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河涌及排涝设施 环境影响报告表招标采购公告(2026)
关于2026年2月9日至2月11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索引号:
11440606MB2D25481M/2026-00116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2-25
名称:
关于2026年2月9日至2月11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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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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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2月9日至2月11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发布日期:2026-02-2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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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1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顺德高新区二期河涌及排涝设施项目(首期)之新联涌1#及原址整治蒲海大涌2#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佛环03环审〔2026〕52号
2026年2月9日
见附件
2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恒祥机电(佛山)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佛环03环审〔2026〕53号
2026年2月9日
见附件
3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创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佛环03环审〔2026〕54号
2026年2月10日
见附件
4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旭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佛环03环审〔2026〕55号
2026年2月10日
见附件
5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吉源电线厂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佛环03环审〔2026〕56号
2026年2月10日
见附件
6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电抗器车间建设项目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佛环03环审〔2026〕57号
2026年2月11日
见附件
7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驰勇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佛环03环审〔2026〕58号
2026年2月11日
见附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佛山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二楼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邮编:528300
联系电话:0757-22835872、0757-22832641。
佛环03环审〔2026〕52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顺德高新区二期河涌及排涝设施项目(首期)之新联涌1_及原址整治蒲海大涌2_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佛环03环审〔2026〕53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恒祥机电(佛山)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佛环03环审〔2026〕54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创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佛环03环审〔2026〕55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旭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佛环03环审〔2026〕56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吉源电线厂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佛环03环审〔2026〕57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电抗器车间建设项目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佛环03环审〔2026〕58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驰勇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佛环03环审〔2026〕52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顺德高新区二期河涌及排涝设施项目(首期)之新联涌1#及原址整治蒲海大涌2#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你单位报来由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顺德高新区二期河涌及排涝设施项目(首期)之新联涌1#及原址整治蒲海大涌2#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单位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二、顺德高新区二期河涌及排涝设施项目(首期)之新联涌1#及原址整治蒲海大涌2#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选址位于顺德西部生态产业园南部,项目为新开挖河道、河道岸坡整治工程。其中,整治现有蒲海大涌2#、林盼涌,整治长度分别为975米和134米;开挖新联涌1#,开挖长度856米。工程的规模及内容见《报告表》。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杏坛监督管理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三、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期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租住民居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杏坛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泥浆水经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降尘。(二)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施工扬尘(颗粒物)、施工机械尾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清淤过程产生的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三)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相应标准。—2—(四)分类收集、依法依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五)制定并落实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9日—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杏坛监督管理所,广东顺德环境科抄送:学研究院有限公司。—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佛环03环审〔2026〕53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恒祥机电(佛山)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恒祥机电(佛山)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报来由佛山市顺德区汇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恒祥机电(佛山)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单位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佛山市顺德区汇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二、恒祥机电(佛山)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杏坛工业区科技区七路1号C栋5楼之二。项目主要从事串激电机的加工生产,项目建成后年生产串激电机80万台。项目的规模及工艺见《报告表》。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杏坛督管理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三、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一)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杏坛污水处理厂处理。喷淋废水定期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并做好废水外委处理台账记录,确保得到合法、妥善处理。(二)落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相应控制要求,做好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等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并采取有效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废气排放影响。1.项目配漆、滴漆、浸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整室密闭负压收集,浸锡、缩管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包围型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一并通过“水喷淋+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2—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项目机加工、精车平衡、打标、点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三)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五)项目建成后VOCs(含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531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283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248吨/年。(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3—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如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并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杏坛督管理所,佛山市顺德区汇绩抄送:环保服务有限公司。—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佛环03环审〔2026〕54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创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佛山市顺德区创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来由佛山市源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佛山市顺德区创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单位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佛山市源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二、佛山市顺德区创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连富一路33号之一,主要从事小家电塑料配件、空调塑料配件的生产。项目计划年产小家电塑料配件700吨、空调塑料配件526.64吨。项目的规模及工艺见《报告表》。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三、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一)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勒流污水处理厂处理。(二)落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相应控制要求,做好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等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并采取有效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废气排放影响。1.注塑和注塑机头清理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2.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2—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值。(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得采用焚烧方式对注塑机机头的塑料残留物进行清理。(五)项目VOCs(含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2.235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1.076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1.159吨/年。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3—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如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并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10日抄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佛山市源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佛环03环审〔2026〕55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旭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佛山市旭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来由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佛山市旭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单位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二、佛山市旭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搬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顺德区勒流街道龙眼村西连路34号智昱园5栋102房之一,主要从事家电塑料配件的生产。项目计划年产家电塑料配件4000万件。项目的规模及工艺见《报告表》。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三、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一)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龙眼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站处理。(二)落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相应控制要求,做好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等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并采取有效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废气排放影响。1.注塑和注塑机头清理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2.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值。(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得采用焚烧方式对注塑机机头的塑料残留物进行清理。(五)项目VOCs(含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2.97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2.43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54吨/年。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3—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如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并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10日抄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佛环03环审〔2026〕56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吉源电线厂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吉源电线厂:你单位报来由佛山市诚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吉源电线厂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单位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佛山市诚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二、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吉源电线厂迁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选址位于顺德区勒流街道东风村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18号地块5202,主要从事花线、护套线、插头线的加工生产。项目计划年产插头线400万条、花线525万米、护套线125万米。项目的规模及工艺见《报告表》。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三、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一)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勒流污水处理厂处理。直接冷却水收集后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理,并应做好转移过程台账记录,确保合法、妥善处理。(二)落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相应控制要求,做好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等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并采取有效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废气排放影响。1.项目挤出、注塑和机头清理等工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2.过粉、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得采用焚烧方式对注塑机、挤出机注胶嘴的塑料残留物进行清理。(五)项目VOCs(含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1.065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871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194吨/年。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3—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如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并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1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佛山市诚合环保抄送:科技有限公司。—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佛环03环审〔2026〕57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电抗器车间建设项目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东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来由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广东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电抗器车间建设项目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单位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二、广东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宝西路37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二期7座701,主要从事电抗器的生产。项目计划年产电抗器15000台。项目的规模及工艺见《报告表》。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三、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一)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容桂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二)落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相应控制要求,做好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等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并采取有效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废气排放影响。1.浸漆及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涂胶及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打磨、锡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2—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值。(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五)项目VOCs(含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08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05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003吨/年。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3—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如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并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1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广东顺德环境科抄送:学研究院有限公司。—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佛环03环审〔2026〕58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驰勇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佛山市驰勇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来由佛山市美鑫盈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佛山市驰勇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单位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佛山市美鑫盈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对《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二、佛山市驰勇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连富一路97号C栋3楼、5楼之一,主要从事电动车座垫、汽车配件包覆、自行车座垫的生产。项目计划年产电动车座垫2.4万个、汽车配件包覆4.8万个、自行车座垫48万个。项目的规模及工艺见《报告表》。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三、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一)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勒流污水处理厂处理。(二)落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相应控制要求,做好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等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并采取有效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废气排放影响。1.发泡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贴面及烘干废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后,一并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PAP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值。(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五)项目VOCs(含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22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18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004吨/年。—3—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如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并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1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佛山市美鑫盈环抄送:保咨询有限公司。—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评价 河涌及排涝设施 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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