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采购公告(宁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6)
关于作废刘大华、刘冬珍《房屋所有权证》
的公告
编号:2026-01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和宁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5)桂1422执444号之一、(2025)桂1422执444号之二文件要求,我机构对刘大华、刘冬珍,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宁房权证城中字第1400010517号;《房屋他项权证》宁房他证城中字第XT2016395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20)宁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445号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
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坐落
面积(m2)
1
宁房权证城中字第1400010517号
刘大华、刘冬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51422001027GB00079F00270073
宁明县城中镇城南区新浩城市花园3#楼1层105号
87.54
宁房他证城中字第XT20163957号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抵押权
451422001027GB00079F00270073
宁明县城中镇城南区新浩城市花园3#楼1层105号
87.54
桂(2020)宁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445号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抵押权
451422001027GB00079F00270073
宁明县城中镇城南区新浩城市花园3#楼1层105号
87.54
公告单位:宁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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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