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6)
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公示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我县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聚焦关键环节,强化“全链条”固本清源,实施“零容忍”打非治违,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充装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执法典型案例,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依法落实有关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
案例1:兴国某液化气站涉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2025年3月7日,兴国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在某液化气站开展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现该气站入户安检资料不完善,未单独建立隐患整改台账,且整改率未达到100%,涉嫌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之有关规定,对该液化气站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兴国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2025年3月7日,兴国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在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兴国县洪门工业园区某餐馆油气混合使用,其供气企业存在入户安检不到位的行为。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之有关规定,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3:兴国某家用电器经营部涉嫌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嵌入式单眼燃气灶案
2025年4月18日,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家用电器经营部经销的“家用嵌入式单眼燃气灶”进行抽样检验中发现,该经营部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嵌入式单眼燃气灶。
该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责令该经营部停止销售该型号的嵌入式单眼燃气具,罚款599元、没收违法所得599元。
案例4:兴国某电器批发部涉嫌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5年5月6日,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电器批发部经销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验中发现,该批发部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该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免于罚款、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只、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案例5:兴国某电器经营部涉嫌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5年5月12日,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电器经营部经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验中发现,该电器经营部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该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免于罚款、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只、没收违法所得91元。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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