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合并转让 债权招标采购公告(2026)
【浙江千万债权】对浙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10000000元债权合并转让
本金:1000万元
起拍价:3.68万
拍卖机构:宿迁易京拍卖有限公司
标的物属性
流转方式
转让
担保方式
其它
债权本金
10000000.00 元
债权总额
10000000.00 元
基准日
2024-03-08
标的物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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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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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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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ror-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3破344号申请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文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贵松,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88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王仁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以被申请人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刚泰集团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刚泰集团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刚泰集团曾是浦东新区纳税大户,为浦东新区建设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受国家金融去杠杆政策的影响,刚泰集团自2018年6月起发生债务危机,导致无法清偿国信证券等债权人的债务。目前,刚泰集团的三家关联公司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都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1以持有的资产拍卖处置或者重整合作的方式,尽可能向债权人清偿,尽量减少债权人损失。刚泰集团作为刚泰控股(证券代码:600687)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其13.13%股权。目前,刚泰控股已与相关的重整方确定了重整方案,因上市公司重整需要甘肃省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审批,流程比较复杂,预计今年11月底12月初法院可出具受理裁定书。刚泰控股的重整对刚泰集团而言是实质性利好,为刚泰集团缓解债务危机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刚泰控股重整之前,如刚泰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则重整需要刚泰集团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将导致刚泰控股重整方案的不确定性,延缓重整时间,不利于刚泰控股的重整。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刚泰集团经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于1997年4月8日成立。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88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为王仁忠,注册资本人民币(币种下同)10亿元,营业期限自1997年4月8日至2027年4月7日。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企业营销策划,金融信息服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燃料油(除危险化学品)、纸浆及纸制品、食用农产品、工业用油脂油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信证券与刚泰集团仲裁纠纷一案,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9]D598号裁决书根据该裁决书,被申请人应向附表所列“16刚集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本金5亿元及相应利息等,后因刚泰集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信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42月26日作出(2020)沪74执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作为“16刚集01”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刚泰集团到期未能清偿债券持有人的债权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刚泰集团提起破产清算。刚泰集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陈锐长审判员刘琳审判员姚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十五日二法官助理李想书记员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沪03破344号2020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2月22日,本院经邀请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管理人成员为包伟、魏国俊、杨飞翔、徐韬峰、乃菲莎·尼合买提、夏英、王荐芹、潘巍、王潇溪、陈晨、王勇、马晨盛、林梦莎、秦超、江颖杰、蔡璐颖,包伟担任负责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1特别提示1、本次拍卖标的物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公告上传的图片、文件等仅是委托人通过公开途径获取,所做的描述仅为一般性陈述,不构成对该标的物的保证,仅供竞买人参考,委托人实际掌握的本债权的全部资料由竞买人到现场看样确认或咨询拍卖人签署《保密协议》后申请查阅,竞买人应在完全认可拍卖标的物瑕疵说明后方可办理拍卖报名手续,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审慎参拍,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一并打包处置的资产(包括车辆、物资、应收账款债权等)由各竞买人现场看样知悉风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不负责本起标的物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问题,产生的费用问题由买受人自负。2、债权瑕疵说明(1)本标的系委托人合法受让取得的破产债权,系普通民事拍卖,适用《拍卖法》相关规定;(2)本债权委托人可能无法提供除竟买公告披露的债权凭证外的其他债权凭证、合同、欠款单据等相关材料,债权文件可能存在不完整,对外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或法院裁定确认,且可能存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分配,相关法律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核实、承担;(3)拍卖成交且竞买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委托人向竞买人指定邮箱发送或邮寄委托人实际持有的记账凭证扫描件(依现状)、委托人合法受让本债权的依据,邮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各一份,委托人即完成全部交割事宜。(4)本债权的具体情况可向拍卖人进行咨询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提供任何包含而不限于应收、预付、往来、其他应收等款项真实性或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拍卖人,委托人无法提供除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财产线索以外的文件,且该财产线索可能全部或部分被另案查封处置、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B、委托人打包、展示、封存的债权文件中记载的债权户数、金额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可能与原权利人财务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C、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竞买人应根据《破产法》等法律规定自行判断债权诉讼时效,委托人不做任何判断性陈述及承诺;D、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及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迟延交货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E、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被解散、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部分自然人债务主体身份不明等;F、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G、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H、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的风险;1、涉诉债权项目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J、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K、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5)委托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相关通知、文书送达及债权人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应收款项权益以出让人所享有的权益为准,如出让人的权益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6)委托人和拍卖人均无法为本次交易开具任何发票。(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出让人可就差价部分向悔拍人追索。(13)拍卖人,竞买人在竞买公告及报名参拍时预留的地址视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双方送达地址的约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签署和本履行拍卖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所需的各类通知、要求或其它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一方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其他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a)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实际送交至上述地址之日为送达日;(b)挂号信邮寄送达的,以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的送达日或挂号信被退回之日(以孰早者为准)为送达日;(c)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d)个工作日或特快专递被退回之日(以孰早者为准)为送达日;(e)如采取微信方式,以发送信息之日为送达日,如果发出日不是工作日的,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双方在本次拍卖活动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协议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3、本次拍卖标的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委托人不承担所拍卖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竟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亦不对交付文件资料的瑕疵负责,不对资产包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拍卖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承担风险,竞买人不得据此主张拍卖无效。本说明作为竞买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竞买人在竟拍前应认真阅读披露的相关文件,审慎决定是否参拍,竟买人一旦作出竟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以及悔拍应承担的二次差额不足责任,且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本次拍卖标的物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特此说明!宿迁易京拍卖有限公司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债权合并转让 债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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