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一类工业用地招标采购公告(湖州市人民政府2026)
基本信息
地块编号(宗地编码):吴土2026(工)-08号
地块名称: 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
土地位置: 地块西临罗溇港,东临义山路。
竞买人条件:(一)申请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不接受自然人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在湖州市区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参与竞买。 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参与竞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参与竞买并竞得(入选),竞得(入选)资格无效且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申请人须持有《吴兴区小微企业园项目报备表》,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准入要求。
所属行政区:吴兴区
地块所在区域:吴兴区
出让面积: 15344平方米
土地主用途:一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
出让年限: 50
联系人: 徐女士、薛先生
联系电话: 0572-2536857、0572-2538177
联系人地址: 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19号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吴自然资规告字[2026]第07号
受湖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经吴兴区人民政府批准,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在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宗地编号吴土2026(工)-0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要求
地块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
出让面积(㎡)
容积率
起始价 (万元)
保证金(万元)
吴土2026(工)-08号
地块西临罗溇港,东临义山路(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
一类工业用地 (标准厂房) [用地50年]
15344
不小于1.5
1277
255.4
二、有关事宜:
(一)申请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不接受自然人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在湖州市区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参与竞买。
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参与竞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参与竞买并竞得(入选),竞得(入选)资格无效且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申请人须持有《吴兴区小微企业园项目报备表》,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准入要求。
(三)上述宗地为小微产业园用地,园区主导产业为通用设备制造,竞得人竞得该宗地后需100%自持,不得对外出售。该宗地小微产业园由八里店镇人民政府自行监管,竞得人竞得该宗地后需自行与八里店镇人民政府协商签订相应投资监管协议。
(四)该宗地带地上建(构)筑物出让,实测地上建筑总面积1013.59平方米,地上建(构)筑物作价11万元,土地起始价1266万元,合计起始价1277万元,竞得人竞得该宗地后,在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后,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拆建、改建。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六)土地成交价款中不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网上报名时间及拍卖出让地点: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6年3月13日上午9:00至2026年4月2日下午16:00前的工作时间内。
(二)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4月2日下午16:00。
(三)拍卖时间:2025年4月3日上午9:00
(四)本次拍卖出让地点: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www.zjzrzyjy.com)进行。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入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
以上时间未特别注明的,均以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时间为准。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申请人应认真、全面、系统阅读《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公开出让相关资料,对上述内容作充分了解,竞买申请人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接受。
(二)竞得入选人未通过资格审核或未按时提交资格审核材料、未按时办理受让人资格确认手续的,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另行出让。竞得入选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网上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入选人未按时签订《网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付款时间:自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付款时间到期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四)交地时间:地价款付清后7个工作日内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交地(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形式明确)。
(五)有关建设要求详见规划设计条件。
(六)如有不明,对竞买规则、网上交易系统和土地出让的有关情况可咨询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吴兴区八里店自然资源所。
联系电话: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徐女士 0572-2536857
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自然资源所 薛先生 0572-2538177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2026年3月13日
1、出让公告(吴自然资规告字[2026]第07号).pdf
2、出让须知-08.docx
3、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出让红线.pdf
4、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规划条件.pdf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pdf
6、工业用地(标准厂房)出让合同(样本).docx
7、其他相关文件.zip
8、地块建设相关部门意见反馈.zip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吴自然资规告字[2026]第07号受湖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经吴兴区人民政府批准,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在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宗地编号吴土2026(工)-0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要求地块编号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出让面积(㎡)容积率起始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吴土2026(工)-08号地块西临罗溇港,东临义山路(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一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用地50年]15344不小于1.51277255.4二、有关事宜:(一)申请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不接受自然人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在湖州市区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参与竞买。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参与竞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参与竞买并竞得(入选),竞得(入选)资格无效且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二)申请人须持有《吴兴区小微企业园项目报备表》,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准入要求。(三)上述宗地为小微产业园用地,园区主导产业为通用设备制造,竞得人竞得该宗地后需100%自持,不得对外出售。该宗地小微产业园由八里店镇人民政府自行监管,竞得人竞得该宗地后需自行与八里店镇人民政府协商签订相应投资监管协议。(四)该宗地带地上建(构)筑物出让,实测地上建筑总面积1013.59平方米,地上建(构)筑物作价11万元,土地起始价1266万元,合计起始价1277万元,竞得人竞得该宗地后,在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后,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拆建、改建。(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六)土地成交价款中不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三、网上报名时间及拍卖出让地点:(一)网上报名时间:2026年3月13日上午9:00至2026年4月2日下午16:00前的工作时间内。(二)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4月2日下午16:00。(三)拍卖时间:2025年4月3日上午9:00(四)本次拍卖出让地点: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www.zjzrzyjy.com)进行。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入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上时间未特别注明的,均以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时间为准。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一)申请人应认真、全面、系统阅读《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公开出让相关资料,对上述内容作充分了解,竞买申请人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接受。(二)竞得入选人未通过资格审核或未按时提交资格审核材料、未按时办理受让人资格确认手续的,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另行出让。竞得入选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网上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入选人未按时签订《网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三)付款时间:自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付款时间到期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四)交地时间:地价款付清后7个工作日内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交地(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形式明确)。(五)有关建设要求详见规划设计条件。(六)如有不明,对竞买规则、网上交易系统和土地出让的有关情况可咨询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吴兴区八里店自然资源所。联系电话: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徐女士0572-2536857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自然资源所,薛先生0572-2538177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2026年3月13日吴土2026(工)-0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受湖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经吴兴区人民政府批准,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并由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具体组织实施。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一)地块位置:地块西临罗溇港,东临义山路(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二)出让面积:15344㎡(三)土地用途:一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五)容积率:不小于1.5(六)付款时间:自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竞买保证金抵充土地出让金;付款时间到期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七)交地时间:地价款付清后7个工作日内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交地(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形式明确)。(八)起始价:1277万元,其中建(构)筑物作价11万元,土地起始价1266万元,不设底价;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255.4万元(九)具体建设按照《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主要规划条件》(湖吴规330502202600007号)要求实施建设。四、竞买资格及要求(一)申请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不接受自然人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在湖州市区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参与竞买。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参与竞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参与竞买并竞得(入选),竞得(入选)资格无效且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二)申请人须持有《吴兴区小微企业园项目报备表》,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准入要求。(三)网上报名时间:2026年3月13日上午9:00至2026年4月2日下午16:00前的工作时间内。竞买保证金应在2026年3月13日上午9:00至2026年4月2日下午16:00时内交纳到指定帐户,竞买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日下午16:00时(应实际到账,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竞买申请人按规定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到账后才可以参加网上拍卖出让活动。五、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查(一)公开出让资料取得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www.zjzrzyjy.com)进入湖州市子系统,选择拟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本次公开出让相关资料。具体包括:1.出让公告;2.出让须知;3.授权委托书(样本);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6.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7.出让地块规划红线图;8.拟成立新公司申请(样本);9.其他相关资料。(二)办理数字证书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竞买申请人需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交易平台提供的操作手册、操作指南。联合申请竞买的,联合竞买各方均须办理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已持有数字证书的竞买申请人,无需重新办理;如数字证书过期的,需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网址:https://www.zjzrzyjy.com/portalBrowse/certificate-guide。(三)提交申请申请人在全面了解本须知,并愿意接受后,可在网上报名时间内,凭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按系统提示提交竞买申请,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主页;2、点击通过行政区选择,进入“湖州市吴兴区”交易厅;3、点击欲竞买地块项目下的“竞买申请”按钮后,按系统提示逐步进行竞买申请,向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声明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4、系统进入缴纳竞买保证金页面,竞买申请人必须选择相应的银行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打印缴纳保证金通知单。申请文件包括: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2、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3、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4、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正确填写新公司的出资比例、出资人名称等内容。成交后,由竞得人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我局允许出让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到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下,受让人须按竞买时承诺成立公司,且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新公司承继。我局要求受让人须在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组建新公司,且受让人在新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必须在51%(含)以上。(四)资格审查对拍卖出让报名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获取竞买人资格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经审核通过后网上交易系统将会允许下一步操作,竞买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系统自动生成《竞买通知书》,通知竞买申请人可参与该地块的竞买,成为竞买人。(六)缴纳竞买保证金申请人在2026年4月2日下午16:00前按缴纳竞买保证金通知单要求将竞买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该地块的土地定金,不再退还。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七)答疑及现场踏勘申请人对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公开出让相关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在拍卖截止前二天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应自行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申请人向系统提交申请并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成为竞买人后,即视竞买人对本次公开出让地块接受按现状交地,并对拍卖文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竞买人对其申请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六、竞价规则(一)网上拍卖报价时间网上拍卖时间为2026年4月3日上午9:00(二)竞价报价规则网上拍卖出让采用拍卖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底价,增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符合条件的报价,即时更新显示拍卖价格和有效报价人。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可多次进行报价。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三)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1、报价因系统故障未在网上拍卖期限内报价的;2、报价因竞买人网络故障未在网上拍卖报价期限内收到的;3、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定的;4、报价不符合《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公开出让相关资料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网上拍卖开始与成交结果确认1.网上拍卖开始网上拍卖出让采用限时竞价方式进行,拍卖报价开始时间由系统按公告规定自动确定。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系统即时公布竞买人报价,不得修改或者撤回。拍卖时,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网上拍卖截止时,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2、结果确认网上拍卖按下列规则确认成交结果:(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五)竞买结果的送达网上拍卖竞买结果通过互联网送达。成交后,系统自动发送《竞得入选人通知书》至竞得入选人在系统内的个人文档,竞得入选人通过系统“我的文档”接收、查阅、打印《竞得入选人通知书》。七、资格审核从拍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竞得入选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并随带单位公章到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地址:区府路1119号,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0572-2536857)接受资格审查(不再另行通知)。资料清单如下:1.从网上下载打印的《竞买申请书》,单位加盖公章;2.从网上下载打印的《竞买声明书》,单位加盖公章;3.从网上下载打印的《竞买通知书》,单位加盖公章;4.从网上下载打印的《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单位加盖公章;5.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6.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法人提供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明书原件,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其他组织提供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盖单位公章),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证明书原件,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8.单独竞买拟申请成立新公司的,从网上下载打印的《拟成立新公司申请》,单位加盖公章;9.其他须提交的资料。八、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通过资格审核后,竞得人须当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须自成交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天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竞得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包括违约金)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证》。九、出让结果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我局将出让结果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十、出让金支付方式根据财综〔2021〕19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该幅地块的成交价即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契税)由竞得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若地块带建筑物出让,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涉及其他相关税费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出让价款征收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吴兴区税务局咨询电话:0572-2158511、2158535、2158303十一、网上出让中止或终止(1)网上出让中止网上交易系统由于下列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暂时无法实现的,出让人发布公告,中止网上交易活动:1.系统设备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等重大故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2.黑客入侵、病毒入侵等网络入侵、破坏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瘫痪的;3.系统管理单位或出让人核实的其他原因。故障排除后,出让人应当解除中止,发布恢复交易公告,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少于中止时间。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二)网上出让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公开出让日前终止出让活动,并通知竞买人:1.网上交易中止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恢复交易的。2.因宗地使用条件变更导致宗地价格发生重大变更等需重新报批出让方案的;3.依法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重新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12、法律责任(一)竞买申请人应认真、全面、系统阅读《公开出让文件》、《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对上述内容作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若竞得入选人资格不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条件而参与竞买的,或未按时提交资格审核材料、未按时办理受让人资格确认手续的,竞得结果无效。出让人有权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另行出让。(二)竞得人未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三)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不按期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将对竞得人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四)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3.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4.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十三、其他事项:1.本须知中涉及时间未特别注明的,均以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时间为准。2.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凭CA数字证书、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并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申请人、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密码泄漏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4.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其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网上拍卖出让活动中实施的任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十四、本《须知》由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负责解释。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2026年3月13日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主要规划条件编号:湖吴规330502202600007号一、地块规划条件区域位置地块西临罗溇港,东临义山路。主要规划指标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总用地15343.86平方米净用地15343.86平方米代征绿地/代征河道/代征道路/容积率不小于1.5建筑系数不小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地下室埋设深度不超过10米。绿地率不大于20%地块指导性控制规定城市风貌控制总体布局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风格简洁、现代,建筑色彩清新明快;建筑材质、色彩运用应充分体现现代气质特征,外立面应采用轻盈、美观、经久耐用。绿化景观控制绿化树种以乡土性、自然性为主。以乔、灌、草的合理搭配突出立体绿化效果。建筑后退东南西北非高层后退7米5米6米6米高层后退12米5米6米6米建(构)筑物后退传达室、门卫房、配电房等水平投影外缘后退地块用地边界不应小于2米。围墙后退地块临城市道路一侧围墙外缘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余方向围墙及基础不得超过用地边界。地下室后退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让用地边界不应小于3米,并不小于地下室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层楼地面高差)的0.7倍。地下水池、化粪池、工程管线等地下部分、地下室围护结构不得逾越用地边界,满足与周边已建、在建和已批待建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竖向室外地坪标高应按照不低于3.5米(国家85高程基准)控制,并应与周围地块、城市道路等标高相协调。出入口可沿地块东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地块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交通安全要求。二、通则式管控要求总体格局及建筑设计要求总体格局建筑材质立面建筑间距及后退如地块内设置高层建筑对地块周边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应相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且结论应明确,有关技术要求按《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湖州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日照分析规划审查的通知》(湖规发〔2011]1号)执行。建筑后退、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部门及《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湖政办发〔2015]49号)的要求,并保证与地块周边电力、通信设施等管线的安全距离。停车要求停车配比按照《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湖州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划管理要求》(湖自然资规发[2024]12号)等执行。电动自行车按照《湖州市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要求》(湖自然资规发(2024)46号)执行。方案及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和竣工综合测量应符合《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面积等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湖自然资规发〔2024]11号)、《关于调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计算以净用地面积为准。垃圾清运(房)设施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土地受让方应自行取得竖向标高控制点以及基地周边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现状和地下工程管线接入点等相关资料。绿化景观市政方案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应当与建筑工程部分同时同步,亮化、户外广告店招应编制相应方案报审。用地范围内涉及到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气象、消防、环保、应急、文保、水利、人防、市政、电力、燃气、热力、安全、防雷、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等,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本规划条件附规划红线图一份,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时间超出有效期限时,应重新核定本地块规划条件。未尽事宜按《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湖政办发〔2015]49号)相关要求执行。2026年2月11日市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厂房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二)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二、交地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特别提示:本合同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即成交价款)、违约金、土地闲置费等征收部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行使前款权利时,必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类别标准厂房。第六条在地价款付清后由交地人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地人、受让人双方均确认完成交地且无异议后签订《交地确认书》,《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即为土地交付之日。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价款构成:/)。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应当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含当天)前,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当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受让人与交地人签订的《交地确认书》、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3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标准厂房;附属建筑物性质: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建筑限高:米;建筑密度:;绿地率:;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以下规定执行: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应当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二)/;(三)/。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个月,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出让人和交地人书面申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竣工,应提前日向出让人和吴兴区人民政府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和吴兴区人民政府同意延建的,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合同项下宗地按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不动产权证书备注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建设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第十六条出让人允许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到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下,受让人须按竞买时承诺成立新公司,且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新公司承继。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应当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各方同意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在项目开发建设期内,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土地不得分割登记。按照本合同约定,项目竣工并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允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出租,也可以按层、按幢登记。地块竞得人对该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自持比例在%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置用房须全部自持,且自持部分不可转让。非自持部分首次转让,须通过竣工复核验收并达到相关部门约定的投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出让人、和交地人有优先收购权。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宗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宗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合同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两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需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审批的大项目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提交吴兴区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价款为本合同第九条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息)。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四条交地人未能按期按约定交付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受让人有权要求交地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且每延期一日,交地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受让人依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其他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另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价款支付时间、交地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节假日后下一个工作日。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份、受让人份、交地人份、监管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交地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界址图粘贴线比例尺:1:________________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h=m一高程起算基点h=:m下界限高程采用的高程系:_______________比例尺:1:_________________附件3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关于反馈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函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关于征集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1、根据《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主要规划条件》(编号:湖吴规330502202600007号),本地块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15343.86平方米,净用地面积15343.86平方米,容积率≥1.5。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具体要求根据《湖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年)》执行(政策单元编号:330500-02-010)。2、本地块项目中民用建筑(包括工业用地里面的办公楼、综合楼、宿舍楼、食堂、研发车间、传达室(门卫房)等非生产性建筑,下同)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及建设,具体要求如下:建设单位如果是政府或国企,则民用建筑应按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及建设;其他情况下民用建筑按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及建设。3、建设单位如果是政府或国企,本地块项目中民用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建设单位如果是私企,且民用建筑计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则民用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其他情况下民用建筑无需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本地块项目中民用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装配式建造应符合《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2]10号)、《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建筑工业办[2022]1号)等文件要求。4、汽车充电桩:民用建筑汽车充电桩按照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执行。5、管线:各类市政管线同步配套建设,所有管线必须地埋,管线埋设深度及相互间距满足国家规范要求,自用管线部分不得超出建设用地范围。地下室的排水应采取科学合理可靠措施并实施到位,确保雨季排水顺畅。6、雨污分流: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废水排放应接入污水管网。7、海绵城市:配套建设削峰调蓄设施,削峰调蓄设施应与城市内河、排水管网等有效连接,形成完整的排涝体系。鼓励按照海绵城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蓄水设施,建设雨水回收系统。8、公厕:公厕配套建设要求按《湖州市配套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湖建发[2021]17号)执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吴兴区人民政府。9、垃圾分类清运设施(垃圾清运房、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收集站)配套建设要求按《湖州市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7]9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分类清运设施配建标准的指导意见》(湖分类办[2021]2号)执行。湖州市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2月28日.意见反馈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你单位于2026年2月11日发来的《关于征集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函》已收悉,经研究讨论:无建设要求。吴兴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2月112日湖州市吴兴区水利局关于征集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复函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贵局发来关于征集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块涉水情况,提出以下意见:1.地块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向吴兴区水利局报批。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做好水土保持三同时;2.地块临近河道,且红线涉及霞庄河管理范围,要求施工中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建设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等违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行为;3.若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形的,依据浙水河湖(2020)6号文件规定,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区水利局批准;4.禁止擅自向河道取、排水。湖州市吴兴区水利局2026年2月28日关于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反馈意见的函湖公交秩函[2026]15号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贵单位《关于征集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函》已收悉,经讨论审查,我支队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1.应明确地块周边道路性质、道路等级、交叉口控制形式和展宽红线宽度、公交站点位置等,以确保对项目地块出入口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具体审查。2.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05-04F-1号地块现状南侧为共用通道,不应在义山路上再单独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应与现状南侧共用通道统一规划,保证便捷性、安全性和高效性的交通联系,并保证地块内部交通满足相关规范要求。3.车位配建数量应在满足规范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优化提升,确保地块满足停车需求。4.园区内应合理规划交通流线,满足企业内部运输和员工通勤安全与需求。5.项目内部交通设计应符合外部道路交通组织的要求,对机动车出入口的交通组织方式予以论证确定,进一步优化交通组织流线。6.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对周边道路交通影响程度,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在规划报建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估项目建成后对周边道路的交通量影响并提出优化措施。7、地块施工期间编制临时交通组织方案,设置合理导向标志与警示设施,确保交通有序。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集每12日工可复征售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冰时函州市白然咨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同:立江传元05-04F-1号地块设安水型D议我的位研容提出具评思光:LLnipal大.nFP1ITf4.5米。的国中公司兴中力00T63F20扫描全能王创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关于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反馈意见的函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贵局《关于征集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函》收悉,对该地块建设上无要求。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2026年2月11日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反馈意见:一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文件精神、如该地块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或者地面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均可不建人防工程,均不符合则应按如下人防工程结建要求进行落实:1工业项目应按照项目地面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枳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2如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则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且无需缴纳易地建设费。二,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2)18号)等文件要求,如有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吴兴区人防办2025年3月6日关于征集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函的回复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关于征集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函》,我部门无意见。吴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2026年2月11日地块建设要求反馈表项目名称:关于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反馈地块西临罗溇港,东临义山路。用地属性:工业用地。根据《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456-2023)和《住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33/T1003-2024)的相关要求,为配合5G移动通信网络和千兆有线光网建设,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将通信基础设施配套设计纳入图纸,相关标准可与铁塔公司相关技术人员沟通,应做好以下3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1、根据项目实际要求,考虑在项目地下室、电梯、平层等区域同步配建无线室内分布系统和楼顶宏站(优选30-50米左右高楼)2、地下室(若有)合适位置应分别独立设置有线机房(35平方)和无线5G机房(不小于15平方),相关机房要远离强电机房;相关弱电走线架要求350*100mm规格独立设计,与强电要有至少50cm的隔离;3、后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中国铁塔湖州市分公司开展5G室分及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吴兴区文物局关于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函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我局收到《关于征集前村单元05-04F-1号地块建设要求的函》,该地块不处于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地块范围内没有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地块范围内未发现新的地上不可移动文物。我局对该地块无其他建设要求。若在该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疑似文物的,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我局处理。湖州市吴兴区文物局2026年2月1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一类工业用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