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段整治工程招标采购公告(2025)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1日审批办结情况(一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1日审批办结情况(一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公示机关: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75-2859510(窗口)
序号
受理编号
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批复号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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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市白马河清湾镇白米村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同意许可
玉环项管〔2025〕74号
环评批复全文版请看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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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市白马河清湾镇圩镇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同意许可
玉环项管〔2025〕75号
环评批复全文版请看附件
文件下载:
玉环项管〔2025〕74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北流市白马河清湾镇白米村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玉环项管〔2025〕75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北流市白马河清湾镇圩镇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关联文件:
大玉环项管[2025]74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北流市白马河清湾镇白米村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流市水利工程管理站:你单位报来《广西北流市白马河清湾镇白米村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结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工程概况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项目代码:2208-450900-04-01-232663)性质为新建,位于玉林市北流市清湾镇白米村。整治河段分为干流河段和支流河段(不涉及河道清淤工程),其中干流护岸工程上游从河边村坝陂坝处起,往下游至黄垌坝陂坝处止;支流A段护岸工程上游从会龙村3桥处起,往下游至河边村桥处止;支流B段护岸工程上游从六南村村头山体处起,往下游至与清湾河汇合口处止。整治河段总长4.905km,新建护岸总长8.825km,新建下河步级27座、排水管14处,维修加固陂坝5座。干流新建护岸长6.755km,其中左岸护岸长3.460km,右岸护岸长3.295km;支流A段新建护岸长1.38km,其中左岸护岸长0.715km,右岸护岸长0.665km;支流B段新建护岸长0.69km,其中左岸、右岸护岸长均为0.345km。工程防洪标准按5年一遇标准设计,工程级别为-1-V级,护岸主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次要及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工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第一类鼓励类”项目中的“第二项水利”中的“3.防洪提升工程——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工程通过新建护岸、排洪建筑物等工程措施,提高整治河段的行洪能力,增强抵御洪涝灾害能力,防止崩岸现象出现,并有效地阻挡河岸生活垃圾、雨水冲刷农田废水等直接进入清湾河水源地,起到优先保护水源的作用,工程列入《广西北流市白马河防洪整治规划报告(修编)》的规划范围,并取得《玉林市水利局关于北流市白马河防洪整治规划报告(修编)的批复》(玉水技[2019]5号)和《玉林市水利局关于广西北流市白马河清湾镇白米村河段整治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玉水技[2022]56号);工程在清湾镇清湾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已取得北流市人民政府同意工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工的意见;项目建设符合玉林市生态分区管控及项目所在单元准入要求。项目总投资为2934.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0万元,占总投资的0.78%。二、环评审批意见该项目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同时要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好环保工作。(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2-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基础开挖过程中采用人工洒水方式减轻施工扬尘逸散;工程剥离后未能及时回覆的表土运往水源保护区外的清湾镇禾界村门口山组龙塘的临时堆土场,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堆土场及时进行恢复;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期,各项工程施工均在清湾河枯水期进行,雨季不施工;若遇水位之上的工程施工,需采用分段施工、分段挡水导流的方式;基础开挖前采用开挖料外堆作为临时围堰,防止土方滚落至河道,开挖面及临时围堰均位于陆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基坑排水、临时施工区雨水冲刷废水经集水井收集后,抽送至清湾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区域沉淀池进行处理,定期投加中和剂、絮凝剂,经中和及絮凝沉淀后,作为施工道路降尘用水,不排入整治河段;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村庄农作物或果园林地施肥,不进入水体;岸坡开挖的土石方运至弃渣场,护岸挡墙施工、排水管重建等过程产生的废钢筋、废包装材料等可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理。三、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3-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请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西群鼎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5年12月10日印发-4-八玉环项管[2025]75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北流市白马河清湾镇圩镇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流市水利工程管理站:你单位报来《广西北流市白马河清湾镇圩镇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结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工程概况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项目代码:2210-450900-04-01-394761)性质为新建,位于玉林市北流市清湾镇圩镇。整治河段分为干流河段和4条支流河段(不涉及河道清淤工程),其中干流护岸工程起点在清湾六仑二级公路桥处,终点在竹化村抽水站处;左岸支流护岸工程起点在红马垌村7桥处,终点在清湾河汇合口处;右岸支流一护岸工程起点在二级公路桥上游125m处,终点在清湾河汇合口处;右岸支流二护岸工程起点在光垌村开发区边界挡墙处,终点在清湾河汇合口处;右岸支流三护岸工程起点在竹化村机耕桥处,终点在清湾河汇合口处。-1-整治河段总长4.928km,新建两岸护岸总长8.048km,维修加固1座拦河陂坝,新建下河步级29座,新建排水管21座,新建人行便桥1座及修建280m污水管。其中维修加固1座拦河陂坝为上立坡陂坝,位于干1+225桩号处,新建下河步级29座,其中干流新建下河步级19座、支流新建下河步级10座,新建排水管21座,其中干流设置排水管13座、支流设置排水管8座,新建人行桥1座,位于干流右岸与右支流二交汇处。工程防洪标准按5年一遇标准设计,工程级别为V级,护岸主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次要及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工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第一类鼓励类”项目中的“第二项水利”中的“3.防洪提升工程——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工程通过新建护岸、排洪建筑物等工程措施,提高整治河段的行洪能力,增强抵御洪涝灾害能力,防止崩岸现象出现,并有效地阻挡河岸生活垃圾、雨水冲刷农田废水等直接进入清湾河,起到保护清湾河水质的作用,工程列入《广西北流市白马河防洪整治规划报告(修编)》的规划范围,并取得《玉林市水利局关于北流市白马河防洪整治规划报告(修编)的批复》(玉水技[2019]5号)和《玉林市水利局关于广西北流市白马河清湾镇圩镇河段整治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批复玉水技[2024]24号);部分工程在清湾镇马岭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型)二级保护区陆域内建设(工程建设内容均位于该水源地地下水流向下游方向),已取得北流市人民政府同意工程在饮用水水-2-源保护区内施工的意见;项目建设符合玉林市生态分区管控及项目所在单元准入要求。项目总投资为2838.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50万元,占总投资的1.04%。二、环评审批意见该项目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同时要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好环保工作。(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基础开挖过程中采用人工洒水方式减轻施工扬尘逸散;工程剥离后未能及时回覆的表土运往临时堆土场(设置在施工作业区附近,禁止设置在保护区内),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堆土场及时进行恢复;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期,各项工程施工均在清湾河枯水期进行,雨季不施工;若遇水位之上的工程施工,需采用分段施工、分段挡水导流的方式;基础开挖前采用开挖料外堆作为临时围堰,防止土方滚落至河道,开挖面及临时围堰均位于陆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基坑排水、临时施工区雨水冲刷废水经集水井收集后投加中和剂、絮凝剂,经中和及-3-絮凝沉淀后,作为施工道路降尘用水,不排入整治河段;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村庄农作物或果园林地施肥,不进入水体;岸坡开挖的土石方运至弃渣场,护岸挡墙施工、排水管重建等过程产生的废钢筋、废包装材料等可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理。三、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请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4-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5-抄送: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西群鼎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5年12月10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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