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拆解 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和固废处置 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招标采购公告(2026)



徐州市丰县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3月18日受理并拟批准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系统制造、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和固废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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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系统制造、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和固废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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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系统制造、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和固废处置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50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05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111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168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170六、结论171附表附图附图1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图附图2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含外部应急疏散路线)附图3厂区平面布置图(含内部应急疏散路线)附图4水系图附图5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图附图6建设项目5km评价范围图附图7建设项目分区防渗图附图8建设项目危险单元及应急物资分布图附图9建设项目雨污管网图附件附件1项目备案证附件2营业执照附件3土地证附件4环评委托书附件5环评协议书附件6建设单位承诺书附件7全文公示声明附件8报批的请示附件9现场踏勘记录附件10江苏省丰县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系统制造、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和固废处置项目

项目代码
2504-320360-89-01-269077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李*
联系方式
1892196****

建设地点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

地理坐标
(东经116度40分28.254秒,北纬34度44分21.772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N7723固体废物治理

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C3849其他电池制造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384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备案部门
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备案文号
丰开经发备〔2025〕206号

总投资

(万元)
102000
环保投资(万元)
500

环保投资占比(%)
0.5
施工工期
3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12247.12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本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如下:

①大气:本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存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但本项目废气中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因此无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

②地表水:本项目综合废水分质处理后接管至丰县康达环保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无须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

③环境风险:本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④生态:本项目不属于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无须设置生态专项评价。

⑤海洋:本项目不属于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无须设置海洋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其他符合性分析
1.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1.1生态红线
(1)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取消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苏政发〔2020〕82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内。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本项目东南侧距离约10.7km处。具体情况见表1-1。

表1-1项目周边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名称

类别

地理位置

区域面积

(km2)

相对项目方位/距离

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丰县地面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

2.8
东南10.7km
(2)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相符性分析
经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沛沿河(丰县)清水通道维护区,位于本项目南侧约2.0km处。具体情况见表1-2。
表1-2项目周边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面积(km2)

相对项目方位/距离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

总面积

沛沿河(丰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

沿河(丰县段)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

/

1.26
1.26
南2.0km
综上,项目选址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要求。
1.1.2环境质量底线

1、大气环境

根据《江苏省丰县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024年度)》,丰县SO2、NO2、CO的年均值及相应百分位数值均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中二级标准;PM10、PM2.5、O3(8h)的年均浓度及相应百分位数均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标准,因此,丰县为非达标区,不达标因子为PM10、PM2.5、O3。针对大气环境超标问题,丰县制定了《丰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一系列文件,丰县将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①实施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统筹考虑PM2.5和臭氧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推动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

②开展重点行业颗粒物排放深度治理,聚焦臭氧治理,扎实推进VOCs治理,全面提升VOCs污染物治理水平,继续高水平推进深度治理;

③强化源头治理,探索先进工艺,源头替代现有涂料;

④聚焦移动源污染治理,加大机动车尾气、油品、非道路移动源的抽查、抽检力度,强化重型货车通行区域监管,严查闯禁区车辆,加大处罚力度;

⑤加大对餐饮单位油烟净化器安装使用和后期清洗维护的监管力度;
⑥聚焦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继续完善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科学实施污染“削峰”管理。

采取以上措施后,丰县大气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2、地表水环境

根据《丰县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024年度)》,2024地表水总平均污染指数比2023年减少4.2%,水质略好于去年。其中复新河段沙庄桥断面的水质差于去年,污染指数比去年增加6.8%;复新河的史小楼桥断面的水质好于去年,污染指数比去年减少9.9%;大沙河的华山闸断面水质差于去年,污染指数比去年增加2.0%、夹河闸断面的水质好于去年,污染指数比去年减少3.7%;白帝河入复新河口的水质明显好于去年,污染指数比去年减少9.4%。南支河段的梁寨闸断面水质好于去年,污染指数比去年减少3.1%。
3、声环境

根据《江苏省丰县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024年度)》,丰县城区分为四个功能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四个功能区的Ld、Ln值均不超过国家标准。
本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的建设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功能。

1.1.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用水来自市政管网,用电由市政供电管网供给,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限;根据苏(2025)丰县不动产权第0008314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土地资源利用上限。

1.1.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1)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3。

表1-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长江办〔2022〕7号)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相符性分析
1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

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且非挖沙、采矿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本项目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在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文件要求。

6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

7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

生产性捕捞。

本项目不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不属于生产性捕捞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8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

9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本项目为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C3849其他电池制造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10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本项目为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C3849其他电池制造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符合文件要求。

11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由上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的相关要求。

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4。

表1-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相符性分析
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

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不涉及挖沙、采矿。
(五)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

(六)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

二、区域活动

(七)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

项目不在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禁渔水域。

(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

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km范围内。

(九)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3km范围内。

(十)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

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

(十一)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

项目不在沿江地区。

(十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 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

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十三)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

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十四)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

项目周边没有化工企业。
三、产业发展

(十五)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新增产能项目。

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

(十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项目不属于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十七)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

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及独立焦化项目。

(十八)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十九)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项目符合其他规定。

由上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相关要求。
(3)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C3849其他电池制造,经查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中,项目的建设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版)要求。

(4)与《环境保护综合(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C3849其他电池制造,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风险产品。
综上,建设项目符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版)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等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1.2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相符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C3849其他电池制造,对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3年第7号令),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四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8.废弃物循环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橡胶、废玻璃、废塑料、废旧木材以及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船舶、废旧电池、废轮胎、废弃木质材料、废旧农具、废旧纺织品及纺织废料和边角料、废旧光伏组件、废旧风机叶片、废弃油脂等城市典型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设备开发及应用,…生物质能技术装备(发电、供热制油、沼气)”。

本项目已取得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丰开经发备〔2025〕206号)。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2)项目规划选址相符性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根据苏(2025)丰县不动产权第0008314号,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区域内。因此,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综上,项目选址可行。

(3)项目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如下: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及《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本项目位于淮河流域。相符性分析见表1-5。
表1-5本项目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

管控类别

管控要求

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相符性分析

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重点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国函〔2023〕69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82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95万平方千米。
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内,本项目选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
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本项目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符合文件要求。

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文件要求。
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行业,符合文件要求。
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符合文件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

2.202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减排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20%,主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实施氮氧化物(NOx)和VOGs协同减排,推进多污染物和关联区域连防联控。
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能在丰县范围内平衡,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
环境风险防控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
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
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

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本项目为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C3849其他电池制造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本项目建成运行后,厂区内将配备相应应急物资。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5.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5。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
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5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万亩。
本项目选址处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
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项目主要生产能源为电,不在禁燃区内,且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文件要求。
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三、淮河流域)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2、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3、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本项目为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C3849其他电池制造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不属于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符合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本项目按照要求申请总量。
环境风险防控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

本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不涉及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符合要求。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型产业,符合相关要求。

(4)项目与《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徐环发〔2020〕94号)相符性分析如下: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对照《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徐环发〔2020〕94号),本项目位于丰县重点管控单元中的“丰县零醛添加家居产业园”。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6。

表1-6与《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徐环发〔2020〕94号)相符性分析
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

相关性分析

丰县零醛添加家居产业园环境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先发展EO级和零醛添加板材、实木家具、地板、木门、楼梯产业。

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区域内原则上禁止布局高污染项目。

本项目为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C3849其他电池制造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本项目不属于左列禁止新建和严禁新增的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加强园区废水污染防治,督促企业预处理设施全部建设到位,不断提高园区污水处理水平。加强园区废气污染防治,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等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废气无组织排放较大的重点企业开展深度整治。

本项目综合废水分质处理后接管至丰县康达环保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本项目废气实行总量控制,排放量较小,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总量。

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园区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编制园区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对已建企业进行环境风险排查,监督及指导事故应急设施建设。

园区内涉气企业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将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执行禁燃区相关要求。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能耗、资源利用等均能够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5)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

表1-7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

序号

约束性政策要求

相关性分析

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拟采取的措施能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符合要求。

2

二、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不会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符合要求。

3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项目在环评审批前办理总量平衡手续,符合要求。

4

(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2)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

本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符合要求。

5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本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
6

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

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处置,符合要求。

(6)与《关于规范做好环评审查及排污许可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徐环办〔2025〕10号)相符性分析
表1-8 与徐环办〔2025〕10号相符性对照表

主要内容

本项目建设情况

是否相符

一、禁止性情形

1.禁止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报告书、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本项目通过采取相应措施,环境影响可以接受;(3)建设项目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4)本项目为新建项目;(5)基础资料来源翔实,评价结论明确且合理

相符

2、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本项目所在地无规划环评

相符

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的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的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相符

4、在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和燃煤供热锅炉

相符

5、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二、分区管控与选址优化

6、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鼓励园区外已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过搬迁等方式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用地符合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

相符

7、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和园区定位,巩固提升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8、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和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实施,引导支持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推动化工产业集约集聚发展。

化工重点监测点可以在不新增供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确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在县级区域内调剂平衡。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相符

9、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一)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初期,应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对不满足要求的,应进一步论证其生态环境可行性,优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重新选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开展审批时,应重点审查项目选址选线、生态影响、污染物排放、风险防范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二)产业园区项目招引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

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相符

10、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相符

三、清洁生产与绩效提升

11、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本项目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相符

12、加快重大石化项目论证,新建项目环保应达到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鼓励石化化工企业实施老旧装置综合技改、高危工艺改造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设施升级改造,提升装置运行效率和高端化、绿色化、安全化水平。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13、严格审批新建、改扩建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先进水平。推动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参照装备水平及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和运输方式等绩效差异化指标要求,积极培育环保绩效AB级的标杆铸造企业,带动全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提升。

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先进水平

相符

四、加强环境要素管理

14、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水性涂料替代。

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

本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本项目不涉及煤锅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

相符

15、新建涉氟企业原则上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应进入具备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存在国省考断面氟化物超标的区域,要针对性提出相应的氟化物区域削减措施,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遵守“增产不增污”原则。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16、加快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质处理。原则上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再接收工业企业废水。

本项目综合废水分质处理后接管至丰县康达环保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相符

17、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18、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19、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正常生产不会对厂区内土壤造成明显的环境影响

相符

20、对不符合《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应急相关内容编制要点》要求,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应急管理建设内容明显缺失的,建设项目环评、园区规划环评暂缓审批(审查)。

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应急相关内容编制要点》要求,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应急管理建设内容无缺失

相符

21、2024年8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件1 (原文件附件,下同)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即副产设施)。

已建成的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也不得新增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产品种类。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22、建设项目环评要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所有产物要按照以下五类属性给予明确并规范表述:目标产物(产品、副产品)、鉴别属于产品(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如符合团体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具体鉴别方案,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根据结论按一般固废或危险废物管理。

本项目已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相符

23、单排放口VOCs 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配套安装流量(速)计、数采仪及辅助参数设备(温度、压力、湿度、含氧量等),同时在监控站房、排放口、治污设施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平台联网;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配套安装流量(速)计、数采仪及辅助参数设备(温度、压力、湿度、含氧量等),同时在监控站房、排放口、治污设施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平台联网。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不涉及VOCs排放

相符

五、生态环境保护

24、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

本项目建设不涉及沿江沿海港口;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相符

25、京杭运河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徐政规[ 2023 ]4号)执行。

本项目不在京杭运河滨河生态空间内

相符

26、自然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不得涉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苏政办规〔2025〕2号)相关情形。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生态保护修复

相符

六、其他

27、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项目

相符

28、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项目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相符

29、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

相符

30、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其他项目的有关约束性要求,国家、省、市及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相符

(7)《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的相符性分析

《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文件中所称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在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内从事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守该办法。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应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文化引领、永续传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滨河生态空间(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类管控。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河段为大运河湖西段-不牢河河段,该河段起点为二级坝(沛县龙固镇),讫点为中运河(大王庙)(邳州市赵墩镇),河道总长114.87km,本项目与该河道最近距离为26.7km,不处于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三区”。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该办法不冲突。

(8)《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23〕4号)的相符性分析

《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23〕4号)文件中所称核心监控区,为大运河徐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大运河主河道包括中运河徐州段和大运河湖西段—不牢河段,全长181.16千米,涉及沛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核心监控区由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及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组成。滨河生态空间指核心监控区内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徐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以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和弹性发展区;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区域。在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管以及各类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控;文化引领,强化传承;合理利用,创新管理的原则。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大运河徐州段主河道河段为大运河湖西段-不牢河河段,该河段起点为二级坝(沛县龙固镇),讫点为中运河(大王庙)(邳州市赵墩镇),河道总长114.87km,本项目与该河道最近距离为26.7km,不处于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三区”。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该办法不冲突。
1.3与行业规范条件等相符性分析

(1)与《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表1-9 与《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名称

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情况

相符性

收集

①在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地区,鼓励分类收集废原电池。

②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废电池收集企业及利用企业等建设废电池收集体系。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

③鼓励废电池收集企业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废电池收集体系,并通过信息公开等手段促进废电池的高效回收。

④废电池收集企业应设立具有显著标识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设施。鼓励消费者将废电池送到相应的废电池收集网点装置中。

⑤收集过程中应保持废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破损废电池,已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存放。

①电池原料堆放区域,要求设置显著的分类标识。

②企业在市场收购废电池,建设项目回收的废旧锂离子电池无破损、漏液、外观无损坏,并及时送入生产线。

相符

运输

①废电池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

②废锂离子电池运输前应采取预放电、独立包装等措施,防止因撞击或短路发生爆炸等引起的环境风险。

③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和丢弃废电池。

外购的原料废旧锂离子电池运输由废电池提供单位负责,不由建设单位负责。要求运输单位在废电池的容器贴上分类标识。运输前采取预放电、独立包装等措施

相符

贮存

①废电池应分类贮存,禁止露天堆放。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贮存。贮存场所应定期清理、清运。

②废铅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防止电解液泄漏。废铅蓄电池的贮存应避免遭受雨淋。

③废锂离子电池贮存前应进行安全性检测,避光贮存,应控制贮存场所的环境温度,避免因高温自燃等引起的环境风险。

建设项目废电池按类别贮存,储存于废旧锂电池储存区。如若发现破损的废电池单独贮存。贮存场所定期清理、清运;废旧锂离子电池贮存前进行安全性检测,避光贮存,应控制贮存场所的环境温度,避免因高温自燃等引起的环境风险。废铅蓄电池暂存于危废暂存间。
相符

利用

①禁止人工、露天拆解和破碎废电池。

②应根据废电池特性选择干法冶炼、湿法冶金等技术利用废电池。干法冶炼应在负压设施中进行,严格控制处理工序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③废锂离子电池利用前应进行放电处理,宜在低温条件下拆解以防止电解液挥发。鼓励采用酸碱溶解-沉淀、高效萃取、分步沉淀等技术回收有价金属。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氨氮废水,鼓励采用精馏、膜处理等技术。

④干法冶炼应采用吸附、布袋除尘等技术处理废气。

⑤湿法冶金提取有价金属产生的废水宜采用膜分离法、功能材料吸附法等处理技术。

项目废旧电池梯次利用仅对废旧电池进行分拣、放电处理,不涉及后续利用。

相符

处置

①应避免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装置或堆肥发酵装置。

②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利用的废电池,宜分区分类填埋,以便于将来利用。

③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渗出。

项目废旧电池梯次利用仅对废旧电池进行分拣、放电处理,不涉及后续利用。分拣出的可利用的电池进行梯次利用,不可利用电池分类暂存。
相符

(2)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相符性分析
表1-10 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相符性分析

行业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情况

是否相符

一、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废旧电池综合利用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规划。

相符

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如居民聚集区、易燃易爆单位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新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建设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项目所在区域不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相符

二、技术装备和工艺

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要求

建设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用地手续合法;项目各车间、仓库等区域均进行地面硬化及防渗漏。

相符

应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建设项目采用自动化设备,拆解过程中电耗不高,项目采用的工艺及设备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相符

应具备满足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的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等。

废旧锂离子电池及各类产物、固废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配套了废气、废水等环保设施。项目所采用的工艺及环保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无高能耗、低效率的设施设备。

相符

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设施设备。

企业将按要求实行。

相符

具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容量、一致性、循环寿命等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性的检测技术及设备,以及明确的可梯次利用性判断方法,可对不同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

企业按照规定对进厂废旧电池进行检测,符合梯次利用的将进行梯次利用

相符

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与再生利用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包含动力蓄电池单体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

建设项目仅对废电池进行梯级利用,不拆解
相符

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火法或材料修复等工艺,可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可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规范处置方案。鼓励使用环保效益好、回收效率高的再生利用技术及工艺。

建设项目仅对废电池进行梯级利用,不拆解

相符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储存、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等,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企业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

相符

从事梯次利用的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剩余容量、一致性、循环寿命等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性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满足梯次利用安全、环保、性能及质量等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利用,鼓励在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应用,提高综合利用经济效益。同时,建立完善的梯次产品回收体系,保障报废梯次产品的规范回收,并移交至从事再生利用的企业。

企业将按照相关标准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

相符

从事再生利用的企业,应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回收。其中,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回收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

不涉及电池再生

相符

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无相应处置能力的,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应做好跟踪管理,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不得将其擅自丢弃、倾倒、焚烧或填埋。

不涉及对拆解产品的进一步处理
相符

企业应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水、电、天然气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建设项目均安装电表和水表,可做到能耗管控。

相符

四、环境保护

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等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将按后续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申报。

相符

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

建设项目废旧锂离子电池及各类产物、固废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

相符

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残余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企业将按要求执行

相符

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废的,应具备环保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等有关要求实施废水及废气的在线监测。

建设项目废气经处理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定期监测。

相符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备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对地下水采取分区防渗控制措施。

相符

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建设项目位于声环境三类功能区,执行三类标准。

相符

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企业将按要求执行

相符

从事再生利用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企业将按要求执行

相符

企业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具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项目建成投产后,将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并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相符

五、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

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废气、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企业将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

相符

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施审查、验收。

企业将按要求执行

相符

企业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企业将按要求执行

相符

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尽量保证其电池结构完整,运输前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特性进行分类,按照相关标准采取对应的运输方案,具备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企业将按要求执行

相符

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将按要求执行

相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企业将按要求执行

相符

(3)与《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 26493-2011)相符性分析
表1-11 与《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 26493-2011)相符性分析

序号

相关规范及要求

建设项目情况

相符性

1

电池废料应堆放在阴凉干爽的地方,不得堆放在露天场地,不得存放在阳光直接照射、高温及潮湿的地方。

建设项目单独设置的电池废料暂存区,属于室内暂存,阳光不会直接照射,仓库常温干燥。

相符

2

电池废料的贮存、运输单位应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年1621号),2014年11月28日,锂离子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作为一般固废贮存即可。

相符

3

电池废料的贮存、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建设项目电池废料在梯级利用之前的贮存、运输过程中,废电池的外壳完整。

相符

4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电池废料:对于不同组别采用隔离贮存,同一组别的不同名称的废电池采用隔离或隔开贮存。贮存仓库及场所应贴有一般固体废物的警告标志,参照GB 15562.2的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年1621号),2014年11月28日,锂离子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及场所贴有一般固体废物的警告标志,参照GB 15562.2的有关规定进行。

相符

(4)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相符性分析
表1-12 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相符性分析

类别

相关规范及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总体要求

4.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

4.2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提高规模效益。

4.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应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满足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文件及本标准的要求。

4.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治理后达标排放。二次污染的治理方案宜充分利用企业已有资源。

4.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4.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4.7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建(构)筑物、电气系统、给排水、暖通等主要辅助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系统制造、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和固废处置项目,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原则,建设项目按国家规范进行建设验收。

相符

厂(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厂(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1.2厂(场)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服务区域、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经至少两个方案比选后确定。

5.1.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界与居民区的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5.1.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总图布置应根据厂(场)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3总图布置

5.3.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废物运输车进出,尽量减少中间运输环节。5.3.2 固体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理处置场所等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宜设在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

5.3.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应以主要设施为主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5.3.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5.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周围应设置围墙或防护栅栏等隔离设施,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并应在填埋场、堆肥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6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车辆清洗设施宜设在卸料设施和处理处置厂(场)出口附近,以便于及时清洗卸料后的车辆

建设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用地为工业用地,厂址符合规划要求。建设项目以厂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此范围内无学校、居民区等敏感目标。

相符

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

6.1一般规定

6.1.1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及运输,以利于后续的处理处置。

6.1.2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可回收利用物质和不可回收利用物质应分别收集: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应分别收集;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应分别收集。

6.1.3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防遗撒、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应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6.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6.3.1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回收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6.3.2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应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3.3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废气污染的措施。

6.3.4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发生滑坡。

6.3.5贮存、处置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

6.3.6贮存、处置场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3.7贮存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时,应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

6.3.8贮存GB18599规定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地层的防渗性能。

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回收利用1.5万吨废旧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年拆解2万辆报废汽车,年拆解及回收200万台废旧家电,年回收处置100万吨固废。原材料贮运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

相符

(5)与《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规范》(GB/T39224-2020)相符性分析
表1-13 与《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规范》(GB/T39224-2020)相符性分析

类别

相关规范及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总体要求

4总体要求

4.1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应按照GB/T19001、GB/T24001、GB/T45001等标准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4.2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应建立劳动保护、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3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预防机制,制定处理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度。

4.4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应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每批次废旧电池的类别名称特性、回收时间、地点、数量(重量)、来源、流向、交易情况等信息,上报统计信息,并保存有关信息至少两年。

4.5废旧电池回收过程中,应保持废旧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破损废旧电池,已破损的废旧电池应单独收集、分拣、运输、贮存,防止出现泄漏、腐蚀、火灾等现象。

4.6废旧电池回收过程中产生或夹杂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应符合H2025的有关要求,并交由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4.7应进行岗前培训,能够对电解液泄漏、废旧电池起火、爆炸、交通事故等进行应急处理。

4.8废旧动力蓄电池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开展梯次利用,并应根据电池安全、性能等要求应用于相关目标领域。

4.9回收后的废旧电池应交给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收集要求

5.1废旧电池收集网点建设应符合SB/T10719相关规定。

5.2废蓄电池的收集宜根据WB/T1061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3收集过程中禁止去除电池原有编码、铭牌、标签、标志等

建设项目电池回收后均先扫码将信息上传至溯源管理系统后再回收利用。

相符

分拣要求

6.1不可梯次利用废旧电池分类应符合GB/T36576要求,可梯次利用废旧电池分类与产品举例参见附录A的表A.1。

6.2应对收集到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模组或电池包进行余能检测,评估残余容量,可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要与不可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开。

建设项目主要回收废旧锂离子电池,属于该规范附录A中可梯次利用废旧电池。不可梯次利用废旧电池分类暂存。
相符

运输要求

7.1运输过程中,不同种类的废旧电池应带有相应的包装,防止出现暴晒、机械磨损、雨淋、泄漏、遗撒等现象。

7.2可梯次利用废旧电池包或电池模组运输时,宜使用周转托盘。散装的软包电池、圆柱形电池、扣式电池应使用周转箱运输。

7.3废旧电池运输应符合GB/T26493的有关规定。

7.4运输过程中禁止擅自倾倒和丢弃废旧电池。

7.5 车用退役动力电池的包装运输宜根据GB/T38698.1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贮存要求

8.1暂时贮存场所应具有独立的集中场地和足够的贮存空间,贮存量不应超过10t。

8.2集中贮存场所应选择在城市工业地块内,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区域发展规划;新建的集中贮存场所建设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贮存规模应与贮存场所的容量相匹配,贮存场所面积应不小于500m2废旧电池贮存时间不应超过1年。

8.3暂时贮存场地和集中贮存场地均应具备防雨防汛功能,且地面硬化、防渗漏,污染控制应符合GB18599相关要求。

8.4贮存场所应按GB50016和GB50140要求设置消防安全设施,按照GB2894和GB15630要求设立消防安全和警示标志,并定期清理、清运。

8.5 废旧电池应存放在封闭或半封闭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不应露天堆放,废旧电池堆放应保持一定距离,并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防护区域。

8.6废旧电池贮存应符合GB/T26493的有关规定。

8.7漏电的废旧电池应先进行绝缘等防护处理后放置在绝缘、防火、隔热的容器。

8.8废旧锂离子电池贮存前应进行安全性检测,避光贮存,应控制贮存场所的环境温度,避免因高温自燃等引起的安全与环境风险。

企业废旧锂离子电池储存区为集中贮存场所,严格按照贮存要求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相符

(6)与《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06第9号公告)相符性分析
表1-14 与《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06第9号公告)相符性分析

序号

相关规范及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1

第十条 第三阶段目标: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 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 85%。

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率可达85%以上。

相符

2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过程中,要本着程序科学、作业环保、再生高效、低耗的原则,提高再生质量,扩大再生范围,减少废弃物数量。相关企业要科学进行报废汽车的预处理、拆解、切割、破碎、非金属物处理(可证实的再循环和以后有可能用于能量再生的物质),提高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各种物质的再利用、循环利用和回收利用率。

项目建设单位本着程序科学、作业环保、再生高效、低耗的原则,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的要求进行报废汽车的预处理、拆解、切割、破碎非金属物处理。

相符

3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企业要满足第三章对拆解零部件、废油液、贵金属材料、固体废物等的要求。同时,企业制定的操作规范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法规等要求。

项目拆解零部件、贵金属等可循环利用材料外售,实现资源再利用;废油液、蓄电池等危废分类收集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相符

4

第三十一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专门设备、场地等。回收拆解及再生企业要通过结构调整、产业优化、技术改造等措施建立必要条件,增强节约与环保意识,完善处理设施,提高处理能力,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作业。

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才,拟购置汽车拆解专用设备。

相符

(7)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相符性分析
表1-15 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相符性分析
序号

相关规范及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1

企业要求

拆解产能要求

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应满足表2要求。表2中单个企业年拆解产能标准车型为 GA 802 中所定义的小型载客汽车,其他车型依据整备质量换算,标准车型整备质量为1.4t。

徐州市汽车保有量在200(含)~50万辆,属于Ⅱ档地区,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为2万辆。建设项目年拆解2万辆。

相符

2

场地建设要求

选址

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

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

相符

3

符合 GB 50187、HJ348的选址要求,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

建设项目不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符合GB50187、HJ 348的选址要求。

相符

4

项目所在地有工业园区或再生利用园区的应建设在园区。

建设项目位于丰县零醛添加家居产业园,属于合规园区。

相符

5

面积

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应满足I~Ⅱ档地区为20000m2,Ш~IV档地区为15000m2,V~VI档地区为10000m2。

建设项目属于Ⅱ档地区,汽车拆解区域占地面积22000m2。

相符

6

作业场地(包括拆解和贮存场地)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 60%。

作业场地(包括拆解和贮存场地)面积占汽车拆解区域超过了60%。

相符

7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标准且场地建设符合 HJ348的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8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 GB50037 的耐磨和耐撞击地面及防油渗地面要求。

企业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 50037的耐磨和耐撞击地面及防油渗地面要求。

相符

9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环保设施设备齐全。

拆解场地为封闭车间,车间通风、光线良好,建成后按要求配备安全环保设施设备。

相符

10

贮存场地应分为报废机动车贮存场地、回用件贮存场地及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应具有满足 GB 18599 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满足 GB 18597 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项目设置有报废汽车贮存场地、回用件贮存场地及固体废物贮存场地,且满足GB18599、GB18597中的相关要求。

相符

11

设施设备要求

应具备以下一般拆解设施设备:车辆称重设备;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车架(车身)剪断、切割设备或压扁设备,不得仅以氧割设备代替;起重、运输或专用拖车等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气动拆解工具;简易拆解工具。

项目具备相关拆解设施设备。

相符

12

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贮存、引爆装置;满足 GB 50016 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救援设备。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13

应具备以下环保设施设备:满足HJ348 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等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备;配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机动车空调制冷剂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制冷剂的密闭容器;分类存放机油滤清器和铅酸蓄电池的容器。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14

应具备电脑、拍照设备、电子监控等设施设备。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15

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操作规范,并定期维护、更新。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16

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等相应要求,并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环保管理人员,国家有持证上岗规定的,应持证上岗。

项目技术人员专业涵盖汽车拆解、环保和安全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均按规定持证上岗。拟进行岗前培训,专业技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等相应要求,

相符

17

信息管理要求

建立电子信息档案,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登记、废物信息

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逐车登记,并按要求将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牌照号码、车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重量、发动机号和/或动力蓄电池编码、车辆 识别代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信息保存期限不应低于3年。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18

将废物的来源、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及处理(流向)等数据,录入到“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建与其联网的相关系统,其中危险废物处理(流向)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19

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过程。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应低于1年。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20

安全要求

应实施满足 GB/T 33000 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生产规程,防火、防汛、应急预案等拆除的安全气囊组件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引爆,并在引爆区域设有爆炸物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栏。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21

场地内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使用应满足GB2894 中关于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的要求。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22

应按照 GBZ188 的规定对接触汽油等有害化学因素,噪声手传振动等有害物理因素的作业人员及废气、电工、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23

环保要求

应满足 HJ 348中所规定的清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雨污分流,综合废水分质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丰县康达环保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相符

24

应实施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中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求,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相符

25

应满足 GB 12348 中所规定的2 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根据噪声环境预测结果可知,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的要求。

相符

26

回收技术要求

收到报废机动车后,应检查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和燃料罐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27

贮存技术要求

报废机动车贮存

所有车辆应避免侧放、倒放。机动车如需叠放,应使上下车辆的重心尽量重合,且不应超过3层。2层和3层叠放时,高度分别不应超过3米和4.5米。大型车辆应层平置。采用框架结构存放的,要保证安全性,并易于装卸。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28

固体废物贮存

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 GB 18599、GB 18597、HJ2025的要求。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建设按照GB18599和GB18597、HJ2025 的要求执行。

相符

2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应按 GB15562.2 进行标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所有固体废物避免混合、混放。

建设项目固废贮存场所及包装物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标识,固体废物按性质分区贮存。

相符

30

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不应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

建设项目一般固体废物首先考虑分类外售,不能外售的交予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均定期交予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

相符

31

回用件贮存

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使用专门容器单独存放。

建设项目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分别回收,使用专门容器单独存放。

相符

32

废弃电器、铅酸蓄电池贮存场地不得有明火。

项目贮存场所无明火。

相符

33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未引爆安全气囊的贮存装置应防爆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企业按要求日常检查容器和装置防漏和防止洒溅情况。

相符

34

对拆解后的所有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和标识。

建设单位对拆解后的所有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和标识。

相符

35

报废机动车主要固体废物的贮存方法可参见表 B.1。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36

回用件应分类贮存和标识,存放在封闭或半封闭的贮存场地中。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37

回用件贮存前应做清洁等处理。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38

动力蓄电池贮存

动力蓄电池的贮存按照 WB/T1061 的贮存要求执行。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39

动力蓄电池多层贮存时应采取框架结构并确保承重安全,且便于存取。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40

存在漏电、漏液、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动力蓄电池应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并隔离存放。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41

拆解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应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建设项目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相符

42

报废机动车拆解时,应采用合适的工具、设备与工艺,尽可能保证零部件的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的可回收利用性。

建设项目拆解时,采用合适的工具、设备与工艺,尽可能保证零部件的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的可回收利用性。

相符

43

拆解程序中相关设备使用及报废机动车主要固体废物的拆解方法可分别参见表 C.1 和表 B.1。

参照表C.1和表 B.1的拆解方法进行。

相符

44

传统燃料机动车

拆解预处理技术要求

a)在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上使用专用工具排空存留在车内的废液,并使用专用容器分类回收;b)拆除铅酸蓄电池;c)用专门设备回收机动车空调制冷剂;d)拆除油箱和燃料罐;e)拆除机油滤清器;f)直接引爆安全气囊或者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后引爆;g)拆除催化系统(催化转化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等)。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45

拆解技术要求

a)拆除玻璃;b)拆除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c)拆除车轮并拆下轮胎;d)拆除能有效回收含铜、铝、镁的金属部件;e)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险杠、仪表板、液体容器等);f)拆除橡胶制品部件;g)拆解有关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相符

(8)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相符性分析
表1-16 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相符性分析

序号

相关规范及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1

具有法人资格。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相符

2

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企业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相符

3

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具备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相符

(9)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相符性分析
表1-17 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

序号

相关规范及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1

具有法人资格。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相符

2

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不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相符

3

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具备符合规范的场地、设施设备等,具备专业技术人员。

相符

4

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建设项目符合HJ348 相关要求。

相符

5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相符

6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三)机动车号牌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企业严格按要求执行。

相符

(10)与《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相符性分析
表1-18 与《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相符性分析

序号

相关规范及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一、总体要求

1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优先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防范二次污染,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建设项目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防范二次污染。

相符

2

报废机动车拆解建设项目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建设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用地为工业用地,厂址符合规划要求。企业具备集中运营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相符

3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集中的运营场地,并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

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根据 HJ1034、HJ1200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规范排污。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要求妥善贮存、利用和处置。

项目建成后按 HJ1034、HJ1200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规范排污。

相符

5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向机动车生产企业获取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依规开展报废机动车拆解工作。

建设项目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相符

6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据 GB 22128 等相关规定开展拆解作业。不应露天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不应露天堆放,不应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建设项目在封闭车间进行拆解。

相符

7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运行应遵守“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企业按环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环保设施遵循“三同时”制度。

相符

二、基础设施污染控制要求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包括办公区和作业区。作业区应包括:a)整车贮存区(分为传统燃料机动车区和电动汽车区);b)动力蓄电池拆卸区;c)铅蓄电池拆卸区;d)电池分类贮存区;e)拆解区;f)产品(半成品;不包括电池)贮存区;g)破碎分选区;h)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区;i)危险废物贮存区。

企业严格按规范执行。

相符

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厂区内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a)作业区面积大小和功能区划分应满足拆解作业的需要;b)不同的功能区应具有明显的标识;c)作业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地面应符合GB50037的防油渗地面要求;d)作业区地面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 C20,厚度不低于150 mm,其中物流通道路面和拆解作业区域强度不低于 C30,厚度不低于 200 mm。大型拆解设备承重区域的硬化标准参照设备工艺要求执行;e)拆解区应为封闭或半封闭建筑物;f)破碎分选区应设在封闭区域内,控制工业废气、废气和噪声污染;g)危险废物贮存区应设置液体导流和收集装置,地面应无液体积聚,如有冲洗废水应纳入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处理;h)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分类存放,中间有明显间隔;贮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同时还应满足 GB 18597 中其他相关要求;i)铅蓄电池的拆卸、贮存区的地面应做防酸、防腐、防渗及硬化处理,同时还应满足 HJ519 中其他相关要求;

j)动力蓄电池拆卸、贮存区应满足 HJ1186 中的相关要求,地面应采用环氧地坪等硬化措施,地面应做防酸、防腐、防渗、硬化及绝缘处理;k)各贮存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类别、名称、规格、注意事项等,根据其特性合理划分贮存区域,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企业严格按规范执行。

相符

3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如出现破损应及时维修。

企业道路采用硬化措施,出现破损及时维修。

相符

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做到雨污分流,在作业区内产生的初期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厂区内应按照 GB/T 50483 的要求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建设项目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拖把清洗废水经均质+隔油+絮凝+沉淀处理后排入丰县康达环保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企业按规范设置2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

相符

三、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1

传统燃料报废机动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抽排下列气体及液体: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齿轮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动器)油、动力转向油、制动液等石油基油或者液态合成润滑剂、冷却液、挡风玻璃清洗液、制冷剂等,并使用专用容器回收贮存。操作场所应有防漏、截流和清污措施,抽排挥发性油液时应通过油气回收装置吸收拆解区域内的挥发性气体。防止上述气体及液体遗撒或泄漏。

企业严格按规范执行。

相符

2

报废电动汽车进场检测时,受损变形以及漏液、漏电、电源供应工作不正常或其他的事故车辆应进行明显标识,及时隔离并优先处理,避免造成环境风险。

企业严格按规范执行。

相符

3

报废电动汽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采用防静电设备彻底抽排制冷剂,并用专用容器回收储存,避免电解质和有机溶剂泄漏。拆卸下来的动力蓄电池存在漏液、冒烟、漏电、外壳破损等情形的,应及时处理并采用专用容器单独存放,避免动力蓄电池自燃引起的环境风险。

企业严格按规范执行。

相符

4

动力蓄电池不应与铅蓄电池混合贮存。

建设项目分别设置动力蓄电池贮存区、铅蓄电池贮存区。

相符

5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在未完成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直接进行熔炼处理。

建设项目在报废汽车拆解完成前,不进行破碎处理。

相符

6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焚烧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电缆、废轮胎和其他废物。

建设项目不焚烧废电线电缆等废物。

相符

7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旧玻璃、报废机动车破碎残余物、引爆后的安全气囊等应避免危险废物的沾染,未沾染危险废物的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破碎残余物、引爆后的安全气囊等不与危险废物混合,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相符

8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以及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等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宜集中收集。

建设项目拆解得到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贮存处置。

相符

9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倾倒铅蓄电池内的电解液、铅块和铅膏等废物。对于破损的铅蓄电池,应单独贮存,并采取防止电解液泄漏的措施。

企业严格按要求执行。

相符

10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产物和固体废物应合理分类,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分别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

项目拆解零部件、贵金属等可循环利用材料外售,实现资源再利用;废油液、蓄电池等危废分类收集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相符

11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处理处置要求,其中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见附录 A。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与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相关的深加工或二次加工经营业务,应当符合其他相关污染控制要求。

企业严格按要求执行。

相符

12

报废机动车油箱中的燃料(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等)应分类收集。

报废机动车油箱中的燃料(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等)分类收集

相符

三、运行环保要求

1

报废机动车在拆解作业之前不得侧放、倒放。

企业严格按要求执行。

相符

2

禁止露天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

拆解场地为封闭车间。

相符

3

报废机动车应依据下列顺序进行拆解:(1)拆除蓄电池;(2)拆除液化气罐;(3)拆除安全气囊;(4)拆除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和尾气净化催化剂;(5)排除残留的各种废油液;(6)拆除空调器;(7)拆除各种电子电器部件,包括仪表盘、音响、车载电台电话、电子导航设备、电动机和发电机、电线电缆以及其他电子电器;(8)拆除其他零部件。

企业严格按要求执行。

相符

4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企业危险废物2个月转运一次。

相符

5

拆解得到的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再生材料与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应按种类分别收集在不同的专用容器或固体区域,并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

企业严格按要求执行。

相符

6

拆解、破碎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企业严格按要求执行。

相符

(11)与《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相符性分析
表1-19 与《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政策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一)处理处置厂的要求

1 、处理处置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处理处 置厂不应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 人口密集的居住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项目选址不涉及以上需要保护区域。

符合

2 、废弃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元(器)件、零(部)件的破碎、分选都应当在封闭设施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废气应收集净化,达标后排放。

项目不进行含有毒有害物质元(器)件、零(部)件的破碎、分选。

符合

3 、处理处置厂应设置废液收集设备与容器,作业场所的地面应采取防渗漏处理,清洗废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项目拆解车间设置制冷剂、润滑油等废液专用收集设备及容器,生产车间地面设置重点防渗,生产工艺不涉及水清洗工序,无清洗废水产生。

符合

4、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1-3-199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不涉及废印制电路板、墨盒及有毒有害元器件处理处置。

符合

(12)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GB 50678-2011)相符性分析
表1-20 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相符性分析

规范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3总体设计

3.3ㄏ址选择

3.3.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厂址选择,应确保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同时应防止或避免建设项目的危险或有害因素对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的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

项目选址周边无辐射、有毒害废气废水排放企业或者污染源,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采取可行技术措施防治危险或有害因素,项目的危险或有害因素对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的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可接受。

符合

3.3.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厂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2.1的有关规定,并应通过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2厂址宜选择在工业园区内。

3厂址选择宜靠近当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大、配套设施或回收体系集中的地区。

4厂址周边应具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5厂址的选择不宜设在当地居住区、文化区、商业区、医疗区等常年主导风向上风侧。

6采用焚烧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

7采用化学处理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

8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应具有污水排放的条件。

1项目选址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位于工业园区范围内。

3项目选址紧邻交通干线,且与当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大、配套设施或回收体系集中的地区较近。

4项目选址紧邻交通干线。

5厂址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住区、文化区、商业区、医疗区等。

6不涉及采用焚烧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设施。

7不涉及采用化学处理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设施。

8厂址供水来自镇自来水管网,供电均来自电网。

符合

4处理工艺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处理工艺应采用以保护环境、节能降耗为目标的清洁生产技术,宜采用物理处理法。

项目废气处理工艺采用布袋除尘器等物理处理法。

符合

4.1.2处理能力应根据正常回收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确定,宜按每班8h计算。

处理能力按每班8h计算。

符合

4.1.3处理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23685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的有关规定。

采用处理技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23685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的有关规定。

符合

4.1.4处理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处理规模、处理技术和处置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I、I类工程项目应能综合处理多种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应具有相应的处理生产线。

2Ⅲ类工程项目不得采用焚烧法和化学处理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项目能综合处理多种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应具有相应的处理生产线。

项目不采用焚烧法和化学处理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符合

4.2贮存区域

4.2.1建设项目应设置进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后的再生材料及待处置废物的贮存场地。

项目设置有进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后的再生材料及待处置废物的贮存场地。

符合

4.2.2贮存场地应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和危险废物贮存场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

厂区分别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和危险废物贮存场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的设计,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设计,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

符合

4.2.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面积,宜按不大于20d的处理量计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面积按14d的处理量计算。

符合

4.2.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货物堆高不宜超过3.5m。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货物堆高3.0m。

符合

4.2.5露天贮存场地的地面应硬化、防渗漏,其周边应设置导流设施。废弃电视机、显示器、阴极射线管、印制电路板等的贮存场地,应有防雨设施。

无露天贮存场地。

符合

4.2.6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的场所应单独设置,在场地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的场所单独设置,在场地内不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符合

4.2.7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并经论证可行后实施。

符合

4.3检修、拆解区域

4.3.1检修场地应设置检修工作台及仪器,并应设置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0。

检修场地设置检修工作台及仪器,并设置接地线,接地电阻控制不大于40。

符合

4.3.2拆解线应设有传送带、作业平台、升降台、工具架台、小型工具及手持电动工具。

拆解线设有传送带、作业平台、升降台、工具架台、小型工具及手持电动工具。

符合

4.3.3人工拆解作业场所应设有物料收集设施。

人工拆解作业场设有物料周转箱。

符合

4.3.4在拆解线上宜设置排风或除尘系统。

各拆解线上设置除尘系统。

符合

4.3.5拆解作业区地面应为混凝土地面,该地面应能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

拆解车间设置重点防渗措施。

符合

4.3.6拆解作业区域的噪声应控制在90dB(A)以下。

拆解作业区无高噪声设备及高噪声拆解工艺。

符合

4.3.7对废弃电冰箱、废弃空调的压缩机及制冷回路系统的拆解场所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拆解废弃电冰箱压缩机及制冷回路系统的区域内,不得设

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2回收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碳氢等制冷剂及润滑油时,应设置密闭式的回收装置。回收作业场所应设有对油类、液体截流、收集的设施。

3回收异丁烷和环戊烷的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有效的工艺保护及防火防爆措施。

4回收异丁烷装置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5对废弃电冰箱采用在制冷回路上打孔使异丁烷直接排空时,应设置在专用的敞篷或露天场地内,其周围20m内不应有明火出现,且应在该敞篷或露天场地周围安装避雷设施。在该散篷或露天场地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1拆解废弃电冰箱压缩机及制冷回路系统的区域内,不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2回收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碳氢等制冷剂及润滑油时,设置密闭式的回收装置。回收作业场所应设有对油类、液体截流、收集的设施。

3回收异丁烷和环戊烷的装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工艺保护及防火防爆措施。

4回收异丁烷装置周围的电气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5不采用打孔工艺。

符合

4.4处理区域

4.4.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技术应有利于污染物的控制、资源再生利用和节能降耗。处理设施应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通过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涉及其所列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符合

4.4.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应在厂房内进行,处理设施应放置在防止地面水、油类渗透的混凝土地面上,且周围应有对油类、液体的截流、收集设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在厂房内进行,处理设施放置在防止地面水、油类渗透的混凝土地面上,且周围有对油类、液体的截流、收集设施。

符合

4.4.3采用物理粉碎分选方式处理的设施,应设置除尘系统和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卸料点、落料处及其本体部分按设备类型设密闭排风罩。采用湿式分选时,分选设施应设置污水处理及循环再利用系统。

粉碎工序设置在负压间内进行,并设置除尘系统和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在卸料点、落料处及其本体部分按设备类型设置密闭排风罩。

符合

4.4.9废弃电冰箱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弃电冰箱处理设施宜单独设置车间。

2在废弃电冰箱处理车间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周围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3废弃电冰箱处理应在负压密闭的专用处理设备内进行,专用处理设备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并应采取防止发泡剂泄漏的措施及应急措施。

4回收环戊烷时,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回收装置应密闭和负压,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及应急措施。

5回收氟利昂时,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氟利昂的回收装置。

6回收氟利昂和环戊烷时,处理设施应设置氟利昂与环戊烷的分离装置。

7废弃电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及其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当不回收环戊烷时,应直接向大气排放,处理设施应设置大风量稀释装置,环戊烷稀释后浓度应低于爆炸浓度,处理设施的排风管道周边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和应急措施。在排放口周围20m内不应有明火出现,并应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9废弃电冰箱处理设施应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与排风系统和报警系统连锁。

10在废弃电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内,宜采用氮气作为保护气体。

11废弃电冰箱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区域。

1废弃电冰箱处理单独设置车间。

2在废弃电冰箱处理车间内,不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在其周围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3废弃电冰箱处理在负压密闭的专用处理设备内进行,专用处理设备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并采取防止发泡剂泄漏的措施及应急措施。

4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回收装

置密闭和负压,并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及应急措施。

5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氟利昂的回收装置。

6处理设施应设置氟利昂与环戊烷的分离装置。

7废弃电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及其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周围的电气设计,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并经论证可行后实施。

8回收环戊烷。

9废弃电冰箱处理设施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与排风系统和报警系统联锁。

10废弃电冰箱专用处理设备采用氮气作为保护气体。

11废弃电冰箱处理设施布置单层厂房靠外墙区域。

符合

4.4.10废塑料处理设备宜设置单独房间,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废塑料处理设备设置在单独房间,并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符合

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符性分析

表1-21 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符性分析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分析

1

建设项目环评要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所有产物要按照以下五类属性给予明确并规范表述:目标产物(产品、副产品如鉴别属于产品(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如符合团体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将不符合GB34330、HJ1091等标准的产物认定为“再生产品”,不得出现“中间产物”“再生产物”等不规范表述,严禁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具体鉴别方案,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根据结论按一般固废或危险废物管理。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一般工业固废委托需求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相符

2

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依法核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直接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经营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违法委托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单位须按合同及包装物扫码签收危险废物,签收人、车辆信息等须拍照上传至系统,严禁“空转”二维码。

项目建成后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在委托处置之前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跟踪最终利用处置去向,严禁委托给无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并跟踪最终利用处置去向。
相符

3

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要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通过设立公开栏、标志牌等方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
本项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在公司出入口、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企业按照要求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并定期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
相符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内容
2.1项目由来

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3月20日,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1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推广服务;二手车经纪;机动车鉴定评估;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喷涂加工;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销售;充电桩销售;电车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淬火加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旧货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助动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电力测功电机制造;特种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自行车制造;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电镀加工;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电机制造。

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02000万元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建设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系统制造、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和固废处置项目,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投资3.7亿元,新上2万辆/年报废机动车拆解和1.5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项目,新上2GW/年储能系统制造项目和200万台/年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项目;二期投资6.5亿元,新上100万吨/年固废处置项目。本项目于2025年12月17日取得了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该项目的备案证,备案证号:丰开经发备〔2025〕206号。
建设项目为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项目、C3849其他电池制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判定过程见表2-1。

表2-1 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判定表
行业类别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项目情况

N7723固体废物治理

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

其他
/

项目涉及废旧锂离子电池梯级利用、固废处置项目,不涉及填埋、焚烧处理工艺,应编制报告表

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废电池、废油加工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

/
建设项目涉及废机动车拆解、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废旧锂离子电池仅进行梯级利用,不进行加工,应编制报告表

C3849其他电池制造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384
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建设项目涉及储能系统制造项目,仅是对成品电池的焊接、组装,无需编制报告书(表)
综上,建设项目应编制报告表。

受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本单位接受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单位在收集和分析资料及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编制了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系统制造、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和固废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估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现报请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2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系统制造、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和固废处置项目
建设单位:江苏伯尔伯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具体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1。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102000万元

建筑面积:110000m2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定员100名,实行两班制,8小时/班,年工作时间300天,年运行时间4800h。

2.3项目产品方案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振丰路东路庄区块,项目处理规模见表2.3-1,项目产品方案见表2.3-3-2.3-7。
表2.3-1项目处理规模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设计规模

规格

类别

编码

备注
一期
1

新能源动力电池

15000吨/年

非标

废旧锂离子电池

SW17,900-012-S17

/
其中
废三元锂电池
7400吨/年
/
/
/
/
废磷酸铁锂电池
7400吨/年
/
/
/
/
其他钴锰锂类电池
200吨/年
/
/
/
/
2

报废汽车拆解

20000辆/年

/

/

SW17,900-014-S17

/

其中

小型新能源车

6000辆/年

小型

出租车、小汽车等

/

/

中大型新能源车

4000辆/年

中大型

/

/

/

小型燃油车

6000辆/年

小型

/

/

/

中大型燃油车

4000辆/年

中大型

/

/

/

3
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

200万台/年

/
/
SW62,900-006-S62
/

其中
冰箱
80万台/年
/

/

/

/

空调
40万台/年
/

/

/

/

洗衣机
40万台/年
/

/

/

/

小家电(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
40万台/年
/

/

/

/

4
储能系统

2GW/年

/

/

/

生产规模

其中
大型储能柜
69万kW/年

230kW
/

/

/

小型储能柜
40万kW/年
5kW
/

/

/

其他储能电池
91万kW/年
/

/

/

/

二期
5
固废处置

100万吨/年

/

/

/

/

其中

废钢铁
40万吨/年

/

/

SW17,900-001-S17
/

废铝
20万吨/年

/

/

SW17,900-002-S17
/

废铜
20万吨/年

/

/

SW17,900-002-S17
/

废光伏玻璃
20万吨/年

/

/

SW17,900-015-S17
/

表2.3-2 废电池梯级利用产品方案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设计规模

规格

产品标准

1

新能源动力电池

14600t/a

非标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34015.3-2021)和《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34015.4-2021)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质量标准执行《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34015.3-2021)和《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34015.4-2021),主要指标见下表。

表2.3-3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质量标准

项目

梯次利用产品要求

外观

应外壳完好,外观不应有开裂,漏液或火烧痕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完好。

余能要求

车用电池的梯次利用产品:25℃±2℃条件下,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包的1I3(A)电流值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出厂标称容量的60%。

储能电池和其他应用场景的梯次利用产品:25℃±2℃条件下,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包的1I5(A)电流值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出厂标称容量的50%。

不适合梯次利用的产品:25℃±2℃条件下﹐当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的lI(A)电流值的放电容量达到电池生产厂家规定的寿命终止条件或低于标称容量的40%时,应终止梯次利用。

循环寿命

要求

梯次利用产品电池的循环寿命应满足梯次利用产品所处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如无相关标准,应满足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要求.

通过寿命预测模型的评估方式确认剩余循环寿命,并按梯次利用产品所处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循环寿命验证,如无相关标准,可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测试方法进行循环寿命验证。

安全性能

要求

制定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性评估规范,对退役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存在安全风险的退役动力蓄电池不应进行梯次利用。

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性评估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池温度、电压、外观、高低压连接、绝缘性能等。

梯次利用产品电池的安全性应满足梯次利用产品所处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如无相关标准,应满足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要求或参照GB38031执行。

其他要求

梯次利用产品应按GB/T 34014规定统一编码,并应贴有符合GB/T34015.4规定的梯次利用产品标识。

梯次利用产品应进行包装,包装应符合GB12463的规定。

梯次利用产品应贴有符合GB190规定的危险品警告标识。

梯次利用产品应符合其所处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标准来源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2021)

产品标识要求

梯次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部分规定对梯次利用产品标识进行标识,梯次利用产品的标识应清楚易见、坚固耐久且不易替换。

梯次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对标识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等进行说明。

标准来源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3401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报废机动车拆解 废旧家电拆解及回收利用和固废处置 报废机动车拆解、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