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薄膜建设 塑料薄膜制造招标采购公告(2026)
根据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以下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1-82999913
通讯地址:行唐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一楼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公示日期
1
塑料薄膜建设项目
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
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
冀之润(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2026年1月3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塑料薄膜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塑料薄膜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508-130125-89-01-573680建设单位联系人乔建花联系方式13931100425建设地点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地理坐标(东经114度34分43.120秒,北纬38度24分38.198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1塑料薄膜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行唐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行数政备变字〔2026〕3号总投资(万元)6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3.33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不新增占地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本项目选址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涉及生态红线区,不涉及生态敏感区,根据《石家庄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2024年4月28日),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满足生态功能区域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2)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扩建,不涉及新增占地,项目符合区域土地资源利用上限要求。项目用水由贝村供水管网供给,不开采地下水,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总量较少;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生态用水补水区。用电由贝村供电管网提供,运营期消耗一定量的电能,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总量较少。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办公和生活取暖和制冷采用空调,能够满足项目生产、生活需求。本项目能源利用均在区域供水、供电、供热负荷范围内,能源消耗均未超出区域负荷上限。因此,本项目建设不会突破能源、水、土地等资源利用上线。其他符合性分析(3)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环境质量底线为: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均采取了严格的治理和处理、处置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项目废气经治理后均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不会对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造成影响;本项目噪声、固体废物均采取了妥善的处置措施,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均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不会对环境质量底线产生冲击。(4)环境准入清单文件要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本项目属于允许类;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之列。同时,项目已于2026年01月22日在行唐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备案(行数政备变字〔2026〕3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与《石家庄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实施应用工作的通知》(2024年4月28日)的符合性分析对照《石家庄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见附图),本项目逐条分析如下:表1-1项目与《石家庄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相关政策全市管控要求项目性石家庄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综合管控要求全市域1、优化产业结构。落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2、强化产业入园。优化园区布局,提升园区规划、环评实效性,提升园区资源利用效率和绿色低碳水平,加强新建项目入园,严格现有分散企业污染管控。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属于C2921塑料薄膜制造,不属于“两高”项目;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石家庄中部核心区及北部弱扩散区1、严格电力、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管控,加强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2、强化控煤为重点的能源清洁化战略。压减地区燃煤量、推动农村去散煤,倡导清洁能源。3、强化机动车源头管控,实施重型柴油车第六阶段标准。强化在用机动车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1、本项目属于C2921塑料薄膜制造,不涉及上述行业。2、本项目不涉及用煤。3、本项目车辆运输均采用满足相关标准的机动车。4、本项目不涉及。5、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4—等。4、加强大气污染整治,推动钢铁、焦化、化工等产业升级,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5、加强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城市建成区及上风向地区、工业园区等布局管控,引导敏感区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搬迁退出。200米,不属于敏感区重点行业。全市生态空间总体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1、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2、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自然保护区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3、禁止在自然保护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内。符合—5—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4、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5、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6、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7、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8、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9、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风景名胜区1、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内。符合—6—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4、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5、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湿地公园1.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六)引进外来物种;(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2、此外,在国家湿地公园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截断湿地水源;(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项目不在湿地公园内。符合—7—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3、此外,还应满足《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管控要求。森林公园严格保护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森林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项目不在森林公园内。地质公园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2、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3、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生产建设活动。4、此外,还应满足《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管控要求。项目不在地质公园内。全市饮用空间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2、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8—水环境总体管控要求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布局约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路交叉口东南200米,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落实全市最新污染防治要求,加强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式治理设施等排放管控。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生活污水,盥洗废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肥料,不外排。符合全市大气环空间布局约束:1、加大钢本项目位于行唐符—9—境总体准入要求境总体准入要求铁、焦化等行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化工、石化企业治理改造,优先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2、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充足、扩散条件较好区域布局。3、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4、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中重点涉气行业企业,除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企业外,均应规划退城搬迁。5、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燃煤火电、钢铁,以及除国家、省、市规划外的石化等高污染高排放项目。6、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7、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和燃油(醇基燃料)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油和生物质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8、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焦化、火电等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不涉及煤炭消耗。2-8本项目不涉及。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焦化、火电等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不涉及煤炭消耗。2-8本项目不涉及。合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区域削减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相关要求。2、对保留的工业炉窑开展环保提标改造,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执行。3、按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推广替代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单位定点印刷企业率先使用水性油墨、大豆油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和胶粘剂。4、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开展钢铁、水泥、燃煤电厂、焦化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检查工作,物料存储运输等全部采用密闭或封闭形式。5、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宗货物及产品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达不到的采用清洁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汽车代替。6、深化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全市工业企1、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同时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限值。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限值。2、不涉及。3、不涉及。4、不涉及。5、不涉及。6、不涉及。7、不涉及。8、不涉及。9、不涉及。符合—11—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全覆盖。7、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实施农村地区的散煤替代及清洁开发利用工程。8、巩固钢铁、焦化、煤电、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超低排放成效,实施工艺全流程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9、对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全市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环境风险防控:强化源头准入,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措施。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石油化工、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项目风险物质均得到妥善处理,企业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符合全市土壤环境总体管控要求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1、依法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2、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3、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符合—12—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4、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5、各县(市、区)在编制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6、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全市自然资源总体管控要求水资源:一般管控区1、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水资源取水论证,严格水资源总量考核管理,同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用水效率。2、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外的地下水超采区按照《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及《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意见》进行管控。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本项目用水由贝村供水管网提供;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生活污水,盥洗废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肥料,不外排。符合能源:一般管控区1、强化能源消费约束,严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从工艺技术、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措施等方面切实加强项目单耗先进性审查,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2、以工业、建筑和交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项目用电由贝村供电电网提供,项目生产使用电加热,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符合—13—通运输领域为重点,深入推进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强化商用和民用节能,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完善节能措施引导,完善峰谷电价、阶梯气价等价格政策等。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产业结构向高新高端产业转变,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大力实施散煤替代。4、深入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扩大清洁能源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监管,严格落实省、市燃煤质量标准,全市禁止生产、销售灰分劣质煤。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燃煤发电企业使用的煤炭要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标准。全市产业布局总体管控要求产业总体布局要求: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2、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及《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中准入要求。4、严格控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加工项目,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及产能置换项目除外。5、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库管理范围。6、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无组织排放和末端深1、本项目在现有厂区现有生产车间进行建设,项目选址不属于工业园区;2、项目不使用煤炭;3、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淘汰类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负面清单内。4、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5、本项目不占用河库管理范围;6、本项目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涂装、医药、符合—14—度治理等提升改造工程。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按照河北省地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执行。8、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9、在地下水超采区控制高耗水产业发展。10、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依规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1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石家庄城市建成区和重点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12、实施制造业绿色改造重点专项,开展制造业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推进生物医药、化工、钢铁等行业工艺技术装备绿色化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绿色战略、绿色标准、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推行“互联网+绿色制造”模式,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产业。在钢铁、火电、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推广低碳节能技术改造,探索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验示范,控制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施一批绿色公路、绿色机场等示范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钢铁、石化、建材、纺织、食品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13、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两高”项目,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提出有效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规范削减措施来源,强化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和地**府责任,确保落实区域削减措施。14、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及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一区多园”的产业园区,应整体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跟踪评价)工作,实现规划环评“一本制”。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7、本项目不涉及锅炉;8、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9、本项目不开采地下水;10、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11、本项目不属于超薄聚乙烯农用地膜,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石家庄城市建成区和重点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范围内。12、本项目不涉及;13、本项目不涉及;14、本项目不涉及。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7、本项目不涉及锅炉;8、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9、本项目不开采地下水;10、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11、本项目不属于超薄聚乙烯农用地膜,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石家庄城市建成区和重点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范围内。12、本项目不涉及;13、本项目不涉及;14、本项目不涉及。项目入园准入要求:1、县级以下原则不再建设新的园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皮革、农药、电镀、钢铁、石灰、平板玻璃、石化、化工等高污染工业项目必须入园进区。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化工企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16—业,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2号)相关要求执行。2、加强园区规划及环评时效性。现有县市级工业区在遵从规划、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的要求前提下,严格遵循全省、地市及对应单元生态环境准入要求。3、对新设立或扩区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规划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调整未开展规划环评调整的以及规划实施已超过5年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园区,督促园区管委会抓紧整改。4、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把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要求,规划环评提出需要深入论证的,在项目环评审批阶段应重点把关。按要求可以简化内容的项目环评,不再增加相关环评内容要求。表1-2与项目所在地块(行唐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区县管控要求项目情况性行唐县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区空间布局约束满足国家、河北省、石家庄市相关环境准入要求。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之内,项目符合《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满足国家、河北省、石家庄市相关污染排放标准和要生产工序有组织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17—求。2024年修改单)标准限值。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颗粒物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2024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标准限值。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生活污水,盥洗废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肥料,不外排。经预测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环境风险防控满足国家、河北省、石家庄市相关环境风险防控要求。项目建成后企业将建立完善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和有效的事故风险防控体系。符合资源利用效率满足国家、河北省、石家庄市相关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有一定量的电力、水、土地资源等资源消耗。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网提供,年用电量为30万kWh;本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年用水量为92.5m3;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关于本项目选址情况和规划意见,项目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线。符合综上分析,项目符合《石家庄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实施应用工作的通知》(2024年4月28日)要求。3、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18—体改规〔2025〕466号)负面清单内;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之中。项目已于2026年01月22日在行唐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备案(行数政备变字〔2026〕3号)。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4、选址合理性可行性本项目位于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本项目在现有厂区现有生产车间内进行建设,本项目已取得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塑料薄膜建设项目占地情况说明》,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同意该项目选址位置。本项目产生废气均得到相应处理,可达标排放,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污染物浓度可满足相应环境保护要求,不会对大气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生活污水,盥洗废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肥料,不外排,不会对地表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采取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达标;固体废物均安全妥善处置。在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后,本项目不会对周围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可行。5、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对照分析,各项管理要求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3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条文内容本项目情况对比结果(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本项目遵循“应收尽收、符合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19—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各废气产生点均设置在封闭间中,封闭间顶部设置集气罩,同时合理设置风机风量。项目按照规范进行风量设计,降低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满足不低于0.3米/秒的要求。(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2、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本项目配套建设高效的治污设施,采用规范规定的可行技术进行废气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6、本项目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石政函〔2022〕72号)》符合性分析表1-4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石政函〔2022〕72号)》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提升VOCs综合管控水平。建立VOCs排放集中园区和集群废气处理、排放监测、平台监控、运营维护一体的第三方治理模式。推动全市涉VOCs企业综合治理“一厂一策”工作实现动态管控,加强汽修行业、餐饮行业VOCs综合治理力度;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综合治理,推广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全面加强VOCs无组织管控。推进化工、制药、石化等行业企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重点工业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系统。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规范工程设计,提高VOCs治理效率。完善我市涉VOCs行业污染物控制技术体系,推行“一厂一策”制度。加强生活源VOCs排放管控,定期完成改造。正定、无极等产业集群开展VOCs集中治理,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加强VOCs企业源头控制。积极推进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本项目所用原辅料为聚乙烯树脂、聚乙烯树脂色母,生产过程中涉VOCs产污节点均设置在封闭间中,封闭间顶部设置集气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按当地要求制定“一厂一策”工作方案。本项目所用原辅料为聚乙烯树脂、聚乙烯树脂色母,生产过程中涉VOCs产污节点均设置在封闭间中,封闭间顶部设置集气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按当地要求制定“一厂一策”工作方案。符合符合加强监测监管水平,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较大的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推动实际排放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数据统一。加强对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规范性,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控数据比对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第三方运营的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等情况的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充分利用用电(电能)、视频和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工况参数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对自动监控数据的日常审核,重点加大对浓度长期无明显波动、数据长期处于低位、相关参数发生突变等异常数据的审核和检查力度,不断完善自动监控数据管理长效机制。本项目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并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制定监测计划。符合完善工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系统,提高固体废弃物的利用技术与水平。积极推进各类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建设,提高工业企业内部再利用废弃物水平,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量。推进污水厂污泥源头减量和协同处置,压减填埋规模,推进资源化利用。完善全过程监控管理,逐步建立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相结合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体系。到202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5%以上。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处置利用率为100%。符合7、本项目与《石家庄市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表1-5与《石家庄市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按照《河北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要求,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涉溶剂行业企业3个行业强力推进源头替代工作,溶剂型工业涂料、胶粘剂、油墨使用比例分别下降20%、20%和15%。4月底前,完成100家企业原辅材料替代或部分替代工作。本项目所用原辅料为PE树脂,生产过程中涉VOCs产污节点均设置在封闭间中,封闭间顶部设置集气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属于塑料薄膜制造项目,不涉及溶剂型工业涂料、胶粘剂、油墨的使用。符合符合树立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标杆。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涉溶剂行业企业中选树一批低VOCs使用替代标杆企业,对环保绩效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含引领性)且全面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的生产线,树立为标杆企业,夏季臭氧管控期间给予支持政策,保障企业生产,力争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1家原辅材料标杆企业创建。本项目使用原料为聚乙烯树脂、聚乙烯树脂色母。符合加快低效治理设施淘汰。对116家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催化及其组合治理设施等低效治理设施企业(异味治理、含有废气治理等除外)逐一开展现场核查,3月底前,更换为两级活性炭吸附等适宜治理设施。对确需保留的,相关县(市、区)分局要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管理。生产过程中涉VOCs产污节点均设置在封闭间中,封闭间顶部设置集气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符合强化VOCs在线监测管理。参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送审稿)》要求,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及其它有机化工等行业的涉VOCs废气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0.5kg/h或最大风量>10000m3/h,其他涉VOCs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0kgh或最大风量>40000m3/h且排放速率>0.5kg/h,配套建设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本项目不涉及符合加快重点行业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参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对VOCs企业排放浓度开展排查,4月底前完成一轮涉VOCs废气排放口自行监测;6月底前,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实施升级改造。依托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推动安装一批蓄热式燃烧(RTO)、沸石转轮等高效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涉VOCs产污节点均设置在封闭间中,封闭间顶部设置集气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符合石家庄市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符合政策支持。对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标杆企业、使用RTO、沸石转轮+RTO、沸石转轮+RCO高效治理设施、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且排放浓度稳定达到10mg/m;以下的企业,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期间给予政策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施方案《石家庄市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施方案《石家庄市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符合符合8、项目与相关行业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表1-6项目与相关行业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文件名称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聚乙烯农用地膜。本项目产品为聚乙烯农用地膜,厚度大于0.01mm,符合国家标准。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本项目产品聚乙烯农用地膜满足《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要求。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企业按要求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本项目聚乙烯农用地膜产品厚度大于0.01毫米,满足《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要求。—23—9、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3]326号)符合性分析对照河北省“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全省沙化土地分布图,本项目所在位置不涉及沙化土地(详见附图),项目位于河北省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扩建项目在现有厂区现有生产车间内进行扩建,不涉及新增占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厂区地面已完成硬化,不会对沙区植被、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3]326号)。—24—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一、项目由来传统低端薄膜产能受到挤压,而高性能、可降解、可循环的绿色薄膜市场需求急剧增长。为适应市场需求,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拟投资600万元建设塑料薄膜建设项目,项目已于2026年1月22日在行唐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备案(行数政备变字〔2026〕3号)。项目建成后年产100吨聚乙烯农用地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本项目建设属于名录中: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委托我公司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收集了项目建设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塑料薄膜建设项目。(2)建设单位: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3)项目性质:扩建。(4)建设地点:根据企业备案信息,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北省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厂房内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企业中心坐标为东经114度34分43.120秒,北纬38度24分38.198秒。厂区北侧为贝村在建自建小区,东、西、南侧为农田,西南侧为变电站。距离本项目最近环境敏感目标为项目北侧2m处的贝村在建自建小区。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目周边关系图见附图2。(5)项目占地:项目位于河北省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厂房内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现有工程占地面积为建设内容5586.67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6)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5人,年工作300天,工作制度为3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项目职工为附近居民,不在厂区食宿。(7)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为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3.33%。(8)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本项目建成后年产100吨厚度大于0.01mm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表2-1工程内容一览表序号项目组成工程内容备注1主体工程在现有生产车间进行建设,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包括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等,建设聚乙烯农用地膜生产线1条。依托现有2辅助工程办公室:位于厂区北侧,用于日常办公。依托现有危废间:位于生产车间东南角,建筑面积20平方米,用于暂存厂区危险废物新建3储运工程成品区:位于生产车间内,主要用于成品储存。新建4公用工程供水:由贝村供水管网提供。依托现有供电:由贝村供电电网提供。依托现有供热和制冷:项目生产过程采用电加热提供;办公及生活取暖和制冷采用空调。依托现有5环保工程废气上料工序、吸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吹膜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生活污水,盥洗废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肥料,不外排。依托现有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固废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原料包装材料产生的废包材、不合格产品、除尘灰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废气治理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26—6依托工程本项目依托现有工程厂房,供水供电均利用现有工程设施。依托现有2.产品方案扩建项目建成后年产100吨厚度大于0.01mm的聚乙烯农用地膜。扩建项目完成后厂区主要产品见表2-2。表2-2主要产品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产能t/a备注1现有工程塑料管材200t/aPE材质2扩建工程聚乙烯农用地膜100t/aPE材质厚度大于0.01mm3扩建后全厂塑料管材200t/aPE材质聚乙烯农用地膜100t/aPE材质厚度大于0.01mm本项目聚乙烯农用地膜严格执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标准要求。项目生产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厚度大于0.01mm。3.主要生产设备扩建完成后,全厂主要设备见下表表2-3扩建后全厂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序号名称设备设施参数现有工程数量(套)扩建后增加数量(套)扩建后全厂设备数量备注1造粒机主电机功率:15kW202不变2挤出机主电机功率:37kW202不变3料仓单仓有效容积0.3m³01818新增4吸料机AL-200G真空型01818新增5塑料薄膜吹膜机LD2800主电机功率:5.5kW01010新增6储气罐设计压力0.84MPa容积1.0m3022新增7空压机SE-30EPM功率22kW011新增—27—4.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扩建前后项目主要原辅料如下表所示。表2-4原辅材料用量及能源消耗一览表序号名称用量来源1现有工程聚乙烯200t/a外购、编织袋包装2新鲜水150m3/a由贝村供水管网提供3电30万kW·h/a由贝村供电系统提供4本项目增加聚乙烯树脂96.5t/a外购,袋装,25kg/袋,颗粒状,粒径为5mm5聚乙烯树脂色母5.5t/a外购,袋装,25kg/袋,颗粒状,粒径为5mm,主要为改变农用地膜颜色使用6包装袋0.2t/a外购,PE塑料袋,用于包装成品7水92.5m3/a由贝村供水管网提供8电20万kW·h/a由贝村供电系统提供9机油0.3t/a外购,生产设备维护使用,随用随买,不在厂区暂存聚乙烯树脂:外观为乳白色或无色半透明的颗粒,无臭、无味、无毒;密度:0.910~0.930g/cm³,熔点为105~130℃,不溶于水、乙醇、丙酮等极性溶剂,常温下可溶于苯、甲苯等非极性有机溶剂具有良好的柔韧性和耐冲击性,常温下化学性质稳定,不易降解,耐酸、耐碱、耐盐溶液腐蚀,常温下不易与氧化剂发生反应。聚乙烯树脂色母:PE专用色母粒,由PE载体树脂、颜料等复配而成的粒料,用于薄膜着色,均匀的有色颗粒(如黑色、绿色等农用薄膜常用色),无结块、无明显杂质;密度为0.92~1.10g/cm³(因颜料种类和含量不同略有差异),在PE树脂中易分散,常温下稳定,无粉尘飞扬;可耐受薄膜加工温度(150~200℃),不分解、不褪色;颜料成分不与树脂及可降解材料发生化学反应;颜料符合食品接触或农用安全标准(GB4806系列),颜料在降解过程中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28—5、给排水本项目给水由行唐县贝村供水管网提供,水量和水质可满足项目需求。(1)扩建工程①供水扩建项目无生产用水,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用水。项目新增劳动定员5人,根据河北省地方标准《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居民生活》(DB13/T5450.1-2021)用水量按18.5m³/(人·a)计,则生活用新鲜水量为92.5m3/a,即0.308m3/d。②排水扩建项目排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80%计,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246m³/d,盥洗废水泼洒抑尘,厂区设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作农肥,不外排。0.0620.3080.246图2-1扩建项目给排水平衡图单位:m3/d(2)现有工程现有工程生活用水量为0.5m3/d,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放量为0.4m3/d(按用水量的80%核算),盥洗废水泼洒抑尘,厂区设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作农肥,不外排。0.10.50.4图2-2现有工程给排水平衡图单位:m3/d(3)扩建后全厂扩建完成后,厂区用水为员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量为0.808m3/d。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646m³/d,盥洗废水泼洒抑尘,厂区设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作农肥,不外排。盔洗废水发酒抑盔洗废水发酒抑区改有勿修区改有勿修牛活用水牛活用水新鲜水新鲜水早则,定期消掏作早则,定期消掏作农肥不外排农肥不外排—29—扩建后全厂水平衡图如下。0.1620.8080.646图2-3扩建后全厂给排水平衡图单位:m3/d6、供电、供热和制冷现有工程用电量30万kW·h/a。扩建完成后全厂年用电量为50万kW·h/a,用电由当地供电管网提供,可满足项目生产、生活用电需要。生产过程用热均采用电加热,办公及生活取暖和制冷采用空调。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扩建项目新增劳动定员5人,年工作300天,工作制度为3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项目职工为附近居民,不在厂区食宿。8、厂区平面布置根据厂区地理位置、交通运输、地形、地质、气象等条件,本着有利于生产、便于管理、确保安全、便于检修的原则布置,同时,遵循国家有关防火、劳动安全、消防等规范要求。本项目平面布置:厂区大门位于厂区北侧,厂区自北向南依次为办公区、生产车间。本扩建项目位于生产车间南侧区域,项目平面布置图详见附图。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运营期工艺流程和排污节点如下。扩建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2-5扩建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1)上料:外购25kg/袋的聚乙烯树脂、聚乙烯树脂色母,根据生产配方要求,将外购的聚乙烯树脂、聚乙烯树脂色母分别倒至料斗暂存于料仓中。图网。发气N声S回发—30—物料于密闭料仓内通过机械搅拌作用进行混合,实现物料的均匀分散与充分混匀。此过程为物理干混,不涉及化学反应,且混合过程无废气产生。本工序主要污染源为:上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及设备产生的噪声。(2)吸料:通过吸料机将料仓中混合好的原料经密闭管道送至塑料薄膜吹膜机进行吹膜。本工序主要污染源为:吸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及设备产生的噪声。(3)吹膜:混合好的原料进入塑料薄膜吹膜机,温度加热至200℃,原料在此温度下充分熔融塑化,形成均匀的熔体;熔体经塑料薄膜吹膜机挤出成管状膜坯,与此同时,螺杆式空压机产生的洁净压缩空气经专用气道精准吹入膜坯内部,形成稳定的气柱支撑膜坯膨胀拉伸,且该部分空气采用闭环内循环模式,在膜管内部持续维持稳定气压,保障膜管厚度均匀性与幅宽一致性,自然冷却定型后,形成具备良好力学性能与生物降解特性的塑料薄膜。本工序主要污染源为:吹膜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设备噪声。(4)检验包装:按照商家指定的幅宽、长度等规格参数检验(合格后外观无破损、无杂质、厚度均匀),利用包装袋进行包装,包装后运至成品仓库码垛存放,等待按订单要求出库销售。本扩建项目工艺排污节点一览表见表2-5。表2-5扩建项目生产排污节点一览表类别节点排污节点主要污染物排放特征处理措施废气G1上料工序颗粒物连续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3G2吸料工序G3吹膜工序非甲烷总烃连续塑料薄膜吹膜机设置在封闭间中,采用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4废水W1生活污水pH、COD、BOD₅、SS、氨氮间歇盥洗废水泼洒抑尘,厂区设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作农肥,不外排噪N设备运行等效连续A声级连续选用新型低噪声设备,将所有—31—声噪声Leq生产设备置于车间内,大型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风机安装消声器等措施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理固废S1一般原包装材料废包材S2生产过程不合格产品S3废气治理除尘灰S4废过滤棉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S5废活性炭S6生产过程废机油S7废机油桶S8职工生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一、现有工程情况:1、项目名称:年产200吨塑料管材项目;2、建设地点:位于河北省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厂址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4度34分43.120秒,北纬38度24分38.198秒。3、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利用闲置厂房进行建设,并购置相关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0吨塑料管材。4、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现有工程劳动定员5人,年工作300天,工作制度为3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项目职工为附近居民,不在厂区食宿。5、生产规模:年产200吨塑料管材。二、现有工程环保手续情况现有工程位于河北省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年产200吨塑料管材项目”于2009年7月28日通过原行唐县环境保护局审批,项目于2017年9月29日通过原行唐县环境保护局组织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环验〔2017〕71号)。于2020年4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号为91130125689291628E001X,并于2025年10月15日通过了排污许可证延续。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三、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分析及核算依据现有工程检测报告《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污染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德盛环检字2020-0267号),由于市场问题,2020年6月后未进行生产工作,该项目至今为停产状态,尚未进行自行监测,本次评价依据2020年4月27日河北德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污染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德盛环检字2020-0267号)进行核算,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现有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1、废气厂区现有2根排气筒:混料工序排气筒DA001,挤出工序排气筒DA002。依据现有工程检测报告《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污染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德盛环检字2020-0267号),混料工序排气筒DA001颗粒物废气量为3512m3/h,排放速率为0.024kg/h,排放浓度为7.1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限值;挤出工序排气筒DA002非甲烷总废气量为6421m3/h,烃排放速率为0.033kg/h,排放浓度为4.72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企业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为0.431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企业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42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标准限值;根据《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污染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德盛环检字2020-0267号)进行核算,现有工程颗粒物排放量为0.060t/a,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73t/a。2、废水现有工程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现有工程噪声主要是设备运行产生,现有工程生产设备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厂房隔声等措施后,现有工程检测报告《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污染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德盛环检字2020-0267号),该企业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51.5-53.6dB(A),夜间噪声值范围40.7-43.6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固体废物厂区一般原料包装材料产生的废包材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综上所述,现有工程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均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合理处置。四、现有工程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整改要求现有工程当前已处于停产闲置状态,原配套的生产设备及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已全部拆除,场地仅留存基础构筑物。现有工程恢复生产前必须重新配套建设符合现行标准的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完善废水收集处置、固废规范贮存等环保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均满足最新环保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方可正式恢复生产。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1)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选取《2024年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环境空气数据,发布时间为2025年6月,统计结果见下表。表3-12024年石家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污染物年评价指标现状浓度标准值占标率%达标情况SO2年平均质量浓度5μg/m360μg/m38.3达标NO2年平均质量浓度27μg/m340μg/m367.5达标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78μg/m370μg/m3111.4不达标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45μg/m335μg/m3128.5不达标CO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1200μg/m34000μg/m330达标区域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182μg/m3160μg/m3113.7不达标环境质量现状由上表可知,评价指标中除SO2、NO2、CO(第95百分位数日均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外,其他监测因子PM10、PM2.5、O3(第95百分位数日最大8小时均值)均超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不达标区。项目所在地区严格贯彻实施《关于印发的通知》(河北省委、省政府2021年2月26日)、《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实施大气污染管控确保持续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措施》等措施,将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2)其他污染物现状监测与评价项目特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本次评价委托河北顺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物进行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时间为2026年1月05日至1月08日,监测点位为石家庄渲达管环境质量现状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监测数据统计结果见下表。表3-2监测点浓度统计表检测点位检测项目评价标准mg/m3监测浓度范围mg/m3超标率%达标情况石家庄渲达管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非甲烷总烃2.00.30-0.500达标TSP0.30.099-0.1640达标环境质量现状综上所述,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区域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浓度监测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TSP24h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要求。2、地表水质量现状距本项目最近地表水为东北侧2000m处的郜河,根据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石家庄市跨市、县断面2025年3月监测数据》中郜河(监测断面:行唐县-新乐市正莫镇岸城村)的数据:化学需氧量:13mg/L、氨氮:0.394mg/L、总磷:0.09mg/L、总氮:4.46mg/L、高锰酸盐指数:1.8mg/L,除总氮外,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限值。3、声环境质量现状根据项目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本次评价委托河北顺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厂区北侧贝村在建自建小区进行监测,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时间为2026年01月05日,监测因子为等效连续A声级,监测频率为昼间、夜间监测1次。监测时间有效,监测数据统计结果见下表。表3-3声环境现状监测数据一览表是2026年01月05日否达昼间dB(A)夜间dB(A)昼间dB(A)夜间dB(A)标达5647标4、生态环境项目位于河北省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项目所在区域内无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区、重要文物景观和珍稀动物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5、电磁辐射项目不涉及电磁辐射,无需开展辐射现状监测与评价。不需要对项目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6、地下水、土壤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可知,地下水、土壤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项目厂区内各设施、厂区地面均按要求进行防渗处理,故不存在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不需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点名称现状监测值标准值贝村在建自建小区6050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位于河北省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经调查,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见表3-4。表3-4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及保护对象相对于企业厂界保护保护级别方位距离坐标对象保护目标m—37—贝村在建自建小区N2N38.411125E114.578568居民《环境空气质量标贝村N310N38.413925E114.577389居民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只里乡政府SW210N38.408502E114.577244办公人员单要求2、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本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涉及村庄贝村,贝村用水为供水管网集中提供。3、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位于河北省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为贝村在建自建小区。本项目声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见表3-5。表3-5项目声环境保护目标及保护对象保护目标相对于企业厂界保护对象保护级别方位距离坐标贝村在建自建小区Nm2N38.411125E114.578568居民《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4、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位于河北省行唐县无繁线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200米,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所在区域内无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区、重要文物景观和珍稀动物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1、施工期(1)废气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中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标准值见下表。表3-6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控制项目监测点浓度限值a(μg/m3)达标判定依据(次/天)PM1080≤2a:指监测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当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大于150μg/m3时,以150μg/m3计。(2)噪声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施工期噪声排放标准见表3-7。表3-7项目噪声排放标准污染源昼间夜间执行标准污染物排放控施工期70dB(A)55dB(A)《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制标准(3)固废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中的相关规定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2、运营期(1)废气生产工序有组织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同时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颗粒物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制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标准限值。表3-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标准限值标准来源生产工序颗粒物2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30mg/m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4.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标准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10.0mg/m3制标准2、噪声根据《石家庄市行唐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区域为2类声功能区,运营期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执行标准如表。表3-9项目噪声排放标准污染源昼间执行标准运营期60dB(A)《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50dB(A)制标准3、固体废物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相关规定。根据《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范〔2022〕3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新增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3〕283号)文件及地方相关要求,建设项目SO2、NOx、COD、氨氮的总量指标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本项目不涉及废水外排。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不涉及SO2、NOx排放。本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表3-10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核算项目预测值(mg/m3)废气量(m3/h)运行时间(h/a)污染物年排放(t/a)DA003颗粒物1.5080009000.0108DA004非甲烷总烃0.421500072000.04536≈0.045总量控制核算公式污染物排放量(t/a)=标准值(mg/m3)×废气量(m3/h)×生产时间(h/a)/109指标核算结果由本公式核算可知,本项目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为:SO2:0t/a、NOx:0t/a、非甲烷总烃:0.045t/a。由以上计算可知,本扩建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议指标为:颗粒物:0.0108t/a,非甲烷总烃:0.045t/a。经核算,本扩建项目完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颗粒物:0.0708t/a,非甲烷总烃:0.118t/a。表3-8扩建前后污染物排放量三本账一览表单位:t/a污染物名称现有工程排放量扩建工程预测排放量“以新带老”削减量扩建后全厂排放量变化量废气颗粒物0.0600.010800.0708+0.0108非甲烷总烃0.0730.04500.118+0.045SO200000NOx00000废水COD00000氨氮00000—42—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利用已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为设备安装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建设,其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属短期的、可恢复的和局地的性质。根据施工特点,分析施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如下一、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施工期扬尘为危废间土建施工产生的扬尘及建筑垃圾、建材堆存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建筑垃圾运输、装卸、堆存,在有风天气均易产生一定的扬尘。此外,运输车辆进出工地,车辆轮胎不可避免的将工地的泥土带出,遗洒在车辆经过的路面,在其它车辆通过时产生二次扬尘。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本评价要求项目建设及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2019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2025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3月31日)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扬尘控制要求:1、施工场地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围挡底部做防溢处理,防止土方、扬尘外溢;2、建筑材料采用密闭仓库存放,易扬尘材料装卸时采取洒水、遮挡措施;土方堆、渣土堆采用防尘网全覆盖,并设置围挡,堆高不宜超过2m。3、选用符合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定期检修维护,避免尾气超标排放。4、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尽量避开敏感点,限速行驶(场内≤5km/h,场外≤30km/h),禁止鸣笛。综上,采取以上措施后,可使施工期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随施工期结束,影响消失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二、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分析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小且水质简单,其污染因子主要为SS、COD,用于场地喷洒抑尘,亦不会对周边地表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因此,项目施工期间对区域水环境影响可接受。三、施工期声环境影响分析噪声源主要来自交通噪声和设备安装噪声。为减轻项目施工期间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本项目提出如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1)设备安装时车间门窗关闭,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标。(2)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在12:00-14:00、22:00-次日6:00期间作业。(3)人为噪声控制: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提高防止噪声扰民的自觉性,减少人为噪声污染。(4)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经采取上述措施后,建筑施工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建设施工期对周边敏感点影响轻微。同时施工期的噪声影响是暂时的,随着施工的结束而结束。并且伴随着施工期的结束,施工噪声的影响将消失,所以该项目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四、施工期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分析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少量的弃土、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施工期产生的弃土用于厂区绿化及平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建筑垃圾送指定地点处理,且在外运过程中用苫布覆盖,避免沿途遗洒,并按环卫部门指定路线行驶。因此,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一、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上料工序废气、吸料工序废气和吹膜工序废气。1、有组织废气源强分析及核算(1)上料工序、吸料工序废气核算本项目在生产车间南侧建设上料工序及吸料工序,根据生产配方要求,将外购的聚乙烯树脂、聚乙烯树脂色母分别倒至料斗暂存于料仓中。上料工序、吸料工序固定工位,在入料口上方和吸料机出气口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根据《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粉尘上吸式控制风速为1.2m/s,在入料口上方和吸料机出气口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合计为1.8m2计,根据《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排风罩风量计算公式如下:Q=F*V式中:Q--排风罩的排风量,m3/sF--排风罩罩口面积,m2V--排风罩罩口平均风速,m/s经计算,风机风量为7776m3/h,考虑管道损耗等原因,确定最终设计风机风量为8000m3/h。评价要求废气收集系统应按照《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2012)、《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和《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中设计,对粉尘的捕集效果不低于90%,处理效果不低于99%。本次评价废气收集效率为90%,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中颗粒物产生系数,颗粒物的产生量为6.0kg/t-产品,本项目年产聚乙烯农用地膜100吨,则上料工序、吸料工序颗粒物的总产生量为1.2t/a。上料工序、吸料工序年运行时间为900h。经计算,颗粒物产生量为1.2t/a,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收集量为1.08t/a,产生速率为1.2kg/h,产生浓度为150mg/m3,处理后颗粒物的排放量为0.0108t/a,排放速率为0.012kg/h,排放浓度为1.5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吹膜工序废气吹膜工序中塑料薄膜吹膜机均设置在封闭间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去除效率80%)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资料,塑料薄膜吹膜机出口上方集气罩面积总和为12.1m2(1.1m×1.1m×10个),依据《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0.3米/秒。本项目设置12.1m2的集气罩,经计算引风机风量不小于13068m3/h(12.1m2×0.3m/s×3600s),本项目设计使用的引风机风量为15000m3/h,满足集气效率要求。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为可行技术。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公告2021年第24号),“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配料混合挤出/注(吹)塑的非甲烷总烃系数为2.5千克/吨-产品。本项目年产聚乙烯农用地膜100吨,故项目吹膜工序中非甲烷总烃总产生量为0.25t/a,产生速率为0.0031kg/h。参照同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及集气效率,本项目废气收集效率为90%计。经核算,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45t/a,排放浓度为0.42mg/m3,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要求,(标准中表5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本项目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45kg/t产品,满足要求)。—46—2、无组织废气源强分析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被集气设施收集的废气,上料工序、吸料工序被收集的颗粒物为0.12t/a,排放速率为0.017kg/h,吹膜工序未被收集的非甲烷烃为0.025t/a,排放速率为0.0035kg/h,通过加强车间密闭和提高收集效率,厂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标准限值。本扩建项目产排污情况汇总表如下。表4-1项目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表工序/生产线污染源污染物治理措施(设施)污染物排放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时间/h最大排放浓度mg/Nm3最大排放速率kg/h排放量t/a排放标准上料工序、吸料工序排气筒DA003颗粒物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3是9001.50.0120.010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吹膜工序排气筒DA004非甲烷总烃生产设备设置在封闭间中,采用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4是72000.420.00630.04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3、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本项目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见下表表4-2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一览表污染源名称排气筒坐标(°)高程(m)排放口类型排气筒参数高度内径温度(m)(m)(℃)污染物排放速率(kg/h)经度纬度排气筒DA003114.57864538.41022694一般排放口150.425颗粒物0.012排气筒DA004114.57875038.41016894一般排放口150.625非甲烷总烃0.00634、非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排放指生产中开停车(工)、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本项目主要涉及非正常工况为环保设备出现故障。当环保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时,导致处理效率下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基本为0%,污染物直接排放定为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气排放源强。企业应制定环保设备例行检查制度,加强定期维护保养,检修时应停止生产活动运行,杜绝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物浓度显著提高出现严重超标。项目非正常工况废气的排放情况见下表。表4-3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情况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频次非正常工况排放量持续时间措施上料工序废气、吸料工序废气颗粒物1次/a布袋除尘器故障0.9kg1h及时发现后立即停止生产运行,待故障修缮后恢复生产吹膜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1次/a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故障0.031kg1h5、监测口设置及监测计划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及《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本项目废气治理设施设计及建设时,须在治理措施前、后垂直的集气管道上预留采样口位置。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自动监测断面和手工—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塑料薄膜建设 塑料薄膜制造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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