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租赁权招标采购公告(2026)
2026年4月16日地块租赁权拍卖会
网络拍
拍卖开始时间: 2026-04-16 10:00:00
联系机构: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87626996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虎啸漕村原鄞县第四毛纺织厂的场地和厂房5年租赁权
即将开始
起拍价:
743012.00
元/首年
预计开始:
2026-04-16 10:00:00
起 拍 价: 743012.00
元/首年
评 估 价: 无
自由竞价时间:5分
限时竞价时间:1分
加价幅度: 200.00
元/首年
保留价:有
保 证 金:¥100000.00
优先购买权人:无
成交后,需另付软件服务费(成交价的)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虎啸漕村原鄞县第四毛纺织厂的场地和厂房5年租赁权,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约737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4164.06平方米。年租金起拍价:74.3012万元/首年,保证金:10万元。
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为规范网络拍卖竞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竞买须知,参加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和遵
守本公司《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规则》。
一、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虎啸漕村原鄞县第四毛纺织厂的场地和厂房5年租赁权,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约737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4164.06平方米。年租金起拍价:74.3012万元/首年,保证金:10万元。
特别提示:1、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拍卖清单中所展示的面积等信息仅供参考,以现场展示为准,按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按现状进行移交。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移交时的实际面积如与所描述的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不多退少补,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2、起拍价及成交价均不含增值税,仅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
二、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体育类、文化类产业相关的企业优先。
三、拍卖方式及拍卖程序:
1、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尹天拍卖平台(www.yintianpm.com)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标的物设有保留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幅度200元的整数倍。
2、在网络拍卖开始后,在自由竞价时间(5分钟)内,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自由竞价结束,限时竞价时间(1分钟)启动,应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若有应价,电子应价系统自动继续延续(1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注:拍卖师有权调整自由竞价时间及限时竞价时间的长度)。
3、竞买本次标的,若标的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参拍,只要该竞买人在保留价及以上价格出价,即可成交。
四、保证金缴纳及竞买登记:
1、竞买人于2024年12月17日16时前在尹天拍卖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同时对竞买标的进行网上报名。
2、竞买人于2024年12月17日16时前以竞买人本人的名义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350669196550;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现金概不受理)并将银行收款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拍照发邮件至647651359@qq.com。资料不全或资格不符者将无法通过审核。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3、对下列竞买人及其相关联企业谢绝参加:①在与委托人上一轮租赁期内或在其他房屋租赁中,存在拖欠房租费、违章建筑、违规转租、擅自违规改变租赁用途等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拒不改正引起司法纠纷的;②竞买人有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③有干扰委托人正常招租,无理取闹行为的。
五、标的展示:
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16时于标的物所在地展示,请提前联系本公司预约。
六、特别声明:
(一)、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认可此网络拍卖方式,一旦进入网络竞价大厅,我公司将视为竞买人已接受本《竞买须知》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二)、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是已经获取网络竞价竞买资格的确认。竞买资格的获取包括:①原承租人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企业;②已进行网络竞价竞买登记;③已缴纳网络拍卖保证金。
(三)、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不得将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凡使用以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竞买人承诺: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网络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发生而要求拍卖人及平台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因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拍卖人与买受人互不追究责任。
七、瑕疵申明和特别约定:
1、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愿意遵守《网络拍卖竞买须知》规定的条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2、拍卖标的仅按现状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以竞买人实地看样为准,《拍卖公告》、《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相关资料中的相关介绍是以评估报告书登载面积数量为依据,仅供参考,若与实际不符时,不多退少补。买受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否定成交,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对标的进行详细查对,接受标的现状方可参与竞买,一旦参与竞买,则视作认可标的现状。如有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
3、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前书面或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网络拍卖会上由拍卖师以文字说明和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和补充。
4、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租赁期间前三年按拍卖成交价计算租金,第四、五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5、标的具体用途须符合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交警、路政、环保、环评等部门的限制和业主方整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要求请自行向各部门及业主方确认。
6、标的目前无法通水通电,承租人须自行解决通水通电问题。
7、标的不得做堆场、废品废物回收。
8、租赁期间,如因政策性拆迁、资产出售、其他政策因素或相关部门要求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须终止合同,委托人可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费用,买受人应无条件及时搬迁腾退。竞买人在拍卖时须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9、未经业主方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10、标的物的基础及其配套设施、进出道路(没有)、相邻关系等各种事宜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同时标的物内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须由买受人清理,涉及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和支付。
11、标的物无停车场,须买受人自行解决停车问题,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不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为由拒签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租赁要求进行施工、经营。如出现上述情况,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偿。
13、起拍价及成交价不含税租赁价值,且不包含承租人对场地进行清理、改造、地上房屋装修整改、维护保养、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等。
14、标的成交后,买受人需对房屋(危楼危墙)进行拆除、重新修建,拆建方案须报送委托人审核,按委托人审核同意后的方案进行实施,相关费用买受人自理。
15、租赁期间的房屋改造、装修等施工作业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及行业规定要求,且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在房屋租赁期间须按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合法装修、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1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另须支付委托人相当于2-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押金。《租赁协议》到期后,经委托人查实买受人无相关欠缴费用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后(并把场地及厂房内的垃圾清理干净),押金无息退还买受人。
17、拍卖标的及范围按现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对交付后的房屋进行的改造、装修、设施的增设等内容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安保费用、公设费、一次性装潢垃圾清运费、场地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燃气费、维修费用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各种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涉。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18、买受人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如配置安全警告标志、灭火器材等设施,建立安全、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做好相关工作。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所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涉。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涉。
19、若买受人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须无条件迁出,发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且所涉及全部资产(含装潢设施)归委托人所有。
20、本次租赁权的竞拍只确认买受人及标的年租金额,标的租赁的具体事宜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并按约执行。对《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21、租赁期间的未尽事宜请详见委托人和买受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委托人与买受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竞买人一经竞价即表明已认同《租赁合同》及本须知中规定的所有事宜。
八、关于拍卖保证金的规定:
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还,具体到账时间以各银行规定时间为准。
2、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买受人与委托人按照《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之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及押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如买受人违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追究违约责任。
九、拍卖佣金的支付:
拍卖成交后,拍卖佣金由买受人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半个月的租金(即拍卖成交价÷12×50%),拍卖佣金于拍卖成交当天直接从拍卖保证金中扣除,同时拍卖人提供相应的佣金发票。
十、拍卖成交相关文件签署:
1、买受人须于 2024年12月20日16时前到我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电子拍卖笔录》。
2、《租赁协议》:买受人须于 2024年12月24日10时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电子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署。
十一、拍卖成交款、租赁押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
买受人签署《租赁协议》当天支付相当于2-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押金,并同时付清一年租金(即拍卖成交款),成交款直接付至委托人账户。委托人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需开税务发票,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汇款时备注栏内注明:虎啸漕场地及厂房年租金。
十二、标的移交:
拍卖标的的具体移交时间根据委托人的通知确定。
十三、违约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有下列违约情况,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标的,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用于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应承担《拍卖法》第39条规定的相关责任。违约情况如下:
1、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订《电子拍卖笔录》及《电子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拍卖文件的;
2、买受人人未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3、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押金和拍卖佣金,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4、买受人未按《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之所有条款履行的。
十五、特别声明
1、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中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拍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拍卖的未尽事宜,拍卖人始终保留解释权。
附件:《租赁合同(模版)》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
网络竞买人声明:
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且应本人的要求,拍卖人也对本《竞买须知》的相应条款做了说明。本人在本《竞买须知》上签字,系确认本人已详细审查本次竞拍的文件和相关信息,已行使了知情权,本人愿承担参加本次竞价会及竞买以后可能带来的一切风险。本人同意并遵循本《竞买须知》中所约定的一切条款。
网络竞买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件: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甲方在资产招租中的有关约定,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现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场地基本情况
甲方拟出租的场地坐落于 ;场地面积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对甲方上述出租的场地已作了充分的了解,同意该场地以现状交付。
第二条 场地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该场地仅作为 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用途。
(二)乙方业态管控标准:
(1)该场地专用于 ;应符合市场及其他相关部门、政策的规定,合同期内按照最新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2)本项场地不得从事不符合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条件的项目及其它甲方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
(3)不得经营易爆易燃及其他等会对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业态。
(三)乙方须服从项目区域整体规划需求,乙方业态控制方案送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才可实施,业态方案的实施可行性最终以相关部门审批为准。
注:如乙方随意改变资产用途,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以 元/次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合同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一)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需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不少于年租金的15%)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乙方未按时支付如下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
(1)租金、场地及设备设施损坏赔偿费、维修费、场地恢复原状费用及水电、电话、广电、网络等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2)乙方及其相关人员过错造成甲方的损失;
(3)乙方依据本合同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4)甲方追讨上述款项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以履约保证金抵扣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缴清所有应承担的款项且已按甲方要求腾退租赁场地后,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第五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1)该场地经拍租年租金为为 元(大写人民币: )。出租场地先付款后使用,租金一年一付,在此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付清第一年租金,其他年度租金在该租赁年度开始前一个月付清。若乙方延迟支付,须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 元/天计算,如乙方迟延支付超过十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2)租金开具镇财政统一收款收据,如需开税务发票,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场地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以下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因乙方欠缴或逾期付款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一)招租内容及范围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对交付后的场地进行的改造、装修、设施增设、场地标志标牌改造等内容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场地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安保费用、公设费、一次性装潢垃圾清运费、场地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燃气费、收视费、互联网费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乙方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因乙方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场地的零星维修费(除主体结构及大中修外);
(五)其他与场地使用相关的税金或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政策性征收征用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场地不能使用时,合同自行解除,租金按日计算。场地补偿等权益由甲方享有。
(二)若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直接或变相转租、转让的,或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的,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或因扰民等原因引起居民投诉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除上述条款以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租赁关系时,甲方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可终止租赁关系,甲方除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外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乙方需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腾退场地交付甲方,经甲方查实乙方无相关欠缴费用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后,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按实结算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延期腾退的,甲方无需支付终止合同违约金并有权向乙方收取其实际占用期间的场地使用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按实赔偿。
(四)若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不能按期提供场地,则乙方缴纳的租金按照实际提交场地日期结算。若超期交房三个月以上,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承担租赁期间的场地防火、防盗及门前卫生和绿化责任,不得利用租赁场地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乙方承担后果。乙方经营所涉事项与甲方无关。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乙方不得将所租场地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若乙方如需转租,须经得甲方同意,并支付年租金的10%手续办理费。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该场地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供甲方审查,并且在获得甲方施工批准及当地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进场施工手续,上述施工设计文件经甲方及当地相关部门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四)乙方对该场地的施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及甲方关于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场地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施工。乙方承诺对施工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交纳施工相关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管理费、施工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如乙方对该场地进行装饰施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五)场地租赁期间场地维修养护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必须保持场地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其他施工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甲方同意施工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或任何原因合同终止乙方返还租赁场地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其他部分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场地原状的,乙方应予以遵从并承担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
(六)乙方在经营时,不准乱占道、堆放物品,不准从事高噪音、异臭、异味的加工性服务,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各类标牌,不得利用租赁场地从事餐饮经营,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乙方不得在承租场地内经营对周边居民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业。
(七)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之间只存在租赁法律关系,其他所有的涉及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卫生、市场监督、税收、卫生、劳动、雇佣等都与甲方无涉,应当由乙方自己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如因此发生所有事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
(八)乙方若违反本条(一)至(五)项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腾退,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九)乙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方可终止租赁关系,且当年已缴纳的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乙方向甲方赔偿的违约金。
(十)若乙方利用甲方地址作为乙方注册地址的,乙方应于租赁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注销或变更乙方注册地址所需的全部合法文件,并应确保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天内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如逾期完成,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租赁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延迟或拒绝办理前述手续而给甲方或未来租户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合同解除、终止与退租、续租
(一)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 17:00 前(除双方书面认定的期限),将乙方租赁场地内的物品全部搬出,并如期归还该场地。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除应按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前一个月日租金的两倍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占用租赁场地期间的使用费,同时甲方有权随时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
(二)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不应对乙方施工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予以补偿,乙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与建筑物连体的装潢部分,甲方要求拆除的除外),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三)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若乙方逾期清空场地超过 10 天的,视为乙方留存在场地设施和物品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开启租赁场地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场地内所有乙方物件腾清收回,不承担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的损失。甲方处分后可以向乙方收取合理清扫费。
(四)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要求继续租赁,在甲方继续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符合下次招租条件的,乙方同等报价的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须在合同到期日叁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并按要求办理招租登记手续, 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落款处所列明的方式邮寄送达,一方如果地址变迁或者变更联系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原地址继续有效,文书、资料等送达原地址仍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特快专递寄出或者信件投邮当日视为送达,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的,以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显示的时间为准。乙方确认,自租赁标的交付后的租赁期间,该租赁标的所在地址也是乙方有效的送达地址。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文件、资料张贴于该租赁标的的门窗或墙面上,该通知等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二)乙方场地硬化所用的材料必须是无毒、无害、无污染等材料。原场地硬化完毕后,须新建排水渠,以确保新场地雨水能顺利排出,确保雨污分离。若乙方违规建设,则引起的一起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租赁期间遇到政策性因不可抗拒因素被征用,甲方提前90日通知乙方后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90日内无条件搬迁、腾退,乙方无权主张任何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如乙方不按期搬迁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电、停水等措施,收回租赁物的产权。屋内的一切财物作无主处理。由于乙方不搬迁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若受整体大环境影响,出现重大政策或经济形势变化,租赁市场价格波动明显,资产增值幅度较大,甲方需对该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签订补充合同按新评估价收租。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继续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态度进行自行解决,无法解决时,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伍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审批人:
付款名称:
付款银行:
付款账号:
备注:
乙方: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1、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拍卖清单中所展示的面积等信息仅供参考,以现场展示为准,按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按现状进行移交。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移交时的实际面积如与所描述的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不多退少补,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2、起拍价及成交价均不含增值税,仅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
2、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体育类、文化类产业相关的企业优先。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6年4月16日10时(延时除外)在尹天拍卖平台(www.yintianpm.com)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五号桥自来水厂地块房地产5年租赁权,详细拍卖清单如下:
序号
坐 落
名 称
土地使用权面积(㎡)
建筑面积(㎡)
起拍价(元/年)
保证金(元)
备注
1
姜山镇五号桥自来水厂西南角地块
姜山镇五号桥水厂西北角地块一
3920.96(约5.88亩)
/
176800
40000
限定用途为再生资源回收
姜山镇五号桥水厂西北角地块二
1461.44(约2.19亩)
/
地块一的西侧及南侧用地
512(约0.77亩)
/
小计
5894.40(约8.84亩)
/
2
姜山镇五号桥自来水厂北面地块
加氯泵房
5000(约7.50亩)
56.00
180564
50000
仅做工业生产使用
一级泵房
219.00
办公楼
339.00
门卫室
32.00
配电房
130.00
二级泵房
181.00
小计
5000(约7.50亩)
957.00
合计
10894.4(约16.34亩)
957.00
二、拍卖方式:采用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三、标的展示及看样:即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16时于标的物所在地展示,自行看样或提前联系本公司预约看样。
四、竞买办法:竞买人须于2026年4月15日16:30前将竞买保证金支付至指定账户(开户名: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350669196550,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且竞买保证金付款人与竞买人须为同一人。并于2026年4月15日17:30前由竞买人自行在尹天拍卖平台完成注册且办理网上报名手续,并致电本公司通过资格审核。逾期不予办理资料不全或资格不符者将无法通过审核。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五、特别提示
1、竞买人资格:竞买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租赁期限5年,第四年、第五年的租金在拍卖成交价的基础上递增5%,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租金由标的物权属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租赁期间,如受整体大环境影响,出现重大政策或经济形势变化,租赁市场价格波动明显,资产增值幅度较大,需对该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签订补充合同按新评估价收租。
4、标的物具体用途须符合委托人以及当地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委托人对禁止经营的项目有最终解释权。
5、租赁期间,如因政策性拆迁或征收、相关部门要求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须终止合同,委托人可提前解除合同,将无条件收回标的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费用,买受人应无条件及时搬迁腾退,具体条款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三方租赁协议》为准。竞买人在拍卖时须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本标的买受人(承租方)只能自用,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和房屋用途或作非法用途。
7、本次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拍卖文件,请竞买人自行在尹天拍卖平台(www.yintianpm.com)查看和下载;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以上拍卖文件,并愿意遵守拍卖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和瑕疵。
六、联系电话:0574-87626996、87119459
七、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
八、监督单位: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
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6年4月16日10时(延时除外)在尹天拍卖平台(www.yintianpm.com)公开拍卖以下标的。为规范网络拍卖竞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竞买须知,参加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和遵守本公司《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规则》。
一、拍卖标的:
(一)标的1: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五号桥自来水厂西南角地块租赁权,租赁期限5年,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约5894.4㎡(约8.84亩),起拍价:176800元/首年,保证金:40000元。
(二)标的2: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五号桥自来水厂北面地块租赁权,租赁期限5年,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约5000㎡(约7.50亩),建筑面积约957㎡,起拍价:180564元/首年,保证金:50000元。
注:1、标的租金前三年租金按成交价不变,第四、第五年在拍卖成交价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一年一付;合同一年一签,先付后用,履约保证金即租赁押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3个月租金;租金由标的物权属人开具增值税发票。2、竞买人参拍要求详见《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特别提示:《拍卖公告》、《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中所展示的面积等信息仅供参考,以现场展示为准,按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按现状进行移交。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移交时的实际面积如与所描述的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不多退少补,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二、竞买人资格
1、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必须缴付竞买保证金和办理规定的竞买手续,并通过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付竞买保证金和办理竞买手续,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均不具备竞买资格;
2、竞买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竞买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要求同时为拍卖公告发布日之前。
三、标的展示: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16时于标的物所在地展示,自行看样或提前联系本公司预约。
四、竞买办法:竞买人须于2026年4月15日16:30前将竞买保证金支付至指定账户(开户名: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350669196550,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且竞买保证金付款人与竞买人须为同一人。,并于2026年4月15日17:30前由竞买人自行在尹天拍卖平台完成网上报名手续,并致电本公司通过资格审核。逾期不予办理资料不全或资格不符者将无法通过审核。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尹天拍卖平台(www.yintianpm.com)采用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计价方式为人民币。
2、网络拍卖会由自由竞价阶段30分钟和限时(延时)竞价阶段2分钟组成,在自由竞价阶段,竞买人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每次增加500元整或500元的整数倍),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自由竞价结束,在限时(延时)竞价时间启动,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将同时重置限时(延时)竞价时间,直至最后一个限时(延时)报价阶段无更高报价为止,以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该标的竞价结束,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注:拍卖师有权调整自由竞价时间及限时竞价时间的长度)。
3、若拍卖标的仅有一人报名参拍,该竞买人的报价(或出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即可成交。
4、拍卖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买受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凭有效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电子拍卖笔录》等拍卖成交文件。
5、《拍卖成交确认书》经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章后,即生效。生效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作为买卖双方交易关系书面上得以确认的法律凭证。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和《电子拍卖笔录》等拍卖成交文件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6、拍卖成交后,签署场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必须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的买受人的姓名(名称)一致。
7、竞买人一经参拍出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状况,并愿意遵守本次《拍卖公告》、《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附件、拍卖平台拍卖规则等拍卖文件规定的条款,并自愿履行相关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8、本拍卖人以文字、图片、语言、网站或其他等方式对标的的介绍仅为方便竞买人了解拍卖标的,若与实际情形有差异的,皆以实际情形为准。竞买人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一旦参加参拍的即表示对拍卖标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无异议。
9、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凡使用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账户(用户名)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0、竞买人不应将其账号(用户名)、密码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竞买人承诺: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竞价过程中发生网络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等),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的风险,及时按提示进行报名和网上应价;如因本人操作差错、本人网络故障或电子设备故障等竞买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前书面或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网络拍卖会上由拍卖师以文字说明和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和补充。
六、瑕疵申明和特别约定
1、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其中标的1仅包含租赁土地,不包含地上建筑物、搭建的钢棚和移动钢结构板房等,且标的物无法通水通电。
2、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以竞买人实地看样为准,《拍卖公告》、《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附件等拍卖文件中的相关介绍是以评估报告书登载面积数量为依据,仅供参考,若与实际不符时,成交款和拍卖佣金、软件服务费等价款不予多退少补;买受人(承租方)也不得以此为由否定成交,拒付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和软件服务费。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对标的进行详细查对,接受标的现状方可参与竞买,一旦参与竞买,则视作认可标的现状。如有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
3、标的物具体用途须符合委托人以及当地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买受人(承租方)委托人对禁止经营的项目有最终解释权;同时竞买人拟经营业态须经委托人审核。
4、买受人(承租方)因经营需要的工商登记、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环保、医保、公安等证照和行政许可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买受人参与拍卖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决策及认可,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当地规划、建设、卫生、防疫、公安、消防、城管、安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行业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取得等等),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买受人(承租方)应独立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不对买受人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本次拍卖标的1限定用途为再生资源回收,标的2仅做工业生产使用,买受人(承租方)只能自用,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和房屋用途或作非法用途。
6、标的1原承租人如按规定缴纳拍卖保证金并登记参加竞买的,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7、标的物场地的地面作物须协调处理、场地平整、清洁、围栏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负责。
8、租赁期间,如受整体大环境影响,出现重大政策或经济形势变化,租赁市场价格波动明显,资产增值幅度较大,需对该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签订补充合同按新评估价收租。
9、租赁期间,如因政策性拆迁或征收、相关部门要求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须终止合同,委托人可提前解除合同,将无条件收回标的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费用,买受人应无条件及时搬迁腾退,具体条款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三方租赁协议》为准。竞买人在拍卖时须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0、标的物的基础及其配套设施、进出道路、相邻关系等各种事宜均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解决,涉及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和支付。
11、起拍价及成交价不含税,且不包含买受人(承租方)对场地进行清理、改造、平整、地上房屋装修整改、维护保养、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等;在租赁期间,场地及房屋整修改造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方)自理。
12、租赁期间场地的地面附属物的搭建由买受人(承租方)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若因搭建事宜所引发的一切责任、费用及后果均由买受人(承租方)负责,与拍卖人、委托人无涉。
13、买受人(承租方)租赁期间对标的改造、装修等施工作业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及行业规定要求,且不得改变标的主体结构;在租赁期间须按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合法装修、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1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方)另须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即租赁押金(履约保证金为年租金成交价的2-3个月租金),租赁押金具体方式以最终签署的《三方租赁协议》为准。《三方租赁协议》到期后,经委托人查实买受人(承租方)无相关欠缴费用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后(并把场地内的垃圾清理干净),保证金无息退还买受人(承租方)。
15、拍卖标的及范围按现状交付给买受人(承租方),买受人(承租方)对交付后的标的进行的改造、装修、设施的增设等内容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安保费用、公设费、场地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燃气费、维修费用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各种费均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涉。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16、买受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如配置安全警告标志、灭火器材等设施,建立安全、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做好相关工作。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所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涉。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涉。
17、若买受人(承租方)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场地,买受人须无条件迁出,发生的损失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押金不予退还,且所涉及全部租赁资产(含装潢设施)归委托人所有。
18、本次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方)及标的年租金金额,标的租赁的具体事宜以委托人与买受人(承租方)签订的《三方租赁协议》为准,并按约执行。对《三方租赁协议》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19、因本次拍卖标的物的特殊性,根据委托人要求,买受人(承租方)须与委托人、标的物权属人三方签署《三方租赁协议》,附件2《场地租赁合同》(模板)仅供竞买人参考。
20、租赁期间的未尽事宜请详见委托人和买受人(承租方)签署的《三方租赁协议》,委托人与买受人(承租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按照《三方租赁协议》约定履行,竞买人一经竞价即表明已认同《三方租赁协议》其中的条款及本须知中规定的所有事宜。
七、费用承担和拍卖佣金、软件使用费
1、在办理标的移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
2、拍卖佣金及支付方式: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向买受人按半个月的租金(即拍卖成交价÷12×50%)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在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除时间为拍卖成交当天,拍卖人提供相应的佣金发票。
3、买受人无须向拍卖平台支付软件使用费,即为0元。
八、关于拍卖保证金的规定
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还,具体到账时间以各银行规定时间为准。
2、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后的余款转为拍卖履约保证金,待买受人(承租方)与委托人按照《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之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三方租赁协议》并支付首年租金及租赁押金后,并在拍卖人接到委托人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如买受人(承租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九、拍卖成交款、租赁押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签署《三方租赁协议》(具体签订时间以委托人通知为准),并按《三方租赁协议》的约定时间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和首年租金(即拍卖成交款),成交款和租赁履约保证金直接付至委托人账户(户名:宁波市鄞州姜山自来水有限公司;开户行:鄞州银行姜山支行;账号:81110101302029468);如买受人未按委托人通知时间签署《三方租赁协议》,或未按《三方租赁协议》约定时间支付首年租金和租赁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租赁合同签订和拍卖标的物移交
1、在买受人(承租方)付清首年租金(成交款)和租赁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后3个工作日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付款凭证,与委托人签订《三方租赁协议》。买受人(承租方)应遵照执行《三方租赁协议》其中的条款。
2、委托人和买受人(承租方)签订《三方租赁协议》后,由委托人负责向买受人(承租方)移交租赁场地;租赁场地具体移交时间和方式由委托人确定,并通知买受人(承租方)。
3、委托人将租赁场地移交给买受人(承租方)前发生的水、电、物管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负责,标的物移交后发生的水、电、通讯设备、物管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承担。
4、买受人(承租方)未按约定交接租赁场地的,责任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有下列违约情况,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标的,并有权单方面与买受人解除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的拍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买受人应承担《拍卖法》第39条规定的相关责任。
1、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电子拍卖笔录》等相关拍卖文件的;
2、买受人(承租方)未与委托人签订《三方租赁协议》的;
3、买受人(承租方)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租赁押金和拍卖佣金,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4、买受人(承租方)未按《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之所有条款履行的。
十二、特别声明
1、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中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全额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拍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拍卖的未尽事宜,拍卖人始终保留解释权。
附件1:《标的清单》;附件2:《场地租赁合同》(模版)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
网络竞买人声明:
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且应本人的要求,拍卖人也对本《竞买须知》的相应条款做了说明。本人在本《竞买须知》上签字,系确认本人已详细审查本次竞拍的文件和相关信息,已行使了知情权,本人愿承担参加本次竞价会及竞买以后可能带来的一切风险。本人同意并遵循本《竞买须知》中所约定的一切条款。
网络竞买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2026年 月
附件1:
标的清单
序号
坐 落
名 称
土地使用权面积(㎡)
建筑面积(㎡)
起拍价(元/年)
保证金(元)
备注
1
姜山镇五号桥自来水厂西南角地块
姜山镇五号桥水厂西北角地块一
3920.96(约5.88亩)
/
176800
40000
限定用途为再生资源回收
姜山镇五号桥水厂西北角地块二
1461.44(约2.19亩)
/
地块一的西侧及南侧用地
512(约0.77亩)
/
小计
5894.40(约8.84亩)
/
2
姜山镇五号桥自来水厂北面地块
加氯泵房
5000(约7.50亩)
56.00
180564
50000
仅做工业生产使用
一级泵房
219.00
办公楼
339.00
门卫室
32.00
配电房
130.00
二级泵房
181.00
小计
5000(约7.50亩)
957.00
合计
10894.4(约16.34亩)
957.00
注:本标的清单仅供竞买人参考,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附件2:
场地租赁合同(模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甲方将座落在 的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场地详情
1.租赁场地详情
起
止
结算期应交金额
应交日期
备 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上款所称场地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详见附件及附表,可后附评估报告)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半年一签。
2.若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每年租金额为: 元(大写: )。
2.从 年 月 日开始,租金递增_____%,即每年租金额为: 元(大写: )。
3.付款方式:乙方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此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先付后用。
4.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付清。
起
止
结算期应交金额
应交日期
备 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覆约保证金 元(大写: )。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场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和违约情形,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第四条 租赁场地的维修保养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地块内现状。在承租期限内,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好租赁资产的维修、清洁、养护、安全及门前三包等日常管理工作。若因承租方的承租行为致使出租方遭受损失的,则全额赔偿出租方损失。
2.乙方在租赁期内,须确保租赁场地的安全和整洁卫生,防止他人在场地内耕种、养殖或倾倒垃圾、塘渣等废弃物,还需对场地的围墙及围挡喷绘进行日常维护,如有破损应立即修补。造成上述情况的,由乙方负责清理、修补,费用自理。若承租方不执行本约定,由出租方执行,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时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乙方租赁期间为乙方合理使用场地提供便利。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对场地的合理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场地的原有结构。如乙方损坏场地的原有结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安全和消防治理。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交纳租金,乙方不按规定交付租金的,甲方可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电、停水等,直至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超过 天不交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2.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场地,不得擅自改动场地的原有结构。乙方如需变动场地结构,须事先出具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不得擅自转用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堆场、物流、洗车店、铝合金加工、废旧物资处理、沙场等任何经营性用途),不得存放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乙方不得违反国土、环保、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规定,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乙方不得随意违章搭建,如所涉违法行为与甲方无涉,且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处罚结果。乙方如需增加固定资产前需要经甲方共同确定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资产。乙方如需处置现有固定资产前也需要经甲方共同确认,否则到期资产不符,将要做出相应赔偿。
3.如乙方需要增加水、电设施,须事先出具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一切费用(材料及人工等)由乙方支付。
4.若乙方需在场地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同意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交纳保证金,保证到期拆除。
5.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上搭建临时建筑,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6.乙方应该注意爱护,不得破坏场地结构及设备、设施,否则乙方应当负责恢复原状,若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7.乙方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自行购买财产保险或消防器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告知乙方场地所有权转移情况。场地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受原出租方享受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场地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作非法用途。乙方如将场地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府规划及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
4.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后,乙方方应及时将现状完好地把租赁资产(包括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物,应无各种垃圾、地块平整并保证围墙完整)归还给甲方,如有损坏的需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5.非甲方过错责任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因本合同投入而产生损失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因实施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执行土地供应计划等需要,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无偿、无条件自行清理场地,恢复租赁土地原状,将土地交还给甲方。租赁期满或因租赁地块的规划项目的实施等原因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对乙方在该地块内的所有投入一律不作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租金按实结算。租赁期间遇到政策性拆迁的,甲方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合理的搬迁时间,租金按实结算,搬迁时间不计入租赁期间,免交租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定期支付租金,甲方按每日______%收取欠交租金的滞纳金,超过____天不交租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3.合同终止或依法解除,乙方不再续租的必须在期满日前搬迁完毕。若乙方逾期搬迁,应当按照每日 元向甲方交纳租金(或乙方按上年平均日租金额双倍交纳违约金给甲方)。
4.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场地,押金不退:
(1)乙方擅自将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5.乙方承租期内终止合同的,押金不退。
6.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超过押金时,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产生争端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1.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时,标的物权属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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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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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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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
06
743012.00
2024-12-18 10:00: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块租赁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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