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改造招标采购公告(2025)



苏州多伦木业有限公司年产高档地板40万平方米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为了听取项目所在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该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现将其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高档地板40万平方米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性质:改建
投资总额:500万元
行业代码:C2034木地板制造
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
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资500万元,租赁苏州桦枫木制品厂闲置厂房,建设年产高档地板40万平方米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本项目已获得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备案,备案证号为吴数据备[2025]116号,项目代码为2503-320509-89-02-143377。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废气: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无组织废气经过加强通风和厂区绿化吸附等措施能在厂界达标排放。
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拖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噪声:根据设备产生的噪声源强,项目对设备车间的布置进行了合理的规划,同时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以及距离衰减等措施,项目周围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均采用综合利用、委托处理等方法处理、处置后,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的问题,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不良影响。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经评价分析,本项目建成后,采用科学的环保管理手段可以控制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对区域环境功能起到正面效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本项目在拟建地的建设是可行的。
上述评价结果是仅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规模、工艺、布局所做出的,如建设方扩大规模、变动工艺、改变布局,建设方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公众可以在网站查询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必要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工程建设及运营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多伦木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项孝言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
联系电话:13805173102(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苏州三人行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伟民
联系电话:18260047113
【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环评全本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高档地板40万平方米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苏州多伦木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高档地板40万平方米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503-320509-89-02-143377建设单位联系人项孝言联系方式13805173102建设地点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地理坐标(120度26分36.87秒,30度51分41.22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034木地板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33木质制品制造20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含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的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吴数据备〔2025〕116号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未批先建超过两年,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苏环行(听)告字09【2024】87号)用地面积(m2)不新增用地,租赁已建厂房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总体规划修编(2017-2030)》;审批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区政府关于桃源镇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吴政发【2017】5号)。规划情况2、规划名称:《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审批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苏州市所辖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1】436号)。3、规划名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审批机关:国务院;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12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总体规划修编(2017-2030)》相符性分析:(一)城镇性质江苏南部门户,以吴越文化为特色的江南水乡古镇;以森林、湿地为特色的生态旅游名镇;以纺织服装、智能装备、苏派黄酒为特色的绿色制造小镇。(二)总体目标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以转型发展为路径,提升制造业产出效益,挖掘桃源文化和生态特色,加快旅游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优化人居环境,全面建设“服务经济强、人民生活富、生态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桃源。(三)发展战略(1)特色引领充分挖掘桃源镇在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产业体系、空间景观、乡村资源等方面的特色,强化其在区域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在空间上有效落实,形成引领未来发展的重要抓手。依托和彰显桃源镇“林海酒镇、江南水乡”的风貌特色,延续与弘扬“吴越春秋、千年古镇”的城镇特质。积极培育和凝练具有地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的城镇特色品牌,构建系统化、品质化的城镇特色体系和高品质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城镇形象,以特色化的道路引领未来城镇发展。(2)生态优先生态彰显。保护森林、湖荡湿地等良好生态本底,不断彰显生态环境魅力,建设生态城镇。提升生态节点、构建生态廊道,形成网络状的特色生态格局,建设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发展。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着力推进生产、生活、消费方式绿色化。坚持可持续发展,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承载力,构建绿色增长模式、绿色产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业结构、绿色城镇形态、绿色生活环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两减六治三提升。减少煤炭消费和落后化工产能,治理水环境、生活垃圾、黑臭水体、养殖污染、有机物污染和环境隐患。提升生态保护水平、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环境监管执法水平。(3)能级提升做强中心。强化中心发展,促进空间的集聚与腾挪,提高土地及配套设施的利用效率。打造城镇新中心,设置文化、体育、公园、广场、标志性建筑等公共服务职能,强化中心认同,引导城镇向西拓展。保护古镇。保护古镇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与古镇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河流水系、古树名木、文保单位、古建遗址等历史环境要素。古镇外围的城镇新区,与古镇共同营造古今交融的多元活力文化名镇。产业集聚。引导工业向富乡、南和等片区集中,发挥规模效应,提高劳动生产率,形成产业集群,促进创新,提升竞争力。城林融合。依托严墓塘,通过生态廊道将森林公园、古镇区和城镇中心串联起来,营造城林交融的生态城镇。(4)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型。以创新引领发展,转变工业发展方式,走质量型、效益型、集约型、节约型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三高一低”企业专项整治,着力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低产出企业,腾笼换凤,提质增效。产业结构转型。加快产业结构转型,由工业主导兼顾生态旅游。培育休闲度假型的旅游业、市场物流等新兴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总量增长、质态提升。产业升级。重点吸引上海先进装备制造业转移项目和浙江电子商务平台,努力改变目前以低端纺织业为主的状况。发挥比较优势,产业特色化,促进以先进装备制造、品牌服装为主的特色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发展新兴业态,提高优势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四)产业发展定位构建以纺织服装、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核心产业为主导,以传统酿酒业、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为支撑,以度假旅游、电子商务、商贸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为突破口,以产业集群为发展重心的现代产业体系。(五)空间结构规划桃源镇域形成“一核、三轴、三片区”的空间结构。一核:以铜罗组团为发展核心;三轴:以苏震桃一级公路、松桃公路、华天路为空间发展的主要轴线;三片区:全镇划分为“城镇发展片区”、“森林公园片区”和“水乡湿地片区”等三个功能片区。(六)市政公用设施1、给水由吴江区域水厂实施区域供水。吴江区域供水水厂位于市域西部七都镇庙港,水厂水源为东太湖水,现状规模为60万立方米/日,远期规模为90万立方米/日。2、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在苏震桃一级公路东侧,文家港北岸规划一处生活污水处理厂,名为桃源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为1万立方米/日。3、供电预测桃源镇域最高负荷约28.1万千瓦,建设用地平均负荷密度为2万千瓦/平方公里。4、通信保留并扩建现状综合通信设施,各通信运营商结合综合通信设施用地设置通信局所,集约化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在府前路以南、苏震桃一级公路以东规划预留一处0.5公顷的通信设施综合用地,各通信运营公司可结合规划用地建设交换中心等通信基础设施。5、燃气规划以“西气东输”天然气作为主气源,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中压燃气由盛泽和震泽镇引入桃源镇。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为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属于桃源镇梵香工业园。根据选址规划意见表可知,本项目所在地为存量建设用地,土地证上为工业用地。故本项目符合《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总体规划修编(2017-2030)》用地规划。2、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总体空间格局: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展战略、长三角城市群规划、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发展定位指导,结合吴江区自身的资源禀赋、现状特点和发展思路,构建“双核引领、两带联动、多点配合”的空间布局结构。(1)双核引领由太湖新城和吴江开发区两个板块共同组成的苏州湾未来科技城。行政辖区包括现今的松陵街道、江陵街道及横扇街道。合核向心共同打造吴江城市发展的首善地区、苏州中心城区南部集“产学研旅”等综合功能的宜居新区、太湖“国家岸线”和“四个名城”建设成就的璀璨明珠。(2)两带联动包括沿太湖生态文旅活力带和转型升级与彰显水乡特色带。随着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苏沪同城与“一湖一带”空间发展战略的提出,东太湖吴江段进一步上升为“国家岸线”,沿太湖生态文旅活力带提出“生态为基、开放引领、活力激发、创意培育”的发展方略,是彰显生态文明新时期苏州“强富美高”和“四个名城”建设成就的天然“舞台”。转型升级与彰显水乡特色带主要包括同里镇、黎里镇、平望镇、震泽镇、七都镇及桃源镇等水乡田园地区。作为苏州总规“南部水乡带”的重要组成,在布局上突出空间利用的“减”与“聚”、古镇活化的“护”与“游”,总体打造与湖嘉沪水乡区域一体化、以“运河水网+特色小镇+美丽乡村”为功能载体的江南水乡文化带。(3)多点配合包括汾湖高新区(黎里)板块、吴江高新区(盛泽)板块和平望镇板块三个地区。在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后,吴江作为上海、浙江和江苏协同发展桥头堡的区位优势全面激发。通苏嘉甬科创大走廊和G60科创大走廊的辐射带动作用更进一步提升了汾湖、盛泽和平望三个板块的综合势能,为更好地融入区域发展、优化完善充实本体功能、协同带动吴江东南象限的城乡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中:汾湖高新区(黎里)板块要以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展桥头堡与生态经济共建区的发展目标优化空间布局和资源要素匹配,突出对沪对嘉通道的畅达高效,以服务汾(湖)青(浦)松(江)嘉(善)区域高新制造研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旅游观光、生境养涵、交通枢纽等为功能主体。吴江高新区(盛泽)板块依托通苏嘉甬科创大走廊和G60科创大走廊,进一步集约高效用地布局和功能配置,努力打造世界丝绸纺织中心、时尚创意设计之都,依托沪苏湖高铁集聚区域资源建设苏州南部中心城镇。优化农田与水乡湿地建设现代江南水乡人居典范。平望镇板块发展为苏州市南部转型升级与科创智造学镇,吴江区科创与文创相融合的智造特色小镇。优化大运河、太浦河、頔塘、澜溪塘等沿河生态人文空间,打造古今辉映的历史文化名镇,以及面向世界、服务于长三角地区、集聚水乡人文特色的著名学镇学坊集聚地和承载地。依托太湖塘浦溇港和湿地森林预留太湖国家岸线的庄园外交基地。实施期限: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于2021年1月1日起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时日止。三区三线相符性“三区三线”:是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①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产业经济的生态化以及新型城镇化战略得以明确和落实,总体上绿色发展的根本思路确定,将有效推动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本次近期实施方案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州市生态红线评估调整成果》相衔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布局的新增建设用地全部位于评估调整前后所划定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外,实现了与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衔接。②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衔接本次近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均不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建设用地布局未占用2017年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也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试划成果。③与城镇开发边界试划成果衔接落实吴江区“十四五”规划发展战略,形成以太湖东岸科技新城、汾湖高新区为核心的两个核心区,通过沿太湖生态文旅活力带与转型升级与水乡特色带两条功能载体,辐射带动各板块综合势能,整合各种资源要素,优化各板块的产业发展和功能配套,融入区域发展、优化完善充实本体功能。依据“十四五”空间格局发展战略,初划城镇开发边界377.02平方公里。本次新增建设用地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共230块,面积449.3663公顷: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试划范围外的共109块,面积14.2120公顷,主要为农民安置房、殡葬用地、污水处理厂、液化石油气站等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和一二三产融合项目,符合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为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对照桃源镇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本项目所在地为新增建设用地,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3、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相符性分析(一)规划作用本规划是示范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指导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重点明确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城乡格局、历史人文与特色风貌、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策略、管控底线及区域协同事项。(二)规划范围与期限示范区规划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全域,约2413平方公里。先行启动区规划范围包括金泽、朱家角、黎里、西塘、姚庄五个镇全域,约660平方公里。规划协调区范围包括虹桥主城片区除青浦区以外的区域,嘉兴市秀洲区的王江泾镇和油车港镇,昆山市的淀山湖镇、锦溪镇和周庄镇,约486平方公里。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三)空间战略1.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强化生态基底硬约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不减少。转变以投资和要素投入为主导、土地增量规模扩张的传统发展模式,落实建设用地“负增长”,通过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倒逼发展方式转型,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安全底线要求,保障区域防洪排涝安全,提升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地面沉降等风险的应对能力。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营造更高质量的绿色人居环境。2.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以好风景促进新经济,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塑造江南文化品牌,完善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实施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充分借鉴吸纳两省一市及国内外先行地区的先进理念、标准、策略和政策,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举措的集中落实、系统集成、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引领性范例。3.多中心、网络化、融合式空间发展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不搞集中成片、大规模、高强度开发建设,发挥中小城镇的“粘合剂”作用,推动大中小城镇和乡村的集群式协同发展。强化交通立体网络和复合枢纽支撑,提高交通网络的链接效率。在总体延续江南水乡空间肌理的基础上融入现代元素,形成“河湖田镇村”融合共生的水乡单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学宜养的社区生活圈,促进生产、生活、创新、服务功能的融合。4.跨界协同、一体化发展打破行政壁垒和制度藩篱,完善跨行政区域、多层级共商的空间治理框架,明确共同的规划管控底线与标准,强化区域生态环境共保共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毗邻区域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享,建立标准理念统一、资源信息共享、管理执法一体、协商保障有力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新机制。(四)筑牢生态和安全基底基于示范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综合考虑防洪等自然灾害风险、历史文化保护要求,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优先次序,统筹划定“三区三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乡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明确耕地保护目标。立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示范区将耕地保护目标带位置确定为76.60万亩(约510.66平方公里),其中,青浦区17.73万亩,吴江区30.78万亩,嘉善县28.09万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将布局集中、用途稳定、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优质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66.54万亩(约443.6平方公里),其中,青浦区划定落实15.24万亩,嘉善区划定落实24.54万亩;吴江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6.76万亩。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示范区内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43.32平方公里(21.4969万亩),其中,青浦21.97平方公里(3.2944万亩),吴江115.09平方公里(17.2635万亩),嘉善6.26平方公里(0.9390万亩)。将区域生态网络中其他较重要的生态空间作为结构性生态空间,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包括生态绿心、清水绿廊、蓝色珠链等区域生态结构性空间,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湖泊、河道、林地以及其他重要生态片区,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结构性生态空间。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以城镇开发建设2020年现状、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落实多中心、网络化、融合式的空间结构,示范区划定城镇开发边界647.6平方公里(97.14万亩),其中,青浦185.5平方公里(27.83万亩,城镇开发边界扩展系数1.16),吴江319.8平方公里(47.97万亩,城镇开发边界扩展系数1.22),嘉善142.3平方公里(21.34万亩,城镇开发边界扩展系数1.30)。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规模605.0平方公里,占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的75.8%。(五)生态环境共治1.实施水岸联治与修复建设多层级清水绿廊。以太浦河、京杭运河两条一级清水绿廊为先行示范,带动吴淞江-苏州河、屯浦塘-急水港-拦路港-泖河-斜塘、頔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等二级清水绿廊建设,实施水岸联动综合整治,推进滨水污染源清退、岸坡植被修复、亲水设施建设等工作,适度延展自然河漫滩,打造“绿色水源通道、绿色行洪通道、绿色生态廊道”。一级清水绿廊城镇段管理范围自规划河口线原则上外扩不小于30米,保护范围不小于60米;农村段管理范围自规划河口线原则上外扩不小于80米,保护范围不小于200米;郊野段管理范围自规划河口线原则上外扩不小于300米,保护范围不小于1000米,核心监控范围不小于2000米。管理范围内禁止陆域污染排放,可适当布局慢行交通系统、湿地公园、带状滨河公园、观光码头、亲水平台等复合功能;保护范围内限制陆域污染排放,实施滨河生态空间优化,积极引导功能转换;核心监控范围内新建项目须与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二级清水绿廊的管理范围可参照一级清水绿廊划定。加强滨水湿地生境修复。整合重要水体周边和跨界地区的小微水体,采取保育为主、修复为辅的生态保护策略,通过缓坡岸线营造、水下地形改造和水生植被群落优化等措施,构建净化湿地、圩田湿地、滨水林带等多样生境空间,修复独具特色的“林-塘-田-湖-岛”复合的江南圩田湿地景观肌理,进一步提升水质净化功能,保障江南水乡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加强排污许可管理。重点推进工业污染排放源整治。有序开展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重污染企业腾退工作,鼓励一般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线升级。引导工业企业集中入园,加强园区废污水的集中处理和再生利用,重点支持化工、电镀、印染、制革等行业企业建设污水零直排园区。实施船舶与码头同治,防控航运污染。提高船舶污废物处理率,加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动态监控,重点发展标准化船舶和内河集装箱专用船等,推广新能源船舶应用。全面取缔“散乱污”无证码头,推进太浦河、京杭运河沿线码头安全、有序、绿色化发展。提升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城镇地区以控源截污、雨污分流为抓手,降低径流污染对河道水环境的影响。农村地区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处理模式,全面普及生态化治理设施,消除生活污水直排。至203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均达到100%。引领太湖流域共治。统一流域水环境治理目标和标准,推动示范区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至2035年,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国控断面优III类比例100%,太浦河水质达到Ⅱ-Ⅲ类,其他水体水环境不低于IV类。以太湖为流域生态保护核心,统筹谋划和实施入湖河流综合整治、岸线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水源保护工程,实现“优蓝扩绿”。完善省、市、县三级考核体系,协同确立产业准入、水资源管理、水域纳污总量控制、污染源监管等法规标准,共保“太湖一盆清水”。2.联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加快实施传统产业升级和整治。重点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建材、橡胶和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行业,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淘汰小型燃煤(重油)和生物质锅炉,实施燃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区域内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重油)锅炉和生物质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建立区域工业污染源动态监管机制,杜绝污染回潮现象。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区域内禁止高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有机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生产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逐步推进交通装备、集装箱、机械设备制造等行业实施源头替代。重点针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及工艺过程等五类VOCs排放源,采取全链条、精细化防控。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加强农业污染源头防控与农田土壤环境保护。开展河湖围网养殖污染治理,推广生态养殖,推进农村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推动示范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共享,统筹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协同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方案,建立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预警融合网络。至2035年,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有序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结合示范区低效工业用地减量化和城市更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科学编制污染场地修复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具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场地鼓励采取原位治理修复技术和封闭式治理措施。强化污染地块信息披露与联合治理。统一建立场地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集成示范区土壤污染重点源头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逐步形成优先管控名录和污染地块清单,研究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管控相关制度体系,推动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为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不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距京杭运河11.2km,不在一级清水绿廊城镇段管理范围内;本项目为高档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属于传统产业升级和整治,符合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表1-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类别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中的禁止准入类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地方产业政策《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中的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浙环函[2022]260号)禁止事项。不属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23]44号)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清单和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类别清单。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附件3)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生态保护红线①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表1-2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所在行政区域主导生态红线范围区域面积方位及距离市级区级名称功能自然与人吴江桃源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苏州市吴江区文景观保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生态0.31km2东南侧公园护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等)8.5km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内,符合规划要求。②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表1-3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吴江桃源省级森林所在行政区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管控区域范围区域面积方位及距离市级区级苏州市吴江区吴江桃源省级森林公园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吴江桃源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范围,不包括已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的部分1.74km2东南侧8.5km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内,符合规划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大气环境方面,苏州市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为85.8%,同比上升4.4个百分点。各地优良天数比率介于81.8%~86.1%;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4.2%,同比上升3.4个百分点。各指标中O3超过二级标准,SO2、NO2、PM2.5、PM10和CO浓度达标。水环境方面,—11—苏州市13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水质。30个国考断面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I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3.3%,同比持平;未达III类的2个断面为IV类(均为湖泊)。全市共有80个省考断面,其中平均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断面比例占97.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未达III类的2个断面为IV类(均为湖泊)。声环境方面,全市各类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为95.8%,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夜间达标率为88.7%,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废气、废水、噪声排放方面均可达到标准,固废处置合理,不会改变现有的环境质量类别,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项目用水水源均为市政自来水,技改前后不增加用水量;项目供电来自当地电网,技改前后不增加用电量,对当地电力资源影响不大,当地电网能够满足本项目用电量。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性质,不新增土地资源,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限的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表1-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是否属于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2《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规定的位于国家级生态红线保护范围以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内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位于管控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中规定的位于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中的禁止准入类项目。不属于5《〈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禁止类项目。不属于6《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浙环函[2022]260号)禁止事项。不属于7国家、江苏省明确规定不得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属于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3、“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太湖约11.6公里,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5]1号)、《苏州市吴江区2023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苏自然资函[2024]439号),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服务系统”出具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查询报告结果,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分析见表1-5、表1-6、表1-7和表1-8。(1)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表1-5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12—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本项目生活污水托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符合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符合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生活污水托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本项目危险化学品由供应商车运。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危废均得到有效处置。符合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符合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不涉及符合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不涉及符合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不涉及符合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不涉及符合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不涉及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将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符合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不涉及符合环境风险防控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不涉及符合—13—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不涉及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不涉及符合(2)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表1-6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生态保护目标。本项目为高档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符合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污染物排放管控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本项目生活污水托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符合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企业将不断完善突发符合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环境风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险防控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处置能力。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14—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本项目使用电能。符合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3)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表1-7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的“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属于木地板制造业,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禁止和淘汰类产业。符合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林水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严格执行《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府[2016]60号)、《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14]81号)、《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府[2017]102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意见》(苏委发[2019]17号)、《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委发[2017]13号)、《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13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府办[2017]108号)、《苏州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苏委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根据《苏州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8-2020年)》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意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提升开发利用区岸线使用效率,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控制工贸和港口—15—企业无序占用岸线,推进公共码头建设;推动既有危化品码头分类整合,逐步实施功能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危化品码头、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控危化品码头建设。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淘汰类的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本项目生活污水托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符合2020年苏州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5.77万吨/年、1.15万吨/年、2.97万吨/年、0.23万吨/年、12.06万吨/年、15.90万吨/年、6.36万吨/年。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严格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按相关要求等量或减量替代。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企业将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符合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资源利用效率要求2020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63.26亿立方米。本项目使用电能。符合2020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86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86万公顷。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4)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根据《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附件4,属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表1-8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本项目属于木地板制造业,不属于相关文件中的禁止和淘汰类产业,不属于生态环境负面清单中的项目。符合严格执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中提出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准入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均采取有效措施管控,且经过相应的环保装置处理后均能满足相关要求,能严格执行总量管控制度。符合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建立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为核心,与地**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机构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本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符合—16—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II类”(严格),具体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使用电能。符合4、长江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9《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条款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涉及符合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不涉及符合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涉及符合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涉及符合5、太湖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1)《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表1-10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条款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不涉及符合—17—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不涉及符合(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不涉及符合(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不涉及符合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不涉及符合(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不涉及符合(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不涉及符合(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不涉及符合(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涉及符合(2)《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表1-1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条款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不涉及符合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涉及符合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不涉及符合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不涉及符合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不涉及符合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不涉及符合围湖造地。不涉及符合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不涉及符合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不涉及符合6、《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表1-12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条款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内符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不涉及符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不涉及符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不涉及符合—18—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本项目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现有化工企业依法逐步淘汰搬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大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本项目不在太湖5km范围内,且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符合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不涉及符合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本项目不属于置换行业,也不属于高耗能行业,本项目使用电能符合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本项目不取用地下水符合7、《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府规字[2022]8号)相符性分析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核心监控区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区管控。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建成区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以外的区域。本项目距离京杭运河11.2km,不位于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内,故本项目符合《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府规字[2022]8号)中的相关规定。8、《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年)相符性分析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苏州市以到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5%为近期目标,以到2024年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全面达标为—19—远期目标,通过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工业领域全行业、全要素达标排放;加强交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加强服务业和生活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污染防治;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措施,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能力。本项目为高档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在各个产污环节安装运行相应的环保设施,从生产工序的各个过程削减污染物的排放,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的要求。9、《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表1-13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条款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不使用煤炭和生物质燃料作为燃料,本项目通过加强污染防治措施,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符合合理划分事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符合10、《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中规定: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根据企业提供的VOC含量检测报告,本项目使用的水性漆、UV漆和水基型胶粘剂VOC含量情况如下:表1-14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要求涂料名称产品类型表号限量值/(g/L)本项目(g/L)相符性水性面漆109相符木器涂料表1清漆≤270水性底漆25相符—20—UV面漆木质基材表4非水性≤10036相符UV底漆33相符表1-15胶粘剂中VOC含量的限量值要求产品类型表号限量值/(g/L)本项目(g/L)相符性水基型胶水表25032.8相符根据上述表可知,本项目使用的水性漆、UV漆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相关要求,使用的水基型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相关要求,故本项目符合《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的相关要求。11、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相符性分析表1-16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性分析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项目使用环保型胶粘剂、UV漆和水性漆,密闭储存、废气密闭收集相符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釆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釆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釆用催化燃烧、RT0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3、对于l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5、对含尘、含气溶质、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l000ppm以下的低浓度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收集效率95%、处理效率均达90%。相符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吸收、微生物、低温等离子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2、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3、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可安装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并设置废气采样设施。本项目不属于重点监控企业,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相符相符禁止露天堆放涂胶及空的制(调)胶桶,胶和空的制(调)胶桶使用后及时封闭容器口,防止逸散。项目使用的原料均在厂房内,使用后及时封口。类别条款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VOCs物料储存无组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涉及VOCs的物料密闭储存。运输时采用密闭容器盛装运输。设有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若废气处理装置发生故障,立即停止生产,待检修完毕后恢复生产。本项目配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效率可达90%。符合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符合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符合工艺过程VOCs无组控制要求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符合VOCs无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符合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符合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符合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符合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符合13、《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表1-18《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重点任务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严格落实国家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深入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推进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淘汰。推进印染企业集聚发展,继续加强“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改提升,保持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高压态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认真执行《〈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推动沿江钢铁、石化等重工业有序升级转移。全面促进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钢铁、石化、印染等重点行业培企业不属于落后产业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企业,不属于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禁符合—22—育一批绿色龙头企业,精准实施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绿色金融、信用保护等激励政策,推动企业主动开展生产工艺、清洁用能、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引领带动各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提升。止的建设项目。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提高先进制造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重点发展高效节能装备、先进环保装备,扎实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动生态环保产业与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融合发展,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绿色产业链。深入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立健全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到2025年,将苏州市打造成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高地。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智慧农业。加大VOCs治理力度分类实施原材料绿色化替代按照国家、省清洁原料替代要求,在技术成熟领域持续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和其他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提高木质家具、工程机械制造、汽车制造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使用比例,在技术尚未全部成熟领域开展替代试点,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本项目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粘剂。符合强化无组织排放管理对企业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加强管理,有效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优先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规范化工装置开停工及维检修流程。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按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本项目工艺废气采用密闭负压、集气罩收集。符合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深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售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和重点集群整治,实施VOCs达标区和重点化工企业VOCs达标示范工程,逐步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废气排放系统旁路。针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适时推进整治成效后评估,到2025年,实现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全覆盖。推进工业园区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工业园区常态化走航监测、异常因子排查溯源等。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售等重点行业。符合1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2034木地板制造,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本项目不属于五个不批之内,不属于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因此,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1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20]225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2034木地板制造,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20]225号),本项目不属于不得审批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因此,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23—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20]225号)相符。16、《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环环评[2024]79号)相符性分析表1-19《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统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协同改革,完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体系。制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统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协调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类别。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联动,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优化排污登记表内容,适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需求。项目建成后,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按照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符合推进总量控制制度衔接制修订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对达标区和非达标区排污单位分类施策,推动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者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应根据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等依法合理确定。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完善自动监测管理规范,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应用,推进污染物排放量执法监管。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排污单位实施的减排工程措施及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载。—24—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由来苏州多伦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6日,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租赁苏州桦枫木制品厂闲置厂房8000m2,主要从事木制品(木地板)生产加工、销售,现有产能年生产多层复合地板12万平方米。企业2016年编制了《吴江区环保违法违建建设项目(多层复合地板12万平方米)自查评估报告》并予以登记。受生产和环保技术发展、市场变化的影响、企业的部分生产工艺、设备、环保设施较原自查报告发生变动,2024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发现新增并投产了1条辊涂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苏环行(听)告字09【2024】87号)。企业根据经营现状以及自身发展要求,对现有环保手续、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了梳理,拟投资500万元,淘汰辊涂生产线等旧生产线1条,购置涂胶机、冷压机、热压机、开槽机、雕刻机、砂光机、拉丝机、滚涂机、烘干机、UV固化机、水性自动喷涂机等设备99台,并对公用工程进行适应性改造。项目完成后,可形成年产高档地板4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相关环保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应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33木质制品制造20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含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的”,应编制报告表。因此委托我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派技术人员踏勘现场和收集有关资料,并依照相关规定编写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估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本项目所涉及的消防、安全及卫生问题不属于本评价范围,请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2、产品方案表2-1产品方案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参数设计能力(万平方米/年)年运行时数备注改建前改建后变化量1高档地板长:450-2400mm,宽:50-1200mm,平均厚度15mm,密度0.8g/cm3040+402400h其中涂水性漆的产品产能28万平方米,涂UV漆的产品产能12万平方米2多层复合地板/120-12自查评估报告产能3多层复合地板/280-28未办理环保手续产能—25—3、工程内容表2-2项目工程内容一览表类别建设名称设计能力备注改建前改建后增减量主体工程1#生产厂房(共3层)加工车间2280m22280m2位于1层,用于开槽、砂光、拉丝等木材加工UV车间2280m22280m2位于2层,原未办理环保手续辊涂车间,改建后用于UV漆涂漆水性车间2280m22280m2位于3层,原自查报告油漆车间,改建后用于水性漆涂漆2#生产厂房(部分2层)压合车间1045m21045m2位于1层,原仓库,改建后用于涂胶、压合雕刻车间1045m21045m2位于2层,用于雕刻辅助工程办公楼280m2280m2员工办公贮运工程2#生产厂房(部分2层)原辅料仓库1476m21476m2位于1层,存放原辅料成品仓库954m2954m2位于1层,存放成品中间仓库576m2576m2位于1层,存放半成品化学品仓库30m230m2位于1层,存放UV漆等化学品公用工程供水2100t/a2100t/a依托厂区供水管网排水生活污水1785t/a1785t/a拖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供电供电40万千瓦时/年300万千瓦时/年+260万千瓦时/年由当地电网供给环保工程废水生活污水托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托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噪声隔声降噪措施≥25dB(A)≥25dB(A)隔声、减振固废一般固废仓库50m250m2位于厂区北侧危废仓库20m320m3位于厂区北侧4、设备清单表2-3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台/套)安装位置工段/用途改建前改建后增减量1水性辊涂机5+5水性车间涂漆2自动喷涂机+2水性车间涂漆3水性淋幕机房1+1水性车间涂漆4远红外隧道烘干机3+3水性车间涂漆5烘干机5+5水性车间涂漆6晾干房1+1水性车间涂漆7划线机+2加工车间木材加工8开槽机310+7加工车间木材加工9拉丝机4+4加工车间木材加工10砂光机113+12加工车间木材加工11涂胶机+2压合车间压合12贴面台6+6压合车间压合13冷压机8+8压合车间压合14热压机+2压合车间压合1516雕刻机UV固化机(UV灯)747220+18雕刻车间UV车间雕刻涂漆17辊涂机422+18UV车间涂漆18空压机+1加工车间外西侧辅助19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压合车间外北侧压合废气20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加工车间外西侧涂漆废气21袋式除尘器雕刻车间外西北侧雕刻废气22袋式除尘器加工车间外西侧加工废气23袋式除尘器+1加工车间外西侧砂光废气注:原未办理环保手续辊涂线包含3台UV固化机、3台辊涂机。5、原辅材料表2-4项目原辅材料一览表序号原料名称规格用量(t/a)最大存储量(t)包装方式储存位置来源及运输改建前改建后增减量1基材、面皮木材,平均密度0.8g/cm324004820+24202400捆装原辅料仓库外购、陆运2水性底漆水性羟基丙烯酸树脂70-80%,水性聚氨酯分散体10-20%,水5-10%,二丙二醇丁醚2-5%,其他助剂1.6-7%25+252.5桶装化学品仓库外购、陆运3水性面漆水性羟基丙烯酸乳液75-85%,水5.7-20.3%,二丙二醇甲醚2-3%,二丙二醇丁醚1-2%,消光粉1-2%,其他助剂0.7-2.3%25+252.5桶装化学品仓库外购、陆运4UV底漆聚氨酯丙烯酸酯树脂69-78.5%,六亚甲基二丙烯酸酯15-20%,2,2-双(丙烯酰氧甲基)丙烯酸丁酯3-5%,环氧丙烯酸树脂3-5%,辐射固化树脂0.5-1%10+101桶装化学品仓库外购、陆运5UV面漆聚氨酯丙烯酸酯树脂40-50%,六亚甲基二丙烯酸酯25-35%,UV树脂9-12%,丙氧基化三丙烯酸甘油寡三丙烯酸酯5-7%,二氧化硅3-5%,2-羟乙基丙烯酸甲酯3-5%,湿分散剂2-4%,胺改性聚醚丙烯酸酯0.5-1%,其他助剂0.6-1%10+101桶装化学品仓库外购、陆运6水性胶合成胶乳20-40%,碳酸钙20-40%,水10-30%,聚乙烯醇1-10%,表面活性剂<1%50+505桶装化学品仓库外购、陆运7油漆/60-6/桶装//8机油基础油>99%,添加剂<1%1+10.2桶装化学品仓库外购、陆运表2-5原辅材料理化性质—27—物质名称理化性质燃烧爆炸性毒理毒性水性底漆轻微气味乳白色液体,沸点100℃,密度1.1g/cm3,可溶于水。不易燃急性毒性:LD505440mg/kg(大鼠经口)水性面漆轻微气味乳白色液体,沸点100℃,密度1.015-1.035g/cm3,可溶于水。不易燃急性毒性:LD503700mg/kg(大鼠经口)UV底漆特色气味液体,沸点171℃,密度1.16g/cm3,不溶于水。易燃,闪点>70℃无资料UV面漆特色气味液体,沸点120℃,密度1.18g/cm3,不溶于水。易燃,闪点>70℃,自燃温度235℃无资料水性胶特有气味白色粘稠状液体,沸点100℃,密度1.1-1.3g/ml,易溶于水。不易燃无资料机油棕色液体,不溶于水,密度0.93g/cm3,沸点400℃,用于机械的摩擦部分,起润滑、冷却和密封作用。可燃低毒6、给水和排水(1)给水本项目不新增员工,全厂员工共70人,厂区无食堂宿舍,本次改建后全厂年生产300天,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生活用水量按100L/(人·d)计,则改建后全厂生活用水量应为2100t/a,生活用水水源为自来水。(2)排水本次改建后全厂生活用水量为2100t/a,生活污水按用水量的85%计,则改建后全厂生活污水量为1785t/a,托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尾水排放至文家港。图2-1本次改建后全厂水平衡图(单位:t/a)7、厂区平面布置本项目厂区占地面积8000m2,设有2栋生产厂房和1栋办公楼,1#生产厂房共3层(从1层至3层依次为加工车间、UV车间、水性车间),2#生产厂房部分为2层,2层为雕刻车间,1层分别为压合车间、仓库,详细平面布置见附图3。8、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员工人数:本项目不新增员工,全厂员工共计70人,不设食堂、宿舍。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1班8小时制,年工作2400小时。9、项目周边情况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本项目厂区东侧隔洋西路为农田,西侧为空地,北侧为空地,南侧为力维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本项目周边情况详见附图2。—28—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一、施工期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不新增用地,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主要为设备安装与调试,不涉及土建及装修,历时较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二、营运期1、工艺流程简述图2-2本次改建后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工艺流程说明:涂胶:将水性胶用涂胶机均匀涂抹在基材、面皮上,然后在贴面台上将涂好胶的基材和面皮进行粘结。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涂胶时产生的G1涂胶废气。压合:将粘结好的板坯通过冷压机加压,压力15~20MPa,冷压时间控制在60-180min,使各层单板粘结的更加紧密,胶分布的更均匀,冷压后板坯的厚度明显减小。然后进入热压机,压力1.4~1.8MPa,热压温度为80℃左右,采用电加热。热压可使水性胶部分浸入到木材中,加热使胶加速固化,使得各层单板紧密结合。该工序会产生G2热压废气、S1废胶。木材加工:木材加工包括划线、开槽、拉丝、雕刻、砂光工艺。先利用划线机在板坯上划出清晰、准确的线条,以便后续的加工,然后用开槽机将板坯边缘切割出可拼接的凹槽,再使用拉丝机在板坯表面拉出木质花纹,然后使用雕刻机在板坯表面机械雕刻出各种图案,最后用砂光机对板坯进行打磨,去除板坯表面的毛刺、杂质,使之更加的光滑,并保证其厚度公差的要求,该工序会产生的G3加工粉尘、S2边角料。涂漆、烘干:涂漆主要分为三种工艺,分别为辊涂、淋涂和喷涂,本项目涂漆采用水性漆和UV漆,UV漆只用于辊涂工艺,水性漆三种工艺都用。根据客户需求对产品进行3-10—29—次的反复辊涂和淋涂。辊涂:涂料通过辊轴转动,自动辊涂到板材上,多余漆料回收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本项目使用的UV漆和水性漆无需调漆,开罐后直接用于辊涂。辊涂好的板材送至烘干机烘干,烘干温度70-80℃,采用电加热。淋涂:将涂料贮存于高位槽中,通过喷淋口从上方淋下,呈帘幕状淋在板材上,形成均匀涂膜,多余的涂料流回容器,通过泵送到高位槽循环使用。淋涂好涂料的板材送至远红外隧道烘干机烘干,烘干温度70-80℃,采用电加热。喷涂:在密闭喷漆房内使用自动喷涂机喷涂,采用空气雾化喷涂方式,喷嘴口径为0.5mm~1.8mm,喷枪的空气压力为0.3~0.6Mpa,喷嘴与被喷面的距离为20~30cm,完成进入晾干房晾干。该工序会产生G4涂漆、烘干废气、S3废漆渣。烘干、晾干后板材打包即为成品入库。补充说明:①员工使用抹布擦拭生产设备上残留的胶、漆会产生S3废抹布;②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产生S4废活性炭,过滤棉装置定期更换过滤棉产生S5废过滤棉,布袋除尘器产生S6收集的粉尘,定期更换滤袋产生S7废滤袋;③生产设备日常维护使用机油,产生废机油S8及废油桶S9,机油常温常压下基本不挥发,挥发废气可忽略不计;④水性胶用完后产生S10废胶桶,水性漆、UV漆用完后产生S11废漆桶。2、产污环节表2-6本项目污染物产生环节汇总类别编号污染物名称产生工段污染因子废气G1涂胶废气涂胶非甲烷总烃G2热压废气压合非甲烷总烃G3加工粉尘木材加工颗粒物G4涂漆、烘干废气涂漆、烘干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废水/噪声生产设备噪声、公用设备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固体废弃物S1废胶压合废胶S2边角料木材加工废木料S3废漆渣涂漆漆渣S4废抹布设备维护含胶、漆抹布S5废活性炭废气处理活性炭、废气S6废过滤棉废气处理过滤棉、漆渣S7收集的粉尘废气处理粉尘S8废滤袋废气处理滤袋、粉尘S9废机油设备维护废矿物油S10废油桶设备维护含油废桶S11废胶桶拆包含胶废桶S12废漆桶拆包含漆废桶1、现有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苏州多伦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6日,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主要从事木制品(木地板)生产加工、销售。现有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详见下表:表2-7现有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汇总表项目名称类型设计产品及设计规模实际生产情况审批情况验收情况年产多层复合地板12万平方米项目自查评估报告年产多层复合地板12万平方米年产多层复合地板12万平方米2016年通过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已建,正常运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05097919699415001W有效期限:2025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2、现有工程产品方案表2-8现有工程产品方案表产品名称产能(万平方米/a)年运行时数(h)投产情况备注多层复合地板122400已投产/3、现有工程生产工艺地板——辊漆—烘烤—成品现有项目工艺流程较为简单,主要是地板经过辊漆后经烘烤得成品。4、现有工程污染治理措施情况①废水原有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拖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②废气原有项目辊漆烘烤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③噪声主要的噪声源为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其噪声源强为70-80dB(A)。企业已合理车间布局,并在生产过程中关闭门窗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项目厂界处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④固废原有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委托一般固废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固废均合理处置,不外排,对周围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5、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1)噪声根据企业例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科旺(环)字第090505,现有项目厂界噪声监测数据见下表。表2-9现有项目噪声现状监测结果—31—监测时间测点位置监测结果dB(A)标准限值dB(A)达标状况昼间夜间昼间夜间2025.9.17东厂界外1m处N158.148.96050达标南厂界外1m处N257.847.0西厂界外1m处N358.447.7北厂界外1m处N458.747.9(2)固废现有项目固废产生及处置情况见下表。表2-10现有项目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固废名称产生工序属性废物类别及代码产生量(t/a)利用处置方式边角料木材加工一般固废SW17900-009-S172外售综合利用收集的粉尘废气处理一般固废SW17900-009-S172废滤袋废气处理一般固废SW59900-009-S590.03废漆桶拆包危险废物HW49900-041-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抹布设备维护危险废物HW49900-041-49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危险废物HW49900-039-49生活垃圾员工生活一般固废SW62900-001-S6221环卫部门定期清运6、现有项目主要存在的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受生产和环保技术发展、市场变化的影响,企业的部分生产工艺、设备、环保设施较原自查报告发生变动,2024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发现新增并投产了1条辊涂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苏环行(听)告字09【2024】87号)。目前企业已停产了该辊涂线,并交付了罚款。对企业环保手续、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梳理并进行相应整改、完善环保手续,便于后续企业自身环境管理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表2-11主要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序号主要存在的环保问题“以新带老”措施1未批先建:生产工艺、设备、环保设施变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补办环评手续并进行三同时验收。—32—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为85.8%,同比上升4.4个百分点。各污染指标的具体分析见表3-1。表3-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年评价指标限值(μg/m3)现状浓度(μg/m3)达标情况SO2年平均质量浓度608达标NO24026达标PM107047达标PM2.53529达标CO24h平均第95百分位数40001000达标O3日最大8h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160161不达标据上表,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不达标区。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24]50号)要求,“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μg/m3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通过采取如下措施:1)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2)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持续降低重点领域能耗强度、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3)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4)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5)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6)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实施区域联防联控和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届时,吴江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持续改善。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30个国考断面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I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3.3%,同比持平;未达III类的2个断面为IV类(均为湖泊)。全市—33—共有80个省考断面,其中平均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断面比例占97.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未达III类的2个断面为IV类(均为湖泊)。项目周边地表水环境功能现状见表3-2。表3-2项目地周边地表水环境功能现状一览表水环境保护目标坐标环境功能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址距离(m)备注XY文家港1500-5000IV东南5200纳污河流西北侧小河-200120IV西北155周边河流南侧小河0-605IV南550周边河流东北侧小河715285IV东北730周边河流注:XY坐标为水环境保护目标距离厂址最近点位置对于原点的相对坐标,坐标原点取厂址中心。3、声环境质量现状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全市各类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为95.8%,夜间达标率为88.7%。本项目委托苏州市科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对本项目厂界与声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噪声监测,监测1天,昼夜各监测1次,监测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监测点布设和监测数据见表3-3。表3-3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单位:dB(A)监测点位及名称环境功能昼间标准值达标情况夜间标准值达标情况N1项目东侧外1m2类58.160达标48.950达标N2项目南侧外1m2类57.860达标47.050达标N3项目西侧外1m2类58.460达标47.750达标N4项目北侧外1m2类58.760达标47.950达标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本项目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由上表可见,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现状能达到标准要求。4、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本项目原辅料及危险废物均储存于室内,且室内已做好水泥硬化和防渗漏,因此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要求,不需要进行地下水和土壤现状调查。5、生态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位于已建厂区内,不另外新增用地,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要求,不需要进行生态现状调查。6、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不涉及电磁辐射类项目,不开展电磁辐射现状监测与评价。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本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见表3-4。表3-4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名称坐标/m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相对厂界距XY方位离/m洋西村135-90居民100人二类区东南90东南华府-南苑-260415居民500人二类区西北410碧桂园印象南浔-4800居民2000人二类区西420硬长桥家园-455-172居民1200人二类区西南430注:坐标原点为本项目几何中心,东西方向为X轴、南北方向为Y轴。2、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3、地下水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4、生态环境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已建厂房内进行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废水本项目不新增废水,现有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托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厂区生活污水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实施意见》(执行苏州特别排放限值),苏州市桃源富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标准。表3-5污水排放标准排放口名称执行标准取值表号及级别污染物指标单位标准限值pH—6-9厂区生活污水排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CODmg/L500SS40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NH3-NTN4570TP830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排口《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和苏州特别排放限值表2和附件1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CODmg/LNH3-N1.5(3)TN10TP0.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SSmg/L10pH无量纲6-9—35—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2、废气木材加工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1(其他)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涂胶、热压、涂漆、烘干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1、表3、表4相应标准。表3-6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标准排气筒编号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标准来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1#、2#颗粒物15/《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1非甲烷总烃40/表3-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类别污染物名称监控浓度限值mg/m3监控位置标准来源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1边界外浓度最高点《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4颗粒物0.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非甲烷总烃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3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噪声本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表3-8噪声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类别标准限值dB(A)昼间夜间标准来源厂界外1m2类605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固废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的暂存场所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36—总量控制指标1、总量控制因子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2、总量控制指标表3-9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类别污染现有项目本项目(拟建)改建后全厂排放量(固废产生量)外排环境量产生量削减量排放量“以新带老”削减量(固废产生量)排放量(固废产生量)增减量(固废产生量)废气有组织颗粒物9.628.660.960.96+0.96非甲烷总烃5.845.250.590.59+0.59无组织颗粒0.560.560.56+0.56非甲烷总烃0.410.410.41+0.41固废一般固废4.0318.518.54.0318.5+14.47危险废371.0371.03371.03+68.03生活垃圾2102103、总量平衡方案(1)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途径分析本项目VOCs(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量为0.59t/a,无组织排放量为0.41t/a;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96t/a,无组织排放量为0.56t/a。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吴江生态环境局申请,在吴江区内平衡。(2)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控制途径分析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能得到妥善地利用和处置,不申请总量控制。—37—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主要为设备安装与调试,不涉及土建及装修,因此施工阶段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弱。本项目施工期主要为设备安装调试,基本不产生污染。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托运至苏州市吴江桃源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设备安装产生一定的噪声,噪声强度一般在75~100dB(A),历时较短,经车间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可有效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设备安装调试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管线布置产生的废弃物,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1、废气影响分析1.1废气源强分析(1)涂胶、热压废气G1、G2本项目采用水性胶,根据企业提供的VOC含量检测报告,水性胶VOC含量为32.8g/L,按全部挥发计,水性胶年用量为50t,密度为1.1-1.3g/ml,本次按中间值1.2g/ml计,则涂胶、热压工段非甲烷总烃产生量约为1.97t/a。本项目涂胶、热压工段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废气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90%)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2)加工粉尘G3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03木质制品制造行业系数手册中“切割、打孔、开槽”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产污系数为45×10-3kg/m3-产品。本项目产量为40万平方米(平均厚度15mm,则产量为6000m3),开槽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量为0.27t/a,拉丝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量为0.27t/a,雕刻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量为0.27t/a。本项目开槽、拉丝工序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粉尘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0%)后通过20m高1#排气筒排放;雕刻工序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粉尘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0%)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03木质制品制造行业系数手册中“砂光/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产污系数为1.52kg/m3-产品。本项目产量为6000m3,砂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量为9.12t/a。本项目砂光工序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5%)粉尘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0%)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3)涂漆、烘干废气G4本项目涂漆、烘干工段使用水性底漆、水性面漆、UV底漆、UV面漆4种涂料,根据企—38—业提供的VOC含量检测报告,水性底漆VOC含量为25g/L,水性面漆VOC含量为109g/L,UV底漆VOC含量为33g/L,UV面漆VOC含量为36g/L,按全部挥发计。本项目水性底漆密度1.1g/cm3、水性面漆密度1.015-1.035g/cm3(按1.025g/cm3计)、UV底漆密度1.16g/cm3、UV面漆密度1.18g/cm3。本项目使用水性底漆25t/a、水性面漆25t/a、UV底漆10t/a、UV面漆10t/a。则涂漆、烘干工段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4.28t/a。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03木质制品制造行业系数手册中“喷漆-涂料(水性)颗粒物产污系数为0.041kg/立方米-产品,本项目产量为40万平方米(6000m3),则喷漆工序颗粒物产生量为0.25t/a。本项目涂漆、烘干工段采用密闭负压收集(收集效率为95%)废气至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90%)后通过20m高1#排气筒排放。表4-1本项目废气源强核算一览表产污环节年用量/产能污染物名称产污系数污染物产生量收集方式收集率有组织产生量排放去向无组织产生量涂胶、热压水性胶/50t非甲烷总烃32.8g/L1.97t/a集气罩90%1.77t/a2#排气0.2t/a开槽6000m36000m36000m36000m3颗粒物45×10-3kg/m3-产品0.27t/a集气罩90%0.24t/a1#排气0.03t/a拉丝0.27t/a0.24t/a0.03t/a雕刻0.27t/a0.24t/a2#排气0.03t/a砂光1.52kg/m3-产品9.12t/a密闭集气罩95%8.66t/a1#排气0.46t/a涂漆、烘干水性底漆/25t水性面漆/25tUV底漆/10tUV面漆/10t非甲烷总烃25g/L0.69t/a密闭负压95%0.66t/a0.03t/a109g/L2.79t/a2.65t/a0.14t/a33g/L0.38t/a0.36t/a0.02t/a36g/L0.42t/a0.4t/a0.02t/a喷漆6000m3颗粒物0.041kg/立方米-产品0.25t/a0.24t/a0.01t/a表4-2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源编号排气量m3/h污染物名称产生状况治理措施排放状况年工作时间h排气筒参数(高度,内径,烟气温度)浓度mg/m3速率kg/h产生量t/a处理工艺处理效率浓度mg/m3速率kg/h排放量t/a1#45000非甲烷总烃37.781.74.07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90%3.780.170.41240020m,1.2m,35℃颗粒物86.893.919.38袋式除尘器、过滤棉90%8.690.390.9424002#15000非甲烷总烃49.330.741.77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90%4.930.070.18240015m,0.6m,35℃颗粒物6.670.10.24袋式除尘器90%0.670.010.022400表4-3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产生和排放情况车间名称污染来源污染物名称产生量t/a排放量t/a面源面积m2面源高度m压合车间涂胶、热压非甲烷总烃0.20.21120(56*20)5加工车间开槽颗粒物0.030.032280(60*38)5拉丝颗粒物0.030.03砂光颗粒物0.460.46雕刻车间雕刻颗粒物0.030.031120(56*20)10UV车间涂漆、烘干非甲烷总烃0.040.042280(60*38)10水性车间涂漆、烘干非甲烷总烃0.170.172280(60*38)15喷漆颗粒物0.010.011.2非正常工况排放情况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设备检修或是吸附剂未及时更换时,未经过处理的废气直接排入大气,将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本项目废气非正常工况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按处理效率为0进行核算。表4-4废气非正常排放情况一览表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浓度(mg/m3)非正常排放速率(kg/h)单次持续时间(h)年发生频次(次)应对措施1#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废气去除效率为0非甲烷总烃37.781.711立即停产颗粒物86.893.912#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废气去除效率为0非甲烷总烃49.330.7411立即停产颗粒物6.670.1为防止生产废气非正常工况排放,企业必须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管理,定期检修,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废气处理设备停止运行或出现故障时,产生废气的各工序也必须相应停止生产。为杜绝废气非正常排放,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①安排专人负责环保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每隔固定时间检查、汇报情况,及时发现废气处理设备的隐患,确保废气处理系统正常运行;②定期更换活性炭、过滤棉和滤袋;③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机构,对环保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环境检测单位对项目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④应定期维护、检修废气净化装置,以保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能力和净化容量。1.3废气治理措施及可行性分析(1)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分析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HJ1027-2019)可知,本项目开槽、雕刻、拉丝、砂光工序采用的是布袋除尘处理,属于可行性技术。本项目涂胶、热压、涂漆、烘干工段采用的是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未明确为可行技术。因此,需要对二级活性炭吸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活性炭吸附原理:当气体分子运动到固体表面时,由于气体分子与固体表面分子之间相互作用,使气体分子暂时停留在固体表面,形成气体分子在固体表面浓度增大,这种现象称为气体在固体表面上的吸附。被吸附物质称为吸附质,吸附质的固体物质称为吸附剂。而活性炭吸附法是以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把废气中有机物组份吸附到固相表面进行吸附浓缩,从而达到净化废气的方法。常被用来吸附回收空气中的有机溶剂和恶臭物质,它可以根据需要制成不同性状和粒度,如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及柱状活性炭。活性炭是由各种含碳物质(如木材、泥煤、果核、椰壳等原料)在高温下炭化后,再用水蒸气或化学药品(如氯化锌、氯化锰、氯化钙和磷酸等)进行活化处理,然后制成的孔隙十分丰富的吸附剂,其孔径平均为(10~40)×10-8cm,比表面积一般在600~1500m2/g范围内,具有优良的吸附能力。本项目所用活性炭主要技术性能特点:①处理有机废气,类比同类型企业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情况,以及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有机废气的净化效率可达到90%;②碘值>800mg/g,③装填密度:475±25%,④强度≥92%;⑤水分<5%,⑥着火点>350℃,⑦设备运行阻力:<4000Pa。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层时,大部分的吸附质在吸附层内被吸附,随着吸附时间的延续,活性炭的吸附能力将下降,其有效部分将越来越薄,当活性炭饱和度达到80%,此时需对活性炭进行更换。项目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的处理措施,可有效去除非甲烷总烃。类比同类型企业活性炭运行情况,以及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二级活性炭吸附对有机废气的净化效率可达90%以上。因此本项目使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是可行的。表4-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苏环办[2022]218)序号技术规范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本项目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符合2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企业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企业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符合3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m/s。本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采用颗粒活性炭。符合4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应分别低于1mg/m³和40℃。本项目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应分别低于1mg/m³和40℃。符合5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积≥750m2/g。本项目活性炭质量参数符合要求。符合6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经核算,本项目更换废活性炭周期约28天/次。符合表4-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序号技术规范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宜低于40℃。本项目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温度低于40℃。符合2当废气中含有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3时,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本项目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低于1mg/m³。符合3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m/s。本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采用颗粒活性炭。符合4过滤材料、吸附剂和催化剂的处理应符合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相关管理规定。本项目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收集暂存危废仓库,定期联系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符合5治理系统应有事故自动报警装置,并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设置事故自动报警装置,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符合6治理设备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HJ/T1的要求,采样频次和检测项目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确定。废气处理装置设置有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符合HJ/T1的要求。符合7治理工程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连锁控制。废气治理措施与生产设备设置联动控制系统,保证治理工程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符合8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低于90%。在严格执行监管措施,设施稳定运行的情况下,对有机废气的去除率可达90%。符合(2)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机加工切削油雾废气产生量较小,且污染源分散不便收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产生量小,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喷塑粉尘经旋风+滤芯过滤后排放量小,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少量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车间内设置强排风装置加强通风,厂内种植绿色植物净化空气,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在厂界能达标排放。为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建设方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建议采取如下措施:①安装良好的通风设施,采用高效集气罩,提高废气捕集效率,减少未捕集废气无组织排放;②对设备、管道、阀门进行定期检查、检修,保持装置良好的气密性;③加强管理,所有操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1.4大气监测计划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HJ1027-2019)中的要求,有关废气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下表。表4-7废气监测计划表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排放执行标准大气1#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一年一次《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2#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一年一次厂界非甲烷总烃一年一次《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颗粒物一年一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一年一次《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1.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本项目所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现状为非达标区,经过苏州市政府的一系列治理措施,可有效改善当地大气环境。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无组织废气经过加强通风和厂区绿化吸附等措施能在厂界达标排放。综上,本项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对周边—42—环境的影响较小。2、废水影响分析本项目不新增废水。3、噪声影响分析3.1噪声源强分析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产生的噪声。根据类比调查,设备噪声在75~90dB(A)之间。主要噪声源强及治理措施见下表。表4-8项目主要噪声源及治理措施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等效声级〔dB(A)〕所在车间(工段)名称距最近厂界位置(m)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降噪效果〔dB(A)〕1砂光机1190加工车间43223050101010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采用减震、隔声、消音等措施≥252开槽机775≥253雕刻机675≥254拉丝机275≥255空压机185≥256冷压机680压合车间≥257热压机280≥25表4-9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内声源)序号建筑物名称声源名称声源源强数量/台声源控制措施空间相对位置距室内边界距离/m室内边界声级dB(A)运行时段建筑物插入损失建筑物外噪声声压级/距声源距离(dB(A)/m)XYZ声压级dB(A)建筑物外距离1加工车间砂光90/111厂房隔声991966.84全天2541.841m2开槽75/17101055.452530.451m3雕刻75/160242447.182522.181m4拉丝75/12591944.442519.441m5空压85/11001057.002532.001m6压合车间冷压80/1635565.802540.801m7热压80/1217758.112533.111m注:车间西南角为原点(0,0)3.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针对各噪声源噪声产生特点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采用减震、隔声、消音的等措施,使项目投产后厂界噪声达标,对周围敏感保护点的影响减至最低限度,具体防治措施如下:(1)合理安排整体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布置在隔声房内;(2)设置减振、隔振基础,对有振动的设备设置减振台;(3)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作业,避免不必要的突发性噪声;(4)生产车间采用实体墙,设备均设置在车间内,通过建筑物隔声;(5)合理安排作业时间。3.3噪声影响预测本项目对噪声采取的措施如下:本项目尽可能的选用低噪声设备,振动设备安装时,考虑对基础的隔振、减振;充分利用墙壁的隔声作用治理噪声;厂区周边加强绿化,以其屏蔽作用使噪声受到不同程度的隔绝。建设单位采用上述措施后,能有效降低声源的噪声值,进一步削减声波在传播过程中的强度。经采取上述措施后,噪声能降低20-25dB(A)。本项目的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等效声级贡献值(Leqg)按下式计算Leqg=10lg((1/T)∑ti100.1Lai)Leqg——本项目声源在预测点的等效声级的贡献值,dB(A);LAi——i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A声级,dB(A);T——预测计算的时间段,s;ti——i声源在T时间段内的运行时间,s;预测点的预测等效声级按下式计算:Leq=10lg(100.1Leqg+100.1Leqb)Leqg——本项目声源在预测点的等效声级的贡献值,dB(A);Leqb——预测点的背景值,dB(A);本项目预测结果如下:表4-10噪声预测情况单位:dB(A)点位测点位置贡献值标准值背景值预测值是否达标昼间夜间昼间夜间昼间夜间N1厂界东侧45.096050N2厂界南侧27.366050N3厂界西侧21.826050—44—N4厂界北侧19.126060////是由上表可知,厂界噪声值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3.4噪声监测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的要求,有关噪声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下表。表4-11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污染源类型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周期要求昼间噪声厂界外1m等效A声级1季度1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3.5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建设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后,项目噪声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噪声对周边声环境影响不大。4、固体废弃物影响分析4.1固废产生情况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废胶、边角料、废漆渣、废抹布、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收集的粉尘、废滤袋、废机油、废油桶、废胶桶、废漆桶。①废胶: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部分水性胶随着冷压、热压挤压而出,形成废胶,产生量约为用胶量的1%,项目水性胶用量为50t/a,则废胶产生量为0.5t/a。②边角料:本项目木材加工过程会产生边角料,根据企业提供经验数据,产生量约10t/a。③废漆渣:涂漆过程掉落的漆渣,根据企业提供经验数据,废漆渣产生量约1t/a。④废抹布:生产设备擦拭产生的含胶、漆废抹布,根据企业提供经验数据,废抹布产生量约2t/a。⑤废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T=m×s÷(c×10-6×Q×t)式中:T—更换周期,天;m—活性炭的用量,kg;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0%)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Q—风量,单位m3/h;t—运行时间,单位h/d。—45—本项目涂胶、压合工段采用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总装填量约1.5t,本次改建后该装置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为44.4mg/m3,风量15000m3/h,运行时间8h/d,动态吸附量10%,则计算得出更换废活性炭周期约为28天,该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时间为300天,一年需更换活性炭约11次,则需活性炭约16.5t/a,产生废活性炭约18.09t/a(活性炭吸附的废气约1.59t/a)。本项目涂漆、烘干公孙采用的二级活性炭总装填量约3.5t,本次改建后该装置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为34mg/m3,风量45000m3/h,运行时间8h/d,动态吸附量10%,则计算得出更换废活性炭周期约为28天,该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时间为300天,一年需更换活性炭约11次,则需活性炭约38.5t/a,产生废活性炭约42.16t/a(活性炭吸附的废气约3.66t/a)。⑥废过滤棉:根据企业提供经数据,过滤棉一年更换12次,装填量100kg,颗粒物吸附量为0.22t/a,则废过滤棉产生量为1.42t/a。⑦收集的粉尘:根据废气核算可知,本项目布袋除尘器粉尘收集量约为8.44t/a。⑧废滤袋:根据企业提供数据,除尘器滤袋每季度更换一次,共3套袋式除尘器,滤袋重约5kg,则废滤袋产生量为0.06t/a。⑨废机油:本项目机油用量为1t/a,全数更换,则废机油产生量为1t/a。⑩废油桶:根据企业提供数据,废油桶产生量约0.06t/a。⑪废胶桶:根据企业提供数据,废胶桶产生量约2t/a。⑫废漆桶:根据企业提供数据,废漆桶产生量约2.8t/a。4.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对其进行判定,见下表。表4-12项目固废产生情况汇总表单位t/a序号产生工序固废名称属性废物类别废物代码物理性状主要成分环境危险特性产生量(t/a)贮存方式处置方式利用或处置量t/a1木材加工边角料一般工业固废SW17900-009-S17木屑10贮存于一般固废仓库委托一般固废单位处理102废气处理收集的粉尘SW17900-009-S17木屑8.448.443废气处理废滤袋SW59900-009-S59布袋0.060.064压合废胶危险废物HW13900-014-13胶T0.5贮存于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0.55涂漆废漆渣HW12900-252-12漆渣T,I116设备维护废抹布HW49900-041-49废抹布T/In227废气处废活性HW49900-039-49炭、废T60.2560.25—46—理炭气8设备维护废油桶HW08900-249-08油类物质T,I0.060.069拆包废胶桶HW49900-041-49胶渣T/In2210拆包废漆桶HW49900-041-49漆渣T/In2.82.811设备维护废机油HW08900-218-08液矿物油T,I1112废气处理废过滤棉HW49900-041-49过滤棉、漆雾T/In1.421.424.3固体废弃物处置方式①一般工业固废:本项目产生一般工业固废委托一般固废单位处理。②危险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4.4环境管理要求本项目设置一个危废仓库,共计20m2,选址合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等要求进行临时贮存后,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运输及处置。表4-13本项目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情况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企业要在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中全面、准确申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种类,以及贮存设施和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实际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对照项目环评发生变动的,要根据变动情况及时采取重新报批环评、纳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本项目环评通过后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相符规范危废经营许可。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并重点审查经营单位分析检测能力、贮存管理和产物去向等情况。许可证上应载明核准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并附带相应文字说明,许可条件中应明确违反后需采取的相应惩戒措施。与拥有危废经营许可并且具有相关危废处置能力的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相符规范贮存管理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点两类方式进行贮存,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不具备建设贮存设施条件、选用贮存点方式的,除符合国家关于贮存点控制要求外,还要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关于贮存周期和贮存量的要求,I级、II级、III级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分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90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吨。本项目危废贮存设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分类分区存放,不超期储存危废。相符强化转移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依法核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直接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经营单位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违法委托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单位须按合同及包装物扫码签收危险废物,签收人、车辆信息等须拍照上传至系统,严禁“空转”二维码。积极推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优先选择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泥、矿渣等固体废物试行。强化转移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依法核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直接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经营单位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违法委托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单位须按合同及包装物扫码签收危险废物,签收人、车辆信息等须拍照上传至系统,严禁“空转”二维码。积极推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优先选择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泥、矿渣等固体废物试行。本项目在危废运输过程中计划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能进行信息对比的危废转移单位,且在危废运输转移的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将环境影响降到最小。相符相符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相关要求。危废贮存场所一次贮存能力约为20t,一个月处理一次。企业危险废物通过按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因此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能够满足要求。表4-14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序号贮存场所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位置占地面积贮存方式危废最大存储量(t)贮存能力(t)贮存周期危废去向1危废仓库废胶HW13厂区西北角20m2密闭0.0520一个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2废漆渣HW12密闭0.13废抹布HW49密闭0.24废活性炭HW49密闭5.55废油桶HW08密闭0.066废胶桶HW49密闭0.27废漆桶HW49密闭0.258废机油HW08密闭0.19废过滤棉HW49密闭0.12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①对环境空气的影响:本项目危险废物均是以密封储存,有效减少挥发性物质挥发。②对地表水的影响:危废贮存场所具有防雨、防漏、防渗措施,当事故发生时,不会产生废液进入厂区雨水系统,对周边地表水产生不良影响。③对地下水的影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防腐、防渗,贮存场所地面铺设等效2mm厚高密度聚乙烯防渗层,渗透系数≤10-7cm/s,正常情况下不会泄漏至室外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④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本项目贮存的危险废物都按要求妥善保管,贮存场地地面按控制标准的要求做防渗漏处理,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环境风险水平在可控制范围内。运输环境影响分析:危险废物的运输委托有资质单位负责运输。需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进行。在运输过程中,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有效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项目需处理的危险废物采用专门的车辆,密闭运输,严格禁止抛洒滴漏,杜绝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在危险废物的运输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有关的规定和要求。采取以上措施后,运输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小。—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产技术改造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