为绿色屏障。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场区总平面布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地势,按照功能和工艺流程布置,根据生产功能进行分区。建设项目各功能区距离适中,既满足环境和防疫的要求,又尽量缩短运输距离,降低成本,便于管理。由此可见,项目总平面布置基本合理。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详见附图2。(9)与“三区三线”相符性分析三区,指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三线,指根据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本项目位于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所在区域为农村地区,属于农业空间。根据《关于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基地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批XXXIV复》(富政批〔2024〕4号)(详见附件7),项目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建设符合“三区三线”相关要求。(10)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①生态保护红线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贺环规范〔2024〕2号),调整后全市陆域共划分为72个环境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41个,面积占比58.74%;重点管控单元26个,面积占比18.51%;一般管控单元5个,面积占比22.75%。本项目位于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底寨组,经与广西生态云建设项目准入研判系统查询,项目涉及1个一般管控单元,为昭平县一般管控单元(ZH45112130001)。项目用地范围不属于城镇空间、生态空间,属于农业空间,农业空间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经与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昭平县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核实,本项目不涉及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用地类型为设施农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优先保护单元,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环境敏感区,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②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占地周边以桉树以及当地常见的灌木草丛为主,生长繁茂,且覆盖密度较大,生态现状良好,项目实际建设中永久占地面积较少,土地期满后自行复垦恢复原状,基本不对区域环境现状进行改变,对区域植被数量造成的损失不大。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达标区,根据现状监测结果,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土壤环境等均能满足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从工艺设备选择到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循环保、低污染、高效率原则,使各项污染物从源头开始就控制产生量,并保证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固废均可得到妥善处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对环境影响不大,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XXXV③资源利用上线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最高限制。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会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资源等,用电由当地电网供给,用水由企业自打水井供给,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影响当地的资源供需平衡,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④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项目不属于其中的禁止准入事项。项目所在地贺州市昭平县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调整方案》(2024年4月)所列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经核实,本项目不在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符合《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相关要求,满足昭平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控要求。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贺环规范〔2024〕2号)以及与广西生态云建设项目准入研判系统查询,项目涉及1个一般管控单元,为昭平县一般管控单元(ZH45112130001)。本项目与贺州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性分析见表4;项目与昭平县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性分析见表5。表4项目建设与贺州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1.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项目、设施的排查摸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项目加大整治力度,明确时限要求,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项目采取关闭、拆除等处置措施,同步做好生态修复,确保红线区域的生态质量稳步提高。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2.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天然林等具有法律地位、有管理条例、规定、办法等的各类保护地,其管控要求原则上按照各类保护地的现行规定进行管理,重叠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天然林等各类保护地。符合XXXVI区域以最严格的要求进行管理。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还应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开发活动的准入及管控规定和要求。3.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项目。符合4.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不属于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项目。符合5.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石化、现代煤、焦化、煤电、化工等“两高”项目,应严格落实国家和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依法依规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根据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要求淘汰或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工艺和装备。项目不属于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石化、现代煤、焦化、煤电、化工等“两高”项目,不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工艺和装备。符合6.八步区、平桂区涉布局敏感区内要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布局,新建、扩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要引导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先进的污染防治工艺。项目不在八步区、平桂区范围内。符合7.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须执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项目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求。符合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自治区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入园。项目不涉及。符合9.除上述空间布局约束外,应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项目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碳酸钙、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加快推进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严控城市大气污染企业及其燃煤锅炉建设。项目不属于碳酸钙、钢铁等重点行业。符合2.完善城区、城镇、园区排污管网,实现园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市级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逐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能力,着重强化脱氮除磷效果,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项目不涉及。符合3.新、改扩建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符合4.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5.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XXXVII6.推进碳酸钙产业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推广普及先进工艺和装备、强化企业管理等方式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高耗能设备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的应用。项目不属于碳酸钙产业。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与贺州周边城市联合,建立跨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联动机制。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符合2.加强城市应急和备用水源建设,对单一水源、供水保证率较低、用水需求增加较快的贺州市、昭平县、钟山县,统筹考虑当地水源及外调水源,合理确定城区应急备用水源方案,完善供水格局。项目不涉及。符合3.加强市内流域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逐步建立一体化的流域综合防治体系。在水环境、大气环境等容易突发跨区域生态环境事件领域,加强与贺江流域上下游、相邻城市与地区的信息共享与公开,促进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动体系建设。项目不涉及。符合4.加快完善企业及工业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备案、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地区等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项目拟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运营期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应急演练等。符合5.从源头控制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严禁产废单位自行进行焚烧、填埋,应就近委托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项目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理。符合6.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强化垃圾填埋场及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防止渗滤液积存;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降低农村垃圾焚烧污染。项目生活垃圾运至附近村屯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符合7.新建及改扩建碳酸钙矿山企业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及供电、排水装置,项目设计文件依法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应依法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项目不属于碳酸钙矿山企业。符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市、县(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于地下水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目标控制地下水资源扩大开采。项目水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2.土地资源: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土地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管控指标要求。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确权登记,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制度和“增存挂钩”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项目在原场址上进行改扩建,不新增用地,项目用地类型为设施农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XXXVIII3.矿产资源:严格执行自治区、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和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的目标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生产管理和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不得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进行开采,避免矿山无序开采和资源浪费。项目不涉及矿产资源开采与开发。符合4.岸线资源:实施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监管,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岸线开发的工业区和港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实施,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岸线利用效率,加强污染防治,强化岸线用途管制。项目不属于涉河建设项目,不涉及岸线开发。符合5.能源资源: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用能负荷集中区积极推行已建有热电联产项目集中供热,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须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工程实现清洁能源供热。推进贺州市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建设,适度推进水能资源深度开发,提高清洁能源消纳在能源消费总量占比。落实国家碳排放达峰、中和行动方案,降低碳排放强度。加快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和生物质锅炉综合治理,鼓励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和自备电厂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运营过程中主要消耗电能、水资源等,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影响当地的资源供需平衡。符合6.固废资源:加快工业固废堆场项目建设。实施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建设碳酸钙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园,鼓励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支持矿山开采尾矿、废弃炉渣、矿粉用于生产建筑骨料、道路基层材料、水泥、混凝土等综合利用方式。项目不涉及。符合表5项目建设与昭平县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性分析行政区域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贺州市昭平县昭平县一般管控单元(ZH45112130001)空间布局约束1.实行最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禁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2.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3.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符合XXXIX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项目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理。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单元内有西鸦码头区控断面。到2025年,西鸦码头区控断面水质拟执行Ⅲ类标准,最终以国家及自治区下达目标为准。项目不涉及。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次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对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源、环境影响、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包括:①大气环境影响:运营期鸡舍等产生的恶臭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②水环境影响:废水依托处理措施是否可行;项目运营时是否会对项目区域水环境产生影响。③声环境影响:关注项目运营时厂界噪声是否达标,是否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影响等。④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和利用,能否做到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⑤环境风险: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接受,是否可防可控,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⑥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是否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6、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建成投产后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虽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带来一些环境负面影响,但在采取各种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未导致区域环境质量降级,环境风险可防可控。因此,只要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切实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保管理,并对本项目环境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XL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目录目录概述.........................................................................................................................................I1总则1.1编制依据1.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1.3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1.4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1.5环境保护目标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1现有工程概况2.2改扩建工程概况2.3项目影响因素分析2.4污染源强核算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3.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3.2区域环境敏感区调查3.3区域污染源调查3.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4.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4.2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4.3运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4.4运营期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4.5运营期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4.6运营期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4.7运营期土壤环境影响评价4.8运营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4.9运营期环境风险评价5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I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目录5.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5.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5.3环保投资估算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1经济效益分析6.2经济效益分析6.3社会效益分析6.4小结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7.1环境管理7.2环境管理7.3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7.4环境监测计划7.5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7.6排污许可管理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8.1项目基本情况8.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8.3污染物排放情况8.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8.5污染防治措施8.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8.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8公众意见采纳情况8.9评价综合结论II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1总则1总则1.1编制依据1.1.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5月1日起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8)《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1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2)《******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1总则(2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6)《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2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2号);(2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9)《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3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3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736号);(3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3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2月5日调整);(3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9月7日调整);(3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3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3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39)《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4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4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4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4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4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45)《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46)《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4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48)《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1总则(49)《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50)《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51)《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52)《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53)《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54)《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55)《关于做好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56)《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57)《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58)《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789号);(59)《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60)《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6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62)《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63)《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1总则(64)《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牧办〔2018〕2号)。1.1.2地方性法规及政策(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6)《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7)《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6月3日修订);(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4年8月1日起施行);(9)《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3年7月1日施行);(10)《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5〕2号);(11)《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桂环规范〔2021〕6号);(12)《自治区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厅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调整方案〉的通知》(2024年4月);(1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号);(1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畜禽粪肥还田计划和资源化利用台账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1〕80号);(15)《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9号);(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27号);(1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三区三线”划定实施方案》(桂自然资发〔2022〕45号);(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通知》(桂政发〔2023〕10号);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1总则(19)《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桂环发〔2022〕27号);(20)《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桂环发〔2022〕7号);(21)《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桂环发〔2022〕8号);(22)《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桂政办发〔2021〕45号);(23)《贺州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贺环委办发〔2023〕4号);(24)《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贺政办发〔2022〕84号);(25)《贺州市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年)》;(26)《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贺环规范〔2024〕2号);(2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大气污染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电〔2015〕38号);(2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5〕163号);(29)《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贺州市2025年度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贺环发〔2025〕10号);(3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3〕40号);(3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农村“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22〕58号);(32)《昭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昭环委办发〔2024〕3号)。1.1.3技术导则与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1总则(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1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1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13)《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1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1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16)《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17)《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18)《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1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2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2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23)《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24)《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25)《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2018年1月);(27)《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28)《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2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3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畜禽养殖行业》(HJ1252-2022);(31)《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3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33)《畜禽粪尿产生量及主要成分参数》(NY/T4755-2025);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1总则(34)《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35)《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技术要求》(NY/T4754-2025)。1.1.4相关规划(1)《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桂政发〔2012〕89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修订)》(2016年版)(桂政函〔2016〕258号);(4)《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桂政办发〔2021〕45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桂环发〔2022〕7号);(6)《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桂环发〔2022〕8号);(7)《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桂环发〔2022〕27号);(8)《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91号);(9)《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贺政办发〔2022〕84号);(10)《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11)《昭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12)《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5〕45号)。1.1.5其他依据(1)项目委托书;(2)项目备案证明;(3)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4)《昭平县绿凤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水文地质勘察报告》;(5)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1.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1.2.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项目的建设与运行过程将对该区域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产生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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