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塑胶骨架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6)



建设项目受理信息公示-惠州市唯冠鑫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50万个变压器塑胶骨架建设项目

  经研究,我局拟受理《惠州市唯冠鑫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50万个变压器塑胶骨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10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博罗县商业西街水西新城社会服务中心E厅环保窗口,邮编:516100 联系电话:0752-6286772          

受理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类型

12月30日
惠州市唯冠鑫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50万个变压器塑胶骨架建设项目
惠州市唯冠鑫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
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岭”“东鬼岭”(土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
报告表

惠州市唯冠鑫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50万个变压器塑胶骨架建设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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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惠州市唯冠鑫料五金腔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50万个变压器塑服营保建设目建设单位(盖章):惠州市唯冠鑫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惠州市唯冠鑫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50万个变压器塑胶骨架建设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岭”“东鬼岭”(土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地理坐标(114度1分7.44秒,23度6分53.36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26-53塑料制品业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210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设置原则项目情况类别项目不排放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等物质,根据报告分析,本项目注塑温度为250℃,酚醛塑胶颗粒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的热分解温度约300℃,所以不会大气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导致塑料分解产生单体废气,在塑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胶粒熔融过程中可能会有部分未护目标的建设项目。聚合的游离单体挥发,可能存在极少量甲醛单体,不属于本项目主要排放污染物,本环评不进行定量核算,仅提出达标控制要求。因此不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新增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建设项目项目无工业废水直接排放,也非废地表(槽罐车外送至污水处理厂的除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因此不水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需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故不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项目不涉及取水口,因此不需设置生态专项评价。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不涉及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因此不需设置海洋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片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机关: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项目的批后公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18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片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博罗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18日)符合性分析《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片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原文节选如下:“第三条规划范围:规划区位于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片区的核心区,西至莞深高速,北至禾田路、杨花路,东至时尚大道、博美路,南至沿江路、上园路,规划总用地面积约419.68公顷(6295亩)。第四条功能定位: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片区定位为国内一流先进智造园区、湾区创新成果转换高地、惠州三生融合示范城区。起步区为园洲片区门户客厅,产城融合示范组团。第九条用地构成:规划用地由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构成。其中: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耕地、陆地水域和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其他土地)。”符合性:项目位于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东片区,属于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用地位于规划范围内;根据《博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项目位于工业发展区,且根据《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片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项目所在位置用地类型属于工业用地,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片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项目与博罗县“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博罗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项目“三线一单”管理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2项目与博罗县“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三线一单”内容符合性分析否符合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根据《博罗县生态保护红线、环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松岭”“东鬼岭”(土境准入清单研究报告》中表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生态保护红线3.3-2,园洲镇生态保护红线面根据《博罗县“三线一积为0km2,一般生态空间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3.086km2,生态空间一般管控区图集》(以下简称《图集》)生态空间最终划定情况(见附图14),项目所在地属于生态空间一般管控区,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及一般生态空间内。根据《博罗县生态保护红线、环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镇禾山村李屋、林屋、境大气环境准入清单研究报告》中表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质境5.4-2,园洲镇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田头村竹元岗、田竹、质量底点管控区面积110.716km2。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量线及管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①在“松岭”“东鬼岭”(土底控分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线内,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面积107.630km2。目。新增源等量或倍量替代:①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的建设项目按要求逐步实行减量替代。图集》(以下简称《图集》)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管控分区划定情况(见附图15),项目所在地属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1、项目不属于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项目注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可以达标排放。2、根据该管控区管控要求,项目VOCs总量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调配。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及管控分区根据《博罗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研究报告》中表4.8-2,园洲镇,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面积28.062km2,水环境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面积45.964km2,水环境一般管控区面积36.690km2。区域布局管控要求:加强涉水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禁止在东江干流和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加强水源涵养,强化源头控制,禁止新建排污口,严格防范水源污染风险,切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岭”“东鬼岭”(土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水环境质量底线管控分区划定情况(见附图16),项目所在地属于水环境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区域布局管控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东江流域内,属于新建性质,主要从事变压器塑胶骨架的加工生产,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是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排入园洲镇中心排渠,符合区域布局管控的要求。土壤环境安全利用底线根据《博罗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研究报告》,园洲镇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区面积29.889km2。土壤环境管控要求: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继续严格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新建、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应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强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涉环境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规范受污染建设用地再开发。强化重金属风险管控。加强涉重金属污染源环境风险管控。强化涉重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实施污染地块分类管理,强化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管理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岭”“东鬼岭”(土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建设用地土壤管控分区划定情况(见附图17),项目所在地属于博罗县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不含农用地。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项目不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其中区域内,不属于重点行业企业,项目危废放置在危废暂存间内,危废暂存间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综上所述,符合土壤环境管控要求是土壤环境安全利用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土地资源管控分区:对于土地资源分区,将土地资源划分为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3类。其中,将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图层叠加取并集形成优先保护区;将受污染建设用地作为重点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控区。博罗县共划定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834.505km2。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岭”“东鬼岭”(土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划定情况(见附图18),项目所在地不位于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能源(煤炭)管控分区: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府〔2018〕2号)文件中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作为能源(煤炭)利用的重点管控区,总面积394.927km2。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岭”“东鬼岭”(土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见附图19),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本项目以电作为能源,不使用煤炭。矿产资源管控分区:对于矿产资源管控分区,衔接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勘查及开采规划分区,划分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3类分区。其中,将生态保护红线和县级以上禁止开发区域叠加形成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作为优先保护区;将重点勘查区中的连片山区(结合地类斑块进行边界落地)和重点矿区作为重点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控区。博罗县划定为优先保护区和一般管控区2类,其中优先保护区面积为633.776km2。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岭”“东鬼岭”(土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矿产资源开发敏感区划定情况(见附图20),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博罗县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与博罗沙河流域重点管控单元(ZH44132220001)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性分析管控单元名称类别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是博罗沙河流域重点管控单元区域布局管控1-1.【产业/鼓励引导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区域,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家电、先进材料等产业。1-2.【产业/禁止类】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1-3.【产业/限制类】严格限制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1-5.【水/禁止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园洲镇东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进行管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须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1-1.本项目不属于鼓励引导类。1-2.本项目从事变压器塑胶骨架的生产,不属于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项目不涉及拆船活动。1-3.项目不属于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1-4.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1-5、1-6.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1-7.项目不属于在东江干流和沙河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专业的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符合要求。1-8.项目不从事畜禽养殖业。符合要求。1-9.项目不属于油库项目,不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符合要求。1-10.项目建成后将加强达标排放管理,符合要能源资源利用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1-6.【水/禁止类】禁止在东江干流和沙河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需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1-7.【水/禁止类】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1-8.【水/综合类】积极引导“散养户”自觉维护生态环境,规范养殖或主动退出畜禽养殖。“散户养殖”按照“小组统一监管、从严控制数量、配套相应设施、防渗收集粪便、科学处理还田”的原则,加强全程监管。加快推进流域内粪污塘的处理处置,降低养殖业对水环境的影响。1-9.【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1-10.【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1-11.【土壤/禁止类】禁止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1-12.【土壤/限制类】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新建、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应严格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强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2-1.【能源/鼓励引导类】鼓励降低煤炭消耗、能源消耗,引导光伏等多种形式的新能源利用。2-2.【能源/综合类】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求。1-11、1-12.项目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符合要求。1-13.项目不在河道和湖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符合要求。本项目生产涉及的能源为电,无高污染燃料使用,不涉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能源。污染物排放管控3-1.【水/限制类】单元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GB3838-2002)Ⅴ类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的标准。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流域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或对东江水质、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3-3.【水/综合类】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建设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将有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体系,并做好资金保障。3-4.【水/综合类】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3-5.【大气/限制类】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新建项目VOCs实施倍量替代。3-6.【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3-1、3-2.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纳污管网排入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园洲镇中心排渠。污染物总量由污水处理厂分配,不会增加水污染物的排放。3-3.本项目无重金属产生及排放,无含重金属废水排放。3-4.项目不涉及农业生产。3-5.项目为新建项目,VOCs总量控制指标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调配。3-6.本项目不含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排放。环境风险防控4-1.【水/综合类】城镇污水处理厂、涉水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4-2.【水/综合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风险排查,开展风险评估及水环境预警监测。4-3.【大气/综合类】建立环境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已做好防渗漏措施防止事故废水排入水体。项目不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和不在饮用水水源测预警制度,加强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指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气体),需建立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保护区内,无需建立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2、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变压器塑胶骨架的生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类别、生产工艺及设备均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认为属于允许类。3、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变压器塑胶骨架的生产,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属于C2929品制造,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规定: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及许可准入类项目,可认为属于允许类。4、项目用地性质相符性分析项目厂房位于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岭”“东鬼岭”(土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根据项目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如附件3所示),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根据《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片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如附图9所示),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性质符合其相关要求。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也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分析,本项目用地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5、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1)水环境功能区划①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4】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0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惠府函[2020]317号),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②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园洲镇中心排渠。③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11〕14号)及《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号),未对中心排渠水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博环攻坚办〔2024〕68号),园洲中心排渠阶段性水质目标为V类。(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修订)的通知》(惠市环[2024]16号)的规定,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3)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惠市环〔2022〕33号),以下简称《方案》,未对项目所在区域进行声功能区划分。根据《方案》中“二、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说明(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项目所在区域主要以居住、工业混杂为主,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环境噪声限值。该项目废(污)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评价中提出的治理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则该项目的运营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合。6、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的相符性分析(粤府函[2011]339号)有关要求:①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项目。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铅蓄电池加工制造(含铅板制造、生产、组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②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在淡水河(含龙岗河、坪山河等支流)、石马河(含观澜河、潼湖水等支流)、紧水河、稿树下水、马嘶河(龙溪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永平等5个直接排往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禁止建设制浆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上述流域内,在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城镇中心区域,不得审批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粤府函〔2013〕231号)有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①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②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③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从事变压器塑胶骨架的生产,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冷却塔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汇入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项目不属于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的项目,故项目基本符合该文件的要求。7、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文件的相符性分析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摘录):……(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变压器塑胶骨架的生产,生产过程中不涉及使用文件中所列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均储存于原料仓库,且采用密闭包装进行运输,符合要求。项目注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产生速率低于2kg/h,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80%,废气经收集处理可以达标排放,因此项目建设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的相关要求。8、与《关于印发<广东省涉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粤环办〔2021〕43号)的相符性分析。项目从事变压器塑胶骨架的生产,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因此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涉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粤环办〔2021〕43号)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VOCs治理指引:表3《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VOCs物料储存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项目本项目生产原料均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中,并存放于室内原料仓中,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封口、保持密闭,与文件要求相符。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液体VOCs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项目生产原料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通过密闭的容器进行物料转移,与文件要求相符。工艺过程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使用的生产原料采用密闭包装进行运输;非甲烷总烃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要求。粉状、粒状VOCs物料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废气收集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项目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在负压下运行。非正常排放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每天比生产工序早开5min、比生产工序晚关5min,尽可能收集处理VOCs废气;停工检维修会将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符合要求。排放水平塑料制品行业:a)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企业排放浓度不高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排放限值,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建设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治理设施设计与运行管理吸附床(含活性炭吸附法):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质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b)吸附床层的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c)吸附剂应及时更换或有效再生。项目使用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置吸附有机废气,填充的活性炭为颗粒状活性炭,每3个月更换一次活性炭,符合要求。VOCs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停止运行,与文件要求相符。管理台账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相关要求管理台账。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自行监测塑料制品行业重点排污单位:a)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每季度一次;b)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注塑成型、滚塑成型)、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每半年一次;c)喷涂工序每季度一次;d)厂界每半年一次。项目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登记管理,参照简化管理按要求每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塑料制品行业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每年一次危废管理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按相关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建设项目VOCs总量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VOCs总量指标来源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总量分配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分配。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企业VOCs基准排放量计算参考《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核算》进行核算,若国家和我省出台适用于该行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则参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参考《广东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进行核算,与文件要求相符。9、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相符性分析: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章工业污染防治第十七条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第十九条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应当采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第二十二条禁止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二十七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原辅材料使用等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第三十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从事变压器塑胶骨架的生产,不属于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不属于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项目不使用燃生物质锅炉。项目不使用高挥发原辅材料。项目注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经收集处理可以达标排放,不属于高污染工业项目。项目废气总量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进行分配。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可以达标排放。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10、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相符性分析: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跨行政区域水体水质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条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污口位置、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上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的企业,通过财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应、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扶持。第三十二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自动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厂进行尾水深度处理,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减少水污染。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北江流域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建涉重金属排放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严格实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变压器塑胶骨架的生产加工项目,不在上述禁止新建的项目内。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冷却塔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汇入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因此,项目建设与该文件规定不冲突。11、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府〔2023〕2号)的相符性分析一、禁燃区范围划定惠州市全市行政区域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全域范围内的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二)其他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的燃料:1.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III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2.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惠东县平山街道全域,博罗县罗阳街道全域,龙门县龙城街道全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III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惠东县大岭街道、白花镇,博罗县园洲镇、石湾镇、龙溪街道、泰美镇,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2026年1月1日起,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III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地区,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Ⅰ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2026年1月1日起,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III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二、禁燃区管理(一)全市范围内除纳入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原则上全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二)全市范围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禁燃区管理第(三)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围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三)全市范围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1.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2023年12月31日前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钢铁厂、水泥厂窑炉及其他燃烧设施,2025年12月31日前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四)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实施。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项目不使用锅炉,项目仅使用电能,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不属于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项目,不销售高污染燃料,符合要求。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概况惠州市唯冠鑫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50万个变压器塑胶骨架建设项目选址于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岭”“东鬼岭”(土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地理位置为东经114.018702°(114度1分7.44秒),北纬23.114826°(23度6分53.36秒),租用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所在的4#厂房一共5层(总楼高约为27m,1F高7m,其余楼层层高5m)。项目主要从事变压器塑胶骨架的生产,年产变压器塑胶骨架250万个。项目总投资100万,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2106m2,建筑面积2106m2,项目劳动定员为1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日为300天,每天1班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不涉及夜间生产。建设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无电镀、黏胶或喷漆工艺,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53、塑料制品业292”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本项目为年产1万吨以下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涉及通用工序,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四、橡胶和塑胶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的其他”。应为登记管理。表4项目工程组成一览表类别建设内容工程内容主体工程4#厂房四楼项目租用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厂房四楼厂房,占地面积2106m2,建筑面积2106m2,车间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注塑成型机、碎料机、插针机、滚毛边机等。辅助工程办公室位于厂房四楼,用于员工办公。储运工程仓库位于厂房四楼,用于原料及成品的临时存放。公用工程供水系统市政自来水管网排水系统雨污分流供电系统市政电网供给环保工程废气处理注塑机、破碎机产生的有机废气、颗粒物经过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噪声处理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废水处理冷却塔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园洲镇中心排渠。固废处理项目设置1个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间(5m2),位于车间南侧,分类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利用;设置1个危废暂存间(5m2),位于车间南侧,分类收集后交由有危险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依托工程排水管网依托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备注: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设置在厂房楼顶,排气筒高度约为30m。2、主要产品产能项目主要产品及产量表见下表。表5项目主要产品及产量一览表序号单位产量规格尺寸变压器塑胶骨架单个产品重量约为60g,其1中塑胶骨架重量约为50g表6产品照片示意图3、主要原辅料材料及消耗量(1)原辅材料使用情况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见下表。表7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产品名称万个/年250序号原料名称单位性状包装形式年用量最大储存量使用工序1酚醛塑胶颗粒粉态(粒径0.2mm)25kg/袋255主材2LCP塑胶颗粒颗粒态(粒径2-3mm)25kg/袋1005主材3CP线固态25kg/袋23.751插针组装4五金插针固态25kg/袋1.250.5插针组装5机油液态10kg/桶0.020.01设备维修保养(2)理化性质酚醛塑胶颗粒:酚醛塑胶是热固性塑料,以酚醛树脂为基体,加入木粉、玻纤等填料及助剂制成;无明显熔化温度,加热会固化,分解温度通常在300℃以上。它刚性强、绝缘性优,耐多数稀酸稀碱,成型后不溶不熔,尺寸稳定,常用作电器开关、插座、耐热餐具及电机绝缘部件。LCP塑胶颗粒:LCP塑胶全称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LiquidCrystalPolymer),是一类具有特殊液晶态结构的高性能特种工程塑料,LCP通过熔融缩聚工艺生产,全芳香族结构常用固相缩聚提升分子量。其熔体粘度低、流动性佳,可快速制造薄壁复杂零件,成型周期仅10-30秒。主要应用于电子电气(印刷电路板、连接器)、汽车(燃料部件、制动系统)、航空航天(发动机零件、外部面板)及医疗设备,替代金属和陶瓷用于耐高温、耐化学腐蚀场景。与聚砜、PBT等材料共混可增强性能,广泛用于微波炉容器、光纤接头等精密制品。LCP塑胶熔化温度约为250℃,适合常规注塑加工,LCP的热分解温度极高,通常在400℃以上。4、主要生产设施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下表所示。表8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序号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名称数量(单位:台)设备参数备注1产品加工注塑成型注塑成型机(配套干燥混料机)17处理能力:70个/h使用电能2碎料密闭碎料机2/使用电能3插针插针机40处理能力:28个/h使用电能4裁毛边裁毛边机5处理能力:220个/h使用电能8公用工程辅助设备空压机1功率:30KW使用电能9冷却塔1循环水量:30t/h使用电能产能匹配性:为了验证本项目设计产能与生产设备的匹配性,选取在整个工艺流程中控制产能的关键设备注塑机进行产能核算。项目年工作时间2400h,项目设备产能见下表。表9项目设备生产能力一览表设备名称加工工艺单台设备额定产能数量/台合计额定产能/hr合计额定产能/a本项目需加工产能/a项目总产能占本项目设备额定总产能的比例注塑机注塑70个/h171190个/h285万个/a250万个/a87.7%由上表可知,项目控制产能的关键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年产量,也并未出现产能过剩,与项目拟生产量较为匹配。5、平面布置及四至情况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李屋、林屋、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竹元岗、田竹、田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岭”“东鬼岭”(土名)地段厂房四第四层。根据现场勘查,本项目的东面为空地,南面为3#厂房,西面为5#厂房,北面为惠州高比烘焙设备有限公司。具体的四至关系见下表所示。表10项目四至情况一览表方向四至名称距离(m)东面空地70南面3#厂房15西面5#厂房10北面惠州高比烘焙设备有限公司86、项目总水平衡分析(1)冷却塔用排水建设单位设有1台冷却塔,单台循环水量为30m3/h,冷却过程无需添加任何药剂,不接触工件,水质较干净,冷却水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过程中会因蒸发造成损耗,需定期补充冷却水,参考《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开式冷却塔蒸发损耗水量计算公式如下:QektQr式中:Qe—蒸发水量,m3/h;Qr—循环冷却水量,m3/h;Δt—循环冷却水进出冷却塔温差,°C,项目冷却水进塔温度为37°C,出塔温度为27°C,温差为10°C;k—蒸发损失系数,1/°C,进塔温度为10°C时按内插法计算得出k取值为0.0012。计算得出单台冷却塔蒸发水量为0.36m3/h,冷却塔按年运行300天,每天运行8小时计算,计算得出1台冷却塔蒸发水量为2.88t/d(864t/a),即补充水量。综上,冷却塔总用水量为补充水量,即2.88t/d(864t/a)。(2)生活用水①生活用水项目拟招员工10人,不在厂区食宿,年工作时间300d。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DB44/T1461.3-2021),生活用水按10m3/(人•a)计,则项目员工生活用水量为0.33t/d(100t/a)。②生活排水产污系数取0.9,因此员工生活污水排放量为0.3t/d(90t/a)。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园洲镇中心排渠。(3)喷淋塔用排水项目设置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的液气比一般为0.5-1.5L/m3,本项目取1L/m3,对应风机风量10000m3/h,因此循环水量为10m3/h,配套水箱水量为1m3。根据《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闭式系统的补充水量不宜大于循环水量的1%,补充水系统设计流量宜为循环水量的0.5%~1%”,本项目取1%,则补充水量约0.8t/d(240t/a)。喷淋塔用水定期捞渣后循环使用,每季度更换一次,则喷淋废水产生量约0.013t/d(4t/a),交有资质危废公司处置,新鲜水用量约0.813t/d(244t/a)。图1项目水平衡图单位:t/a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一、施工期根据现场勘踏,项目租用厂房已建成,其他附属设施已经建成,施工期仅需进行设备安装及调试,施工期环境影响不明显,不做详细分析。二、运营期工艺流程简述喷淋塔10m3/h864冷却塔120830m3/h自来水100纳入管网进入园洲镇第五9090员工生活三级化粪池污水处理厂处理图2项目变压器塑胶骨架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说明:(1)投料混料、干燥:通过注塑机配套的干燥混料机对塑胶颗粒原料进行干燥,干燥后投入注塑机料斗,LCP塑胶颗粒为颗粒状、酚醛塑胶为粉状、投料过程会产生粉尘。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噪声、粉尘。(2)注塑成型:酚醛塑胶颗粒、LCP塑胶颗粒通过吸料机送入注塑机(加热温度一般为250℃)中注塑成基本形状,由于酚醛塑胶颗粒的热分解温度约300℃、LCP塑胶颗粒的热分解温度约400℃,所以不会导致塑料分解产生单体废气。在塑胶粒熔融过程中可能会有部分未聚合的游离单体挥发,主要成分为酚类、甲醛,由于原料中残留的单体类物质极少,本环评不进行定量核算,仅提出达标控制要求。加热可能会挥发少量臭气,但由于挥发量极少,本环评不对臭气进行定量核算。项目通过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冷却,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该工序会产生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水口料和噪声。(3)裁毛边:将成型的塑料品通过裁毛边机进行修整和剪切,此工序会产生边角料和噪声。密闭破碎投料混料、干燥注塑成型水口料裁毛边边角料品检不合格品插针包装出货(4)品检:质检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合格的产品方可进入包装工序,此工序会产生不合格品。(5)破碎:将注塑工序产生的水口料、裁毛边工序中产生的边角料、品检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送入密闭破碎机中破碎,破碎机为密闭破碎,重新作为原材料,通过密闭管道直接回到注塑机,由于破碎后物料粒径较大,且为密闭破碎机,该过程仅会产生少量粉尘,该工序会产生噪声、塑料粉尘。(4)插针:采用插针机将五金件插入已注塑成型的半成品,该工序会产生噪声。(6)包装出货:合格的产品进行包装后出货,此工序会产生废包装材料。备注说明:根据建设单位实际生产经验核实,由LCP塑胶颗粒生产过程产生的水口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可以回收密闭破碎后回用,由酚醛塑胶生产过程产生的水口料、边角料、不合格品不能直接破碎回收,委托相关单位综合利用。3、产污环节一览表表11项目产污环节一览表类别污染源污染物废气注塑工序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投料、破碎工序粉尘废水员工生活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包装废包装材料裁毛边工序边角料注塑工序水口料品检工序不合格品废气处理工序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淋废水设备维修废机油、废物料桶噪声机械设备设备噪声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无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大气环境(1)常规污染物根据《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4年修订)的规定,项目所处区域属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根据《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城市空气质量:2024年,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综合指数为2.48,AQI达标率为95.9%,其中,优224天,良127天,轻度污染15天,无中度及以上污染,超标污染物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综合指数改善3.1%,AQI达标率下降2.5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分别改善11.1%、5.3%、12.5%,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持平,臭氧上升6.2%。县区空气质量:2024年,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综合指数1.88(龙门县)~2.57(惠阳区),AQI达标率96.2%(惠阳区)~100%(龙门县),超标污染物均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各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有所改善,改善幅度为0.8%~8.7%。城市降水:2024年,惠州市年降水pH均值为5.71,pH值范围在4.50~6.80之间;酸雨频率为12.4%;不属于重酸雨地区(pH均值<4.50或4.50≤pH均值<5.00且酸雨频率>50.0%)。与2023年相比,年降水pH值下降0.14个pH单位,酸雨频率上升3.9个百分点,降水质量状况略有变差。根据《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空气环境达标区。图3项目引用环境质量公报截图-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空气城市空气质量:2024年,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可吸入颗粒物PM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细颗粒物PM和臭氧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综合指数为2.48,AQI达标率为95.9%,其中,优224天,良127天,轻度污染15天,无中度及以上污染,超标污染物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综合指数改善3.1%,AQI达标率下降2.5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细颗粒物PM、二氧化氮分别改善11.1%、5.3%、12.5%,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持平,臭氧上升6.2%。县区空气质量:2024年,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综合指数1.88(龙门县)~2.57(惠阳区),AQI达标率96.2%(惠阳区)~100%(龙门县),超标污染物均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各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有所改善,改善幅度为0.8%~8.7%。城市降水:2024年,惠州市年降水pH均值为5.71,pH值范围在4.50~6.80之间;酸雨频率为12.4%;不属于重酸雨地区(pH均值50.0%)。与2023年相比,年降水pH值下降0.14个pH单位,酸雨频率上升3.9个百分点,降水质量状况略有变差。(2)特征污染物为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的现状,本项目特征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TSP环境质量现状引用广东德昇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弗雷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2025年7月4日对A1上廖小组的TVOC、TSP、非甲烷总烃进行的现状监测数据(报告编号:弗雷德检字(2025)第0702A01号),由于本项目距离所引用大气监测数据的监测点约为2.2km<5km,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相关要求,环境质量现状引用的数据应为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因此本项目引用该监测数据具有合理性。表12环境空气监测结果单位mg/m3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结果标准值最大浓度占标率%是否达标TSP24小时均值0.111-0.1160.338.7达标TVOC8小时均值0.19-0.230.638达标非甲烷总烃1小时均值1.04-1.182.059达标由统计结果分析,监测点位的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限值要求,TSP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说明项目周边空气质量满足二类功能区及相应标准的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较好。2、地表水环境本项目位于博罗县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园洲镇中心排渠。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11〕14号)及《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号),未对中心排渠水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博环攻坚办〔2024〕68号),园洲中心排渠阶段性水质目标为V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2024年,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东江干流(惠州段)、西枝江、增江干流(惠州段)、沙河、公庄河、吉隆河水质优,湖泊水库水质达到水质目标,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优良。饮用水源:2024年,12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水质Ⅰ~Ⅱ类,达标率为100%;60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水质均为Ⅱ类,达标率为100%。与2023年相比,水质稳定达标。主要河流:2024年,9条主要河流(段)中,东江干流(惠州段)、西枝江、增江干流(惠州段)、沙河、公庄河、吉隆河等6条河流水质优,占66.7%;淡水河和淡澳河2条河流水质良好,占22.2%;潼湖水水质轻度污染,占11.1%。与2023年相比,主要河流(段)水质保持稳定。国省考地表水:2024年,19个地表水国省考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其中,优良(Ⅰ~Ⅲ类)水质比例94.7%,劣Ⅴ类水质比例0%,优于省年度考核目标。与2023年相比,水质优良率和劣Ⅴ类水质比例均持平。湖泊水库:2024年,15个主要湖泊水库水质优良率为100%,全部达到水质目标,营养程度总体较轻。其中,惠州西湖水质Ⅲ类,水质良好,为轻度富营养状态;其余湖泊水库水质Ⅰ~Ⅱ类,水质优,为贫营养~中营养状态。与2023年相比,水质稳定保持优良。近岸海域:2024年,16个近岸海域点位水质年均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为99.7%。其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面积比例分别为86.0%、13.7%、0.2%、0.1%。与2023年相比,近岸海域年均优良水质面积比例下降0.3个百分点,但全部点位水质稳定达标。图4项目引用环境质量公报截图-地表水为了解项目周边主要水体水质现状,本环评引用《博罗县智能装备产业园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HK2311E0470)中中心排渠的数据,监测单位为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22日,在三年的有效时限内,因此地表水监测数据符合监测有效性的相关规定,监测布点见附图8,监测结果见下表。表13地表水现状监测点位布设一览表编号监测位置所属河流执行标准W2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上游500米处新村排渠《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河流:2024年,9条主要河流(段)中,东江干流(惠州段)、西枝江、增江干流(惠州段)、沙河、公庄河、吉隆河等6条河流水质优,占66.7%;淡水河和淡澳河2条河流水质良好,占22.2%;潼湖水水质轻度污染,占11.1%。与2023年相比,主要河流(段)水质保持稳定。湖泊水库:2024年,15个主要湖泊水库水质优良率为100%,全部达到水质目标,营养程度总体较轻。其中,惠州西湖水质Ⅲ类,水质良好,为轻度富营养状态;其余湖泊水库水质I~I类,水质优,为贫营养~中营养状态。与2023年相比,水质稳定保持优良。近岸海域:2024年,16个近岸海域点位水质年均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为99.7%。其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面积比例分别为86.0%、13.7%、0.2%、0.1%。与2023年相比,近岸海域年均优良水质面积比例下降0.3个百分点,但全部点位水质稳定达标。W7博罗县石湾镇大牛垒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上游500米处中心排渠(GB3838-2002)Ⅴ类标准W11铁场排渠排出规划区处铁场排渠《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W5铁场排渠汇入沙河下游1000米处沙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表14地表水现状监测结果单位:mg/L,pH值为无量纲,水温为℃,粪大肠菌群为MPN/L检测项目采样日期检测结果W2W7W11W5pH值2023.11.207.17.16.97.22023.11.216.77.06.97.02023.11.227.07.06.97.0标准值6~9水温2023.11.2015.016.215.315.82023.11.2113.314.013.613.92023.11.2214.515.214.715.0标准值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溶解氧2023.11.205.75.75.45.62023.11.215.66.05.65.82023.11.225.65.85.55.4标准值≥2≥2≥3≥5悬浮物2023.11.20243219172023.11.21282624232023.11.2219291526标准值////化学需氧量2023.11.20201615162023.11.21181514142023.11.2222171718标准值≤40≤40≤30≤20氨氮2023.11.202.261.890.8240.8142023.11.212.892.450.8920.8742023.11.221.751.380.7840.766标准值≤2.0≤2.0≤1.5≤1.0总磷2023.11.200.090.180.150.072023.11.210.110.210.180.102023.11.220.070.160.210.12标准值≤0.4≤0.4≤0.3≤0.2总氮2023.11.208.903.812.993.272023.11.219.224.902.663.612023.11.227.725.243.134.08标准值////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23.11.200.190.220.200.162023.11.210.230.180.160.182023.11.220.160.160.220.14标准值≤0.3≤0.3≤0.3≤0.2粪大肠菌群2023.11.202.3×10³1.2×10³3.7×10³4.4×10³2023.11.214.9×10³7.7×10³2.4×10³6.2×10³2023.11.223.6×10³2.0×10³4.6×10³3.0×10³标准值≤40000≤40000≤20000≤10000五日生化需氧量(BOD₂)2023.11.206.64.64.03.12023.11.216.84.13.42.82023.11.226.34.23.63.4标准值≤10≤10≤6≤4高锰酸盐指数2023.11.206.94.84.23.42023.11.216.65.04.03.62023.11.226.25.14.23.4标准值≤15≤15≤10≤6铜2023.11.200.006410.003300.003710.003382023.11.210.006730.002580.001990.002412023.11.220.006310.002030.001870.00227标准值≤1.0≤1.0≤1.0≤1.0锌2023.11.200.0130.0090.006ND2023.11.210.0180.0100.0110.0112023.11.220.0120.0070.0090.005标准值≤2.0≤2.0≤2.0≤1.0氟化物2023.11.200.720.230.350.322023.11.210.700.210.330.322023.11.220.730.250.370.32标准值≤1.5≤1.5≤1.5≤1.0硒2023.11.20NDNDNDND2023.11.21NDNDNDND2023.11.22NDNDNDND标准值≤0.02≤0.02≤0.02≤0.01砷2023.11.200.00030.00060.00030.00032023.11.21ND0.00030.00050.00052023.11.220.00060.00040.00040.0004标准值≤0.1≤0.1≤0.1≤0.05汞2023.11.20NDNDNDND2023.11.21NDNDNDND2023.11.22NDNDNDND标准值≤0.001≤0.001≤0.001≤0.0001镉2023.11.20NDNDNDND2023.11.21NDNDNDND2023.11.22NDNDNDND标准值≤0.01≤0.01≤0.005≤0.005六价铬2023.11.20NDNDNDND2023.11.21NDNDNDND2023.11.22NDNDNDND标准值≤0.1≤0.1≤0.05≤0.05铅2023.11.200.000290.00030NDND2023.11.210.000220.00021NDND2023.11.220.000220.000210.000150.00011标准值≤0.1≤0.1≤0.05≤0.05氰化物2023.11.20NDNDNDND2023.11.21NDNDNDND2023.11.22NDNDNDND标准值≤0.2≤0.2≤0.2≤0.2挥发酚2023.11.20NDNDNDND2023.11.21NDNDNDND2023.11.22NDNDNDND标准值≤0.1≤0.1≤0.01≤0.005石油类2023.11.20ND0.02NDND2023.11.21ND0.03NDND2023.11.22ND0.01NDND标准值≤1.0≤1.0≤0.5≤0.05硫化物2023.11.20NDNDNDND2023.11.21NDNDNDND2023.11.22NDNDNDND标准值≤1.0≤1.0≤0.5≤0.2苯胺类化合物2023.11.20NDNDNDND2023.11.21NDNDNDND2023.11.22NDNDNDND标准值≤0.1≤0.1≤0.1≤0.1镍2023.11.200.01870.001320.007950.005292023.11.210.009110.000720.005460.001422023.11.220.008610.004270.005350.00155标准值≤0.02≤0.02≤0.02≤0.02铁2023.11.200.0930.3560.4260.0742023.11.210.1470.2870.3680.0482023.11.220.1200.3040.3920.100标准值≤0.3≤0.3≤0.3≤0.3铝2023.11.200.05570.1750.04280.04442023.11.210.07250.1750.05140.04872023.11.220.07030.1510.05070.117标准值二氧化氯2023.11.20NDNDNDND2023.11.21NDNDNDND2023.11.22NDNDNDND标准值可吸附有机卤素(AOX)2023.11.200.1560.2300.0930.0972023.11.210.1490.2240.0990.0992023.11.220.1600.2320.1000.100标准值总有机碳2023.11.207.85.94.44.02023.11.218.05.44.43.82023.11.227.43.84.03.2标准值环氧氯丙烷2023.11.20NDNDNDND2023.11.21NDNDNDND2023.11.22NDNDNDND标准值≤0.02≤0.02≤0.02≤0.02甲醛2023.11.200.080.110.14ND2023.11.210.090.120.12ND2023.11.220.070.090.120.05标准值≤0.9≤0.9≤0.9≤0.9总铬2023.11.200.000960.000250.000610.000612023.11.210.000570.000470.000820.001022023.11.220.001170.001340.000770.00437标准值////根据监测结果,中心排渠中的氨氮、铁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其余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河流中氨氮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水污染,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生地质情况引起的,随着沿岸居民生活及工业企业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中心排渠水质将逐步得到改善。3、声环境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故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4、生态环境项目所在区域周边附近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化遗产等特殊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不属于敏感区。本项目厂房为租赁厂房,无新增用地,无需做生态环境现状调查。5、地下水、土壤环境本项目无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已做好地面硬底化,故不开展地下水、土壤现状调查。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本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周边的环境空气,使其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500范围不涉及规划敏感点,项目500米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及保护目标详见下表。表15项目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一览表类别名称坐标(度)保护对象保护目标类型类型环境功能区相对方位与项目最近距离/m经度(E)纬度(N)大气环境田头村114.02132023.112044约400人居民人群环境功能二类区东南3252、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3、地下水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4、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保护周围的植被不受本项目建设破坏和污染。本项目周边200m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排气筒DA001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2)无组织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扩改建);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表16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产污工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mg/m3)排放速率(kg/h)执行标准排放监控位置注塑、投料、破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6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DA001排气筒(排气筒高度30m)颗粒物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臭气浓度/6000(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酚类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甲醛5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4.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颗粒物1.0臭气浓度20(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扩改建)NMHC厂内6(监控点处1h平均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在厂房外设浓度值)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置监控点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备注:1、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因此,项目排气筒设置为离地高度30米,符合要求;2、项目塑胶原料在注塑工序可能会有部分未聚合的游离单体挥发,主要成分为酚类、甲醛,由于原料中残留的单体类物质极少,本环评不进行定量核算,仅提出达标控制要求。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项目所在区域已完成与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纳污管网的接驳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进入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其中氨氮、总磷指标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和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尾水出水标准具体数据见下表。表18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单位:mg/L)污染物CODCrBOD5NH3-NSSTP石油类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500≤300——≤400——≤20表19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尾水出水指标(单位:mg/L)污染物CODCrBOD5NH3-NSSTP石油类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50≤10≤5≤10≤0.5≤1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40≤20≤10≤20——≤5GB3838-2002Ⅴ类标准//≤2/≤0.4/污水厂出水水质指标≤40≤10≤2≤10≤0.4≤13、噪声排放标准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4、固体废物项目营运期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见下表。表20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类别污染物名称排放量(t/a)总量指标(t/a)有组织无组织合计总量控制废气VOCs0.0490.0620.1110.111颗粒物0.00330.02050.0238无需申请总量指标废水废水量(t/a)9090CODcr(t/a)0.00360.0036NH3-N(t/a)0.000180.00018注:项目VOCs废气总量指标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分配,废气量包含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量,非甲烷总烃以VOCs表征申请总量。颗粒物无需申请总量。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纳入博罗县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其总量控制指标在博罗县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中调配,故项目不设CODCr、氨氮总量控制指标。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租赁已建厂房进行生产,无基建施工活动,施工期仅需进行设备安装及调试,施工期环境影响不明显。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一、废气1、大气污染源强核算一览表表21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一览表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产生情况治理措施排放情况排放方式产生浓度(mg/m3)产生速率(kg/h)产生量(t/a)工艺排气筒编号风量设置m3/h收集效率%去除效率%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浓度mg/m3排放速率(kg/h)排放量(t/a)注塑、投料、破碎工序NMHC10.250.10250.246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DA0011000080802.050.02050.0490.02580.062加强车间密闭0.02580.062颗粒物13.60.1360.0818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DA0011000080960.540.00540.00330.0340.0205加强车间密闭0.0340.0205臭气浓度少量少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DA001100008080少量少量少量少量加强车间密闭少量少量备注:1)项目注塑工序有机废气选用两级活性炭吸附的处理工艺,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中的可行技术;2)项目注塑工序年工作时间按2400h计;3)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验确定,模具加工时间按年600h计,破碎加工时间按年600h;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源强核算过程:1)产生源强①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注塑工序废气产生源强应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核算。项目塑胶颗粒合计用量125t/a,同时考虑到次品、边角料、水口料约占原料用量的5%(仅LCP塑胶颗粒生产过程产生的水口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可以回收密闭破碎后回用)即5.0t/a,根据《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2.368kg/t塑胶原料用量(收集处理效率均为0%),则注塑过程实际原料用量合计为130t/a,项目注塑工序非甲烷总烃产生量约0.308t/a。②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本项目营运期生产过程的恶臭物质为注塑过程产生的异味,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污染因子以臭气浓度计。由于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异味较少,本环评不做定量分析。③投料/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项目投料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污染因子为颗粒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技术指南》(李爱贞等编著):“四、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一)估算法:配料、投料、混料粉尘产生量按粉状原料用量0.1%~0.4%计算”,本评价取0.4%。项目原料LCP塑胶颗粒(粒径2.5mm),酚醛塑胶为粉末状(粒径0.2mm),因此仅酚醛塑胶投料环节会产生粉尘。项目酚醛塑胶用量25t/a,计算得出投料粉尘产生量约0.1t/a。投料工序年运行约600小时,则产生速率约0.17kg/h。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项目碎料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系数表”,废PE/PP干法破碎工序颗粒物产生量为375g/t原料。本项目次品、边角料、水口料产生量约为原料用量的5%即6.25t/a,因此碎料粉尘产生量约0.0023t/a,碎料工序年运行600小时,则产生速率约0.0038kg/h。本项目拟将颗粒物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0m高排气简(DA001)达标排放。2)废气设计收集系统建设单位拟设置密闭车间,车间不设通风窗,出入口设置压力密闭门,门四周设置密封条,工作时关闭车间门,处于密闭状态。车间进气通过环保空调进风系统进风,设置抽风机抽风,通过变频装置控制进风系统和抽风系统风量,确保车间始终保持正压状态。同时对产污设备采取点对点收集措施。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注塑成型工序注塑机投料混料口和注塑机的注塑机的模头上方分别设置抽风罩,收集投料混料环节的粉尘和高温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对密闭碎料机上方设置抽风罩收集破碎环节的粉尘。据厂方核实确认,本项目设备集气罩如下表:表22项目有机废气集气罩详细参数表序号设备名称设备数量(台)集气罩位置集气罩尺寸(m)集气罩数量1注塑机17投料混料口0.2×0.217注塑机模头0.2×0.2172破碎机2破碎机开口1.0×0.52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根据《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气卷)》,上部伞形罩两侧有围挡的风量公式为:Q=3600×(W+B)×H×VX式中:Q——单个集气罩的收集风量,m3/h;W——罩口长度,m;B——罩口宽度,m;H——污染源至罩口的距离,m;VX——气流速度,m/s。表23项目DA001对应产污设备所需风量计算一览表设备名称设备数量(台)集气罩位置距离(m)集气罩规格(m)控制风速(m/s)设计风量(m3/h)注塑机17投料混料口0.20.2×0.20.52448注塑机模头0.20.2×0.20.52448破碎机2破碎机开口0.41.0×0.51.04320合计9216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考虑风量损失:根据《废气处理工程技术手册》,风机选型应该在净化系统设计总排风量上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再取整。Q=K1K2Q其中:Q——系统设计最大总排风量,m3/h;K1——管道漏风附加系数,一般送、排风系统K1=1.05~1.1,除尘系统K=1.1~1.15,气力输送系统K=1.15;K2——设备漏风附加系数,K一般处于1.02~1.05范围。考虑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管道漏风附加系数取1.1,设备漏风附加系数取1.05。由上可知,考虑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后再取整,项目DA001废气排放口对应风量为10000m3/h。建设单位拟设置密闭注塑车间,车间不设通风窗,出入口设置压力密闭门,门四周设置密封条,工作时关闭车间门,处于密闭状态。车间体积约为10m×40m×3.5m=1400m³,抽风风量10000m³/h对应的换气次数约7.14次/h,处于注塑车间常规换气次数(4-10次/h)的合理范围,可满足车间空气更新及污染物收集的通风需求;同时车间采用无通风窗、压力密闭门+密封条的密闭设计,工作时保持关门状态,密闭性符合要求,配合产污设备点对点收集措施,能有效避免污染物从车间缝隙逸散,可以保证车间废气80%收集效率。3)废气收集效率可达性废气收集效率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中《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的表3.3-2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见下表。表24《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摘录车间、密闭设备(含反应釜)、密闭管道内,所有开口处,90%VOCs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所有开口处,包括80%全密封设备/空压,且无明显泄漏点双层密闭空间内层空间密闭正压,外层空间密闭负压98%设备有固定排放管(或口)设备废气排口直连密闭只留产品进出口,且进出口处有废气收集措施,收95%集系统运行时周边基本无VOCs散发。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3m/s65%半密闭型集气设况:1.仅保留1个操作工位面;2.仅备(含排气柜)敞开面控制风速小于0%于1个操作工位面,0.3m/s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通过软质垂帘四周围挡0.3m/s;50%(偶有部分敞开)敞开面控制风速小于0%0.3m/s相应工位所有VOCs逸散点控制风速不小于0.3m/s。30%外部集气罩——相应工位存在VOCs逸散0.3m/s,或0%无集气设施——1、无集气设施;2、集气设施运行不正常0%建设单位拟设置密闭车间,车间不设通风窗,出入口设置压力密闭门,门四周设置密封条,工作时关闭车间门,处于密闭状态。车间进气通过环保空调进风系统进风,设置抽风机抽风,通过变频装置控制进风系统和抽风系统风量,确保车间始终保持正压状态。同时对产污设备采取点对点收集措施,因此本项目注塑、破碎工序废气的收集效率按《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的表3.3-2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取80%计。废气收集类型废气收集方式情况说明集气效率间单层密闭负压VOCs产生源设置在密闭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负压单层密闭正压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正直接与风管连接,设备整体污染物产生点(或生产设施)四周及上下有围挡设施,符合以下两种情保留物料进出通道,通道敞开面小包围型集气罩点控制风速小于存在强对流干扰4)项目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可行性分析建设单位拟将注塑工序设备产污处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中表A.1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中的过程控制技术。项目注塑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再引至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项目有机废气选用两级活性炭吸附的处理工艺,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中的可行技术。根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进口废气温度不宜超过40℃,进入吸附装置的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本项目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前面加装了喷淋塔+干式过滤器,喷淋塔可以保证废气温度将至常温,根据前文核算喷淋塔+干式过滤器对颗粒物净化后的浓度约为0.67mg/m3,因此本项目设置“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可以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综上所述,项目拟采取的有机废气治理措施是可行的。表25项目排气筒设置一览表排气筒编号坐标排气筒高度(m)出口内径(mm)烟气流速(m/s)排气温度(℃)经度纬度DA001114.01871323.1146953043015.0255)废气处理效率分析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2110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系数表”,湿式喷雾净化的去除效率为80%,参考《干式过滤器》(硫酸工业,1967年01期),干式过滤器除尘效率约95~98%(保守取值80%),计算得出“水喷淋+干式过滤”对颗粒物的处理效率为1-(1-80%)×(1-80%)=96%,本项目取值96%。参考《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中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可得,吸附法处理效率为50%~80%。项目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处理效率取70%,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处理效率取50%,则本项目两级活性炭吸附的废气处理工艺对有机废气总处理效率可达85%,基于本项目的有机废气浓度较低,本次评价保守按80%计。2、非正常排放情况项目非正常工况污染源主要为生产设施开停机情况下的废气非正常排放。项目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均使用电能,运行稳定,开机正常排污停机则污染停止,因此,不存在生产设施开停机的非正常排污情况,废气处理设施故障或失效情况下非正常排放如下表。表26项目污染源排放一览表(非正常工况)序号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因子非正常排放速率(kg/h)单次持续时间(h)年发生频次(次)非正常排放量(kg/a)应对措施1厂房废气处理设施故障或失效非甲烷总烃0.10250.520.1025立即停止生产,检查环保设施颗粒物0.1360.520.1363、监测要求为了保证项目运行过程各种排污行为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不对环境造成太大的不利影响,须制定全面的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控计划,对项目处理设施和环境敏感点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不因工程建设而恶化。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项目制定如下监测计划:表27项目废气监测一览表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1次/半年《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颗粒物次/年《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臭气浓度次/年《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酚类、甲醛次/年《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企业边界NMHC次/年《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臭气浓度次/年《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颗粒物次/年《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厂区内NMHC次/年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限值的较严值4、卫生防护距离分析(1)主要特征大气有害物质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按照《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中卫生防护距离推导的方法确定。本项目无组织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其无组织排放量和等标排放量如下。表28项目无组织排放量和等标排放量情况表排放源注塑投料、破碎污染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速率kg/h0.02580.034质量标准mg/m320.9等标排放量m3/h1290037777等标排放量是否相差10%以内/最大等标排放量污染物颗粒物最大等标排放量污染物因此,选取颗粒物为企业无组织排放的主要特征大气有害物质。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计算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QC1(BLC0.25R2)0.05LDCmA式中:L—大气有害物质卫生防护距离初值,单位为米(m);Qc—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量可达到的控制水平,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Cm—大气有害物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r—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单位为米(m)。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2.2m/s)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II类)选取。表29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计算系数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来平均风速(m/s)卫生防护距离(m)L≤10001000<L≤2000L≥2000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A<24004004004004004008080802—4700470350700470350380250190>4530350260530350260290190140B<20.010.0150.015>20.0210.0360.036C<21.851.741.79>21.851.771.79D<20.780.780.57>20.840.840.76最大等标排放量污染物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1/3者。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1/3,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表30环境防护距离计算表面源厂房四楼污染物颗粒物Qc(kg/h)0.034Cm(mg/m3)0.9S(m2)2160AB4000.01C1.85D0.84卫生防护距离初值(m)1.5需要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m)50由上表可知,计算初值小于50m,则卫生防护距离终值为50m。根据现场勘察,本项目500m范围不涉及敏感点,因此,本项目能够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此外,本环评建议有关部门在今后的规划中,在项目大气卫生防护范围内严禁新建居住区等敏感性建筑物及对环境要求较高的企业。5、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各因子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较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未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对外环境影响不大。二、废水(1)水污染源强核算一览表生活污水:根据前文分析,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3t/d(90t/a)。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表1-1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系数,主要污染物为CODcr(285mg/L)、BOD5(160mg/L)、SS(150mg/L)、NH3-N(28.3mg/L)。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塔间接冷却废水:根据前文分析,冷却塔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表31废水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一览表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生情况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规律产生量(t/a)产生浓度(mg/L)工艺治理效率/%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量(t/a)排放浓度(mg/L)生活污水(90t/a)CODcr0.1026285化粪池/是0.003640间接排放园洲镇第五污水处理厂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BOD50.05761600.000910SS0.0541500.000910NH3-N0.010228.30.000182表3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信息序号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废水排放量/(t/a)排放去向排放规律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经度/°纬度/°名称污染物种类浓度限值/(mg/L)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变压器塑胶骨架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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