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招标采购公告(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



基本信息

地块编号(宗地编码):330381010218GB00024W00000000

地块名称: 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

土地位置: 瑞安市仙降街道,上林路以东,仙塘路以南,仙达路以西,仙降大街以北

竞买人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二)竞得人如非企业法人或不具备本地块所要求准入产业条件对应的经营范围的,需设立企业法人或增设经营范围。 (三)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书。 (四)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的,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连续5年的年亩均税收按新公司达产后实际缴纳的年亩均税收值认定;竞买人竞得土地后不成立新公司的,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若干年的年亩均税收按竞买人在瑞安市范围内实际缴纳的年税收减去竞买人在竞得本地块之前三年平均年税收额再除以本地块亩数认定。

所属行政区:瑞安市

地块所在区域:瑞安市

出让面积: 7554平方米

土地主用途:二类工业用地(其他工业用地)

出让年限: 50

联系人: 叶女士

联系电话: 0577-65879516

联系人地址: 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155号国投大厦北首421室

瑞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瑞土告字〔2026〕5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瑞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实施本次挂牌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概况:

宗地名称
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
宗地坐落
瑞安市仙降街道,上林路以东,仙塘路以南,仙达路以西,仙降大街以北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出让年限(年)
50年

总用地面积(㎡)
7553.86㎡
出让面积(㎡)
7553.86㎡

容积率
≥3.0
建筑面积(㎡)
≥22661.58㎡

建筑密度
≤65%
建筑高度(m)
≤50m

绿地率
≥5%
产业要求
符合环保要求的箱包制造业

挂牌起始价(万元)
828
上限价格(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166
竞价增价幅度 (万元)
10

起始亩均税收 (万元/亩)
/
竞亩均税收增加幅度 (万元/亩)
/

备注:
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起始价和竞得价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其他需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的各项税费,竞得人按规定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其他相关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450万元/亩;
(二)达产后亩均销售产值≥800万元/亩;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4.6万元/吨标煤;
(四)单位排放增加值≥1820万元/吨;
(五)年亩均税收≥40万元,综合验收年度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亩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
(六)R&D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比例≥4.08%。
环境标准:1、空间准入标准:符合瑞安市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2、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开工前取得总量平衡意见;4、行业准入标准:最新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5、其他事项: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议竞得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
注:上述宗地具体情况以《挂牌出让文件》为准。
二、挂牌地点: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www.zjzrzyjy.com)进行。
三、竞买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二)竞得人如非企业法人或不具备本地块所要求准入产业条件对应的经营范围的,需设立企业法人或增设经营范围。
(三)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书。
(四)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的,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连续5年的年亩均税收按新公司达产后实际缴纳的年亩均税收值认定;竞买人竞得土地后不成立新公司的,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若干年的年亩均税收按竞买人在瑞安市范围内实际缴纳的年税收减去竞买人在竞得本地块之前三年平均年税收额再除以本地块亩数认定。
四、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须按照挂牌须知要求提前办妥数字证书(带签章),符合竞买要求,并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地块挂牌时间:2026年1月25日16时至2026年2月4日16时10分。
网上报名时间:2026年1月25日16时至2026年2月2日16时。
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6年2月2日16时。
五、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可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浏览或下载。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本次挂牌不设出让底价。
2、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竞得人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义务。项目如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竞得人应委托具有灾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灾评,并应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3、该地块在后续施工设计阶段,如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公开处置。
4、该地块竞得人在施工阶段,若开挖地下室涉及考古遗存及文物,需按照相关规定报考古部门。
七、联系方式
现场咨询: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产权交易科(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155号国投大厦北首421室)、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储备出让中心(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6号607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65879516(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77-65823960(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1月5日
 

出让公告.pdf

出让须知.docx

【供地】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pdf

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规划条件.pdf

成交确认书.docx

出让合同.doc

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docx

工业用地竞买(租)人项目申请确认表.doc

联合竞买(租)协议书(范本).doc

委托书(需公证)(范本).doc

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pdf

瑞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瑞土告字〔2026〕5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瑞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实施本次挂牌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地块概况:宗地名称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宗地坐落瑞安市仙降街道,上林路以东,仙塘路以南,仙达路以西,仙降大街以北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年)50年总用地面积(㎡)7553.86㎡出让面积(㎡)7553.86㎡容积率≥3.0建筑面积(㎡)≥22661.58㎡建筑密度≤65%建筑高度(m)≤50m绿地率≥5%产业要求符合环保要求的箱包制造业挂牌起始价(万元)828上限价格(万元)/竞买保证金(万元)166竞价增价幅度(万元)10起始亩均税收(万元/亩)/竞亩均税收增加幅度(万元/亩)/备注: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起始价和竞得价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其他需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的各项税费,竞得人按规定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其他相关要求:(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450万元/亩;(二)达产后亩均销售产值≥800万元/亩;(三)单位能耗增加值≥4.6万元/吨标煤;(四)单位排放增加值≥1820万元/吨;(五)年亩均税收≥40万元,综合验收年度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亩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六)R&D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比例≥4.08%。环境标准:1、空间准入标准:符合瑞安市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2、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开工前取得总量平衡意见;4、行业准入标准:最新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5、其他事项: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议竞得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注:上述宗地具体情况以《挂牌出让文件》为准。二、挂牌地点: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www.zjzrzyjy.com)进行。三、竞买对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二)竞得人如非企业法人或不具备本地块所要求准入产业条件对应的经营范围的,需设立企业法人或增设经营范围。(三)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书。(四)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的,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连续5年的年亩均税收按新公司达产后实际缴纳的年亩均税收值认定;竞买人竞得土地后不成立新公司的,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若干年的年亩均税收按竞买人在瑞安市范围内实际缴纳的年税收减去竞买人在竞得本地块之前三年平均年税收额再除以本地块亩数认定。四、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须按照挂牌须知要求提前办妥数字证书(带签章),符合竞买要求,并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地块挂牌时间:2026年1月25日16时至2026年2月4日16时10分。网上报名时间:2026年1月25日16时至2026年2月2日16时。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6年2月2日16时。五、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可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浏览或下载。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1、本次挂牌不设出让底价。2、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竞得人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义务。项目如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竞得人应委托具有灾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灾评,并应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3、该地块在后续施工设计阶段,如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公开处置。4、该地块竞得人在施工阶段,若开挖地下室涉及考古遗存及文物,需按照相关规定报考古部门。七、联系方式现场咨询: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产权交易科(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155号国投大厦北首421室)、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储备出让中心(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6号607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65879516(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77-65823960(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1月5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瑞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与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块的项目监管人为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和市经信局。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一)地块位置:瑞安市仙降街道,上林路以东,仙塘路以南,仙达路以西,仙降大街以北。(二)地块范围: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以温州中纬测绘有限公司2025年11月出具的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三)土地面积:出让面积7553.86平方米(折合11.33亩)。(四)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六)土地开发程度:现状土地条件。地块具体要求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各报名单位若有意参加上述地块挂牌竞投的,应自行到地块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本次出让地块的基本现状,并对出让人按上款规定提供土地没有异议,否则,不得参加挂牌。四、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瑞规条字﹝2025﹞142号)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五、地块的挂牌起始价和竞价规则(一)本次挂牌地块起始地价为828万元,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起始地价和竞得地价不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需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的各项税费。上述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公证费由竞得人向公证处交纳。(二)网上竞价规则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竞买人登录到网上交易系统后,进入到挂牌出价界面,按系统提示进行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三)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1.报价因竞买人系统故障未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报价的;2.报价因竞买人网络故障未在网上挂牌报价期限内收到的;3.报价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网上挂牌截止与成交结果确认1.网上挂牌截止挂牌报价截止时间由系统自动确定。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前4分钟,系统将最高有效报价进行提示。挂牌报价截止,无竞买人报价的,挂牌结束,挂牌不成交。挂牌截止时,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提示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提示时间为10分钟。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挂牌结束。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所有竞买人均可参与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无竞买人报价,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挂牌结束,并显示最高报价。2.结果确认网上挂牌按下列规则确认成交结果:(1)在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该竞买人为竞得入选人;(2)在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3)在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无有效报价的,挂牌不成交。出价最高者,指价格最高者或竞报亩均税收最高者。3.竞买结果的送达网上挂牌竞买结果通过互联网送达。成交后,系统自动发送《竞得入选人通知书》至竞得入选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内的个人文档,竞得入选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我的文档”接收、查阅、打印《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六、土地开发利用要求(一)在出让期限内,经依法批准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总建筑面积的,不再补缴出让价款(国家、省、市政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动工及竣工时间:土地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土地交地之日起27个月内竣工,土地交地之日起51个月内达产验收。(三)其它要求1.本地块竞得人应与项目监管人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并按照《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相关要求开展地块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2.转让、抵押条款。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且须满足以下要求:(1)受让人在达产验收通过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在上年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D类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按出让成交价格优先收购,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投入由受让人自行处置。(2)受让人在达产验收通过前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块出让价格;达产验收通过后,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块出让价格或所在区块基准地价的1.5倍。(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地块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3.项目经达产验收认定产值不足约定的50%或税收不足约定的30%的,出让人有权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出让成交价格由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实施收购。如市场评估价低于出让成交价格的,按市场评估价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投入由受让人自行处置。4.地块禁止用于从事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实施的《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明令规定的禁止性限制性用地项目。七、竞买资格及要求地块产业条件为:该地块产业要求为符合环保要求的箱包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须达到450万元/亩以上,新增用地亩均销售产值和亩均税收要分别达到800万元/亩和40万元/亩以上,单位能耗增加值≥4.6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1820万元/吨,项目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4.08%,综合验收年度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亩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参加挂牌竞投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若由两人以上联合参加竞买的,网上报名过程中,需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并委托其中一家(联合竞买发起人)进行报价,且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出资比例。(二)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仅限成立一家新公司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并在网上报名时于“拟成立新公司页面”中明确。1.单独申请竞买的,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2.联合申请竞买的,新公司须按联合竞买协议约定的联合各方出资比例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三)竞买人如为自然人、其他组织,竞得后应当按规定设立由竞买人全额出资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并以新设立的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公司与地块项目监管人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人可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要求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供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0天内签订;也可直接与竞得人成立的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本地块进行开发。八、挂牌出让程序(一)信息发布:出让人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二)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注册报名,缴纳竞买保证金。(三)竞买报价: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报价。(四)成交确认:出让人根据《挂牌出让文件》《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和竞价结果确定竞得入选人和成交价格。经资格审查通过后,签订《成交确认书》。(五)签订合同:项目监管人与竞得人或其成立的新公司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或其成立的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结果公布:出让人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九、竞买申请和资格获取有关事项(一)办理数字证书(带签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在互联网上进行,需凭数字证书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www.zjzrzyjy.com)申请报名、报价。网上交易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竞买人应到持有信息产业部核准资质并与网上交易关联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带签章)。数字证书(CA认证)(带签章)办理流程可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首页查看。联合申请竞买各方均需办理数字证书(带签章)。(二)竞买申请申请人可于2026年1月25日16时至2026年2月2日16时,凭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按系统提示提交竞买申请,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主页;2、进入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系统-云上选地页面,通过资源编号、资源名称、土地位置、行政区等关键词快速查找地块;3、点击欲申购地块项目下的“竞买申请”按钮后,按系统提示逐步进行竞买申请,向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和声明书;4、系统进入缴纳竞买保证金页面,竞买人必须选择相应的银行缴纳竞买保证金,申请人打印缴纳保证金通知单。申请人对填写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公告、交易规则、出让须知、宗地信息、宗地现状、宗地条件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文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均无异议并完全接受,否则,不得参加挂牌。(三)交纳竞买保证金申请人须在2026年2月2日16时前(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按《交纳竞买保证金通知单》要求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66万元交纳到指定账户。保证金由竞买人缴交,其他人不得代交。(四)获取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系统自动生成《竞买通知书》,通知竞买申请人可参与该地块的竞买,成为竞买人。十、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具体为2026年1月25日16时至2026年2月4日16时10分。挂牌期间接受竞买人网上报价。至2026年2月4日16时20分若有至少一名竞买人申请要求进入限时竞价环节的,将进行限时竞价。十一、竞得入选人资格审核(一)申请人应认真、全面、系统阅读《挂牌出让文件》《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对上述内容作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二)竞买人在成为竞得入选人之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入网上交易系统我的交易页面,点击上传审核材料按钮,上传以下资料:1.从网上下载打印的《竞得入选人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2.从网上下载打印的《竞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3.从网上下载打印的《竞买声明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4.竞得人需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从网上下载打印《拟成立新公司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5.单位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7.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请参加竞买的,需提交《联合竞买协议书》和联合申请各方单位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合申请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均须在《联合竞买协议书》《竞得入选人通知书》《竞买申请书》《竞买声明书》《拟成立新公司申请书》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8.如上述资料签署人非法定代表人时,需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9.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应提供简体中文版,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翻译成简体中文并经依法公证、确认。竞得入选人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资格审查通过后,竞得入选人和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先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系统签署《成交确认书》并签章。竞得入选人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签署签章成功后,竞得入选人还须办理《成交确认书》线上公证,凭经公证的《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二、地价款缴纳方式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一)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直接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全额缴清剩余价款(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若缴款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延长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竞得人应提前主动到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储备出让中心领取费源信息采集表,届时不再通知。(2)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和瑞安市经信局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就本地块的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其他相关开发利用标准和要求进行约定,并约定包含“固定资产总投资”“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的违约处置措施。凭《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自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现状土地条件完成土地使用权整体移交手续。逾期或拒绝签订的,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十三、注意事项(一)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凭(CA)数字证书、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并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申请人、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密码泄漏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二)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向中心或出让人咨询。挂牌工作人员对挂牌出让标的,无论采取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论,均作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挂牌出让标的任何担保。(三)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其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任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可在网上挂牌开始前和网上挂牌交易期间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申请人、竞买人: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公正性的;3.因地块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价格发生重大变动等需重新报批出让方案的;4.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其他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情形。上述中止事项消除后,可恢复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因竞买申请人、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软硬件故障等导致竞买申请人、竞买人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五)竞价结果无效及违约认定。1.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3)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2.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的;(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六)除地块竞得入选人外,其余未竞得者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开始退还,不计利息。未竞得人如有需要应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联系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结算窗口(0577-65879515)获取保证金电子票据。(七)竞得人应承担的有关义务:本次挂牌地块内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竞得人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义务。项目如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竞得人应委托具有灾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灾评,并应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缴纳的3%契税,由竞得人负担。(九)出让人对本《须知》的条款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1月5日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供地勘测定界图图例上界址点坐标表J1、J2界址点符号、点名用地边线水田(6)2区域代号用地区面积注记26宗地号J1J23.003.00面积点号J1X3074930.5547Y40551173.5029边长130.4440551303.87486.0040551309.8718沟渠水田北J33074926.2421J43074884.262842.0040551308.54426.00果园农村道路40551302.54728.0040551302.2944设施农用地村界线J73074881.2118150.4440551151.932325.0040551152.72253.0040551152.8174J93074909.1977J13074930.554729.7340551173.5029仙J1果园(2)0.0082公顷果园(1)J2J30.0157公顷水田(J9J83)0.6028公顷林J7J5J4水田(5)J6沟渠(4)0.0720公顷0.0567公顷其中:水果沟田:0.6748公顷园:0.0239公顷渠:0.0567公顷路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单位:公顷其中:瑞安市2025年度计划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其中:仙降街道年产3000台(套0.7554公顷)一体化智能高端鞋机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地块五:0.7554公顷(新江瑞安市供地勘测定界图(第批次第号地块)农用地村)测绘审核耕地园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合计审核校对绘图员傅于倩水田果园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用地日期所在地名仙降街道2025年11月06日0.67480.02390.05670.75542025年11月编制成图.1:1000,温州中纬测绘有限公司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瑞规条字[2025]142号根据《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瑞政发(2025)69号)、《瑞安市仙降北单元02-37、02-46、03-66规划条件论证》(瑞资规论(2025)36号)、《瑞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瑞安市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瑞国规委发(2022)1号和《温州市区建筑工程“第五立面”规划管理办法》(温资规发(2023)18号),经研究,出让规划条件如下:一、用地规划要求(一)用地位置、范围:瑞安市仙降街道,上林路以东,仙塘路以南,仙达路以西,仙降大街以北(详见附图)。(二)建设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100102)。(三)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7553.86m(约11.33亩)。(四)容积率:W3.0。(五)建筑密度:≤65%。(六)绿地率:W5%。(七)建设用地控制高程:85高程4.90m(与周边道路、河流及周边地块做好衔接。属于地形复杂的地块,实施时可通过竖向专题论证予以微调)。二、建筑规划要求(一)建筑使用功能:工业厂房及相应配套用房。(二)建筑控制规模:计入容积率建筑规模W22661.58m。(三)建筑控制高度:≤50m。(四)非生产性用房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文件要求执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五)地下空间要求: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在下一步建设工程设1CQuark夸克高清扫描还原文档计方案中确定,具体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六)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建筑)退让距离:1、退让规划建设用地界线、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建筑退让南侧用地红线W8m,其余应符合《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瑞安市仙降北单元02-37、02-46、03-66规划条件论证》和《瑞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2、建筑间距:用地范围内建筑间距及与周边建筑间距应符合《瑞安市仙降北单元02-37、02-46、03-66规划条件论证》、《瑞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3、围墙、门卫后退道路红线1m,沿道路围墙需采用通透式围墙。(七)竖向设计:竖向室内外高差控制于0.15~0.45m。(八)城市设计及建筑外立面管理1、城市设计及建筑外立面应符合《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瑞安市仙降北单元02-37、02-46、03-66规划条件论证》、《瑞安市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瑞国规委发(2022)1号)和《瑞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与周边建筑色彩、风格做好衔接,要充分考虑区域的整体布局。2、按照《温州市区建筑工程“第五立面”规划管理办法》(温资规发(2023)18号)文件要求,丰富第五立面设计。3、按照《瑞安市照明设计导则》做好亮化设计,确保亮化工程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三、交通规划要求(一)主要出入口方位:设置在地块东首区间道路,具体位置在下一步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合理确定。(二)停车位配置要求: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应符合《瑞安市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瑞资规发(2025)74号),本标准未尽事宜以《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1021-2023)为准。(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2022年瑞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瑞节能办(2022)1号)及国家、省级相关规定配置。(四)电动自行车配建应符合《瑞安市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本标准未尽事宜按《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执行。2CQuark夸克高清扫描还原文档W部.t四、市政设施规划要求关于给水、供电、通讯、燃气、雨水、污水等工程管网管线应按《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瑞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敷设,同时与现有设施做好衔接。五、“海绵城市”规划要求该项目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W40%,应按照《温州市海绵城市工程设计规定》(温住建发(2015)307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模板的通知》(温海绵办(2021)1号)、《温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文本编制要求》、《温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要点》、《瑞安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进行设计。六、“绿色建筑”规划要求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瑞安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规定,本地块配套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21)一星级设计标准进行建设,太阳能光伏配置按《关于加快推进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2]43号)执行。七、人防规划要求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和建设标准,本项目按非生产性地面总建筑面积5%比例核算人防应建面积,若大于1000平方米须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满足:1、人防工程防护等级为甲类常六核六级,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战时功能可在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与防护等级确认事项办结前,根据审批办法适当调整),掩蔽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2、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各类公共泊位不得设置在人防区域,非机动车位不宜设置在人防区域;3、设计有警报器专用机房的(可单设也可兼用),须预埋警报器基座,并在相应图纸中标注;4、根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相关规定,本项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单位瑞安市国有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产权归国家所有。具体以温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21)71号)和瑞安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瑞政办[2022]13号、瑞政办[2024]39号)相关规定为准。3OQuark夸克高清扫描还原文档1八、其他规划要求(一)应满足环保、消防、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河湖)、市政、教育、体育等各项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要求,地块内涉及河道问题做好与水利部门衔接。(二)依据《瑞安市5G移动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2019-2025年)》(瑞政发(2020)75号)就该地块移动通信基站落实情况做好衔接。(三)项目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J33/T1152-2025)执行。(四)本地块东首应根据控规设置12米宽通道作为公共区间道路使用,不得封闭。(五)本规划条件是我局审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本条件内容进行规划设计,不得任意更改和违反。方案编制应符合《温州市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导则》(温市规(2018)109号)要求。(六)本条件书自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规划条件失效。九、附图(一)用地红线图(二)控规分幅图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件日期:2025年12月8日4CQuark夸克高清扫描还原文档用地红线图8074809994485449.·.IX3074831.239485469832仙一塘031上02-4610010233512mN1:10003074826.187485606.175X,3074784.215485604620X3074856447.:林:路项目名称:瑞安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总用地面积:7553.86m(147820149941-.1I.112mI1.4I.113074776.443485598.328112m-1注:根据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I22irr2m约33亩坐标系统采用:温州2000坐标系统OQuark夸克高清扫描还原文档1X=3075022802-39W100102100102X3075013074861.481001024.90100102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地块指标控制表(论证后)规定性指标N306090m0577-RA-JN-0202-37.39~56地块02-58~69地块指导性指标100102485423.968074550.504柚02-56E02-58设计导则名(安市城市建设管理术定)要求进行:地入地下、清防通,市动,景等802-513305023050地用地土、用用用(月。图例]地用地性局建用地线▲地分线C--国C地高高控影通-路275N7区务中心主更出入场上车口设B公所电国无线基地块指标控制图08COuark夸克高清扫描还原文档成交确认书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人)竞得编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直接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竞得人)应当于挂牌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证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收款单位支付。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份,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份,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份,竞得人执份,公证处执份。特此确认。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竞得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年月电子监管号:不动产单元代码:330381010218GB00024W00000000合同编号:3303812025A211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瑞安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MB1603153T;通讯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146号;电话:0577-65823960;传真:;法定代表人:郑孟。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权利。侵害依法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为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330381010218GB00024W00000000号),宗地总面积为大写柒仟伍佰伍拾叁点捌陆平方米(小写7553.86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柒仟伍佰伍拾叁点捌陆平方米(小写7553.86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上林路以东,仙塘路以南,仙达路以西,仙降大街以北。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具体根据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瑞规条字〔2025〕142号)执行。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第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平方米,不小于22661.58平方米;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3.0;建筑高度不高于50米,不低于/米;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不高于65%,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5%;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根据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瑞规条字〔2025〕142号)执行。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年,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陆万元(小写1660000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直接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并计入第一期出让金价款数额。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十二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涉及违约金的,亦需付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开工时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时间以规划核实确认书落款时间为准。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轨道交通工程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因影响宗地使用功能,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支付合理补偿的,该补偿归受让人所有。第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经原批准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相应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时,应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第(一)、(二)项(第一项或第二项至少选其一,可多选)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期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续期费用。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三十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竞买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0.5‰的违约金。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交付出让土地或者交付的土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出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出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三十四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权期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瑞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出让价款及利息、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违约金,按照有关征管规定,具体由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一)出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瑞安市万松东路146号;受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二)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1、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让金及违约金的,虽未办理交地确认手续,但实际已占用土地的,视为已交付土地,且同时视为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受让人实际占用土地后,仍应承担出让金缴纳及逾期违约金责任。2、周边规划配套设施以挂牌成交时的现状为准,受让人不得以周边道路及其他规划配套设施未建成为由,主张土地不符合交付条件。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受让人不能正常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不视为出让方违约,但此类情形如属于可申请延长开竣工日期因素的,受让人可根据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申请延期。3、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建设项目应按《温州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等有关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4、根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相关规定,本项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国发集团,产权归国家所有。具体按温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21)71号)和瑞安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瑞政办[2022]13号、瑞政办[2024]39号)相关规定为准。5、该地块在后续施工设计阶段,如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公开处置。6、该地块竞得人在施工阶段,若开挖地下室涉及考古遗存及文物,需按照相关规定报文物主管部门。7、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8、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出让人(章):瑞安市自然资受让人(章)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二〇XX年XX月XX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I界址图粘贴线IIi比例尺:1: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高程终止面h=mh=m高程起算面一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3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乙方(土地竞得单位):鉴证方: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8〕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0〕53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宗地编号:瑞安市仙降北单元城区02-46地块;土地位置:东临仙达路,南临仙降大街,西临上林路,北临仙塘路;土地用途:二类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平方米):7553.86平方米;出让面积(平方米):7553.86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22661.58平方米;准入产业类别:箱包制造业。二、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根据瑞安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并每年对项目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二)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产业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所约定标准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三)甲方应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限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分别对工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企业评优、土地使用权续期等管理服务参考依据。三、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的项目建设,如需变更产业类别,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二)乙方同意项目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开工和竣工;开工时间以乙方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为准;竣工时间以本宗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为准。乙方须在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之日前分别向甲方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三)乙方应在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达产验收之日前向甲方申请达产验收,并承诺达到如下标准:1、本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不低于5098.5万元;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3、项目年亩均销售产值不低于800万元/亩;4、项目年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5、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4.6万元/吨标准煤;6、项目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1820万元/吨;7、项目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4.08%;8、项目容积率不低于3.0。(四)乙方承诺,本宗地自达产验收年度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亩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关于亩均税收核定,按照方法进行核定。方法1: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连续年的年亩均税收按新公司达产后年税收除以本地块亩数认定。方法2:竞得土地后不成立新公司,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连续若干年的年亩均税收按该企业所属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年税收减去在竞得本地块之前三年平均年税收(企业成立未满三年的,平均年税收按经营期内平均年税收确定),再除以本地块亩数认定。方法3:竞得土地后不成立新公司,达产验收时及今后连续若干年的年亩均税收可按该企业所属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年税收除以包括本地块在内所有地块亩数认定,亩均销售产值等指标参照执行。如果企业在本地块之外的生产用地(用房)有变化的,竞得本地块之前三年平均年税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予以调整。用地(用房)变化情况具体由乙方负责提供,由甲方负责调查核实。年税收:指企业每年税费实际入库数。“实际入库数”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五)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宗地挂牌成交价款10%的标准合计万元向甲方缴纳银行履约保函;土地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履约保函按以基准地价测算的总地价的10%确定。履约保函具体由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与银行接洽对接。履约保函按乙方履约情况予以退还或没收。甲方应在认定履约后10日内,退还履约保函。(六)乙方在达产验收通过之前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乙方在上年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D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由仙降街道办事处按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格优先收购,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投入由乙方自行处置。在达产验收通过之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乙方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合同约束情况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保证本合同的主体从乙方变更为其受让方。(七)本宗地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得出租;达产验收通过后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的履约责任主体仍为乙方,经甲方审核同意的承租方,如其在本宗地上产生的税收可独立核算的,该部分税收可纳入乙方合并计算亩均税收。(八)乙方发生股东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和投资内容变更时,应书面上报甲方批准,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变更。(九)本宗地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的基本情况变动备案。乙方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按月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十)达产验收通过或整改通过后,乙方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十一)对于甲方核查或考核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要求等指标达标情况,乙方应主动申请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四、违约责任(一)乙方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的,每日按照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如乙方超期未满三个月,且仍能按原约定时间竣工的,可免于该项处罚。乙方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日按照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二)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提出达产验收申请或在约定时间内项目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支取金额,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缴入国库,并给予乙方从应达标之日起为期一年的整改期由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在一年的整改期内达到指标约定标准。如经整改后指标评价考核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三)达产验收时如销售产值不足约定标准的50%或税收不足约定标准的30%,甲方告知本宗地出让人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出让价格由仙降街道办事处实施收购,如市场评估价低于约定的价款时,按市场评估价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投入由乙方自行处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四)达产验收时,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的30%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亩税差额乘以宗地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达产验收年度次年起,连续5年内,年亩均税收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均应按照亩税差额乘以宗地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整改期满后,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亩均差额乘以宗地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年亩均销售产值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单位排放增加值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六)乙方未按照约定产业类别或甲方同意的产业类别使用本宗地的,乙方应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六)项导致本合同的主体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合同项下不能通过达产验收的违约责任对乙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八)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九)乙方依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六、合同效力1、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鉴证方、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执一份。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鉴证方(盖章):代表人(签字):时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业用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