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铺出租续约招标采购公告(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股份经济联合社2025)
农村集体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交易公告信息;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项目编号: D441901116Y202512022
项目名称: 清湖头高塘路59号商铺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交易编号:J02-N2441900618163397P-20251202-000740-3
东莞市塘厦镇招投标服务所受清湖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委托,将对位于塘厦镇清湖头高塘路59号的使用权租赁进行续约交易。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编号
资产性质
交易面积
出租或租赁年限
交易底价
资产地址
2020012
经营性资产
261.00平方米
3年
3,915元/月
清湖头高塘路59号
二、项目信息:
资产使用范围:商铺租赁
项目类别:商铺
交易类别:续约
预计租赁起始日期:2026年01月01日
行业要求: 1、商业。2、需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不得经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三、原承租人请通过交易系统(https://zh.dgggzy.cn/zhjy/UnifiedLogin/dglogin)进行网上报名,操作指引详见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1900/fwzn/detail?id=246238968033599488,对不按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的,造成的损失由原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报名时间
原承租人请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报名。本次交易报名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 16点00分至2026年01月07日 17点00分。
东莞市塘厦镇招投标服务所
2025年12月30日
清湖头高塘路59号商铺合同书.pdf
合同编号:商铺租赁合同书商铺名称:清湖头高塘路59号商铺出租方名称: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股份经济联合社承租方名称:出租方(甲方):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股份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商铺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基本情况及经营用途1、租赁物基本情况甲方将其位于清湖头高塘路59号商铺(下称:该商铺或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商铺为1层,面积共261平方米。该商铺移交后实测面积与交易方案或合同载明面积有差异的,成交总价不作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执行。2、经营用途乙方租赁甲方该商铺用于商业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用途。3、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详细披露了标的物的现状及相关证照办理情况(详见附件《标的物现状告知书》),乙方已对该商铺进行实地考察,自愿按现状及本合同约定承租该商铺,并自愿承担因标的物不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等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所有风险及损失。第二条租赁期、计租期。1、租赁期租赁期为3年,即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2、计租期计租期为3年,即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租赁物交付甲方于2026年1月1日前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应到租赁物现场确认租赁物现状,并签署接收租赁物的书面文件,乙方签署接收文件后,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物。如乙方无故拒不签署接收租赁物的书面文件或无故不按时接收租赁物的,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视为该租赁物的交付之日,且视为乙方对租赁物的现状、相关证照办理情况、法律状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问题等完全了解和认可。第四条租金及履约保证金1、租金计算该商铺的租金为人民币元/月(注:不含税)(大写:)。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如乙方需要开具发票的,所产生的各种税款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各年租金详见下表:年度月租金(元)年租金(元)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合同总金额(元)2、租金缴交租金每月由银行代扣,于每月10日前代扣当月租金。乙方应到甲方指定银行开设一个或提供可用于代扣租金及各项税费的有效银行账户,并与甲方签订代扣租金委托协议或委托扣款协议,直接由银行代扣租金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代扣日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除当月租金的,视为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租金0.2%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履约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共人民币元(大写:),和预缴第一期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应将款项转入前款甲方银行账户。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存放在甲方处。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继续租赁的,甲方对商铺及配套设施检查无损,且乙方结清所有费用(水电费、租金及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及有关部门应收取的费用等)、无其他违约情形后,甲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如乙方造成甲方商铺及配套设施损毁的,则由乙方负责维修。如不能维修的,乙方要照价赔偿,该部分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余下款项由甲方归还给乙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则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装修。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商铺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当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2、乙方应负责商铺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包括:天面、厕所、外墙漏水、门窗、水电、消防设施、防盗网等)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或合同提前解除时将商铺及附属设施完好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乙方损坏商铺及附属设施的,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造成商铺及附属设施损坏而无法进行修复的,乙方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认为租赁物出现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4、乙方对商铺及配套设施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5、商铺内的消防设施的保养费、维修费、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消防设施的使用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同时消防的相关证件原件统一由甲方安全部门保管。6、租赁期间,如乙方需更改固定装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装饰装修不得损害该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及外立面统一,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修复或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租赁物内部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动商铺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经甲方同意加建的设施,其加建费用由乙方承担,权属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约的情况,加建设施不予赔偿。8、乙方需进行装修装潢的,须将项目清单、预算价格、工程图纸等资料报甲方备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约的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装修装潢的工程,甲方不负赔偿责任。9、租赁期间,乙方要确保甲方的财产安全并为商铺购买保险,商铺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第六条转(分)租规定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2、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必须交甲方审查和备案。3、乙方转租的,不得向次承租人收取超过三个月租金的押金,不得向次承租人跨月预收租金;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与次承租人结算,不得随意调高收费价格,不得自立名目向次承租人滥收费用。4、乙方转租的,乙方应当与次承租人共同向本合同甲方履行和承担本合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次承租人与乙方之间因租赁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5、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只在甲乙双方合同履行期内有效。如因乙方原因致甲乙双方合同解除(中途终止)的,转(分)租合同同时终止;次承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次承租人与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转(分)租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此项转租条件,方可转(分)租。第七条、经营费用及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经营使用租赁商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费、电话费、其他工商税收等政策性收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2、乙方要守法经营,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法律、经济、安全、劳资纠纷及一切不可预见事件等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实际为乙方垫付前述事项产生的费用的,则乙方应按照甲方垫付金额的150%向甲方支付赔偿。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租赁期间,甲方有检查乙方商铺使用、消防安全、缴交水电费和发放员工工资情况的权利,检查在乙方陪同下进行。2、乙方如需办理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消防合格证、房屋安全鉴定证等),或需随经营不同行业按相关管理部门与法律法规规定补充办理相关证照的,甲方提供一切必要协助,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3、甲方对乙方在商铺内守法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商铺的使用权。2、乙方必须办齐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经营所需各项证照,依照法律法规缴纳税款,不得无证照经营。3、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向消防机关办理消防申报(验收)手续,办领有关消防证照。乙方在租赁物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才投入使用、营业,否则,甲方有权制止乙方使用租赁物或对外营业。如因租赁物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被消防机关要求整改或处罚,或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甲方的损失、第三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自觉加强消防、安保、环保措施,并对消防和其他一切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制定和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签订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自行承担安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费用,及负责按消防部门的要求办理消防验收,确保消防安全。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不得在租赁商铺内作家庭式居住,不得使用电炉、大容量电炊具、石油气炉等明火炉具及点明火照明;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铺位前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5、乙方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经营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利权的产品,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产品。6、乙方负责商铺按相关行业险种购买保险的费用,受益人为甲方。乙方须购买承租商铺及租赁商铺内全部财产的火灾和其他意外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因未购买保险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且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7、租赁期间,水电、消防等设施,由乙方负责报装或增容,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缴交水电费及一切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等。8、乙方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乙方与其员工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9、乙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工人工资和其他一切费用、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守法经营,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0、乙方应保证租赁期限内其装修布置、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均没有侵犯第三人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应自行处理相关纠纷,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经甲方通知限期整改后,乙方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11、乙方须对其雇员、访客和承包商的行为负责,保证他们不实施对该商铺有损害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利用商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须对其雇员、访客和承包商在该商铺或该商铺所属的建筑的任何部位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时交付商铺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首月租金0.2%的违约金。2、租赁期内,甲方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商铺的,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退还双倍履约保证金给乙方。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租金0.2%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达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并且在采取上述措施期间的租金正常计算,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租赁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要求中途退租的,甲方无须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多交付的租金不予退回。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商铺,没收或追讨乙方履约保证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并不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收回商铺通知10天内将商铺完好归还甲方,如逾期搬离商铺的,甲方有权处置商铺内的留存物品,并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商铺:(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以商铺证照不齐、商铺现状不符合要求、市场环境、政策变化、合同效力等理由不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履约保证金(逾期10天以上),或以前述理由要求退租、终止合同、主张合同无效的;(2)未与甲方签订代扣租金委托协议或委托扣款协议;(3)未按时交付履约保证金;(4)拖欠甲方租金或水电费超过二个月;(5)有拖欠工资、供应商货款的行为;(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商铺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用商铺的经营用途;(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商铺的部分或全部转借、转租、分租他人,或以借用、共用、联营、将业务承包给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占有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分。(9)乙方或第三方在商铺内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10)在租赁期间,乙方进入停业、歇业、破产、破产接管、清算、解散等程序导致欠租超过一个月的,但停业全面进行装修除外;(11)乙方损坏租赁物,或乙方的行为租赁物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仍不改正的。(12)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后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4、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赔偿。第十二条、合同的提前解除或终止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1)向甲方交回商铺;(2)交清承租期的租金、水电费及其它经营费用等;(3)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偿归甲方所有。2、如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须于收到甲方收回租赁物通知天内将租赁物完好归还甲方。逾期搬离租赁物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物内的一切留存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租赁物内的一切留存物品且无需作任何赔偿,并自延迟之日起按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标准双倍计收占用使用费,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租赁物。第十三条、合同期满的处理1、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约的书面请求。续约时,按照市、镇集体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2、合同期满终止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乙方安装在甲方商铺的一切水、电、消防固定设施以及一切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作任何补偿。3、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期限清场并完好返还该商铺给甲方,不得拆除租赁物的固定装修。租赁物及其原有装修如有损坏,乙方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如乙方迟延清退该商铺的,自延迟之日起按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标准双倍计收占用使用费,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该商铺,由此产生的清场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免责条款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或者甲方发展提前收回商铺的,甲方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需在3个月内搬迁完毕退场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退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乙方若故意拖延不退场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对乙方在该商铺内的所有物进行清理。3、因上述第1、2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乙方违约,甲方为解决纠纷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及处理费、律师费、担保费及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通知及送达方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采取当面送达、电子送达(包括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信、QQ等)或邮寄送达方式。2、当面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电子送达的,成功发送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如文件无法送达对方(包括对方拒绝签收、无人签收,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QQ号变更或注销,对方提供邮寄地址错误或更换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等情形),则双方同意以文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送达日。3、双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如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如因未及时告知导致无法收到文件、通知的,责任由变更方承担。双方确认该地址亦为法院送达诉讼材料收件地址:①甲方收件地址:塘厦镇清湖头社区居委会;4、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第十七条其它约定的事项1、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缴交:12、租赁期内卫生费缴交:按镇相关规定缴交。第十八条、其它条款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明晰《塘厦镇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实施细则》、《塘厦镇全面治理欠薪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并自愿严格执行。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5、附件:以下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执行。附件一: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二:标的物接收函。附件三:标的物现状告知书。(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署项)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清湖头社区居委会标的物接收函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于2026年1月1日将位于清湖头高塘路59号商铺交付给使用。合同期限:3年_,即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该资产面积为261平方米。本标的物接收函一式二份,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一份,一份。接收人(签章)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商铺出租续约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