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节能设备招标采购公告(2025)
2025年12月3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张家港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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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苏州顺岚科技有限公司船用节能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文链接见附件)
苏环建〔2025〕82第0177号
2025年12月31日
苏环建〔2025〕82第0177号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建〔2025〕82第0177号关于苏州顺岚科技有限公司船用节能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顺岚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苏州顺岚科技有限公司船用节能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张家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坤辰路南侧、希望路西侧,投资17399.52万元,购置土地,建设厂房,建筑面积11414.51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前置预旋导轮节能装置140套、整体式艉轴管170根、风力助推转子40套、白合金轴承170套、空气密封75套。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凯睿安企业咨询(苏州)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赵卫东,信用编号:BH026059)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预处理后接管至污水处理厂处理。2.本项目下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移动式工业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机加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移动式工业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移动式工业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工序燃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除锈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酸洗废气洗涤塔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浸锡、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湿式除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库废气、铸件擦拭废气收集后经沸石转轮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废气排放执行报告表所列相应标准。3.采取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隔声、吸声、消声,降低交通噪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报告表所列标准。4.制定和落实固体废物的厂内收集和贮存、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的实施方案,实现“零排放”。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在转移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须按规定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厂区内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废液(渣)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5.本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始点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7.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完善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设置。9.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监测计划。10.控制设备调试期间的噪声污染,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声污染,减轻对厂界周围声环境的影响。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本项目):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0.0584吨(其中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0.0007吨)、VOCs(有组织)≤0.2149吨(其中苯系物(有组织)≤0.141吨(其中甲苯(有组织)≤0.0015吨、二甲苯(有组织)≤0.1111吨、乙苯(有组织)≤0.0285吨)、丁醇(有组织)≤0.0169吨、丙酮(有组织)≤0.049吨)、SO2(有组织)≤0.008吨、NOx(有组织)≤0.014吨、氯化氢(有组织)≤0.023吨、颗粒物(无组织)≤1.7285吨(其中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0.0008吨)、VOCs(无组织)≤0.0779吨(其中苯系物(无组织)≤0.0576吨(其中甲苯(无组织)≤0.0006吨、二甲苯(无组织)≤0.0453吨、乙苯(无组织)≤0.0116吨)、丁醇(无组织)≤0.0069吨、丙酮(无组织)≤0.01吨)、氯化氢(无组织)≤0.025吨。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九、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31日抄送: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苏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发 2021年5月18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船用节能设备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