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6)
建设项目受理信息公示-广东志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经研究,我局拟受理《广东志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10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博罗县商业西街水西新城社会服务中心E厅环保窗口,邮编:516100 联系电话:0752-6286772
受理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类型
1月23日
广东志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广东志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
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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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广东志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广东志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东志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地理坐标(东经113度53分6.25秒,北纬23度11分5.84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比(%)5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550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见下表。表1-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一览表专项评是否需价的类设置原则项目情况设置专别项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颗粒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非甲烷总烃、臭气,不大气500米范属于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否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染物名录》的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项目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不外排,喷淋塔废水收集后(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交由有危废废物处理资质的地表水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三级否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理厂网进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环境风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项目风险物质Q=0.000028。否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物、氯气且厂界外除外);设项目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不属于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否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否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根据《博罗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研究报告》,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根据博罗县环境管控单元图(详见附图10)可知,项目所在区域属于ZH44132220001博罗沙河流域重点管控单元。与其相符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1-2博罗县“三线一单”符合性对照分析情况符管控要求对照分析合性1、管控分区结果表1石湾镇生态空间管控分区面积(平方公里)0生0“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态生态空间一般管控区81.290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2、生态空间管控要求符(1)生态保护红线合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管控,自然管控区,项目不在生态保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项目选址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根据《博罗县集》)生态空间最终划定情况(见附图11),项目所在地属于生态空间一般保护红线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2)一般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根据《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行管控,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环境质量底线1、管控分区结果表2石湾镇大气环境质量底线(面积:km2)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面积0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面积0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面积81.290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面积0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面积02、大气环境管控要求(1)区域布局管控要求加强涉气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的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煤火电机组有序退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逐步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2)能源资源利用要求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煤火电机组有序退出,鼓励服役时间达30年左右燃煤机组及配套锅炉提前退役。大力压减非发电散煤消费,加大力度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燃煤自备电厂和燃煤自备锅炉“煤改气”工程。落实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政策,拓宽供气来源,提高供气能力,降低工业用气价格,加快推动天然气管网省级园区通、重点企业通。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探索建立二氧化碳总量管理制度。推动交通领域能源本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见附图12),项目所在地属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项目不属于所述禁止类项目,不涉及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项目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突破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符合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管控分区结构优化调整。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优化调整储油库、加油站布局,加快充电桩、加气站、加氢站以及综合性能源补给站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推进绿色港口和公用码头建设,提升岸电使用率;有序推动船舶、港业机械等“油改气”、“油改电”,降低港口柴油使用比例。(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严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倍量替代。深入开展工业炉窑和锅炉污染综合治理,火电及钢铁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到可核查、可监管的超低排放标准;水泥、石化、化工及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深入推进石化、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销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通过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实施反应活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物质的协同控制。以臭氧生成潜势较大行业企业为重点,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治理。(4)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重点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龙溪电镀基地、桦阳印染工业园、博罗产业转移工业园等园区的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及管控分区1、管控分区结果表3石湾镇水环境质量底线(面积:km2)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面积0水环境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面积42.956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面积30.901水环境一般管控区面积7.4332、水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1)区域布局管控要求加强涉水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禁止在东江干流和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加强水源涵养,强化源头控制,禁止新建排污口,严格防范水源污染风险,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见附图13),项目所在地属于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石湾镇中心排渠,经紧水河汇入东江,满足管控要求。(2)能源资源利用要求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农业节水增效;推进工业节水减排;开展城镇节水降损;保障江河湖库生态流量。(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加大水污染物防治力度。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大力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整治入河排污口,系统治理河涌和黑臭水体。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质增效,率先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4)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大水环境风险防范力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管控,加强东江等供水通道干流沿岸及饮用水水源、备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强化涉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和尾矿库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防控。1、管控分区结果表4土壤环境管控区(面积:km2)本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见附图14),项目所在地属于博罗县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_不含农用地。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厂区地面已硬底化,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均妥善处置,不会污染土壤环境。博罗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面积340.8688125石湾镇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区面积26.089石湾镇未利用地一般管控区面积6.939土壤环境安全利用底线2、土壤环境管控要求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继续严格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新建、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应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强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涉环境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规范受污染建设用地再开发。强化重金属风险管控。加强涉重金属污染源环境风险管控。强化涉重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实施污染地块分类管理,强化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管理。资表5博罗县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面积统计(平方公里)本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见附图15),项符合源利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面积834.505用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比例29.23%上线目所在地不位于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表6博罗县能源(煤炭)重点管控区面积统计(平方公里)本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见附图16),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本项目以电作为能源,不使用煤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394.927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比例13.83%表7博罗县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面积统计(平方公里)本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根据《博罗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见附图17),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博罗县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面积633.776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比例22.20%资源利用管控要求: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农业节水增效;推进工业节水减排;开展城镇节水降损;保障江河湖库生态流量。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空间;按照“工业优先、以用为先”的原则,调整存量和扩大增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3+7”重点工业园区等重大平台、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项目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废水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进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房产证(附件3),本项目为工业用地,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符合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项目所在地属于博罗沙河流域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44132220001。表1-3博罗沙河流域重点管控单元(ZH44132220001)符合性对照分析情况三线一单内容清单要求对照分析符合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区域布局管控:1-1.【产业/鼓励引导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区域,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家电、先进材料等产业。1-2.【产业/禁止类】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1-1.项目所在地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要求。项目属于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不属于鼓励引导类产业。1-2.项目属于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不属于禁止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1-3.项目主要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不属于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且不涉及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符合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区域布局管控:1-1.【产业/鼓励引导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区域,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家电、先进材料等产业。1-2.【产业/禁止类】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1-3.【产业/限制类】严格限制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1-5.【水/禁止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园洲镇东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进行管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须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1-6.【水/禁止类】禁止在东江干流和东江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需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1-7.【水/禁止类】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1-8.【水/综合类】积极引导“散养户”自觉维护生态环境,规范养殖或主动退出畜禽养殖。“散户养殖”按照“小组统一监管、从严控制数量、配套相应设施、防渗收集粪便、科学处理还田”的原则,加强全程监管。加快推进流域内粪污塘的处理处置,降低养殖业对水环境的影响。1-9.【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1-10.【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1-11.【土壤/禁止类】禁止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1-12.【土壤/限制类】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新建、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应严格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强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1-4.项目不在一般生态空间内,符合要求。1.5.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符合要求。1-6.项目涉及的废弃物堆放场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场所,不属于专业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均在东江和东江干流500m范围之外。1-7.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业。1-8.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业。1-9.项目不在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主要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不属于储油库项目,不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不涉及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1-10.项目产生的废气拟经收集至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待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废气达标排放。1-11.项目不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内,无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符合要求。1-12.项目用地范围内均进行了硬底化处理。不存在土壤污染途径,且项目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符合要求。1-4.项目不在一般生态空间内,符合要求。1.5.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符合要求。1-6.项目涉及的废弃物堆放场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场所,不属于专业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均在东江和东江干流500m范围之外。1-7.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业。1-8.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业。1-9.项目不在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主要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不属于储油库项目,不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不涉及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1-10.项目产生的废气拟经收集至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待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废气达标排放。1-11.项目不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内,无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符合要求。1-12.项目用地范围内均进行了硬底化处理。不存在土壤污染途径,且项目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符合要求。能源资源利用:2-1.【能源/鼓励引导类】鼓励降低煤炭消耗、能源消耗,引导光伏等多种形式的新能源利用。2-2.【能源/综合类】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1.项目所用能源主要为电能,不使用煤炭。2-2.项目所用能源主要为电能,不涉及其他禁止燃料及对环境有影响的能源,符合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3-1.【水/限制类】单元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GB3838-2002)Ⅴ类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的标准。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流域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或对东江水质、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3-3.【水/综合类】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建设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将有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体系,并做好资金保障。3-4.【水/综合类】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3-5.【大气/限制类】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新建项目VOCs实施倍量替代。3-6.【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3-1.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中氨氮和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其余指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者标准,尾水处理达标后排入石湾镇中心排渠,经紧水河汇入东江。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喷淋塔废水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3-2.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喷淋塔废水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不会对东江水质、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3-3.此项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3-4.项目不涉及农药化肥使用,符合要求。3-5.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产生的废气拟经收集至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VOCs总量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统一调配,实行倍量替代。3-6.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符合渣等。环境风险防控:4-1.【水/综合类】城镇污水处理厂、涉水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4-2.【水/综合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风险排查,开展风险评估及水环境预警监测。4-3.【大气/综合类】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加强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指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气体),需建立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4-1.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4-2.项目所在地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4-3.项目计划制定并实施公司环境事故应急预警制度,明确管理组织、责任与责任范围、预防措施、宣传教育等内容。项目不属于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与《博罗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研究报告》相符。2、产业政策符合性项目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项目属于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限制类、淘汰类、鼓励类项目,也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中禁止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3、选址合理性项目选址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根据《博罗县石湾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镇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示意图(附图20),项目用地类型为现代工业组团,根据《博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县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规划分区图(附图21),项目用地类型为工业发展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房产证(附件3),项目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与规划相符。项目所在区域符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惠府〔2021〕23号)及其2023年动态更新成果(惠市环函〔2024〕265号)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目前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等质量现状良好,项目建成后,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对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造成的影响较小,可满足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敏感区。因此,项目选址具有合理性。4、项目与环境功能区相符性分析:(1)根据《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粤府函〔2014〕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惠府函〔2020〕317号)以及《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图》,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2)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石湾镇中心排渠,经紧水河汇入东江。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11〕14号),东江水质目标为Ⅱ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石湾镇中心排渠、紧水河未划分功能区,根据《博罗县2024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博环攻坚办〔2024〕68号),石湾镇中心排渠、紧水河2024年水质目标为Ⅴ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Ⅴ类标准。(3)根据《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2024年修订)》(惠市环〔2024〕16号),所在区域空气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4)根据《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2)》(惠市环〔2022〕33号)中的“四、其他规定及说明中(二)划分范围以外的区域执行以下标准: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划分范围以外区域且为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因此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项目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故项目选址是合理的,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5、与环境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1)与《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及其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的相符性“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在淡水河(含龙岗河、坪山河等支流)、石马河(含观澜河、潼湖水等支流)、紧水河、稿树下水、马嘶河(龙溪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永平等5个直接排往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禁止建设制浆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上述流域内,在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城镇中心区域,不得审批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①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②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③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属于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业,不涉及酸洗、磷化、陶化、电镀等表面处理工序,不属于上述禁止及暂停审批的行业和项目类型。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废水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处理单位接收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本项目污水的排放符合《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的相关规定。(2)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摘节):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跨行政区域水体水质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条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污口位置、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单位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需闲置、拆除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闲置、拆除。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经采取措施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未依法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直接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按照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企业,应当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经批准设立的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以排放。第四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三)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四)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五)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六)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七)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八)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第四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设计方案,并根据项目类型和环境风险防控需要,提高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措施的等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期间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相符性分析:项目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的项目类型,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废水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所在区域已实行雨污分流,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进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处理达标后排入石湾镇中心排渠,经紧水河汇入东江。项目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不属于东江流域内禁止新建的项目类别,生产过程中未使用含重金属原料,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3)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的相符性分析“………………”;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一)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原辅材料使用等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第三十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相符性分析:项目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收集至一套“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的要求。(4)与《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的相符性分析该文要求: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制药、农药行业推广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鼓励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农药行业推广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术;制药行业推广生物酶法合成技术;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重点区域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淘汰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重点区域大于等于5.2kPa)的有机液体,利用固定顶罐储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相符性分析:项目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收集至一套“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项目废气处理使用的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对活性炭定期更换,更换的废活性炭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的要求。。(5)项目与《关于印发〈广东省涉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粤环办〔2021〕43号)的相符性分析项目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属于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涉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粤环办〔2021〕43号)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VOCs治理指引:表1-4与(粤环办〔2021〕43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VOCs治理指引的要求项目情况相符环节性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本项目含VOCs的原辅材料储罐、储库、料仓中。VOCs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物料储存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符合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间的要求,且在非取用状态时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粉状、粒状VOCs物料采用气力输送设物料转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移和输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符合送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项目滚塑、缠绕、碰焊工序废(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气采用密闭车间进行收集,收工艺过等)、硫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集后的废气引至“水喷淋+干程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符合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排气筒DA001排放。集处理系统废气收项目滚塑、缠绕、碰焊工序废符合控制阶段控制要求过程控制均储存于原包装的密闭包装袋中,且本项目设置有专门放置区域满足本规定中密闭空封口,保持密闭。符合项目使用的塑胶粒均采用密闭的包装袋进行物料转移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集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气采用密闭车间进行收集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项目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为密闭微负压收集。符合末端治理排放水平塑料制品行业:a)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企业排放浓度不高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排放限值,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建设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1、项目滚塑、缠绕、碰焊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至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处理效率为80%。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本项目采用合理的通风量,加强车间内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能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限值。符合治理设施设计与运行管理吸附床(含活性炭吸附法):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质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b)吸附床层的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c)吸附剂应及时更换或有效再生。项目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的填装量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活性炭每六个月更换一次。符合VOCs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VOCs治理设施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符合环境管理管理台账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项目营运期拟按要求完善相关台账。符合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符合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符合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符合危废管理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项目拟设置危险废物暂存仓,地面设置为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做到防雨、防泄漏、防渗透,危险废物分类密闭储存。符合其他建设项目VOCs总量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VOCs总量指标来源。项目总量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分配。符合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企业VOCs基准排放量计算参考《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核算》进行核算,若国家和我省出台适用于该行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则参照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核算项目废气排放量。符合综上所述,项目符合的要求。《关于印发〈广东省涉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粤环办〔2021〕43号)。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和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概况(1)项目基本概况广东志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拟租用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的厂区进行投资建设,其地理位置中心经纬度为:E113.885069°(113°53′6.25″),N23.184955°(23°11′5.84″),具体地理位置见附图1。项目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年产PE桶1500个,PPH桶300个。项目总投资300万元,总占地面积5506m2,总建筑面积3330m2,包括1栋1层生产厂房(占地面积3330m2,建筑面积3330m2)。项目拟招员工20人,皆不在厂区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2)项目工程组成项目建设工程组成见下表。表2-1项目建设工程组成一览表分类功能建设工程组成内容主体工程生产厂房占地面积3330m2,建筑面积3330m2,1栋1层,总高约19m,生产区域分为PE桶生产车间与PPH桶生产车间。PE桶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约为500m2,含磨粉、滚塑等工序工作区;PPH桶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约为1000m2,含缠绕、雕刻、切割、碰焊等工序工作区。公用工程办公室位于生产厂房内西侧,建筑面积为80m2,用于员工办公。给水工程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排水工程雨污分流,市政污水管网排水。供电工程市政供电网供电。其他功能区域生产厂房内通道、卫生间等,建筑面积约1325m2。厂区内停车区、空地,占地面积约2176m2。储运工程仓库原料仓库位于生产厂房西南侧,建筑面积约200m2,用于储存原料物料;成品仓库位于生产厂房西南侧,建筑面积约200m2,用于储存待售产品。依托工程/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环保工程污水处理项目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废水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进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处理项目滚塑、缠绕、碰焊废气以及磨粉、投料、切割、雕刻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至“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噪声处理隔声、减振。固体处理一般固体废物项目设有一个10m2的固废暂存间,位于生产厂房北侧,一般固废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项目设有一个15m2的危废暂存间,位于生产厂房北侧,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3)项目产品方案项目主要从事PE桶、PPH桶的生产,产品方案见下表。表2-2项目产品产能一览表产品名称单位数量规格产品照片产品用途PE桶个/年1500额定容量:5T尺寸:φ1780mm*H2230mm单个重量约为79.738kg液体储存PPH桶个/年300额定容量:5T尺寸:φ1800mm*H2000mm单个重量约为188.507kg(4)项目原辅材料1)主要原辅材料用量项目从事PE桶、PPH桶的生产,项目使用的PE料、PPH料均为新料,不涉及废旧塑料加工或再生利用。项目产品体积大且整体性强,PE料与PPH材料为非极性高分子材料,表面能极低,与模具金属表面不会形成强吸附力,设计满足脱模需求,无需使用脱模剂。项目PE桶及PPH桶为固定规格产品,不对模具进行更换。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见下表。表2-3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名称年用量(t)包装规格厂区最大储存量t性状PE料120t25kg/袋10t颗粒状PPH料50t25kg/袋5t颗粒状PPH板10t/1t固体机油0.05t5kg/桶0.01t液体2)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见下表。表2-4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原辅材危险特性即聚乙烯,是乙烯通过加聚反应而成的聚合物。系白色蜡状半透明材料,质地柔软且韧性佳,化学式为(C2H4)n,密度根据品类不同分为0.910~0.925g/cm³、高密度0.941~0.965g/cm³,易燃,熔点区间为105~137℃,低密度聚乙烯软化温度约80℃,高密度聚乙烯软化温度约120℃,使用温度范围为-70~110℃。常温下能耐稀酸、稀碱和1PE料颗粒状下会发生老化降解,热分解温度为335~450℃,成型温度为140~220℃。聚乙烯是目前产量最大、应用最广的热塑性合成树脂,为无毒无味的热塑性通用塑料,具备优良的耐低温性、化学稳定性、电绝缘性、注塑制品、中空容器、管材、电线电缆护套等领域,也大量用于食品包装、农用薄膜、日用塑料制品、化工防腐管道及汽车零部件等生产。即均聚聚丙烯(PPH),是单一丙烯单体通过加聚反应而成的均聚物。系白色蜡状材料,外观呈乳白色半透明颗粒状,质地光洁而轻。化学式为(C3H6)n,密度为0.910~0.925g/cm³,易燃,熔点为165~171℃,在156℃左右软化,使用温度范围为-30-90℃。在80℃以下能耐酸、碱、非危盐液及多种有机溶剂的腐蚀,能在高温和强氧化作用下分解,热分解2PPH料颗粒状险品温度为350-380℃,成型温度为200-240℃。均聚聚丙烯是一种性能优良的热塑性合成树脂,为乳白色半透明的热塑性轻质通用塑料,具有优异的耐化学性、良好的耐热性、极佳的电绝缘性、高刚性与高强度机械性能和出色的熔融加工流动性等,广泛应用于日用家居注塑件、食品药品包装、化工防腐输送管道、汽车内饰件、家电外壳等生产,也用于塑料托盘、编织袋、绳索等拉丝制品及电器绝缘配件的制造。机油是用在各种类型汽车、机械设备上以减少摩擦,保护机械及加工件的液体或半固体润滑剂,主要起润滑、辅助冷却、防锈、清洁、密非危封和缓冲等作用。分子量230~500,闪点(℃)76;油状液体,淡黄3机油液态险品色至褐色,无气味或略带异味。机油主要由基础油(烷烃、环烷烃、芳烃、环烷基芳烃以及含氧、含氮、含硫有机化合物和胶质、沥青质等非烃类化合物构成)和添加剂(抗氧化剂、摩擦缓和剂、油性剂、防腐蚀剂、防锈剂等)组成。(5)项目设备清单项目主要设备清单详见下表。表2-5项目主要设备清单数量设备所在位置运行时间磨粉磨粉机生产能力:200kg/h1PE桶生产车8h/d单元滚塑摇摆机生产能力:15kg/h5间8h/d缠绕缠绕机生产能力:150kg/h18h/d切割切割机功率:7.5kW18h/dPPH桶生产碰焊机功率:5.5kW1PPH桶生产车8h/d单元碰焊圆盘机功率:5.5kW1间8h/d功率:12kW18h/d雕刻雕刻机18h/d序号料形态理化性质非危险品低密度各种有机溶剂的侵蚀,化学稳定性优异,在光、热和氧气的共同作用耐冲击性和易加工成型性,且生产成本低廉,广泛应用于薄膜制品、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备设施参数PE桶生产长臂焊接机功率:3kW辅助单元辅助设备空压机15kw1厂房内8h/d冷却水桶配套循环泵循环水量:10m3/h1PE桶生产车间8h/d公共单元废气处理系统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风量:32000m3/h1厂房外8h/d序号设备名称产品/原料数量/台设备年工作时间单台设备设计处理能力最大理论产能/处理能力实际处理原料量比例匹配性1摇摆机PE料5240015kg/h180t/a120t/a66.67匹配2缠绕机PPH料1240025kg/h60t/a50t/a83.33匹配根据上表,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实际产能均未超过设计最大处理能力,具有匹配性。(6)项目能耗情况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局统一供应,主要用于照明、设备运行和日常生活等;项目用电量约为12万kW·h/a,不设备用发电机。(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拟招员工20人,皆不在厂区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8)给、排水情况1)给水情况项目用水均全部由市政自来水厂供给。①冷却用水项目滚塑过程需使用冷却水对模具进行间接冷却,建设单位设有1个冷却水桶,通过配套循环泵将冷却水输送至滚塑机的模具冷却管路,循环水量为10m3/h,冷却过程无需添加任何药剂,循环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冷却水循环过程中会因蒸发造成损耗,需定期补充冷却水,参考《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闭式系统的补充水量不宜大于循环水量的1.0%。”本项目取补充水量为循环水量的1.0%,则计算得出冷却水桶蒸发水量为0.1m3/h,合计冷却水桶蒸发水量为按年运行300天,每天运行8小时计算,蒸发水量为0.8t/d(240t/a),即补充水量。②水喷淋塔用水项目设有1台喷淋塔,喷淋塔水池有效容积为3m3、风量为32000m3/h。根据《简明通风设计手册》(孙一坚主编)第527页表10-48“各种吸收装置的技术经济比较”,喷淋塔液气比为0.1~1.0L/m3,项目喷淋塔循环水量根据液气比0.5L/m3计算,则循环水量为16m3/h(128m3/d)。喷淋塔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3.11.14“冷却塔的补充水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2%计算”,本项目的喷淋塔的补充水损耗量按平均值1.5%计算,则损耗部分需补充的水量为1.92t/d(576t/a);喷淋塔废水每3个月更换一次,每次更换量为3t,则更换时添加水量为12t/a(0.04t/d),更换的废水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处理单位接收处理,不外排。综上,喷淋塔用水总量为1.96t/d(588t/a)。③生活用水项目拟招员工20人,皆不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时间300d。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DB44/T1461.3-2021)中“国家机构-国家行政机构-办公楼-无食堂和浴室”先进值用水定额10m3/(人·a)计算,全年工作300天,则项目生活用水量约0.67t/d(200t/a)。由市政供水。2)排水情况项目所在区域实行雨污分流制,分别设置有雨水管网、污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纳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①冷却废水根据上述分析,冷却水桶合计循环水量为80t/d(24000t/a),冷却方式为间接冷却,不接触工件,只在管道流动,冷却过程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阻垢剂、杀菌剂等药剂,冷却水水质要求不高,会定期补充新鲜水,因此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②喷淋塔废水项目水喷淋塔对循环水水质要求不高,水喷淋塔处理有机废气、粉尘后循环水会含有有机物质、塑胶粉尘等污染物,为保证处理效果,建设单位每3个月对水喷淋塔喷淋水更换一次,单次更换量为3t/a,更换总水量为12t/a(0.04t/d,按年300天计算),更换废水交由有危废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②生活污水项目拟定员20人,年工作300天,运营期生活用水量为0.67t/d(200t/a),项目折合人均用水量为33.3升/人天,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附3生活源-附表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折污系数为0.8~0.9,其中,人均日生活用水量≤150升/人天时,折污系数取0.8;人均日生活用水量≥250升/人天时,取0.9;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介于150升/人天和250升/人天间时,采用插值法确定。”,则项目折污系数为0.8,则排水量约为0.53t/d(160t/a)。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尾水处理达标后排入石湾镇中心排渠,经紧水河汇入东江。项目水平衡图详见下图。图2-1项目水平衡图(单位:t/d)(9)VOCs平衡表2-7项目VOCs平衡表产生去向污染源输入量(t/a)污染源输出量(t/a)有组织排放0.05832滚塑成型0.324无组织排放0.0324废气处理设施0.23328有组织排放0.0243缠绕0.135无组织排放0.0135废气处理设施0.0972有组织排放0.0045碰焊0.025无组织排放0.0025废气处理设施0.018合计0.484合计0.484有组织排放0.08712/其中无组织排放0.0484废气处理设施0.34848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10)项目物料平衡表2-8项目物料平衡表投入产出物料名称数量(t/a)产物数量(t/a)PE料120PE桶119.607磨粉粉尘0.045投料粉尘0.024滚塑废气0.324PPH料50PPH桶56.522PPH板10缠绕废气0.135碰焊废气0.025切割粉尘0.265雕刻粉尘0.053边角料3合计180合计180(10)项目地理位置及四至情况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东面紧邻惠州永禄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西面紧邻宝居乐石湾基地建设指挥部,南面为未建设空地,北面20m为宝居乐家居工业园,距离项目厂界最近的敏感点为东北面770m的关扎村。(11)厂区平面布置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厂区整体呈L字型,设1个出入口,位于厂区北侧。设有1栋1层生产厂房。其中,生产厂房包括PE桶生产车间(含磨粉、滚塑区)、PPH桶生产车间(含缠绕、雕刻、切割、碰焊区)、原料仓库、产品仓库、办公室。项目设有1根排气筒DA001,位于生产厂房的南侧,排放高度为20m。项目生产功能区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总平面布置做到了人流物流分流、方便生产和办公,同时生产对外环境造成的影响也降至最低。综上所述,项目平面布置合理。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1,平面布置见附图6,项目四至情况见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勘查情况见附图4。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1、工艺流程图项目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项目PE桶生产工艺流程图如下:图2-2PE桶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说明:磨粉:将PE颗粒料投入磨粉机进料螺杆,将PE颗粒均匀、连续地输送至内粉碎腔入口,进行磨粉,通过磨粉机高速转动的转子冲击剪切,将颗粒磨成粉料后落入准备好的料袋中。该过程会产生颗粒物、噪声。投料:经过磨粉的PE粉料通过袋装运输人工投入至摇摆机内,该过程会产生颗粒物。滚塑成型:经过磨粉的PE粉料通过袋装运输投入至摇摆机内,通过摇摆机滚塑成型,(加热温度为230℃左右,PE的分解温度为>335℃,故在加热滚塑成型过程中PE料不会分解。),模具沿着两垂直轴不断旋转并由滚塑机自带的电加热器加热,借助螺杆的推力,熔融的塑料液逐渐均匀地粘覆于模腔的整个表面上,冷却水经循环水泵从冷却水桶中抽至模具中的冷却管道进行间接冷却,冷却固化定型后得到成品。该过程会产生非甲烷总烃、间接冷却废水、臭气浓度、噪声。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项目PPH桶生产工艺流程图如下:图2-3PPH桶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说明:缠绕:缠绕机的挤出单元通过电加热系统将机筒内温度逐步升高至180-220℃(不同区段温度梯度调控,进料段180-190℃、熔融段200-210℃、均化段210-220℃,PPH料的分解温度为>350℃,故在加热缠绕过程中PPH料不会分解。),PPH原料在机筒内被螺杆充分剪切、熔融,形成均匀的熔融料。熔融料经挤出机机头的环形模具,被挤出成连续、均匀的PPH薄膜状料带,同时通过机头处的牵引装置牵引至通过底部辊筒带动进行旋转的模具上,粘流状态的物料吸附到模具表面,使其成型。通过自然冷却待桶体温度降至60℃以下、完全固化定型后,停止主轴旋转,松开固定装置,将成品PPH桶从缠绕机上取下。该过程会产生非甲烷总烃、噪声。切割:采用切割机根据客户需要对罐底/罐盖/桶体进行切割。该过程会产生颗粒物、边角料、噪声。碰焊:将桶身与桶底、桶顶、法兰口、进出料口、液位口、支座、加强圈等关键配件(均为PPH材质)焊接为一体,完成整桶的密闭成型;同时可将桶体切割后的料带收尾缝、拼接缝热熔熔合,彻底消除缝隙漏点,保证桶体具备100%的密封防渗漏性能,适配储存要求。该过程会产生非甲烷总烃、噪声。雕刻:在桶身刻印产品核心参数、合规参数与警示标识等关键信息。该过程会产生颗粒切割(切割机)碰焊雕刻PPH板(碰焊机、圆盘(雕刻机)机、长臂焊接机)PPH桶成品物、边角料、噪声。2、产污环节运营期污染源污染因子分析见下表。表2-8运营期污染源污染因子分析汇总表类别污染源污染物处置方式进入“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CODcr、BOD5、SS、NH3-N、石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废水油类进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间接冷却废水CODcr、SS、石油类循环使用不外排噪声设备噪声隔声、减振、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一般废包装材料交由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固废固废危险废抹布和手套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废物处理资质的废物喷淋塔废水单位回收处理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滚塑成型、缠绕、碰焊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投料、磨粉、切割、雕刻颗粒物生活污水原料拆解切割、雕刻边角料设备维护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项目属新建项目,使用已有厂房进行建设,不存在与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问题。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大气环境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修订)的通知》(惠市环〔2024〕16号),本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资料显示:城市空气质量:2024年,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年评价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综合指数为2.48,AQI达标率为95.9%,其中,优224天,良127天,轻度污染15天,无中度及以上污染,超标污染物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综合指数改善3.1%,AQI达标率下降2.5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分别改善11.1%、5.3%、12.5%,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持平,臭氧上升6.2%。县区空气质量:2024年,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六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均达标,综合指数1.88(龙门县)~2.57(惠阳区),AQI达标率96.2%(惠阳区)~100%(龙门县),超标污染物均为臭氧。与2023年相比,各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有所改善,改善幅度为0.8%~8.7%。特征污染物:TSP、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为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本环评引用《惠州天为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废线路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批复文号:惠市环建〔2024〕65号)中委托广州佳境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10日对惠州天为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东南侧监测的检测数据。监测点位位于本项目东南面约2220m,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相关要求,环境质量现状引用的数据应为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因此本项目引用该监测数据具有合理性,具体监测结果见下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表3-1现状监测统计结果一览表监测点位污染物平均时间评价标准(mg/m3)监测浓度范围(mg/m3)最大浓度占标率超标率%达标情况G1惠州天为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东南侧臭气浓度小时均值20(无量纲)<1025.00%0达标非甲烷总烃2.0<1.09~1.2864.00%0达标TSP日均值0.30.040~0.08127.00%0达标埔心三村西埔村全年,静风7.90%224米大气现状数据引用点7InH22119:829波水比例尺:1:18056石湾西基生活污水图3-1引用监测点位与本项目位置图由监测结果可知,监测期间评价区内TSP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及其2018年修改单,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相关标准,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良好。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良好。综上所述,根据《202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资料显示,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各因子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博罗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达标,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属于达标区。2、地表水环境项目所在区域主要纳污河流为石湾镇中心排渠,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石湾镇中心排渠,经紧水河汇入东江。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11〕14号),东江水质目标为Ⅱ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石湾镇中心排渠、紧水河未划分功能区,根据《博罗县2024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博环攻坚办〔2024〕68号),石湾镇中心排渠、紧水河2024年水质目标为Ⅴ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Ⅴ类标准。本项目引用《惠州天为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废线路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惠市环建〔2024〕65号)委托广州佳境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05日~07日对石湾镇中心排渠进行监测的报告数据,连续监测3天,每日监测1次。引用项目地表水监测与本项目受纳水体属同一条河流,属于近3年的监测数据,因此引用数据具有可行性。具体位置和各水质监测结果见下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2018)的要求,该监测数据在三年有效期范围内,符合导则关于数据引用的要求,因此引用数据具有可行性。表3-2水质监测断面基本信息编号断面位置所属水体W2石湾镇大牛垒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500m石湾镇中心排渠表3-3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采样位置采样日期检测项目及结果(单位:pH值无量纲、水温℃、其他mg/L)水温pH值溶解氧SSCODBOD5氨氮总磷石油类V类标准/6-9≥2/W22024.1.0518.77.27.06792.60.0570.250.032024.1.0618.97.27.461030.0770.210.042024.1.0718.77.17.636102.80.0630.220.03平均值18.7677.1677.3636.3339.6672.80.0660.2270.0333标准指数/0.080.27/0.240.280.030.570超标倍数/00/00000是否达标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从监测结果分析,石湾镇中心排渠各项水质指标均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由此可见,石湾镇中心排渠水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图3-2引用监测断面与本项目位置图3、声环境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市环〔2022〕33号),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适用2类声环境功能区。经现场勘察,项目位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的区域”内,因此项目所在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本项目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无需监测声环境质量现状。4、生态环境质量现状项目租用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无新增用地,无需进行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5、地下水、土壤环境项目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用地范围内进行硬化,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途径,因此不需开展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新山吓村博罗县石湾镇西基沙迳村太平围石湾西基生活污水渔村心光裕堂广场陈屋村严屋村鸾岗小学垒污水处理厂大李新村李岗村明龙山学校中岗村图例山温莎花监测断面比例尺:1:33200河流流向环境保护目标(1)环境空气:项目500m范围内不存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距离项目厂界最近的敏感点为东北面770m的关扎村。(2)声环境:项目厂界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无需进行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3)地下水环境:项目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4)生态环境:项目租用已有厂房进行建设,无新增用地,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废水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中氨氮和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其余指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标准,尾水处理达标后排入石湾镇中心排渠,经紧水河汇入东江。具体如下表所示:表3-4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单位:mg/L,pH:无量纲)类别pHCODCrBOD5NH3-NSS总磷总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6~9≤500≤300--≤4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6~9≤50≤10≤5(8)≤10≤0.5≤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6~9≤40≤20≤10≤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6~9//≤2/≤0.4/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水执行标准6~9≤500≤300--≤400//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标准6~9≤40≤10≤2≤10≤0.4≤15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12℃时的控制标准,括号内数值为水温小于等于12℃时的控制标准。2.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TP参照磷酸盐排放标准执行。2、废气排放标准(1)有组织废气1)DA001排气筒有机废气:项目滚塑成型、缠绕、碰焊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作表征,因成型温度未达到各PE料、PPH料的分解温度,在此温度下不会分级出单体废气。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项目投料、磨粉、切割、雕刻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项目滚塑成型、缠绕、碰焊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伴有恶臭气味,用臭气浓度为表征,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项目有组织排放具体标准限值详见下表:表3-5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限值要求排放口名称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名称排放限值mg/m3速率限值(kg/h)DA001颗粒物《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20/非甲烷总烃60/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气筒高度20m限值)6000(无量纲)/注:项目DA001排气筒高度为20m,处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所列高度15m与25m之间,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排气筒的高度为25m,执行25m限值。(2)无组织废气有机废气:滚塑成型、缠绕、碰焊工序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投料、磨粉、切割、雕刻工序未被收集的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项目无组织排放标准见下表:表3-6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方式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名称排放限值mg/m3备注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4.0/1.0/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0(无量纲)/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6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6值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夜间不生产,营运期昼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表3-7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单位:[dB(A)])类别昼间2类604、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中对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的规定: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其中重点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等。综上,项目建设后总量控制建议指标见下表。表3-8项目总量控制建议指标类别污染物名称有组织排放量无组织排放量合计备注废气VOCs(t/a)0.08710.04840.1355需申请总量指标,总量来源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调配颗粒物(t/a)0.0520.03870.0907无需申请总量废水生活污水(t/a)//160总量由博罗县石湾镇西基生活污水处理厂分配,不再另外申请总量CODCr(t/a)//0.0064NH3-N(t/a)//0.0008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施工期只需要进驻设备,无建筑、装修等工程,主要为噪声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且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因此,项目不再分析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1、废气项目大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见下表:表4-1项目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及产排情况一览表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物产生情况主要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产生量(t/a)产生速率(kg/h)产生浓度(mg/m3)治理措施处理风量(m3/h)收集效率%去除效率%是否为可行性技术排放量(t/a)排放速率(kg/h)排放浓度(mg/m3)滚塑、缠绕、碰焊非甲烷总烃DA0010.43560.18155.67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20009080是0.08710.0361.134臭气浓度少量,仅定性分析少量,仅定性分析磨粉、投料、切割、雕刻颗粒物0.34830.1725.389085是0.0520.0260.807滚塑、缠绕、碰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0.04840.02/加强密闭////0.04840.02/臭气浓度少量,仅定性分析少量,仅定性分析磨粉、投料、切割、雕刻颗粒物0.03870.019////0.03870.019/表4-2项目排放口基本情况类型风量烟气流速高度排气筒内径温度排放时间排气筒DA00132000m3/h17.68m/s20m0.8m25℃2400h编号及名称地理坐标一般排放口113.884666°,23.184598°项目废气产排情况核算过程如下:(1)产排情况1)有机废气①滚塑成型项目滚塑成型工序加热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根据工艺特征,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92塑料制品业行业系数手册-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行业系数表中“产品名称为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工艺为配料-混合-挤出/注(吹)塑”的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2.7千克/吨-产品,参考手册中“对于生产过程原料损失量较少的工段,可以直接以塑料制品所用的树脂及助剂原料量代替产品产量进行产污量核算”,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年用120吨PE料,计算得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324t/a。年工作时间为2400个小时,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速率为0.135kg/h。②缠绕工序项目缠绕工序加热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根据工艺特征,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92塑料制品业行业系数手册-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行业系数表中“产品名称为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工艺为配料-混合-挤出/注(吹)塑”的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2.7千克/吨-产品,根据手册中“对于生产过程原料损失量较少的工段,可以直接以塑料制品所用的树脂及助剂原料量代替产品产量进行产污量核算”,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年用50吨PPH料,计算得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135t/a。年工作时间为2400个小时,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速率为0.0563kg/h。③碰焊工序项目碰焊工序加热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根据工艺特征,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92塑料制品业行业系数手册中“塑料制品制造中如果存在塑料容器的熔融、拼接等工段,其挥发性有机物的产污量核算需确定熔融的塑料量作为产品量,再参照塑料薄膜挤塑工艺的系数手册。”2921塑料薄膜制造行业系数表中“产品名称为塑料薄膜,工艺为配料-混合挤出的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为2.5千克/吨-产品,”项目碰焊工序年使用10吨PPH板,参考手册中“对于生产过程原料损失量较少的工段,可以直接以塑料制品所用的树脂及助剂原料量代替产品产量进行产污量核算”,故碰焊工序产品量为10吨,计算得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025t/a。年工作时间为2400个小时,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速率约为0.01kg/h。2)臭气项目滚塑成型、缠绕、碰焊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会伴有恶臭气味,项目以臭气浓度进行表征,影响的范围集中在污染源产生的位置至厂房边界,因臭气浓度较小,项目只对其进行定性分析,滚塑成型、缠绕、碰焊工序产生的臭气随非甲烷总烃被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臭气在保持车间通风的情况下无组织排放,不会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3)颗粒物①磨粉项目PE料磨粉产生的颗粒物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根据工艺特征,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系数手册中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系数表中废PE/PP干法破碎工序颗粒物产污系数为375克/吨-原料,项目PE料使用量为120t/a,计算得出PE料磨粉过程颗粒物产生量为0.045t/a,产生速率为0.01875kg/h。②投料项目将磨成粉末装的PE料人工投入摇摆机会产生投料粉尘,以颗粒物表征,项目磨粉后的PE料粒径和石灰相似,因此投料过程的粉尘产污系数参照《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生产逸散尘源排放系数中109页表3-1石灰产生的逸散尘排放因子,卸料产污系数为0.015~0.2kg/t,本项目取0.2kg/t。项目PE料使用量为120t/a,计算得投料过程颗粒物产生量为0.024t/a,年投料时间按600h计,产生速率为0.04kg/h。③切割项目使用切割机对PPH桶进行切割产生的颗粒物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公告2021年第24号)292塑料制品业系数手册,“生产过程存在塑料零件切割工艺,其产生的颗粒物产污系数可参考34通用设备制造行业核算环节为下料,产品为下料件,原料为钢板、铝板、铝合金板、其他金属材料、玻璃纤维、其他非金属材料,工艺为锯床、砂轮切割机切割,规模为所有规模的系数手册”,颗粒物产生系数为5.30千克/吨-原料,项目PPH料使用量为50t/a,则颗粒物产生量为0.265t/a,产生速率为0.11kg/h。④雕刻项目使用雕刻机对PPH板进行雕刻加工产生的颗粒物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公告2021年第24号)292塑料制品业系数手册,“生产过程存在塑料零件切割工艺,其产生的颗粒物产污系数可参考34通用设备制造行业核算环节为下料,产品为下料件,原料为钢板、铝板、铝合金板、其他金属材料、玻璃纤维、其他非金属材料,工艺为锯床、砂轮切割机切割,规模为所有规模的系数手册”,颗粒物产生系数为5.30千克/吨-原料,项目PPH板使用量为10t/a,则颗粒物产生量为0.053t/a,产生速率为0.022kg/h。(2)收集方式及治理设施1)废气收集方式及设计参数为减少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项目拟在厂房PE桶生产车间以及PPH桶生产车间设置单层密闭负压收集,物料进出口及人员进出口处呈负压,废气收集至“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收集效率: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粤环函〔2023〕538号)“单层密封负压(VOCs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密闭设备(含反应釜)、密闭管道内,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负压)收集效率90%,故取密闭负压车间集气效率为90%。收集风量:根据《废气处理工程技术手册》(王纯、张殿印主编)通风换气量计算公式如下。Q=nV其中:V--车间体积(m3),n--房间换气次数(次),参照《废气处理工程技术手册》(王纯、张殿印主编)中工厂一般作业室每小时换气次数6次,本项目取换气次数为6次。项目生产车间密闭负压收集风量计算见下表;表4-3项目密闭负压车间风量设计情况一览表排气筒产生源车间面积(m2)高度(m)换气次数(次/h)密闭车间风量(m³/h)DA001PE桶生产车间500(50m*10m)369000PPH桶生产车间1000(50m*20m)3618000由上文计算可得,排放口DA001合计风量为27000m3/h,根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设计风量宜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取DA001风量为32000m3/h。2)废气处理方式及设计参数项目拟将滚塑、缠绕、碰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磨粉、投料、切割、雕刻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至“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有机废气处理效率:因滚塑、缠绕、碰焊温度较高,导致挥发的有机废气温度较高,且磨粉、投料、切割、雕刻产生的颗粒物一并收集至该套处理设施,若直接进入吸附装置处理,会影响吸附效果,因此项目在吸附装置前设置水喷淋塔对处理颗粒物,并对有机废气进行降温至40°C以下,并使用干式过滤器除去水分,使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废气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活性炭吸附技术“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装置入口废气温度不高于40°C”的要求。水喷淋和干式过滤器仅起到去除颗粒物、降温和干燥的作用,不具有处理效率。参考《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保厅2014年12月)等提出的关于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吸附法基本在50%~80%之间,项目单级处理效率按60%计,计算得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1-(1-60%)*(1-60%)=84%,参考《二级活性炭吸附法在小微企业VOCs末端治理中的应用研究》(夏兆昌,曹梦如.安徽化工.2021,6:93~94)经过研究发现二级活性炭吸附法的处理效率跟进口浓度成正比关系(进口浓度平均值为37.4mg/m3时,处理效率为95.08%;进口浓度平均值为28.97mg/m3时,处理效率为94.89%),处理效率随着进口浓度的增加而升高。本项目有机废气处理前浓度约为5.67mg/m3,属于低浓度废气,故本项目保守取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为80%。项目拟采用活性炭箱规格如下表:表4-4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设施参数一览表指标参数备注废气流向从左往右废气进入活性炭箱,气流由炭箱入口进入后,会分流通过逐个单一炭层后由出口排出(箱内结构详见下图)设计风量32000m3/h采用变频风机单级炭箱过炭面积7.8m2单个活性炭抽屉尺寸为0.5m*0.6m,共设26个抽屉排布,总过炭面积为7.8m2活性炭形态蜂窝状/单级活性炭空箱过滤风速1.14m/s根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中使用蜂窝状活性炭风速小于1.2m/s单个活性炭抽屉炭层实际厚度0.6m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活性炭层装填厚度不低于300mm,项目单个活性炭抽屉设置2层炭层,单层的厚度为0.3m单级活性炭箱体停留时间0.526s满足污染物在活性炭箱内的接触吸附时间0.5s~2s单级活性炭箱活性炭实际体积4.68m3单级活性炭箱设置26个活性炭抽屉,单个抽屉尺寸为0.5m*0.6m,活性炭层厚度为0.6m堆积密度0.35g/cm3/单级活性炭箱单次填装活性炭量1.638t/每年更换次数2因项目有机废气产生量较少,每年更换次数取2次单级活性炭年需活性炭总量3.276t/二级活性炭年需活性炭总量6.552t/活性炭箱内结构见下图:图4-1活性炭箱内结构侧面示意图有机废气处理效率复核: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表3.3-3废气治理效率参考值中吸附技术“活性炭吸附比例建议取15%作为废气处理设施VOCs削减量”,根据前文分析,有机废气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处理量约为0.4356t/a,则本项目二级活性炭装置年使用的活性炭量应不少于2.904t/a,项目单级活性炭箱单次装填量为1.638t,活性炭更换频率为每半年,则二级活性炭年更换量为6.552t>2.904t可满足有机废气的吸附要求,确保“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有机废气的综合处理效率达到80%以上。颗粒物处理效率: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产污系数法,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33-37,431-434机械行业系数手册-04下料”产污系数表可知,喷淋塔处理效率为85%。(3)废气达标分析1)有组织排放表4-5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mg/m³浓度限值mg/m³排放速率kg/h速率限值kg/h达标情况DA001非甲烷总烃1.134600.036/达标颗粒物0.807200.026/达标由上表可知,项目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进风口1-项目产生的臭气浓度较少,通过“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臭气浓度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无组织排放项目滚塑、缠绕、碰焊工序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以及磨粉、投料、切割、雕刻工序未被收集的颗粒物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根据产排污分析,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为0.0387t/a,排放速率为0.019kg/h,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为0.0484t/a,排放速率为0.02kg/h,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的表9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拟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4)非正常工况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开停车(工、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废气非正常工况源强情况见下表。表4-6项目废气非正常工况排放情况一览表序号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非正常工况下排放浓度(mg/m3)非正常工况下排放速率(kg/h)单次持续时间/h年发生频次/次应对措施1DA001“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故障非甲烷总烃4.5360.14520.52立即停止生产,关闭排放阀颗粒物4.3040.13760.52注:“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故障时取处理效率为20%。根据上表分析,项目废气治理设施发生达不到设计规定指标的非正常工况时,非甲烷总烃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减少对生产人员的影响及项目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应立即停止生产,排除废气治理设施故障后再恢复正常生产。(5)可行性分析滚塑、缠绕、碰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磨粉、投料、切割、雕刻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车间收集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031-2019)中“表A.2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项目二级活性炭处理非甲烷总烃与臭气浓度为可行性技术。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表A.1废气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中废弃资源种类为废塑料,生产单元为干法破碎工艺可行技术”项目采用喷淋塔处理颗粒物为可行性技术。(6)监测要求项目从事PE桶及PPH桶的生产,属于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项目排污许可类别属于登记类。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并结合项目运营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制定本项目大气污染源自行监测计划如下表,建议建设单位按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方法按照现行国家颁布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表4-7污染源监测计划表监测要素污染源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率执行排放标准废气滚塑、缠绕、碰焊、磨粉、投料、切割、雕刻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1次/半年《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次/年臭气浓度1次/年《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1次/年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1次/年《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颗粒物《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排放源生产厂房生产厂房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速率kg/h0.0190.02质量标准mg/m30.92.0等标排放量m3/h2111110000等标排放量是否相差10%以内否最大等标排放量污染物TSP本项目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相差在10%以外,故优先选择等标排放量最大的污染物颗粒物为企业无组织排放的主要特征大气有害物质。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采用GB/T3840-1991中7.4推荐的估算方法进行计算,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可按下式计算:Qc1BLc.025r2.050LDCmA式中:Qc——大气有害物质的无组织排放量,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Cm——大气有害物质环境空气质量的标准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L——大气有害物质卫生防护距离初值,单位为米(m);r——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单位为米(m);A、B、C、D——卫生防护距离初值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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