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招标采购公告(20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3日—2025年12月31日(7个工作日,公示当日不计)。即日起,公众可以以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反映问题请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邮箱),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联系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2-8072471 传真:0572-8063072
通讯地址: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号德清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个人)
受理日期
环评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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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0万件汽车零部件的项目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 德乾产业基地展示中心28幢101/201室
浙江旭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月22日
报告文本(公示)浙江旭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汽车零部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rar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300万件汽车零部件的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旭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62934767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8m4951建设项目名称年产300万件汽车零部件的项目建设项目类别33-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浙江旭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DJ8FL73R法定代表人(签章)李建林本建林主要负责人(签字)李建林本建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李建林本建林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5644264887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汪文斌08353343507330274BH004095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汪文斌审核BH004095戚泽斌编制BH076990减泽城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附图:1、建设项目交通地理位置图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图3、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4、建设项目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三区三线”划定图、生态保护红线图5、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照片附件:1、基本信息表2、营业执照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购房合同5、项目审批函及VOCs承诺书6、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浙1设置情况专项评价建设是否开工是:否面积(m2)用地(用海)2700占比(%)环保投资1.61施工工期/(万元)总投资2790(万元)环保投资45(选填)案)部门(核准/备项目审批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选填)/备案)文号项目审批(核准2408-330521-07-02-438564建设性质技术改造扩建改建新建(迁建)申报情形建设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首次申报项目行业类别国民经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3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造(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行业类别建设项目料10吨以下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71、汽除外)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工具制造332-其他(仅分割、焊三十、金属制造业33-66、金属10吨以下的除外)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地理坐标东经120°6'53.567",北纬30°32'28.500"建设地点德乾产业基地展示中心28幢101/201室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联系人建设单位李建林联系方式项目代码,2408-330521-07-02-438564名称年产300万件汽车零部件的项目建设项目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江旭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汽车零部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表0-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不开展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规划情况《浙江省德清县总体规划(2014-2035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浙江省德清县总体规划(2014-2035年)》符合性分析:(1)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4-2035年。(2)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规划分为两个层次:县域层次(城市规划区)与中心城区层次。①县域层次(城市规划区)规划范围:范围为德清行政区域,总面积为937.92平方公里,2016年1月行政区划调整后,包括武康街道、舞阳街道、阜溪街道、下渚湖街道、乾元镇、新市镇、钟管镇、洛舍镇、雷甸镇、禹越镇、新安镇、莫干山镇。②中心城区层次:范围主要武康街道、舞阳街道、阜溪街道、下渚湖街道、乾元镇、雷甸镇和洛舍镇四街道三镇,总面积485.63平方公里。专项评价类型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是否设置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所排放的废气不涉及上述因子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标纳管至污水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危险物质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生态取水口下有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声上午那个无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会有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2(3)发展目标总体目标:深入实施“改革创新、接沪融杭”战略,以产业转型、创新驱动、服务提升、城乡融合、空间优化为抓手,将德清打造成为国际化山水田园城市,全面建成“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更高水平新崛起”的小康社会。构建“五大”发展指导思想:一个大战略、一个大定位、一个大目标、一个大空间、一个大交通,作为德清发展和“多规合一”编制、管理和实施的核心指导思想。(4)发展定位县域定位:从德清的资源禀赋出发,分析德清在区域中的特色价值,结合杭州都市区的建设,围绕自然生态优美、产业现代高端、城乡一体发展的发展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转型升级的根本动力,深化对外开放,推进城乡一体化,以追求城乡居民品质生活为目标,提出德清的发展定位为:国际化山水田园城市。(5)主要职能县域主要职能: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地理信息产业基地。②长三角国际化乡村旅游度假基地。③环杭州湾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历史性机遇,推进转型升级,以高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临杭工业区)、高新区(科技新城)、德清工业园区四大区块和一批城镇工业功能区为基础,打造环杭州湾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④杭州都市区产业转移协作示范基地。⑤都市农业基地和生态人居示范基地。(6)中心城区功能布局临杭新区:是县域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区,通用航空产业基地,以产业用地为主,成为杭州都市区重要产业基地,主要包括高新区(临杭工业区)、雷甸镇区。(7)中心城区发展规模近期: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4840公顷,城镇人口为34.6万人。远期:2035年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7530公顷(包括独立产业区等用地875公顷,不计入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平衡),城镇人口为42万人。(8)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德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主要由八大类用地构成,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9)中心城区工业用地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2228.36万平方米,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26.87%。中心城区主要工业用地规划布局主要有2个部分组成。临杭工业区:位于中心城区的东南部,重点发展“机械制造、建筑材料”两大产业;配套发展“科技研发、市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适时发展“三新产业”和其他机会型产业,形成“2+1+N”的产业发展格局。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属于工业用地,行业类别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C3329)、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行业类别与当地产业不冲突,因此符合德清县总体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1建设项目“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07月16日修正版),本项目“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见下表1.1-1。表1.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点要求(“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根据现状监测结果,本项目最终纳污水体龙溪港各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根据现状监测结果,环境空气本底值不达标,在落实《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德清县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美丽德清专发(2024)4号)相应的措施后,环境空气质量能够满足相应的质量要求;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运营过程各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项目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区域内替代平衡,项目投运后,所在地环境仍可维持现有水平,项目建设符合维持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综上,本项目实施后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项目实施具有环境可行性。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评价类比同类型企业,并根据本项目设计产能、原辅材料消耗量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及国家技术导则中要求进行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环境影响分析,其环境影响分析评估具有可靠性。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本项目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属于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中的可行技术,噪声治理技术属于HJ1301-202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中的可行技术,固废治理技术属于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中的可行技术,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使可靠合理的。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环评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结论是科学的。符合五不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执行总量控制制度,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可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5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环评对大气、水环境、声环境、固废等方面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通过实施本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项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使可靠合理的。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评价基础资料数据具有真实性,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性五不准”)要求。1.2项目所在区域“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6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要求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最终纳污水体—龙溪港各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空气环境质量现状:德清县202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已经达不到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因此德清县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在落实《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德清县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相应的措施后,环境空气质量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本项目所在地TSP现状值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现状值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限值要求。声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区,因此声环境质量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3类标准。由于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本项目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执行总量控制制度,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3)资源利用上线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所在地为工业用地,相关用水、用能、用地手续齐全。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资源等;用水来自市政供水管网;用电来自国家电网。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有效地控制污染。本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德清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德环〔2024〕4号),本项目位于德清县临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52120005)。对照该单元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下表1.2-1。表1.2-1本项目管控要求符合性汇总表序号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加强“两高”项目源头防控。综合条件较好的重点行业率先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C3329)、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属于二类工业项目;与周边工业企业有道路、绿化带等作为隔离带;不属于“两高”项目;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不属于碳排放重点行业。符合2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本项目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仅有生活污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零直排。符合3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本项目不属于所列需要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的项目;本项目将做好新污染物安全管控。将积极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环境风险可接受。符合4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使用电能进行生产;项目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进行设计,资源利用率高。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德清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相关要求。81.3《关于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2022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同意浙江省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全省165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551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以及1445万亩城镇开发边界的空间矢量数据全部上图落位,成为今后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的重要控制底线。(1)湖州市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三区三线”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并落实边界管控。这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用途管制的重要内容和核心框架,是所有空间性规划的约束性底线。湖州市共划定耕地面积119.8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108.8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122.07万亩,城镇开发边界97.59万亩。(2)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为工业用地,购买浙江德乾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德乾智造产业基地约2700平方米厂房进行生产,相关手续齐全,未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符合"三区三线"的要求。1.4项目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结合本项目建设情况对照“审批原则(第三条)”符合性分析见下表1.4-1。表1.4-1审批原则相符性分析表内容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9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具体见“1.2“三线一单”管理要求符合性分析”)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本项目符合《德清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相关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营运期废水经预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废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排放可实现达标排放。一般固废委托清运或出售,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实现零排放。噪声经车间隔声、距离衰减,预计能达到相关限值要求。本项目生活污水达标纳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22〕6号)的规定,该生活污水的CODCr和NH3-N总量指标将纳入污水厂总量内,不进行区域替代削减。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湖州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调剂实施办法的通知》(湖环函〔2025〕7号)等有关规定,本项目VOCs按照1:2进行区域削减替代,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区域平衡。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用地规划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的禁止、限制类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产业,属于允许发展的产业。1.5《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中关于工业企业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有:1、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2、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10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3、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4、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项目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原则,设置规范排污口;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C3329)、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不属于太湖流域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项目符合太湖流域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不属于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不属于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因此,项目总体上是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的。1.6《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22〕959号)符合性分析202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六部门印发了新一轮《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22〕959号),相关条文如下所述严禁落地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产品与项目,依法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动环太湖生态环境敏感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治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至合规工业园。推进太湖流域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300米范围内重点排污企业逐步退出。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C3329)、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根据前文所述,本项目不属于严禁落地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产品与项目,项目不属于化工、印染、造纸等行业;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标纳管;无生产废水产排,不属于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不属于太湖流域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300米范围内。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22〕959号)等要求。1.7《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评[2016]190号)于2016年12月28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共同印发,相关条文如下所述: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太湖流域。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C3329)、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本项目不属于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项目。项目营运期仅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管至污水厂集中处理。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要求。1.8《〈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月19日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即行废止。《浙江省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中与本项目主要相关条例包括:第十五条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第十六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第十七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第十八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第十九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浙江省实施细则》中相关要求。1.9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浙美丽办〔2024〕5号)相关符合性分析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和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结合本项目建设情况节选相关条例进行符合性分析见下表1.9-1。表1.9-1项目符合性分析一览表主要任务本项目是否符合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源头优化产业结构。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严格落实“十项准入要求”,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建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非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一般应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物质。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市、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C3329)、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不属于“两高一低”项目;不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不涉及燃煤机组。符合大力推进制造业绿色升级。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版)》,加快推进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交通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温室气体控制等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涉气行业生产、用能设备更新;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要求,加快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加大烧结砖生产线整合力度。压减湖州、金华、衢州等地水泥熟料产能,完成3条以上2500吨/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停产,加快产能置换退出;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和水泥熟料企业常态化组织实施错峰生产,提升错峰生产比例,大气污染防治绩效D级企业一般应年度错峰生产时间在80天以上。〔省经信厅、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C3329)、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的限制和淘汰类产业,属于允许发展的符合14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水泥协会参与〕产业。加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1.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加快绿色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3%,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天然气消费量190亿立方米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本项目使用电能,属于清洁能源。符合2.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和舟山市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在保障能源安供应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有效的减煤措施。对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中发挥支撑性调节性作用的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合理保障其煤炭消费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项目不涉及不涉3.推动锅炉整合提升。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锅炉,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一般应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各地要积极优化热力管网布局,重点区域加快淘汰整合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等小型用煤设施,杭州市、绍兴市要推动绍兴滨海热电公司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中小用煤设施淘汰整合,湖州市加快推动主城区燃煤热电企业关停搬迁。推动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淘汰和65蒸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备用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杭州市萧山区立即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摸排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推动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用能设施更新改造,积极采用电能、天然气替代,全省力争完成500台以上,瑞安市、乐清市、江山市等落后生物质锅炉集中的地区要制定实施专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项目不涉及不涉4.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一般应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加快淘汰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推动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加快推进宁波市、湖州市等玻璃熔窑清洁能源替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参与〕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加强运输结构绿色清洁调1.推进重点领域清洁运输。积极推进梅山、北仑、头门港等港口集疏运铁路专用建设,沿海港口加快推进货物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下同)。钢铁、水泥、燃煤火电(含热电)、有色金属冶炼、石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采用清洁运输、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推行安装运输车辆门禁监管系统。宁波舟山港、大型石化企业探索开辟绿色货运通道,在宁波北仑区、镇海区开展重点园区、港区智慧门禁试点工作。13家钢铁企业大宗货物全面实现清洁运输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运输。全面推动燃煤火电(热电)、水泥熟料、有色金属企业采用清洁运输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运输,到2024年12月,当月清洁运输占比达到企业将按规范实施。符合15整50%以上。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4万辆以上,其中,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基本淘汰。〔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海港集团参与〕3.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水平。全省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1万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5000辆以上。宁波舟山港、全省机场场内更新车辆新能源化比例达到100%(特殊作业场所除外)。(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等参与)企业将按规范实施。符合实施面源综合治理2.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各类施工场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开展裸地扬尘排查治理。开展港口、码头大型干散货物料堆场扬尘防控措施治理,实施治理项目63个。新建矿山一般应采用皮带长廊水运、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采用新能源运输车辆和矿山机械;新建露天矿山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建设扬尘监测设施。(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建设集团、省能源集团、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等参与)本项目不涉及。不涉3.加强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开展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领域恶臭异味排查,实施治理项目100个以上。加强餐饮企业油烟治理设施定期清洗,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法处理,可削减恶臭异味。符合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2.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提升。全面推进涉及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的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替代(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工程机械制造要实现“应替尽替”),实施源头替代企业1000家以上。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34个县(市、区)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加强数字化运用管理,各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法处理,不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油墨、溶剂型胶粘剂。不涉4.推进重点行业废气治理升级改造。综合采取产品结构调整、原辅材料替代和末端高效治理,举一反三全面完成漆包线等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其中使用含氮涂料且采用燃烧法处理VOCs废气的企业,要实施开展源头替代或末端治理,确保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以绩效评级为抓手,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提级改造,重点区域力争培育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B级、引领性企业达到12%以上,其他区域力争达到8%以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经信厅等参与)本项目不涉及。不涉16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1.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符合性分析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结合本项目建设情况节选相关条例进行符合性分析。表1.10-1项目符合性分析一览表主要任务本项目是否符合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1.源头优化产业结构。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推动石化产业链“控油增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C3329)、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不属于“两高一低”项目。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符合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鼓励现有高耗能项目参照标杆水平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加大涉气行业落后工艺装备淘汰和限制类工艺装备的改造提升。加快推进6000万标砖/年以下(不含)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等限制类产能升级改造和退出,支持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材料制造产业。推动长流程炼钢企业减量置换改造,优化整合短流程炼钢和独立热轧产能,到2025年全省钢铁生产废钢比大于40%。加快推进水泥生产重点地区水泥熟料产能整合,到2025年完成不少于8条2500吨/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整合退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C3329)、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的限制和淘汰类产业,属于允许发展的产业。符合3.提升改造产业集群。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产业集聚度一般不低于70%。各地对烧结砖、废橡胶利用、不涉及/17船舶修造、纺织染整、铸造、化纤、包装印刷、制鞋、钢结构、车辆零部件制造等涉气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布局优化,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钣喷中心等“绿岛”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低碳化转型1.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4%,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0%左右,新能源电力装机增至4500万千瓦以上,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00亿立方米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项目仅使用电能符合2.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国家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调控方案,重点压减非电力行业用煤。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和舟山市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自备燃煤机组淘汰关停,鼓励利用公用电、大型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等替代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到2025年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和舟山市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5%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不涉及3.加快推动锅炉整合提升。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一般应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各地要优化供热规划,支持统调火电、核电承担集中供热功能,推动淘汰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和燃煤热电机组。鼓励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立即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支持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进行供热改造或异地迁建为热电联产机组。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完成全省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产品更新改造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能源局)不涉及4.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省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实行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加快玻璃行业清洁能源替代,淘汰石油焦、煤等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不涉及18强化面源综合治理,推进智慧化监管4.加强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开展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领域恶臭异味排查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控制农业源氨排放,研究推广氮肥减量增效技术,加强氮肥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加大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力度。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和在线监控。(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本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法处理,可削减恶臭异味。符合强化多污染物减排,提升废气治理绩效1.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电、自备燃煤锅炉实施烟气治理升级改造,采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等高效治理工艺。到2025年6月底,水泥行业全面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启动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7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不涉及2.全面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原则上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物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钢结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领域全面推广使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产品。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汽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以及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工序,实现溶剂型原辅材料“应替尽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本项目不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3.深化VOCs综合治理。持续开展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除恶臭异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推进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石化、化工、化纤、油品仓储等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2024年底前,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县(市、区)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各设区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本项目VOCs治理使用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不涉及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废气治理设施。仅有生活污水排放,不涉及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不涉及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不属于石化、化工、化纤、油品仓储企业。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19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相关要求。1.11《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1]10号)于2021年8月17日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印发。本项目与《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11-1本项目符合性分析一览表主要任务序号判断依据本项目情况符合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助力绿色发展1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不涉及淘汰类、限制类工艺和装备。符合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等行业绿色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本项目符合《德清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相关要求。项目新增VOCs排放总量将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湖州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调剂实施办法的通知》(湖环函〔2025〕7号)等的要求按1:2比例进行替代削减。符合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强化源头3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业应采用原辅材料利用率高、废弃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等行业,不属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行业。不涉及20控制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4全面推行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体分)溶剂型涂料。工业涂装企业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本项目不属于工业涂装行业。不涉5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在更多技术成熟领域逐渐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不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不涉严格生产环节控制,减少过程泄漏6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对VOCs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本项目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项目对所有产生VOCs的环节进行废气收集与处理,并按规范进行废气处理工程设计。符合7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其他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本项目无需开展LDAR数字化管理工作。不涉21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开展LDAR工作。开展LDAR企业3家以上或辖区内开展LDAR企业密封点数量合计1万个以上的县(市、区)应开展LDAR数字化管理,到2022年,15个县(市、区)实现LDAR数字化管理;到2025年,相关重点县(市、区)全面实现LDAR数字化管理。8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石化、化工等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车)、检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O3污染高发时段(4月下旬—6月上旬和8月下旬—9月,下同)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应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产生的VOCs应收集处理,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等企业。不涉及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9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VOCs产生特征、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5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石化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7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60%以上。本项目将按照要求采取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项目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吸附装置和活性炭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符合10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投运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实施后将按要求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关要求。221.12《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2]26号)符合性分析参照《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中有关“主要任务”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具体见下表。表1.3.10-1《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工业企业废气治理技术要点内容企业情况是否符合低效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相关要求对于采用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应对照《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排查废气处理技术是否符合指南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指南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升级改造。本项目VOCs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对照《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拟落实的废气治理方案符合指南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典型的除臭情形主要包括:废水站废气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调节池除外),橡胶制品企业生产废气处理(溶剂浸胶除外),废塑料造粒、加工成型废气处理,使用ABS及其他有异味塑料原料的加工成型废气处理,使用UV涂料、含不饱和键且异味明显VOCs成分(如低浓度的苯乙烯)的涂料等涂装废气处理,低浓度沥青烟气的除臭单元,生物发酵、农副食品加工、垃圾中转站恶臭异味处理等。本项目不属于典型的除臭情形。/采用吸附技术的企业,应按照《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颗粒状吸附剂的气体流速不超过0.6米/秒,纤维状吸附剂的气体流速不超过0.15米/秒,废气在吸附层中的停留时间一般不低于0.75秒。有机聚合物加工或其他生产工序的进口VOCs浓度很低时可适当降低相关参数要求。采用活性炭作为吸附剂的企业,宜选用颗粒状活性炭。颗粒状活性炭的碘值不宜低于800mg/g。活性炭分散吸附技术一般适用于VOCs产生量不大的企业,活性炭的动态吸附容量宜按10-15%计算。吸附装置应做好除颗粒物、降温、除湿等预处理工作,吸附前的颗粒物或油烟浓度不宜超过1mg/m3,废气温度不应超过40℃,采用活性炭吸附的相对湿度不宜超过80%。对于含有较多漆雾的喷涂废气,不宜采用单一水喷淋预处理,应采用多级干式过滤措施,末道过滤材料的过滤等级不应低于F9,并根据压差监测或其他监本项目VOCs废气采用吸附技术处理,将按照《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选用颗粒状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800mg/g。气体流速不超过0.6米/秒,废气在吸附层中的停留时间一般不低于0.75秒。符合23测方式,及时更换过滤材料。采用单一或组合燃烧技术的企业,催化燃烧装置应按照《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进行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蓄热燃烧装置应按照《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进行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相关温度、开关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本项目不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涉VOCs项目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本项目不涉及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设施。源头替代相关要求低VOCs含量的涂料,是指粉末涂料和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GB/T38597-2020中未做规定的,VOCs含量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GB30981-2020)等相关规定的非溶剂型涂料。其中,水性涂料的VOCs含量需要扣除水分。低VOCs含量的油墨,是指出厂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是指出厂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不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胶粘剂。低VOCs含量的清洗剂,是指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的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本项目不涉及。使用上述低VOCs原辅材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对于现有项目,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后,如简化或拆除VOCs末端治理设施,替代后的VOCs排放量不得大于替代前的VOCs排放量。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对于现有项目,实施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替代后,可不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简化或拆除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替代后的VOCs排放量不得大于替代前的VOCs排放量。本项目VOCs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符合24建议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生产设施与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生产设施相互分开。本项目无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符合重点行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相关要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的方式,并保持微负压运行。密闭空间或全密闭集气罩常开开口面(进出通道、窗户、补风口等)的控制风速参照《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2020)附录D执行,即与车间外大气连通的开口面控制风速不小于1.2米/秒;其他开口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4米/秒。当密闭空间或全密闭集气罩内需要补送新风时,净抽风量应满足控制风速要求,否则应在外层设置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收集后进行处理。企业注塑工序将采用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将按照要求进行设计。符合开放环境中采用局部集气罩方式收集废气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根据行业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做好工艺过程和公用工程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完善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得进行敞开式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火炬燃烧装置原则上只用于应急处置,应安装温度、废气流量、助燃气体流量等监控装置,并逐步安装热值检测仪。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数字化监管相关要求完善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数字化监管。针对采用密闭空间、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的企业,建议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有条件的在开口面安装开关监控、微负压传感器等装置,确保实现微负压收集。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模块,采集末端治理设施的用电设备运行电流、开关等信号,用以判断监控末端治理设施是否正常开启、是否规范运行。可结合工作需要采集仪器仪表的必要运行参数。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活性炭分散吸附设施应配套安装运行状态监控装置,通过计算累计运行时间,对照排污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设计文件确定的更换周期,提前预警活性炭失效情况。活性炭分散吸附设施排放口应设置规范化标识,便于监督管理人员及时掌握活性炭使用情况。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2]26号)要求。251.13《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符合性分析本项目节选《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中有关“(三)塑料行业-表D.3塑料行业排查重点与防治措施”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具体如下表所示。表1.3.11-1“塑料行业”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序号排查重点防治措施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生产工艺环保先进性采用水冷替代技术,减少使用或完全替代风冷设备本项目将采用间接水冷的冷却方式。符合2生产设施密闭性造粒、成型等工序废气,可采取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企业拟对挤出口加装集气罩,并在集气罩下方加装软帘。符合3废气收集方式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的,废气产生点位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本项目注塑工序废气收集按要求进行设计符合4危废库异味管控①涉异味的危废采用密闭容器包装并及时清理,确保异味气体不外逸;②对库房内异味较重的危废库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企业将对涉异味的危废采用密闭容器包装并及时清理,确保异味气体不外逸。危废库异味较小,无需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符合5废气处理工艺适配性①采用吸附法处理含尘、高湿废气、高温废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冷却装置等进行预处理;②高压静电法适用增塑剂及其他助剂产生的高沸点油烟废气处理;臭氧氧化法适用于CDS、POM、EVC等塑料制造废气除臭;光氧化技术适用于CDS、POM、EVC等塑料制造废气除臭,且仅可作为除臭组合单元之一;本项目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处理注塑废气,注塑废气不含尘、水且温度较低,无需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冷却装置等进行预处理。符合6环境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污染预防技术,并采用适合的末端治理技术。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VOCs含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设计参数、投运时间、启停时间、温度、风量,过滤材料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吸附剂脱附周期、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本项目实施后采用适合的末端治理技术。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将按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261.14塑料行业整治符合性分析湖州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2018年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颁布了《湖州市木业、漆包线及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湖环发[2018]31号),本项目涉及注塑过程,对照湖州市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符合性分析结果具体见下表。表1.3.12-1湖州市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对比分析类别内容序号判断依据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加强源头控制采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1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等有关要求。本项目采用的原辅料均为新料,不涉及废塑料使用。不涉及2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材料。鼓励企业对造粒前的废塑料采用节水、节能、高效、低污染的技术进行清理清洗,减少其中的固体杂质,降低造粒机过滤网的更换频率。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料都是新料,不涉及废塑料使用。不涉及3禁止使用抛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较大臭味的原料(如聚甲醛、聚氯乙烯等)。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再生利用废塑料应使用已经粉碎、分选(拣)的清洁原料。本项目采购新料,不涉及产生较大臭味的原料。企业非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符合4不饱和树脂、苯乙烯等含VOCs的有机液体原料应提供正规厂家的供货信息、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并建立管理台账。本项目不涉及有机液体原料。提高生产工艺装备水平5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并配备防治粉尘和噪声污染的设备。本项目不涉及破碎工艺。6在安全允许的前提下,不饱和树脂、苯乙烯等大宗有机液体物料应采用储罐储存,设置平衡管或将呼吸废气收集处理,并采用管道将物料输送至调配间或生产工位,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桶装料在非使用状态必须密闭存放,并应选用隔膜泵进行送料,抽料区域应设置密闭间,并安装集气装置收集废气进行处理。本项目不涉及有机液体物料。7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的搅拌工序应按照重力流方式布置,有机液体物料全部采用管道密闭输送至生产设备,固体物料应采用密闭式固体投料装置送至搅拌釜,搅拌釜之间的混合物料应通过密闭管道进行转移。禁止使用敞开式搅拌釜,本项目不涉及。27收集密闭式搅拌釜产生的呼吸废气进行处理。8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中的搅拌后的物料,应选用密闭式螺旋输送机送至生产工位,不得采用人工转运方式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不涉及。加强废气收集收集所有产生的废气9塑料加工企业应收集熔融、过滤、挤出(包括注塑、挤塑等)等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气。本项目熔融、挤出工序将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10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应收集有机液体物料储存、搅拌、抽料、放料、模压等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气。本项目不涉及。11企业应采用密闭式集气方式进行废气收集,不得采用集气罩方式。参考《浙江省塑料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2020年9月)附录B塑料制品业生产废气收集技术:当采用外部排风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应符合GB/T1675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企业将采用设置热态上吸风罩加装软帘方式形成较密闭空间,进行废气收集,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符合规范收集方式和参数12对废塑料熔融造粒和挤出生产线进行全密闭,常闭面采用玻璃、岩棉夹芯板或其他硬质围挡隔离,常开面采用自吸式软帘隔离,确保非进出时间密闭间呈密闭状态。在密闭空间内针对废气产生点设置半密闭集气罩,优先将大部分废气直接引至收集系统。本项目原辅料均为新料,不涉及废塑料使用。不涉及13对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的有机液体原料储罐、搅拌釜呼吸废气采用管道直接连接的方式收集废气。本项目不涉及。14对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的抽料、放料、模压区域应设置密闭间,常闭面采用玻璃、岩棉夹芯板或其他硬质围挡隔离,常开面采用双道门隔离,人员进出时必须确保其中一道门处于关闭状态。在密闭空间内针对抽料口、放料口或模压机压头区域的废气产生点设置半密闭集气覃,优先将大部分废气直接本项目不涉及。28引至收集系统。15采用密闭方式收集废气时,密闭空间必须同时满足足够的换气次数和保持微负压状态。人员操作频繁的空间内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小时;包括进出通道、隔离材料缝隙在内,所有可能的敞开截面应控制风速不小于0.5米/秒。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16企业收集废气后,应满足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非甲烷总烃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任何瞬时一次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如企业采用密闭间方式收集废气,则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指密闭间主要逸散口(门、窗、通风口等)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处;如企业采用外部集气罩收集废气,则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指生产设备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以浓度最大值的监控点来判别是否达标。企业将按照要求进行监测,预计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浓度能够达到排放标准。符合17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提升废气处理水平提升采用有效的废气处理工艺18破碎、配料、搅拌、固体投料等产生粉尘的工序应选用布袋除尘工艺,并配套在线清灰装置,如有异味再进行除异味处理。本项目原料为颗粒状,投料、混料产生粉尘可忽略不计。本项目次品、边角料经收集后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处置,不涉及破碎工序。符合19废塑料加工企业的熔融、过滤、挤出废气应首先采用“水喷淋+除雾+高压静电”的方式去除油烟,再采用“过滤+低温等离子体+水喷淋”、“过滤+光催化+水喷淋”、“过滤+活性炭吸附”或更高效技术进行除臭处理。去除油烟的喷淋塔底部设置喷淋液静置隔油设施,并配套气浮装置提高油类去除效果,喷淋液停留时间不小于10分钟。每万立方米/小时的高压静电设施设计功率不小于3千瓦,油烟净化效率不小于80%。造粒废气臭气浓度的净化效率不低于75%,注塑废气臭气浓度的净化效率不低于60%。不涉及/20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的储存、搅拌、抽料、放料、模压废气应采用“过滤+低温等离子体+水喷淋”、“过滤+光催化+水喷淋”、“过滤+活性炭吸附”不涉及/29或更高效技术进行处理,搅拌过程如有颗粒物应先采用布袋除尘进行预处理。21每万立方米/小时的光催化或等离子体设施的设计功率不小于10千瓦。不涉及/22活性炭吸附设施中,采用颗粒状活性炭的风速应不大于0.5米/秒,采用蜂窝状活性炭的风速应不大于1米/秒,装填吸附剂的停留时间不小于1秒。当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时,按废气处理设施的VOCs进口速率和80%以上净化效率计算每曰的VOCs去除量,进而按照15%的活性炭吸附容量核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定期更换活性炭并保存购买、危废委托处理凭证备查。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23塑料加工企业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相关标准要求。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15米排气筒有组织排放要求和厂界要求。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应不高于1000(无量纲)。企业产生的废气最终排放能够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符合24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安装独立电表。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建设配套废气采样设施25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采样孔、采样平台。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26采样孔的位置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原则上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不小于3倍直径处。现场空间位置有限时,采样孔与上述部件的距离至少应控制直径的1.5倍处。当对VOCs进行采样时,采样孔位置可不受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同时测定排气流量,则采样孔位置仍按上述规定设置。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27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平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并设有1.1米高的护栏和不低于0.1米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不小于200公斤/平方米,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米。采样平台处应建设永久性220伏电源插座。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28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遇有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3029制定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更换水喷淋塔的循环液,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1次/周;定期清理高压静电、低温等离子体和光催化等处理设施,原则上清理频率不低于1次/月;定期更换紫外灯管、催化剂等耗材,按核算时间定期更换活性炭。更换下来的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本项目制定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活性炭将按要求不高于500h进行定期更换,废活性炭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符合30制定落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检查修补破损的风管、设备,确保螺栓、接线牢固,动力电源、信号反馈工作正常;定期清理水喷淋塔底部沉积物;定期更换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的润滑油,易老化的塑料管道等。企业按要求制定落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符合31设计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设施运行管理、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台账,相关人员按实进行填写备查。企业按要求记录原辅材料、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台账,按实进行填写备查。符合制定落实环境监测制度3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已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按许可证要求执行,未申领的每年监测不少于1次。企业按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符合33监测要求有:对每套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厂界进行监测;每个采样点监测2个周期,每个周期3个样品;废塑料加工企业建议监测颗粒物、油烟、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建议监测颗粒物、苯乙烯、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监测。符合完善环保监督管理34强化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实施错峰停产的时间为每年5〜10月,易形成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高温时段(10:00-16:00)。未完成深化治理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夏秋季错峰生产名单。企业承诺按要求强化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符合35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废气治理单位承担废气治理服务工作,编制的废气治理方案应通过环境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审核认可,废气治理工程应通过环境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认为完成整治。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湖州市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相关要求。311.15《湖州市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方案(试行)》符合性分析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方案(试行)》,本项目位于德清县临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52120005)内,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3.13重点减污降碳单元管控措施编号管控单元名称管控单元分类新增减污降碳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结论ZH33052120005德清县临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1、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鼓励火电项目使用洁净煤以及高热值煤,提高煤电用煤利用效率,降低电厂自用电率和碳排放量,实现火电平均供电标煤耗不断下降。鼓励发展冷热电三联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持续实施煤改气工程,有序推进天然气分布式发展,提高天然气覆盖率和气化率本项目行业类别分别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C3329)、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不属于火电项目,能源为电。符合2、新建工业炉窑必须使用清洁低碳能源;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的改扩建项目,优先采用天然气和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以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渣油、原油、重油、煤焦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本项目不涉工业炉窑。符合32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2部乾件德密2录建设.1建设内容.1.1项目由来和概况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化持续推进,汽车行业高速发展势头持续,而汽车零件企业在汽车产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发展前景整体向好。浙江旭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创建于2024年4月,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元镇苕溪东街888号28幢101、201室。浙江旭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汽车零部件的项目总投资2790万元,拟购买浙江德乾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乾智造产业基地约2700平方米厂房作为生产场地,计划购置自动化加工中心、紧雕铣机、线割机、注塑机等设备,可形成年产300万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能力。项目由德清县经济信和信息化局出具了备案信息表,项目代码:408-330521-07-02-438564。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2021年版),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详见下表。表2.1.1-1本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汇总表内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项目情况容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本项目采用新料,涉及注塑工序,类别归属于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三十、金属制品业3366金属工具制造332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本项目涉及打磨、电火花加工工序,不涉及涂装工序,类别归属于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汽车用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本项目不涉及涂装工序,类别归属于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法的目并2类别为“登记管理”。详见下表。表2.1.1-2本项目排污许可证类别判定汇总表行业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本项目情况二十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本项目年产1万吨以下汽车零部件,属于登记管理62塑料制品业292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2925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泡沫塑料制造2924,年产1万吨及以上涉及改性的塑料薄膜制造2921、塑料板、管、型材制造2922、塑料丝、绳和编织品制造2923、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2926、日用塑料品制造2927、人造草坪制造2928、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2929其他二十八、金属制品业33本项目不涉及通用工序,属于登记管理80金属工具制造332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其他三十一、汽车制造业36本项目不属于重点管理,不使用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属于登记管理85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汽车整车制造361,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要求,浙江旭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对其年产3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的基础上,依据《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及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整理分析和计算,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2项目组成本项目组成情况见下表2.1.2-1。表2.1.2-1本项目组成情况汇总表序号工程类别主要内容经济技术指标/用途备注1主体工程生产车间1F模具车间布置火花机、紧密雕铣机、铣床、磨床等模具制作新建注塑车间布置部分注塑机注塑生产车间2F注塑车间布置混料机、注塑机等混料、注塑新建3422辅助工程办公区休息和办公满足需要新建3公用工程给水厂区内部给水管网由供水部门供给,市政水压约为0.25~0.30MPa,干管管径DN150~DN200依托园区排水厂区内部排水管网干管管径DN500,废水达标纳管依托园区供电由区内电网统一供电年用电量80万kWh依托园区供气空压机3.3m3/min,2台新建4储运工程仓储成品堆放区成品储存,满足需求新建原料堆放区原料储存,满足需求新建运输厂内运输由叉车承担满足生产需求/厂外委托社会运输公司运输满足生产需求/5环保工程废水治理设施化粪池满足需要,纳管排放依托园区冷却塔5t/h新建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设备1台设计处理风量13000m3/h新建DA001噪声治理措施进行减振、隔声等满足需要新建固废暂存一般废物暂存仓库5m2新建危险废物暂存仓库10m2新建.1.3产品方案产品方案见下表2.1.3-2。表2.1.3-1企业生产规模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设计年生产能力年运行时间备注1金属模具200套300d仅用于企业自身注塑机,生产不同型号汽车零部件,不涉及对外加工,不对外出售2汽车零部件300万件300d/35表2.1.3-2本项目汽车零部件产品方案序号产品名称图例备注1汽车零部件上汽分泵底座按需生产规格为120g-320g的产品,平均单个重约220g,设计年产量100万件2重汽塑料总泵按需生产规格为170g-370g的产品,平均单个重约270g,设计年产量100万件3上汽油管接头按需生产规格为50g-150g的产品,平均单个重约100g,设计年产量100万件2.1.4主要生产设备本项目主要生产设施具体见下表2.1.4-1表2.1.4-1本项目主要设备汇总表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台/套)用途1卧式注塑机MA160010注塑2卧式注塑机MA2000103卧式注塑机MA2500104卧式注塑机MA320055混料机VKG-502混料6数控线切割机床SS5004模具生产7高速电火花穿孔机DB7038火花机G45L79普通车床613210数控车床CAK3665ni36211CNC加工中心V8s312平面磨床KGS-250M413大水磨M7130H14炮塔铣床TZ-5H315摇臂钻/16紧密雕铣机JDCT600E417冷却塔JFY-100辅助注塑18空压机XS-40/819空压机ZLS20I/8.1.5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具体见下表2.1.5-1。表2.1.5-1主要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汇总表序号原辅材料名称单位年耗量厂区最大暂存量包装规格用途1ABS塑料粒子3003025kg/袋汽车零部件原材料2PP塑料粒子1501525kg/袋3MS塑料粒子50525kg/袋4PE塑料粒子7025kg/袋5K胶塑料粒子2025kg/袋6模具钢材7/模具原材料7纸箱个10万1万/成品包装8切削液0.340.17170kg/桶辅助切削9火花油0.60.3150kg/桶辅助电火花加工10水约1000/当地水厂提供公用11电Kwh80万/当地电厂提供公用本项目物料理化性质见下表。表2.1.5-2本项目物料理化性质汇总表序号物料名称理化性质1ABS塑料ABS塑料是丙烯腈(A)、丁二烯(B)、苯乙烯(S)三种单体的三元共聚物,它具有三种组分带来的优点,是一种具有坚韧、质硬、刚性好的材料。丙烯腈赋予ABS树脂的化学稳定性、耐油性、一定的刚性和硬度;丁二烯使其韧性、冲击性和耐寒性有所提高;苯乙烯使其具有良好的介电性能和光泽,并呈现良好的加工特性。ABS树脂的熔融温度为190~240℃,热分解温度>250℃。产品具有良好的尺寸稳定性,模塑收缩率小。具有优良的综合物理力学性能,无毒、无臭,37耐热、耐冲击,特别是低温冲击性好;电性能、耐磨性、化学稳定性好;耐水、无机盐、碱和酸类;不溶于大部分醇类和烃类溶剂,而易溶于醛、酮、酯和某些氯代烃中;耐候性较差,可燃,热变形温度较低。2PP聚丙烯聚丙烯简称PP,是丙烯通过加聚反应而成的聚合物。系白色蜡状材料,外观透明而轻。化学式为(C3H6)n,密度为0.89~0.91g/cm3,易燃,熔点为164~170℃,在155℃左右软化,使用温度范围为-30~140℃。在80℃以下能耐酸、碱、盐液及多种有机溶剂的腐蚀,能在高温和氧化作用下分解。聚丙烯是一种性能优良的热塑性合成树脂,为无色半透明的热塑性轻质通用塑料,具有耐化学性、耐热性、电绝缘性、高强度机械性能和良好的高耐磨加工性能等。3MS塑料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MS)树脂除具有聚苯乙烯良好的加工流动性和低吸湿性外,还兼具甲基丙烯酸甲酯的耐候性和优良的光学性能。它的折射率为1.56,透明度与聚苯乙烯相近,是一种透明、无毒的热塑性塑料。MS树脂的冲击强度比聚苯乙烯高,热变形温度与甲基丙烯酸甲酯相近,MS树脂与其他高分子树脂的相容性好,是一种很好的改性剂。4PE聚乙烯PE(聚乙烯)是一种常见的塑料材料,由乙烯单体聚合而成。它具有优异的耐腐蚀性、耐磨性、耐低温性和耐化学药品性,因此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物理特性:PE材料具有低密度、高强度、良好的柔韧性和延展性,易于加工成各种形状。它的熔点较低,约为100°C左右,可以在低温下进行热成型。化学特性:PE材料具有良好的耐化学腐蚀性能,可以耐受多种酸、碱、盐和溶剂的侵蚀。但是,它对有机溶剂和氧化剂的抵抗力较弱,容易受到这些物质的破坏。5K胶塑料粒子丁苯透明抗冲树脂,又称K-Resin(K-树脂),是以苯乙烯、丁二烯为单体,以烷基锂为引发剂,采用阴离子溶液聚合技术合成的一种嵌段共聚物。K-树脂作为注塑成型的加工性能好,循环时间合理,设计灵活。加工性能:①.吸湿少,加工前不需干燥。②.加工温度较宽,一般在160--260℃之间,流动性好,容易加工。③.不结晶,收缩率低,不易变形、翘曲等。2.1.6水平衡损耗150750600600职工生活化粪池预处理纳管排放1011.8切削液0.34自来水损耗约3.576.87.143.57做为危险废物切削液调配切削液使用处理12000t/a损耗255255冷却水单位:t/a循环使用图2.1.6-1本项目水平衡图382.1.7项目VOC平衡无组织排放苯乙烯0.002非甲烷总烃0.417注塑废气苯乙烯0.008非甲烷总烃1.389有组织收集,活性炭削减DA001排放苯乙烯0.006,苯乙烯0.004苯乙烯0.002非甲烷总烃0.972非甲烷总烃0.583非甲烷总烃0.389单位:t/a图2.1.7-1本项目VOC平衡图2.1.8劳动定员和生产制度本项目职工定员50人,实行昼间两班制生产(8:00-20:00),年工作日300天。不设员工食堂、宿舍。2.1.9平面布置本项目平面布置如下图2.1.9-1所示。39火花火花火花机机机北楼梯混料混料,楼梯火花,机机机火花穿孔机楼梯火花机火花机模具临时堆放区门办公室,注塑区火花机门CNC加工中紧密雕铣机心线切割机,门床,注塑区紧密雕铣机门铣机紧密雕大水数控磨车床普车门工作台铣床摇臂铣床钻D活铣床00A性磨床操作区磨床危废仓库10处炭理处厕所厕所备设包装区楼梯升降梯,楼梯升降梯一层二层仓库仓库一层夹层二层夹层图2.1.9-1本项目平面布置图2.1.10项目主要周围环境状况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本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如下:本项目东侧为德乾智造产业园27号楼;本项目南侧为德乾智造产业园25号楼;本项目西侧为德清华宇链传动有限公司;本项目北侧为农田。40本项目德乾智造产业园图2.1.10-1本项目四周环境状况图本项目所在28号楼共7层,本项目位于101、201室,其它楼层闲置,暂未出租、出售。运水南临安临安线20米1:3.88741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2.2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2.2.1工艺流程(一)汽车零部件塑料原料投料粉尘模具注塑注塑废气营水循环使用边角料次品图2.2.1-1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说明:表2.2.1-1本项目生产工艺说明节序号工艺名称工艺说明1投料、搅拌塑料粒子均为粒料,采用人工投料,基本无投料粉尘产生。通过搅拌系统搅拌均匀。2注塑搅拌完成后的物料进入注塑料箱里加热(电加热)后通过管道输送至注塑模具挤出,注塑温度在180~220℃左右。3冷却成型工件经过冷却系统进行冷却成型(采用冷却水间接冷却)。4修整修整,切除多余的边角料。边角料作为一般工业固废处理。5检验检验,挑选出次品。次品作为一般工业固废处理。6入库将成品包装入库。冷却用水: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参考数据,按蒸发失水率1.2%、风吹损失水率0.1%,漂水率0.4%计,循环水的损失率合计约为1.7%。本项目配备1个约5t投料搅拌冷却成型修整检验入库/h冷却塔,年运行时间以3000h计,则冷却水循环量约为15000t/a,循环水补充量与损失相当,则年补充冷却水约为255t/a。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排放,仅需定期补充损耗。(2)模具钢材切削液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切削液线切割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切削液磨床加工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切削液CNC加工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火花油电火花加工废火花油、电火花废气图2.2.1-2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说明:表2.2.1-2本项目生产工艺说明序号工艺名称工艺说明1铣床、钻床加工使用铣床对购入的钢材进行铣削加工各种平面、沟槽,再使用钻床进行钻孔加工。2线切割将来自上一工序的工件,线切割加工成合适尺寸大小及形状的工件。3磨床加工使用磨床对加工后的工件进行加工。4CNC加工将来自上一工序的工件,使用CNC加工中心进行精密加工。5电火花加工将来自上一工序的工件浸于火花油中,在电火花机内通过工具电极,加工成与工具电极形状相对应的工件。6组装将加工好的各种形状大小的工件按顺序组装成完整的模具,即为成品。7成品入库不同模具分门别类储存于仓库,待需要时取出使用。铣床、加钻床工组装成品入库432.2.2产排污环节表2.2.2-1营运期主要污染工序一览表污染类别编号污染源名称产生工序主要污染因子废水YW1生活污水员工生活CODCr、NH3-NYW2冷却水冷却成型热废气YG1投料粉尘投料颗粒物YG2注塑废气注塑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臭气浓度YG3电火花废气电火花加工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噪声YN1噪声设备运行噪声固废YS1生活垃圾员工生活果皮、纸张等YS2废包装材料原材料使用废包装材料YS3边角料及次品修整、检验边角料及次品YS4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吸附污染物YS5废包装桶原材料使用废包装桶YS6含油金属屑机械加工含油金属屑YS7废切削液机械加工废切削液YS8废火花油电火花加工废火花油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2.3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因此无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3.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空气、地面水、地下水、声环境、生态环境等)3.1.1环境空气(1)常规污染因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该项目所在地常规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引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发布的《德清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4年度)中的相关监测数据,达标情况具体如下表3.1.1-1所示。表3.1.1-1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统计污染物年评价指标现状浓度(μg/m3)标准值(μg/m3)占标率(%)达标情况SO2年平均质量浓度5608.33达标区NO2年平均质量浓度224055.00达标域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447062.86达标环境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293582.86达标质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900400022.5达标量现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164160102.5不达标状由上表可知,德清县2024年度大气环境SO2、NO2、PM10、PM2.5年均值,CO的24小时平均值均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但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有超标现象。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不达标区。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提出改善措施如下:1、深化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2、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3、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构建绿色交通体系。4、强化城市烟尘治理,减少生活废气排放。5、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加强矿山粉尘防治。6、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状根据《德清县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提出改善措施如下:1、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开展污染源协同管控深度治理。3、开展重点区域整治提升。4、开展区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5、完善机制体制,提升治理水平。综上所述,随着当地大气污染减排计划的推进,大气污染情况将呈逐步下降的趋势,德清县将由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逐步向达标区转变。(2)特征污染因子为了解项目所在地特征因子非甲烷总烃、TSP的环境质量现状,本环评引用由湖州天亿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天亿检测(2023)检315号的监测报告中的数据,监测时间为2023-08-18~2023-08-26,监测点位于本项目西侧约1.3km处,属于周边5km范围内近3年数据,符合编制指南要求,具体如下表3.1.1-2所示。表3.1.1-2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统计表监测点号监测项目评价时间监测日期监测浓度范围标准限值达标率(%)F1TSP日均值2023-08-18~2023-08-260.175-0.2470.3100非甲烷总烃小时值0.6-0.742100状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区域大气中非甲烷总烃现状值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2.0mg/m3一次值要求;TSP现状值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标准限值要求。3.1.2地表水本项目外排废水预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纳入德清创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最终排入龙溪港。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龙溪水功能编号为苕溪23,该段水功能区为龙溪德清农业、工业用水区,水环境功能区为多功能区,目标水质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为了解纳污水体水环境质量现状,本环评引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发布的《德清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4年度)中相关的监测数据,具体如下表3.1.2-1所示。表3.1.2-1龙溪港水质监测结果汇总表单位:mg/L监测点位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悬浮物2024年水质类别德清大闸3.70.290.0723Ⅱ类转水湾2.80.310.0930Ⅱ类山水渡4.00.320.1129Ⅲ类沈家墩3.70.580.1345Ⅲ类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6.0≤1.0≤0.2//根据上表监测结果,本项目纳污水体—龙溪港各个断面各指标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标准要求,水质状况良好。3.1.3声环境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888号(高端材料园区),所在地属于工业区,因此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由于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3.1.4地下水、土壤环境本项目所在区域全部做好地面硬化,原料库、危废暂存库等重点区域将做好防渗防漏等措施,因此项目无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故无需开展地下水及土壤现状调查。3.1.5生态环境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区,不涉及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没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故本评价不进行生态现状调查。3.1.6电磁辐射本项目非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等电磁辐射类项目,因此不开展监测。4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汽车零部件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