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燃气锅炉改造 天然气锅炉改造招标采购公告(2026)



2026年1月2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决定的公示(吴江区)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浙环发〔2023〕44号)、《吴江区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实施细则》要求,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等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电话:0512-60905761
 邮 ?箱:wjhbj_jhk@126.com
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众参与情况(若有)
审批决定文号

1
2409-320509-89-01-816363新建检测实验室项目(不用于生产)
吴江区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联华路358号
苏州市吴江城镇排水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绿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环建诺[2026]09第0010号

2
天燃气锅炉改造项目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明珠产业园
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晨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苏环建诺[2026]09第0011号

苏州市吴江城镇排水检测有限公司新建检测实验室项目(不用于生产)环评公示 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环评公示稿(1) 城镇排水检测苏环建诺〔2026〕09第0010号
苏州欣睿依针织苏环建诺〔2026〕09第0011号

承诺训110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天然气锅炉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39940436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rc2z79建设项目名称天然气锅炉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类别41-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XD6UKOT法定代表人(签章)蔡悦察悦主要负责人(签字)李斌专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李斌孝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苏州晨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01847299T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孙吉萍20230503532000000095BH026081孙新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糜建平、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BH063456導鲜孙吉萍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六、结论BH02608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ngineer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天然气锅炉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1-320509-89-02-406585建设单位联系人李斌联系方式13218168777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明珠产业园地理坐标(东经120度28分23.340秒,北纬30度59分26.12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吴数据备〔2024〕17号总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5000(租赁面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不设置专题,判定情况见表1-1。表1-1本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判断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专项设置情况专项评价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设置专项不设置专项设置情况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本项目不涉及工业废水排放。设置专项不设置专项环境风险生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本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附录B、附录C中明确的危险物质,但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故不设置专项评价。不涉及河道取水设置专项不设置专项设置专项不设置专项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向海排放污染物设置专项不设置专项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附录B、附录C。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审批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七都镇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吴政发[2013]212号)2、规划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总体规划(2012-2030)修改方案》规划审批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七都镇总体规划(2012-2030)修改方案的批复》(吴政发[2017]156号)3、规划名称:《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国务院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5〕8号)4、规划名称:《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总体规划(2012-2030)》一、镇区发展方向中心镇区:重点向东;向南、向西适度拓展;向北优化。庙港镇区:重点向西;向东、向南、向北完善优化。二、镇区总体结构镇区总体布局形成“中心镇区+庙港镇区+外围散点”的结构。1、“中心镇区”:承担全镇服务功能为主,形成“T轴、四片”的布局结构。“T轴”:以望湖路为轴线,在吴楼港两侧打造公共核心,形成南北向的公共设施轴,集中布置镇级公共服务设施;以环湖路为轴线,打造东西向的旅游发展轴。“四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片”:以望湖路、吴越路和七都大道为界形成吴楼港以西居住片区、吴楼港以东居住片区、港东工业区和镇西工业区。2、“庙港镇区”:以居住、生产功能为主,结合区内资源优势,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以庙震公路为界,形成东、西两个居住组团。3、“外围散点”:在镇区范围以外规划若干散点工业用地。三、产业空间布局1、第一产业(1)规划利用七都中心镇区和庙港镇区现有水网、鱼塘资源,打造水产养殖基地,主产太湖三白(白鱼、白虾、银鱼)、太湖蟹等水产品。(2)将镇域西南地区打造成为现代高效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基地。除了发展传统的水稻、蔬菜、油菜等优势产业外,开发部分以观光旅游为主的观光农业,发展高品质的绿色食品。(3)沿金鱼漾周边地区,加强对荡漾及周边地区的保护,同时结合旅游的开发,适度配置一些旅游配套设施及旅游项目,为都市居民提供接触自然、体验农业以及观光、休闲与游憩的场所与机会。(4)镇域东部以开弦弓村为核心,形成以江村文化为特色,兼具休闲观光农业发展的生态文化旅游区。2、第二产业(1)港东工业区:整合现状工业用地,保留并扩大230省道以南工业用地,230省道以北工业用地视具体情况逐步腾退。(2)镇西工业区:保留并扩大吴越路以西工业用地,加快工业企业的改造升级,以亨通集团为依托,发展研发及工业旅游。(3)庙港工业集聚区:整合现状工业用地,保留并扩大230省道以北工业用地,230省道以南工业用地视具体情况逐步腾退。3、第三产业(1)加快七都中心镇区建设,形成以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生活性服务业、房地产业为主的第三产业集聚区。(2)庙港镇区以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文化旅游业为主。(3)充分利用镇域北侧紧邻太湖的优势,结合浦江源水利风景区的建设,打造一条集商贸服务、休闲旅游、房地产、餐饮为代表的环太湖生态旅游带。(4)结合规模农业基地、特色村庄,发展乡村旅游。四、规划用地指标根据规划,规划范围内的主要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弹性用地等。到规划末期2030年规划工业用地面积342.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28.5%,人均33.6平方米/人。(1)居住用地中心镇区主要发展常增路与吴港之间、创新路与230省道之间以及万宝路与叶港之间的居住用地,既满足农民进镇安置的需要,也保证部分房产开发用地需求;庙港镇区新建居住用地以农民进镇安置用地为主。新建住宅区建设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以高层住宅为主,重视居住区的绿化环境建设,完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体现江南水乡风貌。(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心镇区重点建设体育、文化等设施,全面提升中心镇区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庙港镇区建设1处宗教用地,11处卫生院,逐步完善社区公共设施配套。(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心镇区重点建设望湖路两侧的商业设施,发展商业、商住、酒店、娱乐等设施。庙港镇区沿庙震公路、环湖路设置部分商业、商住用地。保留现状加油站。(4)工业用地近期重点发展中心镇区内的港东工业区和镇西工业区,引导企业向工业区集中;近期保留位于庙港镇区的东部工业区,控制新增工业用地,远期逐步调整用地功能;加快沿太湖综合整治步伐,沿湖300米范围内工业企业全部进行置换。(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保留并局部拓宽老镇区内部道路;结合新镇区与工业区发展,建设部分新规划主要道路。(6)绿地与广场用地加强沿道路、河道两侧的绿化,完善镇区绿化系统,进一步改善城镇绿化水平,提高绿地率。(7)弹性用地近期保留工业用地,远期视七都未来发展需求可兼容生产和生活功能,弹性用地位于常增路以东、七都大道以南、230省道以北区域以及新村路以南、吴越路以东、七都大道以北、望山路以西区域。规划弹性用地面积62.3公顷,占建设用地的5.2%,人均6.1平方米/人。五、基础设施规划(1)供水工程七都镇区由吴江区域水厂统一供水,七都原水厂作为吴江城市统一供供水的中转站。镇区内以环状干管加支状配水管的管网系统,沿主要道路规划两条供水干管,供应港东组团和镇中组团。庙港工业集聚区在七都镇供水工程范围之内。(2)排水工程规划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体制。污水集中收集后统一入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排入自然水体,雨水就近汇流后直接排入附近河道。七都镇区内河网密布,因此污水管网规划原则上按河划分排水分区,以减少污水管线穿越河道设置泵站提升。沿镇区主要道路敷设污水管道,经汇流后进入苏州市吴江七都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排入毛家荡。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苏州市吴江七都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吴江市七都镇东庙桥污水处理厂)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工业区双塔桥村,占地36亩,日处理生活污水2万吨。该污水处理厂采用循环式活性污泥法(CAST)处理工艺,主要处理七都镇区及周边12个行政村生活污水。苏州市吴江庙港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村,占地19.5亩,日处理生活污水1万吨,该项目也采用循环式活性污泥法(CAST)处理工艺,主要处理庙港社区和周边1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目前,两个污水处理厂均已建成投产运行。(3)雨水工程根据镇区的地理特点,利用地形和密布的河网,雨水管网规划按河道水流的流向划分排水分区,尽可能在管线较短的埋深的情况下让最大区域内的雨水以最短的距离自流排放至附近水体。(4)电力工程镇区电源主要来自金鱼漾110KV变电站,丰田110KV变电站,联强220KV变电站,庙港110KV变电站以及盛庄南110KV变电站供电,由这些变电所引出35KV、10KV低变配送。采用双回路供电的环网方式,开环运行,提高供电的可靠性。镇区内电力线铺设以地埋敷设为主,避免架空铺设。(5)供气工程项目区预集中供气。《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总体规划(2012-2030)修改方案》一、发展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环境优美、经济发达、人民富足、社会和谐,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滨湖精致生态小镇。二、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是吴江区七都镇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约为102.9平方公里(含太湖水域16.28平方公里)。三、城镇性质太湖浦江源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国家级南太湖文化产业集聚区,南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之滨精致生态小镇。四、城镇规模1、城镇人口:远期(2030年)12万人。2、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77平方公里(其中,城镇建设用地12.19平方公里、农村建设用地3.05平方公里、区域性设施用地2.46平方公里)五、空间布局结构七都镇域空间形成“两带、两片、四区”的空间布局结构。两带:滨湖公共休闲带、荡漾生态带两片:中心镇区、庙港镇区四区:金鱼漾生态保护区、生态文化旅游区、现代渔业休闲区、生态农业观光区。六、综合交通规划1、对外交通规划(1)公路①高速公路保留沪苏浙高速公路,在中心镇区和庙港社区之间新规划一条苏震桃高速公路,实现南北之间的联系。②省道保留230省道,沿线建设区域控制与省道的交叉口,在保证内外交通联系顺畅的同时,减少230省道对建设区域的交通干扰,同时也保证其通行速度。③一级公路保留苏震桃一级公路,该路将成为连接环太湖城市,乡镇的重要通道是七都镇旅游产业与周边地区协同发展的重要交通依托之一。(2)航道规划期内保留现有太浦河,并做好清淤工作,确保河口宽度,河床断面面积、深度,做好水闸等水利设施,保证航道的通畅和七都镇的防洪排涝。2、镇域交通规划形成镇域联系道路-镇区道路-村道三级路网系统。①镇域联系道路镇域联系道路主要有庙震公路、八七公路、吴越路和环湖路。②镇区道路镇区道路为规划镇区的内部路网,按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级体系构建,主要采用方格网形式。镇域联系道路穿越镇区段一般规划为主干路(详见中心镇区及社区道路等级规划图)。③村道以枝状路网为主,联系各个农村居民点。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明珠产业园内(由房东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自设),庙港明珠产业园位于庙港开发区的庙港工业集聚区内,属于“两带、两片、四区”的空间布局结构中的庙港镇区。根据不动产权证,该地性质是工业用地,本项目属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总体规划(2012-2030)》中划分的工业用地,并且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总体规划(2012-2030)修改方案》中未改变用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根据规划内容,“庙港镇区:以居住、生产功能为主,结合区内资源优势,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以庙震公路为界,形成东、西两个居住组团。”本项目为天然气锅炉技改项目,自产蒸汽用于企业羊毛衫加工,不违背规划内容;根据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庙港工业集聚区:整合现状工业用地,保留并扩大230省道以北工业用地,230省道以南工业用地视具体情况逐步腾退。”本项目为天然气锅炉技改项目,自产蒸汽用于企业羊毛衫加工,位于230省道以北的工业用地,属于保留并扩大的区域,符合产业空间布局。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1月12日获国务院批复。规划范围:市域规划范围为苏州市行政辖区,包括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6个市辖区和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4个县级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姑苏区行政辖区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的部分地区,面积849.49平方千米。城市性质: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发展定位: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要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耕地保护、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空间、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创新策源、产业引领、门户枢纽等功能全面增强;公共服务和城市韧性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建成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现代化城市。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全面建立绿色发展模式;构建创新引领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成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完善链接国际国内的枢纽体系,成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建成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国际旅游影响力全面增强。展望至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独具魅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成为展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城市范例。统筹划定“三区三线”: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81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50.7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651.83平方千米以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对接国家“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三区四带”生态屏障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推动市域一体化发展,形成“一主四副双轴、一湖两带两区”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明珠产业园,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符合《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2月24日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吴江行政辖区,总面积1237.44km(含吴江太湖水域)。发展定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目标:到2025年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制度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初步发挥。到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构建“三核、两轴、两带、多点”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三区三线”包含以下内容: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吴江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77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7602万亩,含委托易地代保任务0.9000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5.080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191倍。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明珠产业园,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及用地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行业类别为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经对照,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苏府[2007]129号)中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故为允许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明确的限制类、禁止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苏政发〔2018〕74号”和“苏政发〔2020〕1号”,项目不在国家生态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本项目与周边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相对位置见表1-2,由表可知,本项目不在其规范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的选址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表1-2本项目所在地与周边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位置关系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相对位置及距离(m)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金鱼漾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金鱼漾水体范围/3.443.44西南;8300太湖(吴江区)重要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分为两部分:湖体和湖岸。湖体为吴江区内太湖水体(不包括庙港饮用水源保护区)。湖岸部分为(除太湖新城外)沿湖岸5km范围(不包括太/180.80180.80西南;860*—11—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松陵镇和七都镇部分镇区),太湖新城(吴江区)太湖沿湖岸大堤1km陆域范围太湖重要湿地(吴江区)重要湖泊湿地太湖湖体水域/72.43/72.43西北;1300太湖庙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水质保护一级保护区:以厂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500米的水域范围。取水口:120°27'20.86"E,31°0'19.833"N。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外延20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27.53/27.53西北;2300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太浦河及两岸各50米范围(不包括汾湖部分)/10.4910.49东北;2300长漾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长漾水体范围,不包括震泽湿地公园中的长漾水域和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域/2.632.63东南;4700(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①环境空气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苏州市区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6%;二氧化硫(SO2)年—12—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2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1%;一氧化碳(CO)浓度为1.0毫克/立方米,同比持平;臭氧(O3)浓度为16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4%。本项目采用天然气作为能源,属于清洁能源,且加装低氮燃烧器,经排气筒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②地表水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如下。(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2024年,苏州市13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水质。(二)地表水国省考断面2024年,我市共有30个国考断面,其中平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为93.3%,同比持平;Ⅳ类断面2个(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3.3%,同比上升10.0个百分点,Ⅱ水体比例全省第一。全市共有80个省考断面,其中平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为97.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Ⅳ类断面2个(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8.8%,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二。(三)太湖(苏州辖区)2024年,太湖(苏州辖区)水质总体处于Ⅲ类,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平均浓度分别为2.8毫克/升和0.06毫克/升,保持在Ⅱ类和I类;总磷平均浓度为0.042毫克/升,保持在Ⅲ类;总氮平均浓度为1.22毫克/升;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0.4,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本项目产生的软水制备浓水,经废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对地表水影响较小。③声环境根据江苏坤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27日对项目所在地进行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号:KS-24N07055),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能够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④固废本项目固废均合理委托处置,实现零排放。综上所述本项目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租赁现有标准工业厂房进行生产,不新增用地;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用水来源为市政自来水,当地自来水厂能够满足本项目的用水要求;用电由市供电公司电网接入。项目采取了优先选用低能耗设备等节能减排措施,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未超过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的,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项目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相符。②《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3《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相符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相符—14—4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符6禁止未经允许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属于相符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属于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相符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相符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属于相符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符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造纸浆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符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符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符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类合成)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符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符—15—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符相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综上所述,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③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明珠产业园,对照《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属于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4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与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国函〔2023〕69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空间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布局1.82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95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约束万平方千米。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管控类别—16—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减排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20%,主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实施氮氧化物(NOx)和VOCs协同减排,推进多污染物和关联区域联防联控。本项目按要求执行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本项目按要求执行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5.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5。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5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万亩。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按要求执行相符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相符空间布局约束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农田范围内;不涉及化学工业园区、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涉及码头及港口;不涉及独立焦化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沿江范围。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二、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不涉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内容。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环境风险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本项目各类危废均得到有效处相符—18—防控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置,不向湖体排放及倾倒。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本项目用水依托区域供水管网,符合用水定额。相符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本项目为锅炉技改项目,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不属于各类文件要求中禁止引进的产业;本项目不在阳澄湖管理范围内,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为技改项目,企业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实行总量控制;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相符—19—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不涉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相符⑤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表1-6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检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3)先行启动区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游憩、调节小气候、栖息地营造等多重生态功能,营造绿色、创新、人文融合发展空间。(4)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因地制宜布局科创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聚区、文化创意综合体、滨湖休闲活力带和水乡颐养地等特色产业板块,共同打造世界级绿色创新活力湖区。(5)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6)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7)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8)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9)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本项目为锅炉技改项目,不属于各类文件要求中禁止引进的产业;本项目不在阳澄湖管理范围内,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相符—20—(10)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生长。(11)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1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1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1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1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16)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17)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现有化工企业依法逐步淘汰搬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18)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19)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20)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2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污染物排放管控(1)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2)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企业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符合准入条件,符合产业政策。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及以上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级,附近无敏感目标,符合要求。本项目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相符—22—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2)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不涉及地下水开采。相符⑥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浙环函[2022]260号)相符性分析表1-7《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事项具体事项清单相符性鼓励事项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检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3、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4、先行启动区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游憩、调节小气候、栖息地营造等多重生态功能,营造绿色、创新、人文融合发展空间。5、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因地制宜布局科创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聚区、文化创意综合体、滨湖休闲活力带和水乡颐养地等特色产业板块,共同打造世界级绿色创新活力湖区。6、上海市青浦区以大水体、主干道和河流为重点的生态廊道建设为纽带,提升生态功能,打造以水为脉、林田共生、城绿相依,“点-线-面-基”一体的区域生态格局。7、青浦区着力于做强做精“高端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两大高端产业集群和“北斗+遥感”特色产业集群,做专做优“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五大重点产业,做大做特“数字基建、数字赋能、数字创新”平台,打造“3+5+X”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体系。8、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9、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10、嘉善县加强重要生态空间保护,构建起以河网水系为基质、以林地绿地为斑块的“七横五纵、八园十荡、城水相依、林田共生”生态格局,依托湖荡水网、田园风光、历史古镇等环境资源,积极发展“文化+”、“旅游+”、“农业+”等创意产业。11、嘉善县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构建“以临沪高能级智慧产业新区为核心,以祥符荡科创绿谷为创新引领、以高质量小微园创业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本项目为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不违背吴江区发展定位。—23—引导事项12、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13、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14、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15、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16、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及以上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17、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18、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生产。19、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相符禁止事项禁止事项20、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21、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2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2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24、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25、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26、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27、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28、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2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30、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不属于禁止事项内容,与文件相符不属于禁止事项内容,与文件相符⑦与《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苏委发〔2022〕33号)相符性分析表1-8《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表事项具体事项清单相符性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高标准创优目标,PM2.5浓度达到28微克/立方米,并持续改善,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地表水国考和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均达到10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质量指数保持稳定,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更加完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谱写美丽中国苏州范本。本项目不涉及废水。本项目锅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加装低氮燃烧器,属—25—主要任务主要任务(一)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1.深入推进“双碳”行动。构建我市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引领,推进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能源体系、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生态碳汇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推进工业节能降碳,加快传统高耗能行业绿色改造升级。积极参与江苏自愿碳减排交易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投融资、财政、价格、统计监测政策体系。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健全完善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2.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化工行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构建本质安全、绿色高端的产业体系。推进太湖流域印染行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完成全市印染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提升印染行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强化能耗、水耗、环保、安全和技术等标准约束。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到2025年,累计建成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150项。实施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初步形成绿色发展示范带动效应。3.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除国家、省规划布局外,原则上不再新增以发电为目的的煤电项目。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供热改造,关停整合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提高电煤使用比重。到2025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下降至55%左右。优化钢铁行业长、短流程布局结构,合理有序发展电炉炼钢。完善城市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构建城市能源数据底座,挖掘数据价值。完善分布式光储补贴体系。探索储能资源共享模式,优化能源时空布局。扩大光伏发电规模,推进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示范,推进“光伏+”综合利用。加强太阳能、浅层地热能、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促进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发展,逐步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替代传统能源的比例。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左右,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500万千瓦。4.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提高“两高”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充分评估论证项目对能耗双控、减煤、环境质量、碳达峰目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动态监控和用能预警。强化“两高”企业碳核查,鼓励企业完善内部碳排监测与控制体系。5.推进能源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严格用能预算管理和节能审查,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推动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深化节能改造。实施节水行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依法引导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6.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落实以环评制度为基础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布局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图斑”。7.巩固“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成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措施,建立已取缔“散乱污”企业(作坊)厂房再租赁报备制度,明确对新租赁企业的相关要求,防止“散乱污”企业(作坊)反弹。常态化开展明查暗访曝光督办,利用污染防治监管平台线索摸排“散乱污”企业(作坊)。加大对“散乱污”企业(作坊)的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转型升级。8.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践行《江苏生态文明20条》,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动机关建筑能源托管。到2025年,全市85%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深入推进节能、节水、低碳、绿色产品等认证,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全面贯彻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力度,推动群众习惯养成。构建快递包装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推进在快递营业网点设置包装回收区。(二)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9.提升空气质量优良率。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进PM2.5和臭氧浓度“双控双减”,重点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提标、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车辆和机械污染减排、扬尘污染控制、生活源污染控制等一系列重点任务,每年排定一批重点治气项目,推动项目减排。加大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定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放范围或春节、元宵等重点时段限时全域禁放等政策措施。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省级预警、市级响应”,优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和应急减排清单,培育一批本地豁免企业。做好重大活动、重点时段、污染天气过程空气质量保障。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坚决守护“苏州蓝”。10.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促进清洁原料替代。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以镇(街道)为单位持续推动VOCs治理管家驻点服务,建立健全VOCs排放企业管理清单,加大常态化帮扶指导,切实提升区域VOCs治理水平。到2025年,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11.着力打好移动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大货物运输结构调整力度,煤炭、矿石、天然气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推广使用水路、铁路或管道方式,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电动轨道机车或新能源车辆。实施“绿色车轮”计划,推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替代,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占比达90%以上,邮政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替换的车辆全面采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环卫领域车辆逐步推进提高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占比。开展中重型新能源货车的推广应用,提升港口、船舶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21年基础上增加30%,靠港和水上服务区锚泊船舶岸电应用尽用。加大本地机动车保有量和污染排放控制研究,进一步提升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管理措施,出台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补助政策,持续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严格执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规定,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加大对厂内在用叉车登记备案管理,完善叉车使用清单。研究厂内在用叉车清洁能源替代可行性措施,逐步淘汰燃油叉车,推广使用电叉车。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交通排堵疏畅,减少尾气污染。12.推进固定源深度治理。推动钢铁、水泥、玻璃、石化等行业企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严格控制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推进大气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管控。(三)加强流域协同治理,坚决呵护“姑苏水韵”13.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落实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措施。加强长江生态修复示范段建设,控制岸线开发强度,提升长江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推进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垃圾、农业农村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强化通江河道整治,完善通江河道、上游客水监控预警机制。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14.持续做好太湖、阳澄湖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高标准建设太湖生态岛,加快建设低碳、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生态示范岛。制定实施《苏州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21—2035)》《太湖重点支流支浜水生态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和新一轮《阳澄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强化太湖、阳澄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快阳澄湖水生植被修复试点项目进程和试点成果的运用推广,推进太湖、阳澄湖岸边生物多样性恢复和调水通道、骨干河道生态化改造。深化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不断优化太湖、阳澄湖调引水调度机制,有力改善水质。持续加强太湖、阳澄湖水质藻情监测预警和蓝藻水华应急防控能力建设,突出氮磷通量监测、研究和控制,持续压降总磷浓度,坚决守住“两个确保”底线。15.湖泊水质强化提升。印发实施《重点湖泊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推动构建阳澄湖、澄湖、昆承湖、淀山湖、元荡等重点湖泊及周边区域空间管控体系,强化水污染防治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落实重点湖泊及主要通湖河道水质目标,进一步收严总磷目标要求。推动相关地区出台重点湖泊“一湖一策”治理方案,落实属地治水责任。力争到2025年底,重点湖泊全面达到Ⅲ类。16.提升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坚持“水源保障、风险防控、分类施策”,加强“双水源”建设,强化设施运维管理,提升应急安全供水能力。完善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长效管护机制,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建设。2023年,完成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17.持续开展“消劣争优”攻坚行动。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建立健全水体长效管护机制,巩固城市黑臭和劣Ⅴ类水体治理成效,进一步排查城市建成区黑臭和劣Ⅴ类水体,对发现的黑臭水体,实行即时整治,动态消除,对新发现的劣Ⅴ类水体排查整治计划,确保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消除。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333”行动,加强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和修复改造,着力解决雨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渗漏和外水入侵等问题,提升城镇污水收集效能。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因地制宜开展城市河道驳岸生态化改造,实施城市活水循环工程,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利用。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和江南水乡古镇区90%以上面积、镇建成区80%以上面积建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18.深化重点流域水质提升攻坚。推进重点断面溯源整治,编制实施溯源整治“一断面一方案”。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方案。强化汛期攻坚,做好降雨过程地表水环境管控。以大运河、太浦河、淀山湖、元荡等为重点,完善重点跨界河湖协同治理机制,加强重要跨界水体联防联控。19.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推进排污口“查、测、溯、治”系统治理,实施入河入湖入江排污口长效管理。到2023年,完成长江、太湖等骨干河道和重点湖泊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到2025年,完成其他骨干河道和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船—港—城”协同治理,推动实现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衔接和电子联单闭环监管。(四)加强源头和过程协同施策,确保土壤安全20.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治理。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排查评估,加强农田退水污染防治。深入实施《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强化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落实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推进农业绿色发展。21.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扎实推进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继续推进9个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改造企业搬迁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防治,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推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持续推进重点园区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工作。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合力构建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从严管控曾用于农药、化工生产等的地块再开发利用。在省内率先开展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背景值调查实践,积极探索建立土壤环境背景值地方标准。22.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以上。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加强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坚决淘汰超限值排放重金属项目。推动冶炼、电镀等行业持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健全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到2025年,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70%以上。23.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落实国家和省“无废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实施方案。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主要农业废弃物、危险废物等五大类固体废物为重点,全面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推动建立绿色工业发展模式,推广生活垃圾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持续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24.强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严格项目准入,科学鉴定评价危险废物。提升全市飞灰收集处置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退出机制,从严打击非法转运、倾倒、填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场公平有序。规范应用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实现全市危险废物“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留痕”的管理目标。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处置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医疗废物和飞灰无害化处置率保持100%。25.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贯彻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水俣公约等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汞的管控要求。加强六溴环十二烷淘汰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开展新型污染物试点监测,配合研究建立新污染物筛查、评估和管控标准体系。26.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监管体系,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苏州市地下水环境质量国考点位持续改善专项行动,落实防渗和监测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到2022年底,完成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积极推动苏州市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五)加强生态安全和环境风险协同管控,深入打好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战27.着力打好生态质量提升攻坚战。坚持系统化思维,以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为核心,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重大工程。开展沿江湿地生态修复,高质量建设实施张家港“江海交汇第一湾”、常熟铁黄沙生态岛等生态示范亮点。开展吴淞江、望虞河、太浦河等沿岸河流生态修复工程,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建设。推行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深化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在太湖、长江、大运河沿岸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到2025年全市建成10个以上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生态质量指数保持稳定,林木覆盖率达到20.5%以上,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布局不断优化,水域面积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落实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28.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贯彻落实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十年规划,2023年底全面完成县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本底调查。探索构建包括生物种类、数量、分布和生态学特征等参数的可共享、可更新的苏州市生物多样性数据库,识别生物多样性保护热点地区,发布苏州市生物多样性调查成果。推进太湖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西山岛生物多样性观测样区建设,大力加强地方生物多样性观测能力建设,提升生物多样性观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水平。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对现有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凤眼莲等外来有害物种的防控。29.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逐步建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常态化巡查、核查制度,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依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扎实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对违规开发建设等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查处力度。规范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有限人为活动论证及土地成片开发审查工作,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和美丽中国地方实践,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不断完善。30.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从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放射性废物、伴生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强化核与辐射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31.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管理。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学习推广“南阳实践”经验,落实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成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和重点园区“三级防控”体系。强化区域环境风险防范,督促涉危涉重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完善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常态化推进环境风险企业隐患排查。评估区域环境应急物资调集使用水平,建立园区及企业代储、第三方服务支持、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的多形式储备共享体系,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六)加强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诉求协同化解,深入打好群众环境权益保卫战32.着力打好噪声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各地按要求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调整,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及沿线噪声敏感点布局,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控。强化夜间施工噪声管控,加强文化娱乐、商业经营噪声监管和集中治理,营造宁静休息空间。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夜间达标率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33.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建筑工地、道路、堆场等扬尘管控,对违法施工企业实施联合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强化渣土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管理,城市建成区全面使用新型环保智能渣土车。易扬尘港口码头应根据需要对堆场设置防风抑尘网、围墙、防护林等防尘屏障,鼓励有条件的易扬尘港口码头仓库料场进行全封闭或半封闭管理,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重点区域施工工地采取高墙围挡、高密度防尘网精准覆盖、高频次喷淋洒水等措施,进一步巩固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标准。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作业比率,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34.推动餐饮行业绿色规范发展。根据江苏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推进餐饮油烟净化处理“绿岛”建设。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整治,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推动重点管控区域内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餐饮店以及城市综合体、美食街等区域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在线监控。35.推动恶臭异味污染综合治理。推动化工、制药等行业结合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实施恶臭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推进无异味园区建设,建立化工园区“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减少化工园区异味扰民。36.健全公共环境权益保障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培育苏州特色生态文化,推动形成党委统揽、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大环保格局,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氛围。健全环境问题发现机制,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两在两同建新功”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七)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37.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修订与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深化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普法宣传。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38.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全国先进绿色制造基地,对绿色低碳环保、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行业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按规定实施差别化水电价、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加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力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全面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推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措施。开展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引导作用。39.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稳定投入机制,把生态环境领域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健全完善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等政策,鼓励国有资本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投入,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40.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构建布局完整、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加强雨水排口监管,强化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强污泥规范化处置。提升工业园区监测监控能力,开展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深化工业、农业、服务业“绿岛”建设,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市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600吨/日。推进环太湖地区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强化收储运利用体系建设,提升有机废弃物协同处置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41.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专项检查,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和台账记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督促排污单位依证履行主体责任。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加快构建立体、垂直、精准、规范、高效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立全市生态环境指挥调度体系,执行江苏省环境指挥调度中心的调度指令。健全信息共享、案情互通、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联合办案模式。完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监管方式,制度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执法监管,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提升环境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探索以政府购买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辅助服务。42.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构建以自动监测为主的大气环境立体综合监测体系,推进PM2.5与臭氧(O3)“双控双减”监测网络建设。统筹优化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建立苏州市水环境点位库,实现监测点位可视化。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提升遥感监测解译能力。统筹构建污染源监测监控网络。推进排污企业安装和使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实现污染源全覆盖、排污过程全覆盖。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监控管理自动化水平,发挥热点网格“千里眼”功能,实现全天候监控。提升监测能力现代化水平。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流程。全面落实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实现监测活动场所、过程、环节的全覆盖。健全并落实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活动工作机制,强化社会化检测机构和运维服务的考核管理。4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依托大院大所,全面深化大气环境质量优化提升战略合作、水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合作,加快推进科研攻关和技术合作,落实省“1+13”省市联动专家支撑机制,实现精准治理减排,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提高精细化应急管控能力。强化与长三角城市群科技创新资源的对接,打造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联合研究中心。加快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各类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式的集中转化。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于清洁能源,颗粒物排放较少,不属于两高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散乱污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本项目严格做好防渗分区工作,防止污染物渗透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本项目采取可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不改变项目地及周边的声环境功能区等级;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依托已建厂房进行技改,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因此本项目与《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相符。污染物渗透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本项目采取可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不改变项目地及周边的声环境功能区等级;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依托已建厂房进行技改,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因此本项目与《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相符。3、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离太湖约1.3公里,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本项目所在位置属于太湖一级保护区,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9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本项目已按要求进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行申报环境影响评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价报告表,本项目相符表实行备案管理。不涉及新设、改设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或扩大排放口的项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序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第十九条除污染治理项目外,对太湖流域下列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作出审批决定:(一)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三)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四)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五)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的;(七)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存在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第三十五条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企业,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淘汰。本项目不涉及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相符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本项目为锅炉技改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相符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10。表1-10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序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相符第二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相符—33—十九条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医药生产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排污口,不属于水产养殖项目。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本项目距太湖1.3km,距太浦河2.3km,天然气采用管道天然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不涉及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不涉及水上餐饮经营,不涉及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相符4、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和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表1-11与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相符性分析标准名称判断依据本项目内容相符性《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本企业不在3130家企业名单内,不属于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符合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34—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的通知》高度重视,强化部署。VOCs排放是臭氧和PM2.5污染生成的重要前体物,已成为目前影响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瓶颈。根据2020年VOCs源解析结果,我市有机溶剂使用源对臭氧贡献最大(占比27.9%),其中涂装、纺织、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有机溶剂原料的VOCs排放是溶剂源的主要来源,是清洁原料替代的重点环节和主攻方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VOCs清洁原料替代工作作为年度源头治理,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工作,组织力量,抓紧研究部署,制定专项方案,加快推动实施,确保VOCs清洁原料替代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本项目不涉及VOCs原辅料。符合严格准入把关。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电子、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加大市场上流通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抽检,确保符合VOCs限值要求。加快排查整治。各地要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电子、木材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省下达我市的1858家VOCs排放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同时,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举一反三,对辖区VOCs排放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开展全面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5、与《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对照《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本项目不属于(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35—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五个不批之内,不属于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因此,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6、与《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表1-12本项目与《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本项目内容相符性分析1全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全域和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符合2重点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下同)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符合3重点区域保留的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本项目燃气锅炉配置低氮燃烧装置,满足要求。符合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技术参数配置合适的辅助设备和环保设施本项目锅炉配置有低氮燃烧器。符合5锅炉及其系统要配备符合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计量装置,并记录相关数据本项目锅炉系统配有符合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计量装置。符合6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建立自行监测制度,落实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严格记录并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及时编制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项目单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建有自行监测制度,满足上述要求。符合7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不属于此类情形。符合8锅炉使用单位应及时主动报废已淘汰锅炉,并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不得将已淘汰锅炉移装或再次投入使用本项目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采用天然气燃烧供热,不属于已淘汰锅炉。符合7、与《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8-2021)》的相符性分析表1-13本项目与《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8-2021)》相符性分析序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锅炉使用单位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及政策要求的低硫分和低灰分的燃料,降低因燃料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汞及其化合物的浓度本项目锅炉所使用天然气为低硫、低灰分燃料,符合要求相符2锅炉使用单位宜选择低氮燃烧效果好的炉型及燃烧设备本项目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相符3锅炉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低氮燃烧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以确保其运行稳定本项目建成后对低氮燃烧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相符4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宜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若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应结合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和SNCR-SCR联合法脱硝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符合相关要求相符8、与《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第十二条: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三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37—(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第十四条: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离京杭运河约16km,不涉及大运河核心监控区。9、与《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2〕8号)相符性分析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核心监控区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区管控。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建成区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以外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离京杭运河约16km,不涉及大运河核心监控区。10、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相符性分析表1-14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相符性序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号情况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本项目符合产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业规划及产业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政策,不属于高能耗等项《重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目。天气消除符合1攻坚行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方案》洁能源,非石化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严控煤炭消费量增长,重点区域继续实施不涉及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臭氧污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本项目为热力染防治攻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生产和供应,2坚行动方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不涉及油墨涂符合案》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重点区域,料等使用。中央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方案名称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能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动煤炭高效利用。实施—39—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完善VOCs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各地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后排入外环境。符合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全国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全面完成;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不涉及符合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不涉及符合序号内容相符性1各设区市提前做好与辖区内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企业的沟通对接,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等,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措施。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2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推进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等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减排)等措施;要结合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开展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要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如因安全生产等要求无法密闭、封闭的,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对应急管控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完善经济政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企业,根本项目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后排入外环境。—40—据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补助、信贷融资支持。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处罚。12、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表1-16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序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现状分析,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本项目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符合2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一)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不能保证防渗漏的生产工艺、设备;(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三)对化学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四)定期巡查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本项目配套建设有环保措施,所涉及的化学品和危废均采取了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并定期巡查生产和环保设施。符合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测数据异常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立即开展相关排查,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本项目不属于符合4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应当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料防尘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处置,不得在工地土壤中残留。鼓励使用有机环保、使用年限长的塑料防尘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的使用和回收工作。本项目不涉及符合5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以及废旧车船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本项目不涉及符合—41—13、与《苏州市高关注、高产(用)量新污染物环境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相符性分析根据《苏州市高关注、高产(用)量新污染物环境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禁止新建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生产装置、原辅材料中含有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等项目,依法不予审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强化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新污染物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和相关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不属于“新建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生产装置、原辅材料中含有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等项目”,故与《苏州市高关注、高产(用)量新污染物环境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相符。14、与《苏州市高产(用)量新污染物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指引(试行)》相符性分析根据《苏州市高产(用)量新污染物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指引(试行)》:落实管控要求。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落实《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规定,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不得超过0.5%、2%、20%。优化生产工艺。优先采用绿色工艺,鼓励使用水性溶剂或其他低毒性溶剂替代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采用循环生产工艺,优化反应条件、改进萃取工艺,有效降低苏州市高产用量新污染物的使用量。本项目原料中不涉及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故与《苏州市高产(用)量新污染物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指引(试行)》相符。15、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相符性分析表1-17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相符性编号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本项目11.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为产品的新改扩建设项目2.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为原辅材料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42—21.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2.以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满足豁免条件的除外)不涉及3以十溴二苯醚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4以短链氯化石蜡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5以六氯丁二烯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6以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7以三氯杀螨醇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8以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类)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9以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101.以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2.以含有二氯甲烷组分的化妆品为产品的生产项目不涉及11以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121.以壬基酚为助剂的新改扩建农药生产项目2.以壬基酚为原料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新改扩建项目3.以含有壬基酚组分的化妆品为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13以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涉及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中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故本项目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要求相符。—43—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2.1建设内容2.1.1项目由来及产品方案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明珠产业园,成立于2018年10月30日,租赁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明珠产业园内厂房。经营范围为:针织品的生产、缩绒及后整理加工(不含印染)、销售;纺织品生产、加工(不含印染)、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原有项目“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羊毛衫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验收(燃气锅炉未建设,本阶段购买蒸汽进行生产,其他按环评建设完成);由于七都庙港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停运,企业改造了原有废水处理设施,并编制了“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羊毛衫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验收意见及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意见见附件。原环评旧锅炉型号为WNS4-1.6-Q(Y),无法满足旺季较大的瞬时需求,故原有项目第一阶段未建设燃气锅炉,采用购买蒸汽的方式供热;但长期使用蒸汽,有以下几个缺点:①相比天然气锅炉供热,直接采用蒸汽成本更高;②蒸汽输送过程较长,损耗较大,对资源利用率较低;③蒸汽冷凝水温度较高,无法直接用于缩绒工艺,但经过滤后可以回用于锅炉产蒸汽,节约水、天然气等资源的使用。因此,企业拟投资300万元,淘汰原环评旧锅炉以及目前采用的蒸汽直接供热方式,技改项目新增锅炉三套,并且加装低氮燃烧器,冷凝循环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调查研究后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供环保部门审查。2.1.2工程内容本项目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见表2-1。建设内容表2-1本项目主要组成内容类别建设名称设计能力备注主体工程锅炉房(m²)100厂区西南侧建设锅炉房公用工程给水(t/a)1038由市政自来水管网提供排水(t/a)0/生产废水(t/a)软水制备浓水750接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外排。供电(万KWh)30由市政电网供给过滤设施1套软水制备环保工程废气治理天然气燃烧废气新增3套低氮燃烧设计总风量12000m³/h,分别采用低氮燃烧后,通过3根8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入大气环境污水排放软水制备浓水接入现有砂滤+超滤+二级RO+三效蒸发器处理。提升过滤效率,增加软水制备能力噪声治理通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后达标排放固废危废暂存间10m²依托现有,位于厂房东北侧一般固废仓库20m²位于厂区北侧,一般固废暂存场所环境风险已设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已备案2.1.3主要产品及产能本项目主要产品产能见表2-2。表2-2项目产品方案公司名称工程名称(车间、生产装置或生产线)产品名称设计能力(万件/a)年运行时数(h/a)技改前技改后增减量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车间羊毛衫12501250048002.1.4主要生产设备主要设备情况见表2-3、表2-4。表2-3本项目主要设备清单序号工艺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参数数量(台/套)备注1缩绒天然气锅炉WNS4-1.25-Q(Y)、42kW额定蒸发量4t/h1国产2缩绒天然气锅炉WNS6-1.25-Q(Y)、64kW额定蒸发量6t/h1国产3缩绒天然气锅炉WNS10-1.25-Q(Y)、98kW额定蒸发量10t/h1国产建设内容注:原环评中为1台锅炉,实际第一阶段验收时采用外购蒸汽进行生产,锅炉未建设。表2-4天然气锅炉主要参数表序号型号额定蒸发量t/h额定工作压力MPa额定蒸汽温度℃给水温度℃热效率%1WNS4-1.25-Q(Y)41.2519420>1002WNS6-1.25-Q(Y)61.2519420>1003WNS10-1.25-Q(Y)101.25194104>100—45—2.1.5原辅材料主要原辅材料见表2-5,原辅料理化性质见表2-6。表2-5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名称成分规格年用量t/a最大储存量t储存方式运输天然气甲烷/200万m3/a/管道直通,不储存管道注:目前不使用锅炉,直接外购蒸汽,故技改前天然气消耗量为0。天然气、蒸汽用量核算:技改前,蒸汽分两部分,烘干和三效蒸发。烘干工艺蒸汽用量约为500万m3,管道压力为0.8MPa,查饱和水蒸汽密度表,可知饱和温度为170摄氏度,密度为4.16kg/m3,蒸汽量为20800t;三效蒸发工艺蒸汽用量为1600m3,蒸汽量为6656t,故蒸汽用量为27456t/a。若采用原有项目旧锅炉,旧锅炉型号为WNS4-1.6-Q(Y),年工作时间4800小时,则产蒸汽量约为19200t<27456t,不足以用于烘干工艺,会导致烘干工艺供热不足,无法全部烘干,因此,目前采用外购蒸汽。技改后,蒸汽均由蒸汽锅炉提供,1吨蒸汽约需要70m3天然气,故天然气年用量至少为27456*70=192.192万m3,考虑到损耗等情况,年用量按200万m3计,可满足产能需要,根据表2-20计算结果,技改后蒸汽产生量约为28800t/a。表2-6原辅材料理化性质一览表序号名称理化特性燃烧爆炸性毒性毒理1天然气无色无味气体,熔点-182.6℃,沸点-161.4℃,相对密度(水=1):0.42(-161.4℃),相对蒸气密度:0.6(空气=1),临界压力(MPa):4.59,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苯、甲苯。闪点-218℃,引燃温度537℃,爆炸下限5%,爆炸上限15%LD50:LC50:50%(小鼠吸入,2h)2.1.6项目选址及平面布局本项目租赁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明珠产业园内的已建厂房,租赁建筑面积5000m2;租赁厂区内供电、供水、排水等公辅工程均已完善,可供本项目使用。北侧至南侧依次为办公区、洗衣脱水区、烘干区,危废暂存间位于车间东北侧,具体平面布置图见附图3。本项目南侧为吴江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北侧为小路,东侧为苏州鸿吉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西侧为澜依佳服饰厂,项目地理位置图详见附图1,项目周边现状图详见附图2。—46—2.1.7劳动定员及工作时数本项目不新增劳动人员,员工保持90人不变,实行两班制,每日10:00~18:00、18:00~2:00,工作时间16小时,年工作时间为300天,年运行时间为4800h。不新增食堂、宿舍等建设内容。2.1.8水平衡技改前后,不新增洗衣用水、不新增生活用水,增加锅炉补水。企业改造了废水处理设施,增加了“砂滤+超滤+二级RO+三效蒸发”设施,处理能力为2m3/h,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量按32t/d计。锅炉补水:技改后,锅炉额定蒸发量分别为4t/h、6t/h、10t/h锅炉,根据企业提供资料,软水制备浓水平均每天产生量约为2.5t/a,年工作时间为300天,则软水制备浓水约为750t/a;技改后蒸汽产生量为28800t/a,蒸汽损耗约1%,则蒸汽损耗为28800*1%=288t/a;锅炉补水约为750+288=1038t/a。图2-1本项目水平衡图(单位:t/a)图2-2全厂水平衡图(单位:t/a)回用水28512损耗288软水制备浓水750749.25洗衣用水气浮+絮凝沉淀+过滤+砂滤+超滤+二级RO+三效蒸发i蒸发废液0.75!损耗5402700生活污水2160-苏州市吴江区七都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回用28512损耗2881038自来水10247.85过滤28800一蒸汽28512-蒸汽冷凝水软水制备浓水750洗衣补水损耗72506509.85砂滤+超滤+二级RO+三效蒸发同用21965.15—47—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建诺〔2026〕09第0010号关于对苏州市吴江城镇排水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市吴江城镇排水检测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2409-320509-89-01-816363新建检测实验室项目(不用于生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23〕44号)、《吴江区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实施细则》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防护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实施;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的的的 2026年1月27日 项目代码:2409-320509-89-01-816363抄送: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苏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6年1月27日印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建诺〔2026〕09第0011号关于对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欣睿依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天然气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23〕44号)、《吴江区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实施细则》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防护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实施;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的的的 2026年1月27日 项目代码:2401-320509-89-02-406585抄送: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苏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6年1月27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天燃气锅炉改造 天然气锅炉改造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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