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资源化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利用 固体废物治理招标采购公告(2026)



关于邢台市鑫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资源化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利用项目受理情况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对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索询详情请联系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0319-3636213
通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祥和大街668号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项目名称
邢台市鑫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资源化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利用项目

建设单位
邢台市鑫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河北汇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

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等内容外)
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邢台市鑫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正文.docx

公示日期
2026.4.1-2026.4.8(5个工作日)

注:该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邢台市鑫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资源化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邢台市鑫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邢台市鑫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害化资源化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利用项目

项目代码
2411-130571-89-01-253321

建设单位
联系人
靳少波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河北 省 邢台 市 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

地理坐标
( 114 度 37 分 46.394 秒, 36 度 56 分30.687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N7723固体废物治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邢台经济开发区
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文号(选填)
邢开行审投资备字
〔2026〕17号

总投资
(万元)
800
环保投资
(万元)
40

环保投资占比(%)
5
施工工期
3个月

是否
开工建设
□否
☑是:验收阶段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
用地(用海)
面积(m2)
6000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规划情况
1、规划名称:《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审批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冀政函〔2009〕93号
2、规划名称:《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25年)》
审批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邢字〔2011〕43号

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
情况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审查文号:冀环评函〔2008〕75号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审查文号:冀环评函〔2017〕200号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审查文号:邢环评函〔2020〕23号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审查文号:冀环环评函〔2025〕1539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符合
性分析
1、 与《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符合性
(1)规划范围
开发区委托管理范围包括王快镇、留村街道、沙河城镇共计3个镇办,管辖面积122.18km2。2024年,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发区突出主责主业联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邢办字[2024]6号),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襄都区、经开区、沙河市分局调整区域职能的通知》(邢环字[2024]2号),将市经开区托管的已基本完成开发任务、产城融合度较高的火炬街道、东汪镇及所辖29个村(社区)结束托管,恢复由襄都区管理;将襄都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留村街道南阳一村、南阳二村等位于大沙河以南区域,以大沙河中心线为界,由沙河市托管。
项目选址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37′46.394″,北纬36°56′30.687″,属于邢台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
(2)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3-2030年。
(3)产业定位
规划主导产业新能源及新材料、安全应急装备、生物制造,同时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情况见表1-1。
表1-1 规划产业发展方向规划产业
规划产业
主要发展方向

新能源及新材料
以中车、中船、晶澳、中钢、金风科技等龙头企业为抓手,围绕促进产业升级、加强战略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研发掌握一批占据行业制高点的核心技术,促进新能源产业提质升级。
重点支持太阳能光电、风电、光热利用、新型电池及电池材料、地热能、绿氢等技术创新,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产业标准体系。打造涵盖地热能以及与产业配套的新能源产业装备门类。重点发展新能源装备制造,培育光伏逆变器、配套储能设备、智能电网装备的研发制造,积极引进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制造项目。
战略性新材料领域,以轧辊复合材料装备、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高性能分离膜材料、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以及新型能源材料等为重点,突破材料及器件的技术关和市场关,完善适用中钢邢机的配套体系(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材料成品率和性能稳定性,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应用。

安全应急装备
以润泰救援、金后盾等龙头企业为抓手,围绕应急救援、智能消防、应急装备、北斗导航等领域。以应急专用车为主导,形成集研发、检测、试验、应急救援于一体的多产业融合发展格局,建成冀中南应急救援车辆制造、军民两用应急装备生产及调运中心。
打造以军用装备物资包装、储存、运输、投送为主的平战使用安全防护体系,加强京津冀应急产业合作,积极对接京津的高端创新资源承接产业转移。

生物制造
以生态环保型、品种多样性和产品中高端化为发展方向,重点发展中药材、中成药、中成饮片、酶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工程等行业;以国金药业配方颗粒车间扩产提能项目、邢台思倍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氨基酸系列产品改造等项目为载体,围绕促进产业升级、加强战略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研发掌握一批占据行业制高点的核心技术,促进生物制造产业提质升级。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引进生物制造产业项目,推动产业集聚。

传统产业
升级推动纺织、家具制造、造纸、食品、印刷、建材等传统制造行业升级工程,加快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项目利用污泥、牛粪、秸秆、蘑菇渣等废弃资源生产生物质燃料,属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可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发展方向。
(4)用地布局
开发区规划用地主要包括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物流仓储用地、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等。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建设,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出具了本项目的选址证明,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开发区用地布局规划。
(5)基础设施
①给水工程规划
开发区给水工程基本概况见表1-2。

表1-2 开发区给水工程基本概况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水源及供水设施规划
水源规划:城镇开发区域采用南水北调地表水和朱庄水库地表水作为水源,地下水作为备用水源。其他农村区域现状采用分散式供水井作为水源,逐步切换为地表水水源,切换后地下水作为备用水源。
水厂规划:依托邢台市中心城区现有召马地表水厂,水源为南水北调地表水,设计供水能力为40万m3/d。同时,规划建设一座开发区地表水厂,水源为南水北调地表水和朱庄水库地表水,设计供水能力为20万m3/d,其中一期供水能力为15万m3/d,预计2025年底投产运行。

2
管网规划
规划开发区采用枝、环结合的管网系统。给水系统管径采用DN200-DN800对开发区进行统一供给。规划配水干管沿主干路布置,配水管网采用环、枝结合的布置方式。供水干管沿主干路布置,并尽量靠近用水大户。

3
需水量
预测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需水量预测采用单位建设用地指标法预测,开发区最高日综合用水量为16.70万立方米/日。其中最高日需要新鲜水10.45万立方米,再生水回用量为6.25万立方米/日。

邢台经济开发区现状供水由邢台市召马地表水厂、自备水井供水。开发区地表水厂目前正在建设,待开发区地表水厂建成运营后,开发区内城镇开发区域供水由召马地表水厂、开发区地表水厂提供,其他农村区域供水逐步切换为开发区地表水厂提供,现有自备地下水井作为应急备用。
本项目用水由开发区供水管网集中供给,可满足项目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②排水工程规划
开发区排水工程基本概况见表1-3。
表1-3 开发区排水工程基本概况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排水体制
各片区采用雨、污完全分流制。

2
雨水系统
综合服务中心、东部产业组团区域:雨水经管道收集后,向北就近排入七里河;西部产业组团、留村产业组团区域: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西侧新建1条排水明渠,接入下游现状河渠,并与溜子河相连,最终汇入南澧河;沙河城镇产业组团区域:雨水经管道收集后,向南就近排入大沙河(南澧河);其他农村区域:雨水通过道路边沟就近排入附近沟渠。

3
污水量
预测
按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规划污水排放系数取0.80,日变化系数1.2。经测算,开发区污水日产生量约11.11万吨。

4
污水处理
设施规划
综合服务中心、西部产业组团、留村产业组团区域:由开发区内现有污水处理厂邢台市中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快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能力1万m3/d,规划期内扩大到10万m3/d,收水范围七里河以南、新华路以东、京港澳高速以西、留村以北区域。东部产业组团区域:依托现有邢台北控开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南和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京港澳高速以东、邢临高速以北,七里河以南、区界以西区域污水。沙河城镇产业组团区域:依托现有沙河市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为沙河城镇区域企业生产废水。其他农村区域:规划建设19座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能力约1.145万m3/d。

5
污水管网
规划
污水管道采用钢筋混凝土圆管,最小管径为D400,最大管径为D1000。

西部产业组团现状污水排至开发区内邢台市中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快镇污水处理厂);综合服务中心、东部产业组团现状污水排至开发区外邢台金瀚排水有限公司(七里河污水处理厂);沙河城镇产业组团现状造纸企业工业废水排至沙河市污水处理厂,留村产业组团现状无生产废水产生,规划将东部产业组团污水排至开发区外邢台北控开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南和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目前无废水排入。
本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
③供热工程规划
开发区供热工程规划概况见表1-4。
表1-4 开发区供热工程规划概况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热源规划
采用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热源主要由现有国泰热电厂、邢台热电厂提供。鉴于国泰热电厂、邢台热电厂供热负荷已基本饱和,后续发展需结合实际情况,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包括燃气供热、太阳能、生物质供热、土壤源热泵、污水热泵系统等。

2
热负荷
预测
经济开发区内采暖用户主要考虑居民生活采暖、公共建筑采暖及工业建筑办公区采暖。开发区采暖热负荷为459.11MW。

3
供热管网规划
各生产装置所需的中低压蒸汽,由开发区热力管网统一供应。蒸汽管线采用地上公共管廊架。

开发区企业现状采用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热源主要依托开发区外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热电厂)供应(目前仅2家企业采用集中供热),邢台国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泰热电厂)现状未给开发区提供热源,分散式供热主要采用分散燃气锅炉供应,村庄供热全部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现状全部采用空调、电暖气或天然气壁挂炉采暖。
本项目生产无需用热,办公冬季采暖采用空调。
④燃气工程规划
开发区燃气工程规划概况见表1-5。
表1-5 开发区燃气工程规划概况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供气设施规划
中心城区保留现状第二门站、天宏祥门站,扩建第一门站,新建邢西门站,形成多气源供气格局。留村镇(办)和沙河城镇镇域以管道天然气作为主气源,以液化石油气作为补充气源。规划保留现状沙河北门站,镇域由天宏祥门站和沙河北门站联合供气,气源引自京石邯天然气长输管线。

2
用气量
预测
规划到2030年,年总用气量达到5450万m³。

3
管网规划
开发区内采用中压燃气管网系统供气,用户根据需求自建燃气调压装置。市政燃气管道沿开发区主要道路埋地敷设。

目前开发区内王快镇以天然气作为主要气源,液化石油气作为补充气源。天然气由京石邯、京石邯复线等天然气管道联合供应。
开发区内留村镇(办)和沙河城镇镇域居民及商业用气以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主。留村镇(办)管道天然气由邢台市中心城区天宏祥门站供给,沙河城镇管道天然气由现状沙河北门站供给,气源均来自京石邯天然气长输管线。
本项目生产无需用热,办公冬季采暖采用空调。
2、 与《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2023-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符合性见表1-6。
表1-6 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审查意见
项目情况
符合性

1、 邢台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位于邢台市区东南部,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2023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开发区面积调整为2368.16公顷;邢台市人民政府先后印发文件,由开发区托管王快镇、留村街道、沙河城镇等3个镇办。《规划》按照省政府批复范围和市政府托管范围,确定开发区总面积为122.18平方公里,其中3500.21公顷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构建“一心、两轴、四组团”的空间布局结构,主导产业为新能源及新材料、安全应急装备、生物制造,同时对现有传统产业进行升级。规划期至2030年。
《报告书》在梳理开发区发展历程、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和回顾性评价基础上,分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识别《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预测评价《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开展了碳排放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公众参与等工作,论证《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报告书》基础资料较翔实,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法适当,对主要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结果基本合理,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项目选址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37′46.394″,北纬36°56′30.687″,属于邢台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
符合

二、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涉及村庄、居住区、学校、地表水体等环境保护目标;评价范围内涉及邢台市城区、沙河市城区、村庄、居住区、学校、医院、地表水体、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目标;大沙河(南澧河)、七里河(顺水河)、溜子河从开发区边界穿过(均为IV类水体),南水北调总干渠(Ⅱ类水体)生态保护红线距离开发区西边界5.4公里。总体上,区域空间布局、水环境、大气环境较敏感。因此,应依据《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规划》,强化并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有效预防或减缓《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项目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项目废气、噪声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无废水外排,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外排,明确总量控制指标。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满足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措施的要求。
符合

三、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意见
(一)落实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提质增效,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做好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协调衔接,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产业定位和发展规模。
(二)推进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根据国家、地方碳减排和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路径要求,进一步优化开发区能源结构、交通运输方式等《规划》内容。
(三)严格空间管控要求,优化功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空间布局引导和管控要求,优化工业、居住等各类用地的空间分布和产业的梯级布局,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现有企业管控,严格涉风险源企业管理,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四)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提升现有及入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及环境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报告书》污染物减排方案,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目标。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之前,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强化涉重废水污染治理,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确保在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后全部回用,其他涉重废水在厂区内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五)严格入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及与规划不符的现有企业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新能源及新材料、安全应急装备、生物制造及传统产业等产业发展要求。开发区不断提高现有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开发区产业升级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
(六)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表水厂、供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建设内容,加快大赵庄污水处理厂验收进度,确保按时投产运行,开发区用热采用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方式,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
(七)优化运输方式,落实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开发区应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汽车运输比例,减轻运输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结合秋冬行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八)健全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健全完善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强化开发区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九)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本项目利用污泥、牛粪、秸秆、蘑菇渣等废弃资源生产生物质燃料,属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可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发展方向。
(二)本项目可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符合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目标。
(三)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开发区用地布局规划。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项目废气、噪声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无废水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外排。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本项目利用污泥、牛粪、秸秆、蘑菇渣等废弃资源生产生物质燃料,属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可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发展方向。
(六)项目用水由开发区供水管网集中供给,项目无废水外排。本项目无生产用热,办公冬季采暖采用空调。
(七)项目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响应方案,落实停限产要求,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八)项目结合规划环评要求进行评价,提出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可以将环境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九)不涉及。

符合

拟入区建设项目,应结合规划环评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加强与规划环评的联动,严格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条件,重点开展工程分析、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和生态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措施的落实。规划环评中协调性分析、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符合要求的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相应评价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项目结合规划环评意见,严格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条件,重点开展工程分析、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等工作,满足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
符合

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
3、与规划环评主要结论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主要结论符合性分析下表1-7
表1-7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主要结论的符合性一览表
序号
规划环评主要结论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1
本评价从经济发展与区域环境承载力的角度对本次规划进行了全局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议。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在按照上述建议适当调整后,符合国家、河北省、邢台市相关规划要求。
本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划要求。
符合

2
规划产业的发展符合当前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区域削减源以及本评价提出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的情况下,开发区规划的实施对周围环境影响可接受。
本项目属于固体废物治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

3
在充分利用再生水以及加强环保管理的前提下,区域资源环境可以承载规划的实施。
项目用水由开发区管网供给,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满足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规划。
符合

4
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和能源结构相对合理,可以达到相应的环境目标。
本项目属于固体废物治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满足相应的环境目标。
符合

5
规划应加强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措施,根据本评价提出的分区管控要求、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与协同降碳建议,加强开发区空间管控,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采纳评价提出的调整建议和相关要求对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后,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0年)的实施具有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外排。
本项目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
符合

其他符合性分析
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固体废物治理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属于鼓励类中的“ 四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8 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列出的禁止准入类项目;项目未列入《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版)》、《邢台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5年版)》;
项目已于2026年1月7日取得邢台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编号:邢开行审投资备字[2026]17号)(见附件),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二、项目选址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邢台市金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4°37′46.394″,北纬36°56′30.687″。项目东侧为空地,南侧为道路,西侧为邢台市金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侧为农田,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西北侧250m处的郭龙庄村。
本项目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出具了本项目的选址证明,项目选址符合相关规划。本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表文物、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敏感点,不会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影响;运营期各工序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区域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可行。
三、“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本项目的建设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满足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与《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2023-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情况见表1-8。
表1-8 项目与经开区“环境质量底线”对比结果一览表
清单
类型
底线目标
本项目相关内容
对比结果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邢台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城区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40μg/m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8.2%。根据《河北省“三线一单”技术成果》,到2035年,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各地区PM2.5年均浓度全面达标,O3污染得到控制。根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浓度下降20%。
暂存、混料、发酵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生物除臭塔”处理后再由一根15米排气筒(DA001)外排;上料废气、粉碎废气、筛分废气、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由1根15米排气筒(DA002)外排。废气经处理后均达标排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
符合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邢台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保持33.33%,地表水劣V类水体全部消除,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按照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原则,结合邢台经济开发区关于地表水的管理要求,开发区周边地表水环境质量规划目标为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并稳步提升。
本项目生物除臭塔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盥洗废水厂区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
符合要求

地下水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到2025年,地下水质量V类水体比例达到27.1%。按照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原则,结合邢台经济开发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开发区地下水环境质量规划目标为地下水满足Ⅲ类标准要求。

符合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原则,结合开发区内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开发区土壤环境质量规划目标为农用地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建设用地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
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利用现有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不会对区域土壤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符合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与《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2023-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情况详见表 1-9。
表1-9 项目与经开区“资源利用上线”对比结果一览表
清单
类型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相关内容
对比结果

水资源
根据《邢台市水务局关于下达邢台市“十四五”期间用水总量及效率控制指标的通知》,邢台经济开发区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4000万m3,其中地下水控制目标为2500万m3。
本项目用水由开发区供水管网提供,用水量为447m3/a,不会突破园区水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要求

能源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3%以上。
本项目用电量为20万kWh/a,不使用煤和天然气,消耗量占区域能源利用总量比例较小,不会达到能源利用上线。
符合要求

土地资源
根据《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到2025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2010.90平方公里。根据《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邢台经济开发区内划定城镇开发边界35.0021平方公里。
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利用现有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不新增占地,未超出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要求

4、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1-10 本项目与开发区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维度
相关要求
本项目相关内容
对比结果

总体要求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邢政[2021]13号)和《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占地为工业用地,不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项目生产不用热,不涉及燃煤。项目废气、噪声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无废水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外排。厂区进行了分区防渗。
符合
要求

产业政策
1、禁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项目入驻;河北省最新“两高”类项目禁止入驻。
2、禁止建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需进入化工园区的项目,绿氢生产项目应符合《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3、禁止建设专业从事电镀的项目。
4、新能源及新材料行业仅涉及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制造,不涉及电解液生产,不涉及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涉及制备前驱体所需的原料制造,不涉及含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
5、安全应急装备产业禁止发展C3041平板玻璃制造。
6、生物制造产业禁止发展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7、现有传统产业C22造纸业禁止发展化学方法加工纸浆制造,禁止发展有元素氯漂白工序。
本项目属于N7723固体废物治理,不属于所列禁止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
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规划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区域维持现状不变,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各类建设用地。
2、禁止在规划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开展与绿地无关的建设活动,禁止占用河道管控区,禁止占用公路用地红线。
3、将现状村庄和规划居住区作为环境敏感点予以保护,生活居住区禁止建设与居住无关的建设内容,在生活居住区与工业用地之间未规划防护绿地或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议中心城区及规划居住用地周边200m范围内规划的工业用地作为产业管控区。其中0~50m范围内规划工业用地禁止建设电镀、喷漆工序,涉及风险物质的企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产噪设备远离居住区布置;50~100m范围内规划工业用地禁止建设电镀、使用溶剂型涂料喷漆工序,涉及风险物质的企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高噪声设备远离居住区布置;100~200m范围内规划工业用地禁止新建使用溶剂型涂料喷漆工序,涉及钝化工序的采用无铬钝化工艺,将生产车间等污染工序布置在厂区内远离居住区的一侧,将办公区、停车场、绿化等布设在生产车间与居住区之间作为缓冲区。入区企业应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外500m范围内禁止建设废水涉及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其他项目应强化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废水收集、处理和防渗措施,加强废水监测频次,同时从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等方面加强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控,避免对水源地造成污染。待后续开发区地表水厂建成投产后,区域地下水置换为地表水后,水井封井并取消水源地保护区后,与现状水源保护区重叠部分按照规划进行工业项目建设。
5、入区企业要求实施“三级防控”措施,避免对七里河、大沙河、溜子河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6、对于现有工业企业后续退出及遗留宗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对于存在超过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7、涉风险物质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环评、安评阶段进一步详细论证其风险状态下的影响范围,新增风险源的大气毒性终点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常驻居民,具体控制距离根据项目环评的风险分析结论确定。
8、位于沙化土地范围内的入区企业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9、电池制造行业满足《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相关要求,生物制造行业满足《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相关要求。
10、涉及电镀工序废水,车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
本项目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邢台市金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新增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绿地、防护绿地、公路铁路用地红线;本项目距厂区最近敏感目标为西北侧250m处的郭龙庄村;项目不位于沙化土地范围;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盥洗废水,生活污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区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水环境,并按环评要求进行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应急预案。
符合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入区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国家、河北省、邢台市等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指标必须满足清洁生产指标要求(如有);
2、入区项目需满足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严格落实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
3、新建具有绩效评级要求的涉气建设项目,应达到B级及以上水平,涉及喷漆、电镀工序应达到A级标准;
4、严控开发区废水排放管理,禁止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沟渠;
5、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中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6、开发区废气污染物控制排放量:颗粒物115.249t/a,二氧化硫9.275t/a,氮氧化物33.355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6.294t/a。
本项目外排废气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满足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盥洗废水,生活污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妥善处理;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严格遵循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符合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和化学品信息化管理,加强危废处置及管控。
2、重点监管企业和开发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3、对于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风险防控措施应满足本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管理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企业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管理,按要求进行风险防控。
符合要求

资源开发利用
1、资源和能源消耗量应满足开发区土地、水、能源等主要资源能源可开发利用总量上线;能源利用上线:能源消费总量35.671万tce/a;水资源利用上线:新水用水量为3344.160万m3/a,土地利用上线:工业用地面积1699.18hm2。
2、强化工业节水,入区工业项目用水应符合国家、地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
3、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占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要求。
4、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优先利用区域集中供热和工业余热资源,禁止建设分散燃煤供热设施。
项目实施后,全厂新水用量为450m3/a,由邢台经济开发区供水厂供应,不会突破园区水资源利用上线。项目使用的能源主要为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提供的电,项目能源用量不会超过能源利用上线。
符合要求

注:总体要求及分区管控要求以最新的省、市“三线一单 ”动态更新成果为准;产业政策发生变化时,须满足最新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管控要求。
四、项目与《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2024年3月28日)符合性分析
根据2024年3月28日发布的《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邢台市统筹划定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①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等一般生态空间。
②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以及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等。
③一般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对照《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2024年3月28日),与邢台市管控要求及邢台经济开发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分析如下:
①生态空间总体管控要求
表1-11 与邢台市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
项目
管控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
禁止类活动
1、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2、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不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
符合

一般生态空间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空间布局
限制类活动:1、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2、从严控制生态空间转化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3、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4、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有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5、在不改变利用方式的前提下,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实行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
允许类活动:1、鼓励城镇空间和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的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2、鼓励各地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和规划,综合土地综合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各类工程实施,因地制宜促进生态空间内建设用地逐步有序退出。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活动范畴
符合

水源涵养

禁止类活动:1、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开垦草原等行为。2、对重要水源涵养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道路建设等。3、控制水污染,减轻水污染负荷,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4、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5、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防风固沙

禁止类活动:1、防风固沙型。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加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力度,恢复草原植被。加强对内陆河流的规划和管理,保护沙区湿地,禁止发展高耗水工业。对主要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实行封禁管理。
2、在沙漠化极敏感区和高度敏感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严格控制放牧和草原生物资源的利用,禁止开垦草原,加强植被恢复和保护。
3、严禁过度放牧、樵采、开荒,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生态用水,提高区域生态系统防沙固沙的能力。
4、开展荒漠植被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加强退化林带修复,禁止滥开垦、滥放牧和滥樵采,构建乔灌草相结合的防护林体系。
5、禁止滥樵、滥采、滥牧,促进荒漠植被自然修复,遏制沙化扩展。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水土保持

禁止类活动:1、全面实施保护天然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严禁陡坡垦殖和过度放牧。
2、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生物多样性维护

禁止类活动:1、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2、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道路建设等,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3、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引进外来物种。
4、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5、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
6、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捕猎和其他妨碍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水土流失

禁止类活动: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甘草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土地沙化

禁止类活动:1、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2、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环境管控要求
大气环境
空间布局约束
1、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红线控制区。2、严格控制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化工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和产能置换项目除外)的项目审批,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3、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1-2、本项目不涉及。
3、项目生产不用热,不涉及燃煤。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现有及新建VOCs排放企业污染排放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的浓度要求。2、全面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同时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新增或更新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3、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物排放实现“双达标”。4、以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整治,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开展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深度治理,到2025年,所有焚烧炉烟气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5、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6、有序推动合法生产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对标现代化矿山开采模式,推动矿山资源规范开采、集约开采、绿色开采。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各种物料入棚进仓,运输通道硬化防尘,进出车辆苫盖冲洗,开采、加工作业区污染物达标排放。
1、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根据工程分析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2、本项目原辅料和产品运输均使用国六型汽油车运输,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3、本项目施工期已结束;
4、项目生产不用热,不涉及燃煤;
5、本项目完成后,应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6、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建立重大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实现重大污染源、污染地区在线监测;对接省预报中心,建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方案;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中心,以区县为支点,建立区县上下联动机制,应对重污染应急天气。
不涉及
符合

资源开发利用
1、压减重点用煤行业煤炭消费,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工业项目,确因产业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增燃煤项目的,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且排污强度、能耗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大力推广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形成以大型热电厂为主,多种清洁能源形式为辅,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城乡供热格局。3、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不符合标准的洁净煤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除外)。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散煤生产、流通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销售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加强农村散煤复燃管控,建立散煤复燃监督检查机制。
1-3、项目生产不用热,不涉及燃煤
符合

水环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环境准入,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推进涉水工业企业入园进区。加快完善工业园区配套管网,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要求:(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优化养殖布局,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污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2、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3、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2、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单独收集、安全处置。3、对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行动态清零。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再排查,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4、规划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片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和差别化精准提标,实施除磷、脱氮改造。强化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市政合流制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任务,同步实施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和破损修复,杜绝污水等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5、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6、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7、执行《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6-2018)或《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5-2018)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减少新建高污染项目,整改治理污染项目。
1、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盥洗废水厂区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2-6、本项目不涉及;
7、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无废水外排。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1、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2、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3、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4、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预防演练。
1、本项目采 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2、本项目不属于加油站、储油库项目;
3、车间和危废间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4、本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制定应急方案
符合

土壤环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3、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本项目不属于上述行业,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属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
2、项目不占用耕地;
3、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项目。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提出并实施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污染防治具体措施。2、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鼓励涉重金属企业推进工艺技术设备清洁化改造,率先在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持续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铅、镉、汞、砷、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3、建设和运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依法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有计划地实现垃圾零填埋,已有的垃圾填埋处置设施应当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4、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5、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用做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达到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防止土壤污染。6、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等活动的单位,从事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化学品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7、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8、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项目不涉及重金属,不属于有色金属、电镀、制革行业,项目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不涉及1-8 条限制内容。
符合

环境风险管控
1、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3、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4、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6、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7、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3、本项目不涉及;
4、本评价要求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均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项目实施后,企业需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6、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7、本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符合

资源利用总体管控要求
水资源
1、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对当地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按照用1减2的比例以及先减后加的原则,同步削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且不得深层、浅层地下水相互替代。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水源、应急供水水源、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2、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严格控制发展高耗水农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品种种植比例。在无地表水源置换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等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3、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水源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实施雨养旱作的区域,对农业灌溉机井实施封填;在深层承压水漏斗区,对农业灌溉取用深层承压水的机井有计划予以关停。4、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推进农业、工业和城镇节约集约用水,积极推广中水回收利用,持续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1、项目供水由园区供水管网提供,不涉及地下水开采。
2-3、本项目不属于农业;4、项目用水由园区供水系统提供。
符合

能源
1、调整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推动非化石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管道气覆盖范围。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推广农村沼气、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生物质气等新型能源。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压减重点用煤行业煤炭消费,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工业项目,确因产业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增燃煤项目的,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3、实施终端用能清洁化替代。大力推广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形成以大型热电厂为主,多种清洁能源形式为辅,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城乡供热格局。4、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5、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6、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本项目生产不用热,冬季取暖采用空调,不涉及燃煤。
符合

土地资源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3、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3、本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占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耕地。
符合

产业布局
总体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中准入要求。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产业项目禁止准入。3、严格控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加工项目,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项目除外。4、严格控制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化工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和产能置换项目除外)的项目审批,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5、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依规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6、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确因产业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增燃煤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实施用煤量减(等)量替代。7、全市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地下水超采区限制高耗水行业准入。8、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9、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10、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建成区或工业园区新上集中供热锅炉,以煤为燃料的,要实施等煤量替代。11、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12、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1-2、项目满足相关文件准入要求,不属于禁止准入的产业项目;
3、12、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加工项目;
4、8、9、项目不属于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化工、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不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
5、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
6、10、本项目不涉及燃煤设施;
7、本项目不属于;
11、本项目不是畜禽养殖场、屠宰场项目。
符合

入园要求
1、县级以下原则不再建设新的园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皮革、农药、电镀、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灰、石化、化工等高污染工业项目必须入园进区,其他工业项目原则上也不再园区外布局。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化工企业,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2号)相关要求执行。2、对新设立或扩区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规划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调整未开展规划环评调整的以及规划实施已超过5年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园区,督促园区管委会抓紧整改。3、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全部进园入区。确因资源、环境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3、本项目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邢台市金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新增占地;
2、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对照《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2024年3月28日),本项目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属于中部京广沿线重点开发区。
表1-12 本项目与“中部京广沿线重点开发区”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分区
清单
类型
清单内容
本项目相关内容
对比
结果

中部京广沿线重点开发区
空间
布局
①县级以下原则不再建设新的园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皮革、农药、电镀、钢铁、石灰、平板玻璃、石化、化工等高污染工业项目必须入园进区,其他工业项目原则上也不在园区外布局。
②“一城五星”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皮革皮毛鞣制、再生胶、酶制剂、铁合金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煤炭仓储物流及洗选加工项目,以及兰炭和生物质窑炉、锅炉(涉及民生且不具备天然气供气条件的除外)。
1、本项目为固体废物治理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内;
2、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①对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食堂,参照油烟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进行治理。
②禁止在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露天烧烤行为。
③积极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④严控新增用煤,对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减量替代。
⑤高排放车辆禁行区(主城区东华路、祥和大街、滨江路、邢州大道围合区域并含上述道路)内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实行全天24小时禁行。
⑥大外环以内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运输车辆全部改为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全市范围内公交车和出租车改为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
⑦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
⑧直排外环境涉水企业、集中污水处理厂根据所处位置全面执行《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6—2018)、《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DB13/2797-2018)。
1、本项目不设食堂,无油烟产生;
2、本项目不涉及;
3、本项目不涉及;
4、本项目不涉及煤的使用;
5、不在车辆禁行区;
6、物料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
7、本项目施工期已结束;
8、本项目废水不外排。
符合
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本项目不属于用于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同时企业采取了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
符合
要求

对照《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2024年3月28日),本项目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东北处,属于重点管控单元2。
表1-13 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区县
分区编码
环境要素类别
纬度
管控措施
符合性分析

开发区
ZH13057120176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邢台经济开发区

空间布局
①新入园区项目严格落实最新规划环评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②新建项目应在环评中论证对城区大气环境的影响。
①本项目利用污泥、牛粪、秸秆、蘑菇渣等废弃资源生产生物质燃料,属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满足邢台经济开发区最新规划环评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②本评价通过源强核算可知本项目对城区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

污染物排放管控
①以园区规划环评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上线控制目标。
②排放标准满足国家、流域、地方、行业相关标准及特殊时段排放要求,从严执行。
③区内企业生产工艺、治理设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④增加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⑤加快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严禁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外排。
1、本项目污染物的排放量不超过邢台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2、本项目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3、企业生产工艺、治理设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本项目办公区采用空调供暖;
5、本项目无废水外排。

环境风险防控
重点加强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风险物质的管理。
不属于大型装备制造企业。

资源利用效率
满足园区最新规划环评确定的资源能源效率指标及相关要求。
企业满足园区最新规划环评确定的资源能源效率指标及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邢台市“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
五、其他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表1-14 与其他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项目
文件名称
相关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大气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保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暂存、翻料、发酵废气经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生物除臭塔”后再由一根15米排气筒(DA001)外排;上料、粉碎、筛分、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由1根15米排气筒(DA002)外排;各污染物经处理后均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符合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
符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2、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加强对工业重点污染源末端排放管控,严防污水处理设施闲置、停运。

固体废物
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转移联单管理,推动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加强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单位和社会力量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符合

土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污泥暂存间、危废间、发酵池;一般防渗区:原料及发酵车间其他区域、成品及生产车间;简单防渗区:办公区及其他;各功能区均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可有效阻止污染物下渗,项目不会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
符合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净土计划”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
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管理。

六、项目绩效分级情况分析
2022年1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优化环评审批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指出严把项目准入关口,新上涉气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水平。经对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及《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8月)等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类别不涉及绩效评级要求。
七、与防沙治沙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3]32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按照“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经与河北省“三线一单”数据平台核实,项目周边为沙化区范围,项目所在地址为现有厂区内,不在沙化区范围内,同时加强厂区内绿化工作。项目建设不会明显加重区域土壤沙化。

规划产业
主要发展方向

新能源及新材料
以中车、中船、晶澳、中钢、金风科技等龙头企业为抓手,围绕促进产业升级、加强战略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研发掌握一批占据行业制高点的核心技术,促进新能源产业提质升级。
重点支持太阳能光电、风电、光热利用、新型电池及电池材料、地热能、绿氢等技术创新,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产业标准体系。打造涵盖地热能以及与产业配套的新能源产业装备门类。重点发展新能源装备制造,培育光伏逆变器、配套储能设备、智能电网装备的研发制造,积极引进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制造项目。
战略性新材料领域,以轧辊复合材料装备、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高性能分离膜材料、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以及新型能源材料等为重点,突破材料及器件的技术关和市场关,完善适用中钢邢机的配套体系(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材料成品率和性能稳定性,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应用。

安全应急装备
以润泰救援、金后盾等龙头企业为抓手,围绕应急救援、智能消防、应急装备、北斗导航等领域。以应急专用车为主导,形成集研发、检测、试验、应急救援于一体的多产业融合发展格局,建成冀中南应急救援车辆制造、军民两用应急装备生产及调运中心。
打造以军用装备物资包装、储存、运输、投送为主的平战使用安全防护体系,加强京津冀应急产业合作,积极对接京津的高端创新资源承接产业转移。

生物制造
以生态环保型、品种多样性和产品中高端化为发展方向,重点发展中药材、中成药、中成饮片、酶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工程等行业;以国金药业配方颗粒车间扩产提能项目、邢台思倍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氨基酸系列产品改造等项目为载体,围绕促进产业升级、加强战略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研发掌握一批占据行业制高点的核心技术,促进生物制造产业提质升级。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引进生物制造产业项目,推动产业集聚。

传统产业
升级推动纺织、家具制造、造纸、食品、印刷、建材等传统制造行业升级工程,加快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序号
项目
内容

1
水源及供水设施规划
水源规划:城镇开发区域采用南水北调地表水和朱庄水库地表水作为水源,地下水作为备用水源。其他农村区域现状采用分散式供水井作为水源,逐步切换为地表水水源,切换后地下水作为备用水源。
水厂规划:依托邢台市中心城区现有召马地表水厂,水源为南水北调地表水,设计供水能力为40万m3/d。同时,规划建设一座开发区地表水厂,水源为南水北调地表水和朱庄水库地表水,设计供水能力为20万m3/d,其中一期供水能力为15万m3/d,预计2025年底投产运行。

2
管网规划
规划开发区采用枝、环结合的管网系统。给水系统管径采用DN200-DN800对开发区进行统一供给。规划配水干管沿主干路布置,配水管网采用环、枝结合的布置方式。供水干管沿主干路布置,并尽量靠近用水大户。

3
需水量
预测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需水量预测采用单位建设用地指标法预测,开发区最高日综合用水量为16.70万立方米/日。其中最高日需要新鲜水10.45万立方米,再生水回用量为6.25万立方米/日。

序号
项目
内容

1
排水体制
各片区采用雨、污完全分流制。

2
雨水系统
综合服务中心、东部产业组团区域:雨水经管道收集后,向北就近排入七里河;西部产业组团、留村产业组团区域: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西侧新建1条排水明渠,接入下游现状河渠,并与溜子河相连,最终汇入南澧河;沙河城镇产业组团区域:雨水经管道收集后,向南就近排入大沙河(南澧河);其他农村区域:雨水通过道路边沟就近排入附近沟渠。

3
污水量
预测
按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规划污水排放系数取0.80,日变化系数1.2。经测算,开发区污水日产生量约11.11万吨。

4
污水处理
设施规划
综合服务中心、西部产业组团、留村产业组团区域:由开发区内现有污水处理厂邢台市中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快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能力1万m3/d,规划期内扩大到10万m3/d,收水范围七里河以南、新华路以东、京港澳高速以西、留村以北区域。东部产业组团区域:依托现有邢台北控开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南和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京港澳高速以东、邢临高速以北,七里河以南、区界以西区域污水。沙河城镇产业组团区域:依托现有沙河市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为沙河城镇区域企业生产废水。其他农村区域:规划建设19座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能力约1.145万m3/d。

5
污水管网
规划
污水管道采用钢筋混凝土圆管,最小管径为D400,最大管径为D1000。

序号
项目
内容

1
热源规划
采用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热源主要由现有国泰热电厂、邢台热电厂提供。鉴于国泰热电厂、邢台热电厂供热负荷已基本饱和,后续发展需结合实际情况,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包括燃气供热、太阳能、生物质供热、土壤源热泵、污水热泵系统等。

2
热负荷
预测
经济开发区内采暖用户主要考虑居民生活采暖、公共建筑采暖及工业建筑办公区采暖。开发区采暖热负荷为459.11MW。

3
供热管网规划
各生产装置所需的中低压蒸汽,由开发区热力管网统一供应。蒸汽管线采用地上公共管廊架。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供气设施规划
中心城区保留现状第二门站、天宏祥门站,扩建第一门站,新建邢西门站,形成多气源供气格局。留村镇(办)和沙河城镇镇域以管道天然气作为主气源,以液化石油气作为补充气源。规划保留现状沙河北门站,镇域由天宏祥门站和沙河北门站联合供气,气源引自京石邯天然气长输管线。

2
用气量
预测
规划到2030年,年总用气量达到5450万m³。

3
管网规划
开发区内采用中压燃气管网系统供气,用户根据需求自建燃气调压装置。市政燃气管道沿开发区主要道路埋地敷设。

审查意见
项目情况
符合性

1、 邢台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位于邢台市区东南部,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2023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开发区面积调整为2368.16公顷;邢台市人民政府先后印发文件,由开发区托管王快镇、留村街道、沙河城镇等3个镇办。《规划》按照省政府批复范围和市政府托管范围,确定开发区总面积为122.18平方公里,其中3500.21公顷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构建“一心、两轴、四组团”的空间布局结构,主导产业为新能源及新材料、安全应急装备、生物制造,同时对现有传统产业进行升级。规划期至2030年。
《报告书》在梳理开发区发展历程、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和回顾性评价基础上,分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识别《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预测评价《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开展了碳排放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公众参与等工作,论证《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报告书》基础资料较翔实,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法适当,对主要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结果基本合理,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项目选址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37′46.394″,北纬36°56′30.687″,属于邢台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
符合

二、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涉及村庄、居住区、学校、地表水体等环境保护目标;评价范围内涉及邢台市城区、沙河市城区、村庄、居住区、学校、医院、地表水体、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目标;大沙河(南澧河)、七里河(顺水河)、溜子河从开发区边界穿过(均为IV类水体),南水北调总干渠(Ⅱ类水体)生态保护红线距离开发区西边界5.4公里。总体上,区域空间布局、水环境、大气环境较敏感。因此,应依据《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规划》,强化并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有效预防或减缓《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项目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项目废气、噪声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无废水外排,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外排,明确总量控制指标。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满足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措施的要求。
符合

三、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意见
(一)落实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提质增效,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做好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协调衔接,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产业定位和发展规模。
(二)推进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根据国家、地方碳减排和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路径要求,进一步优化开发区能源结构、交通运输方式等《规划》内容。
(三)严格空间管控要求,优化功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空间布局引导和管控要求,优化工业、居住等各类用地的空间分布和产业的梯级布局,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现有企业管控,严格涉风险源企业管理,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四)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提升现有及入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及环境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报告书》污染物减排方案,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目标。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之前,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强化涉重废水污染治理,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确保在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后全部回用,其他涉重废水在厂区内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五)严格入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及与规划不符的现有企业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新能源及新材料、安全应急装备、生物制造及传统产业等产业发展要求。开发区不断提高现有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开发区产业升级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
(六)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表水厂、供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建设内容,加快大赵庄污水处理厂验收进度,确保按时投产运行,开发区用热采用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方式,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
(七)优化运输方式,落实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开发区应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汽车运输比例,减轻运输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结合秋冬行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八)健全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健全完善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强化开发区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九)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本项目利用污泥、牛粪、秸秆、蘑菇渣等废弃资源生产生物质燃料,属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可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发展方向。
(二)本项目可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符合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目标。
(三)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开发区用地布局规划。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项目废气、噪声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无废水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外排。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本项目利用污泥、牛粪、秸秆、蘑菇渣等废弃资源生产生物质燃料,属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可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发展方向。
(六)项目用水由开发区供水管网集中供给,项目无废水外排。本项目无生产用热,办公冬季采暖采用空调。
(七)项目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响应方案,落实停限产要求,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八)项目结合规划环评要求进行评价,提出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可以将环境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九)不涉及。

符合

拟入区建设项目,应结合规划环评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加强与规划环评的联动,严格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条件,重点开展工程分析、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和生态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措施的落实。规划环评中协调性分析、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符合要求的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相应评价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项目结合规划环评意见,严格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条件,重点开展工程分析、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等工作,满足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
符合

序号
规划环评主要结论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1
本评价从经济发展与区域环境承载力的角度对本次规划进行了全局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议。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在按照上述建议适当调整后,符合国家、河北省、邢台市相关规划要求。
本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划要求。
符合

2
规划产业的发展符合当前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区域削减源以及本评价提出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的情况下,开发区规划的实施对周围环境影响可接受。
本项目属于固体废物治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

3
在充分利用再生水以及加强环保管理的前提下,区域资源环境可以承载规划的实施。
项目用水由开发区管网供给,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满足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规划。
符合

4
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和能源结构相对合理,可以达到相应的环境目标。
本项目属于固体废物治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满足相应的环境目标。
符合

5
规划应加强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措施,根据本评价提出的分区管控要求、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与协同降碳建议,加强开发区空间管控,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采纳评价提出的调整建议和相关要求对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后,邢台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0年)的实施具有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外排。
本项目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
符合

清单
类型
底线目标
本项目相关内容
对比结果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邢台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城区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40μg/m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8.2%。根据《河北省“三线一单”技术成果》,到2035年,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各地区PM2.5年均浓度全面达标,O3污染得到控制。根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浓度下降20%。
暂存、混料、发酵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生物除臭塔”处理后再由一根15米排气筒(DA001)外排;上料废气、粉碎废气、筛分废气、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由1根15米排气筒(DA002)外排。废气经处理后均达标排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
符合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邢台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保持33.33%,地表水劣V类水体全部消除,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按照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原则,结合邢台经济开发区关于地表水的管理要求,开发区周边地表水环境质量规划目标为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并稳步提升。
本项目生物除臭塔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盥洗废水厂区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
符合要求

地下水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到2025年,地下水质量V类水体比例达到27.1%。按照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原则,结合邢台经济开发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开发区地下水环境质量规划目标为地下水满足Ⅲ类标准要求。

符合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原则,结合开发区内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开发区土壤环境质量规划目标为农用地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建设用地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
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利用现有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不会对区域土壤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符合要求

清单
类型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相关内容
对比结果

水资源
根据《邢台市水务局关于下达邢台市“十四五”期间用水总量及效率控制指标的通知》,邢台经济开发区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4000万m3,其中地下水控制目标为2500万m3。
本项目用水由开发区供水管网提供,用水量为447m3/a,不会突破园区水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要求

能源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3%以上。
本项目用电量为20万kWh/a,不使用煤和天然气,消耗量占区域能源利用总量比例较小,不会达到能源利用上线。
符合要求

土地资源
根据《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到2025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2010.90平方公里。根据《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邢台经济开发区内划定城镇开发边界35.0021平方公里。
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利用现有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不新增占地,未超出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要求

维度
相关要求
本项目相关内容
对比结果

总体要求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邢政[2021]13号)和《邢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占地为工业用地,不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项目生产不用热,不涉及燃煤。项目废气、噪声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无废水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外排。厂区进行了分区防渗。
符合
要求

产业政策
1、禁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项目入驻;河北省最新“两高”类项目禁止入驻。
2、禁止建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需进入化工园区的项目,绿氢生产项目应符合《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3、禁止建设专业从事电镀的项目。
4、新能源及新材料行业仅涉及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制造,不涉及电解液生产,不涉及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涉及制备前驱体所需的原料制造,不涉及含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
5、安全应急装备产业禁止发展C3041平板玻璃制造。
6、生物制造产业禁止发展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7、现有传统产业C22造纸业禁止发展化学方法加工纸浆制造,禁止发展有元素氯漂白工序。
本项目属于N7723固体废物治理,不属于所列禁止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
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规划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区域维持现状不变,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各类建设用地。
2、禁止在规划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开展与绿地无关的建设活动,禁止占用河道管控区,禁止占用公路用地红线。
3、将现状村庄和规划居住区作为环境敏感点予以保护,生活居住区禁止建设与居住无关的建设内容,在生活居住区与工业用地之间未规划防护绿地或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议中心城区及规划居住用地周边200m范围内规划的工业用地作为产业管控区。其中0~50m范围内规划工业用地禁止建设电镀、喷漆工序,涉及风险物质的企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产噪设备远离居住区布置;50~100m范围内规划工业用地禁止建设电镀、使用溶剂型涂料喷漆工序,涉及风险物质的企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高噪声设备远离居住区布置;100~200m范围内规划工业用地禁止新建使用溶剂型涂料喷漆工序,涉及钝化工序的采用无铬钝化工艺,将生产车间等污染工序布置在厂区内远离居住区的一侧,将办公区、停车场、绿化等布设在生产车间与居住区之间作为缓冲区。入区企业应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外500m范围内禁止建设废水涉及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其他项目应强化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废水收集、处理和防渗措施,加强废水监测频次,同时从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等方面加强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控,避免对水源地造成污染。待后续开发区地表水厂建成投产后,区域地下水置换为地表水后,水井封井并取消水源地保护区后,与现状水源保护区重叠部分按照规划进行工业项目建设。
5、入区企业要求实施“三级防控”措施,避免对七里河、大沙河、溜子河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6、对于现有工业企业后续退出及遗留宗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对于存在超过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7、涉风险物质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环评、安评阶段进一步详细论证其风险状态下的影响范围,新增风险源的大气毒性终点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常驻居民,具体控制距离根据项目环评的风险分析结论确定。
8、位于沙化土地范围内的入区企业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9、电池制造行业满足《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相关要求,生物制造行业满足《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相关要求。
10、涉及电镀工序废水,车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
本项目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邢台市金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新增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绿地、防护绿地、公路铁路用地红线;本项目距厂区最近敏感目标为西北侧250m处的郭龙庄村;项目不位于沙化土地范围;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盥洗废水,生活污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区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水环境,并按环评要求进行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应急预案。
符合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入区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国家、河北省、邢台市等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指标必须满足清洁生产指标要求(如有);
2、入区项目需满足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严格落实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
3、新建具有绩效评级要求的涉气建设项目,应达到B级及以上水平,涉及喷漆、电镀工序应达到A级标准;
4、严控开发区废水排放管理,禁止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沟渠;
5、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中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6、开发区废气污染物控制排放量:颗粒物115.249t/a,二氧化硫9.275t/a,氮氧化物33.355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6.294t/a。
本项目外排废气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满足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盥洗废水,生活污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妥善处理;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严格遵循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符合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和化学品信息化管理,加强危废处置及管控。
2、重点监管企业和开发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3、对于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风险防控措施应满足本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管理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企业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管理,按要求进行风险防控。
符合要求

资源开发利用
1、资源和能源消耗量应满足开发区土地、水、能源等主要资源能源可开发利用总量上线;能源利用上线:能源消费总量35.671万tce/a;水资源利用上线:新水用水量为3344.160万m3/a,土地利用上线:工业用地面积1699.18hm2。
2、强化工业节水,入区工业项目用水应符合国家、地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
3、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占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要求。
4、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优先利用区域集中供热和工业余热资源,禁止建设分散燃煤供热设施。
项目实施后,全厂新水用量为450m3/a,由邢台经济开发区供水厂供应,不会突破园区水资源利用上线。项目使用的能源主要为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提供的电,项目能源用量不会超过能源利用上线。
符合要求

项目
管控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
禁止类活动
1、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2、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不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
符合

一般生态空间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空间布局
限制类活动:1、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2、从严控制生态空间转化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3、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4、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有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5、在不改变利用方式的前提下,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实行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
允许类活动:1、鼓励城镇空间和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的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2、鼓励各地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和规划,综合土地综合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各类工程实施,因地制宜促进生态空间内建设用地逐步有序退出。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活动范畴
符合

水源涵养

禁止类活动:1、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开垦草原等行为。2、对重要水源涵养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道路建设等。3、控制水污染,减轻水污染负荷,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4、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5、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防风固沙

禁止类活动:1、防风固沙型。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加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力度,恢复草原植被。加强对内陆河流的规划和管理,保护沙区湿地,禁止发展高耗水工业。对主要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实行封禁管理。
2、在沙漠化极敏感区和高度敏感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严格控制放牧和草原生物资源的利用,禁止开垦草原,加强植被恢复和保护。
3、严禁过度放牧、樵采、开荒,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生态用水,提高区域生态系统防沙固沙的能力。
4、开展荒漠植被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加强退化林带修复,禁止滥开垦、滥放牧和滥樵采,构建乔灌草相结合的防护林体系。
5、禁止滥樵、滥采、滥牧,促进荒漠植被自然修复,遏制沙化扩展。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水土保持

禁止类活动:1、全面实施保护天然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严禁陡坡垦殖和过度放牧。
2、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生物多样性维护

禁止类活动:1、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2、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道路建设等,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3、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引进外来物种。
4、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5、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
6、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捕猎和其他妨碍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水土流失

禁止类活动: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甘草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土地沙化

禁止类活动:1、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2、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活动范畴
符合

环境管控要求
大气环境
空间布局约束
1、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红线控制区。2、严格控制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化工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和产能置换项目除外)的项目审批,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3、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1-2、本项目不涉及。
3、项目生产不用热,不涉及燃煤。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现有及新建VOCs排放企业污染排放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的浓度要求。2、全面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同时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新增或更新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3、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物排放实现“双达标”。4、以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整治,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开展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深度治理,到2025年,所有焚烧炉烟气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5、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6、有序推动合法生产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对标现代化矿山开采模式,推动矿山资源规范开采、集约开采、绿色开采。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各种物料入棚进仓,运输通道硬化防尘,进出车辆苫盖冲洗,开采、加工作业区污染物达标排放。
1、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根据工程分析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2、本项目原辅料和产品运输均使用国六型汽油车运输,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3、本项目施工期已结束;
4、项目生产不用热,不涉及燃煤;
5、本项目完成后,应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6、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建立重大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实现重大污染源、污染地区在线监测;对接省预报中心,建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方案;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中心,以区县为支点,建立区县上下联动机制,应对重污染应急天气。
不涉及
符合

资源开发利用
1、压减重点用煤行业煤炭消费,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工业项目,确因产业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增燃煤项目的,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且排污强度、能耗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大力推广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形成以大型热电厂为主,多种清洁能源形式为辅,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城乡供热格局。3、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不符合标准的洁净煤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除外)。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散煤生产、流通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销售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加强农村散煤复燃管控,建立散煤复燃监督检查机制。
1-3、项目生产不用热,不涉及燃煤
符合

水环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环境准入,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推进涉水工业企业入园进区。加快完善工业园区配套管网,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要求:(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优化养殖布局,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号;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污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2、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3、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2、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单独收集、安全处置。3、对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行动态清零。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再排查,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4、规划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片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和差别化精准提标,实施除磷、脱氮改造。强化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市政合流制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任务,同步实施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和破损修复,杜绝污水等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5、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6、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7、执行《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6-2018)或《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5-2018)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减少新建高污染项目,整改治理污染项目。
1、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盥洗废水厂区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2-6、本项目不涉及;
7、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无废水外排。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1、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2、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3、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4、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预防演练。
1、本项目采 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2、本项目不属于加油站、储油库项目;
3、车间和危废间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4、本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制定应急方案
符合

土壤环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3、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本项目不属于上述行业,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属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
2、项目不占用耕地;
3、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项目。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提出并实施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污染防治具体措施。2、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鼓励涉重金属企业推进工艺技术设备清洁化改造,率先在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持续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铅、镉、汞、砷、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3、建设和运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依法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有计划地实现垃圾零填埋,已有的垃圾填埋处置设施应当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4、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5、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用做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达到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防止土壤污染。6、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等活动的单位,从事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化学品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7、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8、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项目不涉及重金属,不属于有色金属、电镀、制革行业,项目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不涉及1-8 条限制内容。
符合

环境风险管控
1、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3、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4、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6、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7、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3、本项目不涉及;
4、本评价要求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均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项目实施后,企业需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6、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7、本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符合

资源利用总体管控要求
水资源
1、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对当地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按照用1减2的比例以及先减后加的原则,同步削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且不得深层、浅层地下水相互替代。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水源、应急供水水源、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2、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严格控制发展高耗水农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品种种植比例。在无地表水源置换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等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3、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水源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实施雨养旱作的区域,对农业灌溉机井实施封填;在深层承压水漏斗区,对农业灌溉取用深层承压水的机井有计划予以关停。4、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推进农业、工业和城镇节约集约用水,积极推广中水回收利用,持续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1、项目供水由园区供水管网提供,不涉及地下水开采。
2-3、本项目不属于农业;4、项目用水由园区供水系统提供。
符合

能源
1、调整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推动非化石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管道气覆盖范围。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推广农村沼气、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生物质气等新型能源。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压减重点用煤行业煤炭消费,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工业项目,确因产业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增燃煤项目的,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3、实施终端用能清洁化替代。大力推广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形成以大型热电厂为主,多种清洁能源形式为辅,集中供热与分散供热相结合的城乡供热格局。4、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5、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6、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本项目生产不用热,冬季取暖采用空调,不涉及燃煤。
符合

土地资源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3、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3、本项目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郭龙庄村和谐路79,占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耕地。
符合

产业布局
总体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中准入要求。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产业项目禁止准入。3、严格控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加工项目,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项目除外。4、严格控制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化工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和产能置换项目除外)的项目审批,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5、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依规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6、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确因产业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增燃煤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实施用煤量减(等)量替代。7、全市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地下水超采区限制高耗水行业准入。8、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9、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10、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建成区或工业园区新上集中供热锅炉,以煤为燃料的,要实施等煤量替代。11、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12、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1-2、项目满足相关文件准入要求,不属于禁止准入的产业项目;
3、12、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加工项目;
4、8、9、项目不属于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化工、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不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
5、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
6、10、本项目不涉及燃煤设施;
7、本项目不属于;
11、本项目不是畜禽养殖场、屠宰场项目。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无害化资源化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利用 固体废物治理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