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采购公告(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芜自然资规(弋)挂告字[2026]01号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芜自然资规(弋)挂告字[2026]01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以下1宗工业用地(“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宗地基本情况以及控制指标要求
序号
宗地编号
土地坐落
出让面积(㎡)(CGCS2000中央子午线118.5°)
不动产单元码
土地用途
产业分类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出让 年限
规划要求
起始价(万元)
保证金(万元)
建设 周期
备注
容积率
建筑系数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比例
1
弋202601
高新区(弋江区)花津南路以西、兴业路以南
592.43
340203998017GB00057W00000000
工业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7500
43年(截止至2069年3月23日)
≥1.5
≥40%
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的15%
27.67
6
6个月
该宗地为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二期项目,以上规划指标与相邻宗地弋2018007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中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标注的地块统筹平衡,其他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1、出让宗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增加值能耗)与相邻宗地弋2018007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中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标注的地块平衡计算。
2、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与相邻宗地弋2018007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中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标注的地块平衡计算。其中投资强度每公顷不低于7500万元,项目投产后的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3年平均亩均年税收不低于30万元,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不高于0.18吨标准煤/万元。
3、所建项目必须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产业定位要求,符合环境准入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
4、竞得人需与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详见出让文本,请竞买人详细阅读出让文件及附件材料。
5、竞得人确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竞得土地后应向芜湖市弋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就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申报要求、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http://whsggzy.wuhu.gov.cn/STPBidder/memberLogin)进行。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官网首页指引登录系统,下载《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手册》,并认真阅读。参与报名的申请人均视为自愿接受《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手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所有规则的约束,按照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接受交易的最终结果。
五、申请人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需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并取得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资格(首次登录须办理入库手续)。办理数字证书及入库流程请参见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hsggzy.wuhu.gov.cn/whggzyjy/)“服务指南”栏目中的“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办事指南”和“主体库注册办理指南”。
六、申请人可于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4月13日16:00期间,凭数字证书(CA)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点击所要参与竞买的地块,缴纳竞买保证金,在线上传《竞买申请书》、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等报名资料进行报名。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且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将在2026年4月13日16:30时前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确认其竞买资格。
七、挂牌时间定于:2026年4月2日8:30时至2026年4月13日17:00时。具备竞买资格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按规则进行报价。
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可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竞得入选人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报名资料原件,到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其他事项
(一)成交价格中不包括契税。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芜湖市现行有关规定另行缴纳。
(二)报价(不低于底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加价幅度均为10万元的整数倍。
(三)建设周期:《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6个月内竣工。
(四)签订出让合同和支付土地出让金:《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交付状况:《成交确认书》签订后22个工作日内净地交付,竞得人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交地手续由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负责。
(六)竞买保证金的处置:弋202601宗地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已缴付的竞买保证金6万元转作该宗地定金(不计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未竞得的,竞买保证金予以退还;对虽已报名登记但不参加竞买活动,或成交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及在约定时间内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
(七)竞得人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出让人有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八)其他事项详见《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手册》和出让文件。
(九)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芜湖市弋江区三山街道办事处S321路北侧(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
联 系 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553-4815928
网上交易技术服务电话:0553-3121801,0553-5923710
开户单位: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账 号:1307033009200280449(缴纳竞买保证金账户)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2日
弋202601号挂牌出让文件.doc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芜自然资规(弋)挂告字[2026]01号弋202601号宗地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2026年3月11日目录1、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竞买须知3、竞买申请书4、成交确认书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6、弋202601号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规划红线图7、弋202601号宗地出让红线图附:竞买单位需提供的竞买资料清单(以下样本复印后填写)A.竞买申请书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C.授权委托书D.“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芜自然资规(弋)挂告字[2026]01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以下1宗工业用地(“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挂牌出让宗地基本情况以及控制指标要求序号宗地编号土地坐落出让面积(㎡)(CGCS2000中央子午线118.5°)不动产单元码土地用途产业分类投资强度(万元/公顷)出让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建设周期备注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比例1弋202601高新区(弋江区)花津南路以西、兴业路以南592.43340203998017GB00057W00000000工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750043年(截止至2069年3月23日)≥1.5≥40%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的15%27.6766个月该宗地为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二期项目,以上规划指标与相邻宗地弋2018007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中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标注的地块统筹平衡,其他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1、出让宗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增加值能耗)与相邻宗地弋2018007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中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标注的地块平衡计算。2、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与相邻宗地弋2018007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中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标注的地块平衡计算。其中投资强度每公顷不低于7500万元,项目投产后的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3年平均亩均年税收不低于30万元,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不高于0.18吨标准煤/万元。3、所建项目必须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产业定位要求,符合环境准入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4、竞得人需与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详见出让文本,请竞买人详细阅读出让文件及附件材料。5、竞得人确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竞得土地后应向芜湖市弋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就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申报要求、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http://whsggzy.wuhu.gov.cn/STPBidder/memberLogin)进行。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官网首页指引登录系统,下载《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手册》,并认真阅读。参与报名的申请人均视为自愿接受《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手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所有规则的约束,按照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接受交易的最终结果。五、申请人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需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并取得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资格(首次登录须办理入库手续)。办理数字证书及入库流程请参见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hsggzy.wuhu.gov.cn/whggzyjy/)“服务指南”栏目中的“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办事指南”和“主体库注册办理指南”。六、申请人可于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4月13日16:00期间,凭数字证书(CA)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点击所要参与竞买的地块,缴纳竞买保证金,在线上传《竞买申请书》、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等报名资料进行报名。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且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将在2026年4月13日16:30时前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确认其竞买资格。七、挂牌时间定于:2026年4月2日8:30时至2026年4月13日17:00时。具备竞买资格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按规则进行报价。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可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竞得入选人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报名资料原件,到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八、其他事项(一)成交价格中不包括契税。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芜湖市现行有关规定另行缴纳。(二)报价(不低于底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加价幅度均为10万元的整数倍。(三)建设周期:《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6个月内竣工。(四)签订出让合同和支付土地出让金:《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五)土地交付状况:《成交确认书》签订后22个工作日内净地交付,竞得人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交地手续由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负责。(六)竞买保证金的处置:弋202601宗地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已缴付的竞买保证金6万元转作该宗地定金(不计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未竞得的,竞买保证金予以退还;对虽已报名登记但不参加竞买活动,或成交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及在约定时间内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七)竞得人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出让人有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八)其他事项详见《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手册》和出让文件。(九)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联系地址:芜湖市弋江区三山街道办事处S321路北侧(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0553-4815928网上交易技术服务电话:0553-3121801,0553-5923710开户单位: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账号:1307033009200280449(缴纳竞买保证金账户)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年3月12日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芜自然资规(弋)挂告字[2026]01号)、《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须知,凡参加本次竞买的竞买人即表明同意遵守本须知。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组织实施由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自行办理。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一)地块位置:芜湖市高新区(弋江区)花津南路以西、兴业路以南;(二)地块范围:详见出让宗地图;(三)出让面积:592.43㎡;(四)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五)规划容积率:≥1.5;(六)规划建筑密度:≥40%;(七)绿地率:≤15%;(八)其他规划指标要求: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九)土地开发程度:详见挂牌出让公告;(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详见挂牌出让公告;(十一)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其中投资强度每公顷不低于7500万元,项目投产后的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3年平均亩均年税收不低于30万元,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不高于0.18吨标准煤/万元;(十二)动工及竣工时间: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16:00时。弋202601号地块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陆万元(大写)(¥600000元)。五、申请资格审查(一)挂牌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4月13日,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须知;(3)竞买申请书;(4)宗地界址图;(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7)其他相关文件。(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于2026年3月11日至2026年4月13日16:00时,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文件包括:(1)申请书;(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三)资格审查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确认竞买人资格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且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将在2026年4月13日16:30时前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确认其竞买资格。(五)答疑及现场踏勘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挂牌会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将于2026年4月2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六)挂牌起始价、加价幅度弋202601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柒佰元(大写)(¥276700元)。加价幅度均为10万元的整数倍。(七)、挂牌时间定于:2026年4月2日8:30时至2026年4月13日17:00时。具备竞买资格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按规则进行报价。六、挂牌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公布挂牌信息出让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挂牌公布;(二)挂牌竞价1.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原则上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符合条件的报价,即时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和有效报价人。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可多次进行报价。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2.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无人参与网上报价的,挂牌结束,挂牌不成交。3.挂牌期内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系统提示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提示时间设定为10分钟。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挂牌交易结束。挂牌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有效报价人为竞得入选人。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4.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所有已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与限时竞价。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5分钟倒计时截止,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5.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1)限时竞价期间无人报价的,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2)未设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3)设有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三)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可在网上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竞得入选人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出让人指定地点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照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出让结果公布出让人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五)注意事项1、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通过网上交易的,申请人还应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下载并认真阅读《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手册》。凡参与报名的申请人均视为自愿接受《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手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所有规则的约束,按照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接受交易的最终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2、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挂牌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3、本次挂牌地块有挂牌底价。4、竞买报价一经提交,不可撤回。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会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3)《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4)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6、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得入选人未通过审核的;(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合同》。7、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括契税和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8、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9、挂牌不成交的,出让人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七、其它事项:(一)竞买保证金处置方式:竞买保证金按照出让起始价的20%收取,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已缴付的竞买保证金6万元转作该宗地定金(不计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对虽已报名登记但不参加竞买活动,或成交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及在约定时间内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三)出让金支付时限:《成交确认书》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四)交地时间:《成交确认书》签订后22个工作日内“净地”交付,竞得人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签订《交地确认书》,交地手续由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负责。(五)交地状况:“净地”交付。(六)建设周期:《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6个月内竣工。八、网上操作须知(一)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需通过线上(网址附后)或到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4座6楼办事大厅11、12、13号窗口,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参与网上交易的竞买申请人在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后需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地址:http://61.190.70.20/ahggfwpt-zhutiku)完善基本信息。(二)国土竞价系统登录地址http://whsggzy.wuhu.gov.cn/STPBidder/memberLogin。用户也可通过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官网首页指引登录。系统操作手册和交易规则可在国土竞价系统首页下载。网上交易业务咨询电话:0553-3918469;网上交易技术服务电话:0553-3121801,0553-5923710;CA数字证书办理咨询:(1)AHCA现场窗口电话:0553-3121130;(2)CFCA现场窗口电话:0553-5932714;CA数字证书办理方式:(1)线下办理:芜湖市办理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4座6楼办事大厅11、12、13号窗口(2)线上办理:企业可以在网上在线新办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AHCA在线办理:http://online.aheca.cn/ocss/portal/self-serviceCFCA在线办理:http://www.share-sun.com/anhui/index.html九、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竞买须知》有解释权。竞买须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挂牌出让文件执行。十、联系方式与交纳竞买保证金银行帐户。联系地址:芜湖市弋江区三山街道办事处S321路北侧(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联系电话:0553-4815928联系人:胡先生网上交易技术服务电话:0553-3121801,0553-5923710户名: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开户行:工商银行芜湖城建支行账号:1307033009200280449(土地竞买保证金账户)竞买申请书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认真阅读编号为弋202601号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并经现场踏勘,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并对编号为弋202601号地块现状无异议。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2026年4月2日8:30时至2026年4月13日17:00时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竞价系统举行的弋202601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我方愿意按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大写陆万元)。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并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前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对接办理交地事宜。若未能按《成交确认书》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意没收已交纳的全部定金。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特此申请和承诺。申请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成交确认书在2026年4月13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弋20260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该地块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万元)。竞得人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后,已缴付的竞买保证金6万元转作该宗地定金(不计息)。竞得人同意于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构成重大违约,出让人可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定金不予退还,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成交确认书》一式贰份,出让人执壹份,竞得人执壹份。特此确认。出让人:(签字、盖章)竞得人:(签字、盖章)年月日GF-2025-2601电子监管号:不动产单元代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性指导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产业和供地政策为别墅类房地产开发(包括私家庄园)等禁止类项目签订出让合同。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上不得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已设立的各类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四、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以宗地图为基础制作,也可直接附宗地图;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应当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五、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用途土地的出让期限及其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六、本合同第七条中,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为必填项。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等另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从其规定。七、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照出让文件、公告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分期付款不计利息。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九、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十、本合同第十五条中,受让宗地约定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十一、本合同第十七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另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从其规定。十二、本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项。出让文件、公告有其他转让条件的,可在第三条补充填写。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应当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按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14、本合同第三十二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竣工的,市区范围内出让宗地违约金比例按0.2‰填写。繁昌区、湾沚区、南陵县、无为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15、本合同项下宗地涉及装配式建筑、代建配建、可试点立体生态住宅等其他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权利或义务的,在第十四条后进行填写,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十六、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坐落、界址、界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期限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不得空项。十七、本合同中的“某日之内”、“某日之前”等非具体日期的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中的“某日”包含当日。十八、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十九、本合同指导文本由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权利。侵害依法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4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5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CGCS2000,中央子午线118.5°,下同)),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6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7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平方米,不小于平方米;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高度不高于米,不低于米;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年,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9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10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第11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12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第13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涉及违约金的,亦需付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14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15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16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轨道交通工程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因影响宗地使用功能,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支付合理补偿的,该补偿归受让人所有。第17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经原批准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相应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第18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时,应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19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20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第项(第一项或第二项至少选其一,可多选)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第21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22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23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24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期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续期费用。第25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26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27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28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29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30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31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第32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33条已达到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竣工日期,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合理误差除外),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合理误差除外),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34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35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出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出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36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权期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37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38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39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40条本合同项下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出让价款、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违约金,按照有关征管规定,具体由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第41条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一)出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受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二)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42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43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44条受让人承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出让人有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第45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6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二〇年月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I界址图粘贴线IIi比例尺:1: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高程终止面h=mh=m高程起算面一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 附件3市(县)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竞买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1.填写“竞买申请书”2.提供竞买保证金“收据”或“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授权委托书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________单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职务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委托受托人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一、参与__________号地块土地竞买申请相关活动;二、参与土地竞买活动;三、签订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挂牌确认书;四、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其他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力、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单位(盖章):年月日“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为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发展、信守合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形象,本单位郑重承诺:1.承诺企业按照承诺制改革文件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实现项目尽早开工。2.承诺企业不新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上的项目。3.承诺企业建设过程中规划、环保、能耗、安全等事项合规合法,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4.承诺项目竣工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5.承诺项目投产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6.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芜湖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