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工程招标采购公告(2026)
江苏锂凰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中试基地内建设“年产240吨高比能固态电池硅碳新材料生产项目(中试装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4号)的要求,现将项目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纸质版: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名称:江苏锂凰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总;
联系电话:18768471827;
电子邮箱:372706352@qq.com;
通讯地址:扬州市仪征市万年南路9号(化工园区)。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相关公众。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见附件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时间为公告发布十个工作日内。
江苏锂凰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日期:2026年4月7日
江苏锂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40吨高比能固态电池硅碳新材料生产项目(中试装置)征求意见稿.pdf
征求意见稿网络公示材料.doc
目录1概述1.1项目由来1.2项目特点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1.4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4,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环境影响1.6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2总则2.1评价原则2.2编制依据2.3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4评价标准2.5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重点2.6评价范围2.7环境保护目标2.8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3拟建中试项目工程分析3.1中试项目研究目的与研究方向3.2中试项目概况3.2影响因素分析3.3水平衡3.4污染源源强核算3.5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汇总3.6清洁生产分析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4.1自然环境概况4.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4.3区域污染源调查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5.3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5.5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6生态环境影响评价5.7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6环境风险评价6.1评价原则及工作程序6.2评价依据6.3环境敏感目标调查6.4环境风险识别6.5环境风险分析6.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6.7经济可行性分析6.8分析结论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7.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7.17.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7.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7.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7.5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7.6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7.7环保责任划分7.8环保投资估算8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8.1经济效益分析8.2社会效益分析8.3环境效益分析8.4小结9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9.1环境管理9.2污染物排放清单9.3总量控制9.4监测计划9.5“三同时”验收10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0.1建设项目概况10.2产业政策与规划相符性相符10.3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0.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论10.5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结论10.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0.7环境管理与监测10.8总量控制10.9公众意见采纳情况10.10总结论1概述1.1项目由来江苏锂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锂凰”)为上海锂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6日,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南京大学新材料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上海锂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是一家专注于高比能固态电池用材料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海锂凰科技有限公司核心产品为高比能固态电池用材料,广泛应用于消费电池、新能源动力电池、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具身智能人形机器人等领域。凭借领先的材料结构设计与智能工艺装备,锂凰产品具备高能量密度、长循环寿命和优异倍率性能,精准匹配不同应用场景的差异化需求。截至目前,上海锂凰科技有限公司已实现多代产品升级,具有显著成本优势,持续为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工程提供关键核心电极材料。江苏锂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设想是实现百吨级高比能固态电池硅碳新材料一体化研发与,生产。通过中试基地的“熟化”与“验证”,能够精准打通从实验室创新到规模化制造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高性能硅碳新材料的批次稳定性与成本可控性,为国家固态电池行业突破能量密度天花板、摆脱对传统石墨体系的路径依赖提供坚实的材料基石,有力保障我国在全球新能源竞争中的核心优势与产业链安全。江苏锂凰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租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南京大学新材料中试基地中试平台六厂房新建“年产240吨高比能固态电池硅碳新材料生产项目(中试装置)”。项目购置CVD沉积炉、CVD包覆炉、批混机、振动筛、除磁机、真空封装机等生产设备。仓库、公用工程等依托南京大学新材料中试基地现有甲类仓库一、丙类仓库、动力车间等。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40吨高比能固态电池硅碳新材料产品的中试规模。本项目已于2026年3月5日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603-321081-89-01-9604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修订版)》(GB/T4754-2017),本项目中试目标产物硅碳新材料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类项目;根据《精细化工产品分类》(T/CCIIA0004-2024),本项目中试目标产物硅碳新材料属于“电池化学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试项目属于名录中“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中的“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项目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中试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详细评价,从环境影响角度评估中试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江苏锂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宁环生态环境与能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江苏宁环生态环境与能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本项目开展了相关的环评工作,有关环评人员多次赴现场调研,考察中试项目场址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收集和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并与建设方及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1.2项目特点项目建设特点如下:(1)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租赁中试基地的中试平台六厂房进行中试生产硅碳新材料,项目行业类别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2)本项目储运工程涉及的甲类仓库一、丙类仓库依托中试基地,辅助工程涉及的分析化验室、办公室、控制室等依托中试基地,公用工程涉及的空压、氮气等依托中试基地,环保工程涉及的危废仓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依托中试基地。项目自建生产废气处理设施。(3)本项目废气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设计,沉积炉与碳包覆炉的废气拟采用“二级水喷淋+TO炉+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可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投料、出料、包装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由设备自带的滤筒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处理,排放量较小,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4)本项目废水不属于高浓度废水,不属于高盐废水,不涉及重金属和氟化物,项目废水水质较简单,可划分为一般废水,依托中试基地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废水可稳定达标,接管至青山污水处理厂。(5)本项目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小,投产运营后应委托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及时清运处理。(6)本项目位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区域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基本完善。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具体流程图详见图1.3-1。图1.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图1.4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1.4.1与产业政策相符性(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2)《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对照《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另外,本项目已于2026年3月5日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仪数备〔2026〕322号;项目代码2603-321081-89-01-960454)。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1.4.2与规划相符性分析1.4.2.1园区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中试基地的中试平台六厂房(见图1.4.2-1),该用地属于规划的工业用地,因此,中试项目的建设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相符。另外,中试项目用地不在《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中,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范围内。综上所述,本项目的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要求。1.4.2.2与“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仪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仪征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本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属于工业发展区,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仪征市“三区三线”成果及仪征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详见图1.4.2-2、图1.4.2-3。1.4.2.3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相符性分析1、产业定位相符性扬州化学工业园的产业定位为:积极发展高性能合成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和高效新能源等产业,调优石化物流产业。本项目的中试目标产物为高比能固态电池硅碳新材料,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为高端专用化学品,因此中试项目的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要求。2、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0]53号)相符性分析《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0-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12月31日取得审查意见(苏环审[2020]53号),本项目与苏环审[2020]53号相符性对照分析内容详见表1.4.2-1。经分析,本项目的建设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0-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苏环审[2020]53号)相符。表1.4.2-1中试项目建设与苏环审[2020]53号的相符性分析序号审查意见内容中试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1(一)《规划》应坚持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协调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化工产业的决策部署,按照《江苏省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等要求,优化发展定位,着力推动化工园区转型升级,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的协调衔接,强化空间管控,降低区域环境风险,持续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协调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本项目的中试目标产物为高比能固态电池硅碳新材料,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为高端专用化学品,因此中试项目的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要求。中试项目的建设与相关文件要求相符。相符2(二)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石化、化工产业布局要求,严禁在长江干流和潘家河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等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新建危化品码头。沿江高等级公路以南区域持续开展现有企业整治提升,加快转型升级,有条件的逐步搬迁退出。优化空间用地布局,加强沿江生态屏障(长江北岸湿地绿化林带)建设,强化化工园区周边500米隔离带管控,避免对重要生态空间区域和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确保化工园区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选址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南京大学新材料中试基地,选址位置不在长江干流和潘家河岸线1公里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危化品码头。相符3(三)严格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快淘汰不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项目),推进住精科技高纯度氨、华纳新材料手性化学品、万邦石化炼油助剂项目淘汰,加快优士化学大连路厂区农药项目搬迁,拆除实友化工10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经装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大力推进化工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禁止建设与园区产业准入、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不相符的项目。《规划》中的A1地块新增项目排污总量不突破已批复项目总量。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本项目与园区产业准入、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相符。本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在国内同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可达国内先进水平,具体见3.6章节。相符4(四)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明确化工园区环境质量改善的阶段目标,严守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要求。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和污染物减排方案,执行最严格的行业废水、废气排放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限制在规划环评污染物排放总量内。化工园区2025年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不达标区,大气环境中其他污染物和地表水、土壤、声环境等均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项目沉积炉、碳包覆炉废气采用“二级水喷淋+TO炉+袋式除尘器”处理;生产车间的投料粉尘、出料粉尘、包装粉尘采用设备自带的滤筒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处理,污水站废气依托中试基地的“次氯酸钠溶液喷淋+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危废仓库废气依托中试基地的“喷淋+水气分离+活性炭吸附”。项相符序号审查意见内容中试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4(四)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明确化工园区环境质量改善的阶段目标,严守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要求。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和污染物减排方案,执行最严格的行业废水、废气排放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限制在规划环评污染物排放总量内。化工园区2025年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目废气执行DB32/4041-2021、GB14554-93标准。本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相符5(五)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水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特征因子排放要求,开展生态缓冲区建设,逐步严格COD排放标准。推进企业实施中水回用,减少废气排放量。推进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异味气体污染治理,消除园区“异味”。推进柔性填埋场刚性化改造。完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规范园区危险废物处置。本项目废水依托中试基地的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青山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接管至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本项目不涉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异味气体物质。本项目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相符6(六)完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根据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重点企业分布、特征污染物排放种类和状况、环境敏感目标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监控体系。完善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强化特征污染物排放监控,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嗅辨”,全面防控气味影响。建设完善智慧环保平台,提高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管控水平。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并结合环境影响、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实施的进度和效果适时优化、调整《规划》。企业将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并定期进行监测。本项目总量指标在中试基地已申请的总量指标中平衡。相符7(七)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实施化工园区“物理隔离+信息化管控”分区域封闭管理。增设企业雨水(清下水)排口闸控系统,实施“企业-园区-周边水体”三级环境风险防控,确保水体环境安全。严格控制沿江仓储企业新增作业品种,规范沿江港口企业雨水收集排放。按规定编制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备案修编,定期开展演练。配备与园区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环境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督促整改到位。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提升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本项目雨水排口、污水排口均依托中试基地,雨水排口设置视频监控,在线监测设施,满足“企业-园区-周边水体”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企业建成后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园区应急预案衔接。相符8(八)提升化工园区和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扬州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指导手册》,实现环境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提升化工园区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制定《扬州化工园区企业环境管理作业规范》、“一企一策”落实污染物管控及治理措施,压紧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相符9四、拟进入园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规划环评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加强与规划环评的联动,重点开展工程分析、环境风险评价、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并重点关注控制VOCs排放的环保措施、应急体系建设等内容,强化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相关措施的落实。本次评价已开展工程分析、环境风险及环保措施内容评价,中试项目环境影响可接受。相符1.4.2.4与中试基地项目入驻要求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租用中试基地的中试平台六厂房,中试基地一期工程已于2025年3月26日取得《关于江苏一鼎诚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大学新材料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扬环审批[2025]11号),二期工程已于2025年6月11日取得《关于对扬州新材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学新材料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扬环审批[2025]03-39号)。本项目与中试基地入驻项目基本管理,要求、补充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情况详见表1.4.2-2、表1.4.2-3。表1.4.2-2中试项目建设与中试基地入驻项目基本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序号中试基地入驻项目基本管理要求中试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一、入驻项目基本管理要求/相符1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全省“十四五”高端化工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研究。本项目的中试目标产物为高比能固态电池硅碳新材料,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为高端专用化学品,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江苏省“十四五”化工产业高端发展规划》中的高端化工产业发展方向。相符2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①项目立项。入驻企业向所在地县级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及其他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部门联合会审确定项目属性,对属于中试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②环境保护。入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或赋权的法定审批机构)负责审批。入驻企业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③安全生产。入驻企业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向所在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④其他事项。入驻企业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①本项目已于2026年3月5日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仪数备[2026]322号;项目代码2603-321081-89-01-960454)。②本项目环评报告正在编制中。③建设单位已委托第三方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相关报告正在编制中。④本项目厂房、办公、仓库等均依托中试基地,不新建构筑物。相符3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中试项目,可按照科研项目管理。本项目不涉及。相符4中试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手续,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项目已完成立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会严格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手续,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相符5入驻企业拟定的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中试项目应当进行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映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本项目涉及的硅沉积反应、碳包覆反应已委托国科(浙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湾经开区-中试平台反应风险评估联合实验室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报相符序号中试基地入驻项目基本管理要求中试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5入驻企业拟定的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中试项目应当进行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映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告,反应工艺危险度1级。本项目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相符6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与该基地内其他装置、建筑之间应当根据其性质及用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或《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本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并建设。相符7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入驻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按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从其规定。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相符8鼓励入驻企业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本项目采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中试项目安全风险可控,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相符二、中试项目运行要求//1入驻企业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中试项目运行前,入驻企业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前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相符2入驻企业应当组织对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3中试项目在运行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4入驻企业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明确入驻企业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5入驻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6中试研究结束后,入驻企业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能源管理情况的内容。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7①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②化工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生产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表1.4.2-3中试项目建设与中试基地入驻项目补充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序号中试基地入驻项目补充管理要求中试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一、满足入驻项目准入管理要求//1入驻项目应优先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0-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0〕53号)及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严格中试项目准入门槛,禁止审批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值、淘汰类新建项目;同时,入驻项目类型应属于表3.2.1-1划定的项目类别。在此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中试项目的建设符合园区规划要求(见表1.4.2-1)、符合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表1.4.5-1)。本项目租用中试基地的中试平台六厂房用于中试生产高比能固态电池硅碳新材料,属于新能源材料中试平台中的可入驻项目类型“高比能储能材料”。相符(1)许可准入清单:①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项目应当进行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获得综合评价许可后,方可申请入驻。②涉及“二重点一重大”的项目,其反应釜不得超过2000L,有特殊需求的项目经综合评价许可后方可申请入驻。③涉及使用恶臭类物质,须在入驻申请报告中单独列明安全环保措施,经综合评价认可后,方可入驻。④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列入江苏南京、无锡及上海等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中涉及限控类化学品的项目须在项目入驻申请报告中单独名列安全环保措施,经综合评价认可后,方可入驻。⑤涉及产生、排放重金属污染的项目,须在项目入驻申请报告中单独明列重金属环保措施,经综合评价认可后,方可入驻。①本项目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②本项目不属于“二重点一重大”的项目。③本项目不涉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异味气体物质。④本项目使用的甲硅烷属于江苏南京、无锡及上海等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中的限控类化学品,建设单位已委托第三方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报告正在编制中。⑤本项目不属于产生、排放重金属污染的项目。相符(2)禁止准入清单:①涉及使用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的《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淘汰设备、工艺的项目。②以剧毒化学品为主要产品的项目。③未实现自动化过程控制的间歇式项目。④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且是间歇或半间歇反应工艺的,其反应工艺危险度超过3级的。⑤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名录》中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中光气、氯化氰、三氯硝基甲烷等特定化学品的。⑥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名录(2022年调整版)》中爆炸物第1.1项的。⑦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项目,其反应釜超过1500L的项目。⑧涉及使用恶臭类物质,异味明显且污染严重,安全环保可控性差的项目。⑨区域环评准入条件清单中列入禁止准入类项目。①本项目不涉及使用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的《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淘汰设备、工艺的项目。②本项目的中试目标产物为硅碳新材料,不属于剧毒化学品。③本项目采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可实现自动化过程控制。④本项目反应工艺危险度为1级。⑤本项目不涉及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名录》中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中光气、氯化氰、三氯硝基甲烷等特定化学品。⑥本项目不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名录(2022年调整版)》中爆炸物第1.1项。⑦本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完整版)中“裂解反应”,但其中试装置中的CVD沉积炉、CVD包覆炉不超过1500L。⑧本项目不涉及使用《恶臭污染物相符序号中试基地入驻项目补充管理要求中试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2)禁止准入清单:①涉及使用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的《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淘汰设备、工艺的项目。②以剧毒化学品为主要产品的项目。③未实现自动化过程控制的间歇式项目。④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且是间歇或半间歇反应工艺的,其反应工艺危险度超过3级的。⑤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名录》中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中光气、氯化氰、三氯硝基甲烷等特定化学品的。⑥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名录(2022年调整版)》中爆炸物第1.1项的。⑦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项目,其反应釜超过1500L的项目。⑧涉及使用恶臭类物质,异味明显且污染严重,安全环保可控性差的项目。⑨区域环评准入条件清单中列入禁止准入类项目。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异味气体物质,中试项目安全环保可控。⑨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表1.4.5-3)。相符(3)满足中试规模负荷要求:根据设计,结合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次中试规模需满足表3.2.1-2要求。中试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需严格按照批次生产规模时间要求进行研发,要求入驻企业中试试验前向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汇报研发计划安排(如按季度或按半年上报研发计划等),以便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实际研发情况的及时掌握,从而可以较为清楚的了解其实际排污情况,从而对企业实现有效监督管理。本项目租用中试基地的中试平台六厂房——新能源材料中试平台,该平台的中试规模为500t/a,本项目的中试规模为240t/a,未超过平台中试规模要求。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批次生产规模时间要求进行研发,在中试试验前按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相符二、中试项目环评文件内容要求//1应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以专家评审意见结论作为正式入驻中试基地的前置条件,作为环评文件附件上报审批部门;建设单位已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相关报告正在编制中。相符2环评文件中应充分论证废水依托基地统一配置的处理装置的可行性,各中试项目(中试企业)废水收集按高、低浓度废水分别收集,车间内(或污水处理场预留空地区)配置废水预处理装置,预处理达基地污水站接入限值后,方可排入;如不具备依托条件,应单独预处理达标后接入污水站(或中试基地同步对污水站进行提标改造);必要时开展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专项论证。如基地污水站同步开展提标改造工作,其环评文件批复应作为中试项目环评的附件,汇总后上报审批部门,且污水站提标改造工作未完成前,对应的中试项目不得投入运行。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地面保洁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水封废水、分析化验废水、废气喷淋塔废水等,无工艺废水。本项目废水不属于高浓度废水,不属于高盐废水,不涉及重金属和氟化物,项目废水水质较简单,可划分为一般废水。已在环评报告中的废水污染防治章节详细分析项目废水依托基地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可行性。相符3中试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氢废气、颗粒物及无机酸碱废气由入驻企业自行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机废气则经预处理(预处理装置由入驻企业自建)达RTO焚烧系统接入要求后,在确保风压平衡并设置阻火器、防爆阀、水喷淋等安全措施后再接入废气总管(混合箱前),最终送RTO焚烧系统;环评文件中应充分论证废气依托基地统一配置的处理装置的可行性,如不具备依托条件,应单独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必要时开展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专项论证。本项目车间颗粒物废气经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处理;硅沉积与碳包覆废气含氢气,由企业自建“二级水喷淋+TO炉+袋式除尘器”处理。相符4中试基地暂不引进涉及重金属或第一类废水污染物的中试项目,如后期入驻项目涉及第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排放,需单独对废水进行收集预处理,预处理达相关标准限值后,方可接入基地污水站。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及第一类废水污染物。相符5总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要求整体入驻项目的废水指标(COD、氨氮、总氮、总磷)、废气指标(SO2、NOx、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量不得突破中试基地获批的污染物总量。涉及重金属及第一类废水污染物时,需由对应的入驻企业自行申请总量指标。本项目的废水指标(COD、氨氮、总氮、总磷)、废气指标(SO2、NOx、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在中试基地已申请的总量指标中平衡。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及第一类废水污染物。相符序号中试基地入驻项目补充管理要求中试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三、中试项目运营要求//1入驻企业中试内容应与获批的环评文件一致,不得进行小试及规模化生产作业。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2液态原辅料的使用,应设置单独的封闭式投料间,并配套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本项目不涉及液体原辅料。相符3要求中试线各单元工艺设备的选用原则为较高集成度和自动化控制水平,采用有效的工艺控制方案如密闭操作等减少生产过程中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挥发、泄漏;采用安全阀等设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采用合理的空间布局、缩短物料的转运时间、利用重力流、减少泵等输送机械的使用等方式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排污量、节约消耗。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4各中试项目所需原辅料均由进驻项目自行购买,基地负责存储及管理,做好相关台账,入驻企业通过内部系统按照要求做好台账。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5固体废物贮存要求A.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中试基地不统一设置一般固废库,由产废企业自行分类收集、综合处置。B.危险废物危废仓库由基地统一建设及管理,根据入驻企业产生的危废类型,依据其危废代码进行分区暂存,中试基地作为环保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危废产生、出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台账制度,落实转移计划、联单的申报审批工作,推进危废暂存场所规范化设计、建设,严防二次污染。同时,各入驻企业应做好各自的台账,及时入库并报送基地管理方。A.项目在甲类车间一内设置一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清理处置。B.项目危险废物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暂存,由中试基地进行管理,由企业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相符6环境风险管理要求中试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多,因此,需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此外,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反应釜、真空机组等风险防范,尤其落实危险工艺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各入驻的各中试企业针对各自中试项目的特点制定针对性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各中试平台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前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中试平台六厂房内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企业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相符四、中试成果管理要求//1中试产物可提供给目标用户进行试用和评价(接纳单位负责对接收样品进行处置),不合格样品需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或根据认可的环评文件核定的废物类型进行管理;本项目中试目标产物主要提供给目标用户进行测试验证,用户试用等,不作为商品对外销售。本项目产生的不合格品按危险废物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相符2中试过程主要用于探索中试工艺技术和工艺参数,中试成熟后申请中试项目验收,完成成果转化。中试期间产生的产物不得投放市场公开销售。本项目为中试项目,不得进行小规模生产,中试成熟后申请中试项目验收,完成成果转化,中试目标产物主要提供给目标用户进行测试验证,用户试用等,不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相符五、中试项目退出机制//序号中试基地入驻项目补充管理要求中试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12年期满(特殊情况下延期1年,合计3年)的未取得较好成果的中试,其工艺、设施或设备需要大改,应重新以更改后的设施、设备办理备案、安评和环评手续,未新增污染的除外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22年期(特殊情况下延期1年,合计3年)内完成或终止中试试验,项目方提出相关申请,并与中试基地协商退出,由中试项目方作为责任主体按期拆除相关中试设备、设施(含自建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3已入驻企业,拟开展新的中试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管理名录,重新进行项目申报,按照苏工信规〔2021〕2号文内容:建设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对新增设施、突破排污总量或增加环境风险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报批环评。具体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为准。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前文要求执行。相符经分析,本项目的建设与中试基地入驻项目基本管理要求、补充管理要求相符。1.4.3与相关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1.4.3.1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3-1中试项目与苏环办〔2019〕36号文相符性分析序号条款内容中试项目建设情况1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1)本项目租用中试基地的中试平台六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中试项目类型、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规定;(2)根据《2024年度仪征市环境质量公报》,中试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为不达标区(O3超标),中试项目废气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经影响预测可知,项目建成后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功能。(3)本项目废气、废水采用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中试项目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4)本项目为新建项目;(5)本报告编制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等文件的要求。2二、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本项目位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内,不涉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3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本项目总量指标在中试基地已申请的总量指标中平衡。条款内容中试项目建设情况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四、(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2)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1)本项目位于扬州化学工业园,符合园区规划,具体相符性分析见表1.4.2-1。(2)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2024年度仪征市环境质量公报》,中试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为不达标区,超标因子为臭氧;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可知,项目其他污染物均满足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根据地表水现状监测数据,项目纳污水体长江仪征段各监测断面的各污染物均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的要求。项目废气、废水采用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不在规划的生态红线管控区范围之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五、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格化工项目环评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中试项目所在厂区不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六、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在重点地区执行《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燃煤电厂2019年底前全部实行超低排放。本项目不涉及。七、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八、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属于合规化工园区,不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九、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十、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本项目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十一、(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1)本项目不涉及。(2)本项目不涉及。(3)本项目不涉及。(4)本项目不涉及。(5)本项目不涉及。(6)本项目不涉及。(7)本项目位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属于合规园区,不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条款内容中试项目建设情况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7)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公里范围内。(8)本项目不涉及。(9)本项目不涉及。(10)本项目不涉及。根据上述分析,本项目均不属于以上不予批准、禁止建设的项目,与苏环办〔2019〕36号文要求相符。1.4.3.2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2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2号)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3-2中试项目与苏政办发〔2022〕42号文相符性分析条款内容中试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强化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加快推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已接管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组织全面排查评估,认定不能接入的限期退出,认定可以接入的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接管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出水应与污水处理厂联网实时监控。出现接管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本项目排水系统依托中试基地,实施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中试项目废水依托中试基地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接管至青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为工业污水处理厂。相符备注:摘录与本项目相关的要求进行分析。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2号)相符。1.4.3.3与《江苏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江苏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3-3中试项目与《江苏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相符性分析条款内容中试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新建企业:1.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难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2.发酵酒精和白酒、啤酒、味精、制糖行业(依据行业标准修改单和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放浓度可协商),淀粉、酵母、柠檬酸行业(依据行业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排放浓度可协商),以及肉类加工(依据行业标准,BOD5浓度可放宽至600mg/L,CODCr浓度可放宽至1000mg/L)等制造业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含优质碳源、可生化性较好、不含其他高浓度或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纳管间接排放限值,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准予接入。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情况均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参照评估指南评估纳管的可行性。企业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地面保洁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等,不含重金属、难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废水依托中试基地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管至青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为园区配套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相符备注:摘录与本项目相关的要求进行分析。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相符。1.4.3.4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3-4中试项目与苏环办[2024]16号文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中试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2.规范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要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所有产物要按照以下五类属性给予明确并规范表述:目标产物(产品、副产品)、鉴别属于产品(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如符合团体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将不符合GB34330、HJ1091等标准的产物认定为“再生产品”,不得出现“中间产物”“再生产物”等不规范表述,严禁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具体鉴别方案,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根据结论按一般固废或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项目环评审批要点要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要求衔接一致。本次环评已评价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并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本项目产物有目标产物(产品)、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涉及鉴别属于产品、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属性的产物。相符6.规范贮存管理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点两类方式进行贮存,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不具备建设贮存设施条件、选用贮存点方式的,除符合国家关于贮存点控制要求外,还要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关于贮存周期和贮存量的要求,I级、Ⅱ级、Ⅲ级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分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90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吨。本项目危险废物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暂存,危废仓库的设置及危险废物贮存满足GB18597-2023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相符8.强化转移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依法核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直接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经营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违法委托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单位须按合同及包装物扫码签收危险废物,签收人、车辆信息等须拍照上传至系统,严禁“空转”二维码。积极推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优先选择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泥、矿渣等固体废物试行。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中试项目运营后按规范强化危废转移过程管理。相符9.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要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通过设立公开栏、标志牌等方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及有自建危废焚烧处置设施的单位要依法及时公开二燃室温度等工况运行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浓度等有关信息,并联网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同步公开许可证、许可条件等全文信息。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中试项目运营后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相符15.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企业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台账,污泥、矿渣等同时还需在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电子台账已有内容,不再另外制作纸质台账。各地要对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需求和能力进行摸排,建立收运处置体系。一般工业固废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执行。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中试项目运营后按要求规范固废管理。相符备注:摘录与本项目相关的要求进行分析。根据分析,本项目的建设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符。1.4.3.5与《扬州化工园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扬州化工园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3-5中试项目与《扬州化工园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符性分析条款条款内容中试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第二条新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纳入企业总平面规划方案,与企业的安全、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评审、同时施工。已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企业应尽快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已纳入中试基地总平面规划方案。相符第三条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建设应根据危险废物类别和贮存火灾的危险性,参照相应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标准执行。如甲类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参照甲类危险化学品库房标准建设、乙类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参照乙类危险化学品库房标准建设、丙类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参照丙类危险化学品库房标准建设。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按照甲类库房设计建设。相符第四条企业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面积根据企业危废产生量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单体总面积应小于550㎡。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面积224m2,小于550㎡。相符第五条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选址要求:1、应在企业用地区域边缘选址建设,选址应满足地质结构稳定,基础底部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且位于园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2、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且应满足与周边建筑、装置设施、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防火间距要求。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的建设满足前述要求。相符第六条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建筑结构要求:1、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不应设有地下室。2、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3、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4、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存在爆炸危险的,应设置泄压设施。6、应满足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要求。7、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8、建设其他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为单层,不设地下室,墙体使用不燃实体墙、设置高窗,设置2个安全出口、设置泄压设施;满足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要求;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相符第七条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电器安全要求:1、照明和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并应可靠接地,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设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2、贮存有爆炸危险废物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同时设置防爆型通风机;贮存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易燃液体的,应按GBT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装置。3、装卸搬运有燃烧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机械和工具应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的建设满足前述要求。相符条款条款内容中试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第七条选用防爆型。4、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同时与园区应急响应中心联网。5、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应符合GB50140的要求。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的建设满足前述要求。相符第八条危险废物仓库物品存放要求:1、企业应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通过相关评估后方可存放。2、应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3、所有有气味的危险废物必须放置于容器内并进行密封。产生液态、易挥发、数量较大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罐。4、应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分区、分类、分库贮存。不同种类废物间要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隔离墙);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用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分隔存放。5、易燃废物不得与具有氧化性的废物混合贮存;有毒废物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区域,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类物质;腐蚀性废物,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其他废物共存,并可设置防泄漏托盘。6、灭火方式不同的废物不得贮存在同一库房。本项目不涉及待鉴定固废,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不涉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异味气体物质。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实施分区贮存。相符第九条危险废物仓库标识要求:1、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设置规范设置标志。2、应在入口或开启处展示其危险警告标板,告示或标志,注明危险废物的类别、性质和安全措施。相符第十条危险废物仓库货架贮存管理要求:货架应安装防撞设施,与墙壁之间留出巡检通道;货物堆放到货架上时应确保货物固定完好、所有固定锁扣安装到位;员工进入货架堆放区应穿戴安全防护设施。相符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仓库危废消防管理要求:1、采取“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制度。2、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3、危废贮存仓库外围应统一安装消防栓、灭火器。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的建设满足前述要求。相符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贮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相符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危险废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废物品种、数量、定期检查记录。相符第十六条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泄漏、火灾、爆炸、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相符根据分析,本项目的建设与《扬州化工园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符。1.4.3.6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3-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符性分析条款内容摘要项目情况4.1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4.2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贮存设施或场所类型和规模。4.3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且应避免危险废物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4.4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措施减少渗滤液及其衍生废物、渗漏的液态废物(简称渗漏液)、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等污染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4总体要4.5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液态废物和固态废物应分类收集,按其环境管理要求妥善处理。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求4.6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HJ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废仓库内根据各危险废物性质设置分区,并按前述规定管理。4.7HJ1259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采用视频监控的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4.8贮存设施退役时,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退役前应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内剩余的危险废物,并对贮存设施进行清理,消除污染;还应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场地环境风险防控责任。4.9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4.10危险废物贮存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5.1贮存设施选址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选址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5贮存设施选址要5.2集中贮存设施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应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且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求5.3贮存设施不应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贮存危险废物的其他地点。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涉及溶洞区或5.4贮存设施场址的位置以及其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中试基地条款内容摘要项目情况5.4贮存设施场址的位置以及其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总平图已明确危废仓库位置,危废仓库周边不涉及环境敏感目标。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中试基地6.1.2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中试基地6.1.3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中试基地6贮存设施污染控6.1.4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的建设、管理等满足前述要制要求6.1.5同一贮存设施宜采用相同的防渗、防腐工艺(包括防渗、防腐结构或材料),防渗、防腐材料应覆盖所有可能与废物及其渗滤液、渗漏液等接触的构筑物表面;采用不同防渗、防腐工艺应分别建设贮存分区。求。6.1.6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中试基地6.2.1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中试基地6.2.2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1/10(二者取较大者);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或贮存分区应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满足渗滤液的收集要求。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中试基地6.2.3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GB16297要求。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中试基地7.1容器和包装物材质、内衬应与盛装的危险废物相容。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中试基地7容器和7.2针对不同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的危险废物,其容器和包装物应满足相应的防渗、防漏、防腐和强度等要求。包装物污7.3硬质容器和包装物及其支护结构堆叠码放时不应有明显变形,无破损泄漏。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染控制要7.4柔性容器和包装物堆叠码放时应封口严密,无破损泄漏。危废仓库的建设、管理等满足前述要求。求7.5使用容器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时,容器内部应留有适当的空间,以适应因温度变化等可能引发的收缩和膨胀,防止其导致容器渗漏或永久变形。7.6容器和包装物外表面应保持清洁。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中试基地条款内容摘要项目情况8.1一般规定8.1.1在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其他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8.1.2液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或直接采用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8.1.3半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贮存,或直接采用贮存池贮存。8.1.4具有热塑性的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进行贮存。8.1.5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装入闭口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8.1.6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易产生粉尘等无组织排放的,应采取抑尘等有效措施。8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8.2贮存设施运行环境管理要求8.2.1危险废物存入贮存设施前应对危险废物类别和特性与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一致性进行核验,不一致的或类别、特性不明的不应存入。8.2.2应定期检查危险废物的贮存状况,及时清理贮存设施地面,更换破损泄漏的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包装物,保证堆存危险废物的防雨、防风、防扬尘等设施功能完好。8.2.3作业设备及车辆等结束作业离开贮存设施时,应对其残留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清理的废物或清洗废水应收集处理。8.2.4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保存。8.2.5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建立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设施运行操作制度、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等。8.2.6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据国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结合贮存设施特点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建立档案。8.2.7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建立贮存设施全部档案,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和环境应急等,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归档。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的建设、管理等满足前述要求。9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1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水(包括贮存设施、作业设备、车辆等清洗废水,贮存罐区积存雨水,贮存事故废水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规定的要求。9.2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气(含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16297和GB37822规定的要求。9.3贮存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的排放应符合GB14554规定的要求。9.4贮存设施内产生以及清理的固体废物应按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要求妥善处理。9.5贮存设施排放的环境噪声应符合GB12348规定的要求。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正常情况下不清洗,运输车辆不在基地内清洗,不涉及危废贮存罐。中试基地危废仓库废气经整体换风收集后经“喷淋+水气分离+活性炭吸附”后达标排放。10环境监测要求10.1贮存设施的环境监测应纳入主体设施的环境监测计划。10.2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HJ819、HJ1250等规定制订监测方案,对贮存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废气经整体换风收集后经“喷淋+水气分离+活性炭吸附”后达条款内容摘要项目情况10环境监测要求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10.3贮存设施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10.4HJ1259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贮存设施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应符合HJ164要求,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地下水监测因子分析方法按照GB/T14848执行。10.5配有收集净化系统的贮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10.6贮存设施无组织气体排放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可按HJ/T55的规定执行,VOCs的无组织排放监测还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10.7贮存设施恶臭气体的排放监测应符合GB14554、HJ905的规定。标排放。中试基地危废仓库的监测已纳入中试基地的污染源监测计划中。11环境应急要求11.1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环境应急演练,并做好培训、演练记录。11.2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配备满足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11.3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预警后,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启动相应防控措施,若有必要可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其他具有防护条件的地点贮存。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中试基地在建成投产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经分析,本项目的建设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符。1.4.3.7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4.3-7中试项目与环办固体〔2023〕17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文件要求中试项目情况相符性1(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等。相符序号文件要求中试项目情况相符性1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等。相符2(三)加强指导帮扶,提升评估效能建立指导帮扶机制,发挥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等专业特长,强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帮扶,指导帮扶企业整治规范化评估发现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鉴别。相符3(四)实行电子标签,规范源头管理全面统一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2024年1月1日起,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要求,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用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措施。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本次评价要求企业按前述要求管理。相符4(五)运行电子联单,规范转移跟踪全面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2024年1月1日起,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使用国家固废系统及其APP等实时记录转移轨迹;采用其他方式的,应确保实时转移轨迹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转移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具有电子标签的,应与电子转移联单关联。鼓励持证单位在自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全面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函及相关单位申请材料、复函、审批决定等均应通过国家固废系统运转。本次评价要求企业按前述要求管理。相符备注:仅分析与中试项目有关内容。经分析,本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1.4.3.8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4.3-8中试项目与环固体[2025]10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文件要求中试项目情况相符性1(五)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提升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标改造,提升现有设施运行管理水平。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集团化建设和专业化运营,建设集物化、焚烧和填埋处置以及再生利用等于一体的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废物包装,强化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收集处理。本项目危险废物采用密闭袋装/桶装,本次评价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进行包装。本项目依托中试基地的危废仓库,该危废仓库设置密闭负压收集,收集废气采用“喷淋+水气分离+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相符2(七)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再生利用、降低危害性,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提升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环境管理水平。强化对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帮扶,推动依法淘汰经改造仍不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进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测试,将单台焚烧炉处置能力小于1万吨/年的设施纳入监督性监测重点。开展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设施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强化环境风险排查治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机制,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环境危害识别与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鉴别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依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惩戒。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用于危害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的生产生活活动。健全极端天气、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建立危废废物环境风险排查制度,定期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鉴别。相符3(八)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强化全过程管控。加快建设运用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实时动态信息化追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和第三方支付试点,探索废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流向的跟踪管控。强化实时动态监控。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紧盯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三个环节,运用统一本次评价要求企业按前述要求管理。相符序号文件要求中试项目情况相符性3的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电子转移联单编号、电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等三个编码。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推行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强化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2025年长三角区域相关省份和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实现。强化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转移轨迹记录。有序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装树联”。推广智慧填埋技术,实现危险废物填埋全过程追溯定位和渗漏风险实时监测预警。强化数据协同治理。推进危险废物基础数据治理,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业务数据共享,建立利用大数据手段发现危险废物违法线索机制,提升精准发现危险废物违法线索的能力。到2027年,推动危险废物申报数据全面应用于生态环境统计。本次评价要求企业按前述要求管理。相符备注:仅分析与中试项目有关内容。经分析,本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1.4.3.9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经分析,本项目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表1.4.3-9中试项目与苏环发[2023]5号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中试项目情况相符性1.推动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企业环境安全责任“三落实三必须”机制。落实主要负责人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必须对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和点位全部知晓、风险防控体系全部明晰;落实环保负责人主管责任,必须对企业风险源防控应对措施、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情况全部知晓;落实岗位人员直接责任,必须对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企业“三落实三必须”执行情况纳入常态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内容,执行不到位的,作为重大隐患进行整治。本次环评要求建设单位在中试项目建设期间及建成后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并严格执行。相符(一)开展风险企业“三推动一强化”行动,有效提2.推动环评和预案质量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做到环境风险识别、典型事故情形、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管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内容“五个明确”。2023年底前省厅修订出台《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一图两单两卡”管理,即绘制预案管理“一张图”,编制环境风险辨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两个清单”,实行环境安全职责承诺、应急处置措施“两张卡”按规定对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回顾性评估和修订,开展验证演练,较大以上风险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本项目环评已明确环境风险识别、典型事故情形、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管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内容,详见第6章。本次环评要求中试项目建成后需按规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对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开展验证演练。相符升本质环境安全水平3.推动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构筑企业“风险单元-管网、应急池-厂界”的突发水污染事件“三道防线”,设置环境风险单元初期雨水及事故水截流、导流措施,建设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事故水收集设施,厂区雨水排口配备手自一体开关切换装置,上述点位均接入企业自动化监控系统。重大、较大风险企业分别于2024年底、2025年底前完成改造。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要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将在线监测数据接入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本次环评要求企业按规范建设环境应急基础设施,详见6.7小节。相符4.强化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环境风险企业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较大以上等级风险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综合排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风险单元巡视排查,列出隐患清单,限期整改闭环。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培训,提升主动发现和解决环境隐患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本次环评要求企业在中试项目建成后按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培训工作。相符(五)聚焦环境安全管理重点任务,不断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规范化、现代化水平16.强化环境风险源头把关。对不符合《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应急相关内容编制要点》要求,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应急管理建设内容明显缺失的,建设项目环评、园区规划环评暂缓审批(审查)。环评及批复中要求的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抽查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本项目已按照《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应急相关内容编制要点》编制相关内容,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验收。相符备注:摘录与本项目相关的要求进行分析。1.4.3.10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具体分析详见下表。表1.4.3-10中试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类别具体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相符(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VOCs物料主要为乙炔气体,采用气瓶储存。气瓶贮存于甲类仓库一。相符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控制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要求。(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它等效措施。(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汽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②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③采用气相平衡系统。④采取其他等效措施。本项目VOCs物料主要为乙炔气体,不涉及挥发性有机液体。相符VOCs物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VOCs物料主要为乙炔气体,不涉及挥发性有机液体。相符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满足以下规定:(1)装载方式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2)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3,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3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②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本项目VOCs物料主要为乙炔气体,不涉及挥发性有机液体。相符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物料投加和卸放:①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②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VOCs物料主要为乙炔气体,不涉及挥发性有机液体。相符制要求化学反应:按前述要求执行。相符类别具体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相符制要求①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废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②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按前述要求执行。相符制要求分离精制:①离心、过滤单位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②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不涉及离心、过滤等分离精制工序。相符制要求真空系统: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若使用液环真空泵、水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VOCs相关的工艺不涉及真空泵。相符制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料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按前述要求执行。相符制要求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按前述要求执行。相符制要求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控制”、“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按前述要求执行。相符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本项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小于2000个。相符敞开液面无组织排放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2)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u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本项目不涉及含VOCs废水产生。相符控制要求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u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采用浮动顶盖;(2)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3)其他等效措施。相符VOCs无组织排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前述要求执行。相符类别具体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相符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u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第8章规定执行。按前述要求执行。相符VOCs无组织排(1)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3)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6)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按前述要求执行。相符经分析,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相符。1.4.3.11与《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5年版)》(苏发改规发[2025]4号)对照分析经对照《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5年版)》(苏发改规发[2025]4号),本项目不在“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内。1.4.3.12与《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3-11项目与《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内容项目情况是否相符1三、突出源头治理,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力争达20%以上。(四)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梳理淘汰类产能、装备清单,加快推动淘汰类产能退出,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装备。(五)推动园区、产业集群绿色化改造。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下降5%左右。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20%左右、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15%以上。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经对照《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5年版)》(苏发改规发[2025]4号),本项目不在该目录内。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本项目不自建燃煤锅炉。相符2四、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七)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巩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成效。加强日常调度和工作帮扶,全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评估监测。(八)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加快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有序推进铸造、玻璃、垃圾焚烧发电、有色、石灰、矿棉等行业深度治理。推动完成一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标改造。(九)持续优化重点行业排放水平。以绩效分级、差别化管理为抓手,培育一批绩效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提升。持续开展友好减排,强化激励引导,充分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助力企业绿色发展。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和焦化行业。也不属于铸造、玻璃、垃圾焚烧发电、有色、石灰、矿棉等行业。相符3五、科学精准施策,全力压降VOCs排放水平:(十)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依法依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水性涂料替代。(十一)强化VOCs综合治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推进储罐更换使用低泄漏呼吸阀。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推进重点园区建立“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力争比2021年下降20%。(十二)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巩固提升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VOCs治理成效。上半年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不涉及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相符备注:仅分析与中试项目有关内容。经分析,本项目符合《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文件中的相关要求。1.4.3.13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相符性详见下表。表1.4.3-12中试项目与环环评〔2025〕28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文件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相符1(一)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避免或削减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已有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建设项目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等技术示范。本项目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主要为氮气、乙炔、甲硅烷、多孔碳,不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的污染物。相符2(二)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环评文件应给出所有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涉及化学反应的,分析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将涉及的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核算各环节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改建、扩建项目还应梳理现有工程新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检测技术对废水、废气及废渣中的新污染物进行筛查。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本项目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不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相符3(三)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新建项目产生并排放已有排放标准新污染物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对现有项目废气、废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放不能达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对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废母液、精馏残渣、抗生素菌渣、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判定,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应提出项目运行后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涉及新污染物的生产、贮存、运输、处置等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新污染物。相符4(四)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新污染物。相符4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筛选应考虑涉及的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成果,收集评价范围内和建设项目相关的新污染物环境质量历史监测资料(包括环境空气、周边地表水体及相应底泥/沉积物、土壤和地下水、周边海域海水及沉积物/生物体等),没有相关监测数据的,进行补充监测。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根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现状评价,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但已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应给出监测值。将相应已有环境质量标准的新污染物纳入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并预测评价其环境影响。本项目不涉及新污染物。相符5(五)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应在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提出将相应的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计划要求;对既未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但已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新污染物,应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周边环境的相应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本项目不涉及新污染物。相符6(六)提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原辅材料或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或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应在环评文件中提出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要求。本项目不涉及新污染物。相符备注:仅分析与中试项目有关内容。经分析,中试项目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相符。1.4.3.14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和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314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和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314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4.3-21。表1.4.3-13中试项目与苏环办[2023]314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文件要求中试项目情况是否相符1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要求,对列入清单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限排、环境监测、隐患排查、环境风险评估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依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针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管控物质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行为。相符2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实行限制措施(限制使用、鼓励替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等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针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中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跨部门联合检查。本项目不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相符3落实《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要求。建立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涉及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每年组织开展企业环境监测情况及企业有毒有害水、大气污染物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中物质。相符4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监督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相关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自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组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执法检查活动并形成报告。本项目不涉及新污染物。相符5加强相关企业清洁生产。组织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督促企业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本项目不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物质。相符备注:仅分析与中试项目有关内容。经分析,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和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314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相符。1.4.3.15与《关于源头防范建设项目异味扰民的通知》(扬环管[2024]9号)相符性分析与《关于源头防范建设项目异味扰民的通知》(扬环管[2024]9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关于源头防范建设项目异味扰民的通知》(扬环管[2024]9号)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3-14与扬环管[2024]9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文件要求中试项目情况相符性1一、加强建设项目入园可行性分析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从严把好环境准入关。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调控引领作用,规划环评应对可能产生异味的产业项目提出合理布局和控制建议。在受理审查涉异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充分对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确保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和准入清单要求。原则上,新建涉异味工业项目不得在园区外落地。建设项目需开展技术评估的,应当将异味预防措施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内容,并在评估报告中载明。本项目选址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内,中试项目的建设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满足规划环评要求;中试项目生产过程不涉及异味物质。相符2二、科学合理设置防护距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等,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产排污情况,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出发,科学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有效防止“达标扰民”现象。项目周边有敏感目标的,督促地**府限期履行搬迁承诺,加快现有敏感目标搬迁。经预测可知,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是以中试基地一期项目用地红线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没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相符3三、强化异味污染物全过程防治积极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VOCs重点行业清洁原材料替代,有效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源强;必须使用油性漆(涂料)的,应当提供不可替代论证报告。指导新、改、扩建项目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采用密闭负压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异味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对照行业大气污染物治理可行技术指南,采用高效治理技术,不断压降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污染物最优排放。项目环评要明确废气“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刺激性物质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并纳入企业应急预案。指导建设单位运用物理吸附、化学氧化、生物过滤等多级处理工艺,充分做好项目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消解工作。本项目不涉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异味气体物质。相符4四、做好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工作在受理建设单位涉异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督促其严格对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信息公开应当通过张贴告示等公众易于知晓和接触的方式进行,持续公开时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公众参与说明应附公众、所在乡镇、园区、村委会有关意见。对于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充分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项目不涉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异味气体物质。相符经分析,本项目符合《关于源头防范建设项目异味扰民的通知》(扬环管[2024]9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1.4.3.16与《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24]53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24]53号)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3-15与苏政发[2024]53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相符(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研究制定“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严禁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外)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力争达20%以上。经对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5]4号),本项目不在该目录内。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等项目。相符二、优化产业结(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相符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三)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本项目不属于小型传统制造业,选址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相符(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水性涂料替代。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相符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十四)强化V0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到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力争比2021年下降20%。本项目不涉及储罐。相符备注:仅分析与中试项目有关内容。经分析,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23]53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1.4.3.17与《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与《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离京杭大运河距离约35.5km,不在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内,因此中试项目不受苏政发〔2021〕20号限制。1.4.4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中试项目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扬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版)》相符分析详见表1.4.4-1、图1.4.4-1、图1.4.4-2。表1.4.4-1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扬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版)》对照分析表管控类别条款内容中试项目情况相符性扬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2.严格执行《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扬府发〔2021〕12号)、《扬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苏政复〔2023〕22号)、《扬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扬府办发〔2022〕14号)、《大运河扬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等文件要求。经分析,本项目符合上述文件的相关要求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根据《江苏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苏环发〔2023〕1号)、《扬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扬府办发〔2022〕14号),到2025年,扬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满足省下达指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32号),完善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本项目选址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中试基地的中试平台六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总量指标在中试基地已申请的总量指标中平衡。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2.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扬府办函〔2020〕21号)、《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扬府办函〔2022〕10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区域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省市县上下联动、区域之间左右联动等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3、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涉爆粉本项目符合上述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中试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中试项目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相符环境风险防控尘企业等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本项目符合上述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中试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中试项目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根据《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苏水节〔2022〕6号),2025年扬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39亿立方米/年。2、根据《扬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苏政复〔2023〕22号),202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9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3.8940万亩。3、根据《扬州市“十四五”全社会节能行动计划》(扬府办发〔2022〕36号)、《扬州市“十四五”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扬府办发〔2022〕1号),到2025年,扬州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降低17%,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降低20%。4、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仪征市、宝应县全部区域和高邮市部分区域(城市建成区、生态红线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类别,具体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项目新鲜水用量为469.91m3/a,不会突破扬州市用水总量;中试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中试项目不涉及煤炭以及高污染燃料使用。相符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空间布局约束(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2)优先引入:高性能合成材料(PTA、EO、PET、芳纶1414及芳纶纤维、芳纶1313、环氧树脂、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结构材料、高分子材料等项目)、高端专用化学品(高纯气体、稀释剂、蚀刻剂、显影剂等高端微电子化工新材料以及表面活性剂等项目)、高效新能源(MTO、锂电池及锂电池电解液、锂电池电解液溶剂、隔膜材料等项目)。(3)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江苏省化工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等中淘汰、禁止类项目。(4)禁止引入列入《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项目。(5)禁止引入农药、医药、染料等中间体项目。(6)禁止引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扩能项目。(7)禁止引入皮革化学品、合成脂肪酸、硬脂酸、硬化|油、核酸及其盐类、酶及酶制剂、灭火器的装配药、临床诊断或实验用综合剂、制成的微生物培养基项目。(8)禁止引入煤化工、盐化工项目。(9)禁止引入使用淘汰落后原料、工艺、设备的项目。(1)本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要求,与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符详见1.4.2.3章节。(2)本项目属于电子化工新材料项目。(3)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与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4)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实施细则》中的禁止引入项目。(5)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染料等中间体项目。(6)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扩能项目。(7)本项目不属于皮革化学品等项目。(8)本项目不属于煤化工、盐化工项目。(9)本项目不使用淘汰落后原料、工艺、设备。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0)禁止引入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11)禁止引入高效新能源产业中的锂电池正负极材料项目。(12)严格控制建设使用或产生恶臭污染物的项目。(13)项目布局不得违反《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及区域活动要求,以及《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14)严禁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等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新建危化品码头。(10)本项目不属于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11)本项目不属于高效新能源产业中的锂电池正负极材料项目。(12)本项目不涉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异味气体物质。(13)本项目不违反《江苏省实施细则》规定的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及区域活动要求;中试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区域。(14)本项目位于扬州化学工业园中试基地,不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中试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27.79吨/年、二氧化氮999.74吨/年、烟尘316.4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980.21吨/年。(2)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2.10吨/年、氨氮45.21吨/年、总磷4.52吨/年、总氮135.63吨/年。(3)A1地块新增项目排污总量不突破已批复项目总量。(4)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化工园区率先于2025年达到碳排放峰值。(6)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7)污水处理厂稳定达到《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规定的特征因子排放要求。2025年前,COD排放按40mg/L控制,远期COD排放按30mg/L控制,并增加生态缓冲区。本项目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指标在中试基地已申请的总量指标中平衡。中试项目废气、废水排放均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化工园区边界设置500米环境防护距离。(2)新建项目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雨水“四水”分开、规范收集排放。(3)建设长江北岸湿地绿化林带。(4)建设清下水闸控系统,完善厂区内河、长江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5)严格控制沿江仓储企业新增作业品种,新增作业品种要根据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核定,作业品种的核定工作要做到“四个一致”。(6)根据国家、部省最新标准,不断提高危化品码头建设运行水平。(7)区内现有企业不符合环境风险防范要求或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改、扩建。本项目租用中试基地的中试平台六厂房,排水系统依托中试基地,中试基地实施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不属于仓储和码头项目,中试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符环境风险防控(8)制定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监控预警方案,并纳入化工园区监控预警体系。(9)加强对关闭搬迁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的监管,对搬迁遗留场地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本项目租用中试基地的中试平台六厂房,排水系统依托中试基地,中试基地实施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不属于仓储和码头项目,中试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5吨标煤/万元。(2)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8立方米/万元(3)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35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工业增加值>9亿元/平方公里。(4)区内企业禁止配套新建自备燃煤锅炉,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企业已委托编制节能报告,根据节能报告估算,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934t标准煤(当量值)。本项目为中试项目,无经济效益。本项目不自建燃煤锅炉。相符经分析,项目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扬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版)》相符。1.4.5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1.4.5.1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仪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服务平台出具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查询报告书”可知,中试项目所选地块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中试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且不涉及优先保护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与本项目所在的中试基地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仪征龙山省级森林公园,位于厂区西南侧0.98km;与本项目所在的中试基地直线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仪征市红山风景名胜区,位于厂区北侧2.23km。本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的位置关系见图1.4.5-1。表1.4.5-1中试项目周边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县(市、区)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km2)方位距离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仪征龙山省级森林公园仪征市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仪征龙山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含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等)--7.18--7.18中试项目所在中试基地的西南侧0.98km仪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水质保护包括仪征港仪供水公司、仪化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以及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的水域范围,以及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2.61--2.61中试项目所在中试基地的东南侧2.59km仪征市红山风景名胜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南至枣林湾与真州镇界及越过G328国道至青山镇官山村、跃进村,东至真州镇三八村及马集镇合心村,北至G40沪陕高速转枣林路,含沙河徐水库、枣林湖水库,西至仪征与六合边界--24.5024.50中试项目所在中试基地的北侧2.23km1.4.5.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治理工程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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