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招标采购公告(2026)
(破)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南侧世宏城市广场10幢S104室商业用房
肥东|合肥
起拍价:82.85万
拍卖机构:安徽一站通拍卖咨询有限公司
标的物描述
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拍品名称
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南侧世宏城市广场10幢S104室商业用房
权证情况
皖(2025)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18673号
拍品所有人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拍品现状
房屋用途
商业用房
土地使用权状况
国有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租赁情况
无
配套情况
城镇基础配套设施齐全
拍品介绍1、拍卖对象: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南侧世宏城市广场10幢S104室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59.74平方米,区域地理位置良好,交通便捷,人口较稠密,居民较集中。周边有学校、医院等医疗机构,附近商场、超市、餐饮、银行等公共设施配套完善。2、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所在层数:1-2层,钢混结构,室内通风,采光状况良好,房屋室内装潢:入户为钢化玻璃门,地面瓷砖,墙面乳胶漆,整体装修成色一般。3、限购情况:详见国家及省市等相关政策。4、过户税费及相关费用承担:本次拍卖标的如存在拖欠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包括且不限于过户双方须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全部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5、特别提醒:该标的物的范围以竞买公告为准,除竞买公告特别说明并包括在内的情况外,该标的物内的装修、家具、家电等室内物品均不包括在本次拍卖范围内;若涉及到新旧好坏等程度,均以现状进行交付。竞买人应自行查看该标的并予以确认,同时了解产权过户相关情况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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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金马皖诚致房估字第0833号评估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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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金马房地产裁定书、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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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决定书-振信变更为高速.pdf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1破申16号申请人:林嘉雄,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二路43号902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陈长远,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三十头乡三十头村粮站宿舍,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风景村西组机耕路与西岛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6603J。法定代表人:世红,董事长。申请人林嘉雄、申请人陈长远以被申请人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金马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金马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1日,登记机关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17日,申请人林嘉雄与被申请人金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确认金马公司应向林嘉雄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30日起,以2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款清息止)。2013年8月12日,申请人陈长远与被申请人金马公司房屋买卖合1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325号民事调解确认金马公司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返还陈长远购房款20184378元,并补偿损失(自2011年6月1日起,按每月40万元的标准计算至购房款付清时止)。上述两份调解生效后,虽经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仍未得到足额清偿。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金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合肥市,核准登记机关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的破产受理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林嘉雄、陈长远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罗钢审判员陈思审判员王倩二0一九年四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马玢馨2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9)皖01破10号本院根据林嘉雄、陈长远的申请,已于2019年4月3日作出裁定,受理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公开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现决定指定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为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公正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1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办理债务人工商、税务注销登记等破产程序终结事宜;10、履行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应于指定之日起三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提交本院二0一九年四月四日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9)皖01破10号之一2019年4月4日,本院作出(2019)皖01破10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为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20日,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与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合并方案》,确定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与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合并后名称为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整体转入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同时依法注销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2020年9月27日,上述《合并方案》获得安徽省司法厅批准,并明确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合并前的业务业绩、业务资质以及其他对外权利义务等均由合并后的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承继。本院认为:根据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与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并方案》以及安徽省司法厅批准的内容可知,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承继了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合并前的业务业绩、业务资质以及其他对外权利义务等。因此,在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已解散注销的情况下,将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变更为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变更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二0二一年五月十三日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商业用房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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