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配件招标采购公告(2026)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关于日照超越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年加工400吨注塑配件项目受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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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3-24 08:49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信息来源:日照市莒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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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我局将于2026年3月24日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日期:2026年3月25日-2026年3月31日(5个工作日)
二、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接受反映2026年3月24日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和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633-6203015
电子邮箱:jxhbjglk@rz.shandong.cn
通讯地址: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邮编:276500
项目名称
年加工 400 吨注塑配件项目
环评报告书(表)
日照超越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年加工 400 吨注塑配件项目
建设地点
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
建设单位
日照超越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广宇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理日期
2026-3-24
备注
01年加工400吨注塑配件项目- 正文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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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加工400吨注塑配件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日照超越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57315122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el8571建设项目名称年加工400吨注塑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类别26-053塑料制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白照超越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494218922C法定代表人(签章)房经利广丝利主要负责人(签字)房经利房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房经利房经利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山东广宇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53427999P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张振江2013035320350000003508320530BH020096比o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张振江全部BH020096圳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本单位山东广宇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3427999P)郑重承诺:本单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该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不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单位:本次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由本单位主持编制的日照超越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年加工400吨注塑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涉及国家秘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为张振江(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3035320350000003508320530,信用编号BH020096),主要编制人员为张振江(信用编号BH020096),上述人员为本单位全职人员:本单位和上述编制人员未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承诺单位(公章):山东广宇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9月8日华人民县和国人力资源和护部批准须发,它表明持证织的考试,取得环彩响T的LUofoimV7E京张振江Cm1男Sex出生年月:的年05月DateofBirth专业类别:ProfcssionalTypo批准日期:2013年ApprovalDate持证人签名:SignatureoftheBearer签发单位盖章!Issuodby签发日期:2013年09月15日管理号:2013035320350000003508320530IssuedonFileNo编号:37119201260112KH267076社保缴费证明证明山东广宇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职工张振江同志,身份诚自2014月至2025年12月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8年10个月:自2014年02025年12月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8年10个月:025年12月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8年10个月:特此证明。RZSB39cal318dd95b25b社会保险经办人说明:1、个人开具本人社保缴费证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26年01月12日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件。2、本证明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2025年07月11日说明:1、个人开具本人社保缴费证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需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证明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37(副本)1-1名称山东广宇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保的香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2年09月12日法定代表人候合利3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6551702室经营范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环保竣工验收,环境监理咨询、企业环境颋问与服务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生态修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工程施工:土地复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年日2024Qp2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加工400吨注塑配件项目项目代码2501-371122-04-01-269033建设单位联系人房经利联系方式156****8888建设地点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地理坐标(118度55分58.827秒,35度27分13.752秒)国民经济C行业类别他2929塑料零件及其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莒备案)部门(选填)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501-371122-04-01-269033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比(%)15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92㎡表1-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专项评价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不涉及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不涉及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涉及风险物质润滑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以上物质储存均不超临界量。生态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附录B、附录C。根据上表分析可知,本项目各要素均不需要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1、园区规划名称: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2、审批机关:莒县人民政府。3、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设立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的批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召集审查机关:日照市生态环境局。3、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日环审[2020]6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表1-2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结论拟建项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1、四至范围。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规划总用地面积149.542公顷,位于寨里河镇镇驻地南部,分为三个组团。A组团(西工业组团)规划总用地33.03公顷:西至园区西路,东至园区东路,北至昱宸建材北厂界,南至园区南路。B组团(东工业组团)规划总用地77.97公顷:西至孟双线,东至东环路,北至周王河,南至南环路。C组团(北工业组团)规划用地面积38.542公顷:西至孟双线,东至凤凰山路,北至寨里河大街,南至响水大街。项目厂址位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属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范围内。符合2、产业功能定位。园区以建筑材料、精品电子机械制造、橡塑新材料、精品纺织为主,辅以食品、饲料、现代物流等产业。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符合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产业功能定位。符合结合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的要求,优化现有企业工艺、设备和环境管理等的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和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减少污染物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制造项目,设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固废产符合排放、提高生态环境效益。生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结合《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调整产业结构,持续减少过剩和落后产业,增加新的增长动能;持续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持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绿色、低碳、循环的高质量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持续减少过剩和落后产业;项目采用电能,属于清洁能源;项目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治理(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均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能够满足达标排放。符合严格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采用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工艺和装备,对挥发性有机物实施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尽快落实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等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本项目废气为VOCs。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治理(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均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能够满足达标排放。项目对VOCs废气实行倍量替代,并后期申请排污许可证。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2、项目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工业聚集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表1-3项目与报告书中工业聚集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一览表类型环评聚集区准入清单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空间管制加强对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防护绿地的建设,规划范围内布置公共绿地和生态景观区,该空间内禁止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本次规划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规划占用一般农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符合国土部门和相关程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开发。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且位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总量管控①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污染源计算结果,在满足环境容量的前提下,预留一定的安全余量,提出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上限的建议。②针对区域颗粒物已无环境容量的现状,首先是通过采取区内现有企业提标改造;其次是采用区域环境空气综合治理的方式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废气产生量少,并进行总量确认。符合环境准入①入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片区产业定位要求。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符合②各种污染物排放可做到达标排放,符合清洁生产要求。③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当地投资强度要求等文件规定的项目。④入区企业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地下水防渗、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业政策及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产业定位要求;项目废气产生量少,并采用相关废气处理设施达标排放;项目建设符合当地投资强度要求;项目建设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并落实地下水防渗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1、工业聚集区规划和规划环评中禁止发展的项目;2、涉饮用水水源地的项目:(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3、各级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控养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项目;4、新增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排放的项目;5、排放高盐废水或高浓度有机废水,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6、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7、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设备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化工项目(不包括产业政策鼓励类的、环境风险小的及技术改造的项目);8、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9、新增产能的水泥生产线及水泥粉磨站项目;10、再生铅项目;11、农药原药、农药中间体生产项目;12、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不包括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13、新建焦化项目;14、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项目:(一)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新建锅炉;(二)城市建成区、工业聚集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三)其他地区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项目;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不涉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项目。15、高环境风险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园区配套项目除外);16、玻璃生产线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17、土法石灰制造项目;18、粘土砖、粘土瓦项目;19、鱼粉加工项目;20、土法生产酸化油项目;21、年产1万吨以下废塑料再生造粒项目;不在产业园区的新建废塑料再生造粒项目;22、不在石材产业园区或超出石材产业园区控制规模的石材加工项目;23、新建印染项目(不包括国家鼓励类的印染工艺);24、钢渣磁选项目(不包括钢铁铸造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5、污染物不能集中处置的木炭加工项目;26、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27、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的项目;28、土法冶炼项目;29、石棉制品项目(不包括循环利用项目);综上,本项目符合《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工业聚集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3、与园区行业准入清单符合性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优先发展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行业。园区入区行业控制级别具体内容见表1-4。表1-4园区入园行业控制级别表工业聚集区产业定位准入行业代码准入行业类别控制级别金属制品业33金属制品业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2金属工具制造★33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9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181机织服装制造★182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3服饰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1橡胶制品业★292塑料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3农副食品加工业131谷物磨制×132饲料加工★134制糖业×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7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4玻璃制造×305玻璃制品制造×30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2通用仓储★593低温仓储★594危险品仓储×595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596中药材仓储业▲599其他仓储业×注:★—优先进入行业;▲—控制进入行业;×—禁止进入行业。本项目类别为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属于优先进入行业,符合园区准入行业要求。4、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符合性分析近年来,寨里河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农业稳镇、工业强镇、旅游富镇、开放兴镇“四大战略”,突出招商引资、现代农业、特色小镇、精准扶贫和美丽文明乡村标准化建设“五项重点”,全力打响“山水果乡、多彩寨里”这一品牌,努力建成“江北菊花第一镇”、全县重要的现代农业精品基地和旅游休闲观光基地。园区现状用地总面积为1154.43亩,已开发面积752.36亩,建设预留地402.07亩。目前工业聚集区内项目建设零散,工业门类混杂;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建设管理尚未走向正规,急需加强规划控制与管理。为规范园区各产业有序发展,整合现有产业片区的特色优势,莒县寨里河镇人民政府在《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和《莒县寨里河镇总体规划(2018-2035》的基础上,根据莒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的批复》,对寨里河镇现有工业聚集区进行规划布局,促进园区科学创新发展,发挥园区产业集聚优势,并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日照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莒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规划,指导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范围:工业聚集区位于寨里河镇镇驻地南部,分为三个组团。A组团(西工业组团):西至园区西路,东至园区东路,北至昱宸建材北厂界,南至园区南路;B组团(东工业组团):西至孟双线,东至东环路,北至周王河,南至南环路;C组团(北工业组团):西至孟双线,东至凤凰山路,北至寨里河大街,南至响水大街。规划期限:规划以2017年为现状基准年;近期:2018年—2025年;远期:2026年—2035年。功能定位与产业定位:园区功能定位:发展以精品电子机械制造、橡塑新材料、建筑材料、精品纺织等为主的工业区,打造安全高效、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工业聚集区。产业定位:园区以建筑材料、精品电子机械制造、橡塑新材料、精品纺织为主,辅以食品、饲料、现代物流等产业。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1、园区总体布局工业聚集区规划结构为:“三组团+二河流”。以自然河流寨里河与周王河分隔三组团,即A组团(西工业组团)、B组团(东工业组团)、C组团(北工业组团),分别为建筑材料产业区、精品电子机械制造与橡塑新材料产业区、现代物流园与精品纺织产业区三个功能区。2、园区用地布局工业园总规划面积149.542公顷,规划二类工业用地24.403公顷,三类工业用地87.259公顷。工业园共分为三个区,分别为:(1)建筑材料产业区A组团:西至园区西路,东至园区东路,北至昱宸建材北厂界,南至园区南路。重点发展建筑材料类产业等三类工业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33.03公顷。(2)精品电子机械制造与橡塑新材料产业区B组团:西至孟双线,东至东环路,北至周王河,南至南环路。主要布置精品电子机械制造、饲料与食品加工、橡塑新材料等三类工业。规划总用地面积77.97公顷。(3)现代物流园区C组团:西至孟双线,东至凤凰山路,北至寨里河大街,南至响水大街。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与精品纺织工业,及部分二、三类工业用地。规划用地面积38.542公顷。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位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属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中的精品电子机械制造与橡塑新材料产业区,符合《莒县寨里河镇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现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平台进行备案(见附件5),项目代码:2501-371122-04-01-26903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2、选址合理性分析①本项目位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详见附图1),根据《莒县寨里河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国土空间用地布局规划图(见附图3)及莒县寨里河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出具的证明(见附件6)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用地不属于《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相应用地,同时不属于《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及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中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②根据莒县寨里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详见附件7)及《莒县寨里河镇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产业布局图(附图2),项目为塑料制品,位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中的精品电子机械制造与橡塑新材料产业区内,符合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产业布局及产业定位;根据《莒县寨里河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国土空间用地布局规划图(见附图3),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工业用地,符合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③根据《莒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县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见附图4),本项目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利用现有厂房(现有厂房建设背景:项目租赁莒县寨里河镇人民政府现有闲置厂房进行项目建设),不新建厂房和新增占地面积,建设塑料加工项目。项目已经取得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证明(2501-371122-04-01-269033)。根据日照市域自然保护地分布图(见附图5),距离项目最近的自然保护地为项目西北侧约11.8km处的沭河国家级湿地公园。④项目所处地势平坦开阔,交通便利。项目周边并无自然保护单位、风其他符合性分析景旅游点和文物古迹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对象。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经过保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选址合理。3、政策符合性分析(1)与《日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版)的符合性分析根据日照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2023年日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本项目《日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版)符合性分析见表1-5。表1-5项目与《日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版)环境管控单元符合性一览表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全市总体准入清单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全市禁止新建、改建(提高节能降耗和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除外)、扩建建设项目类型包括:(1)电解铝、煤化工、氯碱制造、农药原药及中间体制(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工艺的建设项目除外)、印染(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工艺的建设项目除外)、皮革鞣制加工、鱼粉加工、再生铅、黏土制砖瓦、土法生产酸化油、土法冶炼、石棉制品制造、钢渣磁选(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除外)建设项目。(2)新增铅、汞、镉、铬和砷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符合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条件的除外)。(3)省外水泥熟料、粉磨、焦化产能转入。(4)《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风险产品、工艺,且无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方案的建设项目。(5)新建纳入《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电解铝、煤化工、氯碱制造、农药原药及中间体制造、印染(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工艺的建设项目除外)、皮革鞣制加工、鱼粉加工、再生铅、黏土制砖瓦、土法生产酸化油、土法冶炼、石棉制品制造、钢渣磁选建设项目;(2)项目无重金属排放;(3)项目不涉及省外水泥熟料、粉磨、焦化产能转入;(4)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风险产品、工艺,且无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方案的建设项目;(5)项目不属于《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中的生产建设项目。(6)不属于国家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2)项目位于莒县寨里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污染物排放管控(6)国家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应按照《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实行“五个减量替代”(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豁免要求的除外)。(2)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则上应布局在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产业园区或符合乡镇规划的工业集聚区内,并符合产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的产业发展定位要求。(3)一般管控单元原则上禁止新建、改建(已有合法手续且仅从事节能减排改造的建设项目除外)、扩建重污染项目,主要包括: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建设项目、其他重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以及符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筛选条件的工业项目。上述产业的现存企业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如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需通过专家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控制环境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并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所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的产业定位。(4)重金属环境准入管理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以及国家和地方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要求,原则上新、扩建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行业建设项目应进入产业园区。(5)按照《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要求,新、扩建相关化工项目原则上应进入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或认定的重点监控点,进入省定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应符合山东省化工园区准入政策要求。(6)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并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引导。(7)市域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8)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9)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并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10)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实施负面清单管控,限制大规模城镇化工业化开发。根据不同功能,实行差别化管理措施。(11)对生态空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及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管理要求。(12)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2)”和“(3)”规定的建设项目中不涉及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山东省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地方发展战略相关的重点项目,矿产资源开发、水泥熟料生产等受区域性资源制约的工业建设项目,以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建设项目。上述行业建设项目空间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行业选址、环境防护距离等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新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1)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2)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要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加强废气收集处理。(3)大气高排放区内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要求,钢铁等行业执行超低排放标准;涉VOCs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排放控制应满足《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要求;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4)水泥、焦化行业应按照《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按期实现超低排放。(5)鼓励引导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升级,对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1)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措施。城镇新区建设应实现雨污分流。(2)完成全市黑臭水体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城市建成区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规排污口,定期维护排水管网及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3)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周边土地消纳能力配套完善的雨污分流、粪尿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4)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强酸、强碱、高盐、高氟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近岸海域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按照《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土壤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指标要求,加强污染源头预防。河镇工业聚集区,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符合莒县寨里河镇工业集聚区产业定位及土地利用规划;(3)本项目不属于所列重污染项目;(4)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5)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6)本项目不涉及工业炉窑;(7)本项目不涉及锅炉;(8)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项目;(9)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10)本项目符合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准入清单要求;(11)本项目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12)本项目符合相关规划,选址符合要求。河镇工业聚集区,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符合莒县寨里河镇工业集聚区产业定位及土地利用规划;(3)本项目不属于所列重污染项目;(4)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5)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6)本项目不涉及工业炉窑;(7)本项目不涉及锅炉;(8)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项目;(9)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10)本项目符合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准入清单要求;(11)本项目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12)本项目符合相关规划,选址符合要求。本项目废气为VOCs,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治理(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均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能够满足达标排放。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废气为VOCs,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治理(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均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能够满足达标排放。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符合符合环境风险管控(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2)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3)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控。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1)项目建成后及时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2)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3)项目用地不属于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符合划。(4)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2025年日照市用水总量不超过6.74亿立方米;2035年日照市用水总量不超过8.46亿立方米。(2)2025年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完成省下达指标。(3)新、改、扩建项目用水和能耗指标应满足行业定额要求。(4)严格落实用地指标管控要求,坚守建设用地规模底线,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5)日照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必须按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依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执行。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用水量少。本项目所用能源为电能,为清洁能源,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环境管控元编码ZH37112230011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寨里河镇一般管控单元管控单元分类一般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管控单元管控要求:(1)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2)除政府许可范围外,禁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不涉及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涉及的禁止项目。本项目符合日照市级总体准入要求。符合止在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2.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管控要求应符合日照市级总体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1.石材加工原则上应采用密闭方式对粉状物料进行储存,并采用密闭或封闭方式对粉状物料进行输送。应采用密闭或封闭形式对块状或粘湿物料进行储存和输送,并在物料输送落料点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其他生产工艺(设备)有组织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能力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2.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产生畜禽粪污要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3.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4.石材加工生产废水不外排。5.进入工业园区或集聚区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基本水平。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项目所产生的废气均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位于工业聚集区内,清洁水平达到国内基本水平。符合环境风险管控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本项目后期定期制定应急预案并不断完善应急防范、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的能力,并与相关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2.新、改、扩建项目用水和能耗指标应满足行业定额要求。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本项目用水和能耗量满足行业定额要求。符合(2)《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的符合性分析表1-6项目与文件符合性一览表(一)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一是持续优化调整结构布局,聚焦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8个重点行业,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等重点任务;持续压减煤炭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左右,推动钢铁、建材、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率先实现碳达峰;大力发展铁港联运,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水路或管道为主的格局。本项目不属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项目;严格执行了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要求;不属于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高耗能行业;项目生产过程无燃煤消耗。符合二是强化污染源深度治理,开展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推进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5个行业深度治理;加强国六重型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允许更换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建立常态化油品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扬尘污染管控,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5吨/月·平方公里。本项目废气为VOCs。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治理(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均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能够满足达标排放。符合三是提升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信息数据集成应用,开展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跟踪研究;持续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健全财政激励政策,持续完善地方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本项目废气为VOCs。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治理,能够满足达标排放;项目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申请排污许可。符合(二)《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1)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短板。(2)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3)精准治理工业企业污染:继续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电镀、冶金等行业退城入园,提高工业园区集聚水平。指导工业园区对污水实施科学收集、分类处理,梯级循环利用工业废水。逐步推进园区纳管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控,统一调度”,第一时间锁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来水源头,及时有效处理处置。(4)防控地下水污染风险。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采用循环水为设备降温,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不涉及生产废水。项目按照要求进行源头控制、分区防渗、过程控制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符合(三)《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1)扎实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3)提升重金属污染防控水平: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为重点,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和矿区无序堆存历史遗留废物排查整治。(4)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试点城市深入开展“无废城市”创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5)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建设单位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固废分类收集、妥善处置。符合(3)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分析表1-7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一览表环大气[2019]53号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项目加强设备与场所的密闭管理,车间密闭,采用集气罩或密闭式集气罩收集;项目有机废气收集效率≥90%。符合(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两级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采用一次性两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项目涉及VOCs排放,本项目产生的VOCs均采取有效措施后达标排放。符合(4)《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环发〔2019〕146号)表1-8与《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措施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二、控制思路与要求(一)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项目不涉及涂料的使用。符合(二)加强过程控制:1.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2.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3.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4.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5.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项目对废气产生工序进行密闭收集处理,产生的VOCs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达标排放。符合三、行业指导意见(十)塑料制品加工行业。(1)加热挤出工段宜采用上吸风方式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吹塑工段宜采取环绕方式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2)印刷工序溶剂存储、调配工段应对空间进行微负压改造,废气宜采用下吸风方式进行收集。(3)辊刷、覆压工艺宜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废气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车间内废气浓度应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4)工艺废气在过滤后宜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项目废气产生工序进行密闭收集处理,产生的VOCs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达标排放。符合(5)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符合性分析表1-9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符合性一览表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为新建项目,正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符合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项目为新建项目,本项目位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内。符合第四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均已采取设置相关环保措施,能够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符合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控制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符合(6)与《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符合性分项目建设符合《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管理要求,符合性分析见表1-10。表1-10项目与《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本项目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符合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水泥、建筑陶瓷、石油、化工、平板玻璃等工业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焦化、水泥、建筑陶瓷、石油、化工、平板玻璃等工业项目。符合(7)与《日照市塑料制品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符合性分析项目与《日照市塑料制品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符合性分析见表1-11。表1-11与《日照市塑料制品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符合性一览表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新建、改扩建塑料制品产业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符合相应的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再生塑料企业须建在依法设立且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聚集区)内,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园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逐步实现搬迁入园。本项目选址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属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本项目采用新料进行生产塑料制品,不使用再生塑料。选址符合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寨里河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规划。符合新建、改扩建塑料制品行业准入生产规模条件:新建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新建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新建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提高生产工艺设备密闭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投、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本项目营运期生产车间采取封闭措施,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均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建设有效的废水处理系统,提高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提高污水回用率,剩余污水须达标排放。装置区、固废堆放场地、集成式生物化粪池、污水管网等采取防漏、防渗和防腐等措施,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无生产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符合符合生产车间进行密闭处理,塑料破碎、筛分等产生粉尘的部位配备除尘及粉尘回收装置;废气产生的主要部位须安装集气罩或采用密闭生产系统,收集的废气经有效净化后达标排放。印刷工艺产有机废气的企业应将生产废气充分收集(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处理后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评中治污设施。新增VOCs排放的项目,其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量需满足VOCs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废气产生工序设置收集效率不低于90%的集气罩收集。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达标排放,VOCs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本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设置符合相关要求。符合(8)项目与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发〔2023〕24号)符合性分析表1-12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符合性一览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项目情况符合性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以钢定焦”,炼焦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比控制在0.4左右。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排放的VOCs实施总量控制。符合(五)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将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高出行业平均水平、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引导重点区域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产业有序调整优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项目不属于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符合(七)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本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的物料。符合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九)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20%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本项目能源主要为电能,不使用化石能源。符合(十)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0%和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完善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本项目不使用煤炭。符合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二十一)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均采用合理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9)项目与《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4〕102号)符合性表1-13与《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符合性《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项目情况符合性二、产业结构绿色升级行动(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规划水土保持审查、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二)优化调整重点行业结构。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指导企业积极申报VOCs末端治理豁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本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符合三、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发展行动(一)加快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推进清洁能源倍增行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2亿千瓦以上。持续推进“外电入鲁”。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本项目不使用化石能源,能源仅使用电能。符合(二)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全省重点区域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10%左右,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油母页岩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完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配合)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重点区域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能源局等配合)本项目不使用煤炭。符合(三)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市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基本完成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符合四、交通结构绿色转型行动(一)加快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十四五”期间,全省铁路货运量增长10%,水路货运量增长12%左右;重点区域沿海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力争达到80%。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济南市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对重点区域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到2025年,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本项目不涉及大宗货物运输。本项目不涉及大宗货物运输。符合符合(10)与《莒县塑料加工行业集中整治技术规范》符合性分析表1-14与《莒县塑料加工行业集中整治技术规范》符合性分析《莒县塑料加工行业集中整治技术规范》本项目情况符合性新建、扩建塑料加工项目须在规划园区内,选址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VOCs排放实行倍量削减替代。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属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项目有组织VOCs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塑料加工生产环节,部分原料受热、裂解释放的有机废气,必须配套足够风量的引风机对废气进行收集,集气方向应与废气流动方向一致,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本项目在产废气工序设有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不低于90%。符合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优先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的,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应采用高效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有机废气,处理后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有效净化后的废气由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车间产生的VOCs经合理的处理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均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企业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废气处理工艺:(1)不得采用单一的等离子或者光催化复合法处理工艺。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莒县塑料加工行业集中整治技术规范》中提出的相关要求。(11)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符合性分析表1-15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符合性分析要求措施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本项目生产塑料注塑产品,不生产塑料袋、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本项目原料不使用医疗废物。符合(12)与《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46号)符合性分析表1-16与《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要求措施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按照《意见》规定的禁限期限,对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开展执法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本项目生产塑料注塑产品,不生产塑料袋、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符合(13)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符合性分析表1-17与鲁环字〔2021〕58号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项目情况符合性一、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策。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工艺和落后设备,不得引进耗能高、污染大、生产粗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立项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手续时,要认真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如有更新,以更新后文件为准),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省发展改革委、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二、强化规划刚性约束。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外“散乱污”整治搬迁改造企业进入产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并鼓励租赁标准厂房。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空间优化”的原则,高标准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企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别负责)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项目位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符合莒县国土空间规划及莒县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符合三、科学把好项目选址关。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各市要本着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周边环境、资金投入、推进速度等关键要素,合理选址,科学布局,切实做到符合用地政策,确保规划建设的项目有利于长远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位于莒县寨里河镇工业聚集区内。符合四、严把项目环评审批关。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三挂钩”机制和“五个不批”要求,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替代约束,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必须落实区域污染物排放替代,确保增产减污;涉及煤炭消耗的,必须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否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鲁环字〔2021〕58号文件要求。(14)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符合性分析表1-18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符合性分析一览表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项目有组织VOCs进行总量申请。符合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加工项目,该企业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符合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符合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同时投产使用。(15)与《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符合性分析表1-19项目与《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符合性六、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该项目验收合格的意见,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应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符合七、国家将分行业制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申请排污许可时提交重新报批的环评批复(文号)。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由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核发。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了重大变动,企业将按照要求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53塑料制品业292”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1.1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日照超越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位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企业占地面积为1092㎡,购置真空机、注塑机、激光切割机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具备年加工400吨注塑配件的生产能力。项目组成见表2-1。表2-1项目组成一览表工程类别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备注建设主体工程生产车间生产区车间总建设面积1092m2,钢构,1F。生产区面积690㎡,布置有真空机、注塑机、激光切割机等主要生产设备。依托现有车间进行新建内容辅助工程办公会议区依托生产车间进行划区,面积45m2,位于车间西南侧。新建待检区依托生产车间进行划区,面积60m2,位于办公会议区北侧。新建模具区依托生产车间进行划区,面积70m2,位于原料区北侧。新建储运工程原料区依托车间进行划区存放,面积50㎡,位于车间大门北侧。新建成品区依托车间进行划区存放,面积230㎡,位于车间东部。新建公用工程供水莒县自来水公司。新建供电莒县供电公司。新建环保工程废气治理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上料产生的少量颗粒物以组织形式排放。--废水治理本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噪声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均置于厂房内部、基础减振、加隔声罩。--一般固废库建筑面积10m2,位于车间东侧,主要用于存放一般固废。新建危废暂存库建筑面积10m2,位于车间东侧,主要用于存放危险废物。新建固体一般废边角料统一收集使用低温挤塑造粒机造--废物治理固废粒后回用于生产,禁止使用消费过的废塑料再生造粒废原料包装袋统一收集暂存一般固废库后外售--不合格品统一收集使用低温挤塑造粒机造粒后回用于生产,禁止使用消费过的废塑料再生造粒--危险废物废油墨桶暂存危废暂存库,按照《日照市小微产废企业和社会源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集转运工作方案(试行)》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随产随清--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桶--含润滑油--废含油抹布--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序号产品名称数量(t)执行标准1注塑配件400--序号名称规格年用量(t)最大存储量(t)来源及包装方式备注1聚乙烯(PE)颗粒25kg401.08225外购,袋装--2润滑油20kg0.10.02外购,桶装--注:1、项目原料均为外购,聚乙烯颗粒均为新料,聚乙烯颗粒应满足《聚乙烯(PE)树脂》(GB/T11115-2009)表1中吹塑类聚乙烯(PE)树脂的技术要求标准,本项目不使用再生塑料颗粒。原材料理化特性:聚乙烯颗粒:PE,聚乙烯为白色蜡状半透明材料,柔而韧,比水轻,无毒,具有优越的介电性能。可燃且离火后继续燃烧。透水率低,对有机蒸汽透过率则较大。高密度聚乙烯熔点范围为132~135℃,成型范围为160~280℃;低密度聚乙烯熔点较低(112℃)且范围宽,成型范围为140~260℃,裂解温度≥310℃。聚乙烯具有优良的耐低温性能(最低使用温度可达-70~-100℃),化学稳定性好,能耐大多数酸碱的侵蚀(不耐具有氧化性质的酸),常温下不溶于一般溶剂,吸水性小,电绝缘性能优良。聚乙烯对于环境应力(化学与机械作用)是很敏感的,耐热老化性差。表2-4润滑油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一览表标识中文名:润滑油英文名:Lubricatingoil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理化性质外观与性状淡黄色粘稠液体。沸点(℃)252.8相对密度(水=1)934.8饱和蒸气压(kPa)0.13/145.8℃相对密度(空气=1)0.85闪点(℃)120~340自燃点(℃)300~350溶解性溶于苯、乙醇、乙醚、氯仿、丙酮等多数有机溶剂。危险性概述危险特性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为丙B类;遇明火、高热可燃。健康危害急性吸入,可出现乏力、头晕、头痛、恶心,严重者可引起油脂性肺炎。慢性接触者,暴露部位可发生油性痤疮和接触性皮炎,可引发神经衰弱综合症,呼吸道和眼刺激症状及慢性油脂性肺炎。备注: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产品不存在不可预计的危险。急救措施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擦去矿物油,并用香皂和大量水清洗。衣物未清洗前勿使用。如发生刺激反应,请与医生联系。眼睛接触用大量的水清洗,如发生刺激反应,与医生联系。吸入如果吸入烟、雾或者蒸汽引起刺激反应,立即转移到新鲜空气处。如果呼吸困难,可进行吸氧。如症状未缓解,请与医生联系。食入用水清洗口腔,如果吞入量较大,需与医生联系。不要进行催吐。消防措施合适的灭火剂使用干粉、二氧化碳或泡沫灭火器,也可使用喷雾或水雾。不能使用的灭火剂不要直接使用水流。消防人员防护消防人员应穿着全身防护服,并佩戴正压呼吸器。1.5设备型号本项目购置真空机、注塑机、激光切割机等主要设备28台(套),设备明细见表2-9。表2-9项目新增主要设备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产能及型号备注1真空机10/--2注塑机15MA9000.02971t/h--3激光切割机2/--4低温挤塑造粒机1/--合计28----2、公用工程2.1、给水项目用水由市政自来水供给,分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生产用水:项目注塑件生产冷却过程用到循环冷却水,企业设有循环水池(容量50m3),根据企业提供设备资料,本项目在注塑件冷却定型工序需要进行冷却,注塑机(共15台设备)平均单台设备冷却水量容量为0.5m3,循环冷却水循环量为10m³/h,每天工作合计8h,定期补充损耗水量,补充水量按照循环用水量的1%计算,则补水量为240m³/a。冷却水循环使用,蒸发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冷却用水量为247.5m3/a。生活用水: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用水定额为40L/人•d,职工生活用水量为0.4m3/d,即120m3/a,产污系数按0.8计,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32m3/d,即96m3/a。故本项目总计新增新鲜用水367.5m3/a。2.2、排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蒸发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水平衡图见下图2-1。图2-1本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3/a)蒸发损耗:240m/a生产用水247.5m/a循环水池247.5m/a生产冷却7.5m/a247.5m/a循环240m/a新鲜水367.5m/a蒸发损耗:24m/a120m8生活用水化粪池/a96m96m/a环卫部门清运/a2.3、供电本项目用电由寨里河镇供电公司提供,项目全年耗电量约为120万kWh。厂区内供电采用电缆,由变压器直埋进入厂房。厂区内其他供电根据《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布置。2.4、采暖、制冷本项目办公室采暖制冷采用空调,生产车间冬季不供暖,夏季采用风扇调节。3、厂区平面布置项目仅一座生产车间,车间大门位于车间西北角,车间内部从东北往西南依次为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办公室位于车间西北角,与车间大门相邻位置,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库位于车间南侧。厂区布局紧密、合理,有利于物料运输及成本控制。厂区总平面布置见附图6。4、定员及班制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10人。项目实行白班制,每天8小时,年工作300天,年生产时间2400h。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1、施工期: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根据现场勘查,主体建筑已施工完成,本项目利用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施工主要在建筑内部进行,且施工期较短,施工期环境影响随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对外环境影响较小,本次评价不再具体分析。2、运营期:本项目主要生产汽车精密注塑件。生产工艺流程图:图2-5工艺流程图及产污环节图N、G1、S1G2、NG3、NG4、N、S2S3原料上料注塑成型冷却脱模激光切割检验入库G5、N废边角料及不低温造粒合格产品G废气N一噪声S-固废生产工艺简述:①上料:根据产品要求,将外购聚乙烯颗粒倒入上料斗,原料聚乙烯为颗粒状原生料,表面光滑,采用整袋投料,投料完毕后及时关闭投料口,投料过程会有极少量的粉尘产生。设备内部采用真空泵吸取的方式进行上料,直接进入注塑机内进行生产。此过程会产生噪声N,颗粒物G1,废原料包装袋S1。②注塑成型:原料进入注塑机后,原料被注塑机加热熔化,采用电加热方式,加热温度在140℃~280℃之间,经过压力推动进入注塑机的模腔中。注塑机按照预设的程序将塑料充填至注塑模中。此过程会产生VOCs和臭气浓度G2、噪声N。③冷却脱模:注塑成型后的产品需要在模腔中进行冷却、凝固,这一环节主要是实现产品的表面光滑度和一定的强度。在注塑成型中,冷却水的温度和水量对成品质量影响显著。如果冷却不充分或温度过高,会造成产品收缩不均匀、内部气泡等缺陷。冷却完成后,成型的产品还需要进行脱模,即把成型好的产品从模具中取出。此过程产生VOCs和臭气浓度G3、噪声N。④激光切割:脱模后的产品可能会带有毛边,使用激光切割机对产品边角进行切割修整。此过程产生VOCs和臭气浓度G4、噪声N、废边角料S2。④检验:对裁割后的产品进行人工检验,挑选出不合格的产品,最后对合格产品进行包装入库。此过程产生不合格产品S3。⑤低温造粒: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通过低温挤塑造粒机造粒。当塑料生产线产生的塑料生产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通过机械力和热能作用转化成条状物料,然后通过设置在末尾的旋切机旋切成颗粒。低温加热过程温度控制在40-50℃之间,会产生少量废气,噪声小,基本上不会破坏塑料的分子结构,不会二次塑化。加工出的粒料比重与原粒相似,可与原料均匀混合,不易堵塞入料口,不容易产生晶点。低温挤塑造粒机原理如下:①物料进口:将待处理的塑料生产边角料和不合格塑料产品通过输送装置输送到低温挤塑造粒机的进料口。②摩擦加热:物料在低温挤塑造粒机内由于设备的机械力旋转和摩擦作用接触到高温表面,从而发生局部加热。③粘结与聚团:在高温表面的作用下,物料中的成分开始熔融并迅速粘结在一起。在粘结过程中,物料的粉末颗粒开始聚集形成较大的颗粒。④冷却和固化:在热态下,聚集形成的颗粒进一步通过低温挤塑造粒机的旋转和冷却装置进行快速冷却。冷却过程中,热能被带走,颗粒逐渐固化并变得坚硬。⑤分离和收集:固化的颗粒在低温挤塑造粒机内经过一段时间的处理后,通过分离装置被分离出来,并收集到制定容器中。此过程产生VOCs和臭气浓度G5、噪声N。物料平衡:注塑件原辅材料为聚乙烯颗粒,物料平衡见表2-12。表2-12项目物料平衡表投入产出序号名称数量(t/a)序号名称数量(t/a)1聚乙烯颗粒401.0821注塑配件4002不合格品3.322VOCs1.0823边角料3.63不合格品3.32///4边角料3.6合计408.002合计408.0023、主要产污环节本项目运营期主要产污环节见表2-14。表2-14项目主要产污环节一览表污染类别产物环节编号污染源名称主要污染物处理措施废水生活办公W1生活污水COD、BOD5、SS、氨氮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气注塑机G1上料废气颗粒物产生量较少,无组织排放。G2、G3注塑脱模废气VOCs、臭气浓度集气罩+软帘+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激光切割机G4激光切割废气VOCs、臭气浓度低温挤塑造粒机G5造粒废气VOCs、臭气浓度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噪声生产车间N设备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车间内设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固体废物生产过程S1废原料包装袋/统一收集后外售S2废边角料/统一收集使用低温挤塑造粒机造粒后回用于生产,禁止使用消费过的废塑料再生造粒S3不合格品/设备维修保S4废润滑油废油危废暂存库内暂存,按照养S5废润滑油桶废油《日照市小微产废企业和社会源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集转运工作方案(试行)》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随产随清S6废含油抹布废油废气处理S7废活性炭VOCs员工生活S8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企业租赁已有的闲置车间进行安装设备生产,不存在原有污染问题。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大气环境1.1、常规污染物根据日照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为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为了评价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发布的2023年1月~12月莒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数据,对SO2、NO2、PM2.5、PM10、O3、CO的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具体数据如下。表3-1莒县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一览表项目年评价指标现状浓度(μg/m³)标准值(μg/m³)占标率(%)达标情况SO2年平均浓度116018.3达标24h平均第98百分位数2615017.3达标NO2年平均浓度264065.0达标24h平均第98百分位数568070.0达标PM2.5年平均浓度4235120.0不达标24h平均第95百分位数11375150.7不达标PM10年平均浓度7470105.7不达标24h平均第95百分位数180150120.0不达标O3日8h最大平均第90百分位数176160110.0不达标CO24h平均第95百分位数1300400032.5达标由上表可见,评价区域内SO2、NO2、CO评价指标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O3、PM2.5、PM10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因此,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1.2、特征污染物根据2021年10月2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常见问题解答》第7条:“技术指南中提到‘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97)、《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245-7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导则或参考资料。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在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限值要求才涉及现状监测,且优先引用现有监测数据”。因此,项目VOCs、臭气浓度不属于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无需引用现有监测数据。2、地表水环境本项目位于沭河流域,周边涉及的地表水体为项目西南侧约284m的寨里河,其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水质标准。为评价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本次评价引用2024年3月2日莒县寨里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科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莒县寨里河镇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环境质量现状监测项目》中对寨里河的监测数据,2023年11月2日,在寨里河穆家寨北侧桥中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见表3-2。表3-2区域地表水质量监测结果一览表采样断面穆家寨北侧桥中采样日期2023.11.02pH值7.8溶解氧7.13化学需氧量28.5高锰酸盐指数5.2氨氮0.126总磷0.11总氮2.91五日生化需氧量6.1铬(六价)<0.004氰化物<0.004挥发酚类<0.001石油类<0.0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5粪大肠菌群7.0x102氟化物0.334硫酸盐74.3氯化物硝酸盐51.54.62硫化物<0.01汞<0.00004砷0.001硒<0.0004镉<0.0001铅<0.001锌<0.05铁0.07锰0.18铜<0.05单位:mg/L,pH无量纲,粪大肠菌群(MPN/L)根据监测结果,区域地表水水质监测点存在超标现象,其中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锰超标。除上述监测因子超标外,其余监测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Ⅳ类和表2标准要求。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原因主要受周围村庄无序生活排水、过量施用化肥等影响。锰超标原因可能是受有机物分解(BOD5升高的过程)会消耗水中氧气,改变pH值,诱发沉积物中锰的释放影响。同时,寨里河作为鹤河支流最终汇入沭河,属于沭河流域。根据2025年2月24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日照市2024年12月份日照市重点河流水质情况(2024年1月-12月汇总)”,沭河夏庄(道口)断面水质类别为IV类,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3、声环境本项目厂址位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不存在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山东省莒县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道路交通规划图》(2011-2030年),项目西侧23m处为孟双线,该路为一级公路,同时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孟双线两侧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因此,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4、生态环境本项目位于寨里河镇滨河大道以南、孟双线以东,项目不新增用地,目前场址所在区域已开发建设,从现场考察情况看,项目周围区域属于已开发区域,为人工生态系统,植被以人工植被为主,区域范围内无珍贵动物活动迹象、无珍稀濒危物种存在。5、电磁辐射本项目不涉及电磁辐射源。6、地下水、土壤环境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均进行相应的地面硬化防渗,不存在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因此,不进行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调查。环境保护目标经现场踏勘,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点和文物古迹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对象,敏感目标图详见附图7、附图8。表3-4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方位距离(m)规模(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S482384(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GB3096-2008)2类、4a类标准厂界外500米范围内不存在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地下水质量标准》地下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GB/T14848-2017)Ⅲ类标准本项目车间已建成,不新增用地进行建设/环境要素环境保护对象名称大气环境莲花岭村50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生态环境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废气:有组织废气:注塑脱模废气、激光切割废气:有组织VOCs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第Ⅱ时段排放浓度限值(60mg/m3,3.0kg/h),同时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需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15m高排气筒,2000无量纲)。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厂界VOCs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无组织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及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要求(20无量纲);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2、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4a类:昼间:70dB(A),夜间:55dB(A)。3、固废: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参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危废暂存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表3-5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一览表项目执行标准执行限值废气有组织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废气排气筒DA0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第Ⅱ时段排放浓度限值VOCs:60mg/m3,3.0kg/h《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无组织厂界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要求20无量纲颗粒物《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1.0mg/m3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a类昼间:70dB(A),夜间:55dB(A)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固废一般固废危险废物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鲁环发【2019】132号)要求,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日照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替代有关要求的通知》(2025年3月17日)文件要求,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实行倍量替代,颗粒物、二氧化硫实行等量替代。本项目无生产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因此,本项目无需申请废水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有组织VOCs排放量为0.195t/a。按照《日照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替代有关要求的通知》(2025年3月17日)文件要求,本项目需向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确认总量为VOCs:0.39t/a。本项目污染排放总量于2026年3月17日取得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文号JXZL(2026)11号)。指标来源:莒县华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塑料企业已完成VOCs深度治理改造,可减排VOCs11.33吨,从中调剂0.39/a用于本项目。综上,调配指标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需要。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建设。根据现场勘查,主体建筑已施工完成,施工期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施工主要在建筑内部进行,且施工期较短,施工期环境影响随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对外境影响较小,本次评价不再具体分析。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析,本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染物有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1、废气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为上料搅拌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注塑脱模、激光切割、造粒工序产生的VOCs、臭气浓度。(1)废气产生、治理及排放情况有组织废气:①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废气:本项目生产注塑配件,在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会产生VOCs、臭气浓度。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中“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系数表”,生产过程产生的VOCs的产污系数为2.7kg/t产品,项目生产注塑配件400t,则项目注塑配件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VOCs产生量为1.08t/a。臭气浓度:本项目使用的塑料颗粒均为新料,原辅材料均为安全、无毒、不含重金属且挥发性小的材料,在生产加热中会挥发少量臭气,以“臭气浓度”表征,不再定量分析。项目臭气来源主要为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经集气罩抽气收集,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与有机废气一同经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少量未被捕集的异味经车间换风后扩散,外排臭气浓度在1~2级之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低。风机风量核算:本项目单个车间生产线设置15台注塑机,2台激光切割机,每台设备上方0.2m分别设置集气罩(罩口至PVC软帘下沿),注塑机单个尺寸为长1.5m,宽1.0m,罩口周长为5m,激光切割机单个尺寸为长0.5m,宽0.5m,罩周长为2m。风机风量Q(m³/h)=K×(a+b)×H×V0×3600K—安全系数,一般取1.4;(a+b)—集气罩周长,单位为m,取5m、2m;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H—罩口至污染源的距离,单位为m,取0.2m;V0—污染源气流速率,参照《环境工程设计手册》中表1.3.2外部吸气罩控制风速表,拟建项目取值0.3m/s。经计算生产线集气罩总风量为23889.6m³/h,本项目生产线设置1台风量为25000m³/h的风机可行。项目拟在产污工序上方配备集气罩+软帘进行收集(收集效率90%),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综合处理效率约为80%)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部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根据上述分析,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废气VOCs有组织产生量约为0.972t/a,产生速率为0.405kg/h,产生浓度为16.2mg/m³;环保装置处理后,VOCs有组织排放量为0.195t/a,排放速率为0.082kg/h,排放浓度为3.25mg/m³。2、无组织废气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上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低温造粒工序产生的VOCs、臭气浓度以及各工段未收集的废气。①上料废气本项目生产使用原料聚乙烯颗粒,为颗粒状原生料,表面光滑,采用整袋投料,投料完毕后及时关闭拌料机投料口,由于投料过程粉尘产生量较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不再定量分析,本次环评不再定量分析。②造粒废气:参考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6月11日印发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42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系数手册,废PE/PP系数表”,造粒VOCs(非甲烷总烃)产生量按照350g/t-原料计算。项目年产6.92t下脚料和不合格品,则企业造粒过程中产生的VOCs总量为0.003t/a,排放速率为0.002kg/h,产生量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根据前文计算,注塑脱模、激光切割工序未收集的VOCs废气量为0.108t/a,低温造粒VOCs废气量为0.003t/a,综上,项目无组织VOCs废气产生量为0.111t/a。无组织排放源以所在车间为面源进行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见表4-13。表4-13本项目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生排放形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产生量产生速率产生浓度治理收集处理去除是否排放排放速率排放浓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注塑配件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