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胶玩具制造招标采购公告(2025)



建设项目受理信息公示-惠州市豪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经研究,我局拟受理《惠州市豪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10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博罗县商业西街水西新城社会服务中心E厅环保窗口,邮编:516100 联系电话:0752-6286772          

受理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类型

12月26日
惠州市豪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惠州市豪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上兴四路3 号
报告表

惠州市豪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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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惠州市豪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惠州市豪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编制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惠州市豪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510-441322-04-01-665483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上兴四路3号地理坐标(E113度58分55.642秒,N23度7分40.854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452塑胶玩具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40、玩具制造245*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200.00环保投资(万元)30.00环保投资占比(%)15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114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规划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1、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报告》和《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的相关要求,项目属于ZH44132220001博罗沙河流域重点管控单元,与博罗县“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1博罗沙河流域重点管控单元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生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全县陆域生态保护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态红线面积391.04上南村上兴四路3号。根符合环13.7%;一般生态空间面积356.47平方公里,占全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据附图10,本项目选址不保红线县国土面积的12.5%。园洲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0km2,一般生态空间3.086km2,生态空间一般管控区面积107.630km2。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和一般生态空间,属于生态空间一般管控区。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管控分区根据《博罗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研究报告》中表5.4-2,园洲镇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面积0km2,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面积0km2,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面积110.716km2,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面积0km2,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面积0km2。根据附图12,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项目属于C2452塑胶玩具制造,不属于所述禁止类项目,不涉及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项目注塑成型、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1)排放,不会突破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符合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加强涉气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的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煤火电机组有序退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逐步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及管控分区根据《博罗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研究报告》中表4.8-2,园洲镇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面积0km2,水环境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面积45.964km2,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面积28.062km2,水环境一般管控区面积36.690km2。根据附图11,本项目位于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后的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管控要求。符合水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加强涉水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禁止在东江干流和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加强水源涵养,强化源头控制,禁止新建排污口,严格防范水源污染风险,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安全利用底线根据《博罗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研究报告》,博罗县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分区共151个斑块,总面积3392504.113m2,占博罗县辖区面积的0.078119%,占博罗县辖区建设用地面积比例的1.391%。根据表6.1-6,园洲镇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区面积为29.889km2。根据附图13,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_不含农用地。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厂区地面已硬底化,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均妥善处置,不会污染土壤环境。符合土壤环境管控要求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继续严格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新建、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应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强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涉环境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规范受污染建设用地再开发。强化重金属风险管控。加强涉重金属污染源环境风险管控。强化涉重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实施污染地块分类管理,强化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管理。资源利用上线土地资源管控分区:对于土地资源分区,将土地资源划分为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3类。其中,将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图层叠加取并集形成优先保护区;将受污染建设用地作为重点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控区。博罗县共划定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834.505km2。根据附图14,本项目位于博罗县资源利用上线-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划定情况,本项目不位于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属于一般管控区。符合能源(煤炭)管控分区: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府〔2018〕2号)文件中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作为能源(煤炭)利用的重点管控区,总面积394.927km2。根据附图15,本项目不位于博罗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项目设备均使用电能,不涉及高污染燃料使用。符合矿产资源管控分区:对于矿产资源管控分区,衔接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勘查及开采规划分区,划分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3类分区。其中,将生态保护红线和县级以上禁止开发区域叠加形成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作为优先保护区;将根据附图16,本项目不位于矿产资源开发敏感区,属于一般管控区。符合重点勘查区中的连片山区(结合地类斑块进行边界落地)和重点矿区作为重点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控区。博罗县划定为优先保护区和一般管控区2类,其中优先保护区面积为633.776km2。与博罗沙河流域重点管控单元(ZH44132220001)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类别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区域布局管控1-1.【产业/鼓励引导类】饮用水源保护区外的区域,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家电、先进材料等产业。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玩具车的加工生产,属于C2452塑胶玩具制造,不属于产业/鼓励引导类。符合1-2.【产业/禁止类】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项目使用的原料不涉及汞、砷、镉、铬、铅等,不属于产业禁止类项目。符合1-3.【产业/限制类】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项目属于不属于严格限制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符合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本项目不在一般生态空间内,也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1-5.【水/禁止类】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及园洲镇东江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饮用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进行管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须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1-6.【水/禁止类】禁止在东江干流和紧水河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需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项目不涉及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符合1-7.【水/禁止类】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项目不从事畜禽养殖,不涉及此项。符合1-8.【水/综合类】积极引导“散养户”自觉维护生态环境,规范养殖或主动退出畜禽养殖。“散户养殖”按照“小组统一监管、从严控制数量、配套相应设施、防渗收集粪便、科学处理还田”的原则,加强全程监管。加快推进流域内粪污塘的处理处置,降低养殖业对水环境的影响。1-9.【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项目不属于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位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主要从事塑胶玩具车的加工生产,不涉及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不属于所述限制类的工业企业项目。符合1-10.【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项目位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注塑成型、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1-11.【土壤/禁止类】禁止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上兴四路3号,属于博罗县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_不含农用地,主要从事塑胶玩具车的加工生产,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符合1-12.【土壤/限制类】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新建、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应严格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强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能源资源利用2-1.【能源/鼓励引导类】鼓励降低煤炭消耗、能源消耗,引导光伏等多种形式的新能源利用。2-2.【能源/综合类】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项目能耗为电能,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3-1.【水/限制类】单元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GB3838-2002)Ⅴ类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的标准。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流域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或对东江水质、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中氨氮、总磷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其余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以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符合3-3.【水/综合类】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建设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将有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体系,并做好资金保障。项目不涉及此项。符合3-4.【水/综合类】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项目不涉及此项。符合3-5.【大气/限制类】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新建项目VOCs实施倍量替代。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玩具车的加工生产,不属于重点行业。废气总量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进行分配,实施倍量替代。符合3-6.【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符合环境风险防控4-1.【水/综合类】城镇污水处理厂、涉水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4-2.【水/综合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风险排查,开展风险评估及水环境预警监测。4-3.【大气/综合类】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加强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指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气体),需建立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项目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涉水企业。项目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项目生产过程中不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博罗县“三线一单”管控要求。2、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玩具车的生产。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本项目属于C2452塑胶玩具制造,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限制类、淘汰类和鼓励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中的禁止和许可准入类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的要求。4、用地性质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上兴四路3号,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见附件3),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根据《博罗县园洲总体规划修编(2018-2035年)》和《博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见附图18,附图18-1),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和工业发展区。项目用地符合园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5、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博罗县2024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博环攻坚办〔2024〕68号)园洲中心排渠水质目标为Ⅴ类,故本次评价园洲中心排渠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沙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进行分析,东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根据《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4年修订)》(惠市环〔2024〕16号),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及其2018年修改单的相关规定,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2年)》的通知(惠市环[2022]33号),划分范围以外的区域执行标准要求,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经现场勘察,项目所在区域属于2类声功能区,应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根据《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2014〕1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0号以及《惠州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调整)》(惠府函〔2020〕317号),项目所在地不属于惠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所在地属于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纳污范围。项目污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评价中提出的治理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该项目的运营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6、与《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的相关规定的相符性分析(一)根据《关于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1)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项目。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铅蓄电池加工制造(含铅板制造、生产、组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2)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在淡水河(含龙岗河、坪山河等支流)、石马河(含观澜河、潼湖水等支流)、紧水河、稿树下水、马嘶河(龙溪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永平等5个直接排往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禁止建设制浆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上述流域内,在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城镇中心区域,不得审批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1)增加东江一级支流沙河为流域严格控制污染项目建设的支流;(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①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②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憎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③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三)对《通知》附件―东江流域包含的主要行政区域‖作适当调整:惠州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阳沿海区域、惠东沿海区域(稔山镇、吉隆镇、铁涌镇、平海镇、巽寮办事处)之外废水排入东江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C2452塑胶玩具制造,不涉及酸洗、磷化、陶化、电镀等表面处理工序,不属于上述禁止及暂停审批的行业和项目类型。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后的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因此,本项目污水的排放符合《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339号)及补充文件的相关规定。7、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符性分析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单位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需闲置、拆除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闲置、拆除。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经采取措施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未依法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直接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按照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企业,应当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经批准设立的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以排放。第四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三)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四)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五)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六)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七)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八)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玩具车的生产,属于C2452塑胶玩具制造,不属于上述禁止类项目。本项目产生的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后的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管网引至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不排放重金属,不会对沙河和东江水质以及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文件要求。8、与《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的相符性分析(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二)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相符性分析: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均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均由密封袋独立储存。项目注塑成型、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25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的相关要求。9、与《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办〔2021〕43号)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中“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VOCs治理指引”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2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要求一览表控制环节控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情况源头削减水性涂料1、包装涂料:底漆VOCs含量≤420g/L,中漆VOCs2、含量≤300g/L,面漆VOCs含量≤270g/L。3、玩具涂料VOCs含量≤420g/L。4、防水涂料VOCs含量≤50g/L。5、防火涂料VOCs含量≤80g/L。项目不使用油墨、涂料符合水性油墨1、凹印油墨:吸收性承印物,VOCs含量≤15%;非吸收性承印物,VOCs含量≤30%。2、柔印油墨:吸收性承印物,VOCs含量≤5%;非吸收性承印物,VOCs含量≤25%。过程控制VOCs物料储存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本项目使用的原料的包装为密闭包装,放置于仓库内,为室内储存。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符合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3、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4、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用其他等效措施。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项目不涉及液态VOCs物料;使用的粒状VOCs物料采用密闭包装袋输送和转移符合工艺过程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粉状、粒状VOCs物料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硫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浸胶、胶浆喷涂、涂胶、喷漆、印刷、清洗等工序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时,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不使用的涂料,项目注塑成型、破碎工序生产的废气采用包围型集气罩/外部伞形集气罩进行局部收集,收集效率为50%/30%,收集后的废气引至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非正常排放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本项目各原料随取随用,不在设备内储存。符合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末端治理废气收集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注塑成型、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进行收集,控制风速约为0.5m/s、2.5m/s,收集效率为50%和30%,经收集措施收集后排入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加强车间内机械通风,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符合要求符合排放水平塑料制品行业:a)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企业排放浓度不高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排放限值,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建设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治理设施设计与运行管理吸附床(含活性炭吸附法):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质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b)吸附床层的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c)吸附剂应及时更换或有效再生。VOCs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废气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符合要求符合环境管理管理台账1、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2、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3、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本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台帐,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相关信息;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数据及相关耗材信息,活性炭定期更换;建立危废台账,记录危废转移、产生等数据,收集后的危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公司处理。符合自行监测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排污单位(互联与封装材料排污单位、工艺与辅助材料排污单位):对于重点管理的一般排放口,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对于简化管理的一般排放口,至少每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对于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及简化管理排污单位都是至少每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苯及甲醛。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项目定期对有机废气排气筒及厂界进行检测,每年一次,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口每半年一次。符合危废管理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设置危废暂存间储存,并将含VOCs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符合其他建设项目VOCs总量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VOCs总量指标来源。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企业VOCs基准排放量计算参考《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核算》进行核算,若国家和我省出台适用于该行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则参照其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执行总量替代制度,VOCs总量指标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调配,符合要求。本项目VOCs排放量计算参照《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中系数进行核算。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的通知》(粤环办[2021]43号)要求。10、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的相符性分析表1-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照情况表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情况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或者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本项目执行总量替代制度,VOCs总量指标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调配,符合要求符合第十七条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本项目为C2452塑胶玩具制造,不属于新建大气重污染类项目符合第二十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本项目不使用燃料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不涉及锅炉供热符合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一)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本项目使用的塑胶粒不属于VOCs物料,项目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一根25米高排气筒高空(DA001)排放,可以满足相应标准符合第二十七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原辅材料使用等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本项目使用的含VOCs原辅料均为低挥发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好原料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纸质版台账保存管理。符合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中的要求。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工程规模及内容惠州市豪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上兴四路3号,项目所在地中心经纬度坐标:E113°58′55.642″,N23°7′40.854″,具体地理位置见附图1。主要从事塑胶玩具车的加工生产,预计年产塑胶玩具车120吨。本项目厂房租赁博罗县园洲镇达利制衣厂已建1栋4层厂房A(建筑物高度约为16米)中1~4层的东侧部分和1栋6层厂房B(建筑物高度约为23米)中2层部分作为生产车间进行经营。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140m2,建筑面积2760m2。本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万元。项目拟招15名员工,均不在项目内食住,每天3班,每班工作8h,年工作300天。表2-1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备注1栋6F厂房B中2层的东侧部分600m2600m2建筑物高约23米2F混料、注塑成型、破碎区域560m2560m2主要为混料、注塑成型、破碎工序冷却区域40m240m2冷却工序1栋4F厂房A中1~4层的东侧部分540m22160m2建筑物高约16米1F办公区域200m2200m2员工办公区域去批锋区域320m2320m2主要为去批锋工序固废暂存间10m210m2主要暂存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间10m210m2主要暂存危险废物2F检验区域280m2主要为检验工序包装区域260m2主要为包装工序3F原材料仓库540m2主要储存原材料4F成品仓库540m2主要储存成品合计1140m22760m2/表2-2项目工程组成一览表工程类别功能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主体工程生产区1栋6F厂房B建筑面积600m2,主要包括混料、注塑成型、破碎区域(560m2)、冷却区域(40m2)1栋4F厂房A建筑面积860m2,主要包括去批锋区域(320m2)、检验区域(280m2)、包装区域(260m2)辅助工程办公室建筑面积200m2,位于厂房A1F生产车间西侧储运工程成品仓库建筑面积540m2,位于厂房A4F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建筑面积540m2,位于厂房A3F生产车间公用工程供电当地市政电网接入,全年用电量为120万kwh供水市政供水管网供给排水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环保工程环保工程废气处理废气处理注塑成型工序破碎工序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废水处理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喷淋塔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公司回收处理,不外排噪声处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固废处理措施设置1个一般固废暂存间,位于厂房A1F生产车间东侧,建筑面积10m2设置1个危废暂存间,位于厂房A1F生产车间东侧,建筑面积生活垃圾收集桶,位于生产车间门口处10m2依托工程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2、主要产品及产能表2-3项目产品及产能序号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规格尺寸产品图片1塑胶玩具车120t/aL60m×W25×H25mm,单位产品重约3g/个,4000万个/年3、主要生产设备表2-4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序号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设计参数数量摆放位置参数名称计量单位单台设计值1混料混料工序混料机处理能力kg/h193台厂房B中2F2注塑成型注塑成型工序注塑机处理能力kg/h1.315台3破碎破碎工序破碎机处理能力kg/h0.74台4冷却设备冷却设备冷却塔循环水量m3/h22台5辅助设备辅助设备空压机额定功率HP302台6辅助设备辅助设备机械手功率kw0.4510台混料设备产能匹配性分析:项目设3台混料机,用于混料工艺,每台处理量为19kg/h,年工作2400h,设计生产能力合计混料量为136.8吨/年。根据项目搅拌工艺原辅料消耗,实际混料量约为121.705吨/年(含破碎回用量),项目混料设备实际年混料量约占设备最大设计产能的89.0%,生产能力与产能基本匹配。注塑设备产能匹配性分析:项目设15台注塑机,用于注塑成型工艺,每台处理量为1.3kg/h,年工作7200h,设计生产能力合计注塑量140.4吨/年。根据项目注塑成型工艺原辅料消耗,实际注塑量约为121.705吨/年(含破碎回用量),项目注塑设备实际年注塑量约占设备最大设计产能的86.6%,生产能力与产能基本匹配。破碎设备产能匹配性分析:项目设4台破碎机,每台处理量为0.7kg/h,年工作500h,设计生产能力合计破碎量为1.4吨/年。根据项目破碎工艺原辅料消耗,实际破碎量约为1.205吨/年,项目破碎设备实际年破碎量约占设备最大设计产能的89.3%,生产能力与产能基本匹配。4、主要原辅材料及用量表2-5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用量序号名称用量形态包装形态最大储存量所用工序1PP塑胶粒24t/a颗粒状袋装,25kg/包5t混料、注塑成型工序2ABS塑胶粒96t/a颗粒状袋装,50kg/包15t3色母粒0.5t/a颗粒状袋装,1kg/包0.05t4纸箱4t/a固态捆绑,10个/捆2000个包装工序5PE胶袋2t/a固态袋装,20个/袋2000个6模具(外购)50套/年固态/10套注塑成型工序7机油0.3t/a液态桶装,5kg/桶0.02t/理化性质:ABS塑胶粒: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外观为不透明呈象牙色粒料,其制品可着成五颜六色,并具有高光泽度。ABS相对密度为1.05左右,吸水率低。ABS同其他材料的结合性好,易于表面印刷、涂层和镀层处理。ABS的氧指数为18~20,属易燃聚合物,火焰呈黄色,有黑烟,并发出特殊的肉桂味;熔融温度:200-240℃;分解温度约270℃~350℃。PP塑胶粒:是一种半结晶的热塑性塑料,分子量42.0804,密度0.92g/cm3,熔融温度约为140-170℃,分解温度约为250℃。具有较高的耐冲击性,机械性质强韧,抗多种有机溶剂和酸碱腐蚀。在工业界有广泛的应用,是平常常见的高分子材料之一。色母粒:要是由颜料50%、扩散粉3%、滑石粉2%、载体树脂45%组成。工业用品,赋于塑料各种颜色,以制成特定色泽的塑料制品。塑胶颜料应当有良的色彩性能及耐热性和易分散性,为了加塑料产品的商品价值,从单纯追求美观,发展到对着色产品稳定性,高性能和安全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塑料着色剂还应当在塑料制品使用条件下有良好的应用性能,如耐候性、耐迁移性、无毒性、耐化学药品性等。机油:是用在各种类型机械设备上以减少摩擦,保护机械及加工件的液体或半固体润滑剂,主要起润滑、辅助冷却、防锈、清洁、密封和缓冲等作用。5、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表2-6项目工作制度及劳动定员序号员工人数工作制度住宿情况115人300天/年,每天3班,每班8小时均不在项目内食宿6、项目水电耗情况1、电能耗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设后用电量为120万kWh/a,主要用于设备运作,由市政供电,不设备用发电机。2、水能耗(1)给水系统间接冷却水:项目设有2台冷却塔,冷却方式为间接冷却,冷却用水均为普通的自来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每台循环水量为2m3/h(96m3/d)。该冷却用水循环使用过程中存在少量的损耗,需要补给新鲜水,不外排。根据《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2014)要求,蒸发损失公式核算:式中:Pe—蒸发损失水率;—进、出冷却塔的水温差(℃);KZF—系数(1/℃),按进塔干球温度(20℃计),取0.0014。冷却塔温度差约为20℃,蒸发损失水率为0.0014×20×100%=2.8%。项目蒸发损耗水率按2.8%核算,冷却塔补充水量为2m3/h×2台×2.8%=0.112m3/h,每天工作时间24h,一年工作300天,补充水量为2.688m3/d(806.4m3/a)。喷淋塔用水:项目建设后有机废气共设有1台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1台喷淋塔,配有水池,循环使用过程中存在少量的损耗,设备运行时间为24h/d。根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中表5可知,喷淋塔液气比为0.1~1.0,本项目取0.5L/m3,废气处理设施风量为10500m3/h的喷淋塔的尺寸为ϕ1.0m×H3.5m,储水池位于喷淋塔底部,有效水深约为0.8m,则有效总容积为0.628m3,喷淋塔水泵流量为5.25m3/h(126m3/d),每小时循环喷淋次数约为6次。参照《涂装车间设计手册》(王锡春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P87中“喷淋室每小时补充循环水量的1.5%~3%”,本项目损耗量按循环水量2%算,则补充损耗水量为5.25m3/h×2%×24h×1台=2.52m3/d(756m3/a)。喷淋塔废水每4个月更换一次(即3次/年),每次喷淋塔水池废水全部更换,更换量为0.628m3/次,则年产生废水1.884m3(0.006m3/d),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综上,喷淋塔用水量为757.884m3/a(2.526m3/d)。生活用水:本项目拟招聘员工约15人,均不在项目食宿,根据《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DB44/T1461.3-2021)中生活用水系数取国家机构-无食堂和浴室的先进值-10m3/人.a计,则员工生活用水量为150m3/a(0.5m3/d)。(2)排水系统本项目无工业废水外排。项目所在地为雨污分流制,雨水接入市政雨水管;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80%计,则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20m3/a(0.4m3/d),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园洲中心排渠,汇入沙河,最终汇入东江。损耗2.6882.68896循环水量损耗0.1新鲜水量0.50.4博罗县园洲镇0.4生活用水0.4生活污水第五生活污水园洲中心排渠间接冷却水0.006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喷淋塔废水0.006126循环水量图2-1项目水平衡图(m3/d)7、平面布置及四至情况本项目租用1栋4层厂房A中1~4层的东侧部分和1栋6层厂房B中2层的东侧部分作为生产车间。其中1F生产车间从东侧到西侧分别为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去批锋区域和办公区域;2F生产车间东侧为包装区域和检验区域;3F生产车间为原料仓库;4F生产车间为成品仓库。1栋6层厂房B中2层的东侧部分生产车间从东侧到西侧分别为冷却区域、注塑成型区域和混料区域,西北侧为破碎区域;项目总体布局能按功能分区,各功能区内设施布置紧凑、符合防火要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规整;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项目厂区平面布置图详见附图2。本项目东面厂界相隔34米为惠州市圣力玩具有限公司,南面厂界相隔5米为惠州市纵亿云建材配送中心,西面厂界紧邻为惠州市万美礼品制造有限公司、惠州市新懿电器有限公司和厂界相隔32米为惠州市盛丰行服饰有限公司,北面厂界相隔10米为广东佳登曼电梯有限公司。项目厂房边界最近敏感点是位于西南面的培英幼儿园,与厂界最近距离为60米,与产污单元的最近距离为115米。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1,四至图见附图3。项目所在地没有占用基本农田和林地,符合惠州市城市建设和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且具有水、电等供应有保障,交通便利等条件。项目周围没有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带等。故项目选址是合理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运营期工艺流程如下: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1,3-丁二烯、丙烯腈、苯乙烯、噪声臭气浓度、噪声纸箱、PE胶袋ABS、PP塑胶粒、混料注塑成型冷却去批锋检验包装出货色母粒胶边角料冷却水塑胶边角料破碎粉尘、噪声图2-2项目塑胶玩具车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说明:(1)混料:项目将外购的ABS、PP塑胶粒和色母粒根据产品的配方要求将其投入到混料机中进工艺行搅拌,由于塑胶粒和色母粒均为颗粒状,故搅拌过程无粉尘产生,产生少量噪声。流(2)注塑成型:项目将经搅拌均匀物料投入到注塑机中,采用电能加热将进入到设备注塑模具内程的塑胶料加热融化并注塑为塑胶件,该工序工作温度为200℃左右,根据理化性质可知,ABS塑胶粒和产的分解温度270℃~350℃,PP塑胶粒的分解温度250℃,该工作温度未能达到分解温度,因此加工过排程不会分解,无单体产生,产生有机废气(含游离的特征污染物),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甲苯、污环乙苯、1,3-丁二烯、丙烯腈、苯乙烯、臭气浓度和噪声。该工序会有少量塑胶边角料产生。节(3)冷却:注塑设备运行过程中需要冷却塔的冷却水控制设备温度,冷却方式为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4)去批锋:注塑成型后的工件需要通过人工对其进行去批锋处理,该过程主要产生污染物为塑胶边角料,无废气产生。(5)检验:加工后的产品经人工检验及格后待包装处理,此过程会有少量的不良品产生。(6)破碎:注塑成型、去批锋工序产生的塑胶边角料和检验工序产生的不良品收集后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该过程会产生少量粉尘和设备噪声。(7)包装出货:加工后的成品由人工使用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后出货,此工序会产生废包装材料。说明:项目使用的塑胶粒均为新料,不涉及旧料回用。表2-7项目产污环节一览表类别污染工序污染物治理措施废水生活污水CODcr、BOD5、SS、NH3-N、总氮、总磷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废气注塑成型工序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工序颗粒物固废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交由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利用塑胶边角料、次品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含油废抹布和手套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废机油废机油包装桶喷淋塔废水(含渣)废活性炭噪声生产设备LAeq厂房隔声、设备基础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无三、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1)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质量标准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市环[2024]16号)的规定,项目所处区域属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①基本污染物达标判定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可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图3-1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根据《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良好,属于达标区。发布时间:2025-07-1911:34:01综述2024年,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东江干流(惠州段)、西枝江、增江干流(惠州段)、沙河、公庄河、吉隆河水质优,湖泊水库水质达到水质目标,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优良,声环境质量和生态质量均基本稳定。环境空气城市空气质量:2024年,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可吸入颗粒物PM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细颗粒物PM,和臭氧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综合指数为2.48,AQI达标率为95.9%,其中,优224天,良127天,轻度污染15天,无中度及以上污染,超标污染物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综合指数改善3.1%,AQI达标率下降2.5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0、细颗粒物PM2.s、二氧化氮分别改善11.1%、5.3%、12.5%,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持平,臭氧上升6.2%。县区空气质量:2024年,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综合指数1.88(龙门县)~2.57(惠阳区),AQI达标率96.2%(惠阳区)~100%(龙门县),超标污染物均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各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有所改善,改善幅度为0.8%~8.7%。城市降水:2024年,惠州市年降水pH均值为5.71,pH值范围在4.50~6.80之间;酸雨频率为12.4%;不属于重酸雨地区(pH均值50.0%)。与2023年相比,年降水pH值下降0.14个pH单位,酸雨频率上升3.9个百分点,降水质量状况略有变差。②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TSP、非甲烷总烃。本项目监测数据引用惠州市华创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惠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12日~2025年7月14日对A1监测点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50525714B2,见附件5)引用A1监测点的大气环境现状监测点位于本项目东南面,距离4760m,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规定厂址5km范围内监测点数据,并在3年有效内,引用该数据有效。项目与引用监测点位置的关系图见下图。表3-1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监测点名称污染物平均时间评价标准mg/m3监测浓度范围mg/m3最大浓度占标率超标率%达标情况A1监测点非甲烷总烃1小时均值21.05~1.1457.0%0达标TSP24小时均值0.30.161~0.16555.0%0达标项目位置4760m监测位置图3-2大气监测点位图(3)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情况根据《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4年修订)》,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凤山村水小S29沙头小学水口村黎屋村S29丽景假日酒店油榨碟沙河田陈屋村综合大楼和熙电梯公离园洲镇人民广场中国检验检疫豪诚土瓜围大厦东晖学校朱屋村禾山小学博罗县园洲中学东江电梯公寓林屋村新围田头村礼村路庙岗岭石崇公园200米园1:33208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及其2018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根据《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资料显示,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各因子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博罗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达标,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属于达标区。根据引用监测结果,非甲烷总烃的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浓度限值,TSP的监测值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说明,评价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各监测因子均符合《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4年修订)》的二类功能区要求。2、地表水环境本项目主要纳污河流为园洲中心排渠,根据《博罗县2023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博环攻坚办〔2023〕67号)园洲中心排渠的水质保护目标是V类,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本项目引用惠州市华创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惠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12日~2025年7月14日对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现状水质监测的检测数据,(报告编号:N50525714B2,详见附件5)。引用项目地表水监测与本项目受纳水体属同一条河流,属于近3年的监测数据,因此引用数据具有可行性。具体位置和各水质监测结果见下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2018)的要求,该监测数据在三年有效期范围,符合导则关于数据引用的要求,因此引用数据具有可行性。表3-2项目监测信息情况表编号监测断面位置检测项目W1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中心排渠上游500m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类大肠菌群W2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中心排渠下游600m具体监测数据见下表:表3-3地表水现状监测数据单位:mg/L,pH为无量纲检测断面采样时间检测项目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LAS粪大肠菌群/V类标准6~9≤40≤10≤2.0≤0.4≤2≤1≤0.3≤40000W12025.7.127.1195.73.000.163.580.160.05L0.0492025.7.137.2247.25.040.246.320.040.080.0542025.7.147.2319.33.500.264.870.090.05L0.047平均值7.1724.677.403.850.224.920.090.080.05标准指标0.080.620.741.920.552.460.090.270.01超标倍数0001.5202.16000达标情况达标达标达标不达标达标不达标达标达标达标W22025.7.127.2216.34.230.235.570.06L0.05L0.0462025.7.137.2226.64.720.225.740.070.05L0.0622025.7.147.0247.23.470.214.800.080.05L0.049平均值7.1322.336.704.140.225.370.080.05L0.052标准指标0.070.560.672.070.552.690.080.170.01超标倍数0001.3601.87000达标情况达标达标达标不达标达标不达标达标达标达标项目位置图3-3引用的地表水监测断面图由现状监测结果可知:园洲镇中心排渠W1、W2监测断面中氨氮、总氮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1.52倍、2.16倍,其余污染物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结果显示园洲镇中心排渠水质现状一般。从超标项目上来看,纳污水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有机污染,水环境质量现状较差。主要原因是由于截污管网未完善,河流两岸的生活污水未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入排渠所致。随着项目所在地污水收集管网的不断完善,区域的污水可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可减轻河流污染,有利于水质的改善。3、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无需监测声环境质量现状。4、生态环境本项目租赁已建厂房,无新增用地,故无需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5、地下水、土壤环境建设单位做好源头控制措施和分区防控措施,厂区地面和危废暂存间等做好硬底化措施和防腐防渗措施,不存在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周边的环境空气,使其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500米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及保护目标详见下表;表3-4项目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一览表敏感点名称坐标保护对象保护规模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与项目生产车间边界的距离相对厂界距离经度纬度培英幼儿园113°58′52.464″23°7′39.963″师生约100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标准及其修改单西南面115m60m仁杰双语幼儿园113°58′55.207″23°7′29.284″师生约100人南面345m303m名巨新城113°59′7.953″23°7′26.001″居民约10000人东南面480m468m商店及出租屋113°58′51.962″23°7′34.614″居民约500人西南面235m200m2、声环境本项目边界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3、地下水环境本项目边界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4、生态环境本项目租赁厂房,无新增用地,故无需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经处理后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者(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具体数据见下表。表3-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污染物CODcrNH3-NBOD5SS总氮总磷(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500-300400--相(GB18918-2002)一级A标准50.5关标(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0.5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2--0.4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20.4注:总磷参照《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磷酸盐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值。50101015污水处理厂40102020-40101015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DA001):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1,3-丁二烯、丙烯腈、苯乙烯和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6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标准(摘录)排放筒编号排气筒高度(m)污染工序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放速率(kg/h)执行标准DA00120注塑成型工序非甲烷总烃60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甲苯8乙苯501,3-丁二烯*1丙烯腈0.5苯乙烯20臭气浓度6000(无量纲)GB14554-93破碎工序颗粒物20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注:1、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修改单,塑料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4或表5的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除外)。项目该表罗列ABS塑胶粒的特征因子,PP无相应特征污染物。2、*排放标准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椎发布后实施。厂界:项目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表3-7项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摘录)排气筒编号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执行标准厂界颗粒物1.04.00.8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非甲烷总烃甲苯臭气浓度20(无量纲)GB14554-93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具体排放限值见下表。表3-8《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摘录污染项目排放限值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NMHC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表3-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dB(A)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项目营运期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定》(HJ2025-2012)。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CODcr和NH3-N总量指标由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分配总量指标中核减,不另行分配。项目建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如下:表3-10项目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t/a)总量建议控制指标(t/a)废水量120由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污水CODcr0.005厂分配总量指标中核减,不另行分NH3-N0.0002配0.0290.029总量控制指标生产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无组织0.1440.144合计0.1730.173颗粒物有组织0.00002无需申请总量注:颗粒物无需申请总量。非甲烷总烃以VOCs表征。项目废气总量指标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分配,无组织0.00035合计0.00037废气量包含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量。类别昼间夜间2类标准≤60≤50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无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1、废气(1)源强核算表4-1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一览表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废气量m3/h产生情况治理措施排放情况排气筒编号排放方式产生量/t/a产生速率kg/h产生浓度mg/m3工艺收集效率去除效率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量t/a排放速率kg/h排放浓度mg/m3注塑成型、破碎工序非甲烷总烃105000.1440.0201.90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50%80%是0.0290.0040.38DA001有组织臭气浓度少量少量颗粒物0.000150.00030.0330%85%0.000020.000050.004非甲烷总烃0.1440.020/0.1440.020/无组织臭气浓度少量少量颗粒物0.000350.00070.000350.0007排气筒(DA001):①废气产生量计算:项目建设后注塑成型工序生产过程中ABS塑胶粒、PP塑胶粒和色母粒加热熔融会挥发出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参考《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中表4-1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成型工序VOCs排放系数-2.368kg/t塑胶原料用量。项目原材料总重量约为120.5t/a,破碎后的塑胶量为1.205t/a,注塑成型总塑胶量为121.705t/a,则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总产生量为0.288t/a(0.040kg/h),年工作时间7200h。臭气浓度:项目注塑成型生产过程中由于原料高温熔融会产生塑胶异味,以臭气浓度计。项目在注塑成型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由于项目臭气浓度产生量极少,且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臭气浓度的排放量极少,本环评不做定量分析。拟采取以下措施减少臭气的排放:a、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管理,及时更换活性炭;b、生产车间门窗尽量密闭。破碎工序:项目建设后破碎工序使用破碎机为密闭设备,运行时为密闭破碎,仅在开盖时会有少量粉尘逸出。注塑成型、去批锋工序产生的塑胶边角料和检验工序产生的次品破碎回收后回用,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系数手册中原料废ABS中干法破碎颗粒物的产污系数为425克/吨-原料,废PP中干法破碎颗粒物的产污系数为375g/t原料,色母粒废料按ABS塑胶废料系数核算。根据业主提供资料可知,塑胶边角料的产生量占原料总量1%,ABS塑胶粒使用量96t/a、PP塑胶粒使用量24t/a、色母粒使用量0.5t/a,则塑胶废料的总产生量为1.205t/a,则破碎粉尘产生量约为0.0005t/a(0.001kg/h),工件为间歇工作,工作时间为500h/a。②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情况:项目拟对注塑成型工序设备产生废气处采用包围型集气罩收集;破碎工序采用外部集气罩(伞形)收集,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3.3-2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包围型集气设备收集方式为设有软质垂帘四周围挡(偶有部分敞开),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3m/s,集气效率为50%;外部型集气罩相应工位所有VOCs逸散点控制风速不小于0.3m/s,集气效率为30%。本项目注塑成型工序集气罩敞开面控制风速约为0.5m/s,则集气收集效率取50%算;破碎工序集气罩逸散点控制风速约为2.5m/s,则集气收集效率取30%算。车间未收集到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参考《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表1-1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活性炭吸附法处理效率为45%~80%,单级活性炭处理效率约为60%,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84%,本项目取值80%算,则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按80%算。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第“33-37,431-434机械行业系数手册”,“水喷淋”对颗粒物的处理效率为85%,本项目取85%算,则水喷淋对颗粒物的处理效率为85%。注塑成型、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入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中“表3.3-3废气治理效率参考值”,建议直接将“活性炭年更换量×活性炭吸附比例”(吸附比例建议取值15%)作为废气处理设施VOCs削减量,并进行复核。项目设计的活性炭箱单次装填1.458t活性炭,则每次装填活性炭可削减VOCs约0.2187t。根据工程分析注塑成型工序需削减处理的有机废气量约为0.115t/a,则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活性炭更换频次约为1次/年。表4-2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主要技术参数一览表排气筒参数本项目指标备注DA001设计风量10500m3/h采用变频风机活性炭吸附装填规格L1.8m×B1.5m矩形活性炭吸附箱设计规格L2.0m×B1.8m×H1.2m矩形单级活性炭层横截面积2.8m2炭层每层厚度0.3m单级活性炭装置的炭层层数2层活性炭形态蜂窝活性炭空箱风速0.81m/s/炭层气体风速1.08m/s使用蜂窝活性炭风速宜小于1.2m/s堆积密度0.45g/cm3活性炭堆积密度为0.45g/cm3停留时间0.564s≥0.5s要求单级填装活性炭量0.729t两级填装活性炭量1.458t活性炭年更换频次1次活性炭装填量1.458t/a③废气风量核算:本环评建议在注塑成型机工位上方安装包围型集气罩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集气罩四周设有垂帘(排风量计算应属于四周有边),结合生产车间产污工段的规格大小和《环境工程设计手册》中的有关公式,集气罩距离污染物产生源的距离取0.3m,项目设有15台注塑机,则共设置15个集气罩,注塑成型工位每个集气罩面积为0.45m×0.35m,控制风速取0.5m/s,按以下经验公式计算得出产污设备所需的风量。Q=WHVx其中:Q--设计风量,m3/s;W--罩口长度,m,取0.45m;H--污染源到罩口距离,m,取0.3m;Vx--控制风速,0.25~2.5m/s,取0.5m/s。根据公式计算可得,注塑成型工位单个集气罩的风机风量为243m3/h,则项目风量约为3645m3/h,根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中6.1.2,治理工程的处理能力应根据废气的处理量确定,设计风量宜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考虑到管道损耗,抽风量按4300m3/h设计。在破碎工位上方安装集气罩(伞形罩)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集气罩侧面无围挡,结合生产车间产污工段的规格大小和《环境工程设计手册》中的有关公式,集气罩距离污染物产生源的距离取0.10m,项目设有4台破碎机,则共设置4个集气罩,每个工位集气罩规格为0.3m×0.3m,控制风速取2.5m/s,按以下经验公式计算得出产污设备所需的风量。Q=1.4pHVx其中:Q--设计风量,m3/s;p--罩口周长,m,取1.2m;H--污染源到罩口距离,m,取0.10m;Vx--控制风速,2.5~10.0m/s,取2.5m/s。根据公式计算可得,破碎工位单个集气罩的风机风量为1512m3/h,则项目风量约为6048m3/h,考虑到管道损耗,抽风量按6200m3/h设计。综上,注塑成型、破碎工序的总风量为10500m3/h。(2)排放口情况、监测要求、非正常工况表4-3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编号排气口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温度℃烟气流速m/s排气筒类型经度E纬度N高度m出口内径mDA001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113°58′56.339″23°7′42.479″3514.8250.5一般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项目监测要求如下表:表4-4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一览表监测点位编号名称(mg/m3)1次/半年甲苯8乙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1,3-丁二烯*1次/年1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丙烯腈DA001苯乙烯1次/年600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1次/年(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次/年(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甲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1次/年(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1次/年《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无量纲)6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厂区内NMHC1次/年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2、本项目对甲苯、乙苯、1,3-丁二烯、丙烯腈、苯乙烯、臭气浓度等污染因子,本项目仅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分析。非正常情况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开停、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本次评价废气非正常工况排放为主要考虑项目废气治理措施出现故障状态下的排放,即去除效率为10%的排放。本项目废气非正常工况具监测因子监测频率执行标准排放浓度标准名称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601次/年1次/年501次/年0.51次/年20臭气浓度20/非甲烷总烃4.0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0.81.0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20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20体见下表。表4-5非正常工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编号污染物名称非正常工况废气量m3/h排放浓度mg/m3源强kg/h源高m持续时间h排放量kg/a应急措施DA001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设备故障等,处理效率降为10%105001.710.0182010.018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更换活性炭颗粒物0.0260.000272010.00027(3)废气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分析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中附录A中的A.2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非甲烷总烃可行技术:喷淋;吸附;吸附浓缩+热力燃烧/催化燃烧。本项目注塑成型工序的有机废气采用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为可行技术。。水喷淋塔:水喷淋塔主要的运作方式是将废气由风管引入净化塔,经过填料层,废气与吸收液进行气液两相充分接触吸收,颗粒物废气经过净化后,再经除雾板脱水除雾后由风机排入大气。吸收液在塔底经水泵增压后在塔顶喷淋而下,最后回流至塔底循环使用。颗粒物与水雾接触时附着在吸收液上,再由吸收液回流到塔底,从而达到净化效果。故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使用水喷淋塔技术处理,是可行的。(4)废气达标排放情况①有组织排气筒排放情况项目注塑成型、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包围型集气罩和外部伞形集气罩收集至“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38mg/m3,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004mg/m3,均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颗粒物20mg/m3);臭气浓度的排放量极少量,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②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项目厂界产生的非甲烷总烃he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均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③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情况项目厂内无组织的有机废气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5)卫生防护距离大气有害物导则》(GB/T根据项目废织排放量、等标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39499-2020)中卫生防护气排放情况可知,项目废排放量和等标排放量相差表4-6项目离按照《大气有害物距离推导的方法确定。气无组织排放主要污如下。无组织排放量和等标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情况表护距离推导技术颗粒物,其无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kg/h)质量标准限值(mg/m3)等标排放量(m3/h)等标排放量相差(%)非甲烷总烃0.0202.01000092.9颗粒物0.00070.9707.07备注:1、颗粒物质量标准参照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24小时平均值0.3mg/m3的3倍折算值。2、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的推算值取2.0mg/m3进行评价。本项目排放2种大气污染物,等标排放量最大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等标排放量相差均在10%以上,因此本项目选择非甲烷总烃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初值。采用GB/T39499-2020中推荐的估算方法进行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初值计算公式如下:Qc1BLc.025r2.050LDCmA式中:Qc——大气有害物质的无组织排放量(kg/h);Cm——大气有害物质环境空气质量的标准限值(mg/m3);L——大气有害物质卫生防护距离初值(m);r——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1500.0m2)计算,r==21.86;A、B、C、D——卫生防护距离初值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及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下表选取。表4-7卫生防护距离初值计算系数卫生防护距离初值计算系数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m/s卫生防护距离L/mL≤10001000<L≤2000L>2000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A4004004004004004008080802~4700470350700470350380250190>4530350260530350260290190110B0.010.0150.015>20.0210.0360.036C1.851.791.79>21.851.771.77D0.780.780.57>20.840.840.76注: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或等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1/3者。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1/3,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本项目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为1.8m/s,卫生防护距离L≤1000m,且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型为Ⅱ类,按上述卫生防护距离初值公式对本项目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卫生防护距离初值进行计算,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初值计算参数取值及具体计算结果见下表。表4-8卫生防护距离初值计算参数计算系数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m/s)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ABCD1.8Ⅱ4000.011.850.78表4-9无组织废气卫生防护距离初值质量标准级差污染物限值(m)初值L/m终值/m(mg/m3)积(m2)/m车间非甲烷总0.02060013.80.48850烃注:项目生产区域未使用隔断板隔断为单独空间,故卫生防护距离面源面积按厂房占地面积算。由上表分析可知,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终值为50m。根根现场勘察,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西南面的培英幼儿园,与项目污染单元最近距离为115m处,因此,本项目能够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评价建议严禁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建设新的环境敏感点。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图见附图5。2、废水(1)源强核算间接冷却水:项目建设后注塑成型生产过程中需对设备进行冷却降温处理,冷却方式为间接冷却,该冷却用水循环使用过程中存在少量的损耗,需要补给新鲜水,不外排,冷却塔补充水量为2.688m3/d(806.4m3/a)。喷淋塔用水:项目建设后有机废气采用水喷淋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该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产生废水1.884m3/a(0.006m3/d),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用水:本项目建设后拟招聘员工约15人,均不在项目食宿,员工生活用水量为150m3/a(0.5m3/d),按用水量的80%计,则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20m3/a(0.4m3/d)。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表1-1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系数中五区的化学需氧量285mg/L,氨氮28.3mg/L,总氮39.4mg/L,总磷4.10mg/L;参考《排水生产单元无组织排放量(kg/h)面源面等效半径2.050工程》(第四版下册)中“典型生活污水水质”中“中常浓度”水质参数,产生浓度为BOD5200mg/L、SS220mg/L。参照《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9)中4.1.3村镇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最佳可行单元技术,三格式化粪池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CODcr:40%~50%,SS:60%~70%,TN:不大于10%,TP:不大于20%。本报告取值为CODcr:45%,SS:65%,TN:10%,TP:20%,根据经验可知,总氮的处理效率约为46%,BOD5的处理效率约为50%。表4-10废水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一览表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生情况治理措施废水排放量(t/a)排放污水处理厂浓度(mg/L)污染物排放情况产生量(t/a)产生浓度(mg/L)工艺治理效率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量(t/a)排放浓度(mg/L)生活污水CODcr0.034285三级化粪池45%是120156.75间接排放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0.00540BOD50.02420050%1000.00110SS0.02622065%770.00110NH3-N0.00328.310%25.470.00022总氮0.00539.446%21.2760.00215总磷0.00054.120%3.280.000050.4(2)监测要求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4.4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3)废水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分析预处理措施可行性分析:项目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氨氮、SS等,水质简单,可生化性好,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本项目生活污水的废水防治工艺为可行技术。依托集中污水处理厂可行性分析: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建设,采用较为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其设计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项目投资近5810万元,位于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村,该污水处理厂首期处理规模15000立方米/日,远期为30000立方米/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区土建施工,工艺设备、工艺管道安装,电气、自控系统安装,照明,防雷接地,采暖,通风,厂区道路施工及绿化等。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的范围内,已完成与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纳污管网接驳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的排放量约为0.4m3/d,经咨询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现实际运行处理规模15000立方米/日,现日平均处理污水量为1.2万立方米,剩余处理能力3000m3/d,则项目污水排放量占其剩余处理量的0.013%,说明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方案是可行的。综上所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园洲中心排渠,项目废水的排放满足相应的废水排放要求,对地表水体造成的环境影响不大,其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4)废水达标排放情况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污染物浓度相对较低,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20m3/a(0.4m3/d),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经处理后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者(其中氨氮、总磷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排入园洲中心排渠,汇入沙河,最终汇入东江。3、噪声(1)噪声源强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综合设备运行时噪声源强约为70-80dB(A)。根据刘惠玲主编《环境噪声控制》(2002年10月第1版),采用隔声间(室)技术措施,降噪效果可达20~40dB(A);减振降噪处理效果可达5~25dB(A)。本项目所有设备(除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冷却塔、空压机位于室外)均安装在室内,其噪声量由建筑物的墙、门、窗等综合而成,运营期间门窗紧闭,类似形成隔声间,同时对生产设备底座采取减震处理。本项目墙体隔声降噪效果取20dB(A),减振降噪效果取15dB(A),室内共计降噪效果取为35dB(A)。室外共计降噪效果取为15dB(A)。表4-11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内声源)序号建筑物名称声源名称设备数量(台)声源源强(声压级/距声源距离)/(dB(A)/m)声源叠加值声源控制措施降噪值/dB(A)降噪后叠加值/dB(A)运行时段1生产车间混料机378/192.6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设备减振隔振措3557.6昼间/夜间2注塑机1578/1昼间/夜间3破碎机478/1昼间4机械手1075/1昼间/夜间5冷却塔2台78/1昼间/夜间表4-12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外声源)序号声源名称数量声源源强源强叠加值(dB(A))声源控制措施降噪值(dB(A))降噪后叠加值(dB(A))运行时段(声压级/距声源距离)/(dB(A)/m)1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风机1套75/184.5设备隔声减振等15.069.5昼间/夜间2空压机2台78/1(3)噪声预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对室内声源的预测方法,声源位于室内,室内声源可采用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法进行计算:室内声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对室内声源的预测方法,声源位于室内,室内声源可采用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法进行计算:噪声贡献值(Leqg)计算公式为:式中:——噪声贡献值,dB;T——预测计算的时间段,s;ti——i声源在T时段内的运行时间,s;——i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等效连续A声级,dB①计算某一室内声源靠近围护结构处产生的A声压级Lp1:式中:Q-指向性因子:通常对无指向性声源,当声源放在房间中心时,Q=1;当放在一面墙的中心时,Q=2;当放在两面墙夹角时,Q=4;当放在三面墙夹角处时,Q=8。R-房间常数:R=Sa/(1-a),S为房间内表面面积,m2;a为平均吸声系数。r-声源到靠近围护结构某点处的距离,m。Lw为设备的A声功率级。计算出所有室内声源在围护结构处产生的叠加A声压级:式中:Lp1(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内N个声源叠加A声压级,dB(A);Lp1j-室内j声源的A声压级,dB(A);②无指向性点声源几何发散衰减的基本公式:L(r)L(r)20lg(r/r)pp00式中:Lp(r)——预测点出声压级,dB;Lp(0r)——参考位置0r处的声压级,dB;r——预测点距生源的距离;0r——参考位置距生源的距离;在室内近似为扩散声场地,按下式计算出靠近室外围护结构处的声压级:Lp2Lp1(TL6)式中:Lp1-声源室内声压级,dB(A);Lp2-等效室外声压级,dB(A);TL-隔墙(或窗户)倍频带的隔声量,dB(A)。噪声在室外空间的传播,由于受到遮挡物的隔断,各种介质的吸收与反射,以及空气介质的吸收等物理作用而逐渐减弱。为了简化计算条件并能考虑到最不利因素,计算时只考虑噪声随距离的衰减。室外声源:本次评级根据各声源参考位置处的声压级、户外声传播衰减,计算预测点的声级。LrLrDAAAAApp0Cdivatmgrbarmisc式中:Lp(r)——距离声源r米处的声压级;Lp(r0)——参考位置r0处的声压级;Dc——指向性校正;Adiv——几何发散引起的衰减,dB;Aatm——大气吸收引起的衰减,dB;Agr——地面效应引起的衰减,dB;Abar——障碍物屏蔽引起的衰减,dB;Amisc——其他多方面效应引起的衰减,dB;A20lgr/rdiv0r-rA0atm1000r——预测点与声源的距离;ro——距离声源ro米处的距离;α——与温度、湿度和声波频率有关的大气吸收衰减系数;本项目室外噪声考虑几何发散衰减Adiv以及其他多方面效应引起的衰减Amisc(本项目为减振控制措施引起的衰减),不考虑地面效应Agr、大气吸收Aatm和障碍物屏蔽引起的衰减Abar。设第i个室外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A声级为LAi,在T时间内该声源工作时间为ti;第j个等效室外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A声级为LAj,在T时间内该声源工作时间为tj,则拟建工程声源对预测点产生的贡献值(Leqg)为:1NM1.0LAjLeqg10lg(ti101.0LiAtj10)Ti1j1式中:tj——在T时间内j声源工作时间,s;ti——在T时间内i声源工作时间,s;T——用于计算等效声级的时间,s;N——室外声源个数;M——等效室外声源个数。依据营运期机械的噪声源强,预测结果如下表所示。表4-13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预测结果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措施后的贡献值执行标准达标情况预测分区降噪后噪声源强叠加距离贡献值昼间夜间东厂界69.71248.16050达标南厂界1049.76050达标西厂界1248.16050达标北厂界1049.76050达标根据以上预测结果,本项目主要的生产设备均布置在厂房内部,投入使用后,生产设备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其噪声可得到有效控制,加上建筑物阻隔和空间衰减等因素。由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厂界的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Leq(A)≤60dB(A),夜间Leq(A)≤50dB(A))。为了尽量减轻运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拟采取以下降噪措施:①生产设备设置减振基底;②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稳定的运行状态;③运输车辆应控制减少响鸣,减少慢怠速。在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可确保各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在此条件下,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明显。(4)监测要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项目监测要求如下表:表4-14项目噪声污染源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检测频次一览表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四周厂界外1米处噪声1次/季度(昼间、夜间)《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4、固体废物4.1固体废物汇总表4-15项目固体废物产生排放情况产生环节名称属性编码有毒有害物质名称物理性质环境危险特性年度产生量t/a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t/a员工生活生活垃圾生活垃圾900-099-S64生活垃圾2.25桶装交环卫部门处理2.25包装废包装材料一般固体废物900-003-S17/900-005-S17废塑料/废纸0.15袋装交专业单位回收处理0.15注塑、去批锋、检验塑胶边角料、次品900-003-S17废塑料1.205袋装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1.205机械维修/保养含油废抹布和手套危险废物900-041-49含油物质T/In0.12袋装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0.12废机油900-214-08含油物质液T,I0.25桶装0.25废机油包装桶900-249-08含油物质固T,I0.03堆放0.03废气处理设施废活性炭900-039-49有机物固T1.573袋装1.573喷淋塔废水(含渣)900-007-09有机物液T1.88桶装1.884.1.1生活垃圾项目建设后拟招员工15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员工生活垃圾按每人每日0.5kg计算,则产生生活垃圾约为7.5kg/d(年产生量约为2.25t/a),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公告2024年第4号),属于SW64其他垃圾(900-099-S64以上之外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4.1.2一般工业固废①废包装材料:本项目原辅料解包和包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约为0.15t/a,废包装材料包括纸箱和胶袋。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公告2024年第4号),属于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废塑料和900-005-S17废纸),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②塑胶边角料、次品:项目注塑、去批锋过程中会有少量塑胶边角料和检验过程会有少量的次品产生,按原料的1%算,产生量约为1.205t/a,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公告2024年第4号),属于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废塑料),经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4.1.3危险废物①含油废抹布和手套:项目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会产生废含油废抹布和手套,根据厂家提供资料可得,含油废抹布和手套产生量约为0.12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属HW49其他废物(900-041-49),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②废机油:项目生产设备保养维修过程中有少量废机油产生,产生量约为0.25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属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14-08),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③废机油包装桶:项目生产设备保养维修过程中有少量废机油包装桶产生,根据厂家提供资料可知:机油废空桶的重量约为0.5kg/个,机油年用量为0.3t,包装规格为5kg/桶,则废机油包装桶产生量0.03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49-08),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回收处置。④废活性炭:项目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并运行一段时间后,活性炭吸附装置工作量达到饱和后需要更换活性炭。根据工程分析需削减处理的有机废气量约为0.115t/a。根据表4-2核算可知,项目活性炭装填量为1.458t/a,能满足对活性炭需求量以保证效率,则叠加废气后每年产生的废活性炭量为1.458t/a+0.115t/a=1.573t/a,则废活性炭产生量约为1.573t/a,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39-49),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中吸附技术要求,“活性炭年更换量×活性炭吸附比例”(活性炭年更换量优先以危废转移量为依据,吸附比例建议取值15%)作为废气处理设施VOCs削减量,本项目活性炭吸附可吸附有机废气的量为1.573t×15%≈0.24t/a,大于本项目需吸附的有机废气量0.115t/a,符合要求。⑤喷淋塔废水(含渣):项目喷淋塔定期更换废水,根据废水工程分析,产生量为1.884t/a+0.00013t/a≈1.88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属于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7-09),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表4-16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表贮存场所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位置占用面积(m2)贮存方式贮存能力(t)贮存周期危险废物暂存仓(10m2)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HW49900-041-49位于3F生产车间东侧0.8袋装0.51年废机油HW08900-214-080.8桶装0.51年废机油包装桶HW08900-249-080.2堆放0.11年废活性炭HW49900-039-494.0袋装2.01年喷淋塔废水HW09900-007-093.5桶装2.01年合计/9.3/5.1综上,项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为3.853t<5.1t贮存能力,占用面积约9.3m2<10m2,故项目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仓可满足贮存要求。环境管理要求:(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避雨堆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垃圾堆放点定期消毒、灭蝇、灭鼠,以免散发恶臭、孽生蚊蝇,以免影响附近环境。(2)一般工业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的相关规定,其贮存过程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3)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必须集中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混入一般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且应避免危险废物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项目危废暂存间为独立存放危废的场所,不与其他易燃、易爆品一起存放,且地面水泥硬化并做好防腐防渗,其地质结构稳定,所在地区不属于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贮存设施底部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危废暂存场所应加强通风,液态或半固态物质独立放置在加盖密封桶内,并设置托盘,具有防渗漏功能,其余固态危废采用袋装的形式。各危险废物暂存过程中对区域地表水不会产生影响,对环境空气产生的影响较小,事故状态下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可得到有效处置,对地下水和土壤不会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由上述分析可知,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有关要求,同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对危险废物外运处理,对周边环境和敏感点影响较小。经过上述措施后,项目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均不外排,基本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5、地下水、土壤①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1)污染源分析根据现场调研,项目所在区供水均由市政自来水厂供给,目前,该区域生产、生活均无采用地下水。本项目生产过程无抽取地下水,因此,不会改变地下水系统原有的水动力平衡条件,也不会造成局部地下水水位下降等不利影响;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厂内职工日常生活污水,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2)分区防控措施:1)重点防渗区对于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重点防渗区的防渗要求进行防渗设计,防渗性能应等效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同时采取防渗、防漏、防雨等安全措施。2)一般防渗区对于生产车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一般防渗区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一般防渗区的防渗要求进行防渗设计,防渗性能应等效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综上可知,生产车间铺设了水泥地面做防渗处理,危废仓库用防渗的材料建造。项目按照有关的规范要求对一般固废、危废仓采取防渗、防漏、防雨等安全措施。通过采用防渗透和防腐蚀措施,项目储存及生产过程液态原料不会进入到地下水中,不会对地下水产生不良影响。由于项目场地地面全部为水泥硬化地面,排污管道做了防腐、防滲的设计处理,不会造成因泄漏而引起地下水污染问题。因此,本项目没有地下水污染源、污染物和污染途径。②土壤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无工业废水外排;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外排生产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项目可能涉及土壤环境的大气沉降、地面漫流、垂直入渗等。项目所在厂房属于现有厂房,且地面均已硬底化。项目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废气经处理达标后经管道排至楼顶,废气排放量极小,本项目无工业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项目不属于大气沉降型项目,且基本不会出现地表漫流、垂直入渗情况。项目车间、原辅料及危险废物贮存仓均已硬化水泥地面,则本项目没有土壤污染源、污染物和污染途径,对土壤环境质量不造成影响。6、环境风险(1)环境风险识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18)相关物质临界量标准,确定项目潜在的重大危险源,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当只涉及一种危险物质时,计算该物质的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即为Q;当存在多种危险物质时,则按下式计算,Q=q1/Q1+q2/Q2+…+qn/Qn式中: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当Q<1时,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当Q≥1时,将Q值划分为:(1)1≤Q<10;(2)10≤Q<100;(3)Q≥10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B,项目使用的机油和废机油均属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项目Q值计算见下表:表4-17建设项目Q值计算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表1专项评价设置名称最大储存量(t)临界量(t)Q值(qi/Qi)机油0.0225000.000008废机油0.2525000.0001合计0.000108合计原则表”的要求,本项目Q<1,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2)危险物质和风险源分布情况及可能影响途径通过对本项目所涉及的物质、生产设施、环保设施进行风险识别,得出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源及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如下表。表4-18项目危险物质和风险源分布情况及可能影响途径序号风险源危险特性分布情况可能影响环境的途径及方式1机油、危险废物泄漏原料仓库和危废暂存间地表水、地下水:径流下渗;大气:境影响较小2废气处理设施故障产生的废气超标排放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大气:废气处理设施部分出现故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能及时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地表水、地下水: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3火灾燃烧烟尘及污染物污染周围大气环境生产车间大气: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产生大量烟尘、CO、SO2等,扩散到大气中;地表水、地下水: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4消防废水污染物污染周围水环境厂区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地表水、地下水:可能通过径流下渗的方式流进地表水、地下水中(3)风险防范措施总的来说,本项目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概率较小,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必须有相应的应急计划,来尽量控制和减轻事故的危害,本项目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如下:1、本项目建成后制定有效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把可能发生风险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重点保护对象为项目周围居住区、村民点、机关单位等。2、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应急培训、教育,提供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能力。物质泄漏风险防范措施:①根据应急要求,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风险单元配备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沙等;②原辅料液体集中收集存放于原料房,定期检查存放情况。仓库应阴凉通风,设泄漏应急设备及收容材料等。当发生泄漏后,液体则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性吸附剂混合吸收。③危险废物按照规范设置专门收集容器和储存场所,储存场所采取地面硬化处理,存放场所设置围堰、防渗漏措施,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气处理装置故障风险防范措施包括:①废气治理风险防范措施除加强操作人员工作素质外,主要在于对废气治理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各废气处理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最大程度减少废气治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如发现人为原因不开启废气治理设施,责任人应受行政和经济处罚,并承担事故排放责任。若废气治理措施因故不能运行,则生产必须停止。②为确保处理效率,在车间设备检修期间,废气处理设施也应同时进行检修,日常应有专人负责进行维护。③加强车间通风,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等危险因素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①总平面布置根据功能分区布置,各构筑物均按火灾危险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生产车间及原料危险贮场等地面应根据需要做防腐防渗处理。②生产现场设置各种安全标志。③车间应禁止明火。④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要求职工持证上岗,规范操作机械设备及流程。本项目总图布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的有关规定。根据现场勘查结果,本项目生产车间切实做到通风、防晒、防火、防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该项目设置了基本的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4)结论综上所述,通过采取以上防范措施并在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环境风险可大大降低,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内容要素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污染物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标准大气环境DA001废气排放口注塑成型工序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破碎工序颗粒物《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加强通风换气《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加强通风换气臭气浓度加强通风换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NMHC加强通风换气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地表水环境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口CODcrBOD5SSNH3-N总氮总磷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园洲中心排渠,汇入沙河,最终汇入东江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其中氨氮及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标准声环境生产设备运营噪声等效A声级合理布局,尽量利用厂墙体、门窗隔声,加强生产管理,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348-2008)2类标准电磁辐射无无无无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材料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塑胶边角料、次品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含油废抹布和手套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机油废机油包装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塑胶玩具制造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