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芯片生产 电镀表面处理招标采购公告(2025)
项目名称: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
项目代码:2508-420204-04-01-873391
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3条半导体制冷芯片电镀生产线,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半导体制冷芯片5000万片。
建设地点: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街道钟山大道110号工业厂房302栋2楼-S(南边)
建设性质:新建
行业类别:工业/电子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万元):500
环保投资(万元):72
建设单位名称: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黄石市下陆区长乐山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435000
环评单位名称: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受理:是
受理时间:2025-12-29
公告开始日期:2025-12-29
公告结束日期:2026-01-05
公示类型:批前公示
公示内容:
公众听证权利告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局)拟审批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审批部门: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电话:0714-6519250 通讯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办园博大道289号黄石市民之家
公示部门: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依法公开的环评文件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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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瑞熵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开稿.pdf
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建设单位: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编制单位: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概述,1、项目特点及由来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7月31日,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公司拟租赁湖北新型绿色智能金属加工项目厂区(以下简称“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中的10#厂房(302栋)2楼南侧建设电镀生产线,实施“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湖北新型绿色智能金属加工项目为湖北长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投资10亿元建设的绿岛项目(即集中点或片区内的企业共享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总占地面积280.59亩,主要产业定位为电镀表面处理,主要引入电镀企业入驻,集中黄石市及周边地区电镀工业企业,实行电镀产业统一规划,资源有效利用,壮大电镀行业产业链,统一环境治污。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建设1#~10#厂房、电镀废水处理中心、办公楼、倒班楼、化学原料仓库、电镀材料仓库、危废暂存间、门房、锅炉房、变电站等,一,期规划年电镀总面积288万平方米,镀种包括镀锌、镀铜、镀镍、镀铬、镀锡、镀金、镀银、阳极氧化、电泳等,不包括镀铅、镀汞、镀镉、镀砷。该项目已于2023年11,月3日取得《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新型绿色智能金属加工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黄环审函文[2023]26号),目前园区主体厂房及办公楼、仓库、锅,炉房、电镀废水处理中心等配套工程均已建设完成,重金属总量指标铬已取得总量来,源,其余总量指标SO2、NOx、COD、NH3-N已完成排污权交易(见附件),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20200MAC4NB7298001P)。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依托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的完善配套设施,利用产业聚集效应,租赁园区10#厂房(302栋)2楼南侧建设3条电镀生产线:包括2条挂镀镍-化学镍-电镀锡生产线和1条挂镀镍-化学镍-化学金生产线,建成后形成年处理5000万片碲化铋晶片的表面处理能力,其中挂镀镍-化学镍-电镀锡生产线设计处理规模为4998万片/年(折算处理面积为77470m2/a),挂镀镍-化学镍-化学金生产线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片/年(折算处理面积为300m2/a)。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金属制品业”中“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依据名录,“有电镀工艺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和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的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当前,本项目已于2025,年月在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登记备案项目代码为:,年8月在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登记备案项目代码为:2508-420204-04-01-873391。2、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环境影响本项目为电镀项目,其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如下:,(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明确项目的环境可行性,重点关注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与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三线一单”的符合性,与规划环评的相符性,与清洁生产政策的相符性。(2)项目污染情况:关注项目的主体工程、公辅工程、贮运工程及环保工程建设情况,判断环境质量状况是否达标。(3)生产工艺和污染源强:确定项目生产的工艺流程及污染物产生节点。(4)废气:重点关注生产过程废气的处理措施可行性及对大气环境的影响。(5)废水:重点关注项目依托园区处理措施可行性及排放去向。(6)噪声:重点关注设备噪声厂界排放是否达标。(7)固体废物:重点关注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的可行性及处置去向的合理性。(8)地下水、土壤:重点关注项目采取的防渗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9)环境风险:主要关注盐酸等原料或槽液泄漏后,废气对周边大气以及重金属对周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和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2025年8月15日,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从事其“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厂址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评价区域内自然环境以及环境敏感点现状资料,并对本次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源和环境影响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类比调查。建设单位在委托我单位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按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意见调查和环评信息的公示工作,并编制了公众参与调查说明。在项目公示、公众调查期间,相关单位均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的反对意见。在以上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分析、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影响预测、风险分析、产业,政策等,我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编制完成了《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如下:,(1)2025年8月,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我公司”)承担“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2025年8月18日,该项目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第一次环评公示(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3?id=50818Vdl7z)。(3)2025年9月22日,该项目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第二次环评公示(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50922cteJu),同时在周边单位、村庄等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公示张贴,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在湖北日报开展了2次公示。(4)2025年10月初,编制完成了《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交由建设单位提交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审查。(5)2025年10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在黄石市主持召开了《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会。随后,我公司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版环评报告书报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及评审专家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4、分析判定情况从报告类别、园区基本情况、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环境承载力、总量指标、“三线一单”等方面对拟建项目进行初步筛查,见表1。表1拟建项目分析判定相关情况序号分析项目分析结论判定结果1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属于允许类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已取得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符合1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码2508-420204-04-01-873391)。符合2城市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位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长乐山工业园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属于电镀行业,项目建设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护十四五”规划》、《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3与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环境准入及其审查意见的符合性①经分析,本项目为电镀表面处理项目,位于下陆长乐山工业园中的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属于工业园区内的主导产业,是园区规划近期重点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及产业功能结构布局。项目的建设符合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环境准入相关要求,符合《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②本项目租赁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工业厂房建设,对照该产业园环评,本项目不在该产业园工艺准入负面清单之中,其建设符合该产业园提出的各入驻企业环保要求。符合4与长江大保护相关文件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项目所在厂区距长江干流岸线最近距离15.8公里,项目不属于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符合长江大保护相关文件要求。符合5与重金属污染防控相关政策的相符性本项目为电镀项目,在集中的电镀产业园内建设,不属于涉重金属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的建设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2]28号)等相关要求。符合6环境承载力及影响力通过现状监测可知,项目所在区域202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地下水除挥发酚不满区;长江(黄石段)各监测断面的水质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足标准外,其余各项因子均可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均较好,均可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经预测,本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时,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的要求。符合7与“三线一单”对照分析本项目位于下陆长乐山工业园中的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其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与《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具有协调性;项目建设不会突破区域的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项目依托产业园集中供水、供电,水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资源利用管控要求。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及规划相关要求,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之列。故项目满足“三线一单”相关要求。符合8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项目位于下陆长乐山工业园中的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目前该表面处理产业园各工程均已建成,具备集中给水、供电、供热及统一废水处理能力;另外,长乐山工业园也已满足集中给水、供电、供气及集中废水收集处理要求,各项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可以满足本项目运营要求。符合经过调查分析,本项目选址、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相符,并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未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满足开展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求。5、主要结论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省及黄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相关要求,选址符合当地及园,区规划要求;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能保证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实施后,在正常工况下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在切实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前提下,潜在环境风险可控。建设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的建设可行。1、总则1.1评价目的与工作程序1.1.1评价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对该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主要目的在于:,(1)通过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2)分析本项目主要污染特征,预测分析拟建项目运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及范围;通过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总体方案的合理性,评述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为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3)通过分析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相关规划、污染防治管理政策及规定等论证工程环境可行性,提出项目环境管理监测计划。(4)根据项目周边区域环境敏感点情况来分析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危害性,并结合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提出相应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5)结合相关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污染防治管理政策及公众的态度,论证本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提出环境管理监控计划,并提出环保措施“三同时”工程内容,确保项目建设与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1.1.2评价工作程序我公司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评价单位首先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划,确定评价文件类型。其次开展初步的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确定评价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安排环境现状详查及环境现状监测,在资料收集完成后,进行各专题分析,提出环保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最终形成环评文件。具体程序见图1.1-1。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第阶段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图1.1-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并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修订并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并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并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2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2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实施);(2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30)《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31)《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3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12月20日);(3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7月1日起施行);(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35)《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起施行);(35)《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36)《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2022年3月7日);(37)《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年10月1日实施);(38)《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39)《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83号);(40)《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447号);(41)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42)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28号);(43)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告2025年第15号);(4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45)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号,2017年7月13日);(46)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长江办〔2022〕7号,2022年1月19日);(47)《电镀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64号);(48)《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计划》(环土壤〔2024〕80号)。1.2.2地方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改);(2)《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19日修订);(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改);(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85号);(5)《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保厅2018年第2号);(6)《关于部分城市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2号);(7)《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247号,2015年09月14日);(8)《北省环保厅关于启动运行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的通知》(鄂环发〔2014〕37号,2014年12月22日);(9)《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6〕170号);(10)《关于印发的通知》(鄂环办〔2015〕278号);(11)《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9〕19号);(12)《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8〕8号,2018年7月26日);(13)《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9〕13号);(14)《湖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9年9月29日);(1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2021年2月22日);(16)《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7)《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31号);(18)《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发〔2022〕28号,2022年11月14日);(19)《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20)《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鄂应急发〔2023〕27号);(2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25〕8号);(2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6]22号);(2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24号);(24)《关于印发黄石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黄污防指文[2023]7号);(2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2024-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24]14号);(26)《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施方案>的通知》(黄环发[2021]14号,2021年06月20日);(27)《黄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1.2.3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9)《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10)《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1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12)《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2034-2013);(1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14)《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1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1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17)《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HJ855-2017);(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22)《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23)《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6月11日印发);(24)《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25)《电镀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306-2023);(26)《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5号。1.2.4其他相关文件(1)环评委托书;(2)项目投资备案证;(3)《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2023年2月);(4)《湖北新型绿色智能金属加工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2023年11月);(5)湖北新型绿色智能金属加工项目(一期)废水处理项目施工图设计(2024年5月);(6)企业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文件、图件。1.3环境影响因子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1.3.1环境影响识别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工程特点、实施阶段(施工期、运营期)及其所处区域的,环境特征,明确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生产运行等不同阶段的各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影响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影响与生态影响,包括有利与不利影响、长期与短期,影响、可逆与不可逆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累积与非累积影响等,为筛选评价因子,及确定评价重点提供依据。1.3.2环境影响因子识别本评价采用矩阵识别法对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进行识别,结果见下表。表1.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矩阵类别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社会经济生活水平人群健康施工期挖填土方-2S-2S-1S+2S+1S-1S物料堆存-1S-1S材料运输-1S-1S-1S建筑施工-1S-2S-1S+2S+1S-1S营运期废气排放-2L-1L-1L污水排放-1L-1L废物处置-1L-1L-1L项目运营-2L-1L-1L-1L+3L+2L-1L事故排放-3S-3S-3S-1S-1S-1S注:(1)表中“+”表示正效应,“-”表示负效应;(2)表中数字表示影响的相对程度,“1”表示轻微影响,“2”表示有中等影响,“3”表示有重大影响;(3)表中“S”表示短期影响,“L”表示长期影响。1.3.3评价因子筛选在项目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的基础上,结合项目所在地周围环境现状及环境影响特征,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主要表现在营运期,其主要评价因子筛选结果见下表1.3-2。表1.3-2项目评价因子表类别评价要素评价因子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现状SO2、NO2、PM10、PM2.5、CO、O3、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氨地表水环境现状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BOD5、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COD、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地下水环境现状水位、K+、Na+、Ca2+、Mg2+、CO32-、HCO3-、pH、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镉、铁、锰、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铜、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pH;45项基本因子;钴、氰化物、石油烃声环境现状等效连续A声级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pH、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镍、CN-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镍声环境影响分析等效连续A声级土壤环境影响分析镍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影响分析硝酸泄漏总量控制废气氮氧化物废水/1.4环境功能区划与评价标准1.4.1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区划见下表。表1.4-1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一览表环境要素功能区质量目标环境空气二类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一类区(东方山风景名胜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地表水Ⅲ类(长江)《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地下水Ⅲ类(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声环境3类(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土壤环境第二类用地(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1.4.2环境质量标准1.4.2.1环境空气项目大气评价范围内涉及东方山风景名胜区,该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为一类区,其余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为二类区。因此,环境空气相应区域的SO2、NO2、PM10、PM2.5、CO、O3、NOX、TSP分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或二级标准要求;氯化氢、硫酸、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氰化氢日均值也参,照执行《前苏联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中限值。表1.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览表标准名称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标准限值评价对象一级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SO2年平均20μg/m360μg/m3环境空气24小时平均50μg/m3150μg/m31小时平均150μg/m3500μg/m3NO2年平均40μg/m340μg/m324小时平均80μg/m380μg/m31小时平均200μg/m3200μg/m3CO24小时平均4mg/m34mg/m31小时平均10mg/m310mg/m3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00μg/m3160μg/m31小时平均160μg/m3200μg/m3PM2.5年平均15μg/m335μg/m324小时平均35μg/m375μg/m3PM10年平均40μg/m370μg/m324小时平均50μg/m3150μg/m3NOX年平均50μg/m350μg/m324小时平均100μg/m3100μg/m31小时平均250μg/m325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氯化氢1小时平均0.05mg/m3日平均0.015mg/m3硫酸雾1小时平均0.3mg/m3日平均0.1mg/m3氨1小时平均0.2mg/m3《前苏联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中居住氰化氢日均值0.01mg/m3区大气中有害物质1.4.2.2地表水环境项目受纳水体为长江(黄石段),长江(黄石段)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中镍参照该标准中表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执行,具体详见下表。表1.4-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览表(单位:mg/L)标准名称评价因子Ⅲ类标准限值评价对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pH值6~9长江(黄石段)溶解氧≥5高锰酸盐指数≤6五日生化需氧量≤4氨氮≤1.0石油类≤0.05挥发酚≤0.005汞≤0.0001铅≤0.05化学需氧量≤20总氮——总磷≤0.2铜≤1.0锌≤1.0氟化物≤1.0硒≤0.01砷≤0.05镉≤0.005六价铬≤0.05氰化物≤0.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硫化物≤0.21.4.2.3地下水环境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具体详见下表。表1.4-4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一览表(单位:mg/L)标准名称评价因子Ⅲ类标准限值(mg/L)评价对象《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pH6.5-8.5项目区地下水(Ⅲ类区)钠≤200氨氮≤0.5硝酸盐(以N计)≤20亚硝酸盐(以N计)≤1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3氰化物≤0.05总硬度≤450氟化物≤1.0铁≤0.3溶解性总固体≤1000耗氧量(CODMn法)≤3.0硫酸盐≤250氯化物≤250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3.0细菌总数/(CFU/mL)≤100砷≤0.01汞≤0.001六价铬≤0.05铅≤0.01镍≤0.02镉≤0.005锰≤0.10铜≤1.0钴≤0.051.4.2.4声环境本项目周边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具体详见下表。表1.4-5声环境质量标准一览表执行时段标准类别评价因子昼间夜间评价对象GB3096-2008,3类等效声级LAeq65dB(A)55dB(A)厂界,3类1.4.2.5土壤环境项目厂址位于湖北黄石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内,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本次评价土壤环境主要评价因子标准限值见下表。表1.4-6项目建设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限值一览表(单位:mg/kg)标准名称评价因子第二类用地标准限值筛选值管制值评价对象砷60140镉65172铬(六价)5.778铜1800036000铅8002500汞3882镍9002000四氯化碳2.836氯仿0.910氯甲烷371201,1-二氯乙烷91001,2-二氯乙烷5211,1-二氯乙烯66200顺-1,2-二氯乙烷5962000反-1,2-二氯乙烷54163二氯甲烷6162000《土壤环境质量1,2-二氯丙烷547建设用地土壤污1,1,1,2-四氯乙烷10100厂区建设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1,1,2,2-四氯乙烷6.850用地(GB36600-2018)四氯乙烯531831,1,1-三氯乙烷8408401,1,2-三氯乙烷2.815三氯乙烯2.8201,2,3-三氯乙烷0.55氯乙烯0.434.3苯440氯苯27010001,2-二氯苯5605601,4-二氯苯20200乙苯28280苯乙烯12901290甲苯12001200间二甲苯+对二甲苯570570邻二甲苯640640硝基苯76760苯胺2-氯酚26022566634500苯并[a]蒽15151苯并[a]芘1.515苯并[b]荧蒽15151苯并[k]荧蒽1511500䓛129312900二苯并[a,h]蒽1.515茚并[1,2,3-cd]芘15151萘70700钴70350氰化物1352701.4.3污染物排放标准1.4.3.1废气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氯化氢、硫酸雾、氰化氢、氨,各污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的新建企业标准限值。考虑到GB21900中未对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有要求,本次各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另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要求,具体详见下表1.4-7。表1.4-7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及限值一览表标准名称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mg/m3)浓度(mg/m3)速率(kg/h)排气筒高度(m)《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和表6氯化氢30硫酸雾30氮氧化物200氰化氢0.5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m2(镀件镀层)其他镀种(镀镍、锡、金等)37.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氯化氢0.20硫酸雾1.2氮氧化物0.12氰化氢0.02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氨20301.5注: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1.4.3.2废水本项目废水交由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统一处理,其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均排入该园区电镀废水处理中心处理,处理后一部分作为中水回用,另一部分废,水经专用管道排入下陆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最终排入长江(黄石,段)。根据该园区环评,废水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和下陆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等相关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HJ855-2017),针对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是指含第一类废水分质处理的特定处理单元出水口(分质处理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前)。故本项目废水第一类污染物监控点位于园区电镀废水处理中心第一类污染物处理单,元出水口。园区废水排放标准详见下表。表1.4-8园区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一览表(单位:mg/L,pH无量纲)排放标准污染因子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总镍0.5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第一类废水分质处理的处理单元出水口《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总氰化物0.2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废水总排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多层镀250单层镀10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下陆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从严取值(其中,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pH6~9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废水总排口COD500BOD5300SS400氨氮45总氮70总磷8石油类2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1.4.3.3噪声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详见下表。表1.4-9项目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一览表控制标准控制对象昼间夜间《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3类)65dB(A)55dB(A)1.4.3.4固体废物项目固体废物均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的基本要求。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1.5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1.5.1评价工作等级1.5.1.1大气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选择项目污染,源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导则中推荐的AERSCREEN估算模型分,别计算项目污染源的最大环境影响,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见下表。表1.5-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判定依据表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等级判据一级Pmax≥10%二级1%≤Pmax三级Pmax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的有关规定,需分别计算项目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简称“最大浓度占标率”),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标准值的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若污染物数i大于1,则取P值中最大者(Pmax)。其中Pi定义为:Pi=(Ci/C0i)×100%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C0i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使用估算模型软件AERSCREEN对本项目大气评价等级进行计算,估算模型的,计算结果汇总见下表。表1.5-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估算结果污染源名称评价因子评价标准(μg/m3)Cmax(μg/m3)Pmax(%)最大浓度出现距离D10%(m)有组织排放DA001氰化氢302.91E-03|00.01|0硫酸雾3003.39E-02|00.01|02003.54E-02|00.02|0DA002氯化氢504.71E-01|01.50|0硫酸雾3003.74E-01|00.20|0NOx2501.49E+01|05.97|02001.18E-01|00.06|0无组织排放生产厂房氰化氢305.89E-03|00.02|0氯化氢503.15E+00|06.30|0硫酸雾3001.27E+00|00.42|0NOx2502.00E+01|08.02|02002.73E-02|00.01|0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大气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1%<Pmax=8.02%%<,10%,按照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1.5.1.2地表水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本项目属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根据排放方式和废水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等级判定见下表。表1.5-3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等级判据排放方式废水排放量Q/(m3/d);水污染物当量数W/(无量纲)一级直接排放Q≥20000或W≥600000二级直接排放其他三级A直接排放Q<200且W<6000三级B间接排放—项目废水依托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废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达标后,排入黄石下陆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属于间接排放,由此表可知,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第7.1.2条,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评价可不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1.5.1.3地下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原则: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设项目行业分类和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进行判定,可以划分为一、二、三级。(1)建设项目所属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项目属于“I金属制品”中“5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属于Ⅲ类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见下表。表1.5-4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较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水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a。不敏感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注:a“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项目所在区域已接入自来水管网,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和地**府设定的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也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水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径流补给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护区及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综上所述,本项目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3)评价工作等级判定方法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方法见下表。表1.5-5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Ⅰ类项目Ⅱ类项目Ⅲ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结合上表判断,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Ⅲ类,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故确定本项目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三级。1.5.1.4声环境本项目租赁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中厂房建设,该产业园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各类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建设前后噪声级的增加量以及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等情况,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规定,确定本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表1.5-6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因素功能区建设前后噪声声级的增加量受影响人口变化情况声环境3类、4类﹤3dB(A)很小评价工作等级结果三级1.5.1.5土壤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本项目属于附录A表A.1中“制造业、有电镀工艺的”,为Ⅰ类建设项目;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项目占地面积为1226.44m²,占地规模为小型(<5hm2)。根据污染影响型土壤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确定本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表1.5-7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判定占地规模敏感程度I类II类III类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敏感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较敏感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不敏感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注:“-”表示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5.1.6生态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中6.1.8条: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本项目为污染类项目,厂址位于湖北黄石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内,项目不涉及生态敏感区,且符合长乐山工业园规,划环评要求,因此,本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1.5.1.7环境风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规定,风险评价的级,别划分依据是基于项目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以及环境敏感程度(E),先划分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从而判定环境风险等级。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风险潜势为IV及以上,进行一级评价;风险潜势为III,进行二级,评价;风险潜势为II,进行三级评价;风险潜势为I,可开展简单分析。项目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判定表及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风险潜势分别见下表。表1.5-8项目风险评价工作等级环境风险潜势IV、IV+IIIII评价工作等级一二三注:a是相对于详细评价工作内容而言,在描述危险物质、环境影响途径、环境危害后果、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给出定性的说明。表1.5-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划分环境要素环境敏感区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环境风险潜势评价工作等级大气E1P4Ⅲ二级地表水E2Ⅱ三级地下水E3Ⅰ简单分析根据“第6章环境风险评价”中分析,本项目大气环境风险潜势为Ⅲ级,大气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地表水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地表水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三级;地下水环境风险潜势为Ⅰ级,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因此,项目,环境风险潜势综合等级确定为Ⅲ级,环境风险评价综合等级为二级。1.5.2评价范围根据上述评价等级的判定情况,确定本项目的评价范围见下表。表1.5-10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环境要素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环境空气二级以项目厂址为中心,边长为5km的矩形区域地表水环境三级B不预测评价范围,定性分析,主要分析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可行性地下水环境三级项目所在地为中心6km2的范围声环境三级项目厂界外200m范围内土壤环境二级占地范围内及占地范围外200m范围内生态环境简单分析/环境风险大气环境二级本项目周边5km范围内地表水环境三级排放口上游500m至下游3km地下水环境/项目所在地为中心6km2的范围1.6评价内容和重点1.6.1评价内容(1)资料调查收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如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法规、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及区域总体规划等,同时进行相关项目的类比调查。(2)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综合考虑工程实施可能导致的环境问题及其特征污染因子,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评价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和声环境等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掌握评价区域各环境要素质量状况,对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3)项目工程分析对项目主体工程内容、规模,辅助工程、公用工程以及环保措施等按照建设期、运营期进行详细分析,为各项专题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源强参数和基础资料。(4)达标可行性分析对拟建项目工程污染物的排放状况进行分析,论证项目的建设在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是否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区域环境总量控制标准的要求。(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根据选取的评价因子,在拟建项目工程分析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项目开发建设可能引起的地表水、噪声变化等进行定量、定性预测,确定其影响范围,和程度。(6)环境风险分析对项目可能存在的对环境危害的事故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进行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和对事故影响进行简要分析,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论证项目拟采取治理措施可行性,提出先进、经济、实用、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推荐符合当前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实用对策。(8)其它内容确定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控制排放量,分析项目总量来源的合理性,对,比论证分析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损益情况等。1.6.2评价重点根据拟建工程排污特点、区域环境特征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识别,确定本次评价,工作在工程分析基础上,以下列内容为重点:,(1)重点分析本项目依托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环保设施情况及其依托可行性;(2)分析项目工程生产的工艺流程,重点关注其生产工艺的主要参数,根据其水平衡、物料平衡等,分析工程污染物产生情况及排放情况;(3)根据工程分析中各种污染源强分析结果,论证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4)在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的基础上,预测项目大气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及占标率,计算出环境防护距离,并分析其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协调性;(5)根据项目生产装置的生产工艺、技术及相关的原料、产品等进行项目潜在危险及有害因素的分析,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识别项目环境风险源,确定其功能单元中的重大危险源及涉及物质的危险性,并对事故环境风险进行分析评价,提出相应风险防范应急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6)根据总量控制要求,核定本项目排放总量,无环境容量的提出总量替代削减措施。1.7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项目大气评价范围内(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边长为5km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环境敏感点,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2)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是长江(黄石段),保证水体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3)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区域地下水水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4)声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厂界周边200m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确保各环境敏感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5)土壤环境保护目标区域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第二类用地限值;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6)固体废物控制目标控制本项目在建设期的建筑垃圾和营运期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使固废得到妥善处理。根据工程项目内容与污染特点,结合评价区自然、社会环境特征确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具体见下表。表1.7-1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保护目标方位距项目厂房的最近距离(m)目标性质保护级(类)别规模柯家湾SW284居民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182户约546人春光村669居民区316户约984人徐李线SW660居民区86户约258人徐隆五687居民区168户约500人庙宇垴1218居民区210户630人杨亦主细屋1470居民区133户399人西花苑2090居民区460户1380人孔雀苑2100居民区约5000人铜花小区3140居民区680户2040人王思川SE1733居民区91户273人江司计SE2300居民区208户624人王家庄村SE2880居民区126户378人金桥村SE3280居民区450户1350人石意洲SE3310居民区106户318人上熊1260居民区135户405人江裕垅1620居民区87户261人鲁胜武2035居民区150户480人王月1808居民区82户246人向家垅1925居民区94户282人刘文学SW2666居民区90户270人柯家屋儿SW3296居民区182户546人王石山SW3334居民区106户318人两塘村SW3922居民区367户1101人下吴老屋SW2560居民区45户135人田子文SW3127居民区154户462人官塘陆2594居民区81户243人刘文角2362居民区44户132人向家庄1844居民区94户282人赵金桥2265居民区222户666人团山陆NW2160居民区93户280人红峰村NW2573居民区190户570人詹家泉NW2742居民区38户114人昌盛小区NW3286居民区76户228人铁山NW3688居民区约30000人龙衢湾N2420居民区240户768人官塘村N2092居民区281户843人友谊社区NE2154居民区850户2550人东昌社区NE2076居民区86户约258人占本六村NE2577居民区310户930人松山村W4200居民区670户2010人团结村W4350居民区600户1800人新建村WS4300居民区200户600人畈口村S3400居民区430户1290人金墩村S4500居民区180户540人东港社区ES4400居民区830户2490人东方山风景区NE2250省风景名胜区及省级森林公园,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长江(黄石段)NE15838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大河1.8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1.8.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电镀种类主要包括镀镍、镀锡、镀金。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其中关于电镀行业淘汰类工艺包括:1、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除外);2、含氰沉锌工艺。本项目仅电镀金,工序涉及氰化物,其他电镀工艺不涉及氰化物,也不使用含氰沉锌工艺,项目主要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因此本项目属于允许类。本项目已取得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2508-420204-04-01-873391。根据该备案证认定,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进行备案的项目。1.8.2规划符合性分析1.8.2.1与《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鄂政发〔2021〕31号)要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压减过剩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速淘汰经营不规范、无法达标排放的小淀粉、小制糖、小屠宰及肉类加工、小磷肥、小磷矿企业。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电解锰等行业新增产能。稳步推进钢铁、水泥、煤炭、平板玻璃、电解铝、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强化产能化解及置换。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扩能。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推动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大力推进钢铁、水泥、玻璃、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技术改造,加快实施限制类产能装备的升级改造。全面实施能效提升计划,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提升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等重点领域和园区清洁化利用水平。稳步推进6市1区(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十堰市、荆门市、黄石市、武汉市硚口区等6市1区)。老工业区企业搬迁改造,力争到2022年全面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壮大高端装备、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提升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能级。强化政策引导,支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支持,谷城等地建设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大力开展绿色园区建设。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推进建材、化工、铸造、电镀、加工制造等传统制造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循环化发展。支持长江国际低碳,产业园建设,打造全省低碳产业发展高地。鼓励开展绿色园区创建。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进绿色工厂建设,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本项目位于湖北下陆山长乐工业园中的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属于集中的电镀产业园区。本项目为电镀类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类型项目,不属于《规划》中所列举的需要严格控制或落后产能、严重过剩类项目,因此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1.8.2.2与《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化工、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前,新改扩建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指标进行2倍削减替代。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以建材、化工、铸造、电镀、加工制造等数量多、污染,重的传统制造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全面推进产业集群整合升级,开展示范产业,集群建设。全面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积极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推广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挥发性有机物(VOCS)集中处理。鼓励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强化供应链绿色监管,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持绿色产业,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大力倡导绿色制造,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本项目为电镀类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不属于《规划》中所列举的钢铁、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项目涉及的废气总量指标将按要求落实总量指标来源并进行排污权交易。并且,项目位于湖北下陆山长乐工业园中的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位于集中的电镀产业园区内。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1.8.2.3与《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符合性分析根据《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园区形成“一轴两园、产城融合”的产业布局。一轴:沿长乐大道的园区产业发展轴。两园:西部的循环产业园和东部的冶炼及精加工产业园。西部循环产业园主要包含现代物流产业园、高端装备产业园、新型材料产业园、临空产业园、表面处理产业园、铜冶炼及精加工产业园以及循环经济产业园。铜冶炼及精加工产业园主要依托大冶有色、中铝华中铜业等企业,主要产业产品有阴极铜、阳极铜、铜杆、铜线、铜板带、铜箔等。临空产业园规划主要产业为包括创业中心、科研中心以及企业孵化基地。新型材料产业园主要针对有色金属,开展先进铜基材料、有色金属材料等新型材料研发、生产,进一步壮大铜冶炼及延伸加工产业。表面处理产业园主要引入电镀产业企业,规划面积31.64公顷。目前表面处理产业园范围内东部为嘉瑞新能源等现有企业,已开发面积约11.34公顷。循环经济产业园主要引入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主要对黄石等地区,有色冶炼尘、泥、渣及其它一般工业固废等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现代物流产业园主要依托现有传化物流、润信农批为主的企业,发展现代物流,为园区及周边提供物资产品配送服务。本项目为电镀表面处理项目,位于下陆长乐山工业园中的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属,于园区内的主导产业,是园区规划近期重点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及产业功能结构,布局。1.8.2.4与《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2022年,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管委会委托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长乐山工业园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23年1月,《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2023年2月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审查意见。《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了园区生态空间管制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产业准入清单。本项目与园区环境准入条件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8-1本项目与园区生态空间建议清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类别序号所含空间单元(规划区块编号或名称)面积(公顷)现状用地类型四至范围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情况生态空间禁止建设区J1园区内港渠28.61水域、岸线园区内新下陆、东港、新下陆、西港禁止占用水域面积,禁止破坏河流岸线。除以生态保护为主的公园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国家标准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及应急抢险救灾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本项目建设未占用园区内港渠。J2长乐山171.6山体、林地长乐山除《黄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进行开发建设。本项目未在《黄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允许的情形外开发建设。J3公园与广场绿地8.54公园与广场绿地公园限制除园林绿化、公共基础设施、河堤防护、水利设施等以外等其他工程建设,符合城市规划五线规定中的绿线要求。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不得作为工业、生活等其他建设用地。本项目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未占用园区规划绿地。J4防护绿地23.54防护绿地高速公路、居民、工业园区周边防护绿地表1.8-2本项目与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序号准入条件本项目情况是否满足要求1不得建设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属于产业政策中禁止的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满足2不得建设国家、湖北省其他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3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4不得建设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项目。满足5不得建设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满足6不得建设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禁止用地的项目本项目租赁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工业厂房建设,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禁止用地的项目。满足7禁止引入《黄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明确禁止引入的项目(若《黄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进行更新调整,则参照更新后版本执行)本项目属于电镀项目,位于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中表面处理产业园内,符合园区产业功能定位及分区,不属于《黄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明确禁止引入的项目。满足8不得建设省、市、区发改、经信等部门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本项目已取得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的项目备案证。满足9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本项目不新建锅炉,所需蒸汽依托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锅炉蒸汽供热。满足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属于电镀项目,位于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中表面处理产业园内,符合园区产业功能定位及分区。项目各废气、废水将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固废将妥善处置,不外排。满足表1.8-3本项目与园区规划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比分析一览表分类规划主导产业工艺清单本项目情况是否满足要求禁止准入类表面处理产业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项目仅电镀金工序涉及氰化物,其他电镀工艺不涉及氰化物,也不使用含氰沉锌工艺满足含氰沉锌工艺满足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内环境准入相关要求。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黄石瑞熵新材料有限公司黄石瑞熵公司半导体芯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8-4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内容及要求拟建项目符合情况1严格落实长江大保护、合规园区建设控制要求。下陆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须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按照“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目标,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流域水环境和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园区现有企业污染治理,切实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本项目废气经集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依托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的废水处理中心处理后排入下陆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最终外排长江。项目的设备噪声采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各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不外排。2强化国土空间管控。按照“优先保障生态空间,合理安排生活空间,集约利用生产空间”的原则,合理布局生产空间和生态空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须严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园区生产空间布局,严格保护各类生态敏感区。目前,园区内新兴管业等企业位于本次规划修编的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相关企业在《黄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编制完成前,应维持现有生产规模不得扩大,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结合该规划相关内容,明确保留相关企业或开展搬迁工作。园区在开发建设时,应积极与《总体规划》进行对接,确保空间布局和用地规模保持一致。结合城区规划统一居民搬迁安置,避免居民安置区成为园区内发展的新制约因素,规划的工业区内禁止设置集中居住区或搬迁居民安置区。本项目租赁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工业厂房建设,不涉及拆迁等情况。3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准入。结合区域建设现状及相关规划,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生态环境风险等方面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入驻项目应符合该区域产业规划。全面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源头防控,严格按照区域产业导向、功能分区引进项目,不得引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建设项目。入驻企业应严控污染物排放,铜冶炼等重点行业项目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落实国家及地方项目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等要求。邻近居民区与学校的工业用地应控制入驻项目类型,并设置生态环境防护控制带。本项目属于电镀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项目位于湖北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区中表面处理产业园内,符合园区产业功能定位及分区,不在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之列,符合准入要求。项目涉及的污染物总量将严格执行总量替代要求及排放要求。4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按照“环保优先、环境基础设施先行”原则,科学规划区域内排水系统建设布局与建设时序,加快推进下陆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及区域内配套工业废水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区域污水收集管网,禁止园区污水直接外排环境水体。严禁园区铜冶炼及精加本项目租赁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工业厂房建设,废水排入产业园废水处理中心处理后排入下陆长乐山工业污4工、表面处理等产业园涉重金属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向湖泊水体。鼓励区域内企业采取深度处理、中水回用等多种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水资源消耗量,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大区域港渠及上游水污染物整治工作力度,改善园区水环境质量。水处理厂,最终排入长江,不直接或间接排入湖泊。5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进一步优化区域能源结构。督促企业加强对废气污染物的处理,严格控制涉重金属废气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降低企业生产与物流运输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减轻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力度,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项目排放废气主要为酸碱及氰化物废气,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经预测分析,预计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不利影响。6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园区应合理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工业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开展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噪声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噪声污染新增。加强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力度。本项目的设备噪声通过采用厂房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后,预计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7加大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力度。推广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源头减少园区企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确保园区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置体系。本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均妥善处置,不外排。8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对涉及土壤污染环境风险企业的退出地块,应开展污染场地调查等工作,严禁开发利用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污染地块。按照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控的原则,落实园区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对厂房采取分区防渗,防止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9建立区域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报告书》要求落实日常环境监测计划,开展园区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等日常监测,编制发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本项目制定了各监测计划,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环境空气、地下水和土壤的监测因子、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10强化区域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建设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制定并落实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健全和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开展年度风险排查调查并发布年度报告。园区雨水总排口和周边水系之间建立可关闭的应急闸门,确保事故状态下进入雨水管网的事故废水与外环境有限隔离。本项目拟采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将项目存在的风险事故降低到可接受水平,预计对周围环境及敏感点的影响较小。项目后期将制定了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园区应急预案联控,加强应急演练等。1.8.2.5与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环评及其批复的符合性分析(1)与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环评中关于“入驻企业准入及环保要求”符合性分析,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为湖北长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电镀表面处理产业园,主要产业定位为电镀表面处理,主要引入电镀企业入驻,集,中黄石市及周边地区电镀工业企业,实行电镀产业统一规划,资源有效利用,壮大电镀行业产业链,统一环境治污。本项目租赁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工业厂房建设,根据《湖北新型绿色智能金属加工项目(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环评”),园区对入驻企业提出了工艺准入负面清单及明确的环保要求,本项目与其准入及相关环保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8-5本项目与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工艺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分析表分类工艺清单本项目情况禁止准入类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除外)项目仅电镀金工序涉及氰化物,其他电镀工艺不涉及氰化物,也不使用含氰沉锌工艺含氰沉锌工艺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不在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工艺准入负面清单之中。表1.8-6本项目与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环保要求对照分析表序号类别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总体要求入驻企业根据加工零部件的品种、数量等优先选用高效低耗连续式处理设备,需要满足《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5号)Ⅱ级及其以上基准值,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企业能够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不含镀铅、镀汞、镀砷。符合2产业政策及规划满足《电镀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64号);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行业规范要求。符合3入驻企业使用或排放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83号)的化学品,应遵循下列原则: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企业将按照规定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企业不含限制使用原料,并将按照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符合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限制措施:限制使用,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鼓励替代,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4不得采用纳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的生产能力、工艺装备、产品。企业未采用纳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生产能力、工艺装备、产品。符合5生产规模及技术设备淘汰无喷淋、镀液回收等措施普通单槽清洗;淘汰砖砼结构槽体。企业不属于淘汰类槽体。符合6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约3.15万升;电镀生产年产值在3000万元;单位作业面积产值约2.45万元/平方米。符合7企业宜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企业属于清洁生产国家先进水平,技术工艺成熟。符合8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本项目采用自动或半自动生产线。符合9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企业生产装置区按照要求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符合10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措施;改进挂具和镀件的吊挂方式,减少镀液带出量,降低清洗水的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可视、可符合浓度;工件出镀槽时,增加空气吹脱设施,减少镀液带出量。控”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措施。11资源消耗镀铜、镀镍、镀硬铬以及镀贵金属等生产线配备工艺技术成熟的带出液回收槽等回收设施;电镀企业单位产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过0.04t/m3,水的重复利用率在30%以上。企业设有回收设施,单位产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过0.04t/m3,水的重复利用率在30%以上。符合12环保设施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企业将按照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符合13企业有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要求,交由有处置相关危险废物资质的机构处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入驻企业生产车间防渗要求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相关要求。企业废气采用酸雾净化塔处理后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处理与处置符合要求,厂界噪声符合标准要求。车间按照要求进行分区防渗。符合14推荐技术入驻项目推荐无氰电镀、无氰无甲醛镀铜、羟基亚乙基二瞵酸(HEDP)镀铜、三价铬电镀、纳米合金电镀、多级逆流清洗、间歇逆流清洗、喷射水洗、逆流清洗-离子交换、逆流清洗-反渗透、槽边电解回收、槽边化学反应、镀铬废液回收、溶剂萃取一电解法回收废蚀刻液等。本项目采用多级逆流清洗技术等。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相关环保要求。(2)与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环评批复的符合性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于2023年11月3日取得《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新型绿色智能金属加工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黄环审函文[2023]26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8-7本项目与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环评批复符合性分析表序号环评批复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本项目和入驻电镀项目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要求,全部进入厂区废水处理中心处理。生产区废水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将废水分类收集处理,总铬、六价铬和总镍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相应要求;总铝、总铜、总铁、总锌、总氰化物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相关要求;氟化物、pH、SS、CODCr、BOD5、石油类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应达到下陆长乐山工业废水处理厂污水纳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限值要求;氨氮、总氮总磷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应达到下陆长乐山工业废水处理厂污水纳管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下陆长乐山工业废水处理厂投运前,本项目不得生产排污。本项目位于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项目各类废水经分类收集后由车间内对应的废水专用管道输送至园区对接的废水分类收集总管,排入园区电镀废水处理中心进行分质处理。建设单位已与园区签订电镀废水委托处理协议,长乐山工业废水处理厂已建成并与园区签订了污水纳管协议,项目废水可达标排放。符合2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做好高噪声设备的减振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设备作业时间,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本项目通过消声、减振、厂房隔音和合理布局等一系列措施可使各噪声设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备对厂界的影响满足《工业企业厂界3类标准要求。符合3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危废暂存库暂存,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各类工业固体废物应落实申报登记相关工作要求,委外处置的,应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制度。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其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各危险废物均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各固废废物均妥善处置,不外排。项目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符合4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分区防渗设计严格按照《地下水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执行。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本项目按要求设置分区防渗,并制定监测计划。项目按本报告要求与园区划分环境责任,地下水、土壤监测由园区统一负责监测。项目将通过自建环境风险设施及依托园区的事故应急池、切断阀等建立三级防控体系,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将立即采取应急符合4地下水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符合5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环境风险事故三级防控体系,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与周边企业、工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本项目车间内按要求建设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依托园区事故废水收集系统,与园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联动,建立三级防控体系。项目将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与园区及周边企业联动,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符合6落实环境管理计划。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本项目按要求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制定监测计划,项目投入运行后将按要求进行监测并进行公开。符合7落实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强化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本项目主体工程及主要公辅工程依托园区,施工期主要是车间装修以及车间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施工期间污染影响较小,通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符合8项目废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3.53吨/年、氮氧化物12.26吨/年。入驻电镀项目的生产废水均进入本项目污水处理中心处理,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化学需氧量26.25吨/年、氨氮2.625吨/年、重点重金属铬71.27千克/年以内,在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明确来源前,不得审批建设相关入驻电镀项目。本项目仅涉及废水总量指标,项目废水全部交由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电镀废水中心分质处理,该废水总量指标已全部纳入该产业园废水总量控制指标中,无需重新单独申请。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环评批复中相关要求。1.8.3与长江大保护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1.8.3.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1.8-8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表序号《长江保护法》要求拟建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拟建项目位于黄石市下陆区长乐山工业园,不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符合2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距长江干流岸线最近距离15.8公里。符合3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拟建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符合4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拟建项目距长江干流岸线最近距离15.8公里,未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综上,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要求。1.8.3.2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具体如,下。表1.8-9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表序号指南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也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设置排污口。符合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项目厂区距离长江约15.8公里,且属于电镀项目。符合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以上禁止的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也不属于需要产能置换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符合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将严格按照行业及地方环保要求建设及运营管理。符合通过以上对照分析,拟建项目不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负面清单内,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要,求。1.8.3.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具体如下。表1.8-10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表序号负面清单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过江通道项目。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本项目位于黄石市下陆区长乐山工业园内,不在相关保符合2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护区内。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在相关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设排污口。符合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项目厂区距离长江约15.8公里,且属于电镀项目。符合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以上禁止的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通过以上对照分析,拟建项目不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负面清单内,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要求。1.8.3.4与《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项目与《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具体如下。表1.8-11与《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表序号文件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发展壮大绿色产业……提升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推广集中供气供热,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本项目利用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的锅炉蒸汽供热。符合2创建绿色园区,加快园区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推广共建园区、一区多园、园外园等模式,积极承接产业有序转移项目租赁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工业厂房建设,该园区属于合规的专业电镀园区。符合3加快促进化工产业园区化、绿色化、精细化发展,在武汉、宜昌、荆门、襄阳、黄石、荆州、孝感、黄冈、潜江、仙桃布局建设一批绿色化、智能化的专业化工园区。项目租赁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工业厂房建设,该园区属于合规的专业电镀园区。符合4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深入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治绿”,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环保达标升级、入园集群发展。项目厂区距离长江15.8公里,超过了1公里,且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5提升产业循环化水平,推动建材、有色金属、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削减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产生。本项目废气经集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依托湖北新型绿色智能表面处理产业园内的废水处理中心处理后达标排放;各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不外排。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中相关要求。1.8.4与重金属污染防控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1.8.4.1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符合性分析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8-12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表序号文件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经分析,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规划环评、环境准入等相关要符合1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求;本项目不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符合2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本项目不属于涉重金属落后产能项目。符合3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本项目为电镀项目,在合规的专业电镀产业园内建设,位于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下陆长乐山工业园内,也不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符合4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本项目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预计基本可以达到国内清洁生产水平。符合5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本项目为电镀项目,在合规专业电镀产业园内建设,项目排放的含重金属废水经依托产业园集中的电镀废水处理中心处理,处理后达标排入下陆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符合综上,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相关要求。1.8.4.2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2]28号)符合性分析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2]28号)符合性分析具体如下。表1.8-13与《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符合性分析表序号文件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经分析,本项目符合符合1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依法依规严禁在丹江口库区新增建设高能耗、高排放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确保丹江口库区水环境安全。严格落实重点重金属总量指标等量替代制度,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重金属总量和明确具体替代来源的涉重金属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方案经各市(州)严格审查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排污权交易未实施前,对于跨市(州)调剂重点重金属总量的情况,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自行协商,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规划环评、环境准入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不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符合2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优先支持单位产出能耗低、排污少的项目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省内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扩建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等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已有专业电镀企业入园。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也不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项目属于电镀项目,在合规的专业电镀产业园内建设,位于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下陆长乐山工业园。符合3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参照《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应用。依法加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各市(州)定期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金属企业名单,并督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十四五”期间重点行业企业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本项目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预计基本可以达到国内清洁生产水平。符合4加强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推进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规范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建设,完善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开展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进一步加强电镀园区环境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鼓励相关市(州)开展电镀园区电镀废水处理示范工程建设,提高重金属及废水回用率。本项目为电镀项目,在合规的专业电镀产业园内建设,项目排放的含重金属废水经依托产业园集中的电镀废水处理中心处理,处理达标后部分废水回用,部分废水排入下陆长乐山工业污水处理厂。符合综上,项目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2]28号)相关要求。1.8.4.3与《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符合性分析对照《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8-14项目与《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的符合性分析表文件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推动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涉重金属行业企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审核及监管要求。工程设计应按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气态及粉尘等无组织排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为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工程条件。在健康、环境等技术规范和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评价体系中,增加或完善源头防控要求。推动电镀企业入园,因地制宜规范电镀(集中)园区建设。本项目属于电镀项目,在集中的电镀产业园内建设,位于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下陆长乐山工业园。本项目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并将按照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符合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管理,加强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保护。鼓励黑龙江等省份探索开展黑土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盐碱地生态环境保护。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在相关建设项目中加强重金属排放对周边耕地土壤的累积性风险分析,存在风险的,要采取防控措施。本项目为电镀处理项目,涉及重金属排放,项目在实际建设中将设置分区防渗、跟踪监测及三级防控等防控措施,以减少实际运营过程中重金属的排放及泄漏。此外,项目后期将制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园区应急预案联控,加强土壤污染防控等。符合强化重点单位环境管理。严格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确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纳尽纳。加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环境管理,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标准规范落实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完善重点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全面查清隐患并落实整改,优化提升自行监测工作质量,积极推进防腐防渗改造、存储转运密闭化、管道输送可视化等绿色化改造。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在实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已有污染。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防渗漏、隐患排查、周边监测等技术规范制修订。排放涉镉等重金属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累积性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本项目为电镀项目,本环评要求企业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本环评已编制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并要求企业按要求开展监测;本项目拟采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将项目存在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符合严防污水废液渗漏。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化工企业污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深入推进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组织对蒸发塘建设、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排查整治。本项目在集中的电镀产业园内建设,项目废水处理依托园区废水处理中心,企业污水满足“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要求;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符合减少涉重金属废气排放。持续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含酸、含符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半导体芯片生产 电镀表面处理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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