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招标采购公告(三台县自然资源局2025)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

5年

12



31

日至

202

6



1



29

日。

二、意见投递方式

各单位和个人均可于

202

6



1



2

9

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绵阳市

三台县潼川镇明雅路

1号附1号五里梁招商运营中心北塔5楼508办公室



三台县

自然资源局)。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

594114681

@

qq

.com。

(请在信封或邮件标题标注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

三台县

自然资源局,

0816-

5320180



三、其他要求

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应详细说明修改内容及依据等,并请留下具体联系方式(单位或个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台县

自然资源局

2025年

12



31



关于

进一步

规范国有

划拨

土地使用权办理

出让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办理

出让手续审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三台县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



划拨

方式

取得国有

土地

使用权

的单位和个人

,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

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的适用本规定。

二、

准予和不准予办理情形





)准予

办理

划拨转出让的情形

1.

自建房经批准允许改建

且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

2.转移登记(含

买卖、赠与、互换、继承



其它合法形式转让的)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3.

企业因兼并、改制改组、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等需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

4.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

办理

划拨转出让的情形

1.因

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

.有权属争议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要求

(一)单宗

划拨土地使用权

办理

出让

手续

土地证载用途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途一致的,对地上无建筑物的,按详细规划给定的规划条件评估;对地上有合法建筑物且建筑容积率超过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的,按现状使用条件评估;对地上有合法建筑物且建筑容积率未超过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的,按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评估。

土地证载用途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原则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详细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对不符合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如详细规划为道路、绿化等用途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宗地可暂保留原土地性质及登记用途。

(二)

分摊

划拨土地使用权

办理

出让

手续

成套住宅或商业等经营性用房

分摊划拨土地使用权

办理

出让

手续的



直接按分摊面积办理相关手续。



、征缴标准

(一)单宗划拨土地使用权

办理

出让征缴标准

单宗土地

不改变土地用途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按照现状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的差值征缴

土地出让金,

但不得低于

所在乡镇分摊土地的征缴标准

。乡镇个人自建住房土地

面积

2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宗地所在乡镇对应用途基准地价修正值的4

0

%征

缴土地出让金。

(二)分摊

划拨土地使用权

办理

出让征缴标准

中心城区



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所在等别

对应用途

基准地价的

45%征

缴土地

出让金



乡镇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所在等别

对应用途

基准地价的

40%征

缴土地

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按所在等别

对应

用途基准地价的

15%征



土地出让金。

五、其他事项







县域内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可参照执行所在乡镇最末等别基准地价及征缴标准。





)本

通知

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



通知



印发

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

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的,则从其规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