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胶制品招标采购公告(2026)



2026年2月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的公示(吴中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6年2月9日我局共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 :从即日起,报告书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65637831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环评文件

1
苏州市博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加工200吨硅胶制品等项目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凌港路998号3号厂房201室
苏州市博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青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博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稿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环评文件以最终稿为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苏州市博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加工200吨硅胶制品等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苏州市博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苏州市博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加工200吨硅胶制品等项目项目代码2510-320564-89-03-42220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998号3号厂房201室地理坐标(120度49分9.312秒,31度16分47.631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15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2、橡胶制品业291-其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甪便服备[2025]96号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1757.36(租赁建筑面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苏州市甪直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6年修改)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号:《省政府关于对苏州市甪直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6年修改)的批复》,苏政复[2017]21号规划名称:《苏州市吴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号:《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规划名称:苏州市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高端创新产业协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机关: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文号:苏园管复字〔2023〕106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苏州市甪直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6年修改)的相符性分析(1)规划范围:甪直镇域,用地面积118.57km2。(2)功能定位: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江南水乡特色旅游城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镇的各项要求保护和建设甪直镇。江南水乡特色的旅游城镇:发挥自身的资源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带动全镇第三产业的大发展,并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3)产业布局:依托高新技术做强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轻工、纺织和电子工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先进制造业,促进甪直工业结构调整。(4)规划结构:镇域布局结构:形成“一镇、三组团、多点”的空间结构形态。其中:“一镇”为中心镇区,承担城镇综合服务职能;“三组团”即澄湖沿岸组团、车坊生活组团、农产品物流组团;“多点”即外围村庄及散点配套设施用地。中心镇区布局结构:镇区布局结构为“一轴、一楔、九区”“一轴”为东西向发展轴向;“一楔”为苏昆太沿线的楔形生态绿地;“九区”包括:旧城综合组团、综合中心组团、镇南居住组团、镇北居住组团、新镇生活组团、工业组团、车坊生活组团、澄湖沿岸组团及农产品物流组团。(5)用地布局:用地布局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工业用地。其中工业用地由生产型一类工业与服务型研发中试、服务外包用地组成。共规划工业用地513.18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22.12%。(6)基础设施建设情况:①给水工程甪直镇目前供水主要由吴中新水厂(浦庄水厂)供给,经甪直增压泵站增压后向甪直镇供水。吴中新水厂设计总能力为60万m³/d,水源取自太湖(寺前取水口)。甪直增压泵站设计总能力为10万m³/d。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②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厂:规划保留现状甪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甪直老镇区综合污水,处理规模4万立方米/日,新建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甪直新镇区综合污水,处理规模6万立方米/日。污水管网:甪直中心镇区综合污水由污水管网集中收集至污水干管,由压力管道送往甪直第一污水厂处理;甪直西部新镇区及工业园区,由压力管道送往甪直新区污水厂处理。主干管走向污水量比较集中的地方,管道尽量少穿障碍物,对已建道路,以少破路为原则。规划污水管道最大管径为DN1000mm,最小管径为DN300mm,管道在道路下的管位,原则上定在路西、路北侧。③雨水工程充分利用地形、水系进行合理分区,根据分散和就近的原则,保证雨水管道或沟渠沿最短路线、较小管径把雨水就近排入附近水体。④电力工程甪直镇电源主要由500KV车坊变供给,近期将扩建1×1000MVA主变。同时近期新建500KV苏州东变也将作为甪直镇域的电源点。项目所在地电力已供应到位。⑤燃气甪直镇近期以发展镇区管道天然气用气为主,中压管道从苏州高中压调压站引出。农村仍以普及瓶装液化气为主,临近镇区的居民点可接入管道天然气。远期农村居民点采用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气方式供气。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甪直镇迎宾路998号3号厂房201室,主要生产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故本项目符合甪直镇“重点发展轻工、纺织和电子工业”的产业布局。根据《苏州市甪直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6年修改),项目所在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根据项目所在产业园区的不动产权证(苏(2025)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04165号),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完善,可进行依托,满足生产活动需要,与规划相符。2、与《苏州市吴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吴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2月24日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为《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1)规划范围:吴中区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231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745平方公里,太湖水域1486平方公里)。(2)规划期限:规划期至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3)绿色发展:优化国土空间格局1)构筑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一核一轴一湾”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在现有生产力布局基础上,围绕太湖新城中心核、科技创新先进制造轴和太湖生态文旅湾,形成“一核一轴一湾”的国土空间规划结构,以度假区、经开区、高新区“三区三片”功能区布局为依托全面与周边区域融合,差异化发展自身特色,提升整体形态、业态、质态。一核:依托太湖新城核心区扩容赋能,联动越溪、横泾,展现“未来之城、魅力吴中”的城市新中心。一轴:从太湖滨到澄湖畔,依托各类先进制造业载体,结合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载体,构建苏州中部科技创新先进制造轴。一湾:在太湖最美岸线,环绕太湖生态岛,串联光福、香山、胥口、临湖、东山等,打造生态文旅服务载体和科技创新产业版块,共同构建环太湖生态文旅湾。2)统筹三大空间格局①生态空间:“一核两楔、三带多点”的空间格局一核:太湖生态核。两楔:对应大市四角山水,形成西南向环太湖浅丘山体屏障绿楔与东南向环澄湖生态绿楔。三带:包括吴淞江、胥江、大运河。多点:即蓝绿空间网络上的重要生态源地,包括东山、西山、天平山、渔洋山、穹窿山、旺山、下淹湖、尹山湖、澄湖等。②农业空间:“两带、三区、多点”的空间格局两带:环太湖生态农业观光带和沿澄湖特色农业展示带。三区:东部“水八仙”精致农业样板区、中部“种养殖”智慧农业示范区、西部“林果茶”休闲农业观光区。多点:各具特色的水产与稻田综合种养基地、有机蔬菜种植基地、农业休闲体验基地、生态农业基地等。③城乡空间:以“三区三片”功能区布局为依托,完善多中心、组团型、网络化的城镇空间格局。度假区聚焦绿色低碳,双轮驱动,重点发展“文旅+科创”产业,保护古镇古村落,充分利用太湖沿岸生态基底,建设生态湖区、创新湖区,深度参与环太湖科创圈建设,打造“绿色生态创新实践示范区”。经开区聚焦区域一体化、沪苏同城化,加强市域统筹创新合作,共同建设苏州市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加快提升产业层次,优化城市功能,围绕中心城市核建设,全力打造太湖新城·数字经济创新港,积极引入总部经济,打造“产业高效协同发展增长极”。高新区以科创引领,加快推动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落位,高水平建设研发社区,紧扣“城市更新、产业升级”两大主线,提升城市产业能级和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打造“产城深度融合发展新高地”。(4)严控底线:塑造集约高效空间1)划定三条控制线国土空间控制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600.15平方公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66.8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262.78平方公里。2)严格保护自然资源①统筹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作用:水域: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湖泊和河道等水域面积的管控,控制水域面积总量不得人为减少,对水域面积、利用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耕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结合土地综合整治,摸查复垦潜力,有序推进耕地集中连片改造,提升耕地质量。湿地:构建湿地保护格局,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平衡和完整性。加快推进湿地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促进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永续利用。林地:加强林地资源保护,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林地质量,优化林地结构和布局。强化林地用途管制,合理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山体:划定山体保护范围,建立保护机制,按照公园标准建好每座山。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山体保护修复,开展封山育林、公益林管护;禁止非法开山采石、采伐林木等行为。②实施分类保护策略: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保护苏州东吴国家森林公园、江苏苏州太湖湖滨国家湿地公园、江苏太湖三山岛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生态空间,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真实展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吴中实践、苏州样板。(5)创新驱动:打造科创产业强区1)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构建3+3+3现代产业体系。培育三个“大而强”的主导产业:机器人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发展三个“小而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航空航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着力布局三个“华而实”的特色产业:工业互联网、检验检测认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2)优化科创空间结构落实苏州市“科创圈带”,规划形成“Y”字型科创空间布局。规划布局十大科创园区:太湖新城·数字经济创新港、吴淞江科技城、角端新区、宝带桥国际研发社区、临湖生物医药科教创新集聚区、胥江半导体产业园、木渎数字智造科技园、太湖湾数字科技园、太湖科技产业园、太湖负碳型数字生态示范岛。3)落实工业用地布局为有效落实苏州“双百”行动计划,促进工业集中布局,按照“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工业区块”三级分类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实施差异化管理,远景结合战略预控10万亩工业用地空间。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998号,对照“三区三线”划定情况,本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该土地已合法取得不动产权证(苏2025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04165号),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项目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上,项目建设符合《苏州市吴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要求。3、与苏州市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高端创新产业协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一、规划范围产业协同区东至常嘉高速、西至甪胜路-甪直大道-凌港路、南至合兴路、北至吴淞江,规划范围总面积8.5平方公里。二、功能定位及规划目标功能定位:立足甪直自身发展基础,承接园区优质产业外溢,融入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理念,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以创新产业为主兼具配套服务的产城人融合新片区。规划目标:围绕吴中区“产业强区、创新引领”战略指引,将产业协同区打造成为“苏州协同发展新名片、吴中东部产业新高地”。三、规划结构产业协同区规划构建“一核一轴、一网三片”的功能结构。“一核”—城市公共活力核心以陶浜河核心节点为中心,依托轨道交通站点综合开发,集聚商业商务、公共配套、城市公园等功能,形成城市公共活力核心。“一轴”—创新协同发展轴强化苏州东站的辐射带动作用,结合轨道交通6号线建设,将苏州东站、集聚区、协同区、古镇区有机串联起来,形成创新协同发展轴。“一网”—生态蓝绿网络充分利用吴淞江、澄湖等江南地区水资源,以迎宾河-北横头港-罗马周河、合兴河、甪胜河、西巫角中心河、陶浜浦等多条纵横水系为骨干,构建滨水景观开敞空间,形成协同区生态蓝绿本底网络。“三片”—产业片、生活片、科创片产业片: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分为生物医药组团、新一代信息技术组团、智能制造组团。生活片:结合社区生活圈划分,以海藏路为界,分为甪北居住组团和甪南居住组团。科创片:结合TOD综合开发,集聚创新产业、总部研发、商业商务、公共服务等功能,发展都市经济,打造甪端新区核心区。本项目位于详细规划的产业片范围内,根据详规的土地利用规划图(见附图8),项目所在位置属于规划的一类工业用地,因此项目建设与高端创新产业协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4、与苏州市吴中区“三区三线”文件相符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吴中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符合质检要求,正式启用作为建设项目报批的依据。“三区三线”是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998号3号厂房201室,对照国土空间规划中“三区三线”的划分,本项目地处城镇开发边界内,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外,符合相关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甪直镇迎宾西路988号,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苏州市吴中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5]444号)同意的《苏州市吴中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澄湖(吴中区)重要湿地,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内,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本项目与附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对位置如下表所示。表1-1生态红线管控区域对照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km2)与本项目距离方位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面积总面积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甪直景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东面以甪直古镇东界、育才路为界,南面以田渡港、吉西浜为界,西面以马公河为界,北面以西市河北侧约/0.660.66东南4.1km护200米、东市河北侧约120米为界澄湖(吴中区)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吴中区内澄湖水体范围/31.8931.89南3.1km本项目的建设不违背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规划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①大气环境质量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24年,苏州市区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6%;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2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1%;一氧化碳(CO)浓度为1.0毫克/立方米,同比持平;臭氧(O3)浓度为16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4%。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根据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24〕50号),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可以得到改善。②水环境质量2024年,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30个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3.3%,同比持平;未达Ⅲ类的2个断面为IV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3.3%,同比上升10.0个百分点,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③声环境质量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全市声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市功能区声环境昼间质量较2023年有所下降、夜间质量较2023年有所提升,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均有所改善。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评价,2024年,全市功能区声环境昼间、夜间平均达标率分别为95.8%和88.7%。与2023年相比,功能区声环境昼间平均达标率下降1.4个百分点,夜间平均达标率上升0.5个百分点。全市1~4a类功能区声环境昼间达标率分别为93.2%、94.1%、95.8%和100%,夜间达标率分别为79.5%、97.1%、89.6%和84.6%。本项目建设后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如废气、废水、固废以及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等,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一般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即不会降低区域环境功能等级,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本项目建设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不新增用地;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用电由市供电公司电网接入,可满足项目运营需求。项目拟采取优先选用低能耗设备等节能减排措施,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①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所列范围内。②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表1-2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序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以及过长江通道项目相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相符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所在地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未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属于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范围内,不属于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相符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相符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属于水生生物捕捞项目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9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且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相符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相符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相符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相符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项目不属于石化、煤化工、焦化项目相符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也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本项目的建设不违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综上所述,建设项目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以及资源利用上限的要求,并且不在区域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③与《省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文件,本项目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及长江流域,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表。表1-3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项目为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不在生态管控相符《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国函〔2023〕69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82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95万平方千米。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区禁止类项目中,亦不属于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减排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20%,主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实施氮氧化物(NOx)和VOCs协同减排,推进多污染物和关联区域连防联控。项目建成后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不突破环境容量及生态环境承载力。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项目建成后实施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相符资源利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项目无新增用地,相符用效率要求控制在525.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5。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5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万亩。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电能,不使用高污染燃料。长江流域重点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沿江地区,不属于化工行业,不涉及上述禁止行业。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制度,不设立入河排污口。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位于沿江范围,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对饮水水源地造成影响。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太湖流域重点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企业和项目,项目相符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废水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不违背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项目污水经厂区排口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会向水体倾倒污染物等,建成后实施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本项目营运期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的相关要求。④与《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字[2020]313号)、《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相符性分析对照《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中“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998号,地块位于凌港工业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其它产业园区),项目与苏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4与《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相符性管控类别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1)本项目不在生态管控区域范围内,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相符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2)项目在太湖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相符(3)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3)项目不违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相符(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4)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标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项目产污经处理后排放,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在环评后进行匹配项目的应急预案编制,承诺后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将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相符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项目建设不使用高污染燃料,主要能源为电。相符表1-5项目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本项目为内资企业,且不属于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相符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本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相符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从事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不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禁止建设项目;项目污水排入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产生的危废委托有资质相符单位处理,不外排;不向水体排放油类、废液、废渣、垃圾,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违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本项目不在阳澄湖保护区范围内,不违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本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本项目不在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排放限值要求。相符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将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相符环境风险防控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施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本项目执行风险防范措施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事故,与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进行联动,定期开展演练相符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Ⅲ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项目未销售使用“Ⅲ类”(严格)燃料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相关要求。2、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2915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经查,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故为允许类。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对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4〕3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3、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本项目距离太湖水体19.8km,属于太湖三级保护区。表1-6与太湖相关条例相符性分析条例名称条例内容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本项目不属于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行业,无需设置排污口,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相符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从事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不属于水上餐饮经营设施,高尔夫球场,畜禽养殖场等场所。本项目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故本项目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相符《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本项目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项目不涉及电镀、印染、冶炼(含焦化)等项目,本项目不外排含氮磷生产废水,不属相符(2021年修正)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于四十三条其他禁止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相关要求。第四十四条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五)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本项目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相符第四十五条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相符综上,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要求。4、本项目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且不使用油墨、清洗剂、胶粘剂、涂料,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5、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1-7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内容序号标准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相符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VOCs物料全部储存于密闭的包装容器中。相符(二)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VOCs物料全部储存于室内。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封口。相符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粒状VOCs物料采用密闭的包装袋运输转移。相符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废气采用密闭负压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一)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能够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相符(二)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本项目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符合GB/T16758的规定。相符(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本项目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相符(四)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本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能够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相符(五)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本项目位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但已配置VOCs处理设施。相符6、与《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21〕84号)相符性表1-8与《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21〕84号)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1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强化达标目标引领。加强达标进程管理,研究制定未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路线图及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对空气质量改善不达标的市、县(市、区)强化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推动更多城市空气质量稳步达标。统筹考虑PM2.5和臭本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本项目采取的废气治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符氧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差异化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深化“点位长”负责制,完善定期通报排名制度,及时开展监测预警、督查帮扶。2加强恶臭、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推进无异味园区建设,探索建立化工园区“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研究制定化工园区恶臭判定标准,划定园区恶臭等级,减少化工园区异味扰民。探索将氨排放控制纳入电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地方排放标准,推进种植业、养殖业大气氨减排。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理,推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项目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排放。相符3持续巩固工业水污染防治。推进纺织印染、医药、食品、电镀等行业整治提升,严格工业园区水污染管控要求,加快实施“一园一档”“一企一管”,推进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工业集聚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完善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推动日排水量500吨以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加强对重金属、有机有毒等特征水污染物监管。本项目不属于印染、医药、食品、电镀等行业,项目排放生活污水接管排至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放废水中不含重金属、有机有毒等特征水污染物。相符7、与《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府办〔2021〕275号)相符性表1-9与《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府办〔2021〕275号)相符性分析表重点任务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严格落实国家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深入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推进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淘汰。推进印染企业集聚发展,继续加强“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改提升,保持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高压态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认真执行《〈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推动沿江钢铁、石化等重工业有序升级转移。全面促进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钢铁、石化、印染等重点行业培育一批绿色龙头企业,精准实施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绿色金融、信用保护等激励政策,推动企业主动开展生产工艺、清洁用能、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引领带动各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提升。企业主体行业不属于落后产业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企业,不属于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禁止的建设项目。相符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提高先进制造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重点发展高效节能装备、先进环保装备,扎实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动生态环保产业与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融合发展,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绿色产业链。深入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立健全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到2025年,将苏州市打造成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高地。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智慧农业。相符加大VOCs治理力度分类实施原材料绿色化替代按照国家、省清洁原料替代要求,在技术成熟领域持续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和其他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提高木质家具、工程机械制造、汽车制造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使用比例,在技术尚未全部成熟领域开展替代试点,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本项目不使用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原辅料。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3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相符强化无组织排放管理对企业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加强管理,有效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优先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规范化工装置开停工及维检修流程。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按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本项目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相符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深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售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和重点集群整治,实施VOCs达标区和重点化工企业VOCs达标示范工程,逐步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废气排放系统旁路。针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适时推进整治成效后评估,到2025年,实现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全覆盖。推进工业园区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工业园区常态化走航监测、异常因子排查溯源等。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售等重点行业。本项目产生的VOCs采经收集后处理达标排放。相符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由来苏州市博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998号3号厂房201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橡胶制品制造;塑胶表面处理;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苏州市博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10月15日,苏州市博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租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998号苏州世纪汇泽智能制造产业园3号标准厂房2楼进行建设年加工200吨硅胶制品项目。主要设备有:成型机16台、冲床6台、切片机2台、混炼机1台、空压机1台;生产工艺为投料(硅胶、色母、固化物)--混炼--成型--冲断--成品包装。项目现已取得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备案(甪便服备[2025]96号)。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修改)中“C2915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相关规定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求,“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2橡胶制品业291——其他”项目,应编环境影响报告表。苏州市博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苏州青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该项目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工程分析、环境影响识别和影响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编制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生态环境部门审批。2、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998号3号厂房201室,租赁苏州世纪汇泽智能制造产业园3号标准厂房2楼进行生产,租赁建筑面积1757.36m2,本项目所在厂房共4层,每层高为6.5米,厂区内建筑物情况见表2-1:表2-1本项目租赁厂房情况本项目租赁厂名称总层数总高度房位置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3号标准厂房26m第二层丙类二级4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如表2-2所示:表2-2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类别名称设计能力备注主体工程生产车间约700m2三楼东侧储运工程原料仓库约50m2三楼中间成品仓库约50m2三楼西侧模具仓库约70m2三楼中间汽车运输公用工程给水1290m3/a市政管网供应排水1000m3/a,接管市政污水管网供电3万kwh/a区域供电辅助工程办公室约150m2三楼北侧环保工程废气处理混炼成型废气经负压密闭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风量10000m3/h)废水处理生活污水1000m3/a,接管市政污水管网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噪量≥25dB(A),厂房隔声,设备减振固废危险废物暂存处5m2固废“零排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25m2依托工程雨污水管网、雨污水排口、给水供电系统等均依托租赁方3、主要产品及产能本项目产品方案见表2-3所示:表2-3建设项目产品方案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年生产能力产品用途年运行时数1硅胶制品非标200t日用、医疗6000h4、主要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2-4主要设备一览表类别名称规模型号数量(台/套)产地备注生产设备成型机250T16国内/冲床10T6切片机/2台混炼机250T1/辅助设备冷却塔2t/h1/空压机15KW2.2m3/min1/环保设备风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0000m3/h1/5、原辅材料及燃料(包括名称、用量)本项目主要原辅料如表2-5所示。表2-5主要原辅料消耗表序号名称组分/规格年耗量t/a包装储存方式最大储存量t存放来源运输1食品级硅胶八甲基环四硅氧烷220箱装20kg/箱5原料仓库模具仓库国内车运2食品级色母含聚硅氧烷25%、二氧化硅40%、颜料35%0.02袋装200kg/袋0.023固化物有机过氧化物48%、有机硅聚合物42%0.04桶装20kg/桶0.044液压油矿物油0.6桶装20kg/桶0.25模具外购模具200套//本项目主要原辅料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见下表。表2-6主要原辅料理化性质及毒性毒理物质理化性质燃烧爆炸性毒理毒性食品级硅胶八甲基环四硅氧烷,白色、半透明橡胶皱片,闪点大于100℃,相对密度1.15。不燃LD50>4800mg/kg食品级色母聚硅氧烷25%、二氧化硅40%、颜料35%,本品为固体膏状物,无味、无熔点和沸点。不溶于水、乙醇,但溶于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中。不易燃烧无资料固化物有机过氧化物48%、有机硅聚合物42%,浅黄色透明胶体状,密度1.12,不溶于水,易溶于苯类,酯类等皆可能引发其分解。不燃LD50:1700mg/kg液压油常温下为液体,浅棕色,沸点>280℃可燃无资料6、水平衡本项目涉及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及冷却用水。生活用水:本项目员工约50人,人均用水量按100L/d计算,年工作时间约为250天,预计本项目生活用水量为1250m3/a,废水排污系数按0.8计算,则项目生活污水量为1000m/a。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由苏州用直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为COD、SS、氨氮、TP、TN。冷却用水:根据企业提供资料,企业共设置1台冷却塔,冷却塔水循环量为2t/h。冷却塔每天工作8h,每年工作250天,循环水量为4000t/a,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给排水)计算循环水塔的补水量,补充水量为循环水量的1%计,则补充水量为40t/a。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损耗2501250生活用水1000生活污水1000新水129040用直新区污水厂损耗40图2-1本项目水平衡图本项目员工约50人,厂内无宿舍。午饭由员工自带或统一订购,不设置食堂。全年工作25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年生产时数6000小时。本项目位于吴中区用直镇迎宾路998号3号厂房201室,项目东、西、南侧均为园内工业厂房,北侧为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园区东侧为苏州用直兰生智能科技产业园,南侧为迎宾路,路南为苏州枫丰包装有限公司,西侧为佳马路,路西为临时工地,北侧为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周边状况见附图2。企业建成后整体布局厂房内部东侧为生产区,西侧为办公室以及会议室,夹在生产区与办公室中间的区域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以及固废仓库。具体平面布置见附图3。冷却用水4000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8、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简况9、平面布置27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1、生产工艺项目工艺流程见图2-2。原料进厂G1有机废气G2有机废气投料混炼切片成型检验包装入库S1边角料,S2不合格品图2-2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简介:投料:将外购的硅胶、色母、固化物以一定的比例投入混炼机的料斗中。项目使用的硅胶为胶状物料,色母为片状物料,固化物为浓稠膏状。以上物料均不会因空气剪切产生可长时间悬浮的呼吸性粉尘。且投料后混炼机料斗密封混料,因此投料混料过程不再考虑颗粒物产生。混炼:混炼机中两辊筒中间进行挤压出片。两辊筒大小一般相同,各以不同速度相对回转,胶料随着辊筒的转动被卷入两辊间隙,受强烈剪切作用形成一定厚度和宽度的片状胶料。混炼机使用电能,工作过程不需要加热,但挤压过程物质摩擦会产生一定的热量。由于炼胶过程会产生一定量的热量,为避免胶料在混炼过程中温度过高,需要将循环冷却水从混炼机的空心辊筒内部的一端流向另外一端,达到对辊筒降温的目的,使整个体系的作业温度维持在30-40℃之间,混炼20min。循环冷却水不会直接接触胶料,可以循环使用,平时只需定期补充新鲜水即可。该工序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G1。切片成型:将混合均匀的原料硅胶通过切片机切成条状。该工序产生少量边角料S1。条状的硅胶原料在成型机的模具内成型,成型过程热模具加热至180-190℃,持续约120s,硅胶经高温后固化成型后,使用循环冷却水进行隔套冷却,持续约60s,冷却过程冷却水不与物料直接接触,循环使用。该工序有少量有机废气G2产生。冲断:成型后的产品使用冲床将其冲断。冲床为液压冲床,依靠液压油不可压缩的特性,通过油泵将动力平缓地传递到工作油缸。滑块的运动由液压阀精确控制,速度可调。是一个“柔性驱动”和“静压过程”,避免了刚性冲击。因此不考虑振动影响。检验:成型后的产品进行通过人工目视及卷尺检验测量产品是否合格,此过程会产生不合格品S2。包装入库:检验合格的产品包装入库待发车。2、产污工序:废气:混炼、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G1/G2,以非甲烷总烃计。设置集气罩收集至废气总管,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达标后经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水:生活污水接管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固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生活垃圾。表2-7各污染物产生情况及拟采取的治理措施类别序号污染工序污染物名称治理措施废气G1混炼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30m高DA001排放G2成型非甲烷总烃废水W1日常生活COD、SS、NH3-N、TP、TN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固废1裁切边角料收集后外售2检验不合格品3废气处理废活性炭资质单位处置4成型废液压油5成型废油桶6包装、拆包废包装材料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单位回收7日常生活生活垃圾环卫清运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本项目租赁苏州世纪汇泽智能制造产业园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厂房建设完成后闲置至今,无历史企业在此生产运行,也未作仓储办公等用途,故无遗留环境问题,本项目租赁厂房符合安全、消防手续。本项目供水、供电系统和生活污水接管口依托租赁方现有设施,供水、供电系统和生活污水排口为厂区共用设施,本项目可单独计量。废气处理设施和排污总量申报单独进行并自行负责,与租赁方无相互依托关系。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998号3号厂房201室,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划为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本项目基本污染物引用《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如下:表3-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CO为mg/m3,其余均为μg/m3)污染物年评价指标现状浓度(μg/m3)标准值(μg/m3)占标率(%)达标情况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293582.86达标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477067.14达标NO2年平均质量浓度264065.00达标SO2年平均质量浓度86013.33达标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161160100.63超标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1.0425.00达标根据表3-1,2024年苏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基本污染物中O3超标,PM10、PM2.5、NO2、CO、SO2达标,所在区域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根据市政府印发《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24〕50号)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2、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本项目污水接管至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属于间接排放,因此,本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可不开展区域污染源调查。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国、省考断面水质均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太湖(苏州辖区)连续17年实现安全度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江苏省2024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35号),全市共13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为集中式供水。2024年取水总量约为15.20亿吨,主要取水水源长江和太湖取水量分别约占取水总量的32.1%和54.3%。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全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国考断面:2024年,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30个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3.3%,同比持平;未达Ⅲ类的2个断面为I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3.3%,同比上升10.0个百分点,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省考断面:2024年,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的80个地表水断面(含国考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7.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未达Ⅲ类的2个断面为IV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8.8%,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二。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河流:2024年,长江(苏州段)总体水质稳定在优级水平。长江干流(苏州段)各断面水质均达Ⅱ类,同比持平。主要通江河道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同比持平,Ⅱ类水体断面23个,同比减少1个。太湖(苏州辖区):2024年,太湖(苏州辖区)总体水质为Ⅲ类。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平均浓度分别为2.8毫克/升和0.06毫克/升,保持在Ⅱ类和I类;总磷平均浓度为0.042毫克/升,保持在Ⅲ类;总氮平均浓度为1.22毫克/升;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0.4,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主要入湖河流望虞河水质稳定达到Ⅱ类,2024年3月至10月安全度夏期间,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太湖(苏州辖区)共计出现蓝藻水华40次,同比增加7次,最大聚集面积112平方千米,平均面积21.8平方千米,与2023年相比,最大发生面积下降32.9%,平均发生面积下降42.6%。。阳澄湖:2024年,国考断面阳澄湖心水质保持Ⅲ类。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平均浓度为3.9毫克/升和0.05毫克/升,保持在Ⅱ类和I类;总磷平均浓度为0.047毫克/升,保持在Ⅲ类;总氮平均浓度为1.25毫克/升;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3.1,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京杭大运河(苏州段):2024年,京杭大运河(苏州段)水质稳定在优级水平。沿线5个省考及以上监测断面水质均达到Ⅲ类,同比持平。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吴淞江。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功能要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ⅡI类标准。3、声环境质量现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苏府[2019]19号)的要求,确定本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全市昼间区域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7dB(A),同比下降0.3dB(A)处于区域环境噪声二级(较好)水平,评价等级持平。各地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介于53.6~55.0dB(A)。影响全市昼间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声源是社会生活噪声,所占比例达58.2%;其余依次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所占比例分别为24.5%、10.4%和6.9%。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评价,2024年,全市功能区声环境昼间、夜间平均达标率分别为95.8%和88.7%。与2023年相比,功能区声环境昼间平均达标率下降1.4个百分点,夜间平均达标率上升0.5个百分点。全市1~4a类功能区声环境昼间达标率分别为93.2%、94.1%、95.8%和100%,夜间达标率分别为79.5%、97.1%、89.6%和84.6%。项目地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2021年4月1日实施)的要求,不进行调查声环境质量现状。4、土壤、地下水质量现状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998号3号厂房201室,租赁现有已建工业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厂房已进行地面硬化,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途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无需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现状调查。5、生态环境现状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998号3号厂房201室,利用现有已建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文件要求,不开展生态现状调查。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本项目周围500m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见下表。表3-2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表名称坐标/m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XY大气环境联宜集宿小区-3100居住区居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类区西310you+国际青年社区-420220西北480注:以车间中心为坐标原点(0,0)。2、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3、地下水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4、生态环境本项目租赁已建工业厂房进行生产,不新增用地。周边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1、废气排放标准本项目混炼、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表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相关标准限值见表3-3、表3-4。表3-3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表污染因子排放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基准排气量标准来源非甲烷总烃DA00110/2000m3/t胶《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表3-4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浓度限值执行标准监控点浓度(mg/m3)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浓度最高点4.0《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臭气浓度20(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非甲烷总烃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废水排放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接管水质执行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限值。污水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8]77号)的通知中的“苏州特别排放限值”,具体限值如下表所示。表3-5污水排放标准限值表排放口位置执行标准取值表号及级别污染物单位标准限值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标准pH/6~9CODmg/L500SSmg/L400氨氮mg/L45总磷mg/L8总氮mg/L70污水厂排口《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CODmg/L30氨氮mg/L1.5(3.0)*总磷mg/L0.3总氮mg/L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2026年3月28号前执行表1一级A标准pH/6~9SSmg/L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4440-2022)2026年3月28号后执行表1一级B标准pH/6~9SSmg/L10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3、噪声排放标准表3-6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厂界名执行标准级别单位标准限值昼夜厂界东、南、西、北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dB(A)65554、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标准。1、总量控制因子按照国家总量控制规定水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NH3-N,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另外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按照江苏省总量控制要求,太湖流域将TP、TN纳入水质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将非甲烷总烃作为大气总量因子;本项目将COD、NH3-N、TP、TN作为水总量因子,废水量和悬浮物作为水考核因子。表3-11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单位:t/a类别污染物名称本项目变化量产生量削减量排放量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6480.5830.065+0.065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7200.072+0.072总量控生活污水废水量1000010001000COD0.400.40.4SS0.300.30.3NH3-N0.0300.030.03TP0.00500.0050.005TN0.04500.0450.045制指标固废一般固废20.820.800危险废物7.257.2500生活垃圾6.256.2500本项目废水排放总量在污水处理厂已批总量内平衡;项目建设完成后全厂废气在吴中区总量范围内平衡;固废实现“零”排放。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租赁已建厂房进行生产,只需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无土建施工。施工期内主要污染物有工人生活污水和安装调试时的噪声等。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厕所,经市政管网接管至污水厂集中处置,噪声采取一定隔声、消声、减震等防治措施。待项目施工期结束,施工对外界的影响也随之结束,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较小。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1、废气1.1源强核算分析(1)混炼废气项目混炼工序不需要加热,但挤压过程物质摩擦会产生一定的热量,会产生少量废气,混炼工序使用循环冷却水使硅胶的作业温度维持在30-40℃之间,混料温度较低且混炼时间短,混炼废气不定量计算。废气经负压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成型废气项目热压成型、压延工序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成型、压延过程中会伴随少量异味,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的291橡胶制品行业系数手册“2919其他橡胶制品制造行业系数表”,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为3.27kg/t原料,项目硅胶、色母、固化物用量共220.06t/a,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72t/a。热压成型废气经负压密闭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按90%计),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可达到90%),经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则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65t/a,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72t/a。1.2废气源强一览表表4-1本项目废气产生源强一览表产生环节污染物名称产生量t/a捕集效率%排放形式捕集量t/a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源名称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工艺是否为可行性技术成型非甲烷总烃0.7290有组织0.648二级活性炭吸附吸附是DA001无组织0.072///生产车间表4-2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产排情况一览表排放源名称污染物名称风量m3/h产生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去除率%排放情况执行标准浓度mg/m3速率kg/h产生量t/a浓度mg/m3速率kg/h排放量t/a排放浓度mg/m3DA001非甲烷总烃1000010.80.1080.648二级活性炭吸附901.10.0110.06510基准排废气量符合性校核: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胶料消耗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本项目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因此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校核后判定项目废气排放达标情况。《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橡胶制品企业炼胶工艺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本项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见下式所示:式中: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mg/m3;Q总——实测排气总量,m3;Yi——第i种产品胶料消耗量,t;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m3/t胶;ρ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表4-3折算浓度计算结果一览表批次污染批次设备批次量产品时间(次YiQi基ρ标量min台)非甲烷总10002kg3200.6420001.18.5910烃通过折算基准排放浓度后,本项目硅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表4-4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强表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排气筒底部排气筒排气筒排气烟气排放时名称标m海拔高度m高度m出口内筒风温间h排放类型XY径m速m/s度℃一般排放DA001305015300.514.15256000口注:以企业租赁的厂房西南角为原点。表4-5本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源强表物Q值数量/h·ρ实ρ基016台位置面源起点坐标m面源长度m面源宽度m与正北向夹角°面源有效排放高度m年排放小时数h排放工况污染物名称排放速率kg/h排放量t/aXY生产车间0030501066000正常排放非甲烷总烃0.0120.072注:以企业租赁的厂房西南角为原点。1.2收集装置可行性分析参照《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气卷》表17-8中“整体密闭罩”的计算公示:排风罩的排风量:Q=V0×n式中:V0—罩内容积(m3);n—换气次数(次/h)。在实际工程中,设备分布、风管长度和转弯等因素会造成风力损失,根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设计风量宜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废气收集情况见下表。表4-6本项目废气收集方式排气筒位置集气罩个数尺寸m换气次理论风设计风形式数量m3/h量m3/h生产设负压密DA001闭集气172081609792罩根据表4-6,本环评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理论风量8160m3/h,设计风量(含20%风损)9792m3/h。本项目废气处理风量为10000m3/h,满足本项目需求。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中表2-3VOCs废气收集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通用系数表,如下表。表4-7VOCs废气收集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通用系数表备4×2×3废气收集方式密闭管道密闭空间(含密闭式集气罩)半密闭集气罩(含排气柜)包围型集气罩(含软帘)符合标准要求的外部集气罩其他收集方式负压正压废气收集率95%90%80%65%50%30%10%本项目有机废气收集方式为“负压密闭式集气罩”。需在密闭集气罩下段检修门处设置压差计,以便于在运营中直观显示负压情况,正常压差区间在-5Pa至-12Pa之间。根据表4-7,负压密闭式集气罩收集效率可达90%。图4-1负压密闭式集气罩设计图集气罩检修门7察窗爱气口4区(进料)信料)负压密闭式集气罩工作原理是将污染源局部或整体密封起来,使污染物的扩散被限制在一定的空间内,便于捕集和净化处理。负压密闭式集气罩必须在罩口留有必要的物料进出口、观察窗和检修门。本项目负压密闭式集气罩设计如上图所示,将液压机混炼机全部密闭,由进料口进风,通过罩口进行抽吸空气,使罩内保持负压,进而有效地控制了有机废气的逸出。相对于敞开式集气罩,密闭式负压集气罩所需排气量小,控制效果好,不受车间内横向气流的干扰,是经济有效的一种集气罩。综上,本项目使用密闭式负压集气罩是可行的。1.4废气处理设施可行性分析本项目混炼、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设备吸附处理后,于1根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排气筒设置合理性分析: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4.2.7规定,所有排气简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简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简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本项目生产厂房高度为26米,参考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本项目DA001排气筒设置高度30米,合理可行。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附录A表A.1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过程控制可行技术为:密闭过程、密闭场所、局部收集;非甲烷总烃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A.2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喷淋、吸附、吸附浓缩+热力燃烧/催化燃烧。活性炭是一种由含碳材料制成的外观呈黑色,内部孔隙结构发达、比表面积大、吸附能力强、具有非极性表面、疏水性和亲有机物的吸附剂。有机废气通过活性炭层时,被碳表面存在的未平衡分子吸引力或化学键吸附在活性炭上,从而达到废气净化。由于一般多采用物理性吸附,随操作时间之增加,吸附剂将逐渐趋于饱和现象,此时则须对吸附剂进行更换。本项目废气采用负压密闭集气罩收集非甲烷总烃,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过程控制以及污染防治均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中的可行技术,具有可行性。有机废气负压密闭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30mDA001图4-1项目废气处理流程表4-8活性炭吸附装置参数名称单位参数规格mmL1000*W1500*H1800L1000*W1500*H1800活性炭形态/颗粒活性炭颗粒活性炭活性炭比表面积m2/g≥1200≥1200设备阻力Pa<800<800活性炭碘值mg/g≥800≥800活性炭灰分%≤10≤10活性炭水份%≤5≤5空塔截面流速m/s0.50.5活性炭堆积密度kg/m3560560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性可靠性分析:本项目吸附处理的废气为非甲烷总烃等有机废气,活性炭具有较大的表面积和较大的吸附容量,对于有机废气具有良好的吸附效果,单级活性炭吸附对有机废气的去除率约为70%,两级活性炭对有机废气的去除效率约为90%。活性炭吸附处理有机废气是环保工程中最为普遍且技术较为成熟的处理方式,性能稳定,在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其治理效率是有保证的,因此在技术上可行,能长期稳定运行并具有达标排放可靠性。参照《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的要求,本项目废气治理措施稳定运营技术可行性见下表。表4-9本项目废气工程稳定达标排放技术可行性分析序号技术规范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1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低于90%在严格执行监管措施,设施稳定运行的情况下,对有机废气的去除率可达90%符合2当废气中含有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3时,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本项目不涉及符合34过滤装置两端应装设压差计,当过滤器的阻力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过滤材料。过滤材料、吸附剂和催化剂的处理应符合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相关管理规定。过滤装置两端安装压差计(正常压差区间0.05kPa至0.15kPa),非正常工况及时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危废单位处理符合符合5治理工程应有事故自动报警装置,并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设置事故自动报警装置,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符合6治理设备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HJ/T397-2007的要求,采样频次和检测项目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确定。活性炭吸附塔设置有窗口和人孔,方便检修、填充材料的取出和装入符合7应定期检测过滤装置两端的压差项目在进出口的风管上设置压差计作为饱和监控装置,定期检查过滤层前后压差计(正常压差区间0.05kPa至0.15kPa),非正常工况时及时更换活性炭,并做好点检记录符合8治理工程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联锁控制废气治理措施与生产设备设置连锁控制系统,保证治理工程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符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1]218号):T=m×s÷(c×10-6×Q×t)式中:T—更换周期,天;m—活性炭的用量,kg;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0%);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Q—风量,单位m3/h;t—运行时间,单位h/d。活性炭动态吸附量取10%,本项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一次设计填装量为1t+1t,根据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为T=2000×10%÷(9.7×10000×24×10-6)=85.9天),建设单位一年工作250天,全年约更换3次活性炭可以满足对本项目有机废气的处理。则本项目共使用6吨活性炭。1.5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分析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非正常工况是指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其中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工况,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指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根据本项目的废气排放特征确定,非正常工况主要发生在环保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况,非正常工况下的主要废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开工前,首先应开启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然后再进行作业,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都能得到及时处理。生产停止时,废气处理装置应继续运转,待工艺中的废气完全排出后再关闭。设备检修以及突发性故障(如区域性停电时的停车),企业应事先安排好,停止操作产生废气的生产活动。对于本项目而言,非正常工况出现的最大可能情况是活性炭饱和,活性炭饱和情况下对废气基本不具备净化效率,项目在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情况见下表。表4-10非正常工况排放情况表非正常排放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浓度mg/m3非正常排放速率kg/h单次持续时间h年发生频次应对措施DA001排气筒活性炭饱和环保设施失效非甲烷总烃10.80.1080.51停产检修为避免非正常工况的发生,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①项目开停车、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时,与环保处理装置联动,做到处理装置提高开启延后关闭,确保不会出现因开停车、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故障导致污染物非正常排放;②加强废气处理设施中风机等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处理设备的隐患,制定日常检查方案并专人负责,确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转。建立环保设备台账记录制度,安排专人对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检测维修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录更换周期,确保废气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废气排放达标;杜绝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③为避免非正常工况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开工时先运行环保治理设施,后开始工艺流程;停工时先停止生产,后关闭环保治理设施,并在停工时进行检修。废气处理设备检修期间应停止生产;④加强监管,安排专人负责环保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每班次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1.6环境监测计划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项目产排污情况,形成完善的例行监测计划,并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计划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执行,见下表。表4-11废气自行监测计划表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标准DA001非甲烷总烃一次/半年《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臭气浓度一次/年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标准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非甲烷总烃一次/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上风向1点下风向3点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一次/年《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1.7环境影响分析(1)卫生防护距离为确定项目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范围,本评价以非甲烷总烃为评价因子进行卫生防护距离预测,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式中:Qc——大气有害物质的无组织排放量,kg/h;Cm——大气有害物质环境空气质量的标准限值,mg/m3;L——大气有害物质卫生防护距离初值,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引从表中查取。卫生防护距离所用参数和初值计算结果见下表。表4-12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污染源位置污染物名称ABCDCm(mg/Nm3)r(m)Qc(kg/h)L(m)卫生防护距离(m)提级后卫生防护距离(m)生产车间非甲烷总烃4700.0211.850.842.021.850.0120.19950100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卫生防护距离初值小于50m时,级差为50m;卫生防护距离初值大于或等于50m,但小于100m时,级差为50m;卫生防护距离初值大于或等于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卫生防护距离初值大于或等于1000m,级差为200m。当企业某生产单元的无组织排放存在多种特征大气有害物质时,如果分别推导出的卫生防护距离初值在同一级别时,则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终值应提高一级;卫生防护距离初值不在同一级别的,以卫生防护距离终值较大者为准。根据上表计算结果,考虑到非甲烷总烃成分较为复杂,并非单一特征污染物,因此参照多种特征大气有害物质,将卫生防护距离终值提高一级。可确定本项目实施后,卫生防护距离为以租赁的生产车间为边界向外拓展100m范围,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及其他环境敏感目标。日后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生活环境敏感点。(2)影响分析结论经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后污染物达标排放,且项目周边最近环境敏感目标为西侧310m的联宜集宿小区,因此,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功能区划2、废水2.1废水源强分析项目主要用水为员工生活用水、冷却用水,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本项目新增员工生活污水量为1000m3/a。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由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为COD、SS、氨氮、TP、TN。表4-13项目废水产生及排放情况一览表种类废水量(t/a)污染物名称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mg/L)产生量(t/a)浓度(mg/L)排放量(t/a)去向生活污水1000COD4000.4接管4000.4SS3000.33000.3苏州甪直NH3-N300.03300.03新区污水TP50.00550.005处理TN450.045450.045厂2.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后排入雨水管网,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厂区污水口接管至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吴淞江。(1)污水厂概况:苏州甪直新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机场路凌港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38949.44m2(58.43亩),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厌氧水解+A/A/O+滤池工艺,目前承担着甪直镇清小巷以西区域25km2范围内10多家印染排污企业、30余家其他工业废水企业以及区域内淞浦、淞港、甫田、甫港的生活污水的处理任务,处理达标后排入吴淞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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