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招标采购公告(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2025)
福州市鼓楼区澳门路玉山涧巷2号、3号和4号商铺
起始价
60507
报名开始时间
2025-12-04
报名结束时间
2025-12-24
加价幅度
100
计租面积
566.43平方米
租期
60月
保证金金额
200000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2025-12-25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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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租公告
受委托,福州海峡纵横电子竞价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对福州市鼓楼区澳门路玉山涧巷2号、3号和4号商铺进行公开招租,欢迎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前来参与竞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50137427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挂牌价(元/月)
计租面积(平方米)
租赁期(月)
福州市鼓楼区澳门路玉山涧巷2号、3号和4号商铺
福州市鼓楼区澳门路玉山涧巷2号、3号和4号商铺
60507
约566.43
60个(第一年前4个月租金按中选竞租价的50%支付)
(备注:标的以现状为准)
1、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先交租后使用)。
2、租金递增方式:第一年月租金按最终中选竞租价计收,其中第一年前4个月租金按中选竞租价的50%支付;第二年起每年月租金按上年度月租金递增3%,逐年累进递增至租期结束。
3、押金:最后一年月租金的三倍。
4、租赁保证金:最后一年月租金的三倍。
5、装修期:无免租装修期。
6、租赁用途:商业用途。
7、计租面积说明:总建筑面积约566.43㎡,其中2号一层约66.22㎡和二层约68.65㎡,3号一层约64.15㎡和二层约78.24㎡,4号一层约127.24㎡和二层约161.93㎡。
8、权属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
9、竞价保证金:200,000元。
10、标的移交期限:标的将于成交结果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移交,若无法按时移交标的物处理方法详见合同有关约定。
11、装修情况:无装修。
竞价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竞租人在平台注册时填写“详细信息”中的企业\\机构名称\\或姓名名称一致,用途请注明“项目编号及竞价保证金”字样。
二、招租方式与内容:
1、本次公开竞价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各竞租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本平台的竞价大厅(网址:www.salp.com.cn)参与本项目标的的报价,最后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2、计租面积按不论标的所实际可使用面积多少,计租面积以公告面积为准。
3、竞租标的的月租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月租金=最终成交价格,成交单价按竞价结果确定。
4、产权证:因竞租标的无法向承租人提供产权证及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证件,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业态要求:承租方已知悉《房屋租赁合同书》相关条款要求,并承诺参照实施。如因承租方业态不符合要求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损失,且不得要求出租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6、中选承诺条件:自获得承租权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视为中选竞租人放弃中选资格,出租方有权没收报价保证金并有权拒绝中选人所有主张和要求。同时,若出租方重新招租,中选人不得再次参加。
7、其他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装修保证金等,收费标准以承租方与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约定为准。
8、装修要求:商铺的装修方案须向出租方和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备案,并通过住建、文物、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安装、维护和消防报审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未获得住建、文物部门审验影响经营,不得向出租方要求任何补偿。装修过程中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审批私自实施动火作业,租赁方对承租方严格问责,对承租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立即清退并列入黑名单。
9、承租状态:承租方需知悉并确认自愿以无装修状态承租。
10、每个报名竞租人都必须对所报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房屋状况、目前经营情况等)做充分了解,确认该标的能够符合自身经营需要。今后,如因报名竞租人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任何纠纷均由报名竞租人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和本平台无关。
11、意向承租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12、对承租人的主要要求: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2)仅限商业用途使用。
(3)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五年内未被法院判定执行。(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企业查询结果截图)
(5)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无不良征信记录的证明(报告打印时间须为招租公告公示期间)。
(6)本项目不得分割经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列入出租方不诚信名单的企业法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竞价(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所有)。
(8)承租人应于竞价成交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竞价服务费汇达本中心指定账户、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后7日内将押金、租赁保证金及第一个月租金等款项汇达出租方指定账户。
(9)其他详见租赁合同。
13、意向承租人现场资格审核应提供的竞价材料依据《福州海峡纵横电子竞价平台资产招租办理规程》相关规定提交:
企业法人作为意向承租人:
①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交验原件,若资质证明为三合一证件的,提供有效的三合一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交验原件);
③授权委托书(经意向承租人签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
④意向承租人或受托人签章的《意向竞价人报名表》、《竞价提示书》和《网络竞价承诺函》;
⑤五年内未被法院判定执行(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企业查询结果截图);
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无不良征信记录的证明(报告打印时间须为招租公告公示期间)。
有关单位按规定提交以上竞价材料,通过审核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即成为竞租人。
三、时间安排
1、公告时间: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24日。
2、网上报名时间:意向承租人应于2025年12月24日17时前至本平台(www.salp.com.cn)注册用户名,登录账号进入“标的申请管理”→“标的公告”→选择对应的标的点击“申请竞价”,在线提交竞租申请。(见本网站首页服务帮助操作说明)
3、现场确认时间:并于2025年12月24日17时前至本平台(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20号桔园洲商住楼A区前排一层28-29号店面)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4、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2025年12月24日17时。
5、看样时间: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6、看样电话:13600889147陈先生。
7、澄清、修改文件时限:意向承租人若要求对招租公告内容进行澄清,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书面材料。
四、注意事项
1、为避免因银行间交易等原因影响保证金的及时到账,建议竞租人通过账号转账(非现金)的方式缴纳保证金。竞租人的报名时间以保证金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为准。竞价保证金以现金方式缴纳无效。
2、竞价时间及加价幅度:
(1)自由报价阶段从2025年12月25日9点00分开始,自由报价时长为120分钟。自由报价结束之后,以自由报价阶段的最高报价作为限时报价的底价进入限时报价阶段。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直至无人报价,则竞价结束。具体操作方法见平台主页“服务帮助-操作说明”。
(2)加价幅度为100(元/月),报价只要不低于挂牌价或按加价幅度加价的,即为有效报价。
(3)本平台有权就竞价时间做出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平台网站进行公告,该项目意向承租人已缴纳竞价保证金在电子竞价活动结束之前不予退还。
3、竞价服务费:按照《福州海峡纵横电子竞价平台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竞价服务费, 交易当事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该项目的交易合同,或非因本中心的原因造成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终止等情形的,竞价服务费仍按《福州海峡纵横电子竞价平台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已收取的,概不退还。
若未缴清竞价服务费,本中心为追索竞价服务费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均由缴费义务人承担。
4、竞价规则参见《福州海峡纵横电子竞价平台资产招租办理规程》。
报名联系人:刘女士
业务咨询电话:0591-88680853
传真:0591-88680857
福州海峡纵横电子竞价平台运营中心
2025年12月4日"
附件下载:
租赁合同.docx
合同编号:民航闽局服ZL[****]第****号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甲方):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承租方(乙方):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合同编号:民航闽局服ZL[****]第****号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陈润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85号民航大厦四楼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联系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甲方租赁标的物的承租权,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职责,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房屋的状况租赁房屋坐落在福州市鼓楼区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街区”)澳门路玉山涧巷2号、3号和4号商铺。目前澳门西路玉山涧巷2、3、4号商铺已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因项目历史问题,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办理澳门西地块产权总登,待项目总登完成后再办理本房屋产权证。本房产目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该房产。乙方确认知悉上述情况,若因项目历史问题、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导致产权证无法办理或房屋被收回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仅无息退还乙方已付未使用租金及保证金。乙方装修损失、经营损失等自行承担。租赁房屋为:商铺,建筑面积约566.43㎡,其中2号一层约66.22㎡和二层约68.65㎡,3号一层约64.15㎡和二层约78.24㎡,4号一层约127.24㎡和二层约161.93㎡。乙方已知悉《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3号)文件要求,并承诺参照该文件实施。如因乙方业态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损失,且不得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乙方确认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充分了解该街区的状况及现场查勘过租赁房屋,对房屋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大小、楼层、结构、朝向、内部结构、水、电、通讯、空调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以及甲方提供的设备及设施,可作用途均已充分了解,确认无误并完全同意接受;乙方认可租赁房屋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历史或经营现状)并同意以现状承租房屋。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自负其责完成有关乙方经营活动所应事先获得的许可;甲方可以为乙方合法经营而取得有关部门许可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乙方不得以无法获得相应许可是因租赁房屋或街区自身原因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合同义务或责任。双方确认,前述“租用面积”只作本合同表述方便之用,即使今后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有误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租金和其他与面积有关的费用仍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金额执行。双方确认,前述租用面积仅限房屋建筑面积。乙方不得在租用面积之外的公共区域(如沿街、道路、空地)进行外摆及添附固定或移动设施。如确因经营需要,须自行与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外摆,其外摆涉及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外摆的,需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商铺的用途为:业态描述: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按以上对房屋用途和业态的承诺开展经营活动,并在乙方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由乙方自行经营。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经营,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用途以及上述乙方承诺的业态经营模式,不从事前述用途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经营、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及违反上述乙方承诺的业态经营模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并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装修补偿;同时乙方还应按照解除或终止时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实现本合同的租赁用途,乙方同意自行办理所必需的所有行政(含消防)报批手续,甲方同意提供办理手续所能提供的甲方材料,所有报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但无论报批结果如何,乙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或减免租金或增加租期等要求。如果乙方在本合同开始履行后三个月内,未能办妥以本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经营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未按期年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上述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书面或诉讼等手段追讨。第三条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限共计60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除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装修期限。在此期间甲方给予乙方租金优惠,但乙方须向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以及承担所有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宽带费等)。装修方案制定和审批时间已包含在装修期内,因乙方提供的装修方案不符合约定要求或无法及时提供装修方案等原因导致乙方装修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第四条租金(一)房屋租金:起始租金每月租金为*****元(含税价),第一年前4个月租金按中选竞租价的50%支付。(二)租金递增:自租期起算之日起的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3%,租金具体增幅如下:1、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整(小写:¥****);2、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整(小写:¥****)。3、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整(小写:¥****)。4、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整(小写:¥****)。第五条付款方式(一)租金的支付遵循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按月支付,应在每月的日前付清下一月的租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后7日内,乙方应支付履约保证金和租赁保证金及第一个月的租金。(二)乙方支付租金,应汇入以下甲方指定账户:户名: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账号:410458358715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第六条履约保证金(1)本合同所指的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在承租期间,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提供的财产担保。若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从该款项中扣除相应数额并要求乙方及时补足。(2)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等同于租赁期最后一年3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即元,(大写:)。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租金及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应由乙方缴纳的相关费用。(3)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在乙方没有违约情形且对甲方不负任何债务(包括租赁房屋产生的其他费用)的情况下,经甲方验收认可后,履约保证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退还乙方;如果乙方存在违约情形(包括未按合同约定返还房屋导致的损失)的,履约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以及乙方如违约而根据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在乙方归还租赁房屋后,在十五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如果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4)对于乙方按本合同应付甲方的任何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甲方也有权利冻结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甲方或第三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最终得到确定,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在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需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乙方违约或者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之日起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六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仍应得到履行。第七条租赁保证金(一)本合同所指的租赁保证金特指乙方在承租期间,按时缴纳租金的保证,数额为租赁期最后一年3个月的租金(即元,大写:)。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且乙方不得以租赁保证金冲抵租金以及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应由乙方缴纳的相关费用和违约金。(二)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解除合同的,或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收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且乙方还应当还清所有已产生的租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予以相应赔偿。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甲方1、甲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内部决定、审批等在内的批准手续已经合法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2、甲方是本租赁标的物的拥有者,享有合法处分权。3、甲方承担本合同生效之日前(除特别约定外)因该租赁房屋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并确保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租赁房屋不存在被抵押、查封及被第三方追索等情况,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4、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房产租赁税、城镇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责;租赁期内甲方因拖欠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本出租商铺受到限制,造成乙方不能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5、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物业费、水电费、电话费、闭路电视费、宽带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等)。6、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段对租赁房屋进行正常的检查。(二)乙方1、乙方应依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有关规定以及三坊七巷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和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对租赁房屋及场所的正常检查。2、乙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含特许经营许可)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证照复印件交甲方备案。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提交设计方案,方案经甲方和三坊七巷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费用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此等情况下,甲方有权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4、本租赁房屋的消防报审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未获得消防审验影响经营,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5、乙方自主经营并享有经营的所有收益,承担一切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如乙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发生劳资纠纷造成后果的,全部责任自行承担。6、乙方应按时足额缴交租金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逾期责任自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自行负责消防、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工作。履行租赁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移交的设备设施等)以及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除甲方原因外,在乙方承租期间发生火灾或人员伤亡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损失,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8、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租赁房屋或所附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9、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得擅自以分割、转租、合作经营、承包经营、设置抵押、质押等方式转移租赁商铺使用权。10、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按合同约定把租赁房屋交还甲方。11、乙方负责缴纳房屋租赁期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闭路电视费、宽带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等)。(1)不能单独向水务部门缴纳水费的承租人的用水量以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认定的计量和方式为准,水的价格按乙方与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的约定收取。(2)不能单独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的承租人的用电量以电力部门的计量和方式为准,电的价格按乙方与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的约定收取。(3)如需用电量增容,乙方需自行与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所涉及的费用自理;(4)经营期间不得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设置“三合一”、“多合一”等合用场所,不得引入瓶装液化石油气。12、其他约定:(1)乙方应接受甲方和三坊七巷有关部门定期派专人对出租房屋装修装饰、经营业态、是否转租、是否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检查。甲方或三坊七巷有关部门发现乙方存在违约情况的,其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与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商铺(院落)装饰装修协议》和《安全责任书》等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要求限时整改,若乙方整改不彻底,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没收租赁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后果、费用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或诉讼等手段追讨。第九条房屋产权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一)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范围的房产进行出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可参与购买。房产所有权成功转让,受让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原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商铺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或借用给他人,不得以联营、合伙、入股、承包、合作经营、与他人调剂、交换等其他形式转移租赁商铺的使用权。否则,均视为乙方转租并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自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解除。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损失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此等情况下,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乙方还应按照解除或终止时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租赁期间,乙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享有提前解除合同的选择权。此等情况下,如果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金。第十条租赁房屋交接约定(一)租赁房屋交付:租赁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在合同签订且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当期月租金后交付。租赁物交付的同时,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该房产不能及时清退原租户导致租赁房产交付迟延的,租赁合同租期起算时间相应顺延,出租方不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迟延交付超过三个月的,双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并不追究对方的责任。(二)租赁房屋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五日内返还该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1、乙方返还该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时应当保证其符合正常使用(合理自然损耗)后的状态。返还时,房屋内由乙方添加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收回,并将场所清理干净,结清所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方可视为正确返还。返还租赁商铺时,甲、乙双方应指派代表进行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乙方未派代表参加的,由甲方单方确认,并视同乙方默认。2、对于乙方装饰、装修改造等不可移动(除)部分,均归甲方所有,且甲方不予补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否则乙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等情况下,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3、在房屋返还日后,租赁房屋内仍有余物的,视为乙方已放弃对这些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在此情形下,乙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对甲方提出任何追索,且就甲方因处理前述物品、被其他任何第三方提起任何索赔,乙方应负责向甲方补偿,并使甲方足额受偿。此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因处置乙方的上述物品而发生的交通、存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4、如果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甲方有权视情况自行收回;甲方亦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促使乙方返还租赁房屋,且乙方应每月按租赁期限最后一年的月租金的两倍支付房屋占用费以及其他费用。若乙方未能前述约定完成房屋返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延误将租赁房屋交付予新租户而须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等。甲方亦有权在此情况下,不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直至乙方完成前述之约定。第十一条租赁房屋使用约定(一)乙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或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乙方在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所有的室内外装修的方案应经甲方和三坊七巷有关部门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装修。如乙方未经甲方和三坊七巷有关部门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或更改甲方和三坊七巷有关部门确认后的方案,造成破坏传统建筑以及与租赁房屋建筑风格不一致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停止装修,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修复,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无法恢复原状,甲方则有权诉诸法律,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三)乙方应当按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房屋内的防火安全,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好必要的消防设施,费用自行承担,用电线路严格按要求安装,性能良好;并做到产品、在制品等物品的整齐堆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有权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房屋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四)乙方应当妥善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存在“三合一”现象(即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现象),如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搭盖或改变租赁房屋现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予以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五)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和甲方有关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附属设施发生故障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租赁期间,乙方应当保证该房屋及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和安全的状态,特种设备的使用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使用证,并做好年检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整改。(七)乙方增设设备或者另需装修、改变技术工艺或改造有关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和三坊七巷街区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其中按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八)若乙方需在租赁房屋的外墙或周围设立广告牌(不含室内),须经甲方和三坊七巷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九)租赁房屋及与租赁房屋相连的周边相应的公共部位,乙方应自行进行清洁、打扫,以保持租赁场所的整洁卫生,并做好周边地的环境保护工作;乙方负责将垃圾运送到三坊七巷有关部门指定的地方。(十)乙方经营产生的废水、废料、废渣、废气等的一切排放应当符合政府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要求,并且应当严格按政府有关部门及三坊七巷物业管理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环保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果乙方的排放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若整改不彻底,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费用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此等情况下,甲方有权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十一)在租赁期内,乙方负责购买包括甲方财产在内的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保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甲方所有的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其保险的受益人应为甲方;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竞拍成交价月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经甲方确认后违约金可冲抵租金。(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逾期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且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三)乙方逾期交付房租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上述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没收乙方所缴交的租赁保证金。(四)若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公告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三条合同终止(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不退还租赁保证金,乙方还应按照解除或终止时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负责赔偿。1、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业态的或者经营业态不符合《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3号)文件要求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2、擅自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或借用给他人,或以联营、合伙、入股、承包、合作经营、与他人调剂交换以及其他形式转移租赁房屋的使用权的;3、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未经甲方和三坊七巷街区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而投入使用的;4、违规使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经营期间堵塞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等合用场所现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被要求整改而拒不改正的;5、单次拖欠租金连续三十天或累计六十天以上的或未按时缴交租金累计三次(含)以上的;6、擅自进行装修或更改确认后的装修方案、导致房屋装修风格与街区景观风格不统一,被要求整改达到三次(含)以上的;7、未按要求办理行政(含消防、工商等)报批手续擅自开业经营,被要求整改而拒不改正的;8、经营期间出现未明码标价、欺诈顾客行为的,高音喇叭揽客的,有损5A景区形象行为的,被要求整改达到三次(含)以上的;9、被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拒不予整改的,或被查处累计三次(含)以上的;10、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改变用途或损坏房屋的;11、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1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归还租赁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1、甲方延迟交付租赁房屋三十天以上的(不可抗力原因除外);2、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3、以欺诈手段骗取租赁保证金或租金的。第十四条免责因素(一)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二)因租赁房屋所在街区规划调整或政府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拆迁、拆除和改造等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乙方。第十五条合同期满1、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后,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将租赁房屋返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租金标准的两倍向乙方主张占有租赁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并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未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五日内搬离的,则视为放弃租赁房屋内未搬离余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在此情形下,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对甲方提出任何追索,且就甲方因其处理前述物品、设施及设备被任何第三方提起任何索赔,乙方应向甲方补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并使甲方保持足额受偿。此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其因处置乙方的上述物品、设施及设备而发生的交通、存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2、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房屋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如国家政策许可,甲方有意继续出租,将按照国有资产租赁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招租。如乙方在承租期间信用情况良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乙方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的,则视为乙方放弃承租优先权。3、如甲方无意继续出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通知乙方。4、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重新取得租赁使用权,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通知与送达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以书面形式。2、本协议首部双方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的送达。若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通讯地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3.若有关通知或文件寄往首部的通讯地址或经对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通讯地址的,则视为送达。第十七条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项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附件:1、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福州市五一中路185号甲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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