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钢瓶招标采购公告(2026)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6年1月5日已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年检验钢瓶5万个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所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全本信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项目名称: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年检验钢瓶5万个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
三、建设单位: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
五、受理日期:2026年1月5日
公示时间:2026年1月6日—2026年1月19日(10个工作日)。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附件)
七、报告表受理公示期间,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8105523  传真:0595-22633291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附件下载

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年检验钢瓶5万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稿) .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年检验钢瓶5万个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12026年月编制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仅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公开使用仅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公开使用项目名称:,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年检验钢瓶5万个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62303281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5w77j8建设项目名称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年检验钢瓶5万个项目建设项目类别40-086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ET273P2X法定代表人(签章)吴苏婷主要负责人(签字)吴苏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吴苏婷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EM6A6MOE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陈合勇2016035350352015351002000139BH005433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丁盼、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BH078511T盼陈合勇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BH005433经务、结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本单位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EM6A6MOE)郑重承诺:本单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该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不属于(属于/不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单位;本次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由本单位主持编制的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年检验钢瓶5万个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涉及国家秘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为陈合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350352015351002000139,信用编号BH005433),主要编制人员包括丁盼(信用编号BH078511)、陈合勇(信用编号BH005433)(依次全部列出)等2人,上述人员均为本单位全职人员本单位和上述编制人员未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副本)副本编号:1-1名称注册资本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在限公司壹佰万圆整Y5类型成立日期2025年05月28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玲婷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阳光北路19号伟宏住所小米时代花园3幢901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大气环境污防治服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品种):标准化服务:水资源管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防治服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务:大气污染治理:土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培环境污垫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不包括放射性固体度物收集、贮存、处置及环境质量测,污源检查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调:污水处窍及其再生利用:普通机成设备安装服务:消防器材:水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全属条及其他金尾刎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包件销售:安设备销: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总咨询田办):安全系统监登记机关设计工服务。(除依法绿经批准的平外,凭业执照做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控服务:社会定风险评估:企业管理者询:免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步全技术防系统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025年:月:日价明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l.gov.cn国家城三督管理总同三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国家城三督管理总同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报送公示年莎报告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具和国人力资源和杜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它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亚资恪,ThisisloccnifythailhebeareroftheCerilicaleltespossednatonalexmmmalronorganizedbythcChuocscgoiermmcnideportmentsandhasoblaincdqualificalionsforEnironmentallmpacAsscssmentEngincerap:MmtryolanuomnlPrctionThePlsRepubliiChinaMinisiryofl.nanResoureesandcialSecurily编号:HP00018833ThePeoplskcpuolicofChinaNo.姓名:督剪FullName性别;男Sex出生年月:DaleofBirh1986年09月03日专业类别;ProfessionalType批准日期:ADorovalDal016年05月221持证人签名:SignalureoftheBearer签发单位盖章:阳合Issuedby签发日期:201净0"管理号2016035350520153510020001lssucdonFileNo社会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按月)文件检验码:221C26F86C644F0A8D23ADC44E74C2DC此件真伪,可通扫描上方二维码进行校验或访问https://zfrstfujiangov.c//athorizea(签月09日个人编号:600800267身份证号:35062319860963183姓名:陈合勇企业养]工伤保险[]序号参保地经办机构险种类型单位编号-111单似名称淘缴费年月缴费对应属别月数缴费基数(累计)应缴类业务香H累计)个人缴费金额(累计)I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小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50826279491建省泉州情丽环保有限220250820250814.013.00正常应缴646.88323.442洛区补会劳动保险中心企业职工基木养老保险20250826279491建有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20250920250914.043.00正常应缴646.88323.443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企业职工基小养老保险20250826279491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20251020251014,043.00正常应缴646.88323.444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50826279491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20251120251114,043.00正常应缴546.88323.445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50826279491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20251220251214,043.00正常应缴646.88323.46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工伤保险20250826279491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20250820250814.414.00正常应缴48.550.007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伤保险20250826279191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20250920250914.414.00正常应缴48.550.008洛江区礼会劳动保险中心工伤保险20250826279491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20251020251014.414.00正常应级48.550.009洛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工伤保险20250826279491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自限公司20251120251114,414.00正常应缴48.550.0010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工伤保险20250826279491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20251220251214.414.00正常应缴48.550.00合计险种类型企业养老⊥保险累计月数5.005.00累计缴费基数20,215.000.00累计单位缴费金顺3.234.40212.75累计个人缴费金级1.617.200.00备注:参保人在相应缴费起达时间内所属的参保地信息参见“参保地经办机构”一栏:经办人:福建省泉州清环保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年检验钢瓶5万个项目项目代码2509-350504-04-03-230842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地理坐标东经118度36分51.483秒,北纬25度1分19.938秒(来源:91位图助手)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4310金属制品修理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86、金属制品修理431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泉州市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闽发改备[2025]C031346号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20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2300(租赁厂房)专项评价设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类)(试行)》,土壤、声不开展专项评价,地下水原则不开展专项评价。项目工程专项设置情况参照表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判定,具体见下表:表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情况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是否设置专项评价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m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涉及SO2、NOx、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不涉及左侧中的污染物。否地表水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项目试压用水、试密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其中试压废水定期部分打捞更换,当危废处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废水不直排。否否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根据环境风险分析,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否生态取水口下游500m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项目不涉及否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不涉及否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项目不涉及否备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附录B、附录C。根据以上分析,项目不需要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洛江片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2023);审批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泉政函〔2023〕110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系租赁福建味氏达食品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详见附件6),根据《洛江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见附图6),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根据业主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明(不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动产权编号:闽(2024)洛江区不动产权第0001245号,见附件5)可知,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且根据附件10入园证明,项目属于镇级工业园区,因此该项目符合洛江片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因此,项目选址符合当前的用地规划。其他符合性分析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检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可知,本项目所采用的工艺、设备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建设项目,属于允许建设项目,且本项目已取得泉州市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本项目的闽发改备[2025]C031346号(详见附件4),对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相关条例,项目的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均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根据《泉州市三区生态功能区划图》(详见附图7),本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项目所在地生态功能区划为“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态功能小区(520550204/520550302/520550401/410150401)”。主要功能:城市生态;辅助功能:工业环境生态和污染物控制。本项目主要从事检验钢瓶,符合泉州市三区生态功能区划要求。4、周边环境相容性分析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项目北侧为泉州科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西侧为泉州市林林机械有限公司,南侧为他人厂房,东侧为泉州市浩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他人仓库,项目500m范围内敏感点为东北侧96m霞溪村、357m溪园华庭、437m洛江区医院新院区,东侧193m河市镇人民政府,东南侧348m洛江区河市镇消防工作站。从整个厂区生产情况分析,建设单位在严格落实本项目提出的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各废气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其他符合性分析小;项目生产设备均位于厂区内,经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且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可达标,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试压用水、试密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其中试压废水定期部分打捞更换,当危废处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固废均可得到妥善处置,不向周围环境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废气、噪声、废水、固废等各项污染物均可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综上,项目的建设符合用地建设要求,区域水、大气、噪声等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尚有一定的环境容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污染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的建设可为周围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带动经济发展,项目的建设和周围环境基本相容。5、挥发性有机物符合性分析(1)与《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9号)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2。表1-2与《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相关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性(五)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产生逸散VOCs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2.经论证确定无法进行密闭的有VOCs逸散生产或服务活动,可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要密闭,不应露天和敞开式涂装、流平、干燥作业(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但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专门分析)。不能密闭项目位于标准的生产厂房内,运营期间门窗紧闭,且设置独立密闭的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车间及印字车间,在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及印字工序上方安装集气罩并设置垂帘,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采用半密闭式烘箱,进出口为同一端,并在进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及软帘,烘干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5)排放;静符合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正常生产状态下,密闭场所的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或破损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需要打开的,设置双重门。3.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需采用无泄漏泵,装运挥发性物料的容器需加盖。漆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废弃物等,产生后马上密闭,或存放在不透气的容器、包装袋内,贮存、转移期间保持密闭。电粉末涂料在常温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仅在高温条件下产生部分的挥发性有机物,项目使用的油墨在非取用时容器密闭,且在使用后立即加盖密闭,运回原辅料间内;将油墨空桶、润滑油空桶加盖密闭,废滤芯、废活性炭使用专用密封塑料袋袋装,废润滑油、试压废水使用专用密闭桶装,妥善存放,集中清运,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合治理的通知》(泉环保〔2023〕85号)相符性分析,详见表表1-3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理的通知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相关内容项目情况1.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制鞋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的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项目主要从事检验钢瓶,不涉及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静电粉末涂料在常温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仅在高温条件下产生部分的挥发性有机物,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3相关要求;根据第二章节中“2.5主要原辅料、能耗、资源消耗及用量‘原辅料理化性质’”分析,项目使用的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表1相关要求,因此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油墨均不属于高VOCs原辅料,属于低VOCs原辅料,且不属于限制类工艺项目。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对所有涉VOCs行业的建设项目准入实行1.2倍倍量替代,替代来源应来自同一县(市、区)的“十四五”期间的治理减排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将依据相关要求,确实完成VOCs的1.2倍倍量替代工作。3.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推动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体分)溶剂型涂料。工业涂装企业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静电粉末涂料在常温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仅在高温条件下产生部分的挥发性有机物,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3相关要求;根据第二章节中“2.5主要原辅料、能耗、资源消耗及用量‘原辅料理化性质’”分析,项目使用的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表1相关要求,因此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油墨均不属于高VOCs原辅料,属于低VOCs原辅料;项目设置原辅料间,统一存放静电粉末涂料及油墨等原辅料,使用领取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建立完善的台账信息记录静电粉末涂料、油墨等原辅料的名称、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4.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对VOCs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项目位于标准的生产厂房内,运营期间门窗紧闭,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在常温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仅在高温条件下产生部分的挥发性有机物;油墨在未使用前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储存在原辅料间内,并在使用时采用密闭容器转移;设置独立密闭的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车间及印字车间,在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及印字工序上方安装集气罩并设置垂帘,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半密闭式烘箱,进出口为同一端,在进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及软帘,烘干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且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3)与《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符合性分为强化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资源保护,2018年8月,泉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泉州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详见表1-4。表1-4与《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表条例内容项目情况符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和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治、淘汰污染项目不属于第十七条中禁止符建设和经营的生产项目。严重的落后企业、加工点和作坊。第十八条、晋江、洛阳江流域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晋江流域上游地区、洛阳江流域不再审批化工(单纯混合或者分装除外)、电镀、制革、染料、农药、印染、铅蓄电池、造纸、工业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单纯收集除外)等可能影响流域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采选矿、制药和光伏等产业中可能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工艺工序。项目不属于第十八条中可能影响流域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和可能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工艺工序。符合根据上表分析,项目符合《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4)与《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泉州市发改委于2021年7月1日发布了《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泉发改〔2021〕173号),明确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详见表1-5。表1-5与《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表相关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性晋江流域上游地区、洛阳江流域不再审批化工(单纯混合或者分装除外)、电镀、制革、染料、农药、印染、铅蓄电池、造纸、工业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单纯收集除外)等可能影响流域水质安全的改扩建设项目,限制采选矿、制药和光伏等产业中可能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工艺工序。项目不属于化工、电镀、制革、染料等可能影响流域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不属于采选矿、制药等可能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工艺工序。符合1、对于禁止发展类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和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新建、扩建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3、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4、禁建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项目不属于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禁止类及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不涉及使用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及设备;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符合综上所述,项目符合《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5)与《泉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7月22日发布《泉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详见表1-6。表1-6与《泉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相关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性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项目建设符合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符合着力打好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攻坚战。推进石化、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工艺品加工、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控制,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本项目主要从事检验钢瓶,设置独立密闭的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车间及印字车间,且项目使用的烘箱为半密闭设备(进出口为同一端)、抛光机及喷粉柜均为密闭式设备。在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及印字工序、烘箱进出口上方安装集气罩进行集中收集废气,焚烧炉两侧安装密闭集气罩(仅留有钢瓶进出口,进出口面积较小)集中收集废气,抛光机、喷粉柜分别由自带的粉尘收集系统集中收集粉尘,残液回收工序、卸角阀工序、吹扫工序产生的废气及印字废气,烘干固化废气、焚烧除漆废气、抛光粉尘、喷粉粉尘分别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进行有组织排放。同时,强化对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加强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防止因废气收集措施漏风以及废气治理设施故障而引发废气的非正常排放。符合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持续实施“静夜守护”等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本项目租赁出租方闲置厂房作为经营场地,不涉及土建及其相关施工,仅需安装生产设备,因此施工期无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设备安装时产生的噪声,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应注意轻拿轻放,同时运营期做好噪声控制措施,可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均能达标排放。符合本项目建成后提高当地就业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通过设置环保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符合《泉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6)与洛江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相符性分析为全面推进洛江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制造洛江、智慧洛江、品质洛江、清新洛江、幸福洛江,谱写洛江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新篇章,在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指导下,经过充分调研,在全面掌握洛江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衔接《泉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组织编制《洛江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洛江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7。表1-7与洛江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相符性分析相关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五章、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施策,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以臭氧防控为重心,以PM2.5协同管控为主线,加快补齐臭氧治理短板,强化多污染物协同防控,推动臭氧稳定下降,PM2.5浓度实现持续降低。到2025年,PM2.5浓度控制在市下达的目标内,臭氧浓度得到有效遏制,使“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成为洛江常态。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不涉及臭氧产生。抛光粉尘经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进行高空排放;喷塑粉尘经“滤芯过滤+二次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后进行高空排放;焚烧除漆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进行高空排放;烘干固化、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及印字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进行高空排放,均能达标排放,符合要求。符合二、持续推进污染源治理(二)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实施VOCs区域排放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强化工业VOCs治理,大力推进制鞋、包装印刷、树脂工艺品、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源头减排,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加快改造提升,推进涂料、制鞋、包装印刷、树脂工艺品等企业的整合搬迁、入驻工业园区或升级改造生产工艺和治理设备。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含VOCs物料全环节、全链条、全方位无组织排放管理,落实全过程密闭化要求。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依据要求进行总量指标1.2倍倍量替代工作;静电粉末涂料在常温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仅在高温条件下产生部分的挥发性有机物,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3相关要求;根据第二章节中“2.5主要原辅料、能耗、资源消耗及用量‘原辅料理化性质’”分析,项目使用的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表1相关要求,因此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油墨均不属于高VOCs原辅料,属于低VOCs原辅料;项目应加强含VOCs物料全环节、全链条、全方位无组织排放管理,落实全过程密闭化要求。符合符合(7)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8。表1-8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符合性分析标准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物料储存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项目涉及VOCs的原辅料为静电粉末涂料、油墨,项目设置原辅料间,统一存放静电粉末涂料及油墨等原辅料;静电粉末在非取用时使用密闭包装袋包装,且静电粉末在常温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仅在高温条件下产生部分的挥发性有机物;油墨在非取用状态时包装容器密闭。符合物料转移和输送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油墨装卸、存放、运送过程中包装容器密闭。符合工艺措施要求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设立单独密闭的印字车间,并在印字工序上方安装集气罩进行收集废气,废气经收集后与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废气由同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其他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企业应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且台账记录不少于5年。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进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运用“先启后停”模式对VOCs开展收集与处理工作,当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需要进行检修时,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待检修工作完成后,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先于生产设备启动并运行。(8)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的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9。表1-9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分析标准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1、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静电粉末涂料在常温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仅在高温条件下产生部分的挥发性有机物,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3相关要求;根据第二章节中“2.5主要原辅料、能耗、资源消耗及用量‘原辅料理化性质’”分析,项目使用的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表1相关要求,因此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油墨均不属于高VOCs原辅料,属于低VOCs原辅料,不涉及使用胶粘剂等原辅料,且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烘干固化废气均由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符合2、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等。项目涉及VOCs的原辅料为静电粉末涂料、油墨,项目设置原辅料间,统一存放静电粉末涂料及油墨等原辅料;静电粉末在非取用时使用密闭包装袋包装,且静电粉末在常温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仅在高温条件下产生部分的挥发性有机物;油墨储存时使用密闭容器包装。符合3、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项目设立单独密闭的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车间及印字车间,项目采用的烘箱为半密闭式设备(进出口为同一端),在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及印字工序、烘箱进出口上方安装集气罩进行集中收集废气,以此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4、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项目设立单独密闭的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车间及印字车间,且残液回收工序、卸角阀工序、吹扫工序产生的废气及印字废气,烘干固化废气、焚烧除漆废气、抛光粉尘、喷粉粉尘分别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织排放进行控制。进行有组织排放,并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管控。6、与《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符合性分析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7月9日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属于洛江霞溪工业园区,为镇级工业园区(详见附件10),符合入园要求。项目近期使用液化石油气,远期使用天然气均为清洁能源,焚烧除漆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烘干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7、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料均不涉及上述清单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种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相符。8、“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对照《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及其调整方案,项目不位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因此,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底线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洛阳江水质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声环境质量目标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本项目废水、废气、噪声经治理之后对环境污染较小,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利用的资源主要为电能、水资源、液化石油气(近期)、天然气(远期),均为清洁能源,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综合处置、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限制类。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符合市场准入要求。8、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泉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泉政文〔2024〕64号)及《三线一单综合查询报告书》(报告编号:FQGK1756783491562)(详见附图9),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提出要求,详见表1-10:表1-10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适用范围准入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全省陆域空间布局约束1.石化、汽车、船舶、冶金、水泥、制浆造纸、印染等重点产业,要符合全省规划布局要求。2.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增产能应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3.除列入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电和符合相关要求的等容量替代项目,以及以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煤电项目。4.氟化工产业应集中布局在《关于促进我省氟化工产业绿色高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确定的园区,在上述园区之外不再新建氟化工项目,园区之外现有氟化工项目不再扩大规模。5.禁止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6.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推进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或升级改造、环境风险企业搬迁或关闭退出。7.新建、扩建的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1]的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布局应符合《福建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22〕17号)要求。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闽江中上游地区、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晋江流域上游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1.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主要从事检验钢瓶,不属于石化、汽车、船舶、冶金、水泥、制浆造纸、印染等重点产业;2.不属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3.不属于煤电项目;4.不属于氟化工项目;5.项目所在区域水质达标;6.不属于大气重污染企业;7.不属于重点重金属污染物[1]的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企业,不属于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综上所述,项目不在空间布局约束范围之内。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建设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含VOCs)排放量应按要求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同时满足《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的要求。涉及新增总磷排放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削减替代要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2]建设项目要符合“闽环保固体〔2022〕17号”文件要求。2.新改扩建钢铁、火电项目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有色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泥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严格1.项目外排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相关条例分析,项目SO2、NOx排放量小于0.1吨,因此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VOCs排放量大于0.1吨,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依据要求进行总量指标1.2倍倍量替代工作,且不属于总磷排放符合对照超低排放、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现有项目超低排放改造应按“闽环规〔2023〕2号”文件的时限要求分步推进,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2][4]。3.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六江两溪”流域以及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不低于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5年,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混合处理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4.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5.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项目;2.不属于钢铁、火电、有色项目及水泥行业;3.项目试压用水、试密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其中试压废水定期部分打捞更换,当危废处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其中总氮执行≤10mg/L);4.不属于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5.项目主要从事检验钢瓶,不属于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医药等行业,综上所述,项目不属于污染物排放管控范围中涉及的项目及行业。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2.强化产业园区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的刚性约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4.落实“闽环规〔2023〕1号”文件要求,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5.落实“闽环保大气〔2023〕5号”文件要求,按照“提气、转电、控煤”的发展思路,推动陶瓷行业进一步优化用能结构,实现能源消费清洁低碳化。1.项目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电力、水资源,近期燃料为液化石油气,远期燃料为天然气,均属于清洁能源,不涉及煤等能源使用;2.本项目租赁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用地;3.不属于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属于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4.不涉及使用燃煤锅炉、燃烧生物质以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5.不属于陶瓷行业。综上所述,项目不属于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涉及的项目及行业。符合泉州陆域空间布局一、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不涉及符合约束1.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它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査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査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査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査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査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査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2.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56号),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项目范围:(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2)****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査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6)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二、优先保护单元中的一般生态空间1.一般生态空间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2.一般生态空间内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项目不涉及符合各类法定保护地,其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一般生态空间内现有合法的水泥厂、矿山开发等生产性设施及生活垃圾处置等民生工程予以保留,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三、其它要求1.除湄洲湾石化基地外,其他地方不再布局新的石化中上游项目。2.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禁止新建制革、造纸、电镀、漂染等重污染项目。3.新建、扩建的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1]的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齐全的产业园区。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晋江、洛阳江流域上游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加快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入园,到2025年底专业电镀企业入园率达到90%以上。4.持续加强晋江、南安等地建陶产业和德化等地日用陶瓷产业的环境综合治理,充分街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并对照产业政策、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优化产业布局和规模。5.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制鞋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6.禁止在流域上游新建、扩建重污染企业和项目。7.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流域上游转移,禁止在水环境质量不稳定达标的区域内,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新建水电项目。8.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推进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或升级改造、环境风险企业搬迁或关闭退出。9.单元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1.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主要从事检验钢瓶,不属于石化中上游项目;2.不属于制革、造纸、电镀、漂染等重污染项目;3.不属于重点重金属污染物[1]的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及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禁止引入项目;4.不属于建陶产业、日用陶瓷产业;根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不属于石化、化工、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制鞋等重点行业,且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在常温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仅在高温条件下产生部分的挥发性有机物,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3相关要求;根据第二章节中“2.5主要原辅料、能耗、资源消耗及用量‘原辅料理化性质’”分析,项目使用的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表1相关要求,因此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油墨均不属于高VOCs原辅料,属于低VOCs原辅料,不涉及胶粘剂、清洗剂的使用;6.项目选址不位于流域上游,且不属于重污染企业和项目;7.项目所在区域水质达标;8.不属于大气重污染企业9.项目租赁出租方闲置厂房进行产生活动,不涉符合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严格管理。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沐。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全面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综上所述,项目不属于“空间布局约束三、其它要求”中相关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化纤、纺织印染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等领域治理,重点加强石化、制鞋行业VOCs全过程治理。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实施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替代来源应来自同一县(市区)的“十四五”期间的治理减排项目。2.新、改、扩建重点行业[2]建设项目要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的削减量,当同一重点行业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3.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2023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4.水泥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严格对照超低排放、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现有项目超低排放改造应按文件(闽环规〔2023〕2号)的时限要求分步推进,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3][4]。5.化工园区新建项目实施“禁限控”化学物质管控措施,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源头防控和准入管理。以印染、皮革、农药、医药、涂料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6.新(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总量控制要求,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削减存量,努力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总量指标来源、审核和监1.项目外排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相关条例分析,项目SO2、NOx排放量小于0.1吨,因此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VOCs排放量大于0.1吨,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依据要求进行总量指标1.2倍倍量替代工作,且不属于石化、化工、制鞋、化纤、纺织印染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售等领域;2.不属于重点行业[2]建设项目;3.项目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电力、水资源,近期燃料为液化石油气,远期燃料为天然气,均属于清洁能源,不涉及使用燃煤锅炉;4.不属于水泥行业;5.不属于印染、皮革、农药、医药、涂料等行业,不涉及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综上所述,项目不属于污染物排放管控中涉及的项目及行业,且VOCs、SO2、NOx将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实行总量管理。符合督管理按照“闽环发〔2014〕13号”“闽政〔2016〕5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到2024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5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2.按照“提气、转电、控煤”的发展思路,推动陶瓷行业进一步优化用能结构,实现能源消费清洁低碳化。1.项目近期燃料为液化石油气,远期燃料为天然气,均为清洁能源,不涉及使用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且不属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2.不属于陶瓷行业。综上所述,项目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中相关要求符合洛江区重点管控单元2(ZH35050420003)空间布局约束1.严禁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2.新建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鞋等高VOCs排放的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3.完善单元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1.本项目主要从事检验钢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静电粉末涂料在常温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仅在高温条件下产生部分的挥发性有机物,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3相关要求;根据第二章节中“2.5主要原辅料、能耗、资源消耗及用量‘原辅料理化性质’”分析,项目使用的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表1相关要求,因此项目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油墨均不属于高VOCs原辅料,属于低VOCs原辅料,不属于石化、化工、制鞋等高VOCs排放项目,且项目位于洛江霞溪工业园区范围内,属于镇级工业园区;3.项目试压用水、试密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其中试压废水定期部分打捞更换,当危废处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尾水回用于符合生态补水。综上所述,项目符合空间布局约束中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符合环境风险防控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符合区域总体管控(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严禁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倍量削减替代。项目外排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相关条例分析,项目SO2、NOx排放量小于0.1吨,因此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VOCs排放量大于0.1吨,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依据要求进行总量指标1.2倍倍量替代工作。符合环境风险防控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控制要求。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2.1项目由来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系租赁福建味氏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详见:附件6租赁合同),面积为2300m2,主要从事检验钢瓶,设计年检验钢瓶5万个,项目已通过了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闽发改备〔2025〕C0313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等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四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86.金属制品修理431;通用设备修理432;专用设备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电气设备修理435;仪器仪表修理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详见表2.1-1。表2.1-1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四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86.金属制品修理431;通用设备修理432;专用设备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电气设备修理435;仪器仪表修理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2.2项目概况①项目名称: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年检验钢瓶5万个项目;②建设单位: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③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④总投资:100万元;⑤环保投资:20万元;⑥建设规模:租赁厂房建筑面积2300m2;⑦职工人数:招聘职工20人,均不住厂,厂区内不设置员工食堂;⑧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⑨生产规模:年检验钢瓶5万个;⑩建设性质:新建。⑪出租方情况:出租方福建味氏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15日,法人代表为彭金龙,厂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村99号味氏达园区,主要从事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目前尚未进行生产活动。泉州昕晖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租赁该公司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用地,根据实地勘察,本项目仅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生产设备配套废气净化设施、固废暂存间等均由本项目自行安装或建设、独立设置。2.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工程组成包括主体工程、仓储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总租赁面积23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详见表2.3-1。表2.3-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2.4主要产品和产能项目的产品和产能,详细见表2.4-1。表2.4-1项目产品规模一览表产品名称规格年用量最大储存量备注待检钢瓶气体重约15kg(35.5L),瓶高0.68m,瓶身直径为0.32m,空瓶重17.23kg50000个2000个待检钢瓶中检测出需报废的钢瓶约50个/a2.5主要原辅料、能耗、资源消耗及用量项目主要原辅材料、能耗、资源消耗及用量,详见表2.5-1表2.5-1项目主要原辅料、能耗、资源消耗及用量一览表****2.6项目主要设备清单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详见表2.6-1。表2.6-1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2.7项目水平衡及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平衡分析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生产用水为试压用水、试密用水。(1)生活污水项目拟聘职工20人,均不住厂。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23)及泉州市实际用水情况,不住厂职工用水额按50L/(人·天),年工作日300天,则生活用水量1.0t/d(300t/a),污水产生系数按80%计算,则生活污水量为0.8t/d(240t/a),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2)生产用水①试压用水根据业主提供资料,项目水压试验机自带循环水箱,循环水箱有效容积为0.5t,试压用水因蒸发等损耗,每天需补充的水量约为循环水量的10%,则补充水量为0.05t/d(15t/a),试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由于钢瓶表面含有少量的油污(矿物油)和杂质,长时间循环使用水质需要进行清理,由于试压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且每天均有添加新鲜水,只需定期打捞上层浮油水收集至危废仓库,产生量约0.5t/a,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②试密用水根据企业提供资料,项目气密试验机自带循环水箱,循环水箱有效容积为1m×2m×0.8m(1.6m3),试密用水因蒸发等损耗,根据运行经验,每天需补充的水量约为循环水量的10%,则补充水量为0.16m3/d(48m3/a),试密工序过程中的气瓶均已通过焚烧、抛光、烘干固化等工序均为洁净气瓶,且每天均有新鲜水补充,试密过程对水质要求不高,因此试密用水可进行循环利用,仅需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综上分析,项目用水量为1.21t/d(363t/a),其中生活用水量为1.0t/d(300t/a),生产用水量为0.21t/d(63t/a)。水平衡,详见图2.7-1。损耗0.21.0生活用水0.8化粪池0.8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于浔美滞洪损耗0.05定期委托有资区、海滨滞洪区及庄新鲜用水0.050.5t/a质的单位进行任滞洪区的生态补水试压用水1.21处置循环使用0.5损耗0.160.16试密用水循环使用1.6图2.7-1项目水平衡图(t/d)有机废气平衡表2.7-1有机废气平衡表****2.8厂区平面布置项目租赁厂房面积为2300m2,平面布置图见附图5。本项目主要包括旧瓶区、生产区、成品区、办公室、原辅料间、一般固废间、危废间等。****综上所述,项目在厂房车间布局中考虑了生产工艺、运输、能源传输、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按功能要求进行了明确的区域划分。从环保角度看,项目平面布置基本合理。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2.9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2.9.1生产工艺流程项目检验钢瓶生产工艺流程图,详见图2.9-1*****图2.9-1检验钢瓶生产工艺流程工艺说明:2.9.2主要产污环节废水:项目试压用水、试密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其中试压废水定期部分打捞更换,当危废处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及异味(以“臭气浓度”计),焚烧除漆工序产生的SO2、NOx、颗粒物,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SO2、NOx、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抛光、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印字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固废:项目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及废含油抹布及手套。一般固体废物为:废钢瓶、废钢丸、废角阀、滤芯过滤装置回收的粉末、焚烧除漆废气处理设施收集的烟尘、抛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除尘布袋;危险废物为:废滤芯、废活性炭、油墨空桶、废润滑油、润滑油空桶、试压废水。静电粉末涂料回收后可全部直接再利用,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6.1“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静电粉末涂料回收后的全部粉末直接在生产现场重新用于喷塑,喷塑过程中回收的静电粉末涂料不属于固体废物。本项目主要产污情况,详见表2.9-1。表2.9-1项目主要产污环节一览表项目污染源编号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备注废水/试压废水pH、CODCr、BOD5、SS、氨氮、石油类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部分打捞更换,当危废处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试密用水pH、CODCr、BOD5、SS、氨氮循环使用,不外排DW001生活污水pH、CODCr、BOD5、SS、氨氮、总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废气DA001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及印字工序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1)DA002抛光工序颗粒物自带的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2)DA003喷塑工序颗粒物滤芯过滤+二次滤芯回收装置+15m排气筒(DA003)DA004焚烧除漆工序SO2、NOx、颗粒物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4)DA005烘干固化工序SO2、NOx、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5)噪声生产设备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各生产环节等效A声级隔声、减震措施固废一般固废压实工序废钢瓶外售废品收购站卸角阀工序废角阀抛光工序废钢丸抛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颗粒物废气处理废除尘布袋焚烧除漆废气处理设施烟尘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滤芯过滤装置废滤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活性炭设备维护废润滑油盛装润滑油润滑油空桶印字工序油墨空桶试压工序试压废水职工生活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设备维护过程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由环卫部分统一清运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项目为新建项目,根据现场踏勘(见附图3—周边环境现状照片)及调查资料,建设单位租赁空厂房后按照生产工艺对厂房布置并相应对厂房内部进行装修,再安装相应的生产设备从事相关生产,地面全部硬化,厂房地面不存在明显污渍,未发现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3.1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质量标准3.1.1大气环境①基本污染物: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为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表1二级标准,详见表3.1-1。表3.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摘录)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单位标准来源二氧化硫(SO2)24小时平均15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表1二级标准年平均601小时平均500二氧化氮(NO2)24小时平均80年平均401小时平均200区域环境质量一氧化碳(CO)24小时平均4mg/m31小时平均10现状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μg/m31小时平均200颗粒物(PM10)年平均7024小时平均150颗粒物(PM2.5)年平均3524小时平均75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②特征污染物:项目特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TSP)、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TSP)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P244页中的限值要求,详见表3.1-2。表3.1-2特征因子环境质量标准表项目取值时间质量标准值标准来源总悬浮颗粒物(TSP)年平均2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表2二级标准24小时平均300μg/m3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2.0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P244页中的限值要求3.1.2水环境根据《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修编》(泉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洛阳江水环境功能类别为Ⅲ类水域,水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出水尾水在符合生态补水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全部回用于生态补水,严禁尾水就近排入海域和泉州湾河口湿地保护区。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V类水质标准,详见表3.1-3。表3.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摘录)单位:mg/L序号项目ⅡⅢⅣⅤ1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控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2pH(无量纲)6~93溶解氧(DO)>65324高锰酸盐指数≤4610155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46106氨氮(氨氮)≤0.51.01.52.07石油类≤0.050.050.51.08总磷≤0.10.20.30.43.1.3声环境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2年)的通知》(泉环保大气〔2022〕6号),项目区域环境噪声规划为3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区标准,即昼间环境噪声≤65dB(A),夜间环境噪声≤55dB(A),具体详见表3.1-4,附图8。表3.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摘录)单位:dB(A)时段声环境功能类别环境噪声限值昼间夜间3类65553.1.4生态环境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故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原则上不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3.2环境质量现状3.2.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1)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①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基本项目:根据《2024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5日):六项主要污染物浓度中,PM10、SO2、NO2、CO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PM2.5、O3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评价,2024年,泉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95.9%,全市11个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范围94.3%~100%。泉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2.64,首要污染物为臭氧;11个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范围为1.98~2.70,首要污染物为臭氧,详见表3.2-1。表3.2-12024年13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一览表排名地区综合指数(无量纲)达标天数比例(%)SO2NO2PM10PM2.5O3_8h-90perCO-95per首要污染物单位:μg/m3mg/m31泉州市区2.6495.931834201400.8O32鲤城区2.7094.41736211400.93丰泽区2.7097.31934211370.84洛江区2.5994.331634191450.85泉港区2.3098.451330181210.86石狮市2.4098.91532171280.87晋江市2.5099.21636191240.88南安市2.0898.461324131200.89惠安县2.1798.61331151270.510安溪县2.0199.461025141160.711永春县1.9999.71030141060.712德化县1.981001325141080.613开发区2.7094.41736211400.914台商区2.3199.21333171240.7由上表可知,评价区域内SO2、NO2、PM10、PM2.5、CO和O3监测浓度值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2018年修改单,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属于达标区。②引用资料的可行性分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6.2.1.2要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可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本次评价选取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状况信息,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环境现状监测数据可行。(2)其他污染因子为了了解该项目区域大气特征颗粒物的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引用***,在5Km范围内,因此监测点位符合大气环境评价范围内,监测点位区域颗粒物环境现状监测结果见表3.2-2,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的要求,引用数据有效。特征污染物监测结果见表3.2-2,监测点位见图3.2-1。表3.2-2项目区域颗粒物环境现状监测结果采样/测试日期检测点位检测项目数据单位检测结果(日均值)标准限值300备注:本项目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由上表可知,项目所在区域TSP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表2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二级标准(24h平均浓度限值为300μg/m3)。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图3.2-1特征污染物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网(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常见问题解答:“技术指南中提到“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和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245-7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导则或参考资料。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在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限值要求才涉及现状监测,且优先引用现有监测数据”。因此本次可不对非甲烷总烃的环境空气现状进行补充监测。3.2.2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泉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度)》(2025年6月5日)可知,2024年泉州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全市主要流域14个国控断面、25个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为100%;其中,Ⅰ~Ⅱ类水质比例为56.4%。12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Ⅰ~Ⅲ类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全市34条小流域的39个监测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为97.4%,Ⅳ类水质比例为2.6%。山美水库总体水质为Ⅱ类,惠女水库总体水质为Ш类。全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点位共36个(含19个国控点位,17个省控点位),一、二类海水水质点位比例86.1%,水环境质量良好。项目所在区域附近水体为洛阳江中上游西溪支流,参考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泉州市水环境质量月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西棣桥流域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如下:表3.2-3洛阳江流域西棣桥水质断面监测结果性质断面名称水体类型所在水系监测年份(年)监测月份(月)水质类别小流西棣桥考核洛江区20248Ⅲ域市控断面10122025248综上分析,西溪水质状况良好,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3.2.3声环境质量现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边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敏感目标,无需开展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3.2.4生态环境本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埔边99号福建味氏达食品18幢厂房,本项目租赁福建味氏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作为经营场所,不新增用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要求,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3.2.5地下水、土壤环境项目所在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且已做好防渗防漏等措施,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故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原则上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3.2.6电磁辐射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故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原则上不开展电磁辐射现状调查。环境保护目标3.3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境保护目标(环办环评〔2020〕33号)要求以及对项目周边环境的调查,本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详见表3.3-1。表3.3-1环境敏感点以及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环境要素经纬度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大气环境E:118°36′56.516″、N:25°1′21.816″霞溪村居民,约1000人居民,约500人/公职人员,约50人公职人员,约15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东北侧96E:118°37′6.965″、N:25°1′25.760″溪园华庭357E:118°37′25.047″、N:25°1′13.313″洛江区医院新院区437E:118°36′59.683″、N:25°1′14.169″河市镇人民政府东侧193E:118°37′1.271″、N:25°1′29.493″洛江区河市镇消防工作站东南侧348声环境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医院、学校、居民区等声环境保护目标。地下水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等。生态环境项目选址不在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内,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4污染物排放标准3.4.1污水排放标准项目生产用水不外排,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其中总氮执行≤10mg/L),出水水质符合生态补水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全部回用于生态补水,严禁尾水就近排入海域和泉州湾河口湿地保护区,详见表3.4-1。表3.4-1项目外排污水执行标准单位mg/L项目标准限值pH(无量纲)6~9类别标准名称废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CODCr500BOD5300SS40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氨氮45(GB/T31962-2015)的表1中B级标准总氮70泉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求pH(无量纲)6~9CODCr30BOD56SS10氨氮1.5总氮103.4.2废气排放标准项目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及异味(以“臭气浓度”计),焚烧除漆工序产生的SO2、NOx、颗粒物,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SO2、NOx、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抛光、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印字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①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放限值,即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1.8kg/h,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限值,即排放浓度≤2000无量纲;印字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限值,即排放浓度≤50mg/m3,排放速率≤1.5kg/h。由于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废气与印字废气经收集后由同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根据从严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限值,即排放浓度≤50mg/m3,排放速率≤1.5kg/h。②抛光、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即: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由于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m半径内的建筑物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需要按50%严格执行,因此,本项目抛光粉尘、喷塑粉尘排放速率≤1.75kg/h。③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限值,即: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2.5kg/h。④焚烧除漆及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污染物标准限值,即SO2≤200mg/m3,NOx≤300mg/m3,颗粒物≤30mg/m3。无组织:①焚烧除漆、抛光及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焚烧除漆(有车间厂房)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标准,即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5.0mg/m3,根据从严要求,焚烧除漆、抛光及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②印字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相关限值,即:排放浓度≤2.0mg/m3。③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排放限值,即:排放浓度限值≤2.0mg/m3,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限值,即排放浓度≤20无量纲。④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相关限值,即:排放浓度≤2.0mg/m3。⑤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相关限值,即非甲烷总烃≤8.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标准,即非甲烷总烃≤30mg/m3。项目生产活动核心为工业涂装工序,因此,烘干固化、印字工序、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统一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表3相关限值,即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2.0mg/m3,非甲烷总烃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8.0mg/m3,详见表3.4-2。表3.4-2项目废气排放标准标准名称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排气筒高度(m)监控点浓度(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1201.75*1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有车间厂房5.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非甲烷总烃501.515企业边界2.0《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1001.815企业边界2.0《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602.515企业边界2.0《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SO220015/NOx30015颗粒物3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15厂界20无量纲《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3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厂区内8.0《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8.0《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8.0根据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非甲烷总烃501.5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统一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非甲烷总烃厂界2.0厂区内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8.0备注:*表示排气筒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限值外,高度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3.4.3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噪声≤65dB(A),夜间噪声≤55dB(A),具体标准限值见表3.4-3。表3.4-3噪声排放标准单位:Leq[dB(A)]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标准》(GB12348-2008)365553.4.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项目固体废物控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应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范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的相关规定。标准来源《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5总量控制指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及《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等相关规定,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Cr、氨氮、SO2、NOx。(1)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见表3.5-1。表3.5-1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总排放情况表类别废水量(m3/a)污染物项目最终达标排放量浓度(mg/L)排放量(t/a)生活污水240CODCr300.0072氨氮1.50.000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和《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相关要求,生活污水排放暂不需要购买相应的排污权指标。因此,项目生活污水CODCr、氨氮排放不需纳入总量来源控制。(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①SO2、NOx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废气排放源强,核算出本项目SO2、NOx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SO2、NOx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见表3.5-2。表3.5-2全厂SO2、NOx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1月2日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二、优化排污指标管理。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全市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根据上表分析,SO2、NOx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因此,SO2、NOx无需购买相应的排污交易权指标。②VOCs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废气排放源强,核算出本项目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见表3.5-3。表3.5-3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一览表******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属于租赁厂房,其租赁的厂房及配套设施基本已建设完成,未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厂房基建,因此,本次评价不对施工期进行环境影响分析。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1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4.1.1废气污染源强分析项目各废气污染物产、排情况汇总表详见表4.1-1;废气污染物排放源信息汇总表(治理设施)详见表4.1-2;废气污染物排放源信息汇总表(排放口信息及标准)详见表4.1-3。表4.1-1项目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汇总(产、排污情况)*******4.1.2源强核算过程简述项目废气主要为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及异味,焚烧除漆工序产生的SO2、NOx、颗粒物,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SO2、NOx、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抛光、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印字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1)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废气及印字废气①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废气残液回收、卸角阀、吹扫工序逸散的气体(液化石油气)伴有异味(以“臭气浓度”计),这种异味能够刺激人的嗅觉器官并引起人们的不适,散发的异味浓度因原料、生产规模、操作工艺等而有较大差异,难以定量确定,因此本评价不做定量分析,采用臭气浓度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限值。②印字废气**(2)抛光粉尘液化石油气钢瓶拟采用抛光机打磨清理钢瓶表面的毛刺、不平滑处等,在此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粉尘,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33-37,431-434机械行业系数手册”预处理中抛丸产排污系数,详见表4.1-4。表4.1-4预处理产排污系数表工段名称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污染物指标系数单位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末端治理技术效率(%)预处理干式预处理件钢材、铝材、铝合金、铁材、其他金属材料抛丸、喷砂、打磨、滚筒所有规模颗粒物千克/吨-原料2.19袋式除尘器95根据业主提供资料,在外观检测、试压工序会产生0.9‰的不合格钢瓶,为45个,即需要经过抛光的钢瓶数量为49955个,钢瓶重量为17.23kg/个,则钢瓶总重量为860.7247t/a,则抛光粉尘产生量为1.885t/a。项目拟配置1台抛丸机,为密闭设备,则收集效率按100%计,处理效率按95%计,拟配套风机风量为3000m3/h,年工作时间为2400h,抛光粉尘经抛丸机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3)喷塑粉尘项目喷塑是以喷枪为工具、压缩空气为载体,将聚酯树脂粉末从喷枪的喷嘴中喷出而沉积在工件上的一种涂装方法。项目静电喷塑作业在专门的喷粉柜内进行,采用密闭作业。项目在喷塑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粉尘,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33-37,431-434机械行业系数手册”涂装中喷塑产污系数,详见表4.1-5。表4.1-5涂装产排污系数表工段名称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污染物指标类别单位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末端治理技术效率%涂装涂装件粉末涂料喷塑所有规模颗粒物千克/吨-原料300袋式除尘95项目静电粉末涂料使用量约10t/a,则喷塑粉尘产生量为3t/a,经“滤芯过滤+二次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滤芯过滤装置所回收的粉末与新粉末按特定比例混合后投入使用,其回用率可达98%。喷粉柜为密闭设备,内设有粉末自动回收系统,为负压状态,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附件2“表2-3VOCs废气收集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通用系数”中“密闭空间(含密闭式集气罩)负压”,收集效率按90%计;由于滤芯过滤材料与袋式除尘过滤材料具有相似性,故参考袋式除尘的处理效率,将其设定为95%,拟设风量为11000m3/h,年工作时间为2400h。(4)焚烧除漆废气、烘干固化废气①钢瓶热处理产生的烟尘②烘干固化有机废气钢瓶经喷塑后送入烘箱固化通道烘道内进行烘干固化,由于静电粉末涂料(聚酯树脂粉末)在受热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33-37,431-434机械行业系数手册”涂装中喷塑后烘干产污系数,详见表4.1-6。表4.1-6涂装产排污系数表工段名称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污染物指标类别单位产污系数涂装涂装件粉末涂料喷塑后烘干所有规模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千克/吨-原料1.2项目静电粉末涂料使用量为10t/a,根据污染源强核算、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率98%及扣除生产过程中损耗,附着率按约95%核算(即9.5t/a),则烘干固化工序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0114t/a。③焚烧除漆工序及烘干固化工序燃烧废气焚烧除漆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4)排放。焚烧炉两端均设有密闭集气罩,仅留有钢瓶进出口(直径为0.4m),由于温差,集气罩内为负压状态,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附件2“表2-3VOCs废气收集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通用系数”中“密闭空间(含密闭式集气罩)负压”,收集效率按90%计,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锅炉产排污量核算系数手册》相关资料,“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净化措施对烟尘处理效率按99.6%计,风机风量为5000m3/h,年工作时间为2400h。烘干固化工序采用进出口为同一端,在进出处安装集气罩并设软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5)排放。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附件2“表2-3VOCs废气收集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通用系数”中“包围型集气罩(含软帘)”收集效率为65%,处理效率为75%,风机风量为3000m3/h,年工作时间为2400h。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检验钢瓶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